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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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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8年4月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答案课程代码:00246三、简答题答案31.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具体表现为:1 具有缔约权.国际法委员会和政府的评论表明了两个清楚的立场:一是国际组织通过其存在的事实拥有缔约权;二是此种缔约能力只能根据该组织的制度框架规定于其基本文件.2 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3 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4 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32. 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包括以下5项构成要件: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其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内发生的征税;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这种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的国内立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努力克服和解决的核心问题.33 (概念)关税措施关税是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措施是一种古老而当今仍然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种对外贸易管理措施.关税的种类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根据征税目的分为:A 财政关税,即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B 保护关税,即不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以保护本国经济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2)根据征税对象分为:A 进口关税,即进口国家对进入本国关境内的商品征收的关税;通过征收高额进口关税,可以削弱进口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竞争力.它是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关税壁垒就是指这种高额的进口关税.除此之外,一国海关有时根据某种目的征收进口附加税,它是一种限制进口的临时性措施。B 出口关税,即出口国海关对输出境外的本国商品征收的关税.各国一般不征收出口关税,仅对本国独有产品或稀缺资源产品征收.C 过境关税,是一国海关对通过该国关境输往他国的外国商品征收的一种关税.多数国家不征收此种.(3)根据待遇差别分为:A 普通关税,即一国对从与其没有关税优惠安排的国家进口的货物按本国税则中普通税率征收的关税.一般高于优惠关税.B 优惠关税包括最惠国待遇关税(适用于从与本国签定有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进口的货物) 普遍优惠制关税(即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的减免税待遇) 特惠关税(适用于从与进口国有特惠安排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如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国家间适用).四、论述题答案34.TRIMs协议的内容:1 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决定而不涉及服务贸易及投资自由化。2《TRIMs协议》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和第11条相违背的TRIMs.按《TRIMs协议》的附件,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有两种:一是当地成分要求,二是贸易平衡要求.《关贸总协定》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按《TRIMs协议》附件,与这一规定不符合的TRIMs:一贸易平衡要求;二进口用汇限制;三国内销售要求.3 《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 发展中国家可按《关贸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的差别待遇.4 各缔约国须在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5年,最不发达国家7年)消除这些TRIMs.5 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35. 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各国都主张此类立法可适用于本国域外的人、物或行为,其依据主要有:(一)国籍原则指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可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二)效果原则指只要来自域外的行为对内国产生一定的影响,便可对该行为适用本国的证券管制立法.(三)主观属地管辖原则指对于在本国境内发生的行为,纵使其影响在本国域外,内国的证券管制立法也可予以适用.(四)合理原则指主张本国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效力得以其适用结果"合理"为条件.具体而言,该原则的适用应采取“利益分析”方法,以不对其他国家的利益早晨不合理损害为条件,或以本国利益大于外国利益为前提. 、我倒是也有选择题,就是没答案,需要的话,告诉我

我也考的这门,一共3问的,你怎么答的阿?具体问题记不太清楚了,不过可以交流一下答案

考试通常是免税的。具体情况取决于您当地的自学办事处的规定。 ###每个省的政策都不同。在山东,英语四级与自学考试无关。放弃英语Ⅱ是不可能的。我不知道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说可以放弃。你是最棒的。询问您当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 ###豁免!大学三个有效的英语成绩也可以申请豁免。

但是在某些省份,一些学校和专业仍然需要相应的英语考试!可能会降低难度###是的,但是因为它是自学,所以我不建议您完全抵消,因为在抵消了英语的第四级之后,没有英语(II)等级了,您不会申请学士学位。要申请学士学位,您必须获得英语学位,并且您必须通过英语。

在您参加CET4考试之前:

1、考试前,请考生检查一下耳机,以确保可以正常使用并有足够的电池!测试室不提供无线耳机和电池。

2、考生请妥善保管入场券,否则将无法弥补!

3、三张入场卡,学生证和身份证齐全,方可进入考场。如果您丢失了学生证或身份证,请去您所在部门的行政秘书和辅导员签发证书。那些遗失了入场券或学生证和身份证的人不得参加考试。

自考免税多久

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书(专科或专科以上)最晚于申请论文前在考生接待日到北京市自考办办理。希望回答能够帮助你你也可以追问

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书(专科或专科以上),最晚于申请论文前在考生接待日到北京市自考办办理。希望回答能够帮助你

三个月。根据查询自考英语资料显示,自考英语二申请免考要三个月。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免考已学过并考试成绩合格的有关课程。

自学考试免税

不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发放校服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民办学校发放的校服收入属于个人所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免税。民办学校校服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入应税所得范围的有:(一)从事经营活动的收入;(二)从事职业活动的报酬;(三)劳务报酬;(四)稿酬;(五)利息、股息、红利等金融收入;(六)财产转让所得;(七)赠与所得;(八)其他所得。因此,民办学校校服收入应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属于免税项目。

课后服务费符合下列规定的,属于免税,不属于不征税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 家教育考试或者国 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 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 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 府或者同级政 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 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 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融资难、成本高、税收负担重等一系列的发展困境,国家因而出台了相关的免税政策来帮扶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这将有利于小微企业减轻负担,也有利于促进就业激励创业。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免税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1.营业税

(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培训业务,家畜、母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预防,免征营业税。

(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4)储备粮油、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5)农村信用社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对农村信用社业务收入营业税按照3%的税率征收。

2.企业所得税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技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2)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3)内资渔业所得税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4)乡镇企业加速折旧。对于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位5年。

(5)林业所得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6)农产品初加工免税。对重点农产品初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7)应对禽流感专项优惠,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1)农业税缴纳税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3)农林义务教育相赠扣除。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盈利的社团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个人所得不征。

在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时,对各类减免税项目有一番了解之后,才能更针对性地咨询并提出申请。最后,希望大家今年都能顺利拿到合作社的减免税福利。

一、"营改增"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 婚姻介绍服务

5. 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6.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个人转让著作权

15.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17.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18.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9.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国家助学贷款.

※国债、地方政府债.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符合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同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蓄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资源税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老增值税优惠项目)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4)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医生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规定的上述条件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即征即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即征即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其他税收政策(老增值税)

(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软件产品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不包括单纯的进行汉字化处理)对外销售的,可享受上述第(一)点的即征即退政策

四、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政策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自考免税什么起

学历提升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学历提升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说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是不是感觉有点复杂?简单来说,学历教育和职业资格证越来越受到重视,也越来越被认可,假如你报了,学历还可以抵个人所得税,400元每个月,最长可以48个月,也就等于19200元免税额,没有达到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的,还可以让父母申请,国家都支持你继续教育提升学历了。 从这次个税改革增加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措施,我们可以感受到: 1、此次将继续教育的费用纳入个税抵扣的范畴,也表明了国家重视继续教育,并且鼓励我国国民不断提升个人能力,实现自我增值的决心 2、反映了继续教育对于职工重要性越来越明显,是职工提升职场竞争力,实现个人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免考是指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生及肄业生、退学生,可免考有效期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等于或低于原所学课程的课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一般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一般专科专业的考试课程不少于15门,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

本科专业的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20门,总学分不低于125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独立本科段专业的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少于10门,总学分不低于70学分(不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学分数)。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应提供毕业证书、原所学课程名称和成绩等证明材料的正本,并到当地自考办办理手续,经查验核准后报省自考委审核批准。凡有伪造或提供假证明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自学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

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符合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考试网-所报考专业的部分课程已考过可否免考,怎么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教育考试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自考英语免考申请流程:

1、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当地自考办递交材料进行审查;

2、自考办在核查材料后将逐级递交审核;

3、审核结果将在自考成绩发布两周后公布,考生可登陆招生考试网查看,或前往当地自考办咨询结果。

自考英语免考所需材料:

1、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笔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原毕业学校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原毕业学校学籍卡(加盖学校教务处红章)复印件;

4、自考考生的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自考英语免考办理时间:

自考免考一年有两次机会申请,申请时间一般是在五月上旬和十一月上旬。

扩展资料:

免考的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报考同一学历层次第二专业的免考

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名称和要求相同(或较低)的课程。其中非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的,免考课程 不超过一半。

报考高一学历层次专业的免考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即专升本),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其中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还可以免考本、专科段中课程代号完全相同的课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考免考

自考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所在的市、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下列材料:1、原毕业学校或自学考试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当年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或专科毕业生(最后一学年)可提供学校教务处证明(原件一份)。3、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红印);或者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本人人事关系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红印)。4、学籍卡应含有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学分、学时、考试类型、考试成绩等内容。学籍卡上如有更改记录,应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更正之处加盖公章(红印),并由经办人签名。5、自学考试毕业生只需提供本人《毕业生登记表》中成绩栏部分的复印件一份即可。

自学考试减免税

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民政局和教育局核发许可,是在工商管理范围之外,因此无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的是教育局或者是劳动局发的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

1、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五条规定:

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扩展资料: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办学许可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办学校

本大纲对应教材版本为:《税收学教程》(第三版),钱淑萍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高纲1823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27309 税收学南京财经大学编(2019年)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一)课程性质和特点税收学课程是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经济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是一门系统反映税收理论、政策、制度和管理的课程,其任务是使应考者通过本课程学习,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税收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从理论上认识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实现税收分配过程的规律原则,树立正确科学的税收观,较熟练掌握现行税收政策和制度,增强对现实税收问题的正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并能够运用税收理论和方法去解决现实税收问题,从而为系统学习其他税收学科课程和相关经济学科课程,奠定专业基础。(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本课程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税收理论,在对税收特征、税收职能、税收发展、税收原则、税收要素、税收负担和税收效应的简要介绍基础上,重点阐述了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以及税负归宿和税制结构的理论,分析了税收与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第二部分为税收制度,主要介绍我国现行的各税种的基本政策和制度内容;第三部分为税收管理,主要介绍税收管理和税务行政的主要政策内容。通过对本书的学习,要求应考者对税收学有一个全面和正确的了解。具体应达到以下要求:1、了解税收学研究领域的发展过程、现状和发展趋势,认识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税收管理的主要内容;2、理解并掌握税收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3、较熟练掌握现行税收制度内容、以及具体计算方法和应用。(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税收学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科的交叉学科,它是以经济学、财政学为基础,结合管理学、会计学等学科内容方法的综合性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学科。因此本课程的前修课程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财政学、管理学原理、会计学原理、财务会计等,这些课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税收学原理、知识和方法。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第一章税收概论(一)课程内容本章简要而全面地介绍了税收的概念、特征、税收的产生和发展、税收的职能。(二)学习要求了解税收的产生和发展,熟悉税收的四个职能,掌握税收概念、特征,对税收一个基本的认识。(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领会:税收的产生和发展。2、掌握:税收概念、特征。3、熟练掌握:税收的职能。第二章税收原则(一)课程内容本章介绍了西方税收原则理论的发展,并重点分析了税收效率、公平、稳定原则的内容。(二)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深刻认识税收三大原则,理解并掌握税收效率原则、公平原则、稳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领会:西方税收原则理论中亚当。斯密、西斯蒙第、瓦格纳的税收原则理论。2、掌握:税收效率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稳定原则的内容。3、熟练掌握:影响税收成本的主要因素,税收纵向公平、横向公平的概念,税收经济效率与税收行政效率的概念。第三章税收负担(一)课程内容本章介绍了税收负担衡量指标、税负转嫁的方式,分析了影响税收负担和税负转嫁的因素。(二)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了解税收负担的宏观和微观衡量指标,税负转嫁的方式,深刻认识影响税负和税负转嫁的因素,从而能够对我国的税负政策作出正确的选择。 (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领会:宏观税收负担指标、微观税收负担指标。2、掌握:税负转嫁的方式、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3、熟练掌握:税收负担、税负转嫁、税负归宿的概念、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第四章税收效应(一)课程内容本章从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的角度分析介绍了税收与储蓄、税收与投资、税收与消费的关系。(二)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税收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掌握税收对储蓄、税收对投资及消费的影响。(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领会:税收效应与税收中性的概念。2、掌握:税收对个人储蓄的影响、税收对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的影响,税收。3、熟练掌握:税收影响投资的因素分析,税收对消费的影响第五章税制要素与税制结构(一)课程内容本章介绍了税制的构成要素,阐述了税收的分类、税制结构及设计,并对我国税制的建立与发展作了简要介绍。(二)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税制的建立与发展,掌握税收的基本构成要素和税收分类,明确税制结构设计的内容和税收结构目标模式的选择。(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领会:我国税制的建立和发展。2、掌握:税收要素和税收分类。3、熟练掌握:税制结构的的概念和设计。第六章增值税(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阐述增值税的基本政策和制度,在介绍了增值税类型及优点、增值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增值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和销项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的抵扣和调整,应纳税额的计算、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制度等。(二)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增值税的类型及优点,理解增值税的基本政策,掌握增值税的有关制度规定,能够熟练进行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领会:增值税的建立和发展,出口退免税的规定。2、掌握: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征收范围和税率的有关规定、税额的计算、征收管理的制度。3、熟练掌握: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的类型和优点、销售税额及进项税额计算。第七章消费税(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阐述消费税的基本政策和制度,在介绍了消费税的征收目的、特点、消费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基础上,阐述了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有关规定、不同情况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的制度等。(二)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消费税的基本知识,理解消费税的基本政策,掌握消费税的有关制度规定,能够熟练进行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领会:消费税征收目的,消费税的形成和发展。2、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的制度内容。3、熟练掌握: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的特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八章 关税(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阐述关税的基本政策和制度,在介绍了关税的征收目的、分类、关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上,阐述了关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完税价格、应纳税额的计算和优惠政策,以及征收管理的制度等,并介绍了非贸易性关税和特别关税的有关规定。(二)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关税的基本知识,理解关税的基本政策,掌握关税的有关制度规定,能够熟练进行关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领会:关税的征收目的,关税的经济影响、关税的建立和发展。2、掌握:关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结构、优惠政策、征收管理制度内容,非贸易性关税的有关规定。3、熟练掌握:关税的概念和分类、关税的完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九章企业所得税(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政策和制度,在介绍了所得税的特点、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上,阐述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基、税率,着重介绍了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规定,税前扣除规定,研究了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应税所得的计算,介绍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特别纳税调整、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征收管理的制度等。(二)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企业所得税税的基本知识,理解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政策,掌握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制度规定,能够熟练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领会: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基、税率。2、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税收入的规定,税前扣除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优惠政策、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制度等。3、熟练掌握:所得税的特点、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十章个人所得税(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阐述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政策和制度,在介绍了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个人所得税的演变基础上,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税率,着重介绍了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规定,费用扣除规定、各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的制度等。(二)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知识,理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政策,掌握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制度规定,能够熟练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领会:个人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率。2、掌握:个人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规定,费用扣除规定、征收管理的制度等。3、熟练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各类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第十一章资源税(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阐述资源税类的基本政策和制度,在介绍了资源税类别的基础上,阐述了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减免税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制度等。(二)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资源税的基本政策,掌握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的有关制度规定,能够熟练进行应纳税额计算。(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领会:资源税的开征意义。2、掌握: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额计算及征收管理的制度。3、熟练掌握:资源税的类别、对资源课税的意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减免税规定。第十二章财产税(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阐述财产税类的基本政策和制度,在介绍了财产税类的特点、分类、财产税制度的演变基础上,阐述了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计税依据和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减免税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制度等。(二)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财产税类的基本知识,理解财产税类的基本政策,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的有关制度规定,能够熟练进行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领会:财产税、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的发展历程。2、掌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制度。3、熟练掌握:财产税的概念、分类、特点、及作用,财产税的局限性,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减免税规定。第十三章行为目的税(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阐述行为目的税类的基本政策和制度,在介绍了行为目的税类的性质、特点、的基础上,阐述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收对象、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政策优惠和征收管理的制度等。(二)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行为目的税类的基本知识,理解行为目的税类的基本政策,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的有关制度规定,能够熟练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计算。(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领会:行为目的税发展历程。2、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收对象、税率和征收管理的制度。3、熟练掌握:行为目的税的概念、特点和作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政策优惠规定。第十四章税收征收管理(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阐述税收管理的基本政策和制度,阐述了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方式,介绍了税收征收制度、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权利和内容,税务代理的特性、税务代理的资格、代理范围、代理关系、税务代理的管理内容等。(二)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的有关制度,掌握税收立法管理、税法实施管理和税收管理体制内容,熟悉税务代理的有关规定和内容、法律责任等。(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领会: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原则、税款征收方式,税收征收制度、税务检查的内容。2、掌握: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代理的有关规定和内容,法律责任。3、熟练掌握:税款征收的方式和程序、税务代理的基本特征和作用。第十五章税务行政(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阐述税务行政司法制度。介绍了税务行政处罚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税务行政赔偿制度的内容等。(二)学习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与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形式,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掌握税收违法行为处罚方式、违反各种税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税务行政赔偿范围,税务行政赔偿程序和方式。(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1、领会: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与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形式,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2、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管辖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税务行政赔偿范围。3、熟练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三、有关说明和实施要求(一)关于“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中的有关说明在大纲的考核要求中,提出了“领会”、“掌握”、“熟练掌握”等三个能力层次的要求,它们的含义是:1、领会:要求应考者能够记忆规定的有关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并能够归纳和理解规定的有关知识点的内涵与外延,熟悉其内容要点和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能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作出正确的解释、说明和阐述。2、掌握:要求应考者掌握有关的知识点,正确理解和记忆相关内容的原理、方法步骤等。3、熟练掌握:要求应考者必须熟记并掌握的课程中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知识点。(二)自学教材本课程使用教材为:《税收学教程》(第三版),钱淑萍主编,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三)自学方法的指导本课程作为一门的专业课程,综合性强、内容多、难度大,自学者在自学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学习前,应仔细阅读课程大纲的第一部分,了解课程的性质、地位和任务,熟悉课程的基本要求以及本课程与有关课程的联系,使以后的学习紧紧围绕课程的基本要求。2、在阅读某一章教材内容前,应先认真阅读大纲中该章的考核知识点、自学要求和考核要求,注意对各知识点的能力层次要求,以便在阅读教材时做到心中有数。3、阅读教材时,应根据大纲要求,要逐段细读,逐句推敲,集中精力,吃透每个知识点。对基本概念必须深刻理解,基本原理必须牢固掌握,在阅读中遇到个别细节问题不清楚,在不影响继续学习的前提下,可暂时搁置。4、学完教材的每一章节内容后,应认真完成教材中的习题和思考题,这一过程可有效地帮助自学者理解、消化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增加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四)对社会助学的要求1、应熟知考试大纲对课程所提出的总的要求和各章的知识点。2、应掌握各知识点要求达到的层次,并深刻理解各知识点的考核要求。3、对应考者进行辅导时,应以指定的教材为基础,以考试大纲为依据,不要随意增删内容,以免与考试大纲脱节。4、辅导时应对应考者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提倡应考者“认真阅读教材,刻苦钻研教材,主动提出问题,依靠自己学懂”的学习方法。5、辅导时要注意基础、突出重点,要帮助应考者对课程内容建立一个整体的概念,对应考者提出的问题,应以启发引导为主。6、注意对应考者能力的培养,特别是自学能力的培养,要引导应考者逐步学会独立学习,在自学过程中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作出判断和解决问题。7、要使应考者了解试题难易与能力层次高低两者不完全是一回事,在各个能力层次中都存在着不同难度的试题。(五)关于命题和考试的若干规定1、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考核要求中,各条细目都是考试的内容,试题覆盖到章,适当突出重点章节,加大重点内容的覆盖密度。2、试卷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试题所占的比例大致是:“领会”20%,“掌握”40%,“熟练掌握”为40%。3、试题难易程度要合理,可分为四档:易、较易、较难、难,这四档在各份试卷中所占的比例约为2:3:3:2。4、本课程考试试卷可能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判断改错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及计算题等类型(见附录样题)。5、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附录 题型举例一、单项选择题如:( )是分析税率调节效果用的工具。A.比例税率B.定额税率C. 累退税率D. 名义税率二、判断改错题如:当在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的情况下,税负更多地趋向由消费者负担。三、名词解释题如:纳税人四、简答题如:简述税收的特征。五、计算题如:某鞭炮厂将一批自产的鞭炮作为职工福利,该批鞭炮的成本为4000元,无市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但知其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则该批鞭炮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多少?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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