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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司法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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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C1301)法律(本科段)

00004 毛思想概论 2

0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00167 劳动法 4

00223 中国法制史 5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00227 公司法 4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00230 合同法 4

00211 法理学(一) 7

00212 宪法学(一) 4

00242 民法学 7 加考课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00245 刑法学 7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00249 国际私法 4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00855 婚姻家庭法(一) 3

00169 房地产法 3 9门选考3门

00233 税法 3

00256 金融法(一) 4

00257 票据法 3

00258 保险法 3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00263 外国法制史 4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00015 英语(二) 14 3门选考1门

00016 日语(二) 14

00017 俄语(二) 14

10051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0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本科自考科目,你可以做一下参考1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 1.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必考课为18门(序号1-18),累计99学分2.非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必考课为15门(序号4-18),累计79学分2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3 00015 英语(二)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册)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下册) 1400016 日语(二) 新编日语(1)新编日语(2)新编日语(3) 144 00223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55 00226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46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7 00230 合同法 合同法 58 00242 民法学 民法学 79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510 00244 经济法概论 经济法概论 611 00245 刑法学 刑法学 712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 613 00247 国际法 国际法 614 00249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415 00260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416 00261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517 05677 法理学 法理学 718 05679 宪法学 宪法学 419 00167 劳动法 劳动法学 4 19-32为选考课程,符合条件申请免考外语的考生,必须换考累计不少于14学分的选考课20 00169 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 321 00227 公司法 公司法 422 00233 税法 税法 323 00257 票据法 票据法 324 00258 保险法 保险法 325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公证与律师制度 326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写作 327 00263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428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429 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430 05562 法律职业道德 暂无 331 05678 金融法 金融法 432 05680 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一) 333 06999 毕业论文

经济法自考本科课程设置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劳动法房地产法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学原理企业与公司法学税法原理金融法概论环境法学详情参考:

法律本科自考科目

序号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1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0  2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0  3  00167  劳动法  4.0

4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0  5  00226  知识产权法  4.0

6 00230  合同法  5.0

7  00263  外国法制史  4.0

8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0

9  07944 经济法学原理  7.0   选考课(选考课不少于5门,学分不得低于26学分)

00015  英语(二)  14.0

00258  保险法  3.0

00249  国际私法  4.0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0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0

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0  05678  金融法  4.0  05680  婚姻家庭法  3.0  07945  企业与公司法学  7.0  10232 法律毕业论文

报考条件: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报考本专业。

自考公司法学时多少

公司法 4 学分金融法(一) 4 学分

各省不同,大体是: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0005) 毛泽东思想概论(0004) 英语(二)(0015) 日语(二)(0016) 俄语(二)(0017) 国际私法(0249) 婚姻家庭法(一)(0855) 行政法学(0261) 法律文书写作(0262)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0228) 知识产权法(0226) 劳动法(0167) 国际经济法概论(0246) 合同法(0230) 公司法(0227) 中国法律思想史(0264) 西方法律思想史(0265) 外国法制史(0263) 保险法(0258) 公证与律师制度(0259) 票据法(0257) 金融法(一)(0256) 税法(0233) 房地产法(0169) 毕业论文及答辩(6999)

自考本科不管什么专业一般考试科目都考过六十分及格即可毕业希望回答能够帮助你你也可以追问

当然了,英语2分比别的高,因为他顶三门普通的呢,你要是过不去英语2,要选其他三门可以免修英语2.算一下,三门普通的,一门3到4分,一共也就14分嘛.我同学自考法律,英语不好,过不了,又修了其他三门,免考的英语2.不过对英语好的来说还是考英语2合适.省了3门其他的呢~

自考公司法改了多少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2点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档案,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档案,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现行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草案:将这一限额降为500万元。 3完善出资方式的规定 公司法: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草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智慧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草案: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5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草案: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对公司担保行为加以规范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7高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 草案: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增加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高阶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股东可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法: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草案: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上述资料置备于本公司,以便股东查阅。 10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退出公司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 草案: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4规范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5扩大可发行公司债券企业的范围 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草案:删去上述限制性规定。 16删去公司应提取公益金的规定 公司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草案:删去上述规定。 17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 草案: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8简化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告程式 公司法: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草案:将至少公告3次改为一次;将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时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改为45日内。 19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强化公司的清算责任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 21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在总则中要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 22具体规定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 公司法: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草案: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3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4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草案: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注册资本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注册资本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1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可能。 二、取消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 三、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智慧财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四、取消公司登记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这意味着,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 鼓励投资,方便公司设立; 1、 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并可以采取分期缴资方式。 2、 扩大出资财产形式的范围,提高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 3、 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地位。 (二) 进一步落实公司的自治理念,健全公司股东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1、 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 2、 股东一致约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优先。 3、 取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 *** 审批。 4、 放开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5、 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6、 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疑义,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 进一步建立公司制度,健全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1、 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 完善公司解散、清算制度。

公司法第89条规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暂时没有修订。 目前最新版本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司法解释并非法律的修改,而是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对法律适用所作出的解释,不是法律,效力等级低于法律。

《公司法》法条修改的意义: (一)有助于鼓励个人创业, *** 个体经济的发展 受累于世界整体经济形势的下滑,中国经济预计在未来几年里将呈现低增长局面,此时负面影响最大的是就业,这是摆在本届 *** 面前的严峻课题。认缴制的正式登台体现了决策层制度创新的变革理念和放宽公司设立门槛的监管思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二)实行认缴制,促进我国信用体系逐步建立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物件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重。相应地, *** 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新公司法的修改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我国信用体系。 (三)带动其他部门法的修改,“抽逃注册资本”等成为历史 认缴制同时标志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和服务理念开始变化。不但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设立及增资时的验资程式也将随认缴制的实施而取消。同时,刑法上的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与注册资本相关联的条款将失去意义而被修订。除了行政、刑事领域的变化之外,民事领域的现行法律规则可能受到更大的影响。例如,原本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董事、高管所负有的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将得到缓解,股东们互相之间对出资不到位所负有的连带责任也将由于认缴制的出现而变得模糊起来。 (四)进一步放宽市场,贯彻“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原则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配置资源也最有效率。 ***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 *** 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本次《公司法》修正就是贯彻这一原则的体现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刺破公司面纱”,或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情形下,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暂时的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打破股东的有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首次承认了这一制度,即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第六十四条所述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3年公司法,99年、04年分别修正,05年修订了一次。

新的公司法是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而教材是用的老教材!所以考试还是以教材为主,考也是考原《公司法》为主,不过你最好还是多看看新法!新法和旧法相对来说改得并不多只有29处作为改动或增补!学好教材吧!教材是主要的,另外再看看辅导书!!!

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到目前为止,已经修改和修订过4次,具体为: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自考公司法要考多少分

中南财大的自考本科的法学专业一共要考13科,主要分为三大块: 1.公共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英语(二)、应用写作学、法律基础 2.专业核心课:财务管理学、国际经济法概论、保险法、劳动法、公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合同法、证据法学 3.推荐选考课:西方政治制度企业经营战略管理学原理等等 具体考试科目如下表所示:财大自考本科辅导员:闵老师 自考本科成绩合格标准:合格课程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合格课程需要大于等于13门(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选考课),学分70分,以及毕业论文合格(助学班网课加分,即课程最终成绩=过程性评价成绩X30%+国家统考笔试成绩X70%) 自考本科的报名资料:财大自考本科辅导员:闵老师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蓝底一寸和两寸登记照各三张 4、填写登记表,缴纳报名费 报考流程:财大自考本科辅导员:闵老师 1.确定报考专业:考生在报名前,需要先想好自己想考什么专业、什么学校。一般以专业为主,每个专业都有自己的主考院校。 2.学生提供注册材料: 持身份证、学生证或专科毕业证原件,一两寸蓝底彩色照片各四张及同底电子照片, 办理入学注册(提供身份证原件读取,使用91Kbox录入蓝底登记照;全年可报名,参加4/10月考试,需在考前至少2个月前注册) 3.缴纳费用,领取教材,安排加入新生班级群 自学考试的费用有两期:每期3500+600元报考费,第二年补缴余下的3500+600。目前报名春季班有优惠活动可以减免500元的书本费。 4.生成自学考试专/本科准考证号,报考当次考试科目(填写本人信息注册湖北省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portal-web/) 5.参加自学考试(携带考试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原件+考试文具(黑色中性笔+2B铅笔+橡皮擦))。 6.查询自学考试成绩 7.参加2-3次自学考试后可考虑上报本科毕业论文,自学考试本科符合学位标准的,可申请本科学士学位证书 8.领取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学位证申请标准: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概论、保险法三门学位课程单科不低于65分,总分大于210分;本科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学位英语合格。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企业和公司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企业是很早之前的说法,原来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现在主要是公司,涉及到《公司法》,原来企业组织形式的一般很少了,多数也改制为公司了。

法考考试科目分为主观题与客观题。客观题考试有卷一、卷二两张试卷,分值各为150分,共300分。主观题单独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分值为180分。

要100分就可以了

当然了,英语2分比别的高,因为他顶三门普通的呢,你要是过不去英语2,要选其他三门可以免修英语2.算一下,三门普通的,一门3到4分,一共也就14分嘛.我同学自考法律,英语不好,过不了,又修了其他三门,免考的英语2.不过对英语好的来说还是考英语2合适.省了3门其他的呢~

自考公司法简答题多少分

企业和公司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企业是很早之前的说法,原来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现在主要是公司,涉及到《公司法》,原来企业组织形式的一般很少了,多数也改制为公司了。

法考考试科目分为主观题与客观题。客观题考试有卷一、卷二两张试卷,分值各为150分,共300分。主观题单独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分值为180分。

现在你要10月的试卷,是想看看模拟题吧,其实平时复习多看看还是比较好的,但是关键还是自己多注意点答题规范,这个是最关键的。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看我百度资料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公司股东与公司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分别是() A、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B、无限责任、有限责任 C、有限责任、有限责任 D、无限责任、无限责任 2、公司的法律特征不包括() A、合法性 B、营利性 C、集团性 D、独立性 3、根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人是() A、全体股东(发起人) B、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 C、全体发起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D、B或C 4、下列关于股东出资的说法错误的有() 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B、我国公司法规定可以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C、承诺出资而未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 D、对于股东出资,公司在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发出出资证明书 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是() A、《奖励公司章程》 B、《公司律》 C、《商律草案》 D、《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6、公司合并时,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A、20 B、60 C、90 D、30 7、普通清算清算组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和职能是() A、了结公司业务 B、收取债权 C、申请破产 D、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 A、劳务 B、工业产权 C、土地使用权 D、非专利技术 9、下列不属于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行为的是() A、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B、破产清算前抵销债务 C、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10、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该公司净资产额为4亿元人民币,以前未发行过公司债券。此次发行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 A、4亿元 B、2亿元 C、1、6亿元 D、1亿元 11、下列不属于从世界各国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设定灵活性的表现的是() A、董事会不是必设机构 B、设股东会,可不设董事会 C、往往设立一名独立董事 D、可不设监事会而只设监事 1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但要() A、经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B、经董事会作出决议 C、经监事会作出决议 D、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13、对于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审批机构自接到报送的档案起()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A、15天 B、30天 C、3个月 D、6个月 14、下列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事项中,《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的是() A、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B、公司增减资本 C、发行公司债券 D、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5、清算中的公司() A、不是法人 B、法人资格尚存 C、已不具有法人资格 D、法人资格转移 16、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A、25% B、30% C、50% D、51% 17、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内缴清。 A、15%,6个月 B、15%,3个月 C、30%,6个月 D、30%,3个月 18、我国目前无纸化的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为() A、背书转让 B、交付转让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D、背书转让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19、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由()人组成。 A、2-50 B、3-9 C、3-13 D、4-19 20、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其特征为() A、由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组成 B、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C、属于非常设机构 D、属于常设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21、公司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 A、资本 B、员工 C、章程 D、执照 E、机关 22、下列关于公司章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制定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经程式 B、章程必须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签名、盖章 C、制定章程是一种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 D、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都是法律所列举的记载事项 E、记入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效力不同 2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A、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B、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D、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不同意也不购买的股东视为同意 2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包括() A、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B、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C、主持股东大会 D、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E、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25、我国对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A、投资管理 B、工商行政管理 C、人事管理 D、物资管理 E、进出口管理 26、破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申报书中应包括的内容有() A、债权发生事实及相关证据 B、债权性质 C、债权数额 D、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E、债权有财产担保时的担保证据 27、下列不属于我国有关规章所规定的关联方关系的是() A、与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机构 B、合营企业 C、联营企业 D、同为国家控制的企业 E、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企业 28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方式有() A、特许设立 B、发起设立 C、集资设立 D、核准设立 E、募集设立 29、定清算以进行程式不同可以分为() A、正常清算 B、普通清算 C、任意清算 D、特别清算 E、破产清算 30、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提交的档案是() A、资产评估报告 B、公司登记证明 C、公司章程 D、验资报告 E、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题,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所谓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定的一种诉讼程式。 公司破产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4)按诉讼程式处理。 32、简述特别清算的条件。

特别清算的条件是指引起特别清算程式开始的原因。特别清算的原因可分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实质条件有: ①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组不能顺利按股东会通过的清算方案清算。 ②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 ③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 (2)形式条件是: 从普通清算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特别清算命令而开始的。 3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是指在两次年会之间因出现法定事由时召开的股东大会。按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由于我国《公司法》仅授予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而没有赋予股东及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特别召集权,故当上述法定事由出现而董事会不行召集权时,临时股东大会便无法召开。对此,在《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之前,上市公司可按照证监会的《规范意见》处理,非上市公司则可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从而保证临时股东大会在必要时得以召开。 34、简述公司集团的成长。

一般说来,公司集团的成长有内部成长和外部成长两种方式: (1)内部成长 内部成长是指公司集团在自我积累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扩大再生产。当公司集团的经营、业务有必要扩充套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子公司,包括由自己全资拥有的子公司或者和别人合资设立的子公司。内部成长是公司集团成长的基本方式。 (2)外部成长 外部成长是指公司集团通过资本运营的方式,使公司集团获得迅速成长。具体而言,公司集团外部成长是通过兼并和收购来完成的。 兼并(merger)的本意是指物体之间或者权利之间的融合或相互吸收,通常被融合或被吸收的一方在价值和重要性上要弱于另一方,因而在相互融合和吸收之后,较弱的一方不再独立存在。在公司法上,merger即兼并,亦称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被另一个公司所吸收,后者保留其名称及独立性并获取前者的财产(assets)、责任(liabilities)、特权(franchises)和其他权力(powers),前者丧失独立的法人地位的企业行为。如果被兼并的企业不丧失法人资格,也可以成为兼并公司的子公司。 狭义的收购(acquisition)指的是控股权的转移,即一家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要约或者协议的方式获得另一家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从而取得对另一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交易行为。通常而言,公司收购不涉及实物资产的购买,被收购的公司并不丧失独立法律实体的地位,仍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5、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 (1)忠实义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2)善管义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3)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民事赔偿责任。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6、论述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债券,但作了如下限制: (1)公司性质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应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国有独资企业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法》第159条》)。 (2)公司规模的限制。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达到一定的净资产规模,才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公司法》第161161条第1款第1项)。 (3)发行种类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该公司股票的债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这种债券,就无法实现转换。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2分)为什么?(2分)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分)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2分)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2分)

(1)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懂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少,可以设1至2名监事。 (2)公司分立;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公司法五十三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基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购买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38、某有限责任公司甲为生产某工艺品的企业,为了使公司能够较快进入正规运转,股东会决定聘请与其生产同一工艺品的另一企业乙的某股东为本公司的总经理,并聘请国家工商局的某位公务员为 *** 监事。后来,该总经理以自己的名义从企业乙处购得了一些产品,并转卖给了甲公司,同时,还将甲公司的财产为其欠乙公司的货款作担保。 问:(1)甲公司聘请总经理和监事的行为是否合法? (2)总经理的行为是否合法?

(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本案中甲公司所聘的总经理是另一同类营业公司的股东,而非董事或经理,因而是合法的。但甲公司聘请工商局某位公务员为 *** 监事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总经理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同时,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选择题的答案你就对著书看看看....

自考的课程都是统考性质的,江苏2013年10月自考公司法真题试卷,也是才用全国统考试卷的(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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