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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自考本科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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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75分!主干科是法律文书写作、劳动法、婚姻家庭法、 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知识产权法、 合同法加三门选考。 我现在就在考法律自考,祝你顺利通过!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法律自考本科的公共课:毛泽东思想概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英语(二) 必考科目有:法律文书写作、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概论、 合同法; 劳动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知识产权法; 婚姻家庭法(一)。 选考的有(选三):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金融法(一)、税法、保险法、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 从普遍的角度讲,相对较难的科目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际法;没有英语基础或基础差的,可能感觉英语比较难。 但目前已经有地方规定在学分不能减少的情况下,英语可以由选考科代替。 选考科目相对较难的有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权。(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你好:不要想太多, 这门课最简单了,去买一本教材,再买一套配套的习题,去书店问,有没有像考试卷那样的试题,多做题,多背一些内容,一本书认真看,很快的。祝你考试顺利通过。

05680 婚姻家庭法 南京大学编 (高纲号 0472) 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要求 婚姻家庭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部门法之一。2001年4月28日在原来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正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们称之为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并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理论与概念,特别是掌握新婚姻法的规定,特设置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 学习目的与要求 要求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新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及法理依据。了解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及新婚姻法关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终止及收养、有关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从而适应相关法律工作的需要。 课程考试大纲及学习要求 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重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及婚姻家庭制度和历史类型。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 婚姻家庭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统一体,社会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三)教育职能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 (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决定作用 (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对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原始社会;二是阶级社会。 (一)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 (二)群婚制 1、血缘群婚制 2、亚血缘群婚制 (三)对偶婚制 (四)“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 三、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二)封建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重点掌握: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古代罗马的亲属法,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950年《婚姻法》及1980年《婚姻法》,《婚姻法》的修正情况。 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一)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二)英国、美国等国的婚姻家庭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及贯彻 (二)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三)修正后的《婚姻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重点掌握: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及特点,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及它的基本原则等。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强烈的伦理性 3、鲜明的强制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 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实行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重点掌握:亲属的含义和特征、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及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三、亲属的范围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一)直系亲与旁系亲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三)男系亲与女系亲 (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二、亲等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二、亲属身份行为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父系的发生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抚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中请宣告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告诉、阳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上诉、申诉效力 3、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 一、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不足 二、我国有关亲属关系立法之修改和完善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重点掌握: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成立的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 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婚姻成立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定夫妻关系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三、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二、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即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结婚合意,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权利。 二、增设有关无效婚、可撤销婚的规定的必要性 三、有关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外国立法例 四、无效婚姻的种类 (一)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 (二)当事人为禁婚亲的无效婚姻 (三)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五)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 五、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 (一)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 (二)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 六、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一)婚姻撤销的原因 (二)婚姻撤销的程序 (三)请求权人 (四)行使请求权的期限 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重点掌握:婚姻效力的概念、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配偶身份权的内容,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广义的婚姻效力是婚姻成立后在婚姻家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婚姻效力是家庭法上的法律后果,夫妻之间的人身上、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主要内容。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一、配偶身份权的概念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它植根于婚姻的社会功能和伦理基础,具有丰富的内容。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 《婚姻法》所反映的配偶身份权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决定权、扶养权、继承权、财产共有权和计划生育义务。 三、配偶身份权的立法完善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1、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种类;掌握从不同角度所进行的分类及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掌握新《婚姻法》第17条至20条的规定,了解新《婚姻法》与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的不同之处。 1、法定夫妻财产制 2、特有财产制 3、约定财产制 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见新《婚姻法》第20条之规定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重点掌握:婚姻终止的原因,我国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诉讼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2、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①七出 ②和离 ③义绝 ④呈诉离婚 2、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离婚制度 ①两愿离婚 ②判决离婚 3、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 4、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了解其含义。 第二节 协议离婚 一、概念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婚姻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二、我国诉讼外的协议离婚制度 (一)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 (二)登记离婚的形式要件 三、关于登记离婚的两个具体问题 第三节 诉讼离婚程序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要求 二、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一)诉讼外调解 (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三、讼诉离婚的特别程序 (一)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见《婚姻法》第33条 (二)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4条之规定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之规定。见《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三、《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缺陷 第五节 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 第六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三)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四、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 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重点掌握: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亲子关系的种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亲权的法律特征 二、亲权的历史沿革 三、亲子关系的种类 (一)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二)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三)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继父母继子女 一、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 二、继父母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 亲权的法律效力 一、共同亲权原则 二、亲权的内容 (一)人身方面的亲权 (二)财产方面的亲权 三、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 (一)亲权的丧失 (二)亲权的恢复 (三)亲权的消灭 第九章 收养 重点掌握: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 一、收养的慨念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我国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我国的收养立法 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一、收养登记程序 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三、涉外收养登记程序 四、保守收养秘密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三、收养的无效 第六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第十章 扶养 重点掌握:扶养的概念、特点;我国现行扶养模式,我国扶养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说 一、扶养的含义 二、扶养关系的特点 三、扶养关系的层次结构 四、扶养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一、夫妻之间互享扶养权利,互负扶养义务 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三、祖孙间的扶养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五、扶养权利义务的类推适用 第三节 扶养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扶养制度的不足 二、完善扶养法的前置依据 三、扶养关系的主体范围 四、扶养顺序 五、扶养的程度 六、扶养的方式 七、扶养的变更和消灭 第十一章 监护 重点掌握:监护的概念、种类和法律特征;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说 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的种类 (一)法定监护 (二)指定监护 三、监护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 一、监护人的法定设立 二、监护人的指定设立 第三节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关于监护人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法律要求 二、监护人的责任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一、监护的终止 二、监护的撤销 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救助措施的概念;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婚姻家庭民事裁判的执行;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一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 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 第二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一、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二、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 第三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二、骗取婚姻登记 三、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四、侵害公民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一、重婚罪 二、虐待罪 三、遗弃罪 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五、破坏军婚罪 六、拐骗儿童罪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 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重点掌握: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涉港、澳婚姻;涉台婚姻家庭问题。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民族婚姻家庭及其立法 二、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特征和法律适用 二、涉外结婚 三、涉外离婚 四、涉外复婚 五、涉外扶养与监护 第三节 涉及华侨、涉港澳同胞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涉侨婚姻问题 二、涉港澳同胞的婚姻问题 第四节 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台湾同胞与内地公民的结婚 二、去台人员与其在内地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三、涉台离婚 四、涉台家庭关系的处理 第五节 婚姻家庭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 一、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客观存在 二、中国婚姻家庭法区际冲突的特点 三、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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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法学教材分析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考本科法律类都考什么?这个问题问我就对了。我也准备报考法律本科。只要有大专毕业证书都可以报考法律专业的自考本科。只不过如果你原先大专不是法学专业的,要加考4至5门课,像我是福建的,以非法学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7)、宪法学(4)、刑法学(7)、民法学(7)、民事诉讼法学(5)五门课程。而且所加考的课程一律不得免试。考试的具体科目有那些?作为福建为例子,报考法律本科,一共要通过:1毛泽东思想概论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英语4劳动法学5房地产法(选考)6知识产权法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10税法(选考)11国际经济法概论12国际私法13票据法(选考)140258保险法(选考)15公证与律师制度(选考)16法律文书写作17外国法制史(选考)18中国法律思想史(选考)19西方法律思想史(选考)20金融法21婚姻家庭法(一)加考课程:22民法学23民事诉讼法学24刑法学25法理学26宪法学以上每门课都有相应的学分,如2分到14分不等,值得注意的是英语这门课学分高达14分之多,如果你不想考英语这门课的话,可以选择本科段的其他课程累计学分来代替,但是估计要用三四门课的总分才可能达到14分,因为一般课的学分都只有4、5分而已。参加本科段规定的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取得合格成绩,累计学分达64分,并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凡英语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主考学校授予法学学士学位。算起来以你这种非法学专业的报考,要通过的课程有20门课之多。1.9门选考课任选3门考试,累计学分不少于64学分。2.年龄40岁以上的新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3至4门选考课,学分不少于14学分。3.毕业论文不计学分。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院校确定,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院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可以免考一些吗?我专科学的是生物工程,能免考什么科目?怎么办免考手续?我知道自考中关于免考有这样一条规定:各类高等学校和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公共课;所谓公共课,也就是1毛泽东思想概论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英语这三门课,但是不知道你有没有保存你毕业时可以证明这三科成绩的资料?但是自考办对此类免考的关卡很严,我想你要有心里准备,你这些材料可能没办法申请免考。但是不管如何还是要试一试。办理免考手续,你要拿相关的手续到当地的自考办,你可以上你们这个省份的**自考网,像福建省它就规定:凡需办理免考手续的考生应在报名期间到当地自考办申请办理。省自考办审批免考的时间为每年的三、九月,逾期不予办理。但是我特别要说的是,如果你办理英语免考,你将拿不到学士学位,但可以拿到毕业证。还有可以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顶替“英语二”,但我不太知道这样能不能办理学位,要询问你报考的主考学校。如:2006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报考通知,报名截止时间:2006年7月10日,考试时间:2006年9月9日-9月10日社会考生PETS3–4级笔试标准80元2006年上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报名截止日期:2006年1月10日。将于2006年3月11日至3月12日举行问题补充:我今年在家法律自考通过的一两科,如果明年去外省工作,外省那还能认定我通过吗?还用再考吗?一年所有的考试能考完吗?自考是全省性质的考试,每个省的专业和学校都不一样,你到外省工作,我要告诉你的是,因为你自考课程全部通过以后拿到毕业证是你当初报考这个法律专业的主考学校,都要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和代码都要一模一样的,拼够了学分才可以毕业的。我想不同的省的课程和代码肯定没办法相同,你说是不是。至今我还没看到有哪两个省的自考成绩可以相互承认的,因为这牵涉的问题太多。但是自考目前并没有规定要在几年之内完成所以课程,之前传有人大代表提案准备把自考的年限限定在8年之内,但是根本就没看到这类新闻,更别说通知了。所以如果你不是太着急的话,你大可可以挑个适当的时间回来考试,因为通常自学考试每年考4次,具体时间以当次报考简章为准。一般为每年1月的中旬,4月的倒数第二个双休日,7月上旬,10月的最后一个双休日。报名报考时间以当次考试报考简章为准,一般为上年的11月中旬,当年的2月下旬,5月中旬,8月下旬。一年是肯定考不完的,像你这种非法学专业的,还要加考几门课,一共20门左右,一次考试你只能报考4门,,一天上午考一科,下午考一科,两天只能报考4科但是不是所以的省一年都考四次的,像福建,一年就只有考三次,1.7.10月,其中7月份只有考一些公共课如英语和所在科系专业共同课,并不是所有的课。如果你每次考试每科都过的话,1月份考4科,4月份考4科,7月份考4科,10月份考4科,一年可以考16科,还有4科,这就是说,如果你运气好,能力特强的话,一年半你就可以考完全部20门课了,当然你首先要有时间来做相应的复习,还有报名的时候别忘了买教材。对《法学概论》这本书的思考或感想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解析《法学概论》模拟题2006-4-1218:11自考365【大中小】【我要纠错】2006年4月考试在即,自考365网站联合新浪教育、中国教育在线邀请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老师于2006年04月11日16:30-17:30作客自考大讲堂新浪嘉宾聊天室,结合2006年考试的具体情况,就《法学概论》课程4月份考试可能呈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总结往年考试规律基础上与网友进行交流。张龙老师将结合往年考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学科特点,就考试技巧、复习重点等方面为网友做详细指导。张龙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获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博士学位,师从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和石少侠教授。在国家重点研究项目《权利问题的研究与论证》中独立完成《权利问题研究与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和《权利的政治基础》两部分课题内容,曾参编世界银行法律援助项目法学系列文库教材《立法学》,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1999年起讲授法理学、宪法学、法学概论等课程,教学经验丰富。张龙老师干练、旁征博引的授课风格结合雄厚的学术功底,深得考生喜爱。所授课程:自学考试辅导《法学概论》点击查看《法学概论》模拟题张龙:大家好!主持人:请张老师先讲一下法学概论的模拟题,网友们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提问。张龙:这套模拟题是在结合历年真题的基础上,对今年考题进行的有针对性的预测。先以模拟题中的几个典型题目来分析,摸清出题的思路,也给同学们讲一下答题的技巧。首先是单选题,最近几年的法学概论考试,单选题都是30道题,共30分,这30题基本上对导论和14章的内容都有所涉及,选择题没有绝对的重点,换言之,没有哪个地方是可以直接舍弃的。首先说一下单选题的第2题:习惯法不存在于下列何种社会之中?四个选项: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关于这道题目,在看书的时候恐怕不可能直接找到答案,它是一道考核大家理解能力的问题,原始社会末期法律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和国家同步诞生。也就是说在这里面有一个知识点: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这个法律是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同样的,原始社会没有这个成文法也谈不上有习惯法。通过这个分析得知,正确选项是A.其他的三个社会类型中都存在习惯法。单选第6题:某甲具有刑事能力,但某甲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和过失,那么:A某甲对其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B应负刑事责任、C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D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涉及到犯罪构成的题,考到这样的题型要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几个因素来综合分析。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当明确了这个知识点之后,这个选项就比较容易选择了。正确选项就是A,同时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问题,C、D两个选项在这个题里的干扰作用不大,但是在其他的类似选项里面,刑法这部分可以和应当从轻减轻这两个是一定要注意区分。下面来看单选第10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哪个国家,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看书时能够直接找到它的答案。关于宪法这部分讲过两个知识点,在它的历史起源上,世界上宪法的起源国是在英国,但是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制,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1787年的美国宪法。所以知道了这两个知识点之后就可以选出正确的B项。这个题提示大家,教材中明确写明了的类似于第一部、最早的等字眼时,一定要倍加注意,这样的地方是非常容易出选择题的。单选第14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何种期限内审结A2个月、B3个月、C4个月、D6个月,这个题是比较简单的,直接考法律的期限时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这些地方都非常容易出和时间有关的问题,尤其是在诉讼法里面。这个题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关于时间的基本知识点,比如民事诉讼一审的案件,普通程序6个月内要审结,二审三个月要审结,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内一审要审结,同时要知道简易程序也只能在一审案件里适用。这个题的正确选项是B.单选第20题:某甲破门入室行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事主回家的脚步声,于是越窗逃跑。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这题考察关于犯罪时间段限的基本问题。要分析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个阶段。犯罪预备是处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阶段,还没有进入正式犯罪,很显然某甲已经入室行窃,A选项排除。B选项犯罪中止是犯罪在进行中,犯罪人因自己的主观意志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与之相关联的犯罪未遂,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无法继续或者犯罪人所期望的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都已达到,犯罪的阶段已经进行完毕。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会知道某甲入室等到事主脚步声越窗逃跑,他肯定不是自己主观放弃这个行为,他害怕被事主抓到,所以B选项排除。C、D选项再分析,应该是属于犯罪未遂,选择C.单选第26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包括什么?A协助送达诉讼文书、B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C协助调查取证、D协助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这个地方考的是关于国际法、国际司法部分的内容。注意司法协助内容书上明确列出了三项,这三项就是A、B、C三个选项所列内容,D选项仲裁的裁决不是司法协助内容。再说一下多选题。多选题最近几年的考试基本上是5个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它的涵盖范围都比较广,一般法理会有一题。来看模拟题多选题的第32题,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什么?这是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这是属于法理部分的内容,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于,A道德规范没有固定的形式、B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C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D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E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A选项分析一下,道德和法律不同之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出的行为规范,有明确的形式,道德规范主要是以道德箴言、道德观念这样的方式存续的,因此道德规范没有特别固定的形式。A选项当选。B选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很多同学选择了这个选项,这实际上是凭知觉发生的错误,不可否认与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比较起来道德规范的强制力是比较弱的,绝不是说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它的约束力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道德自觉,因此可以说这个约束力是软约束,但是B选项的陈述过于绝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的判断是错误的。C选项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有同学看到这个想道德规范体系是多元的,法律体系是不是也是多元的呢?实际上,道德规范体系多元指的是由于道德不是特定机关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也是依习惯所形成的,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的意识以及行为模式,因此道德的体系往往是因时代、因群体的不同而不同,就像那句话有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道德的体系是多元的,反之法律的体系是一元的,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在本国领域通行的强制行为规范,必须保证其统一性、权威性。因此C选项当选。D选项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同学们看到这个选项会觉得道德规范是存在于社会形态之中,这个判断是正确的,但是法律是否也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呢。大家知道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的社会历史类型有六类: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未来理想的一种社会类型。前面讲的五种已经经历过的历史类型里面,原始社会是没有阶级意义上的国家和法律,因此原始社会有道德规范但没有法律规范。所以道德规范是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而法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不存在,在此后经历的其他社会类型是存在的,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E选项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大家知道道德规范和法律一样都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它必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不可避免的具有阶级性。E选项说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这个判断本身已经错误,更不能构成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这个选项不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A、C、D.多选第34题,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有什么?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B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C权威国际法学着的学说,D国际条约,E国际习惯。这个题,大家看到五个选项首先的反应就是觉得D、E两个选项应该当选,因为书上在这个地方写的是比较明确的。大家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忽略了选项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A选项在书中写在D、E两个选项后又提到了此外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个提醒我们注意看书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不留死角,尤其是书上有一些补充和转折。B、C选项不是国际法的政治渊源,他们是属于国际法的非政治渊源,因此这个题的真正选项是A、D、E.下面我们说第三部分名词解释题。名词解释最近几年考试一般是每次考5个小题每题3分共15分。名词解释我们做过一个统计,从02年4月份到05年7月份,六次考试中名词解释的问题,本书的导论加14章,其中名词解释考过的次数最多的是第五章行政法,行政法共考了4次考了4个名词。此外商法也考了4次。也就是说行政法和商法这两部分在最近四年的六次考试中共出过四个名词解释题。第六章民法和第八章经济法各出了3个名词解释题。出过两次名词解释题的包括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第四章宪法、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十二章行政诉讼法、十三章国际司法,绝大部分章节都是考两个名词解释题。第一章和第九章各只出过一次,民事诉讼法在最近几年考试中一个题也没有出。如果一定要区分重点、非重点的话,大家可以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五、六、七、八章里。我们以模拟题名词解释第37题为例简单说一下。申诉权,实际上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裁定、判决及决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请求的一种权利。像这样一个名词解释题,大家会发现它的内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感觉比较困难,我们所能看到的名词解释题,像这种类型的基本上已经算是考到最难了。至于说像条约、合伙、立法等其他的一些概念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答题字数较少。提醒大家注意名词解释这部分,大家主要应当关注的是最基本的概念,尤其是一、二级标题。接下来我们说一下简答题,简答题最近几年每次考试考三个题,每题5分,共15分。我们做了一个总结,简答题部分从02年4月到05年7月的6次考试中各章的简答题出题状况大致如下:出题数目最多的是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共出了4次,考了4道题,考过3次的包括民事诉讼法、民法、宪法;此外第七章商法、第五章行政法、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考过两次;第九章刑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考过1次,其他的章节没有出过简答题。由此我们会发现简答题这部分其重点,大家应当关注的集中在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也就是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同时大家要关注第四章宪法、第六章民法。另外,关于第五章行政法、第七章商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第九章刑法,大家也应给予必要的注意。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其他最近四年没有出过题的章节完全不需要看,而是现在距离考试仅有10天时间左右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有所取舍、重点突出。简答题我们看一下模拟题的43题。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这个题考的是民法部分的题,这个题的答案一共是三点:第一点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点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点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实际上第三类是一个补充性的规定。大家会发现简答题的模拟题是答题点比较清晰,同时问题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内容。下面我们说第五部分论述题,论述题最近几年基本是每年考1题,共14分。我们的模拟题第44题论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这是属于第四章宪法部分的题,总结历年的论述题,大家会发现,近四年六次考试法理题考了三个、宪法题考了三个,04年7月和05年4月的法理题考的是同一个题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问题.因此大家在看论述题的,可以把精力主要就放在法理和宪法部分,其他部分出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给大家出的这道论述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大家会发现它的标准答案比较清晰,共有六点。这六点大家答题的时候要注意,论述题和简答题不同之处就在于论述题的点一般来讲比简答题的点要多。简答题比较常见的是在三到五点,尤其是四点左右的答案设置考的可能性较大。论述题一般来讲答题点至少在四点以上,从四点到七点、八点不等,同时在答论述题的时候,尽量在答完答题点之后,后面要附带基本解释,这样就能够拿到分数。论述题考核的内容,按照刚才我们给大家讲的要领,大家会发现在法理部分也就是前三章和宪法部分,在里面寻找论述题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做一些分析,看看哪些地方书上的陈述比较明晰,比较容易出论述题,可以自己做一下统计,基本上考试范围就不会跳出去了。最后我们说一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每年考2题,每题8分共16分。民法一题、刑法一题。当然在2004年7月份的考试里面只出了一个民法案例,没有出刑法案例,这是特例,绝大部分都是民法、刑法各一个案例题。案例题,很多同学都感到非常头疼,因为大家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概论这门课本身就非常困难,法学概论这门课是在528页的征文里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分论的各部分内容,尤其是其中的法学各论的内容也就是部门法的内容,涉及面极广,考核点非常多,在出案例的时候,往往使同学们感到不知从何下手。我们也进行过统计,最近4年6次考试的案例,刑法部分主要集中在故意犯罪的停顿阶段,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部分。还集中在关于犯罪的共犯问题,还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此外还考过盗窃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例考的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继承问题,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结婚与离婚问题。大家会发现考核案例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刑法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和最常见的与生活联系非常紧密的案例。所以大家在复习案例部分的时候可以就民法和刑法这两章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也就是说,可以找到往年的真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可以找一些练习题,包括模拟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大家没有必要把案例抠的非常细,对每个具体的民法规定和刑法规定的法条进行很深入的、非常细致的记忆,而是要了解其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原理,尤其联系一些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这样就可以应对考试。我们再看第六部分案例分析题,第46题: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务。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首先大家要知道这道题考核的关键点在于哪儿。第一是考盗窃罪的问题,第二是考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第三是考共犯的问题。这一个案例涵盖了三个基本的刑法问题,盗窃罪我们凭常识就可以判断,这三个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客观方面看是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某甲的两个儿子11岁、13岁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犯罪主体方面他们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关于共犯的问题,大家注意共犯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在本案之中,某甲操纵两个儿子进行盗窃,实际上是把两个儿子当成了犯罪工具使用,同时由于某甲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们不符合共犯的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所以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某甲应依其单独的盗窃罪来论处网上能买到日本法学教材么?很难买到,你上当当网、卓越网上找找,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2013年济南自考法学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材是哪?2013是2013版的。现在基本都是13版的了如果能帮到你,麻烦点击“有用”,谢谢!自考法律什么教材最好?好考,我之前宿舍有个就是考法律的,他现在已经考完了,最好考的应该是营销吧,有好几科是自选,相对好考一些,也可以选择工商,考个资格证,能定好几门我是江苏的,我想自考法学本科,需要学习哪些课程,以及对应的教材,越详细越好,谢谢自考科目视频辅导课堂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

最新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必备条件。(1)完全自愿。婚姻自由。(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禁止条件。(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严重的精神疾病,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疾病。3、结婚登记。离婚和结婚都有申请、审查和决定三个步骤,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场。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4、婚姻无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痊愈;(4)未到法定年龄的。

一、正确理解婚姻法与民法、诉讼法的关系 1.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和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婚姻家庭领域里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其他民事法律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首先,作为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一方面确认了一系列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原则,同时也应注意,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普通财产与人身法律关系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区别。比如,婚姻法所调整的是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以及由亲属人身关系派生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的特别限制,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权不同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指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等)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等等。正是这些区别,决定了婚姻法在立法上和法学研究上相对独立的地位。学习婚姻法,要从它的特点出发,全面掌握它的专门体系和基本内容。 2.婚姻法与诉讼法的关系 婚姻法是实体法,它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作为民事法律,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尤为密切。人民法院审理各种婚姻家庭案件,如关于婚姻效力的案件,抚养、扶养和赡养案件,收养案件,离婚案件,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分割案件等等,均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处理《刑法》第257条至26l条规定的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刑事案件,在程序上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对有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总之,学习婚姻法,应对程序法有所了解。 二、正确把握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关系 1.认真学习基本通论 有的同学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婚姻法非常容易学,只要知道一些主要规则就行了,不愿意下功夫去钻研理论问题。这种错误的认识和态度导致轻视这门课程,往往造成考试的失败,一定要引以为戒。和其他学科一样,婚姻法学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它们是全部规则的基础。不认真研究这些基本理论,就不能通晓这门课程的内容,也不能深入了解具体规则的根据和含义。同时要看到,婚姻法的普及程度比较高,作为一种高等教育学历考试,自学考试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必然有严格的要求,如果用“普法”的水平来应试,自然是远远不够的。 婚姻法学的基本理论大体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集中在教材的第1章和第2章。第1章讲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作指导,对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作了深入剖析,论证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第2章以第1章为基础,对自国家形成以来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进行了系统阐释,重点研究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及婚姻法的发展道路。这些无疑是深入学习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基础和前提。第二部分分散在其他各章,主要是探讨现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理论依据,解决不但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的问题。例如,我国婚龄立法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要禁止近亲结婚,实行结婚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各种亲属关系的基本特点,为什么要实行离婚自由及防止轻率离婚,等等。只有明确了这些理论根据,才能认识各种规则的本质,自觉地正确贯彻执行。另外,在阐述基本理论时,往往来用比较的方法,对古代的和外国的有关法律加以考察,包括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罗马法中的婚姻家庭规范,当代外国(主要 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等。掌握这些知识虽然具有一定难度,但是绝对不要认为可有可无,轻易回避、放弃。 2.深入理解路本原则 教材的第3章论述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它们反映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指导思想,表现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不但是制定各项具体规则的依据,而且指导着婚姻家庭生活和有关司法工作。因此,对这些原则必须从正反两个方面认真学习,深入理解。从正面的角度上,要掌握各项原则的依据、内容、特点和意义;从反面的角度上,要明确贯彻各项基本原则必须禁止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包括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重婚,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要注意这些行为的概念、特征、危害以及法律后果,切实拿捏各种政策、法律界限。 3.全面掌握具体规则 如果说理论是基础,原则是支柱,那末,规则就是各部分的零部件。婚姻法是实体法、部门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婚姻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因此,从我国法制建设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出发,认真学好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包括亲属制度、结婚制度、家庭制度、离婚制度、收养制度、涉外与涉港澳台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法律责任制度等等,都是至为重要的。不管是从课程内容的比重还是从考试的要求看,都必须花费较大的精力,下一番苦功夫。尤其要注意不能局限于法律条文本身,而应密切联系实际,吃透各规则的精神,运用它们去分析、解决纷繁复杂的婚姻家庭问题。 三、正确处理大纲、教材和其他资料的关系 1.精心研究考试大纲 由全国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公布的《婚姻法学》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大纲,是编写教材和考试命题的根据。它确定了学习目的、要求,界定了考试命题的范围,罗列了各章节的重点、难点、疑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公布了题型及范例,对于每一位考生来说,无疑是必须认真加以研究的。但是,它仅仅是考试的“大纲”,所列内容相当概括,可以指导学习,却不能代替教材。 2.反复阅读指定教材 学好指定教材是自学的关键环节。现行指定教材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杨大文教授主编的《婚姻法学》。请千万注意将法律专业和律师专业的教材严加区别。律师专业的教材名称是《婚姻家庭法学》,是供律师专业的自学考试使用的。由于两本教材略有不同,不要因选错教材而给应试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围绕着这本教材,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三个问题:第一,教材分为8章,大体上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总论,第二部分是分论,第三部分是附论(第8章)。要注意它的体系结构和内在联系,既不要先后混淆,也不要互相割裂。第二,全面兼顾,重点突出。虽然大纲指明了哪些是重点章节,要求对它们备加重视,但也不要忽略非重点章节。由于自学考试题型较多,题目覆盖面较宽,千万不要盲目地去猜题、押题;何况与其他专业课程相比,婚姻法学教材篇幅不长,正文只有18万多字,仔细阅读并不困难。所以一定要在全面兼顾的基础上去突出重点,而不要只抓重点,放弃其余。第三,目前,学术界对修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许多建议,报刊上发表了很多不同观点的文章。有兴趣的同学可以阅读,甚至是参与争论。但自学考试仍然以现行法律和指定教材为根据,请务必围绕指定教材备考;答题时也要统一在教材的口径之上,不要用目前讨论的观点作答。 3.注意学习法律、法规 学习婚姻学,应该通晓四类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一类是有关法律,包括《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款,《婚姻法》,《收养法》,《刑法》有关条款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类是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第三类是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四类是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尤其是1989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四、正确对待课程内容和考试题型之间的关系 1.扎实掌握课程内容是应考的立足点 考试不过是对学习成果的一种检验手段,自学考试是对同学们通过自学所达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的集中考核。因此,只要全面掌握了课程内容,不管面对什么样的题型,都可以应付自如,立于不败之地。而且,某一个考核点往往可以用不同的题型来考查,如果一味地追求题型,反而容易发生偏差。比如,倘若你只从名词解释的角度单据婚姻自由,一旦试卷中用论述题来考核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理解程度,很容易惊慌失措,不能全面作答。 2.了解题型有助于备考 当然,事先了解考题类型也并非全无意义,它可以使我们对未来的试卷的规模和考核方式有一定的预见,知道怎样答题才能恰合要求,合理分配答卷时间,取得理想的分数。基于自学考试的特点,题型、题量、分值和给分标准都是相对固定的,在考试大纲中已有说明,我在这里再作一些必要的提醒。 婚姻法学自学考试的题型大体有填空、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7种。填空题主要用于考核同学们对概念、定义、原理、法条等等的识记程度,答案要求准确无误。比如,“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 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一题的答案“法律拟制”是完全确定的,不能变通或增减。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前者要求在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一项,后者则要求选出两项以上。确实正确选项,排除具有迷惑性或拟真性的错误答案,需要对有关问题加以理解,找出题干和正确答案之间的内在联系。比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精神,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应注意( )”是一道多项选择题,它有5个备选答案:A.约定的范围以婚后所得为限;B.约定的财产以动产为限;C.可以约定一方婚后所得归另一方所有;D.可以约定婚后所得归各方本人所有;E.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过公证。在这5项中,只有C、D两项是正确的。如果多选、少选或者错选都将不得分。判断题只要求在题后括号内用√、x表示命题的正误,貌似简单,实际上需要对题目涉及的内容有确切的理解。比如:“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离婚,如果双方同意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有适当处理时,须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这一命题是错误的。如不了解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离婚一律要通过诉讼程序办理,就很难作出正确判断。名词解释题要求对特定的名词、概念作出简洁、正确的解释,目的在于考核考生对基本知识的识记与理解。备考中,同李们将教材中主要的名词、概念作一番整理,逐一熟悉相应的答案。考试时切忌遗漏要点或者无限扩大。比如“夫妻别体主义”,完整的答案应是:“指法律视夫妻为婚姻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各保有对等的人格。近、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屑法采此立法主义”。简答题适用的面很广阔,许多基本原理、原则、法律规定、政策界限等都可采用这种题型考核学生的掌握程度。备考和答题时务须注意每一题所包容的要点,包括概念、内容、理由、意义等等,既不可缺少,也无需发挥论证。论述题的题目不多,但分值较高,不但要考核学生所学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而且要考核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备考和应试时一定要仔细审题,按照要求摆明论点,提出论据,力争作到言之成理,内容完备,层次清楚;切忌离题万里,言之无物,逻辑混乱,更应避免立论错误。比如,“如何评价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一题,如果你认为资产阶级的“性自由”、“性解放”具有积极意义,就大错特错,必将会被扣去基本得分。案例分析题要求学生根据题目提供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及理由。正确回答这种题目,一方面要弄清案情,包括案内的人、事及其相互关系;另一方面要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出处理方案。答题时写清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就可以了。切忌离开题目交代的案情,自己假设条件;也不要只讲处理意见,不讲法律依据。为了正确回答案例分析题,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认真掌握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很必要的。 最后,祝同学们取得学习和考试的好成绩,迎接21世纪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二)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三)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五)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自考本科婚姻家庭法内容

主要学习婚姻法。婚姻登记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婚姻家庭一、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范围从范围上看,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从内容上看,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调整对象的范围相当广泛,就纵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其他近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就横向而言,包括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二)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的。这种财产关系对人身关系的从属性,表现在发生、终止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它调整的是婚姻家庭主体间,其他近亲属间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 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也不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而创设的。但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的发生根据。与其他 法律中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同,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 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但它是随着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上述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的。财产关系的内容反映了相应的人身关系的要求。就法律关系而言,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的法律后果,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的主要主要是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其参与者须为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3.男女平等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夫妻、亲子、祖 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 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5.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生育制度与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关系。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计划生育对生育主体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对于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节制生育的政策可以适当放宽。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是夫 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1)概念: 是自然人以亲属身份之取得或丧失为目的之行为,亦即个人将要进入或脱离某类亲属的身份共同生活关系秩序之行为。换言之,亲属身份行为就是自然人有意识地引起亲属身份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a.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b.亲属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c.亲属身份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d.亲属身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e.亲属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f.亲属身份行为的无效、撤销的规定主要从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个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g.亲属行为具有要式性。(3)亲属身份行为的分类1.创设性身份行为与解消性身份行为所谓身份行为的“创设性”,系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形成或建立特定身份法律关系之意。所谓身份行为的“解消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解除、终止或消灭已经存在的亲属身份关系之意。2.单独身份行为与共同身份行为单独身份行为,系指由行为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或消灭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鉴于本文对身份行为与身份关系之“纯粹性”的认定,这种单独身份行为,在亲属法理论中只有针对非婚生子女的任意认领行为。共同身份行为,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以创设或解消特定亲属身份为内容的意思表示行为,其意思表示为复数,且各意思表示内容相同、方向一致;其法效目标为形成或消灭亲属身份法律关系。3.依据亲属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又可分为婚姻行为与亲子行为。(1)婚姻行为—结婚与离婚婚姻行为,系指男女双方当事人以形成或解消夫妻身份关系之意思表示行为,它包括结婚行为及离婚行为。(2)亲子行为—收养与协议解除收养亲子行为,系指形成或解消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意思表示行为,民法上称为协议收养与协议解除收养4.束己身份行为与涉他身份行为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1)概念: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利。(2)特征:a. 从权利性质来看,配偶身份权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它基于夫妻的配偶身份而产生,不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财产权利;b. 其存在是以配偶的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它产生于婚姻关系的缔结,终止于婚姻关系的结束;c. 夫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内容也是相同的;d. 配偶身份权是一种绝对权、专属权。除权利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同时它也是夫妻之间专有的特定的身份权利。(配偶身份权包括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这几项权利。)

05680 婚姻家庭法 南京大学编 (高纲号 0472) 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要求 婚姻家庭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部门法之一。2001年4月28日在原来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正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们称之为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并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理论与概念,特别是掌握新婚姻法的规定,特设置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 学习目的与要求 要求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新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及法理依据。了解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及新婚姻法关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终止及收养、有关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从而适应相关法律工作的需要。 课程考试大纲及学习要求 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重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及婚姻家庭制度和历史类型。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 婚姻家庭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统一体,社会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三)教育职能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 (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决定作用 (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对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原始社会;二是阶级社会。 (一)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 (二)群婚制 1、血缘群婚制 2、亚血缘群婚制 (三)对偶婚制 (四)“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 三、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二)封建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重点掌握: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古代罗马的亲属法,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950年《婚姻法》及1980年《婚姻法》,《婚姻法》的修正情况。 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一)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二)英国、美国等国的婚姻家庭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及贯彻 (二)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三)修正后的《婚姻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重点掌握: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及特点,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及它的基本原则等。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强烈的伦理性 3、鲜明的强制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 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实行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重点掌握:亲属的含义和特征、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及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三、亲属的范围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一)直系亲与旁系亲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三)男系亲与女系亲 (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二、亲等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二、亲属身份行为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父系的发生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抚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中请宣告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告诉、阳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上诉、申诉效力 3、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 一、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不足 二、我国有关亲属关系立法之修改和完善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重点掌握: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成立的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 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婚姻成立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定夫妻关系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三、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二、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即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结婚合意,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权利。 二、增设有关无效婚、可撤销婚的规定的必要性 三、有关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外国立法例 四、无效婚姻的种类 (一)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 (二)当事人为禁婚亲的无效婚姻 (三)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五)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 五、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 (一)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 (二)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 六、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一)婚姻撤销的原因 (二)婚姻撤销的程序 (三)请求权人 (四)行使请求权的期限 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重点掌握:婚姻效力的概念、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配偶身份权的内容,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广义的婚姻效力是婚姻成立后在婚姻家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婚姻效力是家庭法上的法律后果,夫妻之间的人身上、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主要内容。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一、配偶身份权的概念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它植根于婚姻的社会功能和伦理基础,具有丰富的内容。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 《婚姻法》所反映的配偶身份权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决定权、扶养权、继承权、财产共有权和计划生育义务。 三、配偶身份权的立法完善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1、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种类;掌握从不同角度所进行的分类及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掌握新《婚姻法》第17条至20条的规定,了解新《婚姻法》与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的不同之处。 1、法定夫妻财产制 2、特有财产制 3、约定财产制 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见新《婚姻法》第20条之规定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重点掌握:婚姻终止的原因,我国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诉讼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2、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①七出 ②和离 ③义绝 ④呈诉离婚 2、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离婚制度 ①两愿离婚 ②判决离婚 3、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 4、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了解其含义。 第二节 协议离婚 一、概念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婚姻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二、我国诉讼外的协议离婚制度 (一)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 (二)登记离婚的形式要件 三、关于登记离婚的两个具体问题 第三节 诉讼离婚程序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要求 二、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一)诉讼外调解 (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三、讼诉离婚的特别程序 (一)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见《婚姻法》第33条 (二)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4条之规定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之规定。见《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三、《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缺陷 第五节 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 第六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三)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四、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 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重点掌握: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亲子关系的种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亲权的法律特征 二、亲权的历史沿革 三、亲子关系的种类 (一)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二)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三)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继父母继子女 一、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 二、继父母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 亲权的法律效力 一、共同亲权原则 二、亲权的内容 (一)人身方面的亲权 (二)财产方面的亲权 三、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 (一)亲权的丧失 (二)亲权的恢复 (三)亲权的消灭 第九章 收养 重点掌握: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 一、收养的慨念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我国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我国的收养立法 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一、收养登记程序 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三、涉外收养登记程序 四、保守收养秘密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三、收养的无效 第六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第十章 扶养 重点掌握:扶养的概念、特点;我国现行扶养模式,我国扶养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说 一、扶养的含义 二、扶养关系的特点 三、扶养关系的层次结构 四、扶养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一、夫妻之间互享扶养权利,互负扶养义务 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三、祖孙间的扶养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五、扶养权利义务的类推适用 第三节 扶养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扶养制度的不足 二、完善扶养法的前置依据 三、扶养关系的主体范围 四、扶养顺序 五、扶养的程度 六、扶养的方式 七、扶养的变更和消灭 第十一章 监护 重点掌握:监护的概念、种类和法律特征;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说 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的种类 (一)法定监护 (二)指定监护 三、监护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 一、监护人的法定设立 二、监护人的指定设立 第三节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关于监护人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法律要求 二、监护人的责任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一、监护的终止 二、监护的撤销 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救助措施的概念;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婚姻家庭民事裁判的执行;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一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 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 第二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一、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二、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 第三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二、骗取婚姻登记 三、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四、侵害公民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一、重婚罪 二、虐待罪 三、遗弃罪 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五、破坏军婚罪 六、拐骗儿童罪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 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重点掌握: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涉港、澳婚姻;涉台婚姻家庭问题。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民族婚姻家庭及其立法 二、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特征和法律适用 二、涉外结婚 三、涉外离婚 四、涉外复婚 五、涉外扶养与监护 第三节 涉及华侨、涉港澳同胞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涉侨婚姻问题 二、涉港澳同胞的婚姻问题 第四节 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台湾同胞与内地公民的结婚 二、去台人员与其在内地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三、涉台离婚 四、涉台家庭关系的处理 第五节 婚姻家庭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 一、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客观存在 二、中国婚姻家庭法区际冲突的特点 三、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婚姻家庭法自考本科重点

各地自考科目设置有区别,请说明地区。

应该是75分!主干科是法律文书写作、劳动法、婚姻家庭法、 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知识产权法、 合同法加三门选考。 我现在就在考法律自考,祝你顺利通过!

自考的重点在教材的后面都有介绍的自考考的范围广,所以很难压题的但是考的内容并不深都是书上的知识所以把书看透了过关就不是问题

这个问题问我就对了。我也准备报考法律本科。 (1.)只要有大专毕业证书(不论是全日制的,还是自考的)都可以报考法律专业的自考本科。只不过如果你原先大专不是法学专业的(法学专业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要加考4至5门课,像我是福建的,以非法学专业的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7)、宪法学(4)、刑法学(7)、民法学(7)、民事诉讼法学(5)五门课程。而且所加考的课程一律不得免试。 (2.)考试的具体科目有那些?作为福建为例子,报考法律本科(主考学校:厦门大学),一共要通过: 1毛泽东思想概论 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英语(二) 4 劳动法学 5房地产法(选考) 6 知识产权法 7 公司法 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9 合同法 10 税法(选考) 11 国际经济法概论 12 国际私法 13票据法(选考) 14 0258 保险法(选考) 15 公证与律师制度(选考) 16 法律文书写作 17 外国法制史(选考) 18 中国法律思想史(选考) 19 西方法律思想史(选考) 20 金融法(选考) 21 婚姻家庭法(一) 毕业论文 加考课程(不得以其他选考科目申请免考): 22民法学 23民事诉讼法学 24刑法学 25法理学 26宪法学 以上每门课都有相应的学分,如2分到14分不等,值得注意的是英语(二)这门课学分高达14分之多,如果你不想考英语(二)这门课的话,可以选择本科段(任何专业)的其他课程累计学分来代替,但是估计要用三四门课的总分才可能达到14分,因为一般课的学分都只有4、5分而已。 参加本科段规定的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取得合格成绩,累计学分达64分(这个是关键),并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凡英语成绩合格的本科毕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主考学校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若想取得学位还得参加该主考学校另加的3到4门课的考试,据我所知,其中就有大学四级英语,你要想清楚,因为学士学位并不是很容易,尤其是英语这门课)。 算起来以你这种非法学专业的报考,要通过的课程有20门课之多(不含毕业论文)。 说明: 1.9门选考课任选3门考试,累计学分不少于64学分。 2.年龄40岁以上的新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3至4门选考课,学分不少于14学分。 3.毕业论文不计学分。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院校确定,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 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院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3)可以免考一些吗 ?我专科学的是生物工程,能免考什么科目?怎么办免考手续? 我知道自考中关于免考有这样一条规定:各类高等学校和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公共课;所谓公共课,也就是1毛泽东思想概论 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英语(二)这三门课,但是不知道你有没有保存你毕业时可以证明这三科成绩的资料?但是自考办对此类免考的关卡很严,我想你要有心里准备,你这些材料可能没办法申请免考。但是不管如何还是要试一试。 办理免考手续,你要拿相关的手续到当地的自考办,你可以上你们这个省份的**自考网,像福建省它就规定:凡需办理免考手续的考生应在报名期间到当地自考办申请办理。省自考办审批免考的时间为每年的三、九月,逾期不予办理。但是我特别要说的是,如果你办理英语免考,你将拿不到学士学位,但可以拿到毕业证。还有可以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只须笔试成绩)”顶替“英语二”,但我不太知道这样能不能办理学位,要询问你报考的主考学校。 如:2006年下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报考通知,报名截止时间:2006年7月10日,考试时间:2006年9月9日 - 9月10日 社会考生PETS3--4级 135元 笔试标准80元 2006年上半年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报名截止日期:2006年1月10日。将于2006年3月11日至3月12日举行 (4)问题补充:我今年在家法律自考通过的一两科,如果明年去外省工作,外省那还能认定我通过吗?还用再考吗?一年所有的考试能考完吗? 自考是全省性质的考试,每个省的专业和学校都不一样,你到外省工作,我要告诉你的是,因为你自考课程全部通过以后拿到毕业证是你当初报考这个法律专业的主考学校,都要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和代码都要一模一样的,拼够了学分才可以毕业的。我想不同的省的课程和代码肯定没办法相同,你说是不是。至今我还没看到有哪两个省的自考成绩可以相互承认的,因为这牵涉的问题太多。但是自考目前并没有规定要在几年之内完成所以课程,之前传有人大代表提案准备把自考的年限限定在8年之内,但是根本就没看到这类新闻,更别说通知了。所以如果你不是太着急的话,你大可可以挑个适当的时间回来考试,因为通常自学考试每年考4 次,具体时间以当次报考简章为准。一般为每年1 月的中旬,4 月的倒数第二个双休日,7 月上旬(原则上,7月份不接收新生报考),10月的最后一个双休日。报名报考时间以当次考试报考简章为准,一般为上年的11月中旬,当年的2 月下旬,5 月中旬,8 月下旬。 一年是肯定考不完的,像你这种非法学专业的,还要加考几门课,一共20门左右,一次考试你只能报考4门,(都安排在星期六、星期日这两天) ,一天上午考一科,下午考一科,两天只能报考4科(但是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一共是考3到4科,你要选择自己想考的一门课,每个考试时间只能报考一门课程,多报者也只能参加其中一门考试,多报课程你在这个考试时间段也只能考一科,你总不能还在考这科,分身去考另外一科,这不行的。你懂我意思吗?)但是不是所以的省一年都考四次的,像福建,一年就只有考三次,1.7.10月,其中7月份只有考一些公共课如英语和所在科系专业共同课,并不是所有的课。 如果你每次考试每科都过的话,1月份考4科,4月份考4科,7月份考4科(你可以利用这个月考公共课),10月份考4科,一年可以考16科,还有4科,这就是说,如果你运气好,能力特强的话,一年半你就可以考完全部20门课了,当然你首先要有时间来做相应的复习,还有报名的时候别忘了买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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