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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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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考的专业是否有选修课,如果有的话,那就是十几门课加起来,学分到了就行。要是没有的话,那就是你必须考完它规定的科目。像你这种情况建议,专科不要去自考了,就选择一个相对轻松的网院什么的,然后本科再去选择一个自考读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第九条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第十三条省级教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规章制度: 高等教育 自学 考试 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 大学 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 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 计划 、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管理 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 鉴定 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 报考 ,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 研究生 、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 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 资格 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 证明 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 报告 》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

自学考试开考论证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三)有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自考实践课的考核跟笔试是不同的,笔试都是所有自考生统一参加考试,而实践课是由主考学校进行,是主考院校对某门专业课程的检测。 各位自考考生在考实践课程的时候是需要去到主考学校考的。自考的实践课其实就是上机实习,需要这几门课程的考试通过之后才可以报名参加实践考核。 考试内容:这类课程的考核就是实践性环节考核,是对自考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 实践环节考核课程,包括毕业论文以及毕业设计的答辩,报名工作都是由各主考学校组织与实施的。 注:自考,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出校门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各学历层次的要求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教育同学历层次的水平相一致。 专业考试计划作为国家学历考试的“总体设计蓝图”由各专业委员会按照严格的组织程序论证,确定开考专业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学历层次、规格、课程设置、课程学分数、实践环节考核要求,推荐教材和参考书目。 专业考试计划是实施国家考试的标准性、法规性文件,是个人制定自学计划、助学单位制定辅导计划的主要依据。 1998年调整后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共分哲学、经济管理、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教育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学。 艺术、历史学、理学、矿业、机械、电工电子与信息、土建、化工、轻工、纺织、食品、交通、运输、农科、医药和军事等23类,共有专业224个,其中专科专业141个,独立本科段专业61个,专本衔接的本科专业22个。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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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会计专业论文

有现实和理论意义。 2、材料充分。有充分的资料来论证。 3、题目范围适度。不宜过大或过小。提倡“小题大做”,将某一重点问题谈透,谈清。 B)选题方向 一、会计方面:题材广泛,包括管理会计和成本会计方面。 e.g. 会计信息质量管理;会计核算(与具体准则有关);会计信息市场;资本市场;会计信息失真及治理;会计准则方面:一般准则与具体准则之间的关系;具体准则在运用之中的问题。成本会计方面:与本核算相关。管理会计方面:成本决策;投资决策等,选一个来写。 注意事项:写大题目(老题目)要有独到的地方,答辩难度较大。E.g. 谈会计信息失真及治理;选题难,撰写难,但通过容易。E.g. 环境会计,绿色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等。以上这些题目新,研究不足。 总之,论文写得太平淡,会导致通不过。 二、财务方面:有关财务管理(管理会计)方面,会较多地运用到相关的数学模型,引用大量的数字资料。E.g. 论财务管理环境、体制、公司结构、资本结构等。 三、审计方面:审计方面资料丰富,案例较多。 e.g. 审计地位;CPA的社会责任;CPA的民事责任;CPA验资,CPA人力预测;CPA风险防范问题;入世后的会计市场;审计市场;部分业务需要国际CPA介入等。 四、电算化方面; 1、会计电算化:有关电算化的核算作用;有关电算化的内部控制作用等; 2、财务方面:用计算机作决策,建模型。 3、利用计算机审计。 C)如何写作 一、选自己感兴趣的题目,让老师来指导你。 二、选题步骤如下: 1、看大量资料,寻找感兴趣的问题。找报纸,书籍,杂志,作摘录,索引。最后总结出自己对哪些方面有兴趣。 另:a:如果你同意书中的观点,可以写按照作者的思路写。 b: 如果不同意,亦可提出自己的观点。当然,老师会偏好于第二种情况,尽量形成自己的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 2、选题时要有理论的支持。 3、要考虑篇幅的问题,应小题大做。 三、写作中的注意事项: 1、论文观点要突出,要开门见山。一定要写提纲,排除与论文无关的内容,故要作到论点突出,围绕中心。 2、论据充分,要围绕论点: 本科论文不宜采用实证法来研究问题。还要注意引用公式不 要用错了。引用资料需要标明出处,借助别人的资料阐明自己的论点,千万不要断章取义。有多个论据时要注意剪裁,选最有说服力的几个。 3、逻辑推理正确:要有前因后果,首尾贯通,前呼后应。可以采用演绎法,归纳法。注意资料的相关性。在文章中加入过多的资料会影响文章的逻辑连贯性。影响文章的表现力。 4、注意文字的润色。首先保证没有错字,别字。其次杜绝关键点的错别字,这会导致文章歧义。 D)后话 一定先后大纲,先交大纲,大纲要体现逻辑性。大纲不需要面面俱到,但求把一个问题说清楚。根据大纲,明确几个需要重点阐述的问题。再去找资料,不断丰富相关的资料,找最有说服力的资料,注意取舍。最后形成文章要多读几遍,作必要的调整。有问题一定要向导师虚心求教,主动把自己的想法与导师沟通。

自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当地政策, 点击立即了解>> 会计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技巧: 一、写作原则 (1)超前性。在论文选题前,要选择具有前瞻性的题目,即对我国职能部门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时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论题。 (2)实用性。我们在做论文写作时切忌空谈,切忌重复已过时的东西,要选择工作中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现实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新的见解。 (3)时间性。特别提醒撰写会计方面论文的同学,由于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现行会计制度,因此,我们在进行论文写作时要注意参考2001年以后刊物发表的文章。如:写会计信息失真方面的文章同学注意。自从现行制度颁布后,从制度层面已将会计信息造假问题杜绝了,建议这方面的论题就不要再选了。 (4)观点正确。论文写作时,其观点不要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相违背。 (5)论题要严格限定在会计、财务、审计和会计电算化方面;或写财务会计专业与其他学科交叉方面的论题。如:“税收筹划对企业理财活动的影响”等。其主旨必须体现出财务会计专业的内容。否则就离题了。 二、构思 1、选题 (1)不是所有刊物发表的题目都适合我们写。因为会计专业本科论文完成字数要求在8000至10000字之间,而有些发表的论文题目写作字数达不到我们规定字数要求,故并不适合我们选用。 (2)若写与会计专业实践相结合方面论文时,要突出所学财务会计专业理论与方法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离开这一指导作用,论文将变成调查报告或工作总结。 (3)要注意审题。有的同学为了追求题目新颖,确定题目时,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况。如:有的同学把题目定为“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创新”。我们知道,对于企业内部控制问题有关部门没有出台完整的规定,该题属于探讨性问题,更无从在此基础上创新了。 (4)论题要有探讨价值。论文的写作要以建立和完善相关规定或解决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为对象,如:“浅谈我国的财务分布报告”。该题针对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对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分布报告》征求意见稿有一定参考价值。相反,有一些同学《关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加强成本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类题目写起来很空,又没有实际内容。因此,建议同学们不要选择这些题目作为论文来写。 2、写作过程 一旦确定题目后,就要开始写作了,写作的时候要注意: 第一,确定题目;围绕题目搜集有关资料;第三,对相关资料进行筛选;第四,根据筛选后的资料确定论文提纲,在提纲中把自己的观点融入其中;第五,依据详细提纲开始论文写作。 同学们在收集资料时,可以到图书馆查找一下刊物:《会计研究》、《财务与会计》、《财务与会计导刊》、《财会通讯》、《财会月刊》、《中国农业会计》、《现代会计》等,还可以参考各财经院校学报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文章。 三、应注意的问题 (1)题目和内容要一致。如:有的同学在写“试论企业内部控制”一题时,夹杂了许多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的内容,表现出题目与内容相脱节,从而消弱了主题。 (2)论文结构要严谨。论文提纲确定后,要看看其结构是否合理。举例说明:“试论审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的一般结构应为: 审计风险的定义。进行各国审计风险定义比较,通过比较得出结论;审计风险的特征。对特征进行详细说明;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对审计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逐项分析;审计风险的控制。主要把控制审计风险的步骤写出来;审计风险的防范。把防范的主要措施写出来。举例:例如,在防范审计风险方面,现行会计制度中那些不够规范的方面还需改进,怎样改进。国际上成功范例给我们的启示。 (3)文章内容要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4)论文写作要能够反映出当前我国财务会计领域关注的问题,要看近几年的相关刊物。 (5)语言精炼,文笔流畅,标点正确。 如果是有一定文笔基础的考生再加上自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相信是不难写出好的论文的,所以,平时的学习积累很重要,千万别想着临时抱佛脚,有侥幸心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

昆明自考开考专业有两种形式,一是: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是指面向整个社会,涉及多个部门、行业的需要而开考的专业。二是部门、行业委托开考专业:是指部门、行业为了满足自身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委托考试机构开考的专业。对报考人员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昆明省目前部门、行业委托开考专业有两类:公安管理类和医药类。 昆明自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和委托开考专业的区别 1、报名地点不同: 面向社会开考自考专业到所在地招考办报名或网上报名;委托开考专业由系统部门组织报名; 2、考籍管理不同: 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由各地招考办免费管理;系统委托开考专业由各系统部门负责管理; 3、准考证号不同: 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准考证的第7位为“1、2‘’;委托开考专业准考证的第7位为”5、6”; 4、面向的报考对象不同: 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报考对象不受限制,所有满足自考条件的人都可以报考;委托开考的专业:是指由行业或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委托自考机构开考的专业,主要是为本部门、本行业培养需要的人才。 昆明自考委托开考专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行业部门对专门人才的需要,向全国考委提出委托开考申请,由全国考委协调地方考试机构进行考试。是为了提升系统内人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他们的学历层次,委托自考办开考的专业。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专业分为两类,一种是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而另一种就是委托开考专业,我们常常看到的自学考试就是面向社会开考的,委托开考专业并不对社会开放,考生只能通过指定的机构、部门以及学校才能注册报考,有一些委托开考专业还需要由机构或者是学校组织面授辅导进行。自学考试委托开考专业最早期是行业为了提升行业系统内部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及业务能力委托当地自学考试办开设的专业,所以绝大多数的委托开考专业是不对外开放报名的,自学考试新生在报名专业的时候也不要选择委托开考专业。委托开考专业是指由行业或部门根据自身的需要,提升本系统内人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他们的学历层次,委托自学考试办开考的专业。但一些委托开考专业也会面向社会招收一定的学生。这些同学参加这些专业的考试,必须通过委托单位进行注册和报考。一些委托开考专业还会对本专业学生举办辅导面授等。新生第一次报考委托开考专业,不能自行注册,必须通过委托单位进行。部分委托开考专业在注册后,允许考生自行报考,大部分专业则统一由委托单位进行报考。委托开考专业的报考具体要求和委托单位联系方式,在每次报考通知中都会有一个附件标明,请考生在注册报考时注意。自考/专升本有疑问、不知道自考/专升本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专升本考试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自学考试会计专业开通课程

自考本科会计专业课程有哪些? 必考的科目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高级财务会计》、《财务报表分析(一)》、《审计学》、《金融理论与务实》、《资产评估》、《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市场营销学》、《面向对象数据库技术》、《计算机网络基础》、《信息系统开发》。 选考科目有:《英语二》、《财政学》、《会计制度设计》、《国际会计与审计准则》;加考的科目有《财务管理学》、《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政治经济学(财经类)》、《管理会计(一)》、《国际经济法学概论》。 自学考试会计专业就业前景好不好 会计——财务管理现在热度最高的专业,进入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捷径。就业前景好,薪资较好,工作环境好,如果努力一点,进入外资企业,收入相当可观。自考会计本科是指通过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取会计本科学历,是目前进入会计行业的其中一种途径。会计的就业前景十分广泛,会计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从事大中型企事业单位、银行及其它大中型经济组织的一般会计核算及审计岗位。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教务老师,听见很多自考的同学在问自考会计本科课程有哪些(社会学自考本科课程有哪些)相关问题,那么今天教务老师来告诉同学们这些问题的解答!自学考试会计专业本科有哪些科目自学考试会计专业本科有哪些科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学考试、自考,部分地区分小自考、大自考,实际国家并无大自考、小自考之分。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自学考试会计专业本科有哪些科目,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自学考试会计专业本科有哪些科目:自考本科的会计专业主要考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线性代数、高级财务会计、财务报表分析、审计学、金融理论与实务、资产评估、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市场营销学等科目。自考会计专业难不难:自考本科会计专业对于零基础的考生来说有一定难度,涉及到的’领域较广,包括鉴证,审计,税收,公司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破产清算,法务会计,预算制定,商业咨询等,因此,要求考生投入大量的精力。但是会计学专业和护理专业一样都是专业性较强,而且不容易受其他专业的学生影响的专业,只要专业知识过硬,会计核算,记账等能力强,毕业后能轻松实现就业,且工资较高,工作环境良好,所以大部分女生都比较喜欢这类的工作。自学考试报名后有效期是几年:部分省份是永久有效的,部分省份有效期为8年。天津、黑龙江、陕西、江西、辽宁、河南省份的自考成绩有效期规定为单科8年有效期。北京、上海、山东、河北、湖南等省份则没有执行这一规定,也就是这些省份自考成绩没有期限。自考生的考试课程大概都在15门左右,自考考试和普通考试相差不多,实行的是60分及格制,每个自考考试科目达到60分或以上成绩就可以拿到单科的合格证书。自考会计本科包括哪些科目1、我觉得选择自考,就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取得证书。你要先看看当地每年设置几次考试,每次安排的考试科目是什么,各地都不是完全相同的;再根据自己的时间,决定选择考什么科目。 2、别人说的不一定适合自己,例如,公共课程每次考试中几乎都会安排,专业课程一年可能就考一次,那么你就应该把握专业课程的首次通过率,节省时间嘛! 3、到zikao365网–各地自考–自己地区–考试计划栏目,先看看此专业的考试科目,在了解当地的考试安排,最后再选择科目。自考会计本科主考科目有哪些?需要考几门加上毕业论文一共有14门,课程有:毛泽东思想概论、英语、高等数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金融理论与实物、资产评估、高级财务会计、审计学、财务报表分析、市场营销学、会计制度设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物、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毕业论文。1)会计、部门科技等专业专科毕业生可以直接报考;2)经济类其他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以报考,但须加考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等三门课程;3)其他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以报考,但须加考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管理会计、政治经济学[高等数学]等五门课程。学校:湖南大学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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