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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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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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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办法

一、报名条件2023年上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沪自考委办〔2022〕1 号)的规定执行。二、报名时间2023年3月1日(星期三)上午9:00至3月5日(星期日)中午12:00(报名期间,晚上22:00至次日上午9:00为系统维护时间,报名系统关闭)。三、报名方式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点击首页“考试报名”栏目进入“2023年上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进行网上报名。四、报名流程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通过网上报名信息认证对考生进行身份确认,具体报名流程如下:(一)未参加过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新考生”)1.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注册账号。2.选择准备报考的主考高校和专业。3.仔细阅读并同意《考生诚信承诺书》。4.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符合要求的近半年内的本人照片。5.若报名信息认证未能通过,考生根据系统提示的不通过原因重新操作。若报名信息认证通过,系统向考生绑定的手机发送动态确认码,考生输入动态确认码后进入下一步。6.考生可按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在远郊考区参加考试。7.报考课程。8.网上付费。(二)已参加过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以下简称“老考生”)1.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或准考证号登录。忘记登录密码可通过邮件或者手机短信找回密码。2.仔细阅读并同意《考生诚信承诺书》。3.补充填写报名信息。4.系统向考生绑定的手机发送动态确认码,考生输入动态确认码后进入下一步。5.考生可按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在远郊考区参加考试。6.报考课程。7.网上付费。五、报考课程考试课程安排详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23年4月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课程考试日程安排表>的通知》(沪教考院自考〔2022〕26 号)。六、报考付费报考课程和付费全部在网上进行。新考生和老考生在报考课程前须先填报或补充完善个人报名信息,报名信息认证通过后方能报考课程。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沪发改价调〔2021〕36 号)规定,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理论课程考试收费标准为 65 元/科·次。实践课程考试收费标准为 100元/科·次,毕业论文指导费(含答辩)实行分类收费,一类专业每人 400 元,二类专业每人 600 元,三类专业每人 800元。考生可通过支付宝或微信扫码进行费用支付,考生如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考试的,报考费不予退还。七、其他事项(一)上传照片要求1.背景与位置:浅蓝或蓝色背景,正面、免冠,人脸位于照片正中,头部与照片上部、左右边缘留有一定距离。2.姿态与衣着:头发不遮脸、露额露耳,坐姿端正,表情自然,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左右肩膀平衡,嘴唇自然闭合。衣着应与背景色区分明显,避免复杂图案、条纹。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不得戴有色(含隐形)眼镜,镜框不得遮挡眼睛,眼镜不能有反光。3.数字照片格式:彩色 JPG。照片的像素大小要求宽不小于 480 像素、高不小于 640 像素,分辨率 300dpi,24 位真彩色。应符合 JPEG 标准,压缩品质系数不低于 60,压缩后文件大小一般在 20KB 至 40KB。照片无修饰、尺寸大小符合要求的近半年内的本人标准证件照。严禁扫描、翻拍、PS 处理。本照片将用于报名信息采集、准考证制作及考籍管理等自学考试过程,请考生认真对待。(二)网上报名信息认证说明1.考生完成报名信息填写和照片上传后,系统将与公安机关联网并进行规范性检查,比对考生身份信息,确认考生上传的报名照片是否合规。2.网上报名信息认证通过后,系统将提示考生绑定手机号码并向该号码发送动态确认码,考生输入动态确认码后方能进行课程报考和付费。一个手机号码只限绑定一个账号,请考生切勿重复绑定。(三)无法完成网上报名信息认证的原因及解决办法1.使用非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进行注册、系统提示无网纹照返回(如有身份证号但未办理身份证)、反复更换符合要求的本人照片后仍提示不通过等原因,考生须根据系统提示分别上传:(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照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正面+反面);(2)手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正面半身照。2.报考专业有特殊要求(如对前置学历、职业资格有要求),导致考生无法通过网上报名信息认证的:(3)如果报考复旦大学护理学(专升本)专业,还需提供护理学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照片及单位介绍信(需单位盖章)照片;(4)如果报考上海中医药大学中药学(专升本)专业,还需提供中药学或药学相关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照片。上传成功后,主考高校将尽快进行网上人工审核,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审核结果。网上人工审核通过后,考生方可进行课程费用支付,完成课程报考。(四)远郊考区意向选择说明为更好地服务考生,尽可能方便考生就近考试,考生在报考课程前可选择远郊考区意向。本次考试共有 6 个考区意向供选择,考点分别位于: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嘉定区(嘉定镇)、青浦区(盈浦街道)、浦东新区(惠南镇)、崇明区(城桥镇)、金山区(石化街道)。由于郊区考场容量有限,可能无法满足所有考生的意向选择,请考生予以理解。(五)调查问卷说明为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质量,提供更为周到、细致的考试指导和服务,特别设计了考生调查问卷。问卷采集的所有信息将严格保密,仅用于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考试管理、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分析研究,问卷为不记名调查,请考生予以支持配合。(六)咨询方式说明1.集中网上咨询为方便广大考生深入了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策,帮助考生及时获取报名、考试以及各主考高校的专业、课程等资讯,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组织本市 17 所主考高校集中举行网上咨询,解答考生的提问。咨询时间:3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13:30-16:00。届时,考生可登录 “上海招考热线” 网 站()或“东方网”()进行咨询。2.其他咨询方式考生若遇到登录、付费、照片等技术问题,可在报名期间扫描报名入口网页上的网上咨询二维码,通过企业微信进行技术咨询。咨询时间为报名期间上午 9:00-11:00,下午13:30-16:00。考生若遇到新考生确认、专业、课程、教材、实践课、考场考点、免考、毕业等问题,可咨询主考高校。主考高校联系方式见《主考高校联系方式及开考专业》。考生也可拨打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咨询 电话: 。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6:00(国定节假日除外)。(七)准考证打印报考成功的考生可于4月9日 9:00 起登录“上海招考热线”网站(),点击首页“考试报名”栏目进入“2023 年上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进行准考证与座位号信息打印。(八)考试时间本次考试时间为4月15日、16日和22日。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很多小伙伴问,关于河北省自考本科报名时间2022年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的相关问题,今天本站编辑就给大家整理了关于河北省自考本科报名时间2022年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全部问题,希望对你有帮助!河北省自考本科报名时间2022年河北省2022年10月自考报名时间:6月10日至30日。考生可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信息系统自行录入报名有关信息。2022年10月河北省成人自学考试注意事项1、市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细则》(修定版)组织理论课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考生凭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入场考试。2、入场前,所有考生都应接受安全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3、考生要遵规守纪,诚信考试。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考试作弊属于《刑法》规定情况的将入刑定罪。4、理论课考试,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登录自考信息系统下载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知单》。考生在考前须熟记自己的准考证号、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5、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时间及考核要求可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查询。河北教育考试院电话河北教育考试院电话。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31号。邮编:050091。河北省教育考试院成立于1992年,是河北省教育厅直属厅级事业单位,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主管全省高、中等教育考试、招生工作。2023年4月,授予“河北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职责任务是:按照教育部有关指示和要求,在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参与制定有关教育招生、考试的政策、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人招生考试、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的命题、制卷、考务、评卷、登统工作,负责普通、成人大中专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与计划的公布、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与开考计划的制定、毕业审定及毕业证书颁发工作,中考考务及中师、中专招生计划和录取组织工作。另外,考试院培训中心承办会议和业务培训;资料发行部发行各类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河北自学考试》月刊是自学考试考生的良师益友。河北自学考试报名的网址是什么呢?你好,河北自考报考网站是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有登录入口,具体报考按照报考简章的要求报考,网上支付课程。 河北自考报名1、河北自考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上报名,考试前一周到选择的自考办领取准考证。2、具体流程按照网上报名程序。下次报考6月10日开始报考10月理论考试。十二月十日报考四月考试课程。具体考试时间按照报考要求参加考试。3、可以选择自己考试,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4、河北自考考试计划与专业课程设置公布在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上,可以查询专业,选择课程。河北自考教材要按照公布的教材信息购买,报考时可以与报考课程一起支付购买,也可以根据教材的信息网上购买,一般大的书店也会有。全国自考报名系统怎么进去?网址是什么?进入全国自考报名系统,首先您需要打开当地教育考试院的官网,选择自考学考试,找到报名系统就好,需要在报名时间段报名通道才会打开,首次报考的考生要先进行新生注册。每个省份的网址不同请到当地官网查询。自考本科(全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是中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成绩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颁发大学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信网可查,符合条件者由主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自考本科学历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工资待遇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自考的相关信息,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发挥社会助学对发展我省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以下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根据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要求开展的辅导活动。第四条社会助学机构可通过电视、广播、刊授、函授、面授等形式开展社会助学活动,提倡业余助学与脱产助学、长期助学与短期助学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第六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第七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主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助学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主管部门)。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本地区社会助学工作。县(含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社会助学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管理、指导工作。第二章社会助学的申办与审批第八条省、市主管部门对社会助学机构的审批权限:(一)省属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部、省属高等、中专学校,中央和部队驻粤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向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主管部门审批。(二)市属及市属以下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高等及中专学校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省主管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审批生效。省、市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持有《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社会助学机构,方可从事社会助学。第九条申请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地、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三)有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助学计划;(五)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申请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办报告及主管(依托)单位意见;(二)创办人、办学负责人资历证明资料;(三)办学设备、场地及经费来源等证明资料,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协议书;(四)管理人员及师资资料;(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必须提交合作协议书;(六)填写《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设立申请表》。第十一条社会助学机构申请设立分教点应按以下规定报批:(一)社会助学机构申请在本地区设立分校、分部等分教点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二)社会助学机构申请在省内跨地区设立分教点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三)社会助学机构申请到外省开展社会助学的,应报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省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我省主管部门备案;(四)外省社会助学机构到我省开展社会助学的,应持所在省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经社会助学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主要的就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大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第九条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第十三条省级教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第五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考委的职责是: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制定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要求和考核大纲;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监督、检查、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第六条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省考委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制定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报名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及考核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第七条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第八条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主考学校的职责是: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具体实践考核工作,评定成绩;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九条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第十条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

自学考试学生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认定学历和考核验收考试及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考试。 报名与考试 第三条 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户口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首次报名的应考者,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须持工作证、户口薄和居民(军人)身份证报名。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的应考者,还须持有本人专科毕业证等学历证件。 第四条 凡属部门委托开考、认定学历、考核验收考试的,均由业务部门或被考核验收单位负责办理报名。 第五条 应考者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六条 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部分)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 “省考委”)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转专业、转考、停和寄考。 第八条 应考者要求转专业,必须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 转专业应在报名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县(区)、地(市)自学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考委批准。 第九条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当地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第十条 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委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经全国考委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应考者报考相适专业;没有相近专业的,可重新选择专业。 第十二条 凡经同意转专业、转考的应考者,其原考试合格课键与新报专业课程同名,且学分要求高于新报专业课程或相同的可准予免考。 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考后,原准考证作废,重发新证。 第十四条 应考者长期(一年以上)在外省工作,难以返回本省玲加考试的,经外省考委同意,可以办理寄考手续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外省考委应将寄考者合格试卷和单科合格证书的副键寄回原省考委。 毕业 第十六条 应考者完成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共同签署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本文转载链接:|更多

广西自考考籍无需也无法注销,如果不想继续进行,放弃剩余科目即可。自考考籍近似于学籍,但自考只有考籍,没有学籍。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在取得一门课程合格证书后,所在招考办即要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考籍档案主要包括自然信息,成绩信息,考试违规记录,考籍转移信息,接考信息,免考信息,毕业信息等。 考籍办理要求 1.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2.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3.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的学生,不管其在校学习时间多长,均无学籍。即使修业期满,成绩合格,也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4.学生可以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指定的网站查询录取信息,从而了解自己是否被正式录取。教育部已经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学生可以凭借有效的信息通过指定的渠道了解自己是否是有籍的在校生。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学籍管理办法

自考本科如何注册学籍? 自考生自己是注册不了学籍的,因为自考没有学籍,只有考籍,新生只需要在指定网站上完成注册、报考、网上缴费,照相,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并取得至少一科以上的合格成绩,即可自动获得考籍,无需单独办理考籍。考籍是用来记录考试状态和考试成绩的,包括自然信息,成绩信息,考试违规记录,考籍转移信息,接考信息,免考信息,毕业信息等。 自学考试为什么没有学籍 我们要知道学籍的取得方式是要参加入学考试等一系列录取流程,之后才由学院为大家建立学籍。但是自考没有入学考试,而且不属于院校主办,就连毕业证上都不用盖学院的章,也就是说自考不需要经过“录取”这一流程,自然没有学籍了。 自考学历在学信网查得到吗 自考生没有学籍,所以在毕业之前是无法在学信网上查询到学籍的;省级自考管理机构在每次办理完毕业审核后,还需要报送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备案,由教育部录入学信网,所以刚毕业也无法查询。 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需要进行毕业审核,在每次办完毕业审核之后,会按教育部自考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再进行电子注册、备案;由于自考人数太多,并且审核流程复制,这一系列流程下来需要花的时间需要6个月。 自考生是没有学籍的,报名注册自考取得的是考籍,完成自考相关课程,满足毕业条件申请毕业后,取得学历。因此在学信网上只能查到学历信息,却查不到学籍信息。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生的学籍档案怎么保存

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商代称为“册”,周代叫作“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谓之“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多用“档案”,现统一称作“档案”。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自考生的学籍档案怎么保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自考生的学籍档案怎么保存

自考生的学籍档案材料原件应及时归到自己的人事档案中,存放在相关人事部门。自考是社会性考试,考试机构只负责考生的学籍管理,不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所有自考生从注册报考那天起,就在市自考办的相关系统中,自动生成学籍档案,一经建立,长期有效。

考生取得毕业证书时,市考办会将毕业证书与学籍档案材料原件一起发到考生手中,考生要自行存放学籍档案。有工作单位且单位有存放人事档案部门的自考毕业生,可将学籍档案材料及时送单位人事部门,而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可将学籍档案材料原件存放街道办事处、当地派出所或人才交流中心等有权存放人事档案的部门代管,与自己的人事档案归在一起,一定不要自己拿着,你的'学籍档案应是人事档案的一部分。

在高校研究生录取过程中,有的自考生个人手持自考档案办理调档工作,这是不允许的。考生应该了解每个人的档案都与自己今后升学、就业、提职、出国等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不能忽视自己档案的存放问题。自学考试的学籍档案也叫考籍档案,主要包括《毕业生登记表》和《考生毕业审定表》,内容涉及考生姓名、专业、区县、第一次参加考试时间、准考证号、填表日期、曾用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码、其他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本人简历、奖惩情况、自我总结、单位鉴定、初审及复审等信息。

不同阶段的考生怎么存档呢?

统招专科,专升本后需要把本科毕业之后的档案拿到专科档案所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合并归档。

专科跟本科都是非统招全日制,需要找到高中档案,并且进行合并建档,也就是将高中档案+专科档案+本科档案,一起存放在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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