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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考试重点如下: 第二章留意看下经济主权和全球合作原则! 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体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点章节! 第五章重点看第四五节,掌握国际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章考点分布较均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世贸下国际投资规范”,《TRIMs协议》要重点学习,此外,注意ICSID和MIGA体制! 第七章考大题一般是简答。此章重点概念较多。特别提款权,国际储备,融资协议,主办人担保,国际融资租赁,证券欺诈,浮动抵押,备用信用证等概念延伸的简答题! 第八章重点是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和冲突调节! 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选择题了,显而易见的东西看看就行! 考试窍门 1,多做教辅习题和历年真题。 2,自考历年试卷上考点有些重复考,最近四年的试卷要多做。模拟试卷要多做。 3,考试难度大的题目占百分三十不到,将简单题和中等题掌握就行了。 4,如果是记忆的话:将每段话的第一句强记住,后面的内容掌握大义即可。文科和理科有区别的,文科宏观性强。只要你答题不跑偏,大义写对就可捞分。 5,多项选择实在拿不了主意:ABCDE全选满,总能碰对几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经济法概论教材作者是杨紫[火亘] 、徐杰。《经济法概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是2001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自考专科学校怎么选 根据专业选择院校 由于院校资源的限制,每个院校开设的成人自考专业是有限的,而由于开设成人专科的院校,名气一般不会太高,因此在选择院校时,考生不用过多考虑院校的选择,更当注重专业的选择。 专业的选择对学习的难度、学习时间的长短、学历的质量等,都有着直接的影响。正确的专业选择,不仅能降低学习的难度,减少学习过程中的压力,帮助考生更加高效的获取学历,还能为考生提供更好的就业空间,为个人的发展铺设更多的道路。 建议升学本科 虽然专科学历,可以满足当前社会部分单位的要求,但社会对个人的学历要求,是不断提高的,如果考虑长期的发展,建议考生获取本科学历。 有专科学历,可以为考生带来不少社会资源,但是如果考虑到长期的发展,包括升职加薪等,专科学历就有了较大的限制,如果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建议考生通过成人自考获取本科学历,如果条件允许,也可获取学士学位,减少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的学历阻碍。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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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考教材服务网教务老师从宁夏教育考试院了解到,宁夏自考办公布了2023年10月自考课程考试安排,请广大考生注意考试时间,合理安排应试,具体考试安排如下:说明:带*号专业为宁夏高职高专(中职中专)在校生衔接自考本科、专科专业,不接受社会生报考。带★的专业助学组织必须严格按照限定的报考条件招收新生。点击查看:宁夏2023年10月自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汇总2023年4月宁夏自考专升本1030101K法学专业开考课程安排表专业代码专业名称10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月28日(星期六)下午10月29日(星期日)上午10月29日(星期日)下午030101K法学(专升本)00249国际私法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00258保险法00226知识产权法00230合同法00262法律文书写作00167劳动法00233税法00227公司法05680婚姻家庭法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0169房地产法以上就是今天来自全国地区自考教材服务网分享 2023年10月宁夏自考专升本1030101K法学专业开考课程安排表 全部内容,更多自学考试教材和自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自考视频网课,自考重点复习资料,可以咨询在线客服!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单纯从国际经济法的概论可以看出,这门课程相当复杂,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家反托拉斯法、国际货物运输以及保险、国际投资、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支付。很多内容需要专门的知识,比如国际货物买卖以及运输保险等,需要国际贸易的相关知识,国际支付又需要银行业务相关知识,所以学习起来跟其他法律的共同之处相对较少,感觉难以下手。以下几点建议:1,如果能把这些国字头的法律去掉国字,就可能简单不少,打个比方吧,把国际货物买卖法转化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然后从中找相同的地方,这样可能轻松很多。2,繁中取简。先学习相对简单的东西,比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需要相关其他知识的放后面逐一攻克。3,可以选择重点复习。比如国际支付重点在信用证、跟单托收。国际货物运输重点在海商法以及海牙规则。国际货物保险重点在我国的海上货物保险险别,以及英国的海上货物保险法。国际贸易法重点在CISG公约。

我们是同行啊,呵呵,看了这个问题有点两眼发光。本人专业是国际贸易法。单纯从国际经济法的概论可以看出,这门课程相当复杂,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转让、国家反托拉斯法、国际货物运输以及保险、国际投资、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支付。很多内容需要专门的知识,比如国际货物买卖以及运输保险等,需要国际贸易的相关知识,国际支付又需要银行业务相关知识,所以学习起来跟其他法律的共同之处相对较少,感觉难以下手。本人只是学习国际商事交易法,但是还是可以给你如下建议:1,如果能把这些国字头的法律去掉国字,就可能简单不少,打个比方吧,把国际货物买卖法转化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然后从中找相同的地方,这样可能轻松很多。2,繁中取简。先学习相对简单的东西,比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需要相关其他知识的放后面逐一攻克。3,可以选择重点复习。比如国际支付重点在信用证、跟单托收。国际货物运输重点在海商法以及海牙规则。国际货物保险重点在我国的海上货物保险险别,以及英国的海上货物保险法。国际贸易法重点在CISG公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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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考试了!教材是更新了 但是没有课件啊 看课本就行了 头一次改不准难喽 尤其 公司法 合同法 企业法 破产法 其次是证券法

没有更新。也没有可见啊,没有必要要那个东西,自己好好看看在做点试卷就可以了。

现在是用的新教材,复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了,如果没有课本,现在抓紧时候买复习,再买本自考白皮书结合起来复习,很容易就通过了.

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2)提炼方法:“属+种差”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二、经济法的特征: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和规制性:A、经济性: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b.表现: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2)现代性;体现: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三、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2、经济法的地位:(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B、与民法: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D、与社会法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四、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二、经济法的宗旨: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2.确立标准:(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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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1]  因此,有观点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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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简答串讲,放不下了1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 汇率 汇率是一国货币折算成他国货币的比率,也就是用一种货币表示另一种货币的价格。 3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4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5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6 仲裁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其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居中裁决的活动。 7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8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产生的争议。 9 定金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对方的货币。 10 债券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依法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权债务凭证。 11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对非因本人意愿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12 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即税收征纳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内容。 13 提存 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债务人,同时也兼顾了债权人的利益。 14 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使环境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15 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要素和能量,包括土地、森林、草原、水、矿藏、生物。 16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7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是指对已经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流通和转让的行为。 18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9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0 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用于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用以计量的货币,是单位主要会计核算业务所使用的货币。 21 破产 破产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它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延迟偿还债务的和解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依法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以免除。 22 工业产权 在我国法律上,工业产权实际上是关于技术成果专有权和有商业信誉的标记权的总称。 23 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有时也称为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其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债务。 24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5 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 征和特性的总和。 26 审计 审计是指由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对规定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核、评价的监督活动。 27 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主要指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关系。 28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可以简称为缔约责任。缔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 能产生效力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 29 保险 保险一般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通过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事故或者特定事件导致的损失给予经济的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30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是成员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方。 31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2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生态平衡等客观规律的要求,自觉采取各种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手段),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33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34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 35 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36 实质公正原则 实质公正是指立法中的公正原则和规则在社会现实中得到真实、客观的落实。 37 金融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38 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也叫外汇管制,是指国家为了维护本国货币汇价,平衡进出口贸易,改善国际收支,对外汇买卖、收入和支出、对结汇、售汇及付汇,以及外汇进出国境等金融活动实行的一整套限制措施。 39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银行,它是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的专门金融机构。 40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取得控制权的目的。

考《经济法概论》重点学习资料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法的产生和类型 1,法的产生根源: 法是随着私有制财产和阶级划分的出现以及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法的四种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3,*法是阶级、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4,@法的前三种历史类型与最后一种的社会主义法有本质区别:前三者均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是最新、最高也是最后一个类型的法,是真正体现工人阶段和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 二,法的本质和定义 1,法的本质: 阶级性, 社会性, 社会职能。 法的特征: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3)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为规范文件,是人们发布遵守的行为规则。 2,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3,*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但同时也具有社会性和社会职能。 三,法的渊源和结构 1,我国法的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 2,*法律规范构成的三个要素: 假定, 处理, 制裁 3,法律规范的种类: 按表现形式分类: A.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4,*在法的渊源之外的其他个人的讲话、意见、法学著作、判例、习惯等,都不是法。 5,@现行经济法律的某一条款中有哪些法律规范要素? 四,法与政策、道德的关系 1,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一致性:有高度的同一性,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 密切联系:政策是法的灵魂,是法的指导思想,核心内容,有法无规定时,更需要运用政策。同时,政策实现也靠法。 区别: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规范性,稳定性。有国家强制性保证实行,违反时要受到国家制裁。政策可根据形势变化而修正。 2,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一致性:都是一种行为规则,社会规范,两者在基本精神,任务和作用上都是一致的。 区别:在剥削阶级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阶级的道德,道德与法的产生和存在,调整对象和范围,表现形式以及强制力方面都不同。 3,*法与政策的关系实质上是国家和党的关系: (见书 9 页) 4,*法与道德的关系在阶级社会内有不同的表现: 五,法人和法人制度 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权利能力—-企业法人所具有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行为能力—-企业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法人和法人制度 5,*我国必须运用法人制度 6,*法人的独立性 六,代理制度 1,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有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2,代理的特征: A.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独立自主地进行代理行为。 C.代理人是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D.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接受,从而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3,*代理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 4,*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依照委托代理协议,各自享受权利,承担责任。 七,所有权制度 (所有制——对生产资料占有和支配的经济制度。) 1,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属于上层建筑。 所有权的性质: 绝对性; 排他性。 2,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和处分的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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