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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毕业证自学考试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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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毕业证自学考试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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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毕业证自学考试犯法吗

在监狱服刑的犯人,大部分的文化水平比较低下,为了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也为了满足一些服刑人员的求学愿望,监狱不但设置了扫盲班、职业技能培训班,甚至鼓励服刑人员通过自学的方式参加成人考试,一旦通过考试,监狱还会对他们进行加分奖励。监狱改造,除了劳动改造,还有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和监管改造。服刑人员之所以服刑,除了贪婪和、冲动,没有接受好的文化教育、没有一技之长和因为没有好的学历而导致求职障碍,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人不在少数,所以,监狱对文化改造一直非常重视。而在监狱服刑一段时间之后,很多服刑人员也认识到了知识的重要性,想利用服刑的时间,将刑期当成学期,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目前,国内所有的监狱都设有职业技能培训班,甚至还将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班作为一种减刑的奖励(也就是常说的通过读书减刑,小编将在今后的文章中单独说明)。监狱的职业技能培训班主要包括面点制作、厨师、汽车维修、电焊等社会热门职业。其目的,就是希望服刑人员通过在监狱的技能培训,在出狱之后能够凭借一技之长走上正常轨道,从而远离犯罪,降低刑释人员的再犯罪率。国内部分监狱很早就已经开始设置了狱内自考点,为那些想参加自考的服刑人员提供场地和机会。比如广东深圳监狱、陕西渭南监狱、湖北宜昌监狱、四川攀西监狱、湖南岳阳监狱、安徽合肥监狱、福建女子监狱等。对已经开放自考试点的监狱的服刑人员,通过自主报名获取自考资格(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与外界一致),由监狱统一购买教材。服刑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并通过考试获得高等教育自考毕业证书的,监狱都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加分。同时通过自考取得毕业证书也会成为服刑人员是否积极改造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减刑的时候给予优先考虑。对于刑期短的服刑人员来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凭借一技之长,在回归社会之后寻找一份好的工作和自主创业都是有优势的。而对于刑期比较长的服刑人员来说,利用服刑的时间提升自己的知识,取得一个文凭,为回归后的生活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也是相当的不错。比较遗憾的是,目前已经开放自考点的监狱并不多。小编以前所在的监狱就没有这个条件,但还是有不少的服刑人员让家人寄来了一些学习教材,利用空闲时间认真学习,准备在刑满释放之后参加自考。对于这些对知识充满渴望,真正把刑期当成学期的服刑人员,我们难道不应该给他们一个赞吗?在监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成人自考,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留言区写下自己的看法,一起讨论!您的打赏,将激发我的创作灵感!往期推荐监狱服刑人员家庭困难如何减免罚金?监狱服刑人员如何办理结婚和离婚手续?为什么“三类犯罪”减刑难?什么是“三类犯罪”?判刑的人不缴纳罚金会有什么后果?刑满释放后再犯罪,这样的人到底有多少?

你好。可以理解为犯法。

一、不发毕业证可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教育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剥夺,该受教育权包含平等获得教育及受教育后获得相应学历、学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在完成学历教育后,学校无权不予发放具有法律效力并得到社会认可的学历证书,考试只是教育过程中的一种考核,不能代表是否完成学历教育。因此发生学历证书被扣发的,可以提出相关主张。但是值得提醒的是:考试作弊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学校有权对作弊的学生按照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例如补考或留级等。

二、毕业证的真假查询

一般来说,其真伪查询有如下几种方式:

⒈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鉴别学校是否具备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资格。国家教委每年都下文或通过《中国教育报》向社会公布业经教育部审批备案、具有高等学历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的名单,包括本科层次高校,专科层次高校(含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民办高等学校),以及经过批准设立的普通高校分校、分院和办学点。除此之外,未经国家教委批准的任何其它办学机构不得举办高等学历教育,不具备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对违纪招生,国家不承认学生的学籍,不允许发放毕业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是无效的。

⒉核查本人档案。通过查看当年的"考生档案袋",了解其当年是否参加了普通或成人高考,以及参加高考的成绩。"考生档案袋"封面有考生准考证号码、姓名、报考志愿及高考成绩等内容,袋内装有考生当年参加高考时答卷和《考生登记表》等。亦可通过查看本人《毕业生登记表》所填内容来判断其是否是正规高校正式毕业生。

⒊查证是否被正式录取取得学籍。可到学员原就读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本人参加高考时所在的省和地市招生部门,核查当年是否参加全国普通或成人高考,是否被省招生部门正式录取。凡正式录取的学生都被登记在省招办统一印制并盖章的《录取新生登记表》上。

⒋到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或验印部门核对其毕业证书颁发前是否经过审核或验印。

⒌查验证书防伪标记。一九九三年以来全国高等学校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学位证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2000年以后开始试点实行电子注册制度,毕业证书将逐步由高等学校自行印制),采取了相应的防伪措施。具体鉴别查验方法见本网站查询系统证书式样及说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查其是否由省自考办印制(2000年以后由全国高等教育自考办印制)、并盖有主考高校印章以及省自考办印章、钢印。这三种毕业证书的甄别可由高校的主管部门或毕业证书的验印部门协助。

⒍通过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系统查询学历证书。2000年教育部已在辽宁、北京、天津、湖北、重庆试点,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通过这一设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系统就可以验明毕业文凭真伪。教育部指定查询网站:学信网(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查询,如果您是要查询中专学历,凯迅惠商防伪证书印刷提醒您得去学校官网查询,或是打电话去学校查询,因为学信网是查询不到中专学历的。

如果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的东西,如果你涉嫌盗窃,数额较小,一般将被视为公安案件。如果仅用于使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涉及更多民事纠纷,一般不涉及非法犯罪。因此,这里的关键是确定事实。如果被认定为盗窃,则相对麻烦;如果被认定为贪污,可能涉及更多的民事赔偿。

自考押题卷犯法吗

押题就是考前对知识点的一个总结,根据现实的情况,对考题进行猜测的一个过程。押题是不违法的,押题是培训机构的老师通过自身的教学经验与多年考试试题的研究,所以并不违法。

押题就是在考前有相关的专家进行题目的预判,押题是不属于违法行为的,

不算。1、押题卷永远是押知识点,而不是押原材料和提问方式。2、作弊指用欺骗的手法去做违背制度或规定的事情所以买押题卷并不算作弊。

押题基本中不了 顶多算不负责(如果自己老师押 押不中又无所谓) 违法的话除非他知道原题泄题了

自考本科毕业证被扣押

把钱还上就可以要回毕业证,还不了,就签订协议工作后几年内还清,毕业证编号与本人不符合问题,请确认清楚事实,再与当地教育局联系

单位扣押你的证件是违法行为.协商不成的,你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原单位百分之百是侵犯你的权利。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一是找当地劳动监管部门,一般都是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他们介入通常都能解决问题。二是找个律师事务所,花一些费用,给你写一个告知书,告知你们原单位你的诉求,如果不归还你的毕业证,你将采取起诉的手段索回。单位一般都不愿意打官司,会把证件还给你。

会很困难,因为正规企业或单位在签合同时都是需要毕业生出示毕业证和学位证

罪犯自学考试押解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其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七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押第八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第九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对于发现余罪的罪犯,需要将其羁押到立案地看守所的,立案地看守所凭拘留证、逮捕证复印件收押。对于人民法院异地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临时羁押在异地看守所的,异地看守所凭提起刑事再审的诉讼文书、提审手续收押。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十一条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第十二条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十三条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律师提出申诉。第十四条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第十五条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予以转送。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第十六条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第十七条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第十八条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告知原因。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第十九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第二十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第二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第二十二条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第二十三条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区域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五)被保证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第二十四条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证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机构。第二十五条看守所收到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送交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第二十八条看守所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将罪犯收监。第二十九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第三十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三十一条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第三十二条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第三十三条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第三十四条执行地公安机关向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减刑、假释建议的,应当提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材料。看守所接到相关建议和材料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第三十五条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二)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第三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第三十七条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第三十八条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第三十九条罪犯在假释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假释考验期满时,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第五节释放第四十条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三十日前,将拟释放的罪犯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第四十一条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第四十二条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第三章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四十三条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罪犯数量少的,可以集中关押。第四十四条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罪犯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对罪犯适用分级处遇,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结果确定,并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对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在其活动范围、会见通讯、接收物品、文体活动、奖励等方面,分别实施相应的处遇。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第四十六条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第四十七条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第四十八条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第四十九条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第五十条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第五十一条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会见、通讯。第五十二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第五十三条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当出具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工作证,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五十四条因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等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由办案机关出具公函,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出,并当日送回。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取证,并持有侦查机关所在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五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探亲时,不得出境。第五十七条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第五十八条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第五十九条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离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第六十条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第三节生活、卫生第六十一条罪犯伙食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罪犯应当着囚服。第六十三条对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尊重其生活、饮食习惯。罪犯患病治疗期间,看守所应当适当提高伙食标准。第六十四条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第六十五条对患病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第六十六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外国籍罪犯死亡的,应当立即层报至省级公安机关。罪犯死亡的,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第四节考核、奖惩第六十七条看守所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罪犯改造表现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情况由管教民警填写。考核以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情况为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分级处遇、奖惩和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第六十八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一)遵守管理规定,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三)爱护公物或者在劳动中节约原材料,有成绩的;(四)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对罪犯的物质奖励或者记功意见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质奖励由看守所领导批准,记功由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看守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第六十九条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由其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看守所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不得将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第七十条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罪犯应当在抵家的当日携带离所探亲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返回看守所时,由该公安派出所将其离所探亲期间的表现在离所探亲证明书上注明。第七十一条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二)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三)欺压其他罪犯的;(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八)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对罪犯的记过、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时间为五至十日,禁闭期间暂停会见、通讯。第七十二条看守所对被禁闭的罪犯,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教育帮助。对确已悔悟的,可以提前解除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期满的,应当立即解除禁闭。第四章教育改造第七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第七十四条对罪犯的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第七十五条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第七十六条看守所应当结合时事、政治、重大事件等,适时对罪犯进行集体教育。第七十七条看守所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第七十八条看守所应当积极争取社会支持,配合看守所开展社会帮教活动。看守所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第七十九条看守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鼓励罪犯自学。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第八十条看守所应当加强监区文化建设,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第八十一条看守所应当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培养劳动技能,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第八十二条看守所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第八十三条看守所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可以酌情发给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第八十四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看守所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八十五条罪犯在看守所内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侦查;重大、复杂案件由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第八十六条看守所发现罪犯有判决前尚未发现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第八十七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关押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看守所。第八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还真不知道,建议打114查查教育局电话,问下专业人员。回答者:河畔的风o - 助理 三级 1-11 20:58好好学习然后参加成人自考回答者:爱新觉罗小妖精 - 见习魔法师 二级 1-11 21:00可以,我们自考办专门在监狱为犯人设了考点。 犯人考试合格的还有奖励。 你可以向监狱申请自考的学习,你会得到支持的回答者: 凤凰山游子 - 高级魔法师 六级 1-11 21:06世上没有比监狱更好的读书环境了,修身养性,建议你看一下基督山伯爵。回答者:maradonashan - 江湖少侠 七级 1-11 21:26《罪犯自学考试管理条例》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回答者:七夕万事通 - 试用期 一级 1-12 11:42可以的,但要申请批准才行的,东莞就有监狱报考点回答者:taoyao2046 - 江湖新秀 四级 1-14 20:26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第一节 收押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五节 释放第三章管 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第三节 生活、卫生第四节 考核、奖惩第四章 教育改造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第三条 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第四条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五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第六条 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七条 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第八条 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一节 收 押第九条 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第十条 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收押罪犯时,看守所应当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对罪犯的非生活必需品,应当登记,通知其家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对女性罪犯的人身检查,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第十二条 办理罪犯收押手续时应当建立罪犯档案。羁押服刑过程中的法律文书和管理材料存入档案。罪犯档案一人一档,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包括收押凭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法律文书;副档包括收押登记、谈话教育、罪犯考核、奖惩、疾病治疗、财物保管登记等管理记录。第十三条 收押罪犯后,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地点通知书。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十四条 罪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递给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罪犯也可以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第十五条 罪犯有权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行为。看守所应当设置控告、检举信箱,接受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罪犯也可以直接向民警控告、检举。第十六条 对罪犯向看守所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对罪犯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转送。看守所对控告、检举作出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或者处理结果通知具名控告、检举的罪犯。第十七条 看守所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 暂予监外执行第十八条 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管教民警或者看守所医生也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第十九条 看守所接到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或者意见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初审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形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妊娠检查,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书面意见的人员告知原因。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第二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鉴定,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妊娠检查,应当到医院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由看守所分管所领导、管教民警、看守所医生、驻所检察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如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第二十一条 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或者罪犯家属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看守所审查确定。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三)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条件履行保证人义务;(四)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县级公安机关辖区。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应当签署保外就医保证书。第二十四条 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妊娠检查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副本、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诊断证明、生活不能自理鉴定、哺乳自己婴儿证明、保外就医保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见后,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重新核查。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收到批准、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告知罪犯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送交罪犯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应当是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第三十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第三十一条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四节 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三十二条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第三十四条 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条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二)终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五)根据案件情况需要移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第三十七条 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并于三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三十八条 被假释的罪犯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后将罪犯收监。第三十九条 罪犯在假释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 第五节 释 放第四十条 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一个月内,将其在所内表现、综合评估意见、帮教建议等送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第四十一条 罪犯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刑满释放人员患有重病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第四十二条 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十日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一节 分押分管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将男性和女性罪犯、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分别关押和管理。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健康状况、改造表现等,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和管理。第四十四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对罪犯实行宽严有别的分级处遇。对罪犯适用分级处遇,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结果确定,并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对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在其活动范围、会见通讯、接收物品、文体活动、奖励等方面,分别实施相应的处遇。 第二节 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第四十六条 罪犯与受委托的律师会见,由律师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看守所应当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第四十七条 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或者外国籍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要求会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看守所根据省级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予以安排。外国籍罪犯亲属或者监护人再次要求会见的,可以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外国籍罪犯拒绝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探视的,看守所不予安排,但罪犯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声明。第四十八条 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第四十九条 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其本民族语言文字会见、通讯;外国籍罪犯可以使用其本国语言文字会见、通讯。第五十条 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罪犯近亲属、监护人不便到看守所会见,经其申请,看守所可以安排视频会见。会见、通讯应当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看守所可以中止本次会见、通讯。第五十一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第五十二条 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应当出具办案机关证明和办案人员工作证,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五十三条 因起赃、辨认、出庭作证、接受审判等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公函,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出,并当日送回。侦查机关因办理其他案件需要将罪犯临时寄押到异地看守所取证,并持有侦查机关所在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函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人民法院因再审开庭需要将罪犯提出看守所,并持有人民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四条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探亲申请的,看守所应当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探亲时,不得出境。第五十六条 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第五十七条 罪犯需要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出所办理,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第五十八条 罪犯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必须由罪犯本人出庭的,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返回。罪犯因特殊情况不宜离所出庭的,看守所可以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第五十九条 罪犯遇有配偶、父母、子女病危或者死亡,确需本人回家处理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暂时离所,由二名以上民警押解,并于当日返回。 第三节 生活、卫生第六十条 罪犯伙食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执行。第六十一条 罪犯应当着囚服。第六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应当尊重其生活、饮食习惯。罪犯患病治疗期间,看守所应当适当提高伙食标准。第六十三条 看守所对罪犯收受的物品应当进行检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记保管。罪犯收受的钱款,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开具记账卡交与罪犯。看守所检查、接收送给罪犯的物品、钱款后,应当开具回执交与送物人、送款人。罪犯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钱款。罪犯刑满释放时,钱款余额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领回。第六十四条 对患病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第六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外国籍罪犯死亡的,应当立即层报至省级公安机关。罪犯死亡的,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四节 考核、奖惩第六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罪犯改造表现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情况由管教民警填写。考核以罪犯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等情况为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分级处遇、奖惩和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第六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看守所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一)遵守管理规定,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三)爱护公物或者在劳动中节约原材料,有成绩的;(四)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五)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对罪犯的物质奖励或者记功意见由管教民警提出,物质奖励由看守所领导批准,记功由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看守所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看守所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所探亲。第六十八条 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应当由其家属担保,经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报所属公安机关领导批准。探亲时间不含路途时间,为三至七日。罪犯在探亲期间不得离开其亲属居住地,不得出境。看守所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不得将罪犯离所探亲时间安排在罪犯刑期末期,变相提前释放罪犯。第六十九条 对离所探亲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离所探亲证明书。罪犯应当在抵家的当日携带离所探亲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返回看守所时,由该公安派出所将其离所探亲期间的表现在离所探亲证明书上注明。第七十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予以记过;情节严重的,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聚众哄闹,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二)辱骂或者殴打民警的;(三)欺压其他罪犯的;(四)盗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八)有违反看守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对罪犯的记过、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时间为五至十日,禁闭期间暂停会见、通讯。第七十一条 看守所对被禁闭的罪犯,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教育帮助。对确已悔悟的,可以提前解除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报看守所领导批准;禁闭期满的,应当立即解除禁闭。 第七十二条 看守所应当建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制度,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教育。第七十三条 对罪犯的教育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所内教育与所外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第七十四条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第七十五条 看守所应当结合时事、政治、重大事件等,适时对罪犯进行集体教育。第七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第七十七条 看守所应当积极争取社会支持,配合看守所开展社会帮教活动。看守所可以组织罪犯到社会上参观学习,接受教育。第七十八条 看守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鼓励罪犯自学。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看守所应当为罪犯学习和考试提供方便。第七十九条 看守所应当加强监区文化建设,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创造有益于罪犯身心健康和发展的改造环境。第八十条 看守所应当组织罪犯参加劳动,培养劳动技能,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罪犯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第八十一条 看守所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第八十二条 看守所对于参加劳动的罪犯,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第八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看守所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 罪犯在看守所内又犯新罪的,由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第八十五条 看守所发现罪犯有判决前尚未发现的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第八十六条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关押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看守所。第八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2008年2月29日发布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8号)同时废止。

可以是可以,不过要看什么书,而且每一本都要经过严格的检查,想在里面藏字条或者书信完全不可能。还有一个就是已经开过庭或者已经判刑的犯人才能有这样的待遇。不然不可能。个别区县看守所监内有图书室,专供在押人员借阅,没有必要购买书籍邮寄。除非是国家特殊人才、需要特殊书籍。看守所通常不接收书籍,即使通过邮局邮寄也不会下发至对象。可以联系看守所,确定汇款账号,通过银行汇款即可。给看守所犯人寄钱,只要了解人犯的详细地址即可,汇款单到达后由看守所民警领取并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扩展资料法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看守所条例》第五十条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自考本科扣押毕业证说没交专科钱

有可能是你先交了500的费用,学校把你的名字报了上去。剩下的考试之类的后期费用学校先出了。但因你没参加考试,钱自然不会交,但学校已经替你交了钱,所以毕业时他们跟你清帐。或者是,考试了,但你没参加,但这个过程费(具体我也不清楚)已经形成了,事后,他们会找你要钱。当然,也不排除学校故意找理由跟你要钱的嫌疑。我的建议是,自己估算一下学校平时处事怎么样,他们会不会在毕业时故意向学生要莫须有的钱,这种事学校做不做得出来?如果觉得学校不会这么傻,明目张胆地往自己脸上涂黑,那么,就把钱清算给他们吧。最后一句奉劝,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如果你不是很有毅力很有心理承受力的人,你跟学校是耗不起的。。。

学校已经违法了 但是你去告 能有几个能告赢的

去律所咨询下就知道啦

目前我国的学历方式有统招、成教、自考、网教。其中统招是要通过参加高考进行录取的。其次是成教、自考以及网教。成教要参加成人高考录取。自考和网教没有入门考试。但是都要修满该专业学分才可以予以毕业。以上学历方式本科毕业之后都可以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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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扣押毕业证自学考试犯法吗
  •   自考押题卷犯法吗
  •   自考本科毕业证被扣押
  •   罪犯自学考试押解
  •   自考本科扣押毕业证说没交专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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