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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题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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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密材料。。国务院 总理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新闻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首页 > 国务院公报 > 2016·2增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地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十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第三章开考专业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第十二条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第十三条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三)有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第十四条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第十六条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第四章考试办法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3至4年,本科一般为4至5年。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第二十一条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第二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第五章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第二十六条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第二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第六章社会助学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第二十九条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三十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七章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第八章考试经费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第三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第三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九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至3年的处罚。第三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驻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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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1、坚持党对招生考试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招生考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

2、参与招生考试有关政策、规定的制定工作。制定有关招生考试的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

3、组织开展全省研究生招生考试、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成人中专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考试、普通中专招生考试以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4、承担全省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考试等考试的题库建设工作。

5、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非学历资格证书考试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承担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其他各类考试项目。

6、承担各市招生考试机构与人员、院校招生考试部门与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处理相关违规违纪考生,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8、开展招生考试的对外联络与合作,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做好招生考试工作。

9、开展招生考试的研究与评价工作,为省委、省政府制定招生考试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为考生、家长、院校、社会提供招生考试咨询服务。

10、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内设处室职能

1、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2、财务处(内审处)

负责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3、信息技术处

负责招生考试信息的采集、交接、处理、发布和上报等工作。承担招生考试应用软件系统开发与维护工作;承担中心网络平台的运行、安全及维护工作。指导市、县及高校标准化考点(考场)建设。

4、科研与评价处

承担普通高考艺术类考试、自学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考试等考试的题库建设工作。

承担研究生招生计划、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成人高校招生计划、对口升学招生计划、专升本招生计划、普通中专招生计划的执行和管理工作。开展全省各类招生考试的分析研究和评价工作。

5、普通高考处

组织开展全省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和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承担普通高校单独招生的录取、审核和备案工作。

6、成人高考处

组织开展全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成人中专招生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

7、自学考试处

组织开展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负责调整专业及设定专业考试科目。监督主考院校实践课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组织社会助学单位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8、中考处

组织开展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承担普通中专招生录取、高职(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招生录取及转段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9、研究生考试处

组织开展全省研究生招生考试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考试。承担研究生招生单位新生录取结果的审核上报工作。

10、社会考试处

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承担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其他各类考试项目。

11、学业水平处

组织开展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承担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12、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中心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

山西招生考试网-机构设置

建筑剖面设计自学考试题库

1.BDCBB DBCAA2.墙面,地面和楼板3.砖墙和混凝土墙5.2000 1500 直跑式 双跑式,三跑式散水是为了防止地表水对建筑基础的侵蚀,在建筑物的四周地面上设置的排水。坡度为3%-5%宽度为600-1000埋深是指从设计地面到基础底面的垂直距离。建筑物上部荷载的大小,地基土质的好坏,地直线型,折线型,屋架 檩条及支撑

室内外高差0.450M,要求一层可以过人,即为楼梯净空高度大于2000MM,楼段范围净空大于2200MM,因为层高只有3M,即楼梯净空为3/2=1.5M<2.0m,把室内外高差重新分配,为确保下雨天雨水不会倒漏到屋内,所以保留一点高差,450分为150MM高差和300屋内层高,(3M+03M)/2=1.6M还是小于2M,,一般来说通常取踏步宽可以为300MM,踏步可以取为150MM,墙为典型的24墙体,楼梯段宽1.1M,3M/0.15M=20级楼梯,设计为平行双跑楼梯,1.6+0.15*3>2.0M,所以第一层底面和第一个中间平台之间可以安排20/2+3=13阶,中间平台到第二层底面为7阶,之后的就可以安排10+10阶的。画图CAD画不来,不好意思。可能有点问题,13阶好像不太好,一般不能超过12阶的,作为给你的参考吧

BDCBBCBCAC使用面积,结构面积,交通面积承重,非承重>2400,,。》1800坡道,旋转,竖爬设在外墙四周的倾斜护坡 3%--5% 600—1000mm 200埋深是指从设计地面到基础底面的垂直距离。建筑物上部荷载的大小,地基土质的承载力,地下水位的高低。悬吊构件 面板 木骨架 金属骨架走道式 套间式 大厅式 单元式屋架 檩条及支撑300简答题就自己搞定啊

1C2D3C4B5B6C7B8D9A10C1、 房间的面积由家具设备占用的面积、人们使用活动所需要的面积和房间内部的交通面积组成。2、承重墙和非承重墙3、2400 18004、直线倾斜向上式楼梯、弧形微旋向上式楼梯、螺旋向上式楼梯5、设在外墙四周的倾斜护坡 3%--5% 600—1000mm 2006、是指从室外设计地面到基础底面的垂直距离 建筑物的荷载大小 地基土层的分布 地下水位的高低7、悬吊构件 面板 木骨架 金属骨架8、走道式 套间式 大厅式 单元式9、横墙承重 屋架承重 混合承重10、100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题库建设

绝密材料。。国务院 总理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新闻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首页 > 国务院公报 > 2016·2增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地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十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第三章开考专业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第十二条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第十三条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三)有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第十四条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第十六条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第四章考试办法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3至4年,本科一般为4至5年。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第二十一条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第二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第五章考籍管理第二十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第二十六条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第二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第六章社会助学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第二十九条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第三十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第七章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第三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第八章考试经费第三十三条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第三十四条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第三十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九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第三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至3年的处罚。第三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他有关保密材料的;(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驻外机构

重庆市考试院是重庆市组织考试,实施监考等一系列服务学生的机构,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由原重庆市招生自考办公室组建而成,挂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副局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职责为负责全市各类教育考试的具体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以及本市关于教育考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负责教育考试实施方案的拟订;承办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招生具体事务工作。(三)负责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成人高校和中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具体事务工作。(四)承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或社会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考试工作。(五)负责教育考试的研究、宣传和服务工作。(六)承担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育考试决策咨询工作。(七)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的业务工作。(八)参与教育考试的行政执法工作。(九)管理经市教育委员会核定总额的考试经费。(十)承担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十一)完成市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重庆考试院内设机构办公室(保卫处)综合协调党务、政务;负责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文电文秘、机要保密、新闻宣传、舆情处置、来信来访、档案管理、后勤保卫工作;负责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办公自动化的建设与管理;负责《重庆教育考试》的编辑、出版和发行等工作。普通高校入学考试处参与拟订有关普通高校入学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实施方案;负责相关入学考试的具体事务工作;负责具体组织重庆地区考生特殊类入学考试的相关工作;承办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普通高校和研究生招生的具体事务工作;负责调查和配合处理相关入学考试中发生的违纪作弊事件;指导区县(自治县)相关入学考试的业务工作。成人高校和中等学校入学考试处参与拟订有关成人高校和中等学校入学考试的实施方案;负责相关入学考试的具体事务工作;承办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成人高校和中等学校招生的具体事务工作;负责调查和配合处理相关入学考试中发生的违纪作弊事件;指导区县(自治县)相关入学考试的业务工作。学业水平考试处参与拟订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方案;负责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实施;负责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管理;负责调查和配合处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发生的违纪舞弊事件;指导区县(自治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业务工作。自学考试处审核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主考学校、开考计划及社会助学单位资格;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事务工作;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业务工作;负责审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资格,颁发相关证书;负责调查和配合处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发生的违纪作弊事件;负责对主考院校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监管。社会考试处承担各项社会化考试的组织、管理、宣传、推广、实施及服务工作;负责引进海外及国内其它省市有关考试项目。命题一处负责普通高考、成人高考、高职单招等考试的命题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写考试大纲、考试说明及试题卷分析;负责命题教师的遴选、培训和学科命题组的组建;组织命题入闱、试测、实测结果统计分析,提供考试资料延伸服务;负责常模参照性考试题库、卷库建设。命题二处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命题、省级命题及社会化考试命题、水平性检测考试命题等各类考试的命题组织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试题命制的抽样、测试、分析、统计工作;负责水平性考试的题库、卷库建设。信息处负责市教育考试院信息系统软硬件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和技术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教育考试信息资源开发工作;负责教育考试系统的信息技术培训与考核工作;负责教育考试各类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科研处参与拟订教育考试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起草本市考试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做好教育考试研究工作;负责推进考试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负责拓展性考试业务和技术研究;负责组织新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负责拟定考试评价标准;负责组织各命题项目的调研;负责标准参照性考试命题的信息资源整合研究分析工作和相关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分析。财务处负责经市教育委员会核定总额的考试经费的管理;负责拟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根据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提出重点发展项目;负责各类经济合同资金审核及管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常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自考工程建设法规题库

21、根据《合同法》,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的包括(abcd)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显失公平的合同 (c)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d)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 (e)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2、某民工与某劳务公司订立了一份带有显失公平条款的劳务合同,则该合同可能的法律后果有(abc) (a)被撤销 (b)被变更 (c)如果该民工愿意按照该合同履约,该合同内容不变 (d)该合同无效 (e)该合同视同于没有签订 23、某建筑公司没有委托某甲采购水泥,某甲却以该建筑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为之订购了一批水泥,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cd) (a)某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无效 (b)某甲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 (c)只有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该合同才成立 (d)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如果水泥供应商有正当理由相信某甲有代理权,则如果建筑公司不支付水泥货款某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4、根据《合同法》,在下列哪些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bc) (a)甲公司遭受火灾失去生产能力,无法执行其签订的订单 (b)乙公司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向合同对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c)丙公司迟延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丁公司如果履行债务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e)戊公司迟延履行债务 25、采用(bce)作为质物的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汇票 (b)股票 (c)专利权 (d)存款单 (e)著作权 26、下列关于仲裁的表述,正确的是(abd) (a)当事人如果想要仲裁,必须要有仲裁协议 (b)仲裁协议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形成,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形成 (c)仲裁实行两审终审制 (d)仲裁裁决作出后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e)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 27、根据《仲裁法》,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bc) (a)有仲裁协议 (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 (c)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d)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 (e)仲裁机构所在地便于仲裁

21.甲从乙处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此车辆在某银行办理过抵押贷款。根据《物权法》,甲于( )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 A.过户登记之日 B.合同生效之日 C.合同签订之日 D.交付之日22.下列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遗失补办,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B.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C.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只需提供申请表即可 D.企业应当于期满前6个月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23.下列关于施工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副总工程师不属于企业负责人之一 B.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C.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在项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D.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应由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24.施工现场的布置中,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是( )。 A.施工单位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B.经建设单位同意,在结构封顶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C.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宜靠近作业区,方便管理人员对施工工程的监督 D.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不需要具备产品合格证25.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招标的是( )。 A.甲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为人民币300万元 B.乙工程重要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为人民币160万元 C.丙工程为国家抢险救灾工程,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左右 D.丁工程的勘察、设计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为人民币160万元26.根据《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有特殊要求的是( )。A.有名合同 B.要式合同 C.诺成合同 D.有偿合同27.下列关于招标程序和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B.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审批招标的范围、招标的方式、招标的组织形式 C.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不包括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D.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重新招标28.根据《合同法》,合同的解除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 )解除。 A.通知发出时 B.通知到达对方时 C.法院通知对方时 D.仲裁机构通知对方时29.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是()。 A.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B.因离职发生的争议 C.个体工匠与学徒之间的争议 D.因劳动赔偿金发生的争议30.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需要的资料中不包括( )。 A.生产(制造)许可证 B.产品合格证 C.检测合格证明 D.安装使用说明书

二建自学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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