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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自考本科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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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自考本科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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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商业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6、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9、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0、论有限合伙11、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12、论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1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立法问题思考 14、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对策研究 15、WTO下我国税收立法的思考

法律经济学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形成的、具有强大发展优势的新学科。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一 1. 论述商业银行的性质及其主要责任 2. 论述审计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区别 3. 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4. 试论国家审计监督的原则 5. 试论我国建立社会审计的必要性 6. 试论经济法理论创立条件 7. 大陆法系经济法理论与英美法系经济法理论之比较 8. 经济法理论的研究物件和研究方法初探 9. 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机能 10. 经济法产生动因分析 11. 法的结构变动与经济法 12. 论经济立法的宪法地位 13. 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分析 14. *** 职能转变的经济法思考 15. 经济规律与经济法 16. 评经济法的宗旨 17. 确定经济法调整范围的依据 18. 试论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结构 19. 论经济法机制 20. 论经济法秩序 二 1. 金融机构、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职能分工 2. 金融体制改革中的特有风险及金融稳定机制设计 3. 人民币汇率生成机制改革对短期资本流动和国际收支的影响 4. 汇率波动的金融风险及其应对手段 5.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对产出、进出口总量和结构影响及其作用途径 6. 本外币政策协调的规则、工具和目标 7. 利率市场化对金融机构定价、盈利能力等微观因素的影响 8. 利率市场化背景下货币市场利率和存贷款利率之间的相关性 9. 开放经济条件下境内外利率的互动影响及其体现 10. 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业市场竞争性、资金跨地区或跨机构流动的影响 11. 利率市场化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和内部评级等要求 12. 金融产品创新的跨市场效应 13. 居民预期下货币信贷市场、资本市场和资产市场的均衡问题 14. 多市场均衡基础上的货币传导渠道 15. 应对金融创新的货币政策目标和工具变革 16. 国有银行改革对原有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冲击 17. 国有银行改革对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资金总量执行的影响 三 1.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障 2.试论我国经济法的调整物件 3.试论巨集观经济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4.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5.试比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6.论网路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适用 7.试论商业贿赂和特征 8.试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9.试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所遵循的原则 10.试述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11.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2.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 13.试述我国证券发行制度 14.试述我国证券交易制度 15.试述票据权利的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的区别 16.试述在统计工作中必须贯彻的原则 17.试述我国的投资主体 18.论述我国的银行体系 19.论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20.论述贷款原则和贷款条件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劳动债权之法律研究;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构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视角;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特别清算制度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经济学本科自考论文题目

提供一些产业经济学的毕业论文题目,供参考。1.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制度环境构建2.加入WTO后我国电信业的现状和发展战略3.基础设施领域的民营化问题4. 我国城市公用事业的融资问题5.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管制问题6.城市化进程中的二元结构难题及对策研究7.城市化与二、三产业发展的关系问题 8.从电力严重短缺看基础性产业的市场化改革9.从电力短缺看基础性产业超前建设的必要性10.基础产业(相对于其他产业)超前建设程度的研究11.国家垄断行业改革的难点与路径12.“中国制造”的产业基础发展研究13.产业集群与区域国际竞争力研究14.产业集聚与中国地区差距15.专业市场的交易效率及其创新转型17.中小企业集群组织结构研究18.城市公用事业发展及其相关问题研究19.论我国医药价格形成机制20.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放松管制政策21.我国电信产业发展的相关问题22.医疗服务市场化与医疗体制改革23.产业发展与小城镇协调发展问题研究24.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管理机制研究25.城市水资源高效利用问题(包括水价、管理体制等)26.农业的产业化、市场化研究27.某地区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问题28.矿业安全问题研究29.目前我国煤、电价格冲突问题研究30.对我国邮政产业管制体制改革的分析31.论我国民航产业的放松管制及其管制政策32.论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融资体制改革33.后WTO时代中国产业竞争力研究34.流通产业政府管制研究35.自然垄断产业政府管制研究36.第三产业发展与产业结构升级37.新农村建设与农村流通产业连锁化发展研究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经济学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产业链竞争力理论研究2、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3、城市交通与城市空间演化相互作用机制研究4、城乡一体化的理论探索与实证研究--以成都市为例5、城镇住房分类供应与保障制度研究6、创意产业发展与中国经济转型的互动研究7、创意产业与区域经济增长互动发展研究8、促进中部崛起研究9、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研究10、低碳经济范式下的环境保护评价指标体系研究11、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管研究12、东北地区区域城市空间重构机制与路径研究13、东北亚区域能源安全与能源合作研究14、都市旅游发展与政府职能研究15、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研究

学术堂整理了20个经济学论文题目,供你选择:1、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互关系研究进展2、探析艺术品市场与社会经济的相互影响3、退耕还林工程对生态环境及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探讨4、清末民国时期四川烟草业与地域社会经济初论5、基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城市管理模式探究6、社会经济发展与电力需求关联研究综述7、社会经济发展中审计问责的内涵与实现途径8、统计工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9、雾霾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治理对策--基于无锡地区的探索10、我国房地产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相互协调11、"营改增"对我国社会经济及企业的意义12、浅析我国房地产行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13、新常态下信息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14、电子商务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演进路径--基于结构方程模型展开15、新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城市经营的定位转变16、干旱区耕地景观格局碎化特征及社会经济驱动因素分析17、关于气候变化对社会经济系统影响的机理和途径的探讨18、民航安全状况与社会经济指标关联分析19、新媒体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简析20、当代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困境与策略选择

题目范围小、比较好写的经济学论文题目,可以参考:1.明星演唱会门票价格中的“粉丝经济”优劣影响分析2.奢侈消费行为的经济学分析3.当前楼市调控的经济学原理4.开征房产税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分析5.打官司的经济学分析6.腐败的经济学分析7.从经济学角度看“希望工程”的合理性8.从春晚看边际效用递减规律9.我国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机理分析10.拉高油价的力量分析11.反微软公司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12.阶梯电价制度的思考13.农产品品牌经营问题研究(可进行个案分析)14.“达人秀”类选秀的经济学分析15.民工荒问题思考16.从电池回收分析外部性

自考本科经济法概论真题

全国2010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财)试题及参考答案课程代码:00043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称为( B )A.独占垄断B.经济性垄断C.自然垄断D.行政性垄断P151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D )A.自主选择购买某一品牌的冰箱B.选择接受甲、乙、丙、丁等若干经营者的服务C.询问提供餐饮服务的服务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D.只要对购买的产品不满意,就可以退换产品P190~192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要约的是( D )A.为建设办公楼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B.为增发新股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股说明书C.为宣传新产品而在电视上发布广告D.向乙公司发出包括货物品种、价格、供货时间等内容的订货函P108,ABC 项为要约邀请。4.人民币的发行权属于( A )A.中国人民银行B.政策性银行C.中国银监会D.国务院P1995.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B )A.5 年B.10 年C.15 年D.20 年P1466.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管理表述不正确的是( D )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严格审查B.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C.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D.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可以从事股票经营业务P202 倒数第二段。7.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C )A.1 年B.2 年C.3 年D.4 年P2708.下列资源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D )A.土地B.草原C.森林D.野生动物P260 和P267,ABC 三项可以为国家所有,也可以为集体所有。9.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D )A.劳动合同的期限B.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C.社会保险D.违约金P25010.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A )A.10% B.20% C.2 倍D.4 倍P22511.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消费者协会职能的一项是( A )A.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B.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裁决C.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事项进行鉴定D.向经营者提供有偿咨询服务P19012.下列各项中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的是( A )A.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B.建设工程C.刚从地里刨出的土豆D.从鱼塘里打捞出的野生鱼P175~176,CD 项属于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13.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享有的职权是( A )A.检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B.研究制订有关竞争政策C.查封经营者的相关资产D.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P16314.王某因履行本职工作做出了一项发明,该发明为( A )A.职务发明B.非职务发明C.共同发明D.委托发明P1341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C )A.质量约定不明的,按债务人企业标准履行B.价款和报酬不明的,按履行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C.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D.履行费用不明的,由债权人负担P114~11516.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公司要求管理人归还原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器设备,乙公司行使的是( C )A.追回权B.别除权C.取回权D.抵销权P10517.甲、乙、丙三人拟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 万元。甲、乙、丙三人首次出资额最少应为( B )A.2 万元B.3万元C.5万元D.10 万元P81,必须同时满足公司法对首次出资规定的两个“不得低于”的条件。后一个“不得低于”指的是不得低于3 万元人民币。1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修改章程必须( C )A.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B.经全体董事2/3 以上通过C.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D.经出席会议的董事2/3 以上通过P69 第三段19.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在该企业解散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该企业的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投资人的偿债责任消灭。这里的法定期限为( D )A.1 年B.2 年C.3 年D.5 年P6220.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项是( C )A.运输服务B.金融服务C.加工劳务D.广告服务P230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0 小题,每小题2 分,共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ACD )A.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B.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C.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D.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E.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P61,D 项是正确的,教材上“或家庭财产”的内容不影响本题的答案。22.产品缺陷的类型有( ABD )A.制造缺陷B.设计缺陷C.开发缺陷D.警示缺陷E.标识缺陷P18323.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 ABCDE )A.污水B.废气C.固体废物D.噪声E.放射性物质P27024.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 CD )A.保险人B.投保人C.被保险人D.受益人E.保险代理人P219,AB 项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E 项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25.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ABCDE )A.招股说明书B.上市报告书C.中期报告D.年度报告E.临时报告P210~21126.我国专利权的客体包括( ABC )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科学发现E.植物品种P133 和P13527.商标注册的原则有( ABC )A.自愿注册原则B.先申请原则C.优先权原则D.使用在先原则E.强制注册原则P14428.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签订的有( ABC )A.已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2年的张工程师B.与甲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李电工C.已在甲公司当保安1年3个月,但公司尚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小王D.甲公司招聘的特需人才孙某E.甲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P250 第二段和第四段。29.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税款征收的表述正确的有( ABDE )A.对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款B.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查定征收方式C.对经营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品的纳税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D.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E.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税款和滞纳金P243 和P244,C 项为查验征收而不是定期定额征收。30.张三在甲公司举办的展览会上购买一件由乙广告公司推介的羊毛大衣。该大衣由丙公司生产,丁公司负责销售。展览会租用戊公司的场馆。张三购买的大衣穿了两天后袖子开裂,张三意欲索赔时发现展览会已结束。张三索赔的对象包括( AD )A.甲公司B.乙广告公司C.丙公司D.丁公司E.戊公司P195“展览会举办者”这一段,“广告主”这一段,和P183 第三行到第四行。本题中的羊毛大衣是瑕疵产品而不是缺陷产品。对于瑕疵产品,消费者有权向销售者主张权利,但无权向生产者主张权利。对于缺陷产品,因缺陷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失的主体既有权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又有权向生产者主张权利。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出租场馆的人要对消费者负责赔偿,因此戊公司没有责任。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6 小题,每小题3 分,共18 分)31.实质审查答:实质审查,是指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32.集体合同答: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合同。33.违约责任答: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34.经营者集中答: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 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35.外商投资企业答:外商投资企业,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36.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答: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不存在与公司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交易和关系的非全日制工作董事。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 小题,每小题5 分,共20 分)37.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有:①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②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③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④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⑤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38.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答:无效合同的种类有:①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39.简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①依法定或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②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③安全保障义务;④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⑤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⑥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⑦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义务;⑧履行“三包”或其他相应责任的义务;⑨公平交易的义务;⑩尊重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40.简述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答: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①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③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④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五、案例题(本大题共2 小题,每小题8 分,共16 分)41.案情:2009 年10 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 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 万元出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问题:(1)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说明理由。(2 分)(2)A 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2 分)(3)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 说明理由。(2 分)(4)A 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说明理由。(2 分)答:(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20 万元,占A 公司注册资本的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30%最低限要求。(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A 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因为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在A 公司章程不存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A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应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的出资为16 万元,丙的出资为30 万元,都超过了A 公司注册资本50 万元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乙和丙都拥有A 公司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所以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42.案情:甲食品有限公司2001 年将自己开发生产的儿童饮用果汁产品定名为“娃娃乐”推上市场,该果汁因物美价廉而广受消费者欢迎,自推出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乙纯净水公司于2007 年也推出儿童饮用果汁产品,该产品定名为“娃娃笑”。问题:(1)甲公司的果汁产品“娃娃乐”是否为知名商品? 说明理由。(2 分)(2) 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是否成立?说明理由。(2 分)(3)“娃娃乐”是否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 为什么? (2 分)(4)有人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仿冒,请问认定仿冒行为的标准是什么? (2 分)答:(1) 甲公司的果汁产品“娃娃乐”是知名商品。因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而甲公司的果汁产品“娃娃乐”广受消费者欢迎,年销售额在同类产品中一直稳居前列。(2) 如果乙公司以自己是纯净水公司为由否认自己与甲公司的竞争关系,其主张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儿童饮用果汁,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也是儿童饮用果汁,乙公司和甲公司生产的是同种类产品,两个不同的公司生产的同种类产品在市场上必然会有竞争,生产该同种类产品的不同公司之间也必然存在竞争关系。(3) “娃娃乐”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因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商品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商品来源的名称、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包装和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编排的组合。“娃娃乐”的名称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也符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所以“娃娃乐”属于甲公司儿童饮用果汁产品的特有名称。(4) 认定仿冒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一是因仿冒行为被误导的主体; 二是仿冒商品与知名商品具有近似性。六、计算题(本题6 分)43.张教授2009年10月取得工资5500元、一次性稿费12000元、一次性设计费5000元、到期的国债利息1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张教授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答:第一步,算式:工资所得应纳税额的算式为(5500-2000)×15%-125;稿费所得应纳税额的算式为(12000-12000×20%)×20%×(1-30%);设计费为劳务报酬,应纳税额的算式为(5000-5000×20%)×20%;国债利息不征税。第二步,各项应纳税额计算结果:工资所得应纳税额为400元;稿费所得应纳税额为1344元; 设计费即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800元;国债利息应纳税额为0元。第三步,应纳税额最终计算结果为2544元。结论:张教授当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544元。

自考本科经济法概论试题

通常1月份财经类是没有计算题的.但是也不一定.如果没有计算题.就是简答题.论述题.和1道案例分析题.不能光背卷子.书还要摸透的.卷子要看一下历年的试卷.记住他出的题型.然后在书上找到相关试题都看看.说不定这次就以不同的题目给你出.我1月份也要考这门.加油吧!

军队自考法律经济法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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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亲相隐在我国沿袭了几千年,其背后的文化底蕴让它在我国源远流长。亲亲相隐即体现了人性最本质的东西,因此,不仅中国,而且世界其他国家都将其吸收到它们的法律制度中。可见,它的存在是有一定的法律价值的。作为法治国家,我国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应当保障人权,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理念。我国应当将亲亲相隐引入法律制度。关键词 亲亲相隐 人权 价值冲突纵观我国历史不难发现,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经久不衰,它指引并推进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程。当然,亲亲相隐之所以可以源远流长,与它所体现的内涵息息相关。亲亲相隐以回归人性作为其最本质的价值。这就是亲亲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多少动荡之后犹存的根本缘由,岂止在我国,亲亲相隐在世界的其他国家也被充分的利用。然而,令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它在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却消失殆尽,了无踪影,这是不合情理的。我们应该去反思,应该将这沿袭了五千年的中华文化瑰宝重新注入我们的法律制度中,使它拥有新的活力和生命力。当然,不言而喻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是对我国司法提出的一个较大的挑战,我国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入手,让其的存在成为现实。一﹑我国现行法律中亲亲制度的缺失亲亲制度曾在我国历史上描绘了辉煌的一笔,其在世界范围内也有体现。例如国外许多国家均关于亲属之间有权拒绝作证的规定也非常多,虽然在不同区域,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渊源,其所体现的亲亲相隐制度最灵魂的东西没有丝毫变化。然而,可悲的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却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非常之少。正如范忠信先生所说:“中国旧法律讲”亲亲尊尊“,我们认为是封建宗法主义,我们”革“了它的”命“;西洋法讲”亲亲尊尊“,我们认为是资产阶级虚伪的”人性论“,是”温情脉脉的面纱“,是故意模糊阶级性质的东西,我们也要”革“它的”命“。两命”革“掉之后,我们建立了什么更新更好的?对此,我们应该作出对得起祖先的回答。”诚如范忠信先生所说,我们的确应该反思为什么亲亲相隐制度不能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得到很好的应用呢?二﹑亲亲相隐制度引入我国法律制度的必然性在我国近代历史上就曾有过亲属间相互艰巨揭发导致夫妻之间同床异梦,家庭亲属之间相互不信任,从而导致家庭破裂的惨痛教训。可见,亲戚 相隐制度维护了家庭的安宁,保证了亲人之间的和睦相处,不再让家庭成员之间人人自危的境地,大亲亲相隐制度有更高的价值,。与所谓的义灭亲相比,更能为社会的安定,家庭的和睦提供保障。但是即便在今天,我们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制度也很少把亲亲相隐引入,它的缺少必然导致难以权衡各种价值的冲突,因此,笔者认为,将亲亲制度引入现行法律体系势在必行。我将辩证的从多角度分析其引入证据制度的合理性。(一)人类心理学角度亲亲制度之所以可以在中国历史上存续如此多年与它所表达的人们内心的家庭伦理观念息息相关。众所周知,美国心理学的创始人马斯洛创立了需要层次理论,即:五个层次的需要分别为生理,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他将安全排在了需要的第二位,可见安全的需要对人来说意义颇大,而亲亲的本质也是体现了人对安全感的追求。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家是我们难过哭泣时避风的港湾,而家庭成员才是我们最坚实的依靠,亲人在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着无可取代的地位。然而,我国现行制度将亲亲相隐排除在外显然与我们传统的家人之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的美德背道而驰。假若世界上我们最信任的人也出卖了我们,那么我们还有什么是可以值得去相信的?我认为现实世界中出卖亲人这样的人少之甚少。试想你出卖了一个为了你而去盗窃的亲人你将会遭受怎样的内心煎熬?当然不仅是对你的伤害,对于被你出卖的亲人他也对你们的亲亲甚至对社会都失去信任。如此为之,这与我国的刑事制度规定的意图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总之,假若法律的设置脱离了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它必将无法自行。如果结局是这样,这是这一法律制度存在的最可悲之处。(二)法治与伦理理念角度法律的价值在于其可以很好的管理社会秩序,达到人人和睦相处,国泰民安的目的。我国的现代法律制度中许多价值,譬如人权价值,正义价值,秩序和效益等价值。无可厚非,在推行某一制度时,各价值之间不可避免的会有冲突,亲亲相隐也是如此。亲亲相隐制度面临的是法律价值中的人权与秩序价值的冲突,那么该如何抉择二者呢?很显然,人权价值在我国当代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都知道,人类历史上的无数次战争和变革,和平的也好,暴力的也罢,其主题 无不是为了争取独立自主,争取自由。然而人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为合理的解决,即使在今天仍然是一个人人关注的话题。因此,各个国家都试图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障人们的人权。在我国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就有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例如其规定被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同时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下来。不得不说,在亲属犯罪时,将其检举揭发可以有效的惩治犯罪,保护司法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但是这种因为自己的出卖使得亲人锒铛入狱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保障人权的理念。当亲人犯罪后,我想大部分人肯定是出于本能而加以包庇维护,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其亲人不利的证据,这是人性的自然选择,若像我国刑诉制度中将作证作为法定义务且其主体不排除近亲属,这显然与人权观念格格不入,究其本质,与我国古代的株连制度无实质区别。与此同时,不注重人权的保护,必然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和专横。两害相争取其轻,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相互之间有冲突时,应优先保障人权,这便为亲亲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提供了合理的理论基础。(三)期待可能性理论期待可能性,即在当时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而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在行为人背离此期待而实施违法行为时,行为人就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故意或过失犯罪的责任。法律不可以强迫他人做其根本无法完成的事,也不可能禁止其做其无法避免的事。由此看出,亲亲相隐制度正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最本质内容。即不强迫他人做出出卖自己亲人的行为。因为在此情况下,我们无法期待他做出背信弃义的行为。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愿意为自己的亲人出庭作证的人寥寥无几,即使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拒绝作证的包庇罪的威慑之下也依然没有人愿意低头。通过前面的论述可以得知,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一项紧迫而又不容忽视的重大工程,这不仅仅是由亲亲相隐制度的优越性决定的,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必然要求。三﹑亲亲制度引入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如前所述,亲亲相隐不仅在我国有着丰富的历史底蕴,在国外也可见其踪迹。例如在英美国家中就有关于证人不需自证其罪,以及证人在其亲属犯罪时可以免除作证义务。当然,国外在制作相关规定时作出了很严格的限制,比如只存在于有配偶的夫妻关系之间享有特权,或者有血亲关系的亲人之间才可以享有特权。我国在引入亲亲相隐制度时应该取国外制度的精华部分。我认为亲亲制度引入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必要的选择。当然一项法律制度要是想贯彻到社会中,必然要经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几个过程,不言而喻,立法是其他几个过程的基础。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将其先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纳入法律体系中。我认为,立法时应当在以下几方面有所限制。(一)主体范围界定这一制度中的主体范围该如何界定呢?学者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即使在我国当代法律体系中,每个部门的近亲属范围也不尽相同。其实,亲亲相隐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时其适用的主体范围的界定也是一大难题。不宜过于广泛,因为这就夸大了包庇的范围,显然是对司法制度的践踏,反之,也不可以过于狭窄,否则其的设立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我认为,亲亲的范围应该界定为“父母、子女、(外)祖父母以及彼此之间有扶养关系的人”。我想这不仅是立法者可以接受的,也是我们社会大众可以接受的。(二)容隐行为界定尽管前述许多关于亲亲制度的合理之处,但是我们不能将亲亲制度盲目的吸收,而不对其加以区分。即我们在将其引入法律制度时应该有所区别对待。笔者认为,有几类特别严重的罪行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1.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可见其社会危害性质极其严重。刑法所保护的是法益,而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侵害的是国家的重大利益,对于这种危害性大的行为,笔者认为不应该适用亲亲相隐制度。假若允许对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近亲属进行包庇,必然会导致国家一片混乱,连国家的安危都无法掌控,又何来国家制定政策保障我们的人权呢?对于这种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应该予以严厉打击,不可以将亲亲相隐制度运用于这类犯罪中。2.贪污贿赂类犯罪。现在我国的贪污腐败之风甚嚣尘上,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仍然不能够制止其的发生。此类犯罪让人们的价值观朝着歪曲的方向发展,人们会将金钱和权势视为生活的真谛,这显然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对于这类行为,我们也应该严厉的打击,因为它影响了整个民族中人们的思想。因此,上述几种危害国家安全,不利社会稳定的类型的犯罪,如果近亲属之间相互包庇,仍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包庇类犯罪,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但是在这两类犯罪之外的其他类型的犯罪,亲属之间相互包庇不构成包庇类犯罪。这是亲亲相隐制度本身所体现的价值的应有之义,是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三)亲亲相隐制度介入的主观动机的限制亲亲相隐制度之所以如此迫不及待需要引入我国证据制度究其原因无非就是为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互冲突时的选择。如果亲属之间互相包庇是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是不允许的。我国的刑法中有一种犯罪形态是共同犯罪,即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假若两个有亲属关系的人共同犯罪后,利用亲亲相隐这一制度来使得他们彼此免受刑事处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亲亲相隐制度下亲属的包庇维护不可以是基于个人的非法利益而加以保护,不然,这样会导致我国的法律的尊严遭到严重的亵渎和对法律宗旨极大的破坏。综上所述,我国的刑事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在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到亲亲相隐制度的影子,但是这远远不够,不仅在程序法上需要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同时在我国的实体法即刑法上也应当引入亲亲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包庇罪窝藏罪中的主体应该将近亲属排除在外,这样从两方面将这一制度得到很好的贯彻。程序与实体双管齐下,对亲亲制度的引入必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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