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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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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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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应考者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专门技能等。第三条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第四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考委的职责是:1、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2、制定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3、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4、监督、检查、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5、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第六条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它高等院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省考委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2、制定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3、组织报名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4、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及考核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5、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6、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书。第七条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第八条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工作。主考学校的职责是: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2、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3、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4、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成绩。5、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6、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它工作。第九条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第十条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1、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2、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第三章报名及考核地点(场所)第十一条应考者一般在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应考者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第十二条报名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考委确定。第十三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和所需各种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考核大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四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场所),一般应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其它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逐步建立实践性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基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第九条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第十三条省级教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鼓励员工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第九条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第十三条省级教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方法 。 第二条 本方法 适用于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认定学历和考核验收考试及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考试。 报名与考试 第三条 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户口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操持 报名手续。 首次报名的应考者,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须持工作证、户口薄和居民(军人)身份证报名。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的应考者,还须持有自己 专科毕业证等学历证件。 第四条 凡属部门委托开考、认定学历、考核验收考试的,均由业务部门或被考核验收单位担任 操持 报名。 第五条 应考者凭准考证参与 考试。 第六条 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局部 )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七条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 “省考委”)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与 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转专业、转考、停和寄考。 第八条 应考者要求转专业,必需 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 转专业应在报名前由自己 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县(区)、地(市)自学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考委批准。 第九条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化 需要转移地域 参与 考试的,应按当地规定操持 转考手续。 第十条 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委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与 考试。 第十一条 经全国考委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应考者报考相适专业;没有相近专业的,可重新选择专业。 第十二条 凡经同意转专业、转考的应考者,其原考试合格课键与新报专业课程同名,且学分要求高于新报专业课程或相同的可准予免考。 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考后,原准考证作废,重发新证。 第十四条 应考者长期(一年以上)在外省工作,难以前往 本省玲加考试的,经外省考委同意,可以操持 寄考手续参与 考试。 第十五条 外省考委应将寄考者合格试卷和单科合格证书的副键寄回原省考委。 毕业 第十六条 应考者完成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分数 ,经思想品德鉴定契合 要求者,由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共同签署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担任 ,非在职人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担任 。本文转载链接:|更多

自学考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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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办负责:1. 负责起草有关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2. 负责衔接助学协议审核、注册、沟通课程考核成绩的认定、办证及监督管理等工作;3. 组织自考专业申报,编制开考专业的考试计划,论证、落实课程设置及教材选用;4. 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及自学考试教材、自学指导书等;5. 推选教师参与国家和省考试院命题中心的命题、审题;6.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考试、考核工作;7. 组织自考的评卷、登分、清档、建档及学生转免考等工作;8. 组织主考专业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含毕业论文的答辩);9. 负责毕(结)业生资格审查及毕(结)业证书的办理和发放;10. 配合系统委托单位自学考试管理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11. 负责省外开考专业的主考工作;12. 完成院领导交办或院内部门协办的工作。 主考院校负责:根据全国高等自考委员会和各区县自考办的要求,开设自考相关专业,制定考试科目。

自学考试我们或许耳熟能详,但是那些关于成人自考的具体信息恐怕大家还不会是很了解,下面教务老师就跟大家讲讲。自考工商管理就业前景有哪些?

自考工商管理就业前景有哪些?

就业方向:

①国家和地方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工作等。

②业管理部门、大中型工商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③涉外公司经营管理、金融、商贸企业等领域的工作。

自考优势作用是什么?

1、提升学历。提升学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为了使自己不落伍,跟上时代的发展,自考是提升自己学历的不错选择;

2、提供求职门槛。现在许多大型企业,尤其是教师、公务员、司法方面的考试都需要本科学历,自考是受国家承认的,尽管有些企业不承但总之当你在有真本事时,他就会承认了,公司里本科学历的人加工资时也有你的一份。

3、报考研究生。专科生只能在专科毕业满两年后,以同等学力报考研究生,尽管国家规定允许专科毕业满两年后以同等学力报考研究生,但许多大学实际上却不愿招收专科生,会在许多方面设障碍,要求发表论文,加试专业课,英语达到什么水平等。另外,在职获取硕士学位还要有学士学位,如果是专科,今后若想在职获取硕士学位,机会渺茫。

4、出国留学。留学许多国家都承认我国的本科学历,尤其是自考,在几种专升本途径中相对难度高,在国际上的认可度非常高,世界上二十几个主要发达国家都承认我国的自考,有了本科,就可以在国外直接报读更高一级学历了。

5、参与职称评定。职称评定如今各类职称评定几乎都与学历挂钩,在评定高级职称时专科以下基本上没有机会,而许多的单位的主管领导几乎都是由高级职称的人担任的,没有高级职称会丧失许多当主管领导的机会,而没有本科,又会丧失评高级职称的机会。

6、一线城市落户。落户口许多一线城市积分落户政策,专科=60分,本科=80分,学位=10分。

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发挥社会助学对发展我省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以下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根据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要求开展的辅导活动。第四条社会助学机构可通过电视、广播、刊授、函授、面授等形式开展社会助学活动,提倡业余助学与脱产助学、长期助学与短期助学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第六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第七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主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助学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主管部门)。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本地区社会助学工作。县(含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社会助学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管理、指导工作。第二章社会助学的申办与审批第八条省、市主管部门对社会助学机构的审批权限:(一)省属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部、省属高等、中专学校,中央和部队驻粤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向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主管部门审批。(二)市属及市属以下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高等及中专学校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省主管部门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审批生效。省、市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持有《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许可证》的社会助学机构,方可从事社会助学。第九条申请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地、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三)有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助学计划;(五)有与助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申请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办报告及主管(依托)单位意见;(二)创办人、办学负责人资历证明资料;(三)办学设备、场地及经费来源等证明资料,租用办公用房、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必须提交租用协议书;(四)管理人员及师资资料;(五)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必须提交合作协议书;(六)填写《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设立申请表》。第十一条社会助学机构申请设立分教点应按以下规定报批:(一)社会助学机构申请在本地区设立分校、分部等分教点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二)社会助学机构申请在省内跨地区设立分教点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向所在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三)社会助学机构申请到外省开展社会助学的,应报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省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我省主管部门备案;(四)外省社会助学机构到我省开展社会助学的,应持所在省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经社会助学所在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主要的就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大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开考专业的宏观管理,促进高等教育自觉考试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办考条件的实际可能开考专业,注重开考社会急需的专业。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三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负责制定全国开考专业的规划和专业考试标准及其有关规定,负责各地开考专业的审批与备案工作。高等教育自觉考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凡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自学考试专业的开考,必须在全国考委指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开考专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开考专业和拟定专业考试计划。第五条省级考委开考专业可直接面向社会,也可接受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提倡和鼓励省际协作或区域协作开考。未经有关省级考委准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考。第二章开考专业第六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应以专科为主,适当发展本科。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可拓宽专业服务范围,增设选考课或设置专业方向,以增强适应性。开考本科专业,应以独立设置的本科段(即以专科毕业为起点)为主。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如需开考专业目录中未有的专业,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专业名称,规范专业知识结构。第八条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关专业的设置和专业考试标准的拟定,对各地开考本专业的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未分管的专业,全国考委可视情况组成临时专业设置评议小组进行论证、审查或评估工作。第九条为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国教委要定期审查、调整改造已有的专业,制定并公布各地普遍适用的专业考试计划。第十条全国考委审批的开考专业,是指全国未颁布或批转的、各省级考委准备开考的专业。审批开考专业,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批复。暂不批准开考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省级考委按照全国颁布或批转各地的专业考试计划开考专业的,应在开考条件和课程是否有所调整等方面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开考前七个月报全国考委备案。第十一条省级考委拟开考专业,必须按规定程序至少在开考前十个月向全国考委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考。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开考。第十二条省级考委申报开考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经费保证;(二)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应有自学考试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三)有较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考试计划;(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第十三条省级教委申报开考专业,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考专业的申请报告;(二)开考专业的论证材料;(三)专业考试计划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省级考委根据当地开考专业和社会需求的实际情况,可决定停考专业。对决定停考的专业,须报全国考委备案,并认真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部门委托全国考委协调开考专业的停考,双方应共同协商,做好停考的善后工作,并提前一年通知各地。个别地区要求提前停考的,须经全国考委同意。第三章专业考试计划第十五条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专业考试标准,是开考专业和实施考试的依据,体现造就和选拔专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第十六条制定专业考试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政治与业务、理论与实践、当前与长远三方面的关系。第十七条专业考试计划由全国考委或省级考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或拟定。各省级考委拟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应报全国考委审批后,方可公布实施。第十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本科(含本科分段)、独立本科段三种类型。

第五条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全国考委的职责是:制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制定全国协调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要求和考核大纲;审批和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和考核大纲;监督、检查、评估各地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研究工作。第六条省考委负责管理本省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组织主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省考委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制定本省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报名工作,安排考核时间,确定考核地点(场所);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及考核教师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颁发考核合格证。第七条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省考办应设立或明确相应机构并配备人员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第八条主考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主考学校的职责是: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具体实践考核工作,评定成绩;协助省考委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九条主考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应建立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第十条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等工作。

  •   索引序列
  •   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   鼓励员工自学考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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