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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自考真题名词解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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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自考真题名词解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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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自考真题名词解释总结

环境有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分。自然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基础,而社会环境又是自然环境的发展。自然环境是环绕人们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如大气、水、植物、动物、土壤、岩石矿物、太阳辐射等。这些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通常把这些因素划分为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土壤圈、岩石圈等五个自然圈。人类是自然的产物,而人类的活动又影响着自然环境。自然环境按人类对它们的影响程度以及它们目前所保存的结构形态、能量平衡可分为原生环境和次生环境。前者受人类影响较少,那里的物质的交换、迁移和转化,能量、信息的传递和物种的演化,基本上仍按自然界的规律进行,如某些原始森林地区、人迹罕到的荒漠、冻原地区、大洋中心区等都是原生环境。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原生环境日趋缩小。次生环境是指人类活动影响下,其中的物质的交换、迁移和转化,能量、信息的传递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环境,如耕地、种植园、城市、工业区等。它们虽然在景观上和功能上发生了改变,但是它们的发展和演变的规律,仍然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因之仍属自然循环的范畴。人类改造原生环境,使之适应于人类的需要,促进了人类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如在黄河下游修建大堤,控制河水泛滥,垦殖农田,使华北平原的次生环境优于原始状况。但是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重视环境中的物质、能量的平衡,就会使次生环境的质量变劣,给人类带来危害。自然环境就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自然环境不等于自然界,只是自然界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那些直接和间接影响人类社会的那些自然条件的总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自然条件对社会发生作用,自然环境的范围会逐渐扩大。然而,由于人类是生活在一个有限的空间中,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自然环境是不可能膨胀到整个自然界的。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是两个在含义上十分相近的概念,有时人们将其混用,但严格说来,生态环境并不等同于自然环境。自然环境的外延比较广,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都可以说是自然环境,但只有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才能称为生态环境。仅有非生物因素组成的整体,虽然可以称为自然环境,但并不能叫做生态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环境仅是自然环境的一种,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自然环境包括人类生活的一定的生态环境、生物环境和地下资源环境。 环境法中的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概念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这项原则,明确了预防和治理的关系,确定了治理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途径和方式。 它要求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要以预防为主,做到"防患于未然",把消除污染、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实施在开发建设活动之前或之中,从根本上消除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源,减轻事后治理所付出的代价。同时,应采取各种措施,综合治理已经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要立足于“防患于未然”。由于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采取“单打一”的方式进行治理是不够的,应当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广义上来说,综合治理是指采取各种措施,包括经济、法律、行政、技术、教育等措施来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它要求把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同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结合起来,把治理和管理结合起来,做到以管促治。 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主要是由环境问题本身的特点决定的。1.环境遭受污染、破坏后,要消除其受到的危害,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有些甚至是无法补救的。 2.环境遭受污染、破坏后再去治理,一般要比采取预防措施所花费的代价高。 3.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忽视环境保护的结果,如果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重视环境保护,采取预防措施,许多环境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即使出现问题,也可以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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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自考真题名词解释汇总

课程代码:00228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8分) 1.在生态系统中,低位营养级的生物所提供的能量,上一位营养级生物通常只能利用其 ( ) A.1/20 B.1/10 C.1/5 D.1/2 2.“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出自( ) A.荀况的《王制》 B.秦朝的《田律》 C.西周的《伐崇令》 D.《韩非子内储说上》 3.在国际环境法历,第一个因跨国界污染引起环境责任的案例是( ) A.太平洋海豹仲裁案 B.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C.核试验案 D.加拿大金枪鱼案 4.下列各项中,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时不必考虑的因素是( ) A.环境基准 B.污染物排放标准 C.经济上的合理性 D.技术上的可行性 5.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向联合国提交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研究报告是( ) A.《我们共同的未来》 B.《内罗毕宣言》 C.《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 D.《人类环境行动计划》 6.具有正反两方面刺激作用的经济刺激制度是( ) A.税收 B.财政援助 C.低息贷款 D.征收排污费和自然资源补偿费 7.下列选项中,属于可更新资源的是( ) A.天然气 B.淡水 C.太阳能 D.铂 8.有关防治环境污染特别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法律规定,其生态学依据主要是( ) A.“物物相关”律 B.“负载有额”律 C.“相生相克”律 D.“能流物复”律 9.在我国,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 ) A.农民集体所有 B.全民所有 C.农民个人所有 D.无主土地 10.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 A.实行审批制度 B.予以禁止 C.征收一定的费用 D.进行监视 11.在我国环境立法中“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这种表述源于( ) A.1978年《宪法》 B.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C.1982年《宪法》 D.1989年《环境保护法》 12.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 ) A.可以进行皆伐 B.只准进行择伐 C.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D.禁止任何性质的采伐 13.《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被淘汰的设备( ) A.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不得收费 B.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防止产生污染 C.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D.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14.下列有关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方法,错误的是( ) A.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B.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C.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争议,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D.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5.《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规定,倾倒未列入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低毒或者无毒的废弃物,应当事先获得( ) A.紧急许可证 B.特别许可证 C.普通许可证 D.临时许可证 16.我国就主要水系的水污染防治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行政法规是( ) A.《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件》 B.《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C.《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D.《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17.我国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是( ) A.以捕捞为主 B.以加工为主 C.以养殖为主 D.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 18.《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般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是( ) A.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 B.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 C.各级人民政府的市政管理部门 D.各级交通部门和航政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至五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漏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2分) 19.以下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二元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目的二元论” B.“二元”是指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C.其前提是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 D.“目的二元论”有利于企业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E.它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直接目的 20.我国目前征收的自然资源费包括( ) A.开发使用费 B.污水处理费 C.资源补偿费 D.保护管理费 E.惩罚性收费 21.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 ) A.油类 B.含热废水 C.工业废渣 D.城市垃圾 E.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22.下列选项中,属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是( ) A.农药 B.放射性物质 C.含热废水 D.电磁波辐射 E.有机汞 23.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主要措施有( ) A.禁止围湖造田 B.保护和改善植被 C.限制坡地垦荒 D.加强林业管理 E.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24.以下各项中,属于陆地生物资源养护国际公约的有( ) A.《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公约》 B.《世界遗产公约》 C.《生物多样性公约》 D.《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养护公约》 E.《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三、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25.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26.生态平衡 27.环境噪声 28.土地荒漠化 四、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29.20世纪70年代以来,外国环境法的发展有哪些主要特点? 30.简述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在国际环境法发展中的作用。 31.简述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野生植物生长环境保护措施的规定。 五、论述题(第1小题8分,第2 小题12分,共20分) 32.谈谈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改革方向。 33.试结合各国环境侵权立法的规定,谈谈现代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 六、案例分析(每小题10分,共20分) 34.河南省 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 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 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 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 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法院以渔 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试分析:(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2)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35. 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30.7亩的《土地使用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 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16.1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4800元。同时还与村 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张某处以 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 问:(1)张某与村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指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

环境有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分。自然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基础,而社会环境又是自然环境的发展。自然环境是环绕人们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如大气、水、植物、动物、土壤、岩石矿物、太阳辐射等。这些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通常把这些因素划分为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土壤圈、岩石圈等五个自然圈。人类是自然的产物,而人类的活动又影响着自然环境。自然环境按人类对它们的影响程度以及它们目前所保存的结构形态、能量平衡可分为原生环境和次生环境。前者受人类影响较少,那里的物质的交换、迁移和转化,能量、信息的传递和物种的演化,基本上仍按自然界的规律进行,如某些原始森林地区、人迹罕到的荒漠、冻原地区、大洋中心区等都是原生环境。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原生环境日趋缩小。次生环境是指人类活动影响下,其中的物质的交换、迁移和转化,能量、信息的传递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环境,如耕地、种植园、城市、工业区等。它们虽然在景观上和功能上发生了改变,但是它们的发展和演变的规律,仍然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因之仍属自然循环的范畴。人类改造原生环境,使之适应于人类的需要,促进了人类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如在黄河下游修建大堤,控制河水泛滥,垦殖农田,使华北平原的次生环境优于原始状况。但是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重视环境中的物质、能量的平衡,就会使次生环境的质量变劣,给人类带来危害。自然环境就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自然环境不等于自然界,只是自然界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那些直接和间接影响人类社会的那些自然条件的总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自然条件对社会发生作用,自然环境的范围会逐渐扩大。然而,由于人类是生活在一个有限的空间中,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自然环境是不可能膨胀到整个自然界的。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是两个在含义上十分相近的概念,有时人们将其混用,但严格说来,生态环境并不等同于自然环境。自然环境的外延比较广,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都可以说是自然环境,但只有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才能称为生态环境。仅有非生物因素组成的整体,虽然可以称为自然环境,但并不能叫做生态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环境仅是自然环境的一种,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自然环境包括人类生活的一定的生态环境、生物环境和地下资源环境。 环境法中的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环境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环境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的一种社会关系。环境法作为人类如何在自然环境中生存的规则体系,在人类面临日趋恶化的生存形势的今天,理应具有缓和人与自然关系并最终实现人在自然环境中持续生存的价值追求。在这一点上,沿循西方传统法学主客体研究视角的传统环境法学并没有实现其预设的目标,突出表现在与我们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多如牛毛相比,我们人类生存的环境日趋恶化,这也是本文研究环境法律主客体制度的初衷,。同时,现有研究在环境法律主客体方面的争议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传统环境法学应有的解释力,这也是本文对环境法律主客体制度进行研究的理论出发点,试图通过对环境法律主客体制度的重构来实现平息现有环境法律主客体研究的争议和冲突。

环境法学自考真题名词解释费

环境的解释

(1) [environment;surroundings;circumstance;ambience]

(2) 周围的地方 环境 优美 (3) 周围的情况、 影响 或 势力 换换环境 详细解释 (1).周围的地方。 《新唐书·王凝传》 :“时 江 南环境为盗区, 凝 以彊弩据 采石 ,张疑帜,遣别将 马颖 ,解 和州 之围。” 宋 洪迈 《夷坚甲志·宗本遇异人》 :“二月,环境盗起,邑落焚刘无馀。” 清 方苞 《兵部尚书范公墓表》 :“ 鲁魁 山贼二百年为环境害,至是就抚。” (2). 环绕 所管辖的地区。 《元史·余阙传》 :“抵官十日而寇至,拒却之,乃集 有司 与诸将议屯田战守计,环境筑堡寨,选精甲外扞,而耕稼其中。” 清 刘大櫆 《偃师知县卢君传》 :“君之未治 偃师 ,初出为 陕 之 陇西县 ,寇贼环境。” (3).周围的 自然 条件和 社会 条件。 蔡元培 《<鲁迅 先生 全集>序》 :“‘行 山阴 道上,千岩竞秀,万壑争流,令人 应接不暇 ’;有这种环境,所以历代有 著名 的文学家、美术家,其中如 王逸少 的书, 陆放翁 的诗,尤为永久流行的作品。” 茅盾 《 青年 苦闷 的分析》 :“只有不断的和环境奋斗, 然后 才可以使你长成。”

词语分解

环的解释 环 (环) á 中央有孔的 圆形 佩玉:环佩。 圈形的 东西 :环形。连环。铁环。花环。耳环。 围绕:环视。 环顾 。环拜。环海。环球。环行(妌 )。日环食。 相互 联系的 许多 事物中的一个: 重要 的一环。险象环生。 境的解释 境 ì 疆界,边界: 境界 。国境。入境。出境。边境。 地方,区域,处所:无人之境。佳境。环境。 身临其境 。 状况,地步:境况。顺境。 逆境 。 困境 。事过境迁。 境遇 。意境。 部首 :土。

环境有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分。自然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基础,而社会环境又是自然环境的发展。自然环境是环绕人们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如大气、水、植物、动物、土壤、岩石矿物、太阳辐射等。这些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通常把这些因素划分为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土壤圈、岩石圈等五个自然圈。人类是自然的产物,而人类的活动又影响着自然环境。自然环境按人类对它们的影响程度以及它们目前所保存的结构形态、能量平衡可分为原生环境和次生环境。前者受人类影响较少,那里的物质的交换、迁移和转化,能量、信息的传递和物种的演化,基本上仍按自然界的规律进行,如某些原始森林地区、人迹罕到的荒漠、冻原地区、大洋中心区等都是原生环境。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原生环境日趋缩小。次生环境是指人类活动影响下,其中的物质的交换、迁移和转化,能量、信息的传递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环境,如耕地、种植园、城市、工业区等。它们虽然在景观上和功能上发生了改变,但是它们的发展和演变的规律,仍然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因之仍属自然循环的范畴。人类改造原生环境,使之适应于人类的需要,促进了人类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如在黄河下游修建大堤,控制河水泛滥,垦殖农田,使华北平原的次生环境优于原始状况。但是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重视环境中的物质、能量的平衡,就会使次生环境的质量变劣,给人类带来危害。自然环境就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自然环境不等于自然界,只是自然界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那些直接和间接影响人类社会的那些自然条件的总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自然条件对社会发生作用,自然环境的范围会逐渐扩大。然而,由于人类是生活在一个有限的空间中,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自然环境是不可能膨胀到整个自然界的。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是两个在含义上十分相近的概念,有时人们将其混用,但严格说来,生态环境并不等同于自然环境。自然环境的外延比较广,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都可以说是自然环境,但只有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才能称为生态环境。仅有非生物因素组成的整体,虽然可以称为自然环境,但并不能叫做生态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环境仅是自然环境的一种,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自然环境包括人类生活的一定的生态环境、生物环境和地下资源环境。 环境法中的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环境法学自考真题名词解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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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环境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的一种社会关系。环境法作为人类如何在自然环境中生存的规则体系,在人类面临日趋恶化的生存形势的今天,理应具有缓和人与自然关系并最终实现人在自然环境中持续生存的价值追求。在这一点上,沿循西方传统法学主客体研究视角的传统环境法学并没有实现其预设的目标,突出表现在与我们现有的环境法律制度多如牛毛相比,我们人类生存的环境日趋恶化,这也是本文研究环境法律主客体制度的初衷,。同时,现有研究在环境法律主客体方面的争议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传统环境法学应有的解释力,这也是本文对环境法律主客体制度进行研究的理论出发点,试图通过对环境法律主客体制度的重构来实现平息现有环境法律主客体研究的争议和冲突。

环境有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之分。自然环境是社会环境的基础,而社会环境又是自然环境的发展。自然环境是环绕人们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如大气、水、植物、动物、土壤、岩石矿物、太阳辐射等。这些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通常把这些因素划分为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土壤圈、岩石圈等五个自然圈。人类是自然的产物,而人类的活动又影响着自然环境。自然环境按人类对它们的影响程度以及它们目前所保存的结构形态、能量平衡可分为原生环境和次生环境。前者受人类影响较少,那里的物质的交换、迁移和转化,能量、信息的传递和物种的演化,基本上仍按自然界的规律进行,如某些原始森林地区、人迹罕到的荒漠、冻原地区、大洋中心区等都是原生环境。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原生环境日趋缩小。次生环境是指人类活动影响下,其中的物质的交换、迁移和转化,能量、信息的传递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环境,如耕地、种植园、城市、工业区等。它们虽然在景观上和功能上发生了改变,但是它们的发展和演变的规律,仍然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因之仍属自然循环的范畴。人类改造原生环境,使之适应于人类的需要,促进了人类的经济文化的发展。如在黄河下游修建大堤,控制河水泛滥,垦殖农田,使华北平原的次生环境优于原始状况。但是如果在生产过程中不重视环境中的物质、能量的平衡,就会使次生环境的质量变劣,给人类带来危害。自然环境就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各种自然条件的总和。自然环境不等于自然界,只是自然界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那些直接和间接影响人类社会的那些自然条件的总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会有越来越多的自然条件对社会发生作用,自然环境的范围会逐渐扩大。然而,由于人类是生活在一个有限的空间中,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自然环境是不可能膨胀到整个自然界的。生态环境与自然环境是两个在含义上十分相近的概念,有时人们将其混用,但严格说来,生态环境并不等同于自然环境。自然环境的外延比较广,各种天然因素的总体都可以说是自然环境,但只有具有一定生态关系构成的系统整体才能称为生态环境。仅有非生物因素组成的整体,虽然可以称为自然环境,但并不能叫做生态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环境仅是自然环境的一种,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自然环境包括人类生活的一定的生态环境、生物环境和地下资源环境。 环境法中的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刑法学自考名词解释总结

1、形式特征 正当化行为是一种非罪行为,既然不是犯罪,本不应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但正当化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非罪行为,它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实质特征正当化行为虽然与犯罪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它与犯罪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这就是正当化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法律特征正当化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中不认定为犯罪,因而在定罪过程中应予排除。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化是非犯罪化。2、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其具有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这4大特征。3、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组成。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第三,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7、诉讼欺诈 、合同诈骗罪、非法集资罪、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恶意透支信用卡。。。。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都列出来了,希望你满意(感觉像是刑法分论的主观题啊~~~)

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2、 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4、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5、 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危险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法定量刑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既遂: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预备行为: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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