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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重点知识梳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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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刑法学主要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系。(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法律是我国公民都需要了解的并遵守的,《刑法学》是我国法律的其中一部法律,刑法学教育中占有着及其重要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课程结合刑法最新立法,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强调了应用和实践性,围绕着刑法规定的内容,全面正确的介绍刑法学的内容,了解并掌握刑法学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行业在社会各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也受到报考考生的青睐,越来越多考生选择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一方面可以学习到法律专业知识,一方面能拿到这所名牌高校的毕业证书。想要报考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报考。详情可咨询猎考网

第十一章 刑罚的执行 「内容指导」 (一)重点:1.减刑的条件;2.禁止假释的对象;3.减刑、假释的时间限制;4.假释撤销的条件。 (二)难点:1.减刑、假释时间限制的起算点;2.减刑的具体操作规定;3.假释撤销及数罪并罚问题;4.刑期和考验期起止时间的计算及其影响。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略) 第二节 减 刑 制 度 分为两个方面:(1)可以减刑的条件;(2)应当减刑的条件。 (一)可以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的条件又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注意: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互)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应当减刑的条件 是指具有“重大立功表现”6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关于减刑条件主要是多项选择。另外作为减刑条件的立功、重大立功与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重大立功有所不同。前者是减刑的根据;后者是量刑情节。前者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后者是在犯罪后判决宣告之前的诉讼过程中。因为是发生在不同的场合,所以内容上也有所不同。 根据司法解释,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对判处拘役或者1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注意,减刑实质是对原判刑罚的减刑,因此应当先减原判刑期,再相应缩短考验期。不能不经过减原判刑期的阶段直接减考验期。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其起始时间应当从死缓考验期满第2日起计算。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注意无期徒刑、死缓犯减刑限度的起始时间与有期徒刑犯减刑限度的起始时间的差别。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 假 释 假释是有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 已经执行一段刑期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 (一)禁止假释的对象 有两种:1.累犯不得假释;2.因犯爆炸、抢劫、强*等暴力犯罪,因为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注意:(1)这里的暴力性犯罪一般限于5种犯罪: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2)行为人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要求一罪处罚达到10年以上。单独的暴力犯罪处罚没达到10年以上,数罪并罚达到10年以上的,不属于禁止假释的对象。例如,某甲犯抢劫罪被判处8年;犯强*罪被判处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13年。因为没有一罪达到10年以上,不属于禁止假释的对象。 与减刑的限制相似,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死缓犯实际执行12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实际执行刑期起点的计算与减刑同。 注意“破格假释”。对假释实际执行时间的限制有一个灵活性,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时间的限制,但要经人民法院核准,这“特殊情况”是指具有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刑法第84条的规定,与缓刑犯应遵守的事项(第75条)相同。 见刑法第86条的规定。撤销假释条件的掌握类似于缓刑撤销条件的掌握,说它类似,是因为还有一点不同,即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撤销假释。在这种场合,撤销假释无“情节严重”限制,但撤销缓刑,法律规定要“情节严重”。这种法律规定字面上的细微差别,说明对假释犯的考验要求更严格些,对缓刑犯相对宽松些,至少从字面上有这个意思。 刑期的最后一天,包含在刑罚执行期间之内。例如,甲某的刑期自2000年3月8日起至2001年3月7日止。3月7日这一天仍算在刑期之内,这与刑期的计算方法有关。对刑期的计算,从有利被告、罪犯考虑,应当“去尾”。假如甲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自2000年3月8日起执行,那么甲某的刑期是自2000年3月8日起至2001年3月7日止。3月7日这一天虽然是甲某刑期期满之日,但仍然在刑期之内。缓刑、假释的考验期同理。 另外,对于服刑的罪犯,应当在刑期期满当天释放,即对甲某应当在3月7日这天释放。这也是从有利罪犯的角度考虑。即在刑期的最后一天释放罪犯,占用的仍然是罪犯刑期内的时间,不占用罪犯刑期之外的时间。对于剥夺自由刑而言,刑期期满当天是否在刑期之内,具体的标志在于是否释放。刑满释放之日,如果尚未办理释放手续、尚未走出监狱大门,仍算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办完释放手续、走出监狱大门,获得自由,就算是刑罚执行完毕。 对于缓刑、假释的考验期而言,因为罪犯一直是在社会上,没有一个哪时哪刻释放出狱的问题。所以,期满的标志是期满之日的最后时刻,即当天23点59分59秒以前。例如,甲某缓刑考验期为1年,自2000年3月8日起至2001年3月7日止,3月7日这天是甲某考验期满之日,仍属考验期内,截止于当天24点以前。限制自由的管制刑大体也是这样掌握。 刑罚何时执行完毕涉及累犯的认定。累犯的时间条件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在刑罚执行期间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再次犯罪的,不具备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不成立累犯。 缓刑、假释的考验期何时结束,涉及缓刑、假释的撤销问题。因为撤销缓刑、假释的时间条件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于或者犯罪行为发现于缓刑、假释的考验期内。在考验期结束以后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发现漏罪的,不产生撤销缓刑、假释的效果。 [习题与分析] 1.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0') A.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解答:A、B、C、D.假释制度。难点在于C项。C选项与法律规定有所不符。刑法第85条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不是“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不过,这似乎有点吹毛求疵。两种说法在“原刑罚不执行”效果上是一致的,那究竟有无实质差别?大概还是有的,“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意味着视同刑罚被执行完毕,意味着假释考验期间视同刑罚执行期间。而“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则不具有前述的意味。关于这一选项是否与标准答案一致,可能会有争议。在其他类型的考试中,如自考或大学的普通考试中,对于C选项的说法一般认为是错误的。尤其是在与刑法第76条关于缓刑的“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说法对比时,一般认为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2.吕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人狱后,吕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吕某应如何处理?(1997') A.既可以减刑,也可以假释;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解答:B.假释、减刑的条件。难点是禁止假释的对象。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对吕某法律禁止假释。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1998') A.犯新罪;B.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C.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D.有违反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解答:A、B、C、D.解释撤销的事由。参见刑法第86条的规定。 4.施某犯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服刑12年后,因表现良好而获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第6年,施某故意致人重伤,被判刑9年。根据刑法规定,对施某应撤销假释,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对施某应适用何种刑罚幅度或刑种?(1999') A.应在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B.应在9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C.应在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决定执行的刑期;D.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解答:D.假释撤销的法律后果和数罪并罚。 5.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哪一机关有权决定对罪犯实行假释?(1998') A.监狱的上一级主管机关;B.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C.监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解答:D.决定假释的程序。参见刑法第79条、第82条的规定。 6.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1997')问: (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本题考点:假释的撤销及其数罪并罚,另外涉及自首与累犯的认定与责任。 解答:(1)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依法应当撤销假释。 (2)王某盗窃汽车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定罪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应当把盗窃罪所判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3)应当以抢劫罪适用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 (4)应当将盗窃罪之刑和原判决之刑的合并刑,与抢劫罪所判之刑依法进一步合并,最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正确解答本题的要领是:(1)眼界开阔,了解题意。了解题意涉及两点:①考试技巧。题中一共提了4个问题,相互关联,要把四个问题都测览一遍以后,确认每一问需要回答的问题要点是什么。仅看一个问题就答题,往往搞不清该问题需要回答什么,回答到何种程度。结果要么是答非所问,要么是把后面的问题提前回答了。②从刑法知识方面,搞清楚第二问(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和第三问(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究竟要求回答的是什么东西。其实是要求回答两个东西:第一,自首、累犯的认定与责任;第二,正确进行数罪并罚(盗窃罪与原判决)。很多人没有司法经验,往往不明白这两问的意思,答非所问。如果站在处理本案的法官的立场上,就不仅要考虑定罪、数罪并罚问题,还要考虑法定量刑情节问题,很容易想到王某具有的自首和累犯情节。(2)复杂的数罪并罚问题,王某盗窃罪属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还是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因此合理的顺序是,先把盗窃罪之刑与原判刑罚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然后再把抢劫罪之刑与前述合并刑进一步合并,最后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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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刑法学主要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系。(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法律是我国公民都需要了解的并遵守的,《刑法学》是我国法律的其中一部法律,刑法学教育中占有着及其重要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课程结合刑法最新立法,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强调了应用和实践性,围绕着刑法规定的内容,全面正确的介绍刑法学的内容,了解并掌握刑法学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行业在社会各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也受到报考考生的青睐,越来越多考生选择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一方面可以学习到法律专业知识,一方面能拿到这所名牌高校的毕业证书。想要报考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报考。详情可咨询猎考网

(1)总则: ①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第17条; ②正当防卫,第20条第2、3款 ③预备、未遂和中止,第22-24条 ④共同犯罪,第25-29条 ⑤死刑,第48-51条 ⑥剥夺政治权利,第55-58条 ⑦量刑,第62条(从重从轻),第63条(减轻),第65、66条(累犯),第67、68条(自首立功),第69-71条(数罪并罚原则)。 ⑧第72条-77条(缓刑适用、考察、撤销),第78条(减刑的条件),第81条-86条(假释适用、考察、撤销) ⑨第87条-第89条(追诉时效及其延长、起算、中断) ⑩其他规定,第91条(公共财产),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第97条(首要分子),第98条(告诉才处理),第第101条(法条竞合) (2)分则 ①第109条(叛逃罪),第110条(间谍罪) ②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③第140条、第149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竞合犯的处理) ④第151条第2款(走私文物贵金属),第154条(特殊形式走私),第157条(暴力抗拒缉私的并罚) ⑤第191条(洗钱),第193条、194条、196条、198条(金融诈骗) ⑥第204条第2款(骗税与偷税) ⑦第224条(合同诈骗)、第225条(非法经营) ⑧第238条(非法拘禁)、239条(绑架)、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第241条(收买白拐妇女儿童),第247(刑讯逼供暴力取证),248(虐待被监管人) ⑨第263、269(抢劫)、第264、265(盗窃)第270(侵占)、第271(职务侵占) ⑩第305条(伪证),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第307条(妨害作证),第316条(脱逃) ⑾第318条(组织偷越)、第321条(运送偷越) ⑿第358条(组织卖*强迫卖*) ⒀第384条(挪用公款),第385条(受贿),第389、390条(行贿)、第392条(介绍贿赂)、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 ⒁第399条(徇私枉法等),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说明:(1)这里的“重点法条”不能与“考试重点”完全等同。有些条文涉及的知识点非常重要,但是因为不适合通过法条掌握,所以没有列出,比如第14条(故意)、15条(过失)、16(无罪过事件)涉及的知识就常常被考查到,只是因为不适合从法条角度掌握而没有列出。另外有的知识点在法条中没有规定,但很重要,比如想象竞合犯、牵连犯、法条竞合犯、认识错误等等,因此,不可把重点法条与重点完全等同。准确点说,这里的“重点法条”是指适合从法条角度掌握的重点。 (2)总则重点法条,有的就是考查重点、要点,有的属于简单考查条文内容,需要适当记忆。 (3)分则重点法条,主要掌握两项内容:①罪状中表述的构成要件。②加重犯、转化犯、数罪并罚一类的规定。比如第198条(保险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对于上述第198条,重点掌握: ①罪状中列举构成特征,知道其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包含单位; ②第(一)至(五)项列举的行为表现; ③第2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④数罪并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至于具体的处罚(法定刑)则不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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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本科考试科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婚姻家庭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等。

发展方向。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确立,从长远来看,法学专业作为“朝阳”专业,其毕业生的就业是大有发展前景的。再者,社会各界的法治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对法学专业的人才需求迅速增长。

1992年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内在地需要法治,而法治和健全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第一要素就是法学教育的繁荣与法学人才的培养。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对法学专业人才,尤其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更大。

自考刑法有名词解释吗?自考审计专业都考些什么?

司法部门解释:

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理和检察工作中怎么实际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出的解释。

理伦解释:

指参酌刑法造成的原因、原因、历史沿革及其它相关事宜,依照立法精神,表明刑法真正含义的解释方式。

管理体系解释:

指依据刑法条款在所有刑法中的重要性,联络法律条文条含义,表明其标准指意的解释方式。

较为解释:

指将刑法的有关规定或国外法律与法律案例做为参考文献,进而表明刑法要求真正含义的解释方式。

扩张解释:

指刑法条款的字面上含义一般比刑法真实的含义窄,因此扩大字面上含义,使之合乎刑法真实的含义。

纹理解释:

指依据刑法术语的文义以及一般使用步骤诠释刑法价值的解释方式。

自考审计学考一些什么?

自考审计学用考20科,分别是马克思现实主义基本概念总论、中国近现代史规划纲要、英文(二)、内部结构审计、公司审计操作实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计算机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中计算机技术(实践活动)、管理心理学、审计规则、审计学基本原理、审计方法与技术、内控制度设计方案、公司财务审计、财政局审计、固定投资审计、经济收益审计、社会发展审计、公司财务报告分析(一)、中国文化概论、审计学论文。

自考审计学发展前景

审计学技术专业学生毕业后关键就职于我国审计行政机关、会计事务所、各企事业单位从事具体审计工作中,还可以进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中,还能够进到金融类、公证类中介服务从业企业咨询管理工作中。除此之外,毕业之后能够修读财务会计、审计等多个方面的研究生深造

自考审计学考试的题型有哪些?

1.单选题(1分*20个=20分)

2.多选题(2分*10个=20分)

单选题大部分都没啥难度系数,仅仅看你的知识丰富不广,可能出好多个比较细重点知识,也有可能拐个弯出卷,如果你没见到或者没想来就难掌握了;针对选取要下点时间看看那些几个几条先后在教材内容上列报内容,如什么特性、标准、功效、每日任务、总体目标、差别等。

3.专有名词解释(2分*2=4分)

对于这一道分数偏低的题,我劝大家没有那么多地花费时间,2分一题,平常注意了大概了解一点但答得不健全大部分能给1分,背这么多专有名词为主拿2分真是经济成本太大,所以不必去背什么名词,如果感到至关重要这也能够背。

4.简单(5分*2=10分)

简答多考一些特性、标准、功效、每日任务、总体目标、差别等,因此对这些层面要高度重视注意,当然也不能限于此,关键在于这些要背的怎样才能答得全方位,更为重要笔迹一定要工整,最好能够列举一条一条的,把回答写的较为标准,看上去比较舒适,要是没答全阅卷人可能对你包容点!

5.分析题(10分*1=10分)

问答题和简答类似,仅仅答得当然要长一点,笔迹也要工整,卷子不要乱,要秩序井然,逐层做答。上年我拿了100分。

6.案例分析(12分*3=36分)

这题分数之高迫不得已高度重视,针对的案例剖析,教材内容主要在第九、十、十一章,因此我建议大家把这三章作为重要,对每个财务会计新项目如流动资产、库存商品、盈利、费用等需看懂,这些基础问题的确特烦,也不太好背,我的要求是本人要能懂就行了,多练再对回答去看书,发现的问题再解决困难。

其实是有的,可能就是叫成人本科,一般都是考数学还有政治以及你所要考的专业课。

这个问题问我就对了。我也准备报考法律本科。 (1.)只要有大专毕业证书(不论是全日制的,还是自考的)都可以报考法律专业的自考本科。只不过如果你原先大专不是法学专业的(法学专业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要加考4至5门课,像我是福建的,以非法学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7)、宪法学(4)、刑法学(7)、民法学(7)、民事诉讼法学(5)五门课程。而且所加考的课程一律不得免试。 (2.)考试的具体科目有那些?作为福建为例子,报考法律本科(主考学校:厦门大学),一共要通过: 1毛泽东思想概论 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英语(二) 4 劳动法学 5房地产法(选考) 6 知识产权法 7 公司法 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9 合同法 10 税法(选考) 11 国际经济法概论 12 国际私法 13票据法(选考) 14 0258 保险法(选考) 15 公证与律师制度(选考) 16 法律文书写作 17 外国法制史(选考) 18 中国法律思想史(选考) 19 西方法律思想史(选考) 20 金融法(选考) 21 婚姻家庭法(一) 毕业论文 加考课程(不得以其他选考科目申请免考): 22民法学 23民事诉讼法学 24刑法学 25法理学 26宪法学 以上每门课都有相应的学分,如2分到14分不等,值得注意的是英语(二)这门课学分高达14分之多,如果你不想考英语(二)这门课的话,可以选择本科段(任何专业)的其他课程累计学分来代替,但是估计要用三四门课的总分才可能达到14分,因为一般课的学分都只有4、5分而已。 参加本科段规定的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取得合格成绩,累计学分达64分(这个是关键),并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凡英语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主考学校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若想取得学位还得参加该主考学校另加的3到4门课的考试,据我所知,其中就有大学四级英语,你要想清楚,因为学士学位并不是很容易,尤其是英语这门课)。 算起来以你这种非法学专业的报考,要通过的课程有20门课之多(不含毕业论文)。 说明: 1.9门选考课任选3门考试,累计学分不少于64学分。 2.年龄40岁以上的新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3至4门选考课,学分不少于14学分。 3.毕业论文不计学分。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院校确定,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 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院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3)可以免考一些吗 ?我专科学的是生物工程,能免考什么科目?怎么办免考手续? 我知道自考中关于免考有这样一条规定:各类高等学校和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公共课;所谓公共课,也就是1毛泽东思想概论 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英语(二)这三门课,但是不知道你有没有保存你毕业时可以证明这三科成绩的资料?但是自考办对此类免考的关卡很严,我想你要有心里准备,你这些材料可能没办法申请免考。但是不管如何还是要试一试。 办理免考手续,你要拿相关的手续到当地的自考办,你可以上你们这个省份的**自考网,像福建省它就规定:凡需办理免考手续的考生应在报名期间到当地自考办申请办理。省自考办审批免考的时间为每年的三、九月,逾期不予办理。但是我特别要说的是,如果你办理英语免考,你将拿不到学士学位,但可以拿到毕业证。还有可以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只须笔试成绩)”顶替“英语二”,但我不太知道这样能不能办理学位,要询问你报考的主考学校。 如:2006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报考通知,报名截止时间:2006年7月10日,考试时间:2006年9月9日 - 9月10日 社会考生PETS3--4级 135元 笔试标准80元 2006年上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报名截止日期:2006年1月10日。将于2006年3月11日至3月12日举行 (4)问题补充:我今年在家法律自考通过的一两科,如果明年去外省工作,外省那还能认定我通过吗?还用再考吗?一年所有的考试能考完吗? 自考是全省性质的考试,每个省的专业和学校都不一样,你到外省工作,我要告诉你的是,因为你自考课程全部通过以后拿到毕业证是你当初报考这个法律专业的主考学校,都要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和代码都要一模一样的,拼够了学分才可以毕业的。我想不同的省的课程和代码肯定没办法相同,你说是不是。至今我还没看到有哪两个省的自考成绩可以相互承认的,因为这牵涉的问题太多。但是自考目前并没有规定要在几年之内完成所以课程,之前传有人大代表提案准备把自考的年限限定在8年之内,但是根本就没看到这类新闻,更别说通知了。所以如果你不是太着急的话,你大可可以挑个适当的时间回来考试,因为通常自学考试每年考4 次,具体时间以当次报考简章为准。一般为每年1 月的中旬,4 月的倒数第二个双休日,7 月上旬(原则上,7月份不接收新生报考),10月的最后一个双休日。报名报考时间以当次考试报考简章为准,一般为上年的11月中旬,当年的2 月下旬,5 月中旬,8 月下旬。 一年是肯定考不完的,像你这种非法学专业的,还要加考几门课,一共20门左右,一次考试你只能报考4门,(都安排在星期六、星期日这两天) ,一天上午考一科,下午考一科,两天只能报考4科(但是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一共是考3到4科,你要选择自己想考的一门课,每个考试时间只能报考一门课程,多报者也只能参加其中一门考试,多报课程你在这个考试时间段也只能考一科,你总不能还在考这科,分身去考另外一科,这不行的。你懂我意思吗?)但是不是所以的省一年都考四次的,像福建,一年就只有考三次,1.7.10月,其中7月份只有考一些公共课如英语和所在科系专业共同课,并不是所有的课。 如果你每次考试每科都过的话,1月份考4科,4月份考4科,7月份考4科(你可以利用这个月考公共课),10月份考4科,一年可以考16科,还有4科,这就是说,如果你运气好,能力特强的话,一年半你就可以考完全部20门课了,当然你首先要有时间来做相应的复习,还有报名的时候别忘了买教材。

自考刑法学重点知识梳理图解

结果犯: 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徐行犯: 如果连续实施同一种行为,但每次都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只是这些行为的总和构成犯罪的,被认为是徐行犯。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 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 刑罚: 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利益与公民法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刑罚功能: 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如威慑功能、安抚补偿功能、教育感化功能等等。 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灵活掌握的情节。 特别自首(准自首或“以自首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非刑罚处理方法: 法院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的行为。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之犯罪主观要件 在掌握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特点与种类的基础上、无罪过事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事实认识错误的不同情况及处理。 一、概述 1.犯罪主观要件的要素 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一种心态。 具体包含的要素: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以及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由于影响的是量刑,所以动机的问题不作为重点把握。重点把握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在有些故意犯罪中对特定的目的有规定的要把握特定的目的。 2.犯罪的故意 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认识和意志二个因素进行区分。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 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是有区别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可能包括认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认识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如果行为人认识到的只是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则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直接故意。 例如: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2002年卷二第50题)(BCD)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分析: 由于黄某的意图是杀害张某,应该是积极追求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不是积极追求李某的死亡,但是由于黄某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排除有人被烧死的结果的发生,所以张某对李某的死亡所持的心态是间接故意。这个题目还存在一个打击失误的问题,这中情况下黄某对张某是故意杀人未遂,对李某是故意杀人既遂(间接故意)。假如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是间接故意,是过失该如何定罪?对于打击错误,发生死亡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直接犯罪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3.特定故意:目的犯、明知。注意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 目的犯: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明文规定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都是对目的有特别规定的。) 明知:有的是对特定对象的明知。如赃物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销售、收受等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有的是对自身情况的明知,如传播性病罪。 4.间接故意几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追求违法犯罪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是行为人追求非违法犯罪的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注意打猎而打中人的案件,通常并不是间接故意。包括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行为人在打猎的时候,既看到了猎物也看到猎物旁边可能有人,以打猎者的正常心态是认为自己不会打中人,基于人离动物比较远,自己的枪法比较准,这是一种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种情况,只是盯着猎物根本没有发现人,结果把人打中,属于无认识的问题,不存在间接故意,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 案件:司机(甲)把车停在路边卸货,对面来了一辆车想让那辆车倒一下好顺利通过,他们在语言上发争执,甲不想倒车,另一方乙想强行通过,甲阻止乙通过。但是乙还是强行通过,把甲挤在两车之间,造成甲重伤抢救无效死亡。乙的行为追求的是非犯罪目的,但是放任了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情况是行为人不计后果而行凶杀人或伤人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一般认为行为人的心态是放任的心态,属间接故意。 5.犯罪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主要区别:在认识因素上,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认识、没有预见。 例如: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并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1999年卷二第22题)(C)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分析: 本题中故意可以被排除,那么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说法,有人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护士认为及时查看就不会发生婴儿死亡的事件,但是由于过于自信自己的记忆力,没有及时查看导致婴儿死亡,因此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另一种观点认为:护士只是为了不让婴儿哭闹,并没有认识到把婴儿俯卧会导致其死亡,就是疏忽大意。在一些责任事故犯罪方面,包括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犯罪情况下,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以上所讲的只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在理论上的分类,这其实对定罪的罪名上没有影响,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意义:在量刑上有所考虑,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相对较深;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量刑的时候可以酌情考虑。对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分的目的是:更容易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 6.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即无故意也无过失,这属于意外事件。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的叫做不可抗力,二者合称“无罪过事件”。 二、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持排斥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或排斥态度。另一区别是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明知”,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上有一定差别。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程度上稍高一些。 在具体判断上,如果有事实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的,通常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判断行为人的心态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想排斥、避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出现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所以不会有积极措施防止结果发生。 例如为了防盗而私设电网,但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的通常是过失,否则就是间接故意。 案件:甲、乙二人住在山区,当地野猪危害庄稼的情况严重。听说邻村使用“电猫”效果很好,就去观摩取经,并买回一台“电猫”。甲、乙二人安装好“电猫”,并在野猪可能出没的山上拉上*电线,距地面40厘米。在*线通过的路口上均设置了警告牌,并告知通电的时间为:晚7点开电,早6点收电。村民丙某盗伐林木,于早5点30分触电死亡。 分析: 行为人的直接故意、疏忽大意、意外事件可以排除。如果行为人不设立警告标志,防止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本案中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行为防止电到人的结果发生,因此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定罪量刑方面,因为甲、乙二人把电线架设在有不特定多数人通过的地方,尽管是造成个别人的伤亡,也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处理,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人未采取积极措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要从客观环境与个人能力两方面来分析行为人有无“自信”的根据。无任何自信根据而不计后果冒险行为的,通常应当是间接故意。 例:王某为表现自己的英勇行为,将造纸厂一造纸原料草垛点燃后再去救火。但火势蔓延无法控制,王某虽奋力扑救,但仍造成损失20余万元,自己也被烧伤。王某的行为是:(A) A.放火罪; B.失火罪; C.危害公共安全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分析: 行为人点燃的是造纸厂的草垛,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行为,点燃以后无法控制,行为人没有自信的根据,所以应该是间接故意。在肇事后逃逸的案件中,行为人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再次把人撞伤,如果行为人有一定的避免措施的,可能还是过失犯罪;如果没有采取避免措施的,通常是间接故意。 如:一条马路两边有许多摆摊的摊贩,某甲在此开车将人撞伤后逃逸,此时有两个年轻人准备在前面把肇事车辆截住,某甲看见一边有人过来截车,于是向另外的方向躲闪,结果将另外一个方面过来拦截的年轻人撞伤。在此种情况下,某甲还是采取一定的避免措施的,还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几类常见案件的分析: 1.在因交通违章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后逃逸过程中驾车撞人的案件 通常是间接故意,也不排除有积极的避免措施的情况下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2.为防盗而私设电网的案件 此类案件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设置电网有明确的告示,并且采取积极的措施的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没有采取积极避免措施的属于间接故意。 3.偷盗井盖的案件 由于一些井盖是在公共场所或公路上,如果井盖被盗可能会发生车辆或人员损伤等情况,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另外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井盖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同时又危害公共安全的,一行为触犯两罪——盗窃罪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通常来说盗窃井盖的行为人不会采取避免措施,应该构成间接故意。即便没有发生实际后果,也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打猎或练习射击而误中他人的案件 比如,有两个游人在旅游区旅游时练习射击,用自带的枪打树上的松果,结果将一百多米外的一个游人打中,该游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这种情况下应该定过于自信的过失。另外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在旅游区实行的,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所以应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又如:一个大学生从表兄那里借来一支枪,拿着到宿舍打树枝玩,后来看见有几个同学在楼底下走,结果照着两个同学的中间开了一枪,按行为人自己的心态想把中间的泥土打起来,吓唬同学,与他们开玩笑,没想到打中了后面的一位同学,该同学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行为人对自己的枪法过于自信,又过高的估计了当时的有利条件,导致结果的发生,所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5.因斗气或开玩笑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 这类案件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斗气的案件中,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比较大;在开玩笑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往往过于自信的可能性比较大。 6.不计后果动辄行凶的案件 7.司法考试例题 24岁的青年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一日,张某带小涛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涛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中,张某急忙去救,小涛己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张某对小涛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C)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行为人进行的是非常危险的活动,但是还是开玩笑,并且在被害人掉到水里后,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避免措施,尽管没有避免被害人死亡这个结果的发生,还是属于过失。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点:这两种心态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无认识)。 二者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可能预见的属于意外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通常违反了一般的注意义务。这涉及到行为人是否负有注意义务和具有注意能力。 如果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一般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应当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重大责任事故、医疗事故案件、玩忽职守通常属于此类情况。 违反社会一般常规,违反社会一般注意义务,通常可解释为疏忽大意。 判断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应当采取一般人标准或者是折衷说的标准。 具体例证分析: 1.药房的医生认为丢失标签的一种药是芒硝,于是就贴上“芒硝”的标签,在中药房使用。有人就将“芒硝”给病人使用,后来发生中毒的情况,造成两人死亡,经检验死于砒霜中毒。此案中行为人的心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2.狩猎时误将人当作动物 案件:在80年代时,民兵连长训练归来时,带着一个民兵。民兵连长当天下午到了他的一个亲戚家,亲戚是一个老猎户,老猎户让他们当晚住在他家,而且要求他们当天晚上一起去猎野猪,因为野猪对庄稼毁坏比较严重。在吃饭的过程中,老猎人安排他们到时一起去指定的位置,不能随意走动,在收工的时候听口令、听指挥一起收工。让大家注意不要误伤自己的人。安排完后到指定的位置。被告人民兵连长当时在一个庄稼地偏高的位置,下面是开阔的庄稼地,不远处是老猎人的位置。晚上在观察的过程中,民兵连长看到有一个黑影在庄稼地里移动,也能听到声音,认为是野猪来了,瞄准射击,打中了黑影,走过去一看把他的亲戚老猎人打死。 分析: 事情发生在夜晚,这个事件不会有其他人出现在这个地方,而且老猎人规定不能随意走动,是老猎人自己违反规定。从具体的事实来看,属于不可能预见的意外事件(对象认识错误的一种情况)。 案例:有一个人晚上在山路上开车时,看见前面有一个黑影,他以为是一个动物,想将其撞死带走,结果加大马力撞去,结果把一个老头给撞死了。 分析: 司机在路上看到黑影应该能够想到可能是人,此时司机应该尽到注意义务,所以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持枪走火的案件 4.司机正常驾车轧死人案件 被告人是一客车的司机,进城之后到站停车,此时有一进城的农民(被害人)下车的时候由于比较慌乱,自己的包掉到车底下,包的物品撒落在车下,然后他钻到车底下去找撒落的物品。乘客下车后,司机从反光镜的两边看没有人,鸣笛示意要开车。当农民进车底时没有告诉司机或者其他人,车启动后把农民轧死。这种情况属于意外事件。 5.司法考试中的典型例证 山民甲(善捕蛇)捕得毒蛇一条,置家中木桶内。乙到甲家,甲请乙在桶中洗手,乙被桶中蛇咬中毒,经抢救截去一臂(重伤)。甲的行为:(AB) A.具有过失 B.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不具有过失 D.属于无罪过事件。 分析: 作为捕蛇的山民甲,应该知道蛇的毒性,出于疏忽大意,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尽的义务,导致被害人重伤,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 包括三种情况: 1.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 2.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3.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 行为人上述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无知,不影响实际依照刑法定罪量刑。 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2002)(B) A.幻觉犯,不构成**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幼女罪 行为人是对法律对**幼女的规定认识错误。 (二)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 所谓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l)同类对象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属于同一类的。 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但误把乙当作甲而加以杀害;行为人意图盗窃他人现金,但实际盗取的是有价证券。 处理规则:按照法定符合说,上述同类对象错误应当按照犯罪既遂定罪处罚。 实例:雇凶杀人、伤人的案件中,凶手认错人而实施加害行为;实施犯罪活动时误把自己的同伙当成对手而加害的案件。 (2)非同类对象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错误或客体错误):指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行为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且不属于同一类,而是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如误把动物当成人而加以杀害,意图的行为事实是故意杀人,而实际行为是毁坏财物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并且着手实施了杀人行为,由于对对象的认识错误,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罚(对象不能犯未遂)。 误把人当成动物而加以侵害,行为人无杀人或伤害的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误盗、误抢枪支、弹药的案件,行为人只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只能成立盗窃罪。 行为人在列车上看到一个人拿着一个黑包,于是准备对这个人下手,晚上趁着包的主人睡着时把包窃走,下车后发现包里有警官证、手枪、子弹和几百元现金。这个案件怎么认定? 作为盗窃枪支弹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枪支弹药而盗窃的才能构成。行为人不知道包里是枪支而盗窃,行为人主观意识就是盗取财物,主观意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枪支实际也属于财物,这种案件定盗窃罪,而不能定盗窃枪支弹药罪。 如果行为人盗窃之后,把枪支拿回家藏起来,能不能定罪?误盗、误抢案件都是这种情况,尽管主观意图不是盗窃或者抢夺枪支,但是他发现枪支后藏匿起来,后面的行为要单独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这两个行为要数罪并罚。这种情况不能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不能成立牵连犯的原因是牵连关系不存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属于牵连犯的牵连关系。 误把他人放置的财物当成遗忘物而拿走的案件,行为人只有侵占的犯意,只能成立侵占罪。 (3)对象不存在的错误: ①误把尸体当活人而加以杀害。 例:犯罪嫌疑人甲看到自己的女儿和一个男孩儿玩儿的时候被小男孩欺负,于是冲出去推倒小男孩,小男孩摔倒后头碰石头死亡。为了掩盖罪行甲把男孩抱到自己的家中,放到猪圈里。后来甲感觉小男孩还没有死,于是又用磨盘砸他的头。事发后的尸检报告表明甲在用磨盘砸小男孩的时候,小男孩已经死亡。 分析: 甲把小男孩推倒导致死亡,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没有故意,属于过失。由于甲的行为没有伤害的行为,只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甲后误认为小男孩没有死,产生了杀人的意图,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因他对象认识错误,杀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得逞,因此甲的这个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也是对象不能犯未遂,因此行为人应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②误把男性女性而加以强*。 例:有些公园在晚上常常发生对女青年的性侵害行为,警察为了侦破此案,将男性警察化妆成妇女引诱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某甲发现警察化妆的妇女坐在椅子上,于是从后面将其推倒,欲实施强*,后警察鸣枪示警。 分析: 行为人误把男警察当成妇女而实施强*行为,有强*犯罪的意图,但是客观上不能实施并被当场抓获。行为人有犯罪的故意也有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只是因为对象认识错误,使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没有得逞,构成强*罪(未遂)。 ③误把两性人当成妇女而加以拐卖。 行为人把两性人误认为是妇女而拐卖给他人,后收买人发现该“妇女”是两性人。作为拐卖者发生认识错误,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遂)。 ④误把非毒品(面粉)当成毒品而加以贩卖等。 主客观认识不一致,成立犯罪未遂——贩卖毒品罪(未遂)。对象不能犯未遂。 2.行为差误(打击失误、打击错误、目标差误,称方法错误不当) (1)同类行为差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行为差误)。 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因行为差误,而误中乙。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实例:伍某某欲打其叔误打其父案。 伍某某因酒后与其叔父发生争吵,取一大棒朝他叔父猛力打去,未击中其叔父,却将正在与其叔父说话的父亲打死。 (2)非同类行为差误(抽象事实错误中的行为差误)。 如意图毁坏财物而误中人或者意图枪击人而误中贵重财物,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择一重处罚。 如果意图枪杀甲而误中乙致其轻伤,想象竞合犯,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 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客观事实分别认定。 3.行为错误 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性质错误,常见的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 尽管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处理;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一对男女青年在公园游玩,有几个流氓对女青年加以调戏,后男青年与流氓打斗起来。在公园值勤的便衣警察发现后,在没有亮明身份的情况下抓住男青年,男青年认为其是流氓的同伙,将其打伤。后本案起诉到法院。 分析: 原则上不能成立故意犯罪,男青年只有防卫的意图,没有伤害犯罪的意图。因男青年与流氓扭打时,警察上前并没有亮明身份且身着便衣,使男青年很自然的认为是流氓的同伙,所以本案属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属意外事件。 二是方法或手段错误 如误把假药当毒药来毒杀他人,按犯罪未遂处罚。不能犯未遂。 4.因果关系的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发生结果,但行为人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 第二种情况是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也不以行为人的认识为转移,成立犯罪既遂。 第三种情况是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有名词解释的 自考刑法是自己学习刑罚方面的法律用书,然后成功考上大专,审计专业都考一些数学知识。

自考刑法有名词解释吗?自考审计专业都考些什么?

司法部门解释:

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理和检察工作中怎么实际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出的解释。

理伦解释:

指参酌刑法造成的原因、原因、历史沿革及其它相关事宜,依照立法精神,表明刑法真正含义的解释方式。

管理体系解释:

指依据刑法条款在所有刑法中的重要性,联络法律条文条含义,表明其标准指意的解释方式。

较为解释:

指将刑法的有关规定或国外法律与法律案例做为参考文献,进而表明刑法要求真正含义的解释方式。

扩张解释:

指刑法条款的字面上含义一般比刑法真实的含义窄,因此扩大字面上含义,使之合乎刑法真实的含义。

纹理解释:

指依据刑法术语的文义以及一般使用步骤诠释刑法价值的解释方式。

自考审计学考一些什么?

自考审计学用考20科,分别是马克思现实主义基本概念总论、中国近现代史规划纲要、英文(二)、内部结构审计、公司审计操作实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计算机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中计算机技术(实践活动)、管理心理学、审计规则、审计学基本原理、审计方法与技术、内控制度设计方案、公司财务审计、财政局审计、固定投资审计、经济收益审计、社会发展审计、公司财务报告分析(一)、中国文化概论、审计学论文。

自考审计学发展前景

审计学技术专业学生毕业后关键就职于我国审计行政机关、会计事务所、各企事业单位从事具体审计工作中,还可以进到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中,还能够进到金融类、公证类中介服务从业企业咨询管理工作中。除此之外,毕业之后能够修读财务会计、审计等多个方面的研究生深造

自考审计学考试的题型有哪些?

1.单选题(1分*20个=20分)

2.多选题(2分*10个=20分)

单选题大部分都没啥难度系数,仅仅看你的知识丰富不广,可能出好多个比较细重点知识,也有可能拐个弯出卷,如果你没见到或者没想来就难掌握了;针对选取要下点时间看看那些几个几条先后在教材内容上列报内容,如什么特性、标准、功效、每日任务、总体目标、差别等。

3.专有名词解释(2分*2=4分)

对于这一道分数偏低的题,我劝大家没有那么多地花费时间,2分一题,平常注意了大概了解一点但答得不健全大部分能给1分,背这么多专有名词为主拿2分真是经济成本太大,所以不必去背什么名词,如果感到至关重要这也能够背。

4.简单(5分*2=10分)

简答多考一些特性、标准、功效、每日任务、总体目标、差别等,因此对这些层面要高度重视注意,当然也不能限于此,关键在于这些要背的怎样才能答得全方位,更为重要笔迹一定要工整,最好能够列举一条一条的,把回答写的较为标准,看上去比较舒适,要是没答全阅卷人可能对你包容点!

5.分析题(10分*1=10分)

问答题和简答类似,仅仅答得当然要长一点,笔迹也要工整,卷子不要乱,要秩序井然,逐层做答。上年我拿了100分。

6.案例分析(12分*3=36分)

这题分数之高迫不得已高度重视,针对的案例剖析,教材内容主要在第九、十、十一章,因此我建议大家把这三章作为重要,对每个财务会计新项目如流动资产、库存商品、盈利、费用等需看懂,这些基础问题的确特烦,也不太好背,我的要求是本人要能懂就行了,多练再对回答去看书,发现的问题再解决困难。

自考刑法学重点知识梳理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2、独立的程度不同。(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监督立案的)2.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中之重)(第15条)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特殊情形(重点)(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第二章 管辖(重点)一、立案管辖注意: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证据证明的处理)(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 公诉转自诉(侵犯的权利;书面决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4、交叉案件,分别管辖;移送主罪的侦查机关管辖(《六机关、部委48条》第1、2、3、4、6条)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这类案件的特征)二、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与不公开审判、“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区别)注意:1.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的案件;但下不能审上2.中级法院发现被告人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3.数罪就高不就低《解释》第4条、第17、18条;六机关规定第5条。三、地区管辖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3、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的案件;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或不适宜行使管辖权,请求上级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提出请求的法院的同级法院管辖)四、专门管辖(《解释》第20、21条)军队与地方互设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三类案件军事法院管辖:(1)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2)军人违反职责罪;(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被发现的 注意:非军人在营区内犯罪,由地方法院管辖五、特殊案件的管辖(解释第7—13条)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第三章 回 避一、回避的理由二、回避的程序1、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3、回避事由的证明4、申请的效果5、复议第四章、辩护(重中之重)一、辩护人的范围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刑诉法第32条;解释第33条)(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注意:外国人不能请外国律师、外国人(除特殊情形)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但可以请中国律师、中国公民做辩护人。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独立辩护权。(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3)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不应当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4)提出意见权。(5)获得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8)申请取保候审和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10)拒绝辩护权(律师拒绝辩护权与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注意: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2、提供法律帮助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产生时间、是否必须具备律师身份、享有的权利)三、辩护的种类 1.“应当”指定的四种情形(《解释》第36、38条、第165条)2.拒绝辩护次数、后果3.拒绝辩护的理由:一般情形下,不需要理由,但这四种情形拒绝指定辩护,则需要正当理由第五章 证 据一、证据的基本特征�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但仅限于三类证据)二、证据的法定种类三、证据的分类(重点)划分标准种类1、按照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传来证据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间接证据3、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实物证据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四、证明对象哪些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规则》第334条)五、证明责任公诉案件(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情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六、证明标准1、 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共有三处)2、 审查起诉3、 有罪4、 疑罪从无(重点)(审查起诉与一审)(一审与二审、死刑复核在证据不足时的处理)第六章 强制措施一、拘传1�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拘传的三类对象)2�拘传适用的程序(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3、时间二、取保候审(重中之重)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2、取保候审的方式:(1)人保 保证人的条件 责任:罚款;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连带)。(2)财产保(保证金的保管、没收、退回、罚款,由执行机关)(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执行机关确认)注:不能同时适用;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注意:与被监视居住人的两点不同)4、取保候审的程序(1)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超期羁押的,其他辩护人也可以申请解除)(2)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3)执行机关(4)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监视居住;逮捕)(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的,保证金处理)5、期间(计算,三机关可以分别适用)三、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注意与被取保受审人的区别;会见不需要批准的人)四、拘留1.拘留程序:决定权(注意:检察机关的权限)执行权;两个24小时;(通知、讯问的主体)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协助2.拘留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五、逮捕1、逮捕的适用条件2、逮捕的程序决定期限(拘留的,7天;未被拘留的,15天,重大、复杂的不超过20天)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没有退回补充侦查)逮捕执行(2人;两个24小时;异地执行;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通知检察院,但不需要经过批准)不逮捕的处理:公安机关的复议和复核(期间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人)4、逮捕的变更(1)可以变更或解除(严重疾病;哺乳;超过法定羁押期限)(2)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一审判决为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羁押期限已到一审判处的刑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一、赔偿范围直接、必然的物质损失(对犯罪行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二、成立条件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和方式(注意:可以在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但是必须以调解方式结案,这与自诉案件不同)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1.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3.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4.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八章 期间、送达一、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几种特殊的计算方式:法定节假日(另有重要罪行的;补充侦查;改变管辖;发回重审;程序转换的;身份不明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中止审理)二、期间的恢复(合法的原因,申请、时间、法院的裁定批准)第九章 立 案一、立案的程序1、接受材料(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处理)2、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二、立案监督1、 控告人的复议(原决定机关)(没有复核)2、 检察机关的监督(7日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在15日内立案)3、公诉转自诉第十章 侦 查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案件有关的,如实回答的义务(刑诉法第93条);讯问聋哑人、未成年人重点掌握(刑事诉讼法第96条):提供法律帮助人享有的权利: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安排会见:48小时;黑5类5天涉及国家秘密的,聘请律师、会见经过批准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询问证人的地点(单位、住处;必要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个别进行;未成年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3、勘验、检查(勘验现场;尸体解剖;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检查妇女的身体;侦查实验)4、搜查(搜查的主体,没有法院;搜查证;拘留、逮捕时的搜查;见证人;搜查妇女的身体)5、扣押物证、书证(无关的应在3天之内解除)(见证人)6、鉴定(鉴定人产生的两种方式;人身伤害的鉴定有争议的或精神病鉴定,保外就医的医疗证明,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8、通缉 (应逮捕在逃;超出辖区范围内的,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二、侦查终结1、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释放,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2、侦查羁押的期限 (重点)(2;1;2;2;无期限)(另有重要罪行的;身份不明的;精神病鉴定)三、补充侦查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补充侦查2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启动的方式、补侦的主体;期限和次数;后果;期限的计算)第十一章 起诉一、审查起诉的内容1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如果不在案的,要求到案后移送;共同犯罪的,部分在案,照常进行;不在案的,到案后另行移送)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处理:(1)审查起诉时;(2)庭前审查时;(3)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处理:(1)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不在案;(2)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逃跑;(3)庭前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在案;(4)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逃跑3、审查起诉的期限(1,半个月)(补充侦查,改变管辖,重新计算)(中止审查的情形:在逃或严重疾病,暂停计算) 二、提起公诉起诉材料的移送(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第150条—移送起诉的材料)三、不起诉(重中之重)1、不起诉的种类2、不起诉的程序(1)不起诉的公开宣布(生效)(2)送到:被不起诉人和其单位(告知第二类被不起诉人申诉权利;在押的处理);公安机关; 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告知申诉)(3)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没收非法所得解除扣押、冻结3、不起诉的救济程序第十二章 审判概述一、审判组织1、 独任制(独任审判的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 合议庭(人数、组成)3、审判委员会二、公开审判第十三章 第一审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特殊情形的处理(无管辖权的,被告人不在案的,退回;需要补送材料的,通知补送;宣告无罪后无新证据的,不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2-6,应当裁决终止审理或决定不受理;身份不明,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受理)二、开庭前的准备三、法庭审理程序向被告人发问,除公诉机关外,其他当事人或委托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询问证人、鉴定人:由提请或传唤的一方先进行;询问证人的规则(证人出庭、禁止性规定)注意:宣读、播放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如果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休庭后移送;法院:(1)对证据有疑问,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控辩双方到场;(2)调查核实证据的手段(没有搜查)(3)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院调取需要核实的证据,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4)合议庭发现有自首、立功情节,应当建议补充侦查;(5)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如果检察机关不同意,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裁判)检察院公诉方出示移送证据目录以外的材料,辩护方有异议,审判长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出示;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要求,法院应当同意;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审判长认为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法庭辩论阶段发现新事实的处理(必要时,可以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最后陈述(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新的辩解理由,可以恢复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1)判决的种类(变更罪名;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2)宣判的方式(宣判前撤诉的,经法院审查)四、审理中特殊情形的处理1、延期审理(新的证据;补充侦查;回避;拒绝辩护;变更、追加起诉的)2、中止审理(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2)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决定)3、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15条的2-6)五、法庭秩序1.警告和训诫、强行带出法庭——审判长决定2.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15日下的拘留(院长决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停止执行)六、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不适用:(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七、自诉案件1.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只适用前两类)(调解的效力)2.可以自行和解。3.可以撤回自诉。(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两次合法传唤或中途退庭)(部分撤诉,不影响其它的审理)4.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两类)(反诉的对象是自诉人;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的案件属于自诉;在自诉一审宣告前,否则另行起诉)5.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其他被害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判决一审宣告后不能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6. 审理期限7. 强制措施八、简易程序1.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自诉的案件第三类;被告人否认公诉事实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盲聋哑的;无罪辩护的)2.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审判组织特殊;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但是,如果是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则应当派员出庭);法庭审理程序简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的,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3.转化(决定中止;审限的计算;卷宗的处理)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一、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非独立上诉主体 申请抗诉的主体二、二审程序提起途径四、二审程序提起的期限与效力1、上诉、抗诉的期限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期限的计算)2、上诉、抗诉的效力上诉、抗诉的撤回(与一审撤诉的区别)期满前撤诉的,按期满之日起生效期满后撤诉的,准许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二审审判的原则1、全面审查原则(整个刑事诉讼中有三处全面审查)重点注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全面审查2、上诉不加刑原则(重点,一定要掌握)六、二审审理的方式1、 开庭审理(应当开庭审理的两类:抗诉;事实有变化或证据不足的)2、 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意见,事实没有变化,证据充分)3、 共同犯罪案件(没有上诉或没有对其提出控诉的,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可以参加法庭辩论)4、 自诉案件(二审反诉的)5、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七、二审的审理结果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1、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1) 危害国家安全罪;2)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 贪污贿赂罪。4) 涉外;5) 涉港澳台案件(内核);6) 除六省外的毒品案件;7)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8) 因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的;9)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0)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的2、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不上诉或抗诉的,层层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数罪就高不就低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1、复核的审判组织: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复核的程序(1)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2)复核的结果A.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B.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与二审的区别)C.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D.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注意: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四、死缓的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A.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B.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C.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死缓复核不加刑)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一、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1、 各级人民法院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二、当事人的申诉1、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申诉的理由(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原来的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适用法律有错误;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三、再审审理的程序1、 全面审查原则2、 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3、 期限:3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第十七章 执行程序一、执行的依据(生效的裁判)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执行停止的情形。(可能有错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和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罪犯正在怀孕。前两项原因消失后,核准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第三项由核准法院改判)三、死缓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四、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程序要件: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退回法院,由法院决定)五、缓刑的执行缓刑、假释发现新罪、漏罪,撤销缓刑、假释;(由审判新罪的法院宣布;下级法院可以撤销上级法院)六、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七、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死缓执行的变更(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2)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3)重大立功的(4)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八、监外执行1、监外执行的条件(有期徒刑、拘役)(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但自伤、自残的不能适用)九、减刑和假释1、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死缓、无期:高级;其他一律中级;遵循同级原则)2、程序(合议庭)(期限:一般一个月,无期、有期可以延长一个月)十、执行的监督对监外执行的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给你推荐个不错的自考网站。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刑法学主要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系。(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法律是我国公民都需要了解的并遵守的,《刑法学》是我国法律的其中一部法律,刑法学教育中占有着及其重要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课程结合刑法最新立法,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强调了应用和实践性,围绕着刑法规定的内容,全面正确的介绍刑法学的内容,了解并掌握刑法学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行业在社会各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也受到报考考生的青睐,越来越多考生选择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一方面可以学习到法律专业知识,一方面能拿到这所名牌高校的毕业证书。想要报考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报考。详情可咨询猎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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