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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停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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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停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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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停考管理办法

【 #自考# 导语】 自考频道从辽宁招生考试之窗了解到,2022年7月1日起辽宁省停考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和英语两个专科专业,详情如下: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停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补充目录〉有关专业的通知》(考委〔2022〕1号)精神,我省决定停考汉语言文学(专科)和英语(专科)专业,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自2022年7月1日起,停止接受汉语言文学(专科)和英语(专科)专业的新考生报名。二、自2026年起,不再颁发汉语言文学(专科)和英语(专科)专业毕业证书。三、我省停考专业遗留问题处理办法。1、停考专业中未合格的课程,可选择其它专业中名称和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进行考试。2、停考专业中,尚有二门以下(含二门)理论课没有合格成绩不能毕业的,可自主选择自学考试其它原则上相近专业的相关课程参加考试,取得原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即可按原专业申请毕业,最后办理毕业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3、停考专业中,尚有二门以上理论课没有合格成绩不能毕业的,可按自学考试相关规定转入其它专业参加考试,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合格成绩后,按照转入专业申请毕业。

自考专科一旦停考,会设置2年过渡期,在此期间不会再接受新生报考,对于已经报名的老考生还能继续报名参加课程考试,继续办理该专业毕业证书;过渡期满后,就不再办理该专业毕业证书,已注册未毕业的考生可转其他自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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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发挥社会助学对发展我省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以下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根据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要求开展的辅导活动。第四条社会助学机构可通过电视、广播、刊授、函授、面授等形式开展社会助学活动,提倡业余助学与脱产助学、长期助学与短期助学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第六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第七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主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助学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主管部门)。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本地区社会助学工作。县(含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社会助学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管理、指导工作。第二章社会助学的申办与审批第八条省、市主管部门对社会助学机构的审批权限:(一)省属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部、省属高等、中专学校,中央和部队驻粤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向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主管部门审批。(二)市属及市属以下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高等及中专学校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省主管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审批生效。省、市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持有《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社会助学机构,方可从事社会助学。第九条申请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地、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三)有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助学计划;(五)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申请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办报告及主管(依托)单位意见;(二)创办人、办学负责人资历证明资料;(三)办学设备、场地及经费来源等证明资料,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协议书;(四)管理人员及师资资料;(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必须提交合作协议书;(六)填写《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设立申请表》。第十一条社会助学机构申请设立分教点应按以下规定报批:(一)社会助学机构申请在本地区设立分校、分部等分教点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二)社会助学机构申请在省内跨地区设立分教点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三)社会助学机构申请到外省开展社会助学的,应报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省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我省主管部门备案;(四)外省社会助学机构到我省开展社会助学的,应持所在省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经社会助学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主要的就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暂停办理自学考试

考生们在报考自考之后,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就是考试中途,自己的专业停考了。那么,考生们应该如何应对这样情况呢?小编给大家一些建议。1.自考停考的原因从自考制度正式广泛应用以来,每间隔一段时间,教育考试院就会根据社会需求进行专业上的调整。自考专业被停考主要是由于部分专业过于冷门或难度较大,导致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毕业率极低或是报考的人数极少,所以主考院校就会暂停这些专业。这些专业的取消,是为了让自考制度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并更好地优化考试结构。2.自考专业停考后的应对方法自考专业一旦停考,是不会再接受新生报考的。对于已经报名的老考生,一般是设置2~3年的过渡期,这期间内考完所有科目,按照别的专业一样给学历证书。但是如果你错过了这个期限也没事,因为你考过并且合格的科目的科目代码如果和另外一个你想考的专业的科目代码相同,那成绩也是有效的。过渡期第一年停止注册新生,停止其他专业考生转入停考专业,继续安排停考专业课程考试;过渡期第二年停止安排该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实践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继续安排,继续办理该专业毕业证书;过渡期满不再办理该专业毕业证书,已注册未毕业的考生可根据本办法转入其他开考专业继续学习。3.关于自考专业选择的建议首先,对于新生而言,尽量选择优势专业或常规专业报考;其次,如果自己报考的专业被划到“停考专业”或“过渡专业”,应该合理的安排考试时间,尽快完成该专业的课程考试。另外,自己通过的课程较少或者在过渡期限内觉得自己没办法考完全部课程的同学,建议及时转报其他专业,在过渡期内也可将考籍转至其他省市的相关专业。自考政策瞬息万变,很难准确判断。作为考生,面对政策变化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尽全力学习,一次性通过考试,顺利毕业。只有学历真的到手,才能不让自己的努力白费。总之,考生们在备考自考之前,尽量选择一些常规性的专业,尽量不选择冷门的专业,以免日后专业停考,导致自己转专业,且备考负担加重。

鉴于河北省现阶段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决定暂停202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理论课报考。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请广大考生随时关注更新通知公告。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自学考试暂停办理

考生们在报考自考之后,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就是考试中途,自己的专业停考了。那么,考生们应该如何应对这样情况呢?小编给大家一些建议。1.自考停考的原因从自考制度正式广泛应用以来,每间隔一段时间,教育考试院就会根据社会需求进行专业上的调整。自考专业被停考主要是由于部分专业过于冷门或难度较大,导致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毕业率极低或是报考的人数极少,所以主考院校就会暂停这些专业。这些专业的取消,是为了让自考制度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并更好地优化考试结构。2.自考专业停考后的应对方法自考专业一旦停考,是不会再接受新生报考的。对于已经报名的老考生,一般是设置2~3年的过渡期,这期间内考完所有科目,按照别的专业一样给学历证书。但是如果你错过了这个期限也没事,因为你考过并且合格的科目的科目代码如果和另外一个你想考的专业的科目代码相同,那成绩也是有效的。过渡期第一年停止注册新生,停止其他专业考生转入停考专业,继续安排停考专业课程考试;过渡期第二年停止安排该专业理论课程考试,实践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继续安排,继续办理该专业毕业证书;过渡期满不再办理该专业毕业证书,已注册未毕业的考生可根据本办法转入其他开考专业继续学习。3.关于自考专业选择的建议首先,对于新生而言,尽量选择优势专业或常规专业报考;其次,如果自己报考的专业被划到“停考专业”或“过渡专业”,应该合理的安排考试时间,尽快完成该专业的课程考试。另外,自己通过的课程较少或者在过渡期限内觉得自己没办法考完全部课程的同学,建议及时转报其他专业,在过渡期内也可将考籍转至其他省市的相关专业。自考政策瞬息万变,很难准确判断。作为考生,面对政策变化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尽全力学习,一次性通过考试,顺利毕业。只有学历真的到手,才能不让自己的努力白费。总之,考生们在备考自考之前,尽量选择一些常规性的专业,尽量不选择冷门的专业,以免日后专业停考,导致自己转专业,且备考负担加重。

河北新闻网1月4日讯(河北日报教务老师桑珊)今天,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发布公告,将于1月5日至10日参加2023年4月河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理论课程考试。 结合河北省近期疫情防控现状,要求各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及时组织研究具体落实方案和措施,做好考期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建议考生既不必要,也不要跨地区报考公告称,各报考点要在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指导下立即行动,抓紧实施,严格疫情防控。报考期间进行场地通风、消毒,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戴防护口罩,分散就座; 在考点入口处设置体温测量点,对考生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考生进入报考点,应当主动接受体温检测,拒不接受体温检测的,禁止进入报考点; 必须出示“河北健康代码”,显示为绿色代码; 业务办理期间,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密切关注当地疫情形势和相关防疫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大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第九条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第十三条省级教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第五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考委的职责是: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制定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要求和考核大纲;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监督、检查、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第六条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省考委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制定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报名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及考核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第七条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第八条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主考学校的职责是: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具体实践考核工作,评定成绩;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九条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第十条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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