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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第一节 法律基础一、 法和法律(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二) 法的本质和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2.法的特征二、 法律关系(一)民事行为能力1. 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 限制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 法律事实四、 法的形式和分类(一) 法的形式(二) 法的分类五、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第二节 经济纠纷和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和解决途径二、仲裁三、民事诉讼四、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范围(二)行政服役的申请和受理(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五、行政诉讼第三节 法律责任一、 法律责任的概念二、 法律责任的种类(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二)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刑事责任1.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自考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如下: 第二章留意看下经济主权和全球合作原则! 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体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点章节! 第五章重点看第四五节,掌握国际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章考点分布较均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世贸下国际投资规范”,《TRIMs协议》要重点学习,此外,注意ICSID和MIGA体制! 第七章考大题一般是简答。此章重点概念较多。特别提款权,国际储备,融资协议,主办人担保,国际融资租赁,证券欺诈,浮动抵押,备用信用证等概念延伸的简答题! 第八章重点是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和冲突调节! 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选择题了,显而易见的东西看看就行。 考试窍门 1、多做教辅习题和历年真题。 2、自考历年试卷上考点有些重复考,最近四年的试卷要多做。模拟试卷要多做。 3、考试难度大的题目占百分三十不到,将简单题和中等题掌握就行了。 4、如果是记忆的话:将每段话的第一句强记住,后面的内容掌握大义即可。文科和理科有区别的,文科宏观性强。只要你答题不跑偏,大义写对就可捞分。 5、多项选择实在拿不了主意:ABCDE全选满,总能碰对几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2)提炼方法:“属+种差”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二、经济法的特征: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和规制性:A、经济性: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b.表现: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2)现代性;体现: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三、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2、经济法的地位:(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B、与民法: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D、与社会法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四、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二、经济法的宗旨: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2.确立标准:(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说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种类型的服务提供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具有长期性。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三、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主要体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 第二,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 第三,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 第四,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第二节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一、GATS的法律体系 GATS的法律体系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表和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四个部分所构成。 GATS的正文包括前言及6个部分共29个条款。 (一) GATS的正文 第一部分:协定的适用范围和服务贸易的定义;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 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及机密信息的披露、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国内法规、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补贴等内容。这些内容构成协定的核心部分。 第三部分:具体; 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包括具体的谈判、具体减让表和减让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机构条款; 主要规定了磋商、争端解决和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规定了成员方可拒绝给予协定项下利益的若干情况,对协议中的关键词语下了定义,指出附件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二) GATS的附件 GATS的附件是协定的组成部分。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三)成员方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 表包括水平和具体。 二、GATS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最惠国待遇义务及其例外 GATS第2条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例外: 第一, 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 义务豁免的申请应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并由其在90天内考虑后向部长会议提交一份报告,部长会议应以3/4的多数成员作出决定。 第二, 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 一成员对邻国提供了优惠待遇可不必依最惠国待遇给予其他成员。 第三,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 成员方为了达到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目标,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的自由化服务贸易协定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并作出某些特殊的安排,这些特殊的安排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 第四, 政府采购例外。 一成员以政府运作为目的而对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只要这种服务不是为了商业性转售,或在用于商业性销售的服务提供中使用,该项采购服务则不受最惠国规定的影响。 (二)透明度义务及例外 GATS第3条对透明度义务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各成员应尽如下义务: 第一,每一成员立即或至迟措施生效之时公布有关或影响协定的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 第二,每一成员采用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新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的任何变更,都应立即并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三,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就以上措施提出具体资料的要求应立即予以答复; 第四, 每一成员应在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经同意可处长一些)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方便其他成员查询上述措施的执行及索取具体资料。 透明度义务的例外,即任何成员对那些一旦披露即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安全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或个人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则可以不予披露。 (三)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 要求:首选,各成员在已作出具体的部门中,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其次,各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根据受影响的服务贸易提供者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偿。再次,任何成员实施的有关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最后,各成员的主管机关在对已作出具体的某项服务进行批准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有关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四)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1.市场准入 对于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一成员不得在其境内或某一地区维持或采取的六项措施,除非有关措施已在表中列明。这些措施:(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3)限制服务业务的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4)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用自然人的总数量;(5)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形式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6)以限制外国股权的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每一成员在其表所列的部门或分部门中,依该表列明的条件和资格,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GATS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具有三个特点:首先,它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而仅适用于成员方在其表中所列的部门,这显然是一项有限制的国民待遇规定。其次,GATS的国民待遇规定,允许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超国民待遇”,即高于国民的待遇。 (五)逐步自由化 自由化进程的进行应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各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适当的灵活性,允许其少开放一些部门或类型的交易,以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式逐步扩大其市场准入。 三、GATS附件及部长决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 (二)关于空运服务问题 (三)关于金融服务问题 (四)关于电信服务问题 (五)关于海运服务问题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后服务贸易谈判的进展 第四节GATS规则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法 一、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现状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待遇标准的规定 一是有条件开放市场原则。二是互惠对等原则。 (二)关于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 关于市场准入问题,主要由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二、中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法律 (一)的部门和分部门 中国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所列的11个大类仅了9类。 第8类健康与社会服务和第10类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我国尚未作出。 (二)水平 水平是指表中列明对外开放的所有部门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两个方面对外资开放的程度。

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重点笔记图片

金融法自考必背知识重点如下:

一、以经济法理论为基础学习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税法、环保法、企业法、破产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共同组成了经济法的内容。因此,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有关经济法的理论、原则、方法等对学习金融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把握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全面系统地学习其内容。

金融法的结构体系包括金融机构与监管法律制度、金融服务市场法律制度、货币市场法律制度、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内容既有相对独立性,又相互联系。

第一部分实际上是金融组织法律制度,第二部分是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范围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金融监管中对货币及利率、汇率进行监管的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资本筹集、转让及监管法律制度。

三、在全面把握金融法课程结构体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强化记忆和理解。

金融法课程内容较多,违背教材的方法是不足取的,更主要的是能够理解教材内容并在实际中运用。因此,学员学习此内容时,应注意把握教材中各章节的重点。

尽管自学考试出题范围较广,各种题型纷繁复杂,但亦有规律可循。其基本要求就是在全面、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做到重点突出。

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2)提炼方法:“属+种差”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二、经济法的特征: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和规制性:A、经济性: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b.表现: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2)现代性;体现: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三、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2、经济法的地位:(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B、与民法: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D、与社会法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四、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二、经济法的宗旨: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2.确立标准:(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础重点在于:

1、经济法概论

(1)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3)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2、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2)会计核算

(3)会计监督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5)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经济法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笔记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说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 (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种类型的服务提供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具有长期性。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三、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主要体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 第二,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 第三,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 第四,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第二节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一、GATS的法律体系 GATS的法律体系由GATS的正文、GATS的附件、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表和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四个部分所构成。 GATS的正文包括前言及6个部分共29个条款。 (一) GATS的正文 第一部分:协定的适用范围和服务贸易的定义; 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 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及机密信息的披露、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国内法规、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补贴等内容。这些内容构成协定的核心部分。 第三部分:具体; 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附加。 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包括具体的谈判、具体减让表和减让表的修改。 第五部分:机构条款; 主要规定了磋商、争端解决和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规定了成员方可拒绝给予协定项下利益的若干情况,对协议中的关键词语下了定义,指出附件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二) GATS的附件 GATS的附件是协定的组成部分。包括: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和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 (三)成员方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 表包括水平和具体。 二、GATS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最惠国待遇义务及其例外 GATS第2条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例外: 第一, 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 义务豁免的申请应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并由其在90天内考虑后向部长会议提交一份报告,部长会议应以3/4的多数成员作出决定。 第二, 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 一成员对邻国提供了优惠待遇可不必依最惠国待遇给予其他成员。 第三,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 成员方为了达到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目标,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的自由化服务贸易协定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并作出某些特殊的安排,这些特殊的安排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 第四, 政府采购例外。 一成员以政府运作为目的而对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只要这种服务不是为了商业性转售,或在用于商业性销售的服务提供中使用,该项采购服务则不受最惠国规定的影响。 (二)透明度义务及例外 GATS第3条对透明度义务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各成员应尽如下义务: 第一,每一成员立即或至迟措施生效之时公布有关或影响协定的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 第二,每一成员采用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新法律、法规、行政准则或对现有法律、法规、行政准则的任何变更,都应立即并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 第三,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就以上措施提出具体资料的要求应立即予以答复; 第四, 每一成员应在协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发展中国家成员经同意可处长一些)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方便其他成员查询上述措施的执行及索取具体资料。 透明度义务的例外,即任何成员对那些一旦披露即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安全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或个人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则可以不予披露。 (三)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 要求:首选,各成员在已作出具体的部门中,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其次,各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根据受影响的服务贸易提供者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进行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偿。再次,任何成员实施的有关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最后,各成员的主管机关在对已作出具体的某项服务进行批准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有关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四)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1.市场准入 对于市场准入,每一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一成员不得在其境内或某一地区维持或采取的六项措施,除非有关措施已在表中列明。这些措施:(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2)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3)限制服务业务的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4)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用自然人的总数量;(5)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形式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6)以限制外国股权的百分比或限制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方式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每一成员在其表所列的部门或分部门中,依该表列明的条件和资格,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GATS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具有三个特点:首先,它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而仅适用于成员方在其表中所列的部门,这显然是一项有限制的国民待遇规定。其次,GATS的国民待遇规定,允许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超国民待遇”,即高于国民的待遇。 (五)逐步自由化 自由化进程的进行应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及其总体和各部门的发展水平,各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应有适当的灵活性,允许其少开放一些部门或类型的交易,以符合其发展状况的方式逐步扩大其市场准入。 三、GATS附件及部长决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 (二)关于空运服务问题 (三)关于金融服务问题 (四)关于电信服务问题 (五)关于海运服务问题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后服务贸易谈判的进展 第四节GATS规则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法 一、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现状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待遇标准的规定 一是有条件开放市场原则。二是互惠对等原则。 (二)关于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 关于市场准入问题,主要由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二、中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法律 (一)的部门和分部门 中国对于《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中所列的11个大类仅了9类。 第8类健康与社会服务和第10类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我国尚未作出。 (二)水平 水平是指表中列明对外开放的所有部门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两个方面对外资开放的程度。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 2、新《公司法》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缴付折衷资本制,外商投资企业法采取的也是折衷资本制,但两者在股东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出资缴付的时间与期限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区别。如从相关规定的文义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在没有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下取得营业执照。 3、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共益权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自益权是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利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主要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5、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为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但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可撤销,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属于可撤销。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②外商投资的公司。 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9、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此须注意,原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差异,如《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时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10、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1、变更登记⑴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教材中讲公司变更登记的时间只有两个,一个是30日,一个是45日。只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除此之外,都是30日。⑵不需要办变更登记,只需要报备案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2、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13、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是未再将非专利技术列入出资方式中。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登记以前把资金拿走,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叫抽回出资;但公司已经登记,就不能拿走了,如果拿走,就是抽逃出资,是属于违法行为。 1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5、在一般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16、(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17、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8、董事会职权中有权直接决定的一些事项:①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②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③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9、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的职权中重点关注: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①没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②没有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因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③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会有向股东会会议提案的职权,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也没有这项职权。 20、《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作决议,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新《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25、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在创立大会后不得抽回股本。在创立大会后不得抽回股本。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监事会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不能召集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7、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8、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1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9、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31、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重点) ⑴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⑵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⑶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前面所学内容相区别: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3、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35、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6、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7、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重点) ⑴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⑵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⑶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依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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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概论,会计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概述,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等。这里的重点难点都是是后四项。

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笔记总结

发点经验给你吧。首先说说初级吧,初级考《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科,并且必须一次通过。 我很久以前就把初级考下来了,那时候有计算大题,综合题,貌似2010年开始有不定项选择代替了计算,我不知道是不是,建议大家找找历年题。《初级会计实务》,个人感觉《初级会计实务》比《中级会计实务》详细一些,初级会计实务的主要内容是在企业中,一般会计业务中出现的,就是经常出现的一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比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问题。其中资产涉及到应收应付,交易性金融资产,(好像2010年增加了投资性房地产)。不会涉及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会涉及到债务重组,长期股权投资等中级的知识。 从整体上说,初级会计实务不难,如果你的会计证是湖南,广东,上海,北京这些地方考的,那么初级对你来说重点就是经济法基础。如果你的会计证是河北,江苏,陕西,河南,广西等地考的,那么初级会有难度,因为这些地方的会计证的账务处理知识太少,我看过这些地方的教材,就一章涉及到账务处理。好了,说主题,初级会计实务的方法。首先这本书分为两大块,前面是实务,后面是成本会计(以前还带基础,基础所指的是比如凭证,账簿,账务处理程序,现在没有这些了,直接从资产,负债开始。)学会计常说的是归纳对比记特殊,归纳,比如说资产,资产里面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其账务处理差不多的,差别在于核算内容的不同。(说到这里我想起来,实务部分的编写,大家拿到书,每章的黑体字都是从意义,账务处理都是从初始计量----减值---处置这么写下来的,大家也可以这么去归纳)对比就是说,资产和负债可以对比,比如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都是可以对比的。你在学负债的时候,你要去联想资产是怎么处理的。一笔经济业务,你不仅要熟悉例如中本企业的账务处理,还要想着对方企业的账务处理,这样能加深你的印象。特殊,你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没什么可以对比的,大体上按照资产的处理方式,这里我说几点。这里要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就会遇到“公允价值变动的问题”。尤其是会计账务处理没学过的。还不知道“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区别。注意,这里同投资性房地产一样的,都涉及到二级科目。在这里,你关键是看一级科目,不要去死记。比如说,初始入账成本100股的股票,成本为100,到了月底100股涨到了110.这就是说,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上升,言外之意,就是资产增加了,资产增加记借方,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公允价值变动。上面的这个例子,就是对分录的一种记忆,叫做“记一半”,就是说当你知道记什么科目,而分不清记借方还是贷方的时候,你要逻辑判断是什么要素增加,什么要素减少。交易性金融资产还一个问题是投资收益问题,注意转让的投资收益(不包括收到股利或者利息),转让的投资收益有一种验算,就是最终处置也就是卖出去的价格减去买进来的成本的数字,要等于处置时投资收益的数字(如果投资收益分两步做,就注意投资收益加起来),不要去管中间的数字是如何变动的,因为中间的数字只涉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性房地产,这里我觉得考难题的可能性小,毕竟初级不是注册会计师那么强的综合性。投资性房地产,你注意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运用要求,还一个转换问题,书上很详细的,没多少技术性的东西。核算范围可能是选择题考到的,注意一个产权来判断投资性房地产。然后自用的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和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的,这里有些麻烦。然后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注意了,这里最好放一起学,因为都涉及到初始计量,初始计量又都包括购买和自建/自创,后续计量都包括折旧或者摊销,都包括处置。看书的时候在一起注意联系区别。再然后就是负债了,负债的难点我个人觉得是应付职工薪酬,尤其是物品的发放是个难点的地方,这里注意如果是商品就要视同销售,注意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来算,还是按照成本来算应付职工薪酬。注意一个税。如果是固定资产,比如租用车或者房子给管理人员,注意折旧。然后应交税费绕口,应交消费税,注意是连续生产还是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哪些是算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哪些是算入管理费用,这里一定要注意,也是选择爱考的。接下来是所有者权益,这里内容也少,好理解,没多少可讲的地方,注意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吧。注意资本公积涉及到还挺多,你比如投资性房地产的某类经济业务,与资本公积有联系,注意核算范围。然后利润分配和未分配利润吧,这里也有点特殊,没什么对比的。收入,注意代销,在做代销的时候,注意是买断的还是代理的,这里两种情况。还有建造合同。注意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一定要注意,比如广告收入,会员收入的确认时间,是比较重要的。成本费用,记少不记多,记住财务费用的核算内容吧。其他的销售费用是与销售有关的。除开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其他都是管理费用了。利润,记住分布式利润表,书上会给一张表,不要去死记公式,把表,表上每一步都有黑体字,记住黑体字,按照顺序最后算到净利润,每一步计算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财务报表,注意,这个年年考,到底是考资产负债表,还是考利润表,还是考现金流量表,要注意。资产负债表,如果考这个,那么你发了,财务报表肯定考的,重点是些对分录。财务报表也会考客观。注意按照什么数字,到底是根据科目合计呢,还是要减,还是根据明细记,还是计算分析填列。建议大家仔细看看,你比如货币资金要根据银行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现金等合计填列。当然不只这一个。主要注意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的填列。这里你记的时候也有一个方法,就是前面所说的4个科目外。其他科目填列的方式都根据类型的,比如某一类的相似的科目就去记。关于后面的成本,这里不难,不复杂,注意借贷会就一般会,成本要计算的有。辅助成本分配问题,在产品与完工产品(尤其是约当产量的问题),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三种主要方法),然后副产品和联产品。成本的算法关键是分配率,分配率就是说几种产品耗用,要计算出分配率就是关键问题。只要你算出是个整数,就对了。辅助成本分配的问题,注意是顺序分配还是交互分配。在产品完工产品约当产量注意,约当产量的问题,注意书上原材料是一次投入,还是每一步开始一次投入,还是随着进度陆续投入,这个就注意了。还要注意一种方法就是消耗定额。品种法,一般不会考,把分录全部写出来,然后成本费用类科目归集。分批法注意表,最重要的是简化的分批法,就是完工了才归集。分步法注意还原。这里说说成本看表的问题吧。一定要注意,一张表,竖着看是加法减法的问题,一定要按照 月初+本月=在产+完工。斜着看,就是算分配率的问题,是除法。经济法基础:2010年与2009年比,改了一章。准确的说经济法基础是包括了税,这里没啥说的。学税,一定要注意,计税基础,初级的经济法基础的税,大题出起来肯定不复杂。与注册会计师的税法比,判断的东西部多。学税好归纳的地方是,税是按照定义,征收对象,纳税范围,纳税义务人,计税基础,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税收优惠,这么一个顺序这么列下来的。所以你有空的话,自己罗列一下。

自考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如下: 第二章留意看下经济主权和全球合作原则! 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体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点章节! 第五章重点看第四五节,掌握国际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章考点分布较均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世贸下国际投资规范”,《TRIMs协议》要重点学习,此外,注意ICSID和MIGA体制! 第七章考大题一般是简答。此章重点概念较多。特别提款权,国际储备,融资协议,主办人担保,国际融资租赁,证券欺诈,浮动抵押,备用信用证等概念延伸的简答题! 第八章重点是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和冲突调节! 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选择题了,显而易见的东西看看就行。 考试窍门 1、多做教辅习题和历年真题。 2、自考历年试卷上考点有些重复考,最近四年的试卷要多做。模拟试卷要多做。 3、考试难度大的题目占百分三十不到,将简单题和中等题掌握就行了。 4、如果是记忆的话:将每段话的第一句强记住,后面的内容掌握大义即可。文科和理科有区别的,文科宏观性强。只要你答题不跑偏,大义写对就可捞分。 5、多项选择实在拿不了主意:ABCDE全选满,总能碰对几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经济法基础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概论,会计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概述,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等。这里的重点难点都是是后四项。

经济法基础重点在于:

1、经济法概论

(1)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3)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2、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2)会计核算

(3)会计监督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5)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调整对象:

现法学界权威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干预、管理和调控的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a、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

b、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

c、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经济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笔记汇总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 2、新《公司法》将原来的法定资本制改为缴付折衷资本制,外商投资企业法采取的也是折衷资本制,但两者在股东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出资缴付的时间与期限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区别。如从相关规定的文义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在没有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下取得营业执照。 3、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共益权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自益权是股东依法从公司取得利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主要是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5、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为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但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可撤销,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属于可撤销。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②外商投资的公司。 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9、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此须注意,原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差异,如《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时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10、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1、变更登记⑴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教材中讲公司变更登记的时间只有两个,一个是30日,一个是45日。只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除此之外,都是30日。⑵不需要办变更登记,只需要报备案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2、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13、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形式予以放宽,但是未再将非专利技术列入出资方式中。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登记以前把资金拿走,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叫抽回出资;但公司已经登记,就不能拿走了,如果拿走,就是抽逃出资,是属于违法行为。 1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5、在一般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16、(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1/3以上的董事,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17、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8、董事会职权中有权直接决定的一些事项:①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②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③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9、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的职权中重点关注: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①没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②没有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因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③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会有向股东会会议提案的职权,在国有独资公司中也没有这项职权。 20、《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股东会作决议,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新《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25、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在创立大会后不得抽回股本。在创立大会后不得抽回股本。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监事会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但是不能召集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7、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8、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有限责任公司为3~1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9、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3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31、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重点) ⑴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⑵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⑶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前面所学内容相区别: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2、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3、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35、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6、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7、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重点) ⑴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⑵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⑶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不依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济法基础重点在于:

1、经济法概论

(1)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3)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2、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2)会计核算

(3)会计监督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5)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经济法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经济法基础重点在于:1、经济法概论(1)法和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3)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2、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2)会计核算(3)会计监督(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5)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3、税收法律制度概述(1)税收与税法概述(2)税收制度4、流转税法律制度(1)增值税法律制度(2)消费税法律制度(3)营业税法律制度(4)关税法律制度5、所得税法律制度(1)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6、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1)房产税法律制度(2)车船税法律制度(3)印花税法律制度(4)契税法律制度(5)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7)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8)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9)资源税法律制度7、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税收征收管理概述(2)税务管理(3)税款征收(4)税务检查(5)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8、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支付结算概述(2)银行结算账户(3)票据结算(4)银行卡结算(5)结算方式(6)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2)提炼方法:“属+种差”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二、经济法的特征: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和规制性:A、经济性: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b.表现: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2)现代性;体现: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三、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2、经济法的地位:(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B、与民法: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D、与社会法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四、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二、经济法的宗旨: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2.确立标准:(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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