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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自考重点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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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自考重点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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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考考试重点: 合同的效力、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法通过时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因此,合同是否有效。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既行为人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当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的条件或附期限。 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门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现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 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厂合同无效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这类合同通常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仍可履行。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2)重点及难点:合同生效的内容;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涵义;附条件合同中对所附条件的具体要求;附期限合同中关于所附期限的具体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不同;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范围;如何审查和制定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哪些特征;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如何;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 同时,自考考生们更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要求能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一、合同的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 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包括哪些内容呢?其包括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于实行 招标 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 投标 书和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后,不应该再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协议。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三、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 工程款 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 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四、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特殊工种考核合格证明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五、 合同解除 承发包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严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关的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承发包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 解除合同 。 1、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2、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 承包合同 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3 、承发包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4、主张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行使解除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3)没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 清算 条款的效力; (5)合同解除后,还应当履行通知、协助、移交、保密等后契约义务。 六、 合同无效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1)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的; (3) 招标投标法 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2 、应注意下列情形: (1)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验收是否合格,将导致不同的处理果: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2)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及承包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窝工损失以及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3)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 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合同取得的利益,由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收缴。 七、无效 合同的效力 补正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应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八、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处理原则 承、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后,由发包人支付垫付工程款的条款,应当认定有效。 应注意下列情形: (1)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①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②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 欠款 处理。 (2)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 的部分无效。 九、 违约责任 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约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的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延期的工期竣工等情况时会产生的违约的法律后果。 十、不可抗力的情形 建设工程 合同履行 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损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损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及时提供证明。 知识总结:签订建筑 工程合同 时,要注意其中包含的条款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都有可能会造成合同的无效。

建筑工程合同自考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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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考考试重点: 合同的效力、本意是合同法的重点章节之一。合同法通过对合同的确认,从而维护正常的交易关系。因此,合同是否有效。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关系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任何有效的合同,都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即行为人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形式。当然,由于交易活动是复杂的,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合同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适当,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合同应归于无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定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等的合同,均属无效。并且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具有溯及力,即合同自始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过去我国相关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确认范围过,宽泛,致许多合同仅因欠缺个别要件而被归于无效,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调整。 补正就可以履行并达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的合同因被宣告无效而无法履行,影响了交易活动的进行,为此,合同法在明确合同无效的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两类合同实际上是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权利而达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这类合同通常是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从表面上看,好象合同已具备了有效的条件,其实尚待权利人追认,其后果是权利人承认。合同生效,否则,该合同将被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二是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当事人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主动撤销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不申请撤销。仍可履行。当然,合同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部分无效如不影响主要部分履行的,法律允许当事人履行其有效部分。学员学习本章内容,应了解合同效力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及意义,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了解并能运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理解效力待定合同制度,把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制度,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和返还财产制度。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本概念:合同生效、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处分权行为、无效合同。本人、相对人、欺诈、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等。(2)重点及难点:合同生效的内容;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的生效要件;民法通则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涵义;附条件合同中对所附条件的具体要求;附期限合同中关于所附期限的具体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表现形式;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补正的不同;无效合同的特征;无效合同的范围;如何审查和制定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当事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如何理解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的合同有哪些特征;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方式如何;无效合同的无效时间及溯及力的规定等。 同时,自考考生们更应特别注意本章知识在实际中的运用,要求能运用本章知识和相关章节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案例。因为任何形式的合同案例、均会涉及合同有效或无效。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建筑工程合同自考重点归纳整理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键点是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法律分析: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7、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程序的审查;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筑工程合同自考重点笔记归纳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一章 绪论 1.1工程建设 1.1.1工程建设活动 概念:工程建设简称工程,是对土木建筑工程的建造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其与之相关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活动对象是建设项目,活动成果是建设产品,最常见的建设产品是房屋建筑。 工程项目建设周期:①(工程项目)策划和决策阶段—②准备阶段—③实施阶段—④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建设的参与者中,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三者关系最密切。三者在业务关系中的核心是始终围绕依据招投标方式签订的承包合同条款进行合同管理。 1.1.2建设项目的交易方式 工程项目的交易,从业主的角度:项目的采购和发包;从承包者的角度:承接或承包。 项目发包是指业主采用一定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接单位的活动;项目承包是指承包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合同承揽某一项目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的活动。 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⑴建设全过程承包,⑵阶段承包,⑶专项承包。 按承包者所处的地位划分: ⑴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 或某几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人承包,该承包人可以将在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若干专业性工作,再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人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他们的工作,各专业承包人只同这个承包人发生直接关系,不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关系。总承包分为:①建设全过程总承包②建设阶段总承包。 ⑵分承包。是指从总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分包某一分项工程。分承包人不与发包人(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只对总承包人负责,在现场上由总承包人统筹安排其活动。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的形式有:①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总承包人可以直接选择分包人与之订立分包合同。②总承包合同未约定的分包。须经发包人认可后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方可选择分包人,与之订立分包合同。 在我国,不允许由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的这种指定分包。对发包人指定直接指定分包的,总承包人有权拒绝。如果总承包人不拒绝并选用了这家分包人的,则视同总承包人自行选择的分包人。 分包的许可和范围:①分包需总包合同有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同意;②总包单位只能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③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⑶独立承包。指承包人依靠自身力量自行完成承包任务等的发包承包方式。主要用于使用于技术要求比较简单、规模不大的工程。 ⑷联合承包。指发包人将一项工程任务发包给两个以上承包人, 由这些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 参加联合的各方,通常是采用成立工程项目合营公司、合资公司、联合集团等联营体形式,推选承包代表人,协调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各方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⑸直接承包。是指在同一工程项目上,不同的承包人分别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各承包商之间不存在总承包、分承包的关系。 1.2招标投标 招投标的特点:①程序规范。②全方位开放,透明度高。③公平客观。④交易双方一次成交。 招投标制的适用条件:①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②必须存在招标投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③采购行为属于条件型采购。 1.3合同与合同管理 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及义务的协议。 特征:①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②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③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的协议,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招标投标制度 2.1概述 2.1.1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选择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 ⑴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是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一定能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 ⑵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①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项目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②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③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⑶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合同。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订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 2.1.2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 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②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③合法原则 ④开放性原则 ⑤行政监督原则 2.1.3招标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一)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⑴强制招标的范围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⑵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①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③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④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经审批可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 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经审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且不适宜招标的。 ②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③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④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⑤ 在建筑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夹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招标采购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②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各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及技术资料。 (3)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①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即投标人在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方面具备与完成招标项目的需要相适应的能力或者条件。②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2.3招标方式及其选择 2,3,1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招标) 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有投标意向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承包商可购买或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的特点:①是最具竞争性的招标方式。②是程序最完整、最规范、最典型的招标方式。③是所需费用较高、花费时间较长的招标方式。 2.3.2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 是由招标单位向符合其工程承包资质要求,且工程质量及企业信誉都较好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约请被邀单位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的特点:①在程序上比公开招标简化。如无招标公告及投标人资格审查的环节。②在竞争程度上不如公开招标强。被邀请的承包商数目在3~10个。③在时间和费用上都比公开招标节省。 2.3.3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区别 ①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②竞争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邀请招标参加人数是经过选择限定的。 ③公开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的程序和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就不如公开招标。 ④时间和费用不同。公开招标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邀请招标可以省去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和可能发生的更多的评标的时间和费用。 建设项目的施工采用何种方式招标,除法律的强制规定外,一般是由业主决定的。 2.4招投标的类型及其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一般要经历:招标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决标成交阶段。 与邀请招标相比,公开招标程序仅是在招标准备阶段多了“发布 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的内容”。 ⑴招标准备阶段。 由招标人单独完成,投标人不参与。主要工作包括:①招标组织工作。②选择招标方式、范围。③申请招标。④编制招标有关文件,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 ⑵招标投标阶段。 公开招标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邀请招标从发出投标邀请函开始。主要工作包括:①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函。②资格预审。③发售招标文件。④组织现场踏勘。⑤标前会议。 ⑶决标成交阶段。 从开标日到签订合同这一期间,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最终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主要工作包括:①开标。②评标。③定标。 组建招标机构 准备招标文件 编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 发布招标公告 -------------→ 索购资格预审文件 进行资格预审 ------------- 发售招标文件 ------------- 组织现场考察 ------------- 解答标书疑问 ------------- 接受投标文件 ------------- 开标 ------------- 评标 ------------- 定标 发中标通知书 ------------- 商签合同 ------------- → → → → → → → → → 填报资格预审文件 购买招标文件 研究招标文件 参加现场考察 提出质疑问题 参加标前会议 编制投标文件 递交投标文件 参加开标会议 解答有关问题 准备履约保证 签订合同 第三章 工程项目招标 3.1编制招标文件前的准备工作 编制招标文件前最重要的三项准备工作:选定招标承发包方式、合同计价方式和分标方案。 3.1.1确定招标承发包方式 3.1.2确定合同的计价方式 ⑴总价合同 是指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一个总价,在这个价格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一旦签订合同此报价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以及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外,一般不允许调整这部分价格。适用于工程设计较细,设计图完整、详细,工程范围清楚明确,工程规模较小、风险不大、工期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条件完备的工程。 优点:承发包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合同管理相对容易些,合同执行中承包人的索赔机会较少。 缺点:承包商承担了报量和报价的双重风险,即工程量计算错误的风险以及报价计算错误和漏报项目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增大,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导致要价较高,不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最终对发包人也不利。 ⑵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即在整个合同期间执行同一合同单价,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单价结算工程价款,也就是量变价不变合同。 优点:由于风险分配比较合理,能调动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的管理 积极性。对发包人来说,可以减少招标准备工作,缩短招标准备时间,减少招标准备阶段的投入,可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功效等手段从节约成本中提高利润。业主只按工程量表的项目开支,可减少意外开支,结算程序比较简单。对承包商而言,避免了总价合同中的许多风险因素,比总价合同的风险小。 缺点:由于项目总造价直到项目结束前始终是未知数,这给项目费用控制造成了一定困难。 ⑶成本加酬金合同 又称成本补偿合同,即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实际工程成本中的直接费,并按事先商定好的方式支付管理费和利润的一种合同方式。这种合同主要适用于对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完全确定而又急于上马的工程,如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破坏后需要修复的工程,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等:或是完全崭新的工程以及施工风险很大的工程。 3.1.3分标方案的选择 分标是必须坚持不肢解工程的原则,保持工程的整体性和专业性。要防止和克服肢解工程的现象,关键是要弄清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般划分和禁止肢解工程的最小单位。在我国,工程建设项目被划分为五个层次: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发包的最小分标单位,为单项工程。施工招标发包的最小分标单位,为单位工程。 3.2编制招标文件 3.2.1招标文件编写的意义 ①(招标文件)是投标的主要依据和信息源。②是合同签订的基础。③是政府监督的对象。 3.2.2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在形式上的构成,主要包括:正式文本、对正式文本的澄清、对正式文本的修改 三个部分。 ⑴正式文本。一般是在国家招标文件范本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⑵对正式文本的澄清。 其形式主要是书面答复、投标预备会记录等。投标人如果认为招标文件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以文字、电传、传真或电报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文字、电传、传真或电报等书面形式或以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解答意见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由招标人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⑶对正式文本的修改。 其形式主要是补充通知、修改书等。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自己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为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投标人收到修改意见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执)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修改意见。 3.2.3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涉及商务和技术两方面。在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中必须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编写,不允许修改。 ⑴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⑵投标人须知 包括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合同授予、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纪律和监督、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等十项内容。 在投标须知前有一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时间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资料、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的编制等。 ⑶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⑷合同条款及格式 ⑸工程量清单 ⑹设计图 ⑺技术标准和要求 ⑻投标文件格式 3.3编制标底和招标控制价 标底是指业主为某一具体建设项目根据施工图、当地建设定额及材料价编制出来的代表该具体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为了实现发包而提出的招标价格。 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依据计价规定、招标文件、市场行情信息并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条件、水平差异调整编制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3.4资格预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通常,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的具体内容有:①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②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③已完成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④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⑤在最近几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其他严重违约、违法行为。⑥国家、省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工程项目投标 4.1投标前的准备工作 4.1.1取得招标信息并参加资格预审 4.1.2对投标中收集的有关信息进行分析 4.1.3组建投标工作班子 4.1.4研究招标文件 4.2投标项目与投标方案优选的定量分析 ⑴评分法:单纯评分方法、加权评分方法 ⑵决策树法 4.5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4.5.1编制 编制要求:①投标文件中的每一空白都须填写。②填报文件应当反复校对,保证分项、汇总、大写数字计算均无误。③递交的全部文件每页均需签字。④最好是用打字方式填写投标文件。⑤不得改变标书的格式。⑥投标文件应当保持整洁、纸张统一、字迹清楚、装订美观大方。⑦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及其份数;若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 4.5.2递交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内,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内,并在内包封上注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 标文件副本”。在内层和外层包封口,加封条密封,并在齐缝处加盖法人印章。 内层和外层包封上,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和地址,合同名称、投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单位的邮政编码、地址和名称,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5.1开标 开标就是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方式有:公开招标、有限招标、秘密开标 5.1.1开标时间和参与人员 我国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若变更开标日期或地点,则应提前三天通知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 5.1.2废标情况 ⑴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或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鉴。 ⑵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关键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⑶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分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⑷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料预审时不一致的。 ⑸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函(金)有瑕疵的。 ⑹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另外,对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原封退回。 5.2评标 5.2.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在开标前确定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专家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5.2.2评标原则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5.2.3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 5.2.4评标无效 ⑴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⑵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⑶应当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了评标。 ⑷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⑸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5.3定标和授标 ⑴决标前谈判,⑵确定中标人,⑶发出中标通知书,⑷合同谈判,⑸签订合同,⑹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6.1合同的法律基础 6.1.1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过程有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要约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①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 张。②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受要约人有进行承诺以订立合同的权利,此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人继受,但要约人认可者除外。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任何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的情形下,承诺为法定义务。 承诺需具备以下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6.1.2合同形式 合同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签证、批准、登记。 6.1.3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二:①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②无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形式: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 6.1.4合同争议的处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6.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组成。 发包方的主要义务:①办证。②提供技术资料。③“三通一平”。④物资保证。⑤及时付款。⑥技术保证。⑦施工监督。⑧组织工程验收。⑨验收结算。 承包方的主要义务:①施工准备。②物资准备。③及时告知。 ④工程质量。⑤竣工验收方面。⑥工程保管。⑦工程交付。⑧工程保修。⑨防止损失扩大。 第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八章 工程索赔管理 索赔事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事件。 8.1承包商索赔事件 ⑴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设计图和资料,未按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及行驶道路、接通水电等,造成工程拖延和费用增加。 ⑵工程实际地质条件与合同描述不一致。 ⑶业主或工程师变更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打乱了工程施工计划。 ⑷设计变更、设计错误或业主、工程师错误的指令或提供错误的数据等造成工程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 ⑸工程数量变更,是实际工程量与原定工程量不同。 ⑹业主指令提高设计、施工、材料的质量标准。 ⑺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增加额外工程。 ⑻业主指令工程加速。 ⑼不可抗力因素。 ⑽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 ⑾合同缺陷。如条款不全、错误或前后矛盾,双方就合同理解产生争议。 ⑿物价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上涨。 ⒀国家政策、法令修改。 ⒁货币贬值,使承包商蒙受较大的汇率损失。 8.2业主索赔事件 ⑴承包商所施工工程质量有缺陷。 ⑵承包商的不适当行为而扩大的损失。 ⑶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⑷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工程。 ⑸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事件。 8.3索赔的分类 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二级建造师考试必背的50个考点1、钢结构采用普通螺栓连接紧固时,紧固次序应:从中间开始,对称向两边进行。2、高强螺栓连接形式是:摩擦连接。3、衡量钢筋塑性指标是:冷弯,延伸率。4、屋面防水为Ⅲ级时,合理使用年限为10年。5、当屋面坡度大于25%时,防水采取下滑固定措施。6、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分为四级。7、防水砼养护时间不得小于7天。8、地下防水工程装立面卷材宜采有:满粘法施工。9、抹灰厚度大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10、抹灰用石灰膏熟化期不应少于15天。11、主龙骨起拱高度为0.1-0.3%。12、暗龙骨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应有防散落措施。13、水泥砂浆地面厚度不应小于20mm。14、水泥砂浆地面应用中粗砂且含泥量不应大于3%。15、门窗玻璃单块大于1.5m2时应使用安全玻璃。16、在砼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17、场地平整排水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18、平整场地逐点检查每100-400m2取一点。19、施工单位项目质量计划应由项目经理主持编制。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全面控制施工过程,重点控制:工序质量。21、钢结构安装时,磨光顶紧面紧贴不少于75%。22、选择施工机械时,首先应该选择主导工程的机械。23、降低成本措施的指定应以施工预算为尺度。24、单位工程平面图设计的第一步是确定起重机的位置。25、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三要素是: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施工平面图。26、流水步距是指两个相邻工作队相继投入工作的最小时间间隔。27、当网络计划的计划工期等于计算工期时,关键工作的总时差等于零。28、工作总时差是指:在不影响总工期的前提下,该工作可以利用的机动时间。29、自由时差与总时差的关系为:自由时差小于等于总时差。30、安全帽在保证承受冲击力的前提下,要求越轻越好,重量不应超过400g31、对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32、当高度为25米时,坠落半径为4米。33、四口防护: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和预留洞口。34、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口的通道都应搭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棚,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棚进行防护。35、配电系统主要由配电线路、配电装置和接地装置三部分组成。36、开关箱与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水平距离应不超过3米37、固定总价合同承担风险最小。38、对承发包双方而言可调价格合同分担风险最为合理39、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时间不应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40、《合同》规定,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41、建筑工程合同按照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42、高度超过24米以上的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高压水泵43、施工现场的消防道路不应小于3.5米44、施工现场消火栓干管直径不应小于100mm.45、施工现场的灭火器每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米46、灭火器箱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15米47、施工平面图规定,消火栓距离不应大于120米48、木板临时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米49、白天打桩施工的噪音不允许超过85Db5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本原则:采用三相五线系统、采用三级配电系统、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统。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建筑工程合同自考重点内容总结

您好!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本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中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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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9.竣工验收。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等等。

《合同法》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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