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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自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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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00219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 ,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至四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正确答案未选全或选错的,该小题无分。) 1.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家庭是() A.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B.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C.婚姻家庭制度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D.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2.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有:() A.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B.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C.婚姻家庭制度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D.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3.解放前革命根据地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C.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D.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 4.将婚姻家庭法领域里的财产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领域里的财产关系相比较,它具有以下哪些特点() A.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要求 B.参与人间具有特定亲属身份 C.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 D.它具有等价、有偿性质 5.人们有无婚姻自由,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婚姻自由,归根结蒂都取决于() A.一定的社会地垃B.一定的社会制度 C.财产的多少D.知识的掌握程度 6.配偶的血亲,包括() A.岳父母B.嫂子 C.姑父D.姐夫 7.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有:() A.表兄弟姊妹间禁止结婚 B.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C.兄弟姊妹间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D.祖父母与孙子女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8.根据《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A.有关精神病B.指定传染病 C.严重遗传性疾病D.性生理缺陷 9.在我国,进行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 A.必须法定程序 B.法定程序 C.法定程序之一 D.法定程序的补充 10.我国现行婚姻法明文规定的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有:() A.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B.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C.夫妻双方都有决定住所的权利 D.夫妻双方在日常家务活动方面都有相互代理的权利 11.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明文规定有:() 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B.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C.父母有惩戒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D.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2.下列关于继父母、继子女的说法,正确的有() A.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属于姻亲关系 B.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C.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为拟制血亲 D.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后,与不和自己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间的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13.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A.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未成年养子女 B.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遗弃未成年养子女 C.养父母与未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D.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1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的情形有:()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而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C.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 D.10周岁以上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15.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自愿离婚,应:() A.一律按行政程序办理 B.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 C.由当事人选择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 D.由受理机关指定按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 二、判断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1分,共5分。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 1.我国婚姻法是具有民族传统特色的法律,基本上是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 2.不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只具有伦理上、习俗上的意义。() 3.掠夺婚是群婚制向对偶婚制过渡的重要标志。() 4.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5.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 1.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中既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观点、观念、即,也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即。 2.中国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来调整的。 3.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从范围上看既包括关系,又包括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4.资本主义国家的共诺婚又称为“婚”或“婚”。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6.《婚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为止。 7. 我国收养法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须征得的人同意。8.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 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条款除外。 四、名词解释(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男女平等 2.婚姻的成立 3.事实婚姻 4.夫妻财产制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1.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有关规定。 2.简述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六、论述题(本大题12分) 试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4分) 甲(男)乙(女)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1995年7月生育一子丙。1996年11月甲自费到某国学习,1998年初起,在美国某公司 任职,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自甲出国后,丙均由乙照料。甲出国后,曾数次回国探亲,乙也曾于1998年底带丙前往甲处探亲。探亲期间,甲称因公事出差, 于1999年2月回国,为儿子办妥出国手续,将以乙的名义所存的存款取走,把家中电器搬至其父母处,并将家中电话机报停。同年3月,乙和丙从国外回来,家 中只剩下一张结婚时的木床及娘家陪嫁时的箱子。同年4月,甲以夫妻长期分居两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乙住所地所在区法院起诉离婚。乙不同意离婚。在 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乙发现自己怀孕。甲否认乙在国外探亲期间与其共同生活,并称系乙在国外与他人乱搞两性关系所致。为此,乙提出将孩子生下后做亲子 鉴定。后经有关部门做思想工作,甲承认在乙探亲期间与其有过夫妻性生活。此后,甲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要求做了中止妊娠手术。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不予受理的 裁定。2001年5月,甲再次向原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乙搬出现住房,并要求抚养孩子。乙坚决不同意,并要求甲将非法搬走的财产送回原处,如数归还取走的存 款。此案虽经法院多次调解,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审理中法院查明:甲乙婚后住房系甲婚前购置的,乙在本市无其他住房。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甲于1999年4月提出离婚之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合理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 3、如果双方离婚,法院如何判决丙的抚养问题抚育费应如何负担 4、甲擅自搬走的夫妻共同财产及擅自取走的乙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处理 5、乙的住房问题应如何处理 浙江省200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婚姻家庭法(二)试题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0219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ABCD2.ABD3.B4.BC5.B 6.A7.ABCD8.ABC9.AB10.AB 11.ABD12.ABC13.ABD14.ABCD15.B 二、判断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1分,共5分) 1.√2.√3.×4.×5.× 三、填空题(每空格1分,共15分) 1.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制度 2.礼习惯 3.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4.自由契约 5.各自所有第三人 6.独立生活 7.未成年有抚养义务 8.国际条约声明保留 四、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1.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作为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专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2.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行为。它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3.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认为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 4.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是夫妻财产制的核心内容。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1.我国婚姻法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规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这是为保障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从另一个角度对婚姻法有关原则的必要补充。 (2)在离婚部分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可作为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 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第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 二,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 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收养是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的法律特征是: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2)收养是一种身份法是行为,且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3)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 (4)收养行为所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六、论述题(本大题12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1)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性质,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父母的义务。在这个问题上,权利和义务是紧密相连的。 (2)保护是指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来的各种侵害。所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害 时,父母得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诉讼。当不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骗,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时,父母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骗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子女。 (3)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 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对事物的正确理解和处理能力,法律责成父母 对未成年子女负教育责任,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未 成年子女损害他人的或社会的利益。为了教育好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思想上要重视,并要讲 究方式、方法,以更好地达到教育的目的和效果。 (4)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加强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感。 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4分)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系男方提出离婚,且不存在确有必要的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 2、对于甲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应判决甲乙夫妻双方离婚。因为,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 子女归乙抚养为宜。因为子女随乙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次,从本案中甲的所作所为来看,甲的个人品质不佳,不利于子女身心 健康。甲方因每月有较高的固定收入,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 女18周岁为止。但如果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给付期限可适当缩短,或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4、甲擅自搬走的家中电器及取走乙名下的存 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归乙所有。因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 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甲离婚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住房应归甲所有。因 为,住房是甲婚前购置的,为甲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可视 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甲乙的婚姻关系不满8年,未发生财产性质的转化,故住房仍应归甲方所有。但由于乙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如乙要求暂住,法院可判决乙方暂 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如乙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提起婚姻法测试题及答案,大家都知道,有人问婚姻法的谁给做一下,另外,还有人想问被判不准离婚,这份《婚姻家庭考试卷》,你怎么看,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全国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婚姻法的谁给做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3.(1)李某不能以张某6月7日的意思表示主张取得字画、瓷器,因为一般的赠与是以交付为要见的,只要在交付前,赠与人是有权利撤销赠与的。张某刚说要赠与东西就住院了,没有形成实际赠与,张某还可以撤销其赠与,因此李某不能据此要求赠与。

(2)这个可以。因为是依据有效的遗嘱而主张的。

(3)可以,依据是有效的遗嘱。婚姻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真心想离是注定答不了60分

巧啊我也要考这门了也找不到答案个别拿不准的题目就自己翻书然后网上单搜吧

内容来自用户:我是小何娇婚姻法选择题。

试卷总分:测试时间:0一、多项选择题(共20试题,共80分。)婚姻家庭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关系,是因为它具有()属性自然属性人身属性属性下列陈述中,关于婚姻家庭实现人口再生产职能的正确理解有()历史上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自己特定的人口规律中的人口再生产受人口相对过剩规律制约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它必然通过生育实现人口再生产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形式就意义而言,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恋爱自由订婚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结婚必须男女完全自愿男女双方都有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男女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祖孙、兄弟姊妹关系上,男性和女性亲属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家庭须有共同经济家庭成员一般是亲属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一夫一妻制产生和存在于()原始初期

B.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

1,C,2.D,3.D,4.A,5.A有关婚姻法选择题。

1.AC,2.AD,3DE,4ADE,5ABCDE

1.正确。2、正确。3、错误。4、正确。5、正确。婚姻法亲等计算例题。

D构成婚姻法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D,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又称不自主婚。其主要形式有订娃娃亲等。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C很好理解,方并没有干涉婚姻。ABC都不是所以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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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 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际操作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要求,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门槛。从以往的司法实际操作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 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 (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门槛一方主观有过错。假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门槛。 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门槛它用法律所门槛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 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要求 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要求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要求吧? 那么,假如婚姻一方当事人不门槛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假如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假如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假如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 (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 《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假如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假如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 (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门槛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门槛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资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资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 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假如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门槛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要求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 (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 (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自考

全国2013年1月自考真题: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理由可以成立的是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D.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3.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堂弟是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4.小张的父母离婚,小张随母亲生活,2011年,小张考上大学,但母亲无力支付其上大学的费用,小张起诉要求父亲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父亲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B.父亲无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C.父亲有负担能力时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D.母亲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时父亲有义务分担一半 5.现代各国法律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的国家是 A.德国 B.美国 C.日本 D.法国 6.有权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 A.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属 B.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C.患者所在单位 D.患者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7.毕某(男)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毕某26万元。后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李某将毕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C.如果协议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D.如果协议对女方不利,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8.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 A.予以抵偿 B.如价值较大的可以部分予以抵偿 C.如结婚不满8年的可以酌情予以抵偿 D.不予抵偿 9.甲于2005年与乙结婚,2006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父母借款3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10年,甲乙离婚。离婚时,甲向其父母所借的钱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主要由甲偿还 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0.单身女李某想收养一个11岁男童。在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中,错误的一项是 A.收养应经11岁男童同意 B.李某必须年满30周岁 C.李某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李某与被收养男童的年龄应当相差30周岁以上 1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且经甲申请法院已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12.“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此话出自 A.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毛泽东 13.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 14.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由双方协商恢复 C.由法院判决恢复 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15.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包括 A.本人的结婚证 B.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C.本人的护照 D.外国人一方国藉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的介绍信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离婚案件原告钟某与被告徐某夫妻双方有一套房子,2011年的市场评估价格是40万元。2011年底,被告徐某未征得原告钟某同意拿了原告的身份证,通过中介公司与金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以4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金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原告钟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原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赔偿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原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原告钟某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易平和刘妮系两地工作的夫妻,由于刘妮的疏忽,孩子出生三个月即发高烧死亡,易平因此责怪刘妮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导致孩子死亡,打算与刘妮离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B.易平在刘妮分娩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C.刘妮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D.刘妮承认该孩子系与他人通*所生,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18.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一般包括 A.亲属的种类 B.近亲属的范围 C.亲系 D.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19.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补和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 A.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 B.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C.增设了亲权制度 D.把判决离婚的理由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破裂” 20.中国留学生甲和日本姑娘乙准备结婚,乙主张在日本结婚,甲打算带着乙回中国结婚,只要他们的婚姻 A.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均有效 B.符合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均有效 C.符合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的,均有效 D.符合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国家法律的,均有效 21.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共同居住生活,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22.根据现行法律的精神,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一方婚前的银行存款在婚后取得的利息 B.一方参与文艺体育竞赛取得的奖牌 C.一方在事故中受伤获得的赔偿金 D.一方在婚后获得的专利转让费 23.下列亲属中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的有 A.表舅与表外甥女 B.堂叔与堂侄女 C.养兄与养妹 D.继兄与继妹 24.2003年5月周某(男)与夏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周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夏某辞职在家负责照料儿子及周某的生活。2008年8月周某提出离婚,夏某得知周某与丛某已同居多年。夏某提出了下列主张,法院对此应予支持的有 A.夏某因抚育儿子、照顾周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周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夏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周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周某与丛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夏某进行赔偿 D.丛某与周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夏某赔礼道歉 25.周某与夏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其后周某以个人名义向林某借10万元装修婚后住房,约定5年后归还。5年后周某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周某与夏某离婚。关于这笔债务的处理 A.如林某知道该约定,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B.不论林某是否知道该约定,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C.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D.如夏某能够证明林某与周某明确约定为周某的债务,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中表婚 27.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8.姻亲 29.早期型的婚约 30.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 32.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33.论现代法律中的亲权的法律特征。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34.原告陈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提出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包括一套位于郊区的房屋和一套位于市区的房屋,被告丁先生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归属提出了异议。被告丁先生认为,市区的房产虽是在婚后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却是由其父母出资支付的首付并偿还贷款,妻子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没有道理,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得到法院的确认。被告还认为,郊区的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是自己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自己婚前存款支付的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也由自己一个人的工资还贷,因此这套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原告陈女士提出,市区的房屋装修花了10万元,装修款是由夫妻共同支付的;郊区的房屋婚后虽然以丈夫的工资还贷,但自己的工资全部用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还贷,所以自己对这套房屋也应享有一部分所有权。 请问:法院对这两套房屋如何处理? 35.李先生起诉请求与荆女士离婚。李先生诉称,2006年8月他与荆女士结婚,结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而他们的女儿2007年4月就出生,不可能是他的女儿,他请求确认自己和女儿亲子关系不存在,不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荆女士认为丈夫起诉离婚和否认亲子关系是在报复自己,由于她原来在外地工作,公公婆婆帮助调到北京后没有对夫家感恩戴德,与公公婆婆的关系比较紧张。公公婆婆重男轻女,对她生女孩也不满意。 荆女士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女儿是李先生的孩子,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要求李先生支付女儿抚育费和分割婚姻住房。法院查明荆女士与李先生2006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荆女士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未记载荆女士的名字。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被告李先生辩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房产,当初结婚时双方有口头协议,李先生帮助荆女士调到北京工作,解决北京户口,作为报答,荆女士放弃对房屋的权利。现在荆女士不应再主张分割该房屋所有权。 请问:对孩子的抚养和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律自考本科的公共课:

1、毛泽东思想概论;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3、英语。

必考科目有:

1、法律文书写作;

2、  国际私法;

3、国际经济法概论;

4、合同法;

5、劳动法;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7、知识产权法;

8、婚姻家庭法。

选考的有:

1、外国法制史;

2、中国法律思想史;

3、西方法律思想史;

4、金融法;

5、税法;

6、保险法;

7、公证与律师制度;

8、房地产法。

扩展资料:

1、本专业计划共设置毕业课程15门。

2、报考条件:各类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

3、从2007年起,“婚姻家庭法(一)(00855)(3学分)”调整为“婚姻家庭法(05680)(3学分)”:“金融法(一)(00256)(4学分)”调整为“金融法(05678)(4学分)”。

4、考生已通过原计划有关课程,可顶替本计划中的相应课程:

①“行政法”可顶替“法律文书写作(00262)(3学分)”;

②“政治学原理”、“国际关系”或“海商法”可顶替“合同法(00230)(4学分)”或“公司法(00227)(4学分)”或其他选修课(原计划中的一门课程只能顶替现计划的一门课程);

③“金融法(一)”可顶替“金融法(05678)(4学分)”;

④“自然科学基础知识”可顶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0228)(4学分)”;

⑤“专利法和商标法”可顶替“知识产权法(00226)(4学分)”;

⑥“婚姻家庭”。

⑦“国际关系史”可顶替选修课中的任意一门课程。

5、已通过专科“婚姻法”或“公证与律师制度”,在本科段不需重考这两门课,应在选考课中另行选取两门课程考试。

参考资料:法学(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_百度百科

婚约与家庭法好考。行政法学难度比较大,而且知识面量都很大,所以需要自己下很大的功夫,婚姻家庭法比较简单易懂,而且好学,知识面也比较小

自考婚姻家庭法

婚约与家庭法好考。行政法学难度比较大,而且知识面量都很大,所以需要自己下很大的功夫,婚姻家庭法比较简单易懂,而且好学,知识面也比较小

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列入调整范围的主体: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 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女婿、岳父母、儿媳、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列入调整范围的事项: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问题。 2、调整对象身份性、伦理性,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比重。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反映了不同的社会经济要求 (1)婚姻家庭法: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的经济功能的要求; (2)其他民事法律:商品经济的要求; 第二,不同主体 (1)婚姻家庭法:主体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 (2)其他民事法律:与亲属身份无关; 第三,发生和终止原因不同 (1)婚姻家庭法:随特定的亲属身份而发生、终止; (2)其他民事法律:不以有无亲属关系为转移; 第四,内容有不同的性质 (1)婚姻家庭法: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2)其他民事法律: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例题·单选题]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是()。 A、婚姻关系 B、家庭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答案]C [解析]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例题·单选题]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 A、程序法 B、身份法 C、公法 D、财产法 [答案]B [解析]婚姻家庭法属于实体法、公法范畴。酒气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

全国2013年1月自考真题: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理由可以成立的是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D.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3.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堂弟是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4.小张的父母离婚,小张随母亲生活,2011年,小张考上大学,但母亲无力支付其上大学的费用,小张起诉要求父亲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父亲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B.父亲无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C.父亲有负担能力时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D.母亲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时父亲有义务分担一半 5.现代各国法律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的国家是 A.德国 B.美国 C.日本 D.法国 6.有权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 A.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属 B.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C.患者所在单位 D.患者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7.毕某(男)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毕某26万元。后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李某将毕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C.如果协议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D.如果协议对女方不利,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8.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 A.予以抵偿 B.如价值较大的可以部分予以抵偿 C.如结婚不满8年的可以酌情予以抵偿 D.不予抵偿 9.甲于2005年与乙结婚,2006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父母借款3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10年,甲乙离婚。离婚时,甲向其父母所借的钱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主要由甲偿还 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0.单身女李某想收养一个11岁男童。在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中,错误的一项是 A.收养应经11岁男童同意 B.李某必须年满30周岁 C.李某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李某与被收养男童的年龄应当相差30周岁以上 1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且经甲申请法院已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12.“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此话出自 A.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毛泽东 13.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 14.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由双方协商恢复 C.由法院判决恢复 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15.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包括 A.本人的结婚证 B.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C.本人的护照 D.外国人一方国藉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的介绍信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离婚案件原告钟某与被告徐某夫妻双方有一套房子,2011年的市场评估价格是40万元。2011年底,被告徐某未征得原告钟某同意拿了原告的身份证,通过中介公司与金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以4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金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原告钟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原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赔偿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原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原告钟某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易平和刘妮系两地工作的夫妻,由于刘妮的疏忽,孩子出生三个月即发高烧死亡,易平因此责怪刘妮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导致孩子死亡,打算与刘妮离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B.易平在刘妮分娩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C.刘妮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D.刘妮承认该孩子系与他人通*所生,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18.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一般包括 A.亲属的种类 B.近亲属的范围 C.亲系 D.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19.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补和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 A.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 B.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C.增设了亲权制度 D.把判决离婚的理由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破裂” 20.中国留学生甲和日本姑娘乙准备结婚,乙主张在日本结婚,甲打算带着乙回中国结婚,只要他们的婚姻 A.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均有效 B.符合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均有效 C.符合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的,均有效 D.符合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国家法律的,均有效 21.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共同居住生活,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22.根据现行法律的精神,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一方婚前的银行存款在婚后取得的利息 B.一方参与文艺体育竞赛取得的奖牌 C.一方在事故中受伤获得的赔偿金 D.一方在婚后获得的专利转让费 23.下列亲属中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的有 A.表舅与表外甥女 B.堂叔与堂侄女 C.养兄与养妹 D.继兄与继妹 24.2003年5月周某(男)与夏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周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夏某辞职在家负责照料儿子及周某的生活。2008年8月周某提出离婚,夏某得知周某与丛某已同居多年。夏某提出了下列主张,法院对此应予支持的有 A.夏某因抚育儿子、照顾周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周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夏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周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周某与丛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夏某进行赔偿 D.丛某与周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夏某赔礼道歉 25.周某与夏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其后周某以个人名义向林某借10万元装修婚后住房,约定5年后归还。5年后周某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周某与夏某离婚。关于这笔债务的处理 A.如林某知道该约定,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B.不论林某是否知道该约定,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C.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D.如夏某能够证明林某与周某明确约定为周某的债务,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中表婚 27.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8.姻亲 29.早期型的婚约 30.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 32.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33.论现代法律中的亲权的法律特征。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34.原告陈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提出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包括一套位于郊区的房屋和一套位于市区的房屋,被告丁先生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归属提出了异议。被告丁先生认为,市区的房产虽是在婚后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却是由其父母出资支付的首付并偿还贷款,妻子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没有道理,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得到法院的确认。被告还认为,郊区的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是自己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自己婚前存款支付的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也由自己一个人的工资还贷,因此这套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原告陈女士提出,市区的房屋装修花了10万元,装修款是由夫妻共同支付的;郊区的房屋婚后虽然以丈夫的工资还贷,但自己的工资全部用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还贷,所以自己对这套房屋也应享有一部分所有权。 请问:法院对这两套房屋如何处理? 35.李先生起诉请求与荆女士离婚。李先生诉称,2006年8月他与荆女士结婚,结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而他们的女儿2007年4月就出生,不可能是他的女儿,他请求确认自己和女儿亲子关系不存在,不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荆女士认为丈夫起诉离婚和否认亲子关系是在报复自己,由于她原来在外地工作,公公婆婆帮助调到北京后没有对夫家感恩戴德,与公公婆婆的关系比较紧张。公公婆婆重男轻女,对她生女孩也不满意。 荆女士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女儿是李先生的孩子,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要求李先生支付女儿抚育费和分割婚姻住房。法院查明荆女士与李先生2006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荆女士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未记载荆女士的名字。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被告李先生辩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房产,当初结婚时双方有口头协议,李先生帮助荆女士调到北京工作,解决北京户口,作为报答,荆女士放弃对房屋的权利。现在荆女士不应再主张分割该房屋所有权。 请问:对孩子的抚养和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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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列入调整范围的主体: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 特定情况下还包括女婿、岳父母、儿媳、公婆、以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列入调整范围的事项:需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后果的问题。 2、调整对象身份性、伦理性,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比重。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反映了不同的社会经济要求 (1)婚姻家庭法: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的经济功能的要求; (2)其他民事法律:商品经济的要求; 第二,不同主体 (1)婚姻家庭法:主体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 (2)其他民事法律:与亲属身份无关; 第三,发生和终止原因不同 (1)婚姻家庭法:随特定的亲属身份而发生、终止; (2)其他民事法律:不以有无亲属关系为转移; 第四,内容有不同的性质 (1)婚姻家庭法: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2)其他民事法律: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例题·单选题]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是()。 A、婚姻关系 B、家庭关系 C、人身关系 D、财产关系 [答案]C [解析]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例题·单选题]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 A、程序法 B、身份法 C、公法 D、财产法 [答案]B [解析]婚姻家庭法属于实体法、公法范畴。酒气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民法学自考教材课程,大学语文自考教材公共课程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法律自考专科教材有哪些?一、法律专科课程设置及使用教材序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教材名称教材主编出版社出版时间备注1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刘瑞复、李毅红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203707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钱淦荣、罗正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304729大学语文4《大学语文》徐中玉、陶型传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400223中国法制史5《中国法制史》王立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500242民法学7《民法学》郭明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600243民事诉讼法学5《民事诉讼法学》江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700244经济法概论6《经济法概论》张守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800245刑法学7《刑法学》张明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00247国际法6《国际法》黄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000260刑事诉讼法学4《刑事诉讼法》王国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100261行政法学5《行政法学》罗豪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05677法理学7《法理学》周旺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305679宪法学4《宪法学》魏定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在教材后面就有考试大纲。自考法律的课程都有哪些你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到您!序号课程代码课程名称学分1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02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0300015英语(二)14.0400262法律文书写作3.0500249国际私法4.06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6.0700230合同法5.0800227公司法4.0900167劳动法4.010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4.01100226知识产权法4.01205680婚姻家庭法3.013选修课800263外国法制史4.000264中国法律思想史4.0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4.005678金融法4.000233税法3.000257票据法3.000258保险法3.0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3.000169房地产法3.01521005法律毕业论文16加考课10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7.017加考课205679宪法学4.005677法理学7.000245刑法学7.000242民法学7.0说明:法律、经济法、行政法、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加考课1”;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加考课1”和“加考课2”注:选修课i/n表示n选i;否则表示按学分选修,数值为选修所需学分数。来源:四季在线教育网本回答由网友推荐在哪里买自考的教材,如何才能知道专业中所包括的课程?在网上能查吗?我们这里每年自考办都会出一本自考指南,关于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以及考试安排都包括.另外当地的自考网站也应该有相应的内容.教材的购买应该到指定的自考书店或高教书店比较保险!有哪些课程?要自考会计专业大专学历?要自考会计专业大专学历,有哪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03707)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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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3年1月自考真题: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2.甲与乙登记结婚3年后,乙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乙提出的理由可以成立的是 A.乙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离法定婚龄相差2年 B.甲婚前谎称是海归博士且有车有房,乙婚后发现上当受骗 C.甲以揭发乙父受贿为由胁迫乙结婚 D.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 3.按照亲属的分类和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己身与堂弟是 A.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B.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C.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D.五亲等的旁系血亲 4.小张的父母离婚,小张随母亲生活,2011年,小张考上大学,但母亲无力支付其上大学的费用,小张起诉要求父亲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父亲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B.父亲无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C.父亲有负担能力时有义务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 D.母亲支付小张上大学的费用时父亲有义务分担一半 5.现代各国法律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的国家是 A.德国 B.美国 C.日本 D.法国 6.有权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 A.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近亲属 B.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C.患者所在单位 D.患者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7.毕某(男)与李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毕某26万元。后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李某将毕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A.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C.如果协议显失公平,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D.如果协议对女方不利,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8.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 A.予以抵偿 B.如价值较大的可以部分予以抵偿 C.如结婚不满8年的可以酌情予以抵偿 D.不予抵偿 9.甲于2005年与乙结婚,2006年甲以个人名义向其父母借款3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10年,甲乙离婚。离婚时,甲向其父母所借的钱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主要由甲偿还 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0.单身女李某想收养一个11岁男童。在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中,错误的一项是 A.收养应经11岁男童同意 B.李某必须年满30周岁 C.李某不能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李某与被收养男童的年龄应当相差30周岁以上 1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且经甲申请法院已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12.“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此话出自 A.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毛泽东 13.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 A.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C.在离婚后六个月内提出 D.在离婚后一个月内提出 14.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的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A.自行恢复 B.由双方协商恢复 C.由法院判决恢复 D.须经生父母同意后恢复 15.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包括 A.本人的结婚证 B.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C.本人的护照 D.外国人一方国藉国驻中国使领馆出具的介绍信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离婚案件原告钟某与被告徐某夫妻双方有一套房子,2011年的市场评估价格是40万元。2011年底,被告徐某未征得原告钟某同意拿了原告的身份证,通过中介公司与金某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以4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金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原告钟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原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赔偿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原告钟某请求被告徐某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原告钟某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易平和刘妮系两地工作的夫妻,由于刘妮的疏忽,孩子出生三个月即发高烧死亡,易平因此责怪刘妮没有尽到母亲的责任导致孩子死亡,打算与刘妮离婚。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B.易平在刘妮分娩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C.刘妮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D.刘妮承认该孩子系与他人通*所生,易平在刘妮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受理 18.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一般包括 A.亲属的种类 B.近亲属的范围 C.亲系 D.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19.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补和修正的内容主要包括 A.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 B.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C.增设了亲权制度 D.把判决离婚的理由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破裂” 20.中国留学生甲和日本姑娘乙准备结婚,乙主张在日本结婚,甲打算带着乙回中国结婚,只要他们的婚姻 A.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均有效 B.符合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均有效 C.符合一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的,均有效 D.符合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国家法律的,均有效 21.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共同居住生活,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22.根据现行法律的精神,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有 A.一方婚前的银行存款在婚后取得的利息 B.一方参与文艺体育竞赛取得的奖牌 C.一方在事故中受伤获得的赔偿金 D.一方在婚后获得的专利转让费 23.下列亲属中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的有 A.表舅与表外甥女 B.堂叔与堂侄女 C.养兄与养妹 D.继兄与继妹 24.2003年5月周某(男)与夏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周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夏某辞职在家负责照料儿子及周某的生活。2008年8月周某提出离婚,夏某得知周某与丛某已同居多年。夏某提出了下列主张,法院对此应予支持的有 A.夏某因抚育儿子、照顾周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周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夏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周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周某与丛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夏某进行赔偿 D.丛某与周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夏某赔礼道歉 25.周某与夏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其后周某以个人名义向林某借10万元装修婚后住房,约定5年后归还。5年后周某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周某与夏某离婚。关于这笔债务的处理 A.如林某知道该约定,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B.不论林某是否知道该约定,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C.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D.如夏某能够证明林某与周某明确约定为周某的债务,应以周某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中表婚 27.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8.姻亲 29.早期型的婚约 30.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实行计划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利。 32.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33.论现代法律中的亲权的法律特征。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34.原告陈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提出分割婚内共同财产,包括一套位于郊区的房屋和一套位于市区的房屋,被告丁先生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归属提出了异议。被告丁先生认为,市区的房产虽是在婚后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却是由其父母出资支付的首付并偿还贷款,妻子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没有道理,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得到法院的确认。被告还认为,郊区的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是自己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自己婚前存款支付的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也由自己一个人的工资还贷,因此这套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原告陈女士提出,市区的房屋装修花了10万元,装修款是由夫妻共同支付的;郊区的房屋婚后虽然以丈夫的工资还贷,但自己的工资全部用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还贷,所以自己对这套房屋也应享有一部分所有权。 请问:法院对这两套房屋如何处理? 35.李先生起诉请求与荆女士离婚。李先生诉称,2006年8月他与荆女士结婚,结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而他们的女儿2007年4月就出生,不可能是他的女儿,他请求确认自己和女儿亲子关系不存在,不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荆女士认为丈夫起诉离婚和否认亲子关系是在报复自己,由于她原来在外地工作,公公婆婆帮助调到北京后没有对夫家感恩戴德,与公公婆婆的关系比较紧张。公公婆婆重男轻女,对她生女孩也不满意。 荆女士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女儿是李先生的孩子,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要求李先生支付女儿抚育费和分割婚姻住房。法院查明荆女士与李先生2006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荆女士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未记载荆女士的名字。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被告李先生辩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自己的房产,当初结婚时双方有口头协议,李先生帮助荆女士调到北京工作,解决北京户口,作为报答,荆女士放弃对房屋的权利。现在荆女士不应再主张分割该房屋所有权。 请问:对孩子的抚养和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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