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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计划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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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计划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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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计划的修订

校学位办: 根据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条例》和我省本科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的有关指示精神,我校一直承担着为主考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近几年来,我校对申请学士学位的自学考试毕业生一直执行着以下几个条件: 1、时间:本科段学习时间不超过三年; 2、成绩:本科段课程成绩须6门(专科为自学考试相同专业者,可降为5门)以上达到75分以上; 3、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必须取得省教育厅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三级考试的合格成绩(英语专业本科自学考试毕业生则必须取得学士学位第二外语三级考试的合格成绩),报名时间大约在8月下旬至9月上旬,报名时携带本科毕业证及2寸照片3张(与本科毕业证同底版); 4、申请时限: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有效时间为毕业后两年内,超出时间不予受理; 5、论文:撰写学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成绩在良好以上。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及应用专业(专科)等5个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考委〔2006〕1号),结合湖南省专业考试计划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计算机信息管理(专科)、计算机信息管理(本科)、计算机网络(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信息管理(专、本科)、计算机网络(独立本科段)的考试计划规定了课程设置标准,各地必须遵照执行。 二、各专业的考试计划均有新旧计划课程对照表,其中列出了新增加的课程与原专业计划中课程的对应关系,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原专业计划中的课程,可依据该表替代修订后的新的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 三、修订后的专业考试计划于2007年开始执行,请及时做好计划调整后的课程衔接工作。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专科)考试计划 专业代码:A082207 1、课程设置与学分 序号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学分 01 0002 邓小平理论概论 3 02 0003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 03 000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3 04 4729 大学语文 4 05 0012 英语(一) 7 06 0020 高等数学(一) 6 07 4752 会计学基础 5 08 4753 管理学概论 5 09 2316 计算机应用技术 2 10 2384 计算机原理 4 11 0342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3 12 4754 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 4 13 2120 数据库及其应用 3 14 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 4 15 2382 管理信息系统 4 S1 2317 计算机应用技术(实践) 3 S2 0343 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实践) 1 S3 2121 数据库及其应用(实践) 1 S4 4755 计算机网络技术(实践) 2 S5 2383 管理信息系统(实践) 1 S6 2651 计算机信息处理综合作业 3 总学分 70 2、新旧计划课程对照表 新计划中课程 原开考计划中课程 序号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1 4753 管理学概论 2650组织与管理概论 2 4752 会计学基础 0041基础会计学 3 4754 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 0346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含实践) 4 2141 计算机网络技术(含实践) 0067财务管理学 3、新设课程说明 (1)会计学基础[4752] 本课程为本专业(专科)涉及到一门经管类课程,为专业基础课。内容主要为: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包括会计的职能、要素、原则、方法、会计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应考者掌握会计的基本知识,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2)管理学概论[4753] 本课程为本专业(专科)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学的基本概念,管理学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与动作管理,供应链管理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应考者初步掌握管理学的基本知识,具有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应用管理知识的能力。 (3)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4754] 本课程为本专业(专科)的一门专业课。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功能,电子商务的安全,电子商务支持工具等;电子政务的基本概念与模式,电子政务的意义,电子政务的关键技术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应考者对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有初步的了解。 (4)计算机网络技术[2141] 本课程为本专业(专科)的一门专业课。课程内容为:计算机网络基本组成及其分类,数据通信基础,典型的计算机局域网原理、技术与实现,常用网络操作系统,交换技术,结构化布线系统,因特网实用技术及其应用。 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应考者掌握计算机网络的基本知识、基本的实用技术及应用。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 (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专业代码:B082208 1、课程设置与学分 序号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学分 01 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02 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03 0015 英语(二) 14 04 2628 管理经济学 5 05 0910 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6 06 2375 运筹学基础 4 07 2323 操作系统概论 4 08 2142 数据结构导论 4 09 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 4 10 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4 11 4737 C++程序设计 3 12 3173 软件开发工具 3 13 4757 信息系统开发与管理 5 14 2378 信息资源管理 4 S1 4736 数据库系统原理(实践) 2 S2 4738 C++程序设计(实践) 2 S3 3174 软件开发工具(实践) 2 S4 7085 毕业论文 总学分 71 2、报考条件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以报考本专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分类: (1)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可以直接报考; (2)工科类、工程管理类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须加考管理信息系统(含实践)课程; (3)其它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须加考计算机原理、管理信息系统(含实践)两门课程。 3、新旧计划课程对照表 新计划中课程 原开考计划中课程 序号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1 0910 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0420物理(工)(含实践) 2 2323 操作系统概论 2326操作系统(含实践) 3 2142 数据结构导论 2331数据结构(含实践) 4 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 2336数据库原理 5 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 6 4757 信息系统开发与管理 2376信息系统开发 7 4737 C++程序设计(含实践) 0021高等数学(二) S1 3174 软件开发工具 8080软件开发工具(实践) S2 4736 数据库系统原理(实践) 2337数据库原理(实践) 4、新设课程说明 (1)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0910] 本课程是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专业基础课,主要内容包括:网络经济对企业管理的影响与挑战;适应网络经济的企业管理;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传统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的融合。 (2)操作系统概论[2323]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专业基础课。内容包括:操作系统的分类,主要功能及作用。主要介绍MS-DOS6.0以上及WINDOWS95(或WINDOWS98)操作应用。 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应考者了解各类操作系统的基本功能及作用,具有Windows的操作使用能力。 (3)数据结构导论[2142]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内容主要为:数据结构的概念,线性表、栈、队列、串、树和二叉等常用数据结构及其在计算机中的实现,以及若干查找和排序算法。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应考者掌握一些常用数据结构的概念和使用方法。 (4)数据库系统原理[4735]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主要内容为:数据库系统概论,关系数据模型,关系运算基本理论,SQL语言,关系规范化,数据库设计,数据库保护(或管理),SQL-Server基本知识及应用技术。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应考者掌握数据库系统的基本原理,具备数据库的应用能力。 (5)计算机网络原理[4741]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课程内容为:计算机网络的基本结构,交换技术,OSI网络体系结构(物理层、数据链路层、网络层、传输层和高层)和TCP/IP协议(子网、IP、TCP/UDP),介质访问控制技术和局域网,网络互连技术。 (6)信息系统开发与管理[4757]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一门主要专业课。课程主要内容为: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基础知识,信息系统开发的基本问题和开发中的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系统运行及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与评价、信息系统开发案例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应考者掌握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方法和技术,并通过实验掌握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过程和工作内容。 (7)C++程序设计[4737]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课程内容为:面向对象分析、设计和实现的基本概念,使用UML建模语言描述对象(类)之间的关系,C++ 语言的类、对象、继承、虚函数、多态性、重载、摸板和流的基本概念及使用方法,简要介绍使用STL库的编程方法。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应考者初步掌握使用面向对象思想进行应用程序开发的基本能力。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网络专业 (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专业代码:B080709 1、课程设置与学分 序号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学分 01 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02 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03 0023 高等数学(工本) 10 04 0015 英语(二) 14 05 4742 通信概论 5 06 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4 07 2335 网络操作系统 5 08 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 4 09 2331 数据结构 3 10 4747 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 3 11 2379 计算机网络管理 3 12 4749 网络工程 4 13 3142 互联网及其应用 4 14 4751 计算机网络安全 3 S1 4736 数据库系统原理(实践) 2 S2 4734 数据结构(实践) 2 S3 4748 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实践) 1 S4 3143 互联网及其应用(实践) 1 S5 7067 毕业设计(论文) 总学分 73 2、报考条件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均可以报考本专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分类: (1)电子电工信息类各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报考; (2)理工科非电子电工信息类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须加考计算机原理课程; (3)其它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须加考计算机原理、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含实践)两门课程。 3、新旧计划课程对照表 新计划中课程 原开考计划中课程 序号 课程代号 课程名称 1 4742 通信概论 2364数据通信原理 2 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3137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含实践) 3 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 3139数据库技术 4 4749 网络工程 3141局域网技术与组网工程 5 4751 计算机网络安全 8071网络安全 8070移动通信 6 2331 数据结构 0420物理(工) 7 4747 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含实践) 2354信号与系统 S1 4736 数据库系统原理(实践) 3140数据库技术(实践) S2 4734 数据结构(实践) 0421物理(工)(实践) 4、新设课程说明 (1)通信概论[4742]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课程内容为:通信系统和通信网的基本构成,通信协议的基本原理和功能,通信过程的控制原理,电信网、计算机网的基本特性及发展。信号与系统,连续时间系统的时域分析、频域分析,双口网络,网络的频率特征。数据通信原理,数据通信系统的构成,传输方式,信号的基带、频带和数字传输理论,差错控制的基本理论。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应考者掌握通信网络的构成和基本原理。 (2)数据结构[2331]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内容包括各种主要的数据结构及其在计算机中的实现,有线性表、栈、队列、串、多维数组和广义表、树和二叉树、多维数组、广义表和一般的图结构等;数据在内存中的管理和在外存中的表示(文件结构);排序和检索等常用算法。 通过学习,要求应考者掌握如何根据问题的需求合理地组织数据,在计算机中有效地存储数据和处理数据,并初步了解算法设计和分析。 (3)计算机网络原理[4741]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课程内容为:计算机网络的基本结构,交换技术,OSI网络体系结构(物理层、数据链路层、网络层、传输层和高层)和TCP/IP协议(子网、IPTCP/UDP),介质访问控制技术和局域网,网络互连技术。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应考者了解常用的网络模型,掌握计算机网络的基本原理和概念,熟悉计算机网络的常用技术和协议,具备适应计算机网络发展的能力。 (4)数据库系统原理[4735]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主要内容为:数据库系统概论,关系数据模型,关系运算基本理论,SQL语言,关系规范化,数据库设计,数据库保护(或管理),SQL-Server基本知识及应用技术。 通过本课程学习,要求应考者掌握数据库系统的基本原理,具备数据库的应用能力。 (5)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4747]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课程内容包括:类、继承、异常、接口、包、线程及应用程序范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应考者掌握Java语言的基本知识并具备应用编程的能力。 (6)网络工程[4749]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课程内容包括:常用的以太网技术,常用的传输方式(电话线、DDN、XDSL、光纤等)和交换设备(路由器、交换机和二层、三层交换机等),常用网络协议、网络测试设备。网络工程设计和举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应考者掌握局域网技术、网络建设的方法和常用的网络技术和设备。 (7)计算机网络安全[4751] 本课程为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一门专业课。课程内容包括:网络安全的基本概念、网络的安全漏洞、基本的网络安全措施(NAT)、防火墙技术(简单访问列表、基于上下文的访问列表、内容过滤、病毒防护、入侵检测等),主动网络安全技术(网络扫描)。VPN技术(隧道模式如IPSec、覆盖模式如 MPLS)。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应考者掌握常见的网络安全漏洞及防范技术。

从2008年7月1日起,成人高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 以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自考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 可以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 根据全国自考委统一部署,自2008年下半年起,自学考试各专业均执行新的专业计划。与此相配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亦作了相应修订。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执行规定。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自考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均可按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 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础课。如汉语言文学、数学、物理、英语等专业毕业生,分别可免考“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物理(工)”、“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 “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数学(一)、物理(工)、大学语文、英语(一)、英语(二)等。 “要求相同课程”是指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当。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该课程的时数必须达到或超过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照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原则。 申请免考“英语(一)”须高校在校期间2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申请免考“英语(二)”须高校在校期间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已办理免考手续并审批通过的课程,在申请毕业时的专业计划中仍有相同设置的,继续有效。我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按课程顶替规定执行;外省自考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者,如要免考相应课程,须在毕业申请时上缴毕业证书正本及成绩档案材料,按要求办理免考手续。 要求免考的自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8门课程合格成绩后,才可向当地自考机构提出免考申请,填写《申请免考登记表》(可在浙江教育考试网下载)并提供下列正本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1.毕业生证书(肄业生、退学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2.原毕业(或就读)学校或由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签有“此件复自(摘自)×××同志档案(毕业证书)”字样的成绩证明,成绩证明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数、考试成绩。 3.外省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上无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验印者,还须持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国家是否承认学历的证明。

新修订的自学考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自学考试制度,发展我省自学考试事业,根据国务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或中专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新型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初高中后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多层次多规格、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凡在本省境内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港澳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人士均可参加我省自学考试。能遵守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学习的劳改、劳教人员,经批准后也可以参加自学考试。第四条自学考试应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逐步实行用人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第五条自学考试的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在总体上相一致。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省设立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指导下负责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省考委由省教育、计划、财政、人事、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由省人民政府一位副省长任主任。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本省有关自学考试的文件;(二)在全国考委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和公布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四)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有关行业认定资格和水平的考试;(五)负责全省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六)指导和管理全省的社会助学活动;(七)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高等教育局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省高等教育局设立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市设立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考委的组成,可参照省考委成员的组成确定。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本地区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考籍管理,根据省考委的委托颁发高等和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四)负责组织本地区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工作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市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八条县(含县级市)的自学考试工作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第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第十条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由省考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指导小组。专业指导小组由有关普通中专学校的校长、专业教师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专业人员组成,在省考委的领导下,参与拟订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命题和评卷,组织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在省考委指导下协助考试部门做好本系统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本系统应考者的助学辅导和教材订购,在专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有关工作。委托开考专业的单位或部门应指定有关机构或专人管理本系统的自学考试工作。

从2008年7月1日起,成人高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 以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自考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 可以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 根据全国自考委统一部署,自2008年下半年起,自学考试各专业均执行新的专业计划。与此相配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亦作了相应修订。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执行规定。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本科肄业生、退学生,自考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均可按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公共基础课或要求相同的部分课程。 各类高等学校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和要求相同的课程。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能代表其原所学专业性质的公共基础课。如汉语言文学、数学、物理、英语等专业毕业生,分别可免考“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物理(工)”、“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 “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高等数学(一)、物理(工)、大学语文、英语(一)、英语(二)等。 “要求相同课程”是指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当。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该课程的时数必须达到或超过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要求(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课堂授课17或18学时);自学考试毕业生按照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的原则。 申请免考“英语(一)”须高校在校期间2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申请免考“英语(二)”须高校在校期间3个学期(含)以上英语合格成绩。已办理免考手续并审批通过的课程,在申请毕业时的专业计划中仍有相同设置的,继续有效。我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继续报考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者,不需办理课程免考手续,按课程顶替规定执行;外省自考毕业生在我省参加自学考试者,如要免考相应课程,须在毕业申请时上缴毕业证书正本及成绩档案材料,按要求办理免考手续。 要求免考的自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8门课程合格成绩后,才可向当地自考机构提出免考申请,填写《申请免考登记表》(可在浙江教育考试网下载)并提供下列正本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1.毕业生证书(肄业生、退学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2.原毕业(或就读)学校或由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签有“此件复自(摘自)×××同志档案(毕业证书)”字样的成绩证明,成绩证明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数、考试成绩。 3.外省各类成人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上无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验印者,还须持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关于该毕业证书国家是否承认学历的证明。

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修订

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第十一条修改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确定;开考本科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地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十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山东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考查合格的“考查”课程和民办高校的“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围。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物理(工);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第六条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专科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4、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及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第八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物理(工):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公共外语[英语(一)、英语(二)]: 1、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4、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 第十一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5.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十二条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第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四条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已学完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十五条外省(市、自治区)籍的人员,按要转考的有关规定转入我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已经达到我省某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要求的,按照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其免考课程也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已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课程免考的手续:先由考生根据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后,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具体办法、要求和时间按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 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 3、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证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第十八条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免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这是我们山东的免考细则 应该不会有太大差别 保险起见 你还是跑趟自考办 问清楚 本科一般12们以上 我们山东一年考4次 最快的话一年半就能考出来了 但是拿学位的话需要每门65分以上 还要再加考英语 同课程中的英语不一样 会稍难些 希望这些对你有用

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修订版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发挥社会助学对发展我省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以下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根据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要求开展的辅导活动。第四条社会助学机构可通过电视、广播、刊授、函授、面授等形式,并充分借助广播电视大学和广播电视学校的作用,开展社会助学活动。提倡业余助学与脱产助学、长期助学与短期助学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第六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七条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助学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理、监督全省、本地区社会助学工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全省、本地区社会助学的业务指导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社会助学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管理、指导工作。第二章社会助学的申办与审批第八条省、市主管部门对社会助学机构的审批权限:(一)省属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部、省属高等、中专学校,中央和部队驻粤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向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主管部门审批。(二)市属及市属以下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高等及中专学校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省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助学机构,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教育、助学活动。第九条申请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地、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三)有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助学计划;(五)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六)申请举办社会助学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助学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申请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办报告及主管(依托)单位意见;(二)创办人、办学负责人资历证明资料;(三)办学设备、场地及经费来源等证明资料,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协议书;(四)管理人员及师资资料;(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必须提交合作协议书;(六)填写《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设立申请表》。第十一条社会助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三章社会助学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对社会助学机构行使下列管理职权:(一)指导、监督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二)对社会助学机构的申办进行核准、审批;(三)对社会助学机构的办学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四)组织对社会助学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和教学质量的评估;(五)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助学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监督;(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山东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考查合格的“考查”课程和民办高校的“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围。 第三条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物理(工);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第六条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专科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4、98年及以后入学的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及毕业生,公共政治课考试合格,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科及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第八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物理(工):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十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公共外语[英语(一)、英语(二)]: 1、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4、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 第十一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或“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5.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十二条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第十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四条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已学完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十五条外省(市、自治区)籍的人员,按要转考的有关规定转入我省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者,已经达到我省某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要求的,按照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其免考课程也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已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课程免考的手续:先由考生根据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后,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具体办法、要求和时间按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 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 3、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证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第十八条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免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这是我们山东的免考细则 应该不会有太大差别 保险起见 你还是跑趟自考办 问清楚 本科一般12们以上 我们山东一年考4次 最快的话一年半就能考出来了 但是拿学位的话需要每门65分以上 还要再加考英语 同课程中的英语不一样 会稍难些 希望这些对你有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地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十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自考本科双学位怎么修订的

申请双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各个学校都有所不同。一般都要求从大二开始申请;并且要求一年级主修课程成绩较好,无不及格学科。

申请修读的专业必须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系领导申请,经系领导同意以后,你就可以修双学了。

与辅修的关系

辅修,是指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进行其他课程的修习,通过相应考试可以获得辅修证书,一般对本校学生招生,如北京大学招收辅修生的要求是本校本科学生。

(参考《北京大学本科生选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与之相对应,辅修双学位一般会招其他学校的本科学生,如北大经双、中传媒编导、山大、云师、七校联盟都允许校外在校生报名辅修双学位。

考两个不相干的专业才可以。比如:考一个计算机本科再考一个机械制造本科,那只能拿一个工学学士学位;第二个本科将不授予学位,不同的学校也不行。若是自考一个经济学本科再考一个管理学本科,则可拿两个学位证。但若两个学位证同时审请且属于同一主要院校的要注意了,部分主考院校只发一个学位证并注明两个不同的学位

只要报考二个不同专业及格后,只要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双学士学位,学位外语和公共课的成绩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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