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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自考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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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自考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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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自考大纲

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考试内容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六)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了解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熟悉生产建设项目(活动)开办(实施)前、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应采取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2)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2)了解防洪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法律定义。(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了解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法律定义;(2)掌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关规定;(3)熟悉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有关规定;(4)熟悉城乡建设和发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有关规定;(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2)掌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有关规定;(3)掌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规定。(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掌握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及保护要求;(2)掌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3)掌握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的规定。(二十四)《风景名胜区条例》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二十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了解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法律定义;(2)掌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二十六)《土地复垦条例》(1)熟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原则;(2)了解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损毁土地范围;(3)掌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关规定。(二十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熟悉医疗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选址的有关规定。(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法律定义;(1)掌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有关规定;(3)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有关规定。(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熟悉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2)熟悉建设各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3)掌握禁止兴建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三十)《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熟悉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2)掌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的有关规定;(3)了解海洋工程拆除、弃置或者改作他用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4)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五、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1)了解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2)熟悉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有关要求;(3)了解需切实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4)了解加强环境监管制度的有关要求。(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1)熟悉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的主要要求;(2)熟悉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化学品污染管理、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的有关要求;(3)了解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的有关要求。(三)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1)熟悉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2)熟悉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有关要求;(3)了解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有关要求;(4)了解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的有关要求。(四)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1)熟悉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2)了解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有关要求;(3)熟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4)熟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应用的规定;(5)掌握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五)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1)熟悉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2)了解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主要任务。(七)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1)熟悉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2)了解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的总体任务和具体任务。(八)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九)关于推进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十)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定(十一)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1)熟悉当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较为突出的产业和行业;(2)了解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政策导向及环境监管措施。(十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1)熟悉提高环境保护准入门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要求;(2)熟悉加强环境监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有关要求。(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掌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分类。(十一)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1)熟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含义;(2)了解本办法的适用范围;(3)熟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十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了解列入本名录的危险废物类别;(2)了解列入本名录危险废物范围的原则规定。 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正确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标准的能力。考试内容一、环境标准体系(一)环境标准体系的构成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1.总则2.工程分析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5.社会环境影响评价6.公众参与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熟悉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社会论证的要求。8.环境管理与监测了解环境管理与监测的主要内容9.清洁生产分析和循环经济10.污染物总量控制11.方案比较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总体要求了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总体要求。(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1.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范围2.大气污染源调查与分析3.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4.气象观测资料调查5.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6.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熟悉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原则与要求。7.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的主要内容。8.附录了解附录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附图、附表、附件的要求。(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1.评价等级掌握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级别的划分。2.地面水环境现状调查3.地面水环境影响预测4.评价地面水环境影响(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1.总则2.地下水环境影响识别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级4.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掌握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不同评价工作等级的评价技术要求。5.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6.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7.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8.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熟悉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的基本要求。(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1.总则2、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3.声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4.声环境影响预测4.声环境影响评价(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1.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2.工程分析3.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现状评价4.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5.生态影响的防护、恢复及替代方案(七)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1.总则2.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1)熟悉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2)熟悉规划方案初步分析的内容及要求。3.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八)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1.总则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与方法(九)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1.总则2.风险识别熟悉风险识别的范围、类型和内容。3.风险计算和评价4.风险管理(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1.适用范围熟悉规范的适用范围。2.总则3.验收调查技术要求三、环境质量标准(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地下水质量标准(四)海水水质标准(五)声环境质量标准熟悉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四、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四)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五)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八)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九)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十一)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十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十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技术方法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中正确把握、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能力。考试内容一、工程分析(一)污染型项目工程分析(二)生态影响型项目工程分析二、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一)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调查(二)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三)地表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四)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五)声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六)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价三、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的筛选(1)熟悉环境影响识别的方法;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一)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二)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三)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与防护(四)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五)生态影响预测与评价(六)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五、环境保护措施六、环境容量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一)区域环境容量分析(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分析七、清洁生产八、环境风险分析九、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考试目的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与标准、技术方法正确解决环境影响评价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一、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和政策、规划的符合性分析二、项目分析三、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四、环境影响识别、预测与评价五、环境风险评价六、环境保护措施分析七、环境可行性分析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校解析答案: 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该法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作为我国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建立之前最早颁布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1)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样的列举规定把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全部纳入了保护范围,从而确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完整对象。

(3)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等。

(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5)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6)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7)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是安徽考生,我最担心的《高级财务会计》居然通过了,还有我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和《财务报表分析(一)》。已经不是第一次去考这三门专业课了,以前都是自己随便看看书,今年报了站的课程,在老师们的帮助下,花了两周的时间,顺利的通过了这三科。真的非常感谢站,这样我就可以彻底跟10月份的自考课程说再见了。接下来1月份的《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和4月份的《资产评估》课程,要好好再努力一把,就可以毕业啦。

我是安徽的考生,10月考试过了三门,《法律文书写作》87分,《民法原理与实务》73分,《商法原理与实务》85分。

自考环境保护法考试大纲

参考重庆市环保局,2011年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环境保护专业知识》考试大纲一、考试目的本专业考试的目的是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环境监督管理职位所需能力,是否熟悉相关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二、考试题型本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问答题、论述题。三、考试范围(一)《环境监察(第三版)》所规定的内容。(二)《排污收费制度(试用)》所规定的内容。(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6.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四)报考“环境监督管理1”考生增考以下内容。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11.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14.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15.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ps:有几本书必看的!1、《环境监察知识题库》2、《行政执法及程序》3、《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总之,如何计算排污费、申报下达排污费的程序、有关排污费行政执法的程序、处理环境投诉或事件的程序和适应的法律文件等等。

2022年10月自学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掌握考试知识点,我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10月自学考试韩静保护法必背考点”,可供各位考生参考。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

考试知识点1: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

(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

(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

(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

(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考试知识点2: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

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七种。

考试知识点3: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考试知识点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政府干预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并且法制化的结果。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许多国家被视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具有行政主导性、政策性等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

(1)立法目的不同。

(2)运用的手段不同。

(3)专业性不同。

考试知识点5: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

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有:

(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

(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考试知识点6: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2)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

(3)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

(4)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考试知识点7:国际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各国应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利用资源,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原则。从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来看,这一原则至少包含四方面的内容:

(1)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妨碍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2)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的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

(3)要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4)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兼顾。

考试知识点8:我国政府的环境资源保护职能和政府实施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

中国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主要有:

(l)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

(4)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有:

(l)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权。具体包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2)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考试知识点9: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的本质是由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向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付费,真正体现了“受益者负担原则”。

考试知识点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

(1)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

(2)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

(3)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区别:

(1)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运用公法手段保护环境。

(2)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相对比较被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趋向于主动。

(3)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则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

考试知识点11: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考试知识点12: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分区规定。

(1)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法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

(2)缓冲区:核心区外围,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3)实验区:缓冲区外围,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

考试知识点13: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污染行为表现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放噪声的行为、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向土壤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等。

污染物侵权的损害后果表现为,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权。

考试知识点14: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的内容。

(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

(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

(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

(8)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条约和公约。

考试知识点15: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重点污染源防治;

区域性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考试知识点16:我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的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对违反者,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考试知识点1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五项机制。

(1)预防和预警: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黄、橙、红四级。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响应机制主要包括:

①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相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②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考试知识点18:环境问题产生和发展的三个阶段的特点。

第一个阶段: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世纪以后至20世纪60年代)。

第二个阶段: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至80年代)。

第三个阶段: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

考试知识点1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2)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3)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考试知识点2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本大纲对应教材版本为:《环境监测》(第五版),奚旦立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高纲1840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28525 环境分析与监测河海大学编(2020年)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一、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一)课程性质和特点《环境分析与监测》是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环境工程专业(本科段)的一门基础专业课程,它的特点是包括了化学、分析化学和生态学等多学科交叉的一门课程。本课程系统地介绍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基本方法。本课程在内容上分为理论和实验两部分。理论部分共10章,第1章是绪论,介绍了环境监测的目的、分类和环境标准。第2章是水和废水监测,介绍了水质污染与监测的目的、方案、样品采集、保存和预处理技术以及监测项目的种类和分析方法。第3章是空气和废气监测,介绍了空气污染的基本知识,空气污染监测的目的、样品采集方法和仪器以及监测项目的种类和分析方法。第4章是固体废物监测,介绍了固体废物基本知识、样品采集和制备方法以及监测项目的种类和分析方法。第5章是土壤质量监测,介绍了土壤基本知识、监测方案、样品采集和预处理方法以及监测项目的种类和分析方法。第6章是环境污染生物监测,介绍了生物监测的目的、样品采集方法以及监测项目的种类和分析方法。第7章是物理性污染监测,介绍了噪声的基本知识、监测仪器、标准和监测方法。第8章是遥感监测,介绍了遥感监测的基本知识、监测仪器、监测对象、标准和监测方法。第9章是环境污染自动监测,介绍了自动监测与简易监测的技术。第10章是环境监测管理和质量保证,介绍了质量保证的意义和内容,包括数据的处理和表述、标准方法、标准物质以及标准化管理的内容。实验部分包括17个实验内容,其中水监测项目11个、气监测项目2个以及噪声、土壤、固体废物和头发中含汞量的测定各1个。通过学习应考者可以了解环境监测的基本理论,掌握环境监测的基本技术和基本方法,并能够应用在具体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中,为环境监测工作和研究的发展培养专业人才。(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考者应达到以下要求:1、了解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和研究中的重要性;2、理解各种监测方法的原理、质量保证的意义,并且掌握其基本内容;3、掌握样品的采集、预处理和分析技术等有关内容;4、熟练掌握环境监测中常见术语的名称和意义。(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本课程的前修课程是化学(无机、有机和分析)、仪器分析,环境微生物学。这三门课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各种监测方法的原理,掌握各种监测技术。可以更好地掌握环境监测在工作和研究中的具体应用。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第1章 绪论(一)课程内容本章主要介绍了环境监测的目的、分类和环境标准。(二)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和研究中的重要性,掌握环境标准的概念。(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1、领会:环境监测的分类。2、掌握:环境监测的目的和特点。3、熟练掌握:环境标准的概念。点击下载:28525 环境分析与监测(高纲1840)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参考重庆市环保局2011年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环境保护专业知识》考试大纲一、考试目的本专业考试的目的是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环境监督管理职位所需能力,是否熟悉相关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二、考试题型本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问答题、论述题。三、考试范围(一)《环境监察(第三版)》所规定的内容。(二)《排污收费制度(试用)》所规定的内容。(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6.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四)报考“环境监督管理1”考生增考以下内容。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11.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14.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15.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环境保护法自考大纲内容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校解析答案: 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该法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作为我国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建立之前最早颁布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1)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样的列举规定把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全部纳入了保护范围,从而确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完整对象。

(3)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等。

(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5)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6)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7)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是安徽考生,我最担心的《高级财务会计》居然通过了,还有我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和《财务报表分析(一)》。已经不是第一次去考这三门专业课了,以前都是自己随便看看书,今年报了站的课程,在老师们的帮助下,花了两周的时间,顺利的通过了这三科。真的非常感谢站,这样我就可以彻底跟10月份的自考课程说再见了。接下来1月份的《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和4月份的《资产评估》课程,要好好再努力一把,就可以毕业啦。

我是安徽的考生,10月考试过了三门,《法律文书写作》87分,《民法原理与实务》73分,《商法原理与实务》85分。

环境保护法自考大纲题型

名词解释题1.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环境保护: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为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3、自然资源: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 4、人类环境观:人类环境观或称人类环境价值观是人们对环境看法、观点、观念的总和,是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的并反作用于生产力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简言之,人类环境观是一种环境意义意识。5、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界或人类的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6、资源:资源指对人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7、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渊源的总和。8、环境资源法体系:环境资源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在于调整因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9、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从宏观上看,可以将各种关系归纳为三大类:(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是除人之外的自然物与自然物之间的关系;(3)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也称“人与环境的关系”。这个定义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简称为环境社会关系。二是只有当环境法实施时,才能形成环境法律关系。10、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环境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者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不例外,但能反映环境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环境资源(物)要素和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作为与不作为)。11、"污染者治理,开发者养护“原则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与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不仅有依法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同时还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1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13、限期治理3、限期治理是指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及对设立有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14、协调发展原则、协调发展原则 : 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原则非常概括地阐明了环境与发展的相互关系,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15、个人环境权、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指自然人具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负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16、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原则、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17、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原则指通过环境法规明确规定或者体现的,反映环境法基本理念、价值、特点和目的的,对环境资源工作或活动具有普遍性指导作用的准则。18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公众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环境保护方法标准等都是强制性标准。19“公共资源”理论、环境资源主要是公共资源,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对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能够产生破坏性的竞争。从公共管理角度而言,行政管理权力主体越多、越分散,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就越无力,环境资源状况就越坏。反过来说,行政权力越统一,越是集中并趋向于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各国在构建环境资源监督管理体制时,在同一层次的政府级别中,一般是实行统一指挥,加强集中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的专门化,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20公众利益与民主决策原则、环境资源管理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环境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这种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要实现长远利益必然要求合作和参与决策。因此,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成为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一般认为,合理、公正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应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权力与单一的控制执行中心相结合即“决策多元化与执行专门化”的结构构成了环境资源管理体制。21环境资源监督管理、广义上,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是指运用行政、经济、政策法律、科学技术、宣传教育等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和监督,以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狭义上,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指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即环境资源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种影响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规划、调控的监督管理活动2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项目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估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防范整治方案措施,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报批的环境法律制度,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23、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有哪些?2、“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24、“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有关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家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用于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制度。25、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26、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向大气环境排入有毒、有害物质,使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改变,导致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害的现象。大气污染的特点是污染速度快,范围大,持续时间也较长。 27、环境噪音、环境噪音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28、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制度、该制度也称超标排污违法制度,是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法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这条规定表明凡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均属于违法行为。29、固体废物的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30、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31、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32、森林、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的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或者称为群落生态系统。森林包括林地、树木及其他林地植物。 33、森林资源、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它具有可再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等特点。森林资源由森林组成,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森林。作为资源的森林,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亦具有生态价值。34土地荒漠化、是指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各种因素,造成的干旱亚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现象。主要表现为土地植被遭到破坏后在干旱和多风条件下出现风沙活动,使土地逐渐失去生物生长能力。35、自然资源法、自然资源法是有关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6、森林所有权、森林所有权又称林权,是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林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37、渔业法渔业法是关于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8、生态平衡是指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33;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三、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34; 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35;一,划分等级有重点保护。二,限制文化遗迹地内的工程建设。三,控制文化遗址的迁移,拆除和改作他用。四,严格限制文化遗迹地的考古发掘。 36;分为三部分: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如多瑙河、湄公河;二是人类共有物如公海、大气层;三是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如国际海底、南极、外层空间。 37; 38;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区别的标准以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 值以内排放的为噪声,对超过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的并产生干扰现象的为噪声污染。在目前主要对超过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行为实施管理。按相邻关系的原则与规定解决。这是这次考试的其中几个大题,不知道考的是否一样,其它的题自考白皮书题库里面都有,都是原题,你可以看一下.

根据各个地域不同,招聘单位不同,考试科目也有不同

1、市教育局、农业局、水利局、文化局、粮食局、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劳动局、妇联等部门招聘笔试科目设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采用封闭笔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面试和笔试的比例,笔试占60%,面试占40%(有省市的事业单位笔试面试的比例为50%对50%)。笔试内容:政治、时事、法律、职业道道德等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题型有客观题和主观题,很多单位只设客观题。

专业测试的方式和内容

专业测试方式采取专业知识笔试和技能操作方式进行。

专业知识笔试满分为70分,笔试时间60分钟。主要考查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基础知识。

技能操作满分30分,测试顺序现场抽签确定,成绩当场评定、现场报分。主要考查基本化学分析操作技能

参考重庆市环保局,2011年面向社会考试录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环境保护专业知识》考试大纲一、考试目的本专业考试的目的是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环境监督管理职位所需能力,是否熟悉相关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二、考试题型本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问答题、论述题。三、考试范围(一)《环境监察(第三版)》所规定的内容。(二)《排污收费制度(试用)》所规定的内容。(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6.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四)报考“环境监督管理1”考生增考以下内容。1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11.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办法12.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14.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15.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ps:有几本书必看的!1、《环境监察知识题库》2、《行政执法及程序》3、《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总之,如何计算排污费、申报下达排污费的程序、有关排污费行政执法的程序、处理环境投诉或事件的程序和适应的法律文件等等。

环境保护法自考大纲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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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一/73)

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之一

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C.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政府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级政府备案

参考答案

1.【考点】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环境标准制度)

【答案】ABC。解析:《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根据是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等。A项正确,当选。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权限的国家机关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项正确,当选。

《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C项正确,当选。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D项中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而非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接受备案的主体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而非省级政府。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年代这么久远了,恐怕不太好找到了。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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