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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自学考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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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自学考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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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自学考试的案例

对于专业课的复习时间规划大概是:

第一轮7月—8月,看书本至少两到三遍;

第二轮:9月,找专业课真题并总结真题答案,从中找规律找方法,在这期间请教学长学姐;

第三轮,10月—11月,找专业课的核心框架、知识结构,这期间就可以背书了,每门专业课背诵不少于八遍,俗话说的好重复是记忆他娘;

第四轮,12月,加强对专业课的记忆,有针对性的默写,把背的知识默写下来才是真正的记住了。对于专业课的学习,必须要有量的积累,才能达到质的飞跃。学习如爬山,爬山必有难,难中必有苦,苦中必有甜。

扩展资料:

1、建议是稳中有进。如果想考北大的研究生,不是不可能,只是说概率比较小。同时,也要考虑时间成本。

2、有实力的同学可以考虑211院校。只要够优秀,是完全有可能的。鉴于近三年考研竞争激烈程度。985热门专业要慎报。今年调剂的时候才知道,很多211本科生调剂去了双非院校。

3、双非一本院校是大多数自考生专科生的首选。其实这类院校竞争也不小,但相比211院校,还是小得多。咱们可以拼一拼。

当然有真实的案例了,我一个同学自考的南开大学的本科,现在在兰州大学读研,今年就毕业了。只要自己努力,就会成功的。

年年都有考上研究生的。今年某211院校一专业方向报考人数16人,目前上330分的考生中有5个是自考本科毕业生,而且是跨专业报考,预计这个专业方向国家线是270分〔去年是250分〕,可以说这几位考生今年考上了

一个人就是一个故事。费青云,是尚德机构自考法律专业的一名备考学员。由于父母去世的早,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初中未念完就辍学回家,那年他15岁。为了谋生,他四处漂泊,未成年就干起了繁重的体力活。因为不堪重负,过度劳累,身体渐渐出了问题,后来他又遭遇了强拆……孤注一掷的他决定自学法律,拯救自己,并帮助其他有类似经历的人。2016年元旦,费青云正式成为尚德学员。当时,他只是为了学点法律知识去打官司,根本没想过要参加自考,更没想到自己会顺利地通过了南京大学法律专业13门自考课程。01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的费青云,由于父母去世的早,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在15岁那年,初中未念完便辍学回家,家里只有一张小学毕业证。为了谋生,他四处漂泊,未成年就干起了繁重的体力活。因为不堪重负,过度劳累,身体向他发出警钟。那段日子,他真的很难熬。一直以来,他都有一个大学梦。但苦于现实的无奈,他没能上大学。对他来说,当时的天空永远是灰暗的。小学升初中,费青云考取全校第二名的成绩,在初中语文和数学期末考试竞赛中,他曾获得过班级第一,作文经常被老师作为范文在班级里传阅。那种刻骨铭心的记忆和伤痛至今犹存,挥之不去。他时常想:如果《未成年人保护法》、希望工程、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早点出来该多好啊!02短短几年,费青云换了好几个工作地。这样的生活,让他看不到自己的未来。他意识到,如果自己不做改变,一辈子就这样完了,谈何梦想?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网上看到了一句口号——“学习是一种信仰”,他觉得这句话很有份量,自己想要学习的欲望又被重新点燃了。而这句口号,正出自尚德机构。后来,他了解到尚德是做学历提升的, “当时我也不懂什么是自考学历,看到能上大学,我就留了电话。” 费青云说。在表达了个人兴趣以及未来期望的职业发展后,他选择了自考法律专业。并在2016年元旦正式成为尚德法律专业班的一名学员。在生活中,费青云同学比较自卑,认为自己初中都没念完,也很久没看书本了,很担心自己能不能完成自考这项艰巨的任务。

自学考试成功案例大全

要相信有志者事竟成,凡事你愿意去努力一定会有的!加油

对于专业课的复习时间规划大概是:

第一轮7月—8月,看书本至少两到三遍;

第二轮:9月,找专业课真题并总结真题答案,从中找规律找方法,在这期间请教学长学姐;

第三轮,10月—11月,找专业课的核心框架、知识结构,这期间就可以背书了,每门专业课背诵不少于八遍,俗话说的好重复是记忆他娘;

第四轮,12月,加强对专业课的记忆,有针对性的默写,把背的知识默写下来才是真正的记住了。对于专业课的学习,必须要有量的积累,才能达到质的飞跃。学习如爬山,爬山必有难,难中必有苦,苦中必有甜。

扩展资料:

1、建议是稳中有进。如果想考北大的研究生,不是不可能,只是说概率比较小。同时,也要考虑时间成本。

2、有实力的同学可以考虑211院校。只要够优秀,是完全有可能的。鉴于近三年考研竞争激烈程度。985热门专业要慎报。今年调剂的时候才知道,很多211本科生调剂去了双非院校。

3、双非一本院校是大多数自考生专科生的首选。其实这类院校竞争也不小,但相比211院校,还是小得多。咱们可以拼一拼。

自考本科成功考研的经验:

1、专硕成功概率比学硕大。学术硕士导师比较看重考生本科阶段的学术素养。因为咱们自考生基本是没有学术研究经历的。我就是报考学硕被质疑了。事实也证明,考上专硕的同学数量比学硕多。而且专硕招生人数多,并且还在扩招中,学硕是在缩招中。

2、不跨专业就不跨。虽说现在流行跨专业,也有很多的成功案例。但咱们自考生不一样,咱们身上这个标签本身就会招来质疑,跨专业无疑会给别人更多质疑的机会。

3、有实力的同学可以考虑211院校。只要你够优秀,是完全有可能的。鉴于近三年考研竞争激烈程度。985热门专业要慎报。今年调剂的很多211本科生调剂去了双非院校。

4、双非一本院校是大多数自考生专科生的首选。其实这类院校竞争也不小,但相比211院校,还是小得多。咱们可以拼一拼。

5、教材的话去目标院校研究生院官网,找到专业目录,把指定参考书买回来。也去研究生院官网,把里面所有信息点开看一遍,报录比,真题,调剂名单等等,这些要重点关注。

高考落榜还可以通过自考求学,自考是目前社会上比较认可的一种学历,含金量比较高,自考本科毕业后可以考研、考公务员,跟统招本科没有区别,找工作也没有什么区别,所以自考是一条好的道路。对于低分的同学,上不了统招本科,也可以考虑下全日制自考本科的,关于这个你可以看下这个文章:高考成绩不理想,上本科、还能高薪就业? 高考落榜自学参加高考成功案例比较有名的就是蒙牛乳业牛根生,想必这个大家都比较了解,他是蒙牛集团总裁,当时以50元被卖到城里,如今身价暴涨,这就是自考生的成功案例,所以英雄不问出身。 自考本科有哪些优势?自考本科可以选择喜欢的专业,而不用考虑文科理科限制,而且自考在世界几十个国家都被广泛认可。用人单位也都抢着用自考生,为什么怎么说呢?因为自考学完理论知识后就去单位实习,实践时间比较长,所以有些优秀自考生甚至比统招本科生更好找工作。 话说回来,能上统招本科的还是要尽量上统招本科,实在去不了再考虑专科和自考本科。但无论怎样选择,都不要放弃学业,那样的话以后的路会更加难走,受人白眼不说,还会因学历受限错过很多机会。同学们,大学才是刚刚开始,请继续努力奋斗下去,人活着就要接受各种各样的挑战。

刑法全国自学考试案例

周某、李某、孔某、方某纠集多人打架的行为都属于聚众斗殴;周某、李某将骑车人打伤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应与聚众斗殴数罪并罚。

案例9 保险诈骗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001年9月9日, 某省长河县国有水泥厂将其机器设备等财产向本县某保险公司 (非国有 公司)投保。同年12月9日,长河县水泥厂的一台主电机烧坏,该厂厂长某甲指派该厂法律 部的张某、 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索赔。 张某、 王某向县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某乙表示将给 予好处费。之后,张某通过熟人将电机送往外地个体户某丙处修理,花费1万元。某丙给张 某5000元的手续费, 希望以后继续给其介绍业务, 并应张、 王二人的要求修理费票面价格多 开2万元, 开为3万元。 回到长河县, 张、 王二人以长河县水泥厂的名义向县某保险公司索赔。 某乙就按虚开的修理费3万进行支付。事后,某乙想起张、王二人曾许诺给其“好处费”便向 张、王二人索要5000元。张、王二人将余款1.5万元私分。 [问题] (1)本案中,长河县水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张、王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本案中,张某收受5000元回扣的行为构成何罪? (3)某乙、某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讲一讲理由。 [正确答案] (1)本案中,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张某、王某,而不是水泥厂,某甲也不须负刑事责 任。 本案中, 张王二人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虽然是以长河水泥厂的名义实施的, 但实施保险 诈骗的故意不是长河水泥厂的意思表示, 保险诈骗所得也不为长河水泥厂所得, 而为行为人 张王二人所得, 因此, 根据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应以刑法有关自然人的犯罪定罪处罚。 张某、 王某的行为是作 为投保人的代表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损失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2)张从某丙处收受5000元的行为,依据刑法第 387条第2款的规定,在经济往来中, 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3)某乙是非国有保险公司的职员,他向张某、王某索要5000元钱的行为,属于公司、 企业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某丙给予5000元的“手续费”,希望以后给其介绍业务的行为,不能反映其具有不正当利益, 因此不构成行贿罪。 但某甲将修理费用由1万元虚开为3万元的行为, 题中没有反映某丙是否 明知张、王虚开修理费的目的是为了保险诈骗,也不能反映某丙是否知道该电机已经保险, 所以某丙的行为不适用刑法198条第4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考点集成] 关于保险诈骗罪,应当掌握:(一)保险诈骗的情形。《刑法》第198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保险诈骗罪:(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 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 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4)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5)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 五项所列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 人、 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保险诈骗罪的成立金额。 根据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 规定》第4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 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应当掌握其与受贿罪的区别。

第十三讲 共同犯罪:定罪 (一)案例 案例一 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案例二 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 2.组织犯(犯罪集团) 3.教唆犯 4.帮助犯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因而构成共同犯罪。 第十四讲 共同犯罪:量刑 (一)案例 被告人王某对甲有仇,遂出资5万元雇使张某去除掉甲,张同意,并将欲杀甲的情况告诉其妻陈某,陈某不仅不加制止,而且积极为其出谋划策,帮张买来一把尖刀用于杀甲。在陈某的帮助下,张某作了充分准备,于某晚潜入甲的家中,当时甲不在家,见甲妻乙正在床上睡觉,顿起歹意,就把乙给强*了。等到甲回家,又把甲给杀死。 问题:对王某、张某和陈某应当如何量刑? (二)共同犯罪量刑的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人应当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及其处罚 (1)主犯的概念: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主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及其处罚 (1)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从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及其处罚 (1)胁从犯的概念:刑法第28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2)胁从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及其处罚 (1)教唆犯的概念: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2)教唆犯的处罚原则:①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中王某属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犯罪处罚,应定主犯。陈某是帮助犯,应当按照她所帮助的犯罪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王某与陈某对于张某的强*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强*罪是张某临时起意所犯,属于实行过限,王某与陈某教唆与帮助张某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对强*罪既未教唆亦未帮助,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张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与强*罪实行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中,张某是正犯,直接实施了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 第十五讲 单位犯罪 (一)案例 被告单位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集体性质企业。 被告人徐志荣,男,44岁,汉族,上海市人,高中文化,原系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 1999年5月至2000年10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470455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4852.32元。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共收取上述四家单位支付的开票费中的40%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 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单位规定为走私犯罪的主体。《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等,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此后,有关单行刑法规定了大量单位犯罪,到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单位犯罪的罪名已达49个之多,几乎占到全部罪名的五分之一。1997年刑法第30条正式确认了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特征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这里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特征 刑法分则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其行为就属于单位犯罪行为。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行为规定,存在两种情形:(1)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行为,自然人不可能单独构成该罪。例如刑法第327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非法?+-?、私赠文物藏品只能由单位实施,不能由个人实施。(2)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的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191条第1款是关于个人犯洗钱罪的处罚规定,第2款是对单位犯洗钱罪的规定。由此可见,洗钱犯罪行为既可由个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 3.主观特征 单位犯罪,既可以由故意构成,又可以由过失构成: (1)故意的单位犯罪,大部分单位犯罪为故意犯罪。 (2)过失的单位犯罪,个别单位犯罪为过失犯罪,例如刑法第229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是过失犯罪。刑法第231条规定,中介组织也构成本罪,这就是过失的单位犯罪。 (三)单位犯罪的认定 1.单位犯罪主体是否区分所有制性?1999年6月1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解答》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单位的附属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成或者内设机构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4.犯罪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变更有两种情况:(1)单位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对此,2002年7月9日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2)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在这种情况下仍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四)单位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2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1.双罚制 2.单罚制 (五)案例分析 本案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并且非法所得亦归单位所有,因而构成单位犯罪。

二、1、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明知道其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还继续实行,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2、李X小是故意杀人的共犯,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李X小在实施伤害过程中因为担心造成人员伤亡而劝父亲停止,但并没有及时有效地阻止伤害结果的发生,不构成犯罪中止。

自学考试成功的案例

在自考办报考时,费用少,只交报名费,没有太多额外的费用,从短期经济上看是有优势的。在助学机构报名时,费用一般较高,远远大于在自考办报考的费用,但是通过率高,拿证时间短,一般1.5年--2年就能拿到证书,通过自己努力考的话,考过的同学都知道,没有3-5年是不可能拿到双证的。另外,自考助学机构可以帮你报名,注册,领教材等,一切琐碎的事情都可以帮助你解决,交过钱就等着拿准考证,省时省心省力!QQ one four eight six six two two zero eight one

有,知道里有一位ID“风炎之鹰”的知友就是自考本科考研的成功者。

1910年,华罗庚出生在江苏省的一个小县城——金坛。他小时候,家中清贫,父亲在小镇上开了个小杂货铺,代人收购蚕丝,一家人过着半饥不饱的生活。华罗庚上初中时,对数学产生了特殊的兴趣,他的老师王维克很器重这个聪明机灵的少年,常常单独辅导他,给他出一些难题做,这使少年华罗庚得益匪浅。华罗庚在金坛中学念完初中后,因家里无力再供他上学,只得辍(chuò)学到父亲的小杂货店里帮助料理店务。可这位酷爱数学的年青人,人虽然守在柜台前,心里经常琢磨的还是数学。王维克老师借给他几本数学教材:一本大代数,一本解析几何,一本微积分。华罗庚便跟着这几位不会说话的老师步入了高等数学的大门。华罗庚18岁那年,在王维克老师的帮助下,到金坛中学当了一名会计兼管学校事务工作。他曾回忆当时艰难的生活:“除了学校里繁重的事务外,早晚还要帮助料理小店的事务。每天晚上大约8点钟才能回家。清理好小店的帐目之后,才能钻研数学,常常到深夜。”不久,金坛县流行伤寒,华罗庚不幸染病,卧床半年。后来病慢慢好了,可是左脚却弯曲变形,落了个跛足的终身残疾。华罗庚在贫病之中刻苦自学,不但读了许多书,而且还勤于独立思考,敢于向权威挑战。19岁那年,他发觉一位大学教授的论文写错了。便把自己的看法写成一篇文章,题目叫《苏家驹之代数的五次方程式解不能成立之理由》,于次年发表在上海的《科学》杂志上。随后,华罗庚又连续发表了几篇数学论文,署名“金坛人”。这个在数学论坛上崭露头角的“金坛人”,引起了清华大学数学系主任熊庆来教授的注意。当他打听到这个数学奇才原来是个只读过初中的小青年时,深为震惊,便写信邀华罗庚来当时北平的清华大学数学系当管理员。到清华后,华罗庚的进步更快了。他自学了英语、德语。24岁时,已能用英文写作数学论文。25岁时,他的论文已引起国外数学界的注意。28岁时,他当上了西南联大教授。后来,他又被熊庆来教授推荐到英国剑桥大学去深造。华罗庚成功了!在走过坎坷的自学之路后,他成了世界著名的数学大师,国外数学界这样评价他:“华罗庚教授的研究著作范围之广,足可使他堪称为世界上名列前茅的数学家之一”。40年代后期,华罗庚应美国伊利诺斯大学之聘,在那里当教授。华罗庚在那里有着优异的生活、科研环境:他的住屋有4间卧室,2间浴室,还有一间可容纳五六十人开酒会的客厅。大学还给他配备了4个助手、1个打字员。但是,当新中国成立的消息传来时,华罗庚却不再留恋美国的优异条件,踏上了返回祖国的旅程。他说:“为了抉择真理,我应当回去!为了国家民族,我应当回去!为了为人民服务,我应当回去!”华罗庚 1950年的一天,这位已担任了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所长的著名教授,在填写户口簿时,在“文化程度”一栏里写了“初中毕业”4个字。这虽然使许多人惊讶不已,却是事实:他的的确确只有一张初中毕业证书。这位数学大师的数学知识,几乎都是通过自学获得的!1983年10月,华罗庚重游美国,接受了美国科学院外籍院士的荣誉称号。这是美国科学院120年历史上第一次把这个荣誉称号授予一位中国科学家。美国科学院院长在向华罗庚致赞词的时候说:“他是一个自学出身的人,但他教育了千百万的人们。”

导语:考不上大学有哪些出路?10年寒窗,难道就到此为止?落榜了,他们还有哪些出路?高考的幸运之神并不是眷顾每一个人的,每年都会有一大批高中学生最终因学校招生名额有限分数偏低无法进入大学的殿堂。

选择一 复读

【成功案例】小张是我市一所重点高中的高三理科学生,2006年高考分数578分。按照他平时的成绩,高考上600分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痛定思痛后,他决定复读一年。

2007年高考,以601分的成绩顺利考上武汉大学。

复读,就是再回去上一年高三,来年再参加高考。目前,我市学生只能在专门的复读学校复读。复读可以获得第二次高考的机会,对于很多平时成绩好,高考失利的学生来说,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之一。

【温馨提醒】很多考生选择复读之后都在第二年考上了理想中的大学。但是也有部分学生,复读一年的成绩反而不如第一年。我省教育部门也多次提醒考生,要谨慎选择复读。

选择二 留学

【成功案例】张鹏2004年高中毕业于武汉市十五中,等待了几个月,他没有收到一份大学录取通知书。经过和父母的'商量,他通过武汉艾迪留学中介到澳洲留学。

在澳洲的几年里,他一边坚持学习,一边利用休息时间到校外打工。目前,他已经顺利拿到澳大利亚一所大学的本科学历,并准备和武汉市一家外企签约。

留学是目前很多高中毕业生选择的道路。通过留学中介等形式进入国外大学深造,一方面可以得到国外大学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还可以增加生活阅历。

【温馨提醒】高考结束后,武汉众多留学中介都在举办各种留学咨询活动,考生和家长可以前往咨询。另外,对留学者的语言能力和家庭收入也有较高的要求。

选择三 自考

【适合人群】所有高中毕业生

【成功案例】2007年9月,湖北大学成教学院学生颜晓华通过自学考试,考上了湖北大学公费研究生。

颜晓华来自洪湖的一个农民家庭,小时候因为家里穷,初中还没有毕业就回家务农。几年后,他来到湖北大学上自学班。几年里,他刻苦学习,不但通过了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还以优异的成绩考上公费研究生。

自学考试是一种教育形式。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不用经过入学考试,不受年龄、职业、学历、健康状况限制,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关的专业,参加该专业课程的学习。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学士学位。自学考试是一个完整的学习过程。目前,我省对自学考试非常重视。省教育考试院每年都举办4次考试,还定期举办“自考文化节”。

自学考试最大的特点是“宽进严出”。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一定的文化基础,都有资格读自考。通过自考全部考试的学生,学历能够得到很大程度的公认。在一定程度上,为部分无法上大学的公民一个深造的机会。

【温馨提醒】目前,按照相关政策,我省教育部直属的高校等都已经停止举办自学考试。有资格办自考班的只有省属及以下院校。考生在选择报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免上当受骗。

选择四 民办学校

【成功案例】张冲来自湖北襄樊。2005年高考成绩很低,无奈之下,他选择了我市一所以商业服务见长的民办学校,专业高尔夫。

三年里,他系统地学习了高尔夫行业的基本知识,并多次在我市多个高尔夫球场实习。实习期间,他每个月可以拿到近2000元的收入。目前,已经毕业了的他在深圳一家高尔夫球场上班,月收入5000元。

民办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通过民间办学力量办学,既解决了办学经费的问题,也缓解了我国的升学压力。民办高校因为办学灵活,所开设的专业多为迎合市场需求的。学生进校较为容易,就业前景很好。

【温馨提醒】要选择有正规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

自学考试的优秀案例

如果确实想自考,然后能用心去学习,是可以考过的,自考大专,自考本科这些都可以,但是要自己用心去学习,最好是报小自考,简单很多,如果不能花时间去学习那就算了,就算是大专文凭,不学习也不会过。还有就是自考含金量比成人高考这些也高不了什么,除了全日制,成人教育的差别真的不大,希望能帮到你,谢谢。

一个人就是一个故事。费青云,是尚德机构自考法律专业的一名备考学员。由于父母去世的早,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初中未念完就辍学回家,那年他15岁。为了谋生,他四处漂泊,未成年就干起了繁重的体力活。因为不堪重负,过度劳累,身体渐渐出了问题,后来他又遭遇了强拆……孤注一掷的他决定自学法律,拯救自己,并帮助其他有类似经历的人。2016年元旦,费青云正式成为尚德学员。当时,他只是为了学点法律知识去打官司,根本没想过要参加自考,更没想到自己会顺利地通过了南京大学法律专业13门自考课程。01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的费青云,由于父母去世的早,没有经济来源的他在15岁那年,初中未念完便辍学回家,家里只有一张小学毕业证。为了谋生,他四处漂泊,未成年就干起了繁重的体力活。因为不堪重负,过度劳累,身体向他发出警钟。那段日子,他真的很难熬。一直以来,他都有一个大学梦。但苦于现实的无奈,他没能上大学。对他来说,当时的天空永远是灰暗的。小学升初中,费青云考取全校第二名的成绩,在初中语文和数学期末考试竞赛中,他曾获得过班级第一,作文经常被老师作为范文在班级里传阅。那种刻骨铭心的记忆和伤痛至今犹存,挥之不去。他时常想:如果《未成年人保护法》、希望工程、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早点出来该多好啊!02短短几年,费青云换了好几个工作地。这样的生活,让他看不到自己的未来。他意识到,如果自己不做改变,一辈子就这样完了,谈何梦想?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网上看到了一句口号——“学习是一种信仰”,他觉得这句话很有份量,自己想要学习的欲望又被重新点燃了。而这句口号,正出自尚德机构。后来,他了解到尚德是做学历提升的, “当时我也不懂什么是自考学历,看到能上大学,我就留了电话。” 费青云说。在表达了个人兴趣以及未来期望的职业发展后,他选择了自考法律专业。并在2016年元旦正式成为尚德法律专业班的一名学员。在生活中,费青云同学比较自卑,认为自己初中都没念完,也很久没看书本了,很担心自己能不能完成自考这项艰巨的任务。

要相信有志者事竟成,凡事你愿意去努力一定会有的!加油

35.波多黎各政府法律允许开设*。一波多黎各人经政府批准开设了一家*。一美国纽约人到该*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万美元,后将这1万美元又输掉,无力偿还堵债。开设*的波多黎各人到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美国纽约法律规定经营*在该州是犯罪行为。 问:1.本案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2.美国纽约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波多黎各政府允许开设*的法律与纽约州禁止开设*的法律相抵触,美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波多黎各人的起诉。 36.1986年,19岁的丹麦国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比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贝比特是一个商人,并不生产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贸易方式赚取利润。国际市场纺织品原料价格大涨,使贝比特左右为难。履行合同,他要赔钱,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赔钱。在这种情况下,贝比特选择了不履行合同。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贝比特承担违约责任。 贝比特进行了答辩,认为他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签订合同时我19岁,依照丹麦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问:1.贝比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答:贝比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在承认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一种例外: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贝比特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37.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法国法。此批货物由巴拿马籍货轮“莱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莱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新加坡籍货轮“尼娜”号相撞。 请问:(1) 若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2) 若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参考答案:(1)应适用中国法。《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 适用德国法。合同已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因此应适用德国法。 38.1997年10月,香港甲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乙公司货轮“海鸥号”享有的货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海鸥号”是我国乙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 问:1)大连海事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1) 大连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被告系我国法人。 2) 案件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39.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请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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