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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概论法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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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的难度在成人教育中是最难的,主要是考试重点无法把握,复习范围比较大,但只要掌握复习方法,想要拿高分是没有问题。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的复习方法:1、网上下载历年试卷和考试大纲,把答案在教材书上找出来。因为自考试题是从题库中出来的,往往会反复考到,只要把这些题目都背下来,一般及格没有问题。2、根据大纲复习,要求识记和掌握的重点背下来,就可以有好的成绩。3、考试时,要把名词解释当简答题回答,凡是能记住的内容只要卷面允许,都写上去。4、自考的题目范围广,但难度不大,所以要记住的内容比较多。

经济法概论考试重点如下: 第二章留意看下经济主权和全球合作原则! 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体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点章节! 第五章重点看第四五节,掌握国际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章考点分布较均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世贸下国际投资规范”,《TRIMs协议》要重点学习,此外,注意ICSID和MIGA体制! 第七章考大题一般是简答。此章重点概念较多。特别提款权,国际储备,融资协议,主办人担保,国际融资租赁,证券欺诈,浮动抵押,备用信用证等概念延伸的简答题! 第八章重点是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和冲突调节! 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选择题了,显而易见的东西看看就行! 考试窍门 1,多做教辅习题和历年真题。 2,自考历年试卷上考点有些重复考,最近四年的试卷要多做。模拟试卷要多做。 3,考试难度大的题目占百分三十不到,将简单题和中等题掌握就行了。 4,如果是记忆的话:将每段话的第一句强记住,后面的内容掌握大义即可。文科和理科有区别的,文科宏观性强。只要你答题不跑偏,大义写对就可捞分。 5,多项选择实在拿不了主意:ABCDE全选满,总能碰对几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

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2)提炼方法:“属+种差”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二、经济法的特征: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和规制性:A、经济性: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b.表现: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2)现代性;体现: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三、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2、经济法的地位:(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B、与民法: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D、与社会法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四、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二、经济法的宗旨: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2.确立标准:(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40)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41)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调整范围很广泛,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付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42)汇率:是一国货币折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比价,也可以说是用国际货币单位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对于汇率,国际上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直接标价法,二是间接标价法。 43)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外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本国货币。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以若干单位的本国货币表示一单位外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本币汇率。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直接标价法。 44)间接标价法:是一种汇率的表示方法,是以一单位本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额的外国货币。又由于这种标价方式的特点是用若干外国货币表示一单位本国货币的价格,因此又称外币汇率。英国一直沿用间接标价法。 45)固定汇率制:与浮动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受到某种限制而在一定幅度内波动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固定汇率制下,一国往往以法律形式规定外汇汇率,形成法定汇率,又称“官方汇率”,一切外汇交易都应按该汇率进行。 46)浮动汇率制:与固定汇率制相对,是指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的一种汇率制度。在外汇市场上,当外汇供应不足时,本币汇率就上升;反之,本币汇率就下降,从而形成市场汇率。 47)外汇管制:是指一国货币主管*对外汇结算、买卖、借贷、转移和汇率等实施各种管理和控制措施。通过外汇管制,可以改善本国国际收支,维持本国货币汇率的稳定。 48)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49)国际定期贷款:是国际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公司提供的一种中短期贷款。这是一种典型的国际贷款形式。 50)欧洲货币贷款:是指在贷款货币发行国以外国家的金融市场上发放的一种国际商业贷款。在货币发行国境外的银行存款或放款的货币即为欧洲货币。 51)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长期巨额的商业贷款。可以分为直接参与型和间接参与型两种形式。 52)项目贷款:是国际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和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贷款方式。项目贷款可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后者又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分为三种形式: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和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53)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直接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 54)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是国际证券发行方式之一,又称“国际证券的公开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公募发行的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各国对国际证券公募发行的审核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

不难。自考考生只要能够自觉对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教材内容进行学习,复习的时候刷一刷真题,都能考过。自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简称,自考是中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

报考时,一般来讲,不要先报考公共课。因为公共课一年考两次,即在四月份考,十月份也考。故您应把机会留给那些专业课(即非公共课),这样一旦当您本次专业课不及格时,而下次考试该课程又没有,这样,您就可以报考公共课来补上,而不会出现什么课程也不能报的尴尬局面。又同时加快了课程的学习及毕业进程 . 答案补充 自考无入学考试,有自学和助学两种学习方式,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课程结业考试(约16门左右).毕业发国家承认的自学考试大学毕业证书(由主考院校和省自考办盖章).教学一般与主考院校关系不大.自考助学单位一般都是私立的助学机构.自考不是全日制,最多全天上助学班的课.一般自己学直接到当地主管部门(自考办)报名即可.若你想学习省心,且能过得轻松点(有人帮你报名,有人辅导,有人给你复习资料等),参加当地助学班即可.当然要交不少学费.学习方式可选择全天上课,晚课等方式.自考学习需要时间和毅力.最短时间为二年以上. 自考难,成考容易多了. 一般选高校各系部主办或长期主办自考助学的单位的质量能有所保证. 答案补充 自考是有一定的难度但不是特别的难自考的考试内容很广,但并不深所以只要你把书上的内容看透了,过关不问题的我就是自考毕业的如果感觉自已理解能力和自学能力差,可以看看你们那里有没有自考的辅导班,有的话,可以参加学习下作用嘛不是太大,想过关主要是靠自己,辅导班只起辅助作用,不要抱太大希望在上面加油. 答案补充 以前修过的课程不需要修.... 答案补充 都一样,找工作无非集中方式:1,通过学校找,毕业证影响就不是很大。2,通过招聘大会,人才市场找:就是纯粹个人能力了。3自己出去找,看你运气了,国企对统招待遇好。民企对自考待遇高。 答案补充 说来说去,都是中国教育制度的弊端,只能认命了... 答案补充 应该是要的,不过你也可以去问问自考主办方....

经济法概论考试重点如下: 第二章留意看下经济主权和全球合作原则! 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体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点章节! 第五章重点看第四五节,掌握国际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章考点分布较均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世贸下国际投资规范”,《TRIMs协议》要重点学习,此外,注意ICSID和MIGA体制! 第七章考大题一般是简答。此章重点概念较多。特别提款权,国际储备,融资协议,主办人担保,国际融资租赁,证券欺诈,浮动抵押,备用信用证等概念延伸的简答题! 第八章重点是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和冲突调节! 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选择题了,显而易见的东西看看就行! 考试窍门 1,多做教辅习题和历年真题。 2,自考历年试卷上考点有些重复考,最近四年的试卷要多做。模拟试卷要多做。 3,考试难度大的题目占百分三十不到,将简单题和中等题掌握就行了。 4,如果是记忆的话:将每段话的第一句强记住,后面的内容掌握大义即可。文科和理科有区别的,文科宏观性强。只要你答题不跑偏,大义写对就可捞分。 5,多项选择实在拿不了主意:ABCDE全选满,总能碰对几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2)提炼方法:“属+种差”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二、经济法的特征: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和规制性:A、经济性: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b.表现: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2)现代性;体现: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三、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2、经济法的地位:(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B、与民法: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D、与社会法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四、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二、经济法的宗旨: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2.确立标准:(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法律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

报考时,一般来讲,不要先报考公共课。因为公共课一年考两次,即在四月份考,十月份也考。故您应把机会留给那些专业课(即非公共课),这样一旦当您本次专业课不及格时,而下次考试该课程又没有,这样,您就可以报考公共课来补上,而不会出现什么课程也不能报的尴尬局面。又同时加快了课程的学习及毕业进程 . 答案补充 自考无入学考试,有自学和助学两种学习方式,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课程结业考试(约16门左右).毕业发国家承认的自学考试大学毕业证书(由主考院校和省自考办盖章).教学一般与主考院校关系不大.自考助学单位一般都是私立的助学机构.自考不是全日制,最多全天上助学班的课.一般自己学直接到当地主管部门(自考办)报名即可.若你想学习省心,且能过得轻松点(有人帮你报名,有人辅导,有人给你复习资料等),参加当地助学班即可.当然要交不少学费.学习方式可选择全天上课,晚课等方式.自考学习需要时间和毅力.最短时间为二年以上. 自考难,成考容易多了. 一般选高校各系部主办或长期主办自考助学的单位的质量能有所保证. 答案补充 自考是有一定的难度但不是特别的难自考的考试内容很广,但并不深所以只要你把书上的内容看透了,过关不问题的我就是自考毕业的如果感觉自已理解能力和自学能力差,可以看看你们那里有没有自考的辅导班,有的话,可以参加学习下作用嘛不是太大,想过关主要是靠自己,辅导班只起辅助作用,不要抱太大希望在上面加油. 答案补充 以前修过的课程不需要修.... 答案补充 都一样,找工作无非集中方式:1,通过学校找,毕业证影响就不是很大。2,通过招聘大会,人才市场找:就是纯粹个人能力了。3自己出去找,看你运气了,国企对统招待遇好。民企对自考待遇高。 答案补充 说来说去,都是中国教育制度的弊端,只能认命了... 答案补充 应该是要的,不过你也可以去问问自考主办方....

自考法律大专考试内容

必考课

毛概、马克思现实主义经济学原理基本原理、外语、国际私法、国际性经济法概论、法律文书写作、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担保法、破产法、劳动合同法、环境法与资源保障法。

选修课程

(任选三科)

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国家法律思想史、金融法、票据法、保险法、税收法律、公正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

还要加考课

(非法学专业大专及以上考生还要加考课程内容)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典、民诉法。

自考常见问题:

1、法律法规、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律师专业专科学生可以直接报名所学专业本科自考,监所管理技术专业专科学生报名所学专业,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

2、别的专业专科学生报名所学专业本科自考,须加考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3、40岁以上考生可以申请免试外语。

”自考难以、通过率低”就是针对社会发展自学考试的考生,这一部分考生大部分是有间有行业的在职员工或待业人员,这一类人学习的时间少、考虑周全,并且欠缺管理与自律能力,因此通过率比较低,但对于各大院校为自考生组织自考考试是没有这种问题的。自考全国各地均值通过率一般在10%–30%上下。大自考即是绝对凭借自己通过自学,不依靠一切辅导班的中长线自考。

自考非单选题就不同了,靠的是记椅背,一本书通常几十乃至几百个考试点,万一出的题恰巧是没背过的,那就惨了。即便可以依靠本人的理解记忆的碎片拼凑出回答,要想获得令人满意分数,还要好运气点才能够。

自考单独办学别名小自考。小自考便是大家一般讲的股票短线自考。这类自考通常是参加一些办校单位组织的助学班,并且也就国家的相关政策即办校企业自己能机构一些科目考试,另一部分学科是参与国家组织的国家统一考试。换句话说你考试科目一一部分来源于国家,一部分来源于你一直在的办校企业,这类自考要较为简单些,大部分通过率在80%之上。

需要考核的内容就是民法学,行政法学,还有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国法制史也有经济法。整个考核过程确实比较难,但是只要你能够认真的学习,那么就可以通过考试。

如果只是单纯靠自学通过考试的话,自考本科还很难。 自考法律专科考试科目有:中国法制史、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国际法、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经济法概论自考

不难。自考考生只要能够自觉对经济法概论财经类教材内容进行学习,复习的时候刷一刷真题,都能考过。自考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简称,自考是中国基本高等教育制度之一,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经济法概论考试重点如下: 第二章留意看下经济主权和全球合作原则! 第三五六章是重点章节,案例一般集中在这几章。尤其是第三章,最最重点,全书重点。近30分的题出现在这一章,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补救,风险转移;重要的国际贸易术语(FOB,FCA,CIF,CFR),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第四章主要是GATS法律体系,本章不是太重要,是次重点章节! 第五章重点看第四五节,掌握国际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章考点分布较均匀,“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世贸下国际投资规范”,《TRIMs协议》要重点学习,此外,注意ICSID和MIGA体制! 第七章考大题一般是简答。此章重点概念较多。特别提款权,国际储备,融资协议,主办人担保,国际融资租赁,证券欺诈,浮动抵押,备用信用证等概念延伸的简答题! 第八章重点是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逃税避税问题,税收管辖权和冲突调节! 第九章和第十章就是选择题了,显而易见的东西看看就行! 考试窍门 1,多做教辅习题和历年真题。 2,自考历年试卷上考点有些重复考,最近四年的试卷要多做。模拟试卷要多做。 3,考试难度大的题目占百分三十不到,将简单题和中等题掌握就行了。 4,如果是记忆的话:将每段话的第一句强记住,后面的内容掌握大义即可。文科和理科有区别的,文科宏观性强。只要你答题不跑偏,大义写对就可捞分。 5,多项选择实在拿不了主意:ABCDE全选满,总能碰对几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一般来说自习多看书学习,然后报网络加分。考过问题不大。不过现在报自考的基本都是找专门的机构服务,有些东西还是需要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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