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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云师大法学专业的学姐学哥吗云师大的法学怎么样

想学啥就学啥,关键是看以后的发展,或许根本用不到专业知识

2. 云南师范大学的法学

云南师范大学的法学好在:

1、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有在职教职员工69人,其中教授职称人,副教授及副高职称19人、讲师及中级职称32人,有本院硕士研究生导师26人。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教学合作协议》,该所派出优秀律师参与我院的教学工作,为我院开展实践教学提供方便。

2、专业级别高:云南师范大学的法学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省级重点专业,有国家级精品课程3门,云南省精品课程4门,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1门,云南省双语教学示范课程2门。

3、司法考试培训:与北京万国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昆明分校合作,每年3-9月组织高年级学生和毕业生免费参加司法考试光盘班辅导和面授辅导,帮助学生尽快通过“中国法律第一考”。据不完全统计,2016—2020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学生共计近3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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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的法学专业旨在培养德才兼备,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主要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竞争法、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文献检索与应用等。

3. 云大法学院有办班没

目前没有开办学习班。我打电话到云大我同学处。但是我可以向你介绍一下云大法学学院。 云南大学法学院 云大法学院的前身法律系成立于1933年,1952年国家院系调整,法律系合并入西南政法学院,1980年,法律系重建并于次年招生。1999年,法律系与云南政法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和经济法系合并,建立了全新的云南大学法学院,成为云南省最主要的法学教学与研究基地。根据《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的独立评价,2004年云南大学在全国综合排名第69,而在法学类百强中,云大则处于第23位,是云南大学在全国排名最靠前的一个学科。 法学院设有三个系,一个法学本科专业和一个禁毒学本科专业,下设法理教研室、刑法教研室、民法教研室、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经济法教研室、国际法教研室;云南大学民族法研究所、云南省法学研究所、云南大学经济法律事务分析研究中心以及《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 法学院可招收民族法学专业的博士生。有法理学、经济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法律专业硕士等硕士学位授予点。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需求总量的进一步增长,法学院办学规模将日益扩大。 法学院师资力量雄厚,师资队伍建设后劲充足、充满活力。现有教授14人、副教授33人,教授、副教授占教师总人数的56%。尤为可喜的是,近年来一大批教学科研成绩突出的中青年教师被破格晋升为教授或副教授,成为法学院教学、科研的骨干。其中12人到美国、英国、台湾、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大学进修或进行学术交流访问。一些中青年教师进入了云南省跨世纪学术带头人和云南大学百名骨干教师行列。 法学院在注重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目前已出版著作一百多部,发表学术论文数百篇,完成国家级课题近二十个,省级课题四十余个,获各种层次的教学、科研奖三十余项。并积极开展了对外学术交流工作,除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国内知名大学保持交流与联系外,还与美国路易斯维尔大学、英国阿伯丁大学、挪威奥斯陆大学、荷兰莱顿大学、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台湾东吴大学、泰国如诺大学等知名大学展了广泛的学术交流和联系。 法学院的学科建设与发展独具特色。结合云南少数民族众多和与越南、老挝、缅甸接壤的区位优势,本着立足边疆、服务云南、面向东南亚的办学宗旨,法学院设立了民族法学学科和民族法学研究所。近年来,重点开展"民族法学"和"东南亚国家法律"研究,造就了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大批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和论文,在国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目前,"民族法学"已发展成为省级重点学科。 法学院的法学图书馆藏书15万册,法学资料图书门类齐全,其中有一定数量的外文图书和台湾出版的法律图书,并且,学院非常重视电子学术资源的建设,除依托云南大学图书馆的强大电子数据库资源外,学院还自设有多媒体资料和法学数据文献中心。 多年来,云南大学法学院为国家输送了大量的合格的法律专门人才,共培养硕士研究生200余人,本科生2000多人,专科生4500余人,不少毕业生已走上了领导岗位,绝大多数毕业生成为所在单位的业务骨干。现有在校博士研究生十余人,法学硕士研究生二百余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数百人、本科生近千人。 为适应2l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对大批通才型高级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院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原所设的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专业进行合并,改设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含本、专科)。法学专业培养具有科学的民主法制信念、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熟练的法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能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及民主法制建设的通才型高级法律人才。设置的主要课程有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族法学、婚姻家庭法等。此外,学院还开办有特色本科专业“禁毒学”,除了掌握法学基本知识外,该专业的学生还将获得与禁毒相关的药理、心理学、侦查学等方面的训练,能够容易地将在校所学知识应用到就业中。 学生在校期间,将通过学习法律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为加强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运用能力,法学院将安排一个学期的时间,让学生到政法部门实习,使学生获得较好的法律实务训练。为鼓励学生争创佳绩,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除了云南大学的多项奖学金外,法学院还设有马军法学奖助金(由我国著名律师马军先生设立)和潘陈奖学金(由台湾东吴大学副校长、教授潘维大先生设立)等奖助学金项目。每年有数十名学生可获得奖励和资助。 云南大法法学院基础厚实,加之教师数量、经费投入、教学设备、图书资料、招生计划的大幅度增加,办学条件大为改善。这必将使其在办学规模、教学质量、专业建设、学科发展、法学研究诸方面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云大法学院研究生教育简介: 云大法学院目前有民族法学博士点一个(每年招生4-6名),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民族法等法学硕士点六个(每年共招生100余名),法律专业硕士(JM)点一个(每年共招生120名左右,含在职)。是云南大学中研究生招生规模较大的学院之一。此外,学院每年还招收民商法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50名,并与其他兄弟院校有一些横向协作培训项目。 在博士和硕士生教育中,法学院注重发挥学生的自身特长,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积极的学术价值观,并为学生提供各种研究和实践机会。法学院的研究生是一个严谨、活跃、团结、向上的群体。十余年来,学院一直将培养学生的正确学风作为重点,学院的各项科研事业中,研究生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云南大学历届全国挑战杯参赛作品中,法学院的研究生作品均有优异表现。此外,学校和学院还为研究生提供了多种奖学金和科研奖励项目,使学有所长的同学能在攻读学位期间有机会展示自己的学术成果。 法学院非常重视研究生教育,由一名副院长专门分管研究生工作。2004年法学院进行内部机构调整,由法学院三系(即研究生办公室)负责协助云大研究生部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及本院研究生的日常教学和指导工作。所有研究生导师在分属各自教研室的同时,又是三系的成员。全系有博士生导师2名,硕士生导师二十余名,系主任由长期从事研究生指导工作的郑冬渝教授担任。 学院的研究生入学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校内外的考生一视同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各项政策,在达到学校基本入学要求的条件下,以学术研究能力作为录取的唯一标准,在基础扎实的前提下,强调学生的学术创新能力。 云南大学历史悠久、环境美丽,云大法学院学风严谨、师资雄厚,是云南省最重要的法学科研机构,大批研究生从这里迈出法律职业生涯的第一步,优秀的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律顾问和公务人员层出不穷。这里充满了机会和挑战,热忱欢迎优秀的您加入到我们研究队伍中,砥砺学术、分享智慧、针砭时弊、开拓创新,共同为法治社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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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自考视频讲解课

35.波多黎各政府法律允许开设*。一波多黎各人经政府批准开设了一家*。一美国纽约人到该*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万美元,后将这1万美元又输掉,无力偿还堵债。开设*的波多黎各人到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美国纽约法律规定经营*在该州是犯罪行为。 问:1.本案中应适用哪国法律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2.美国纽约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案件?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在波多黎各签订并在波多黎各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波多黎各法,根据波多黎各的法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波多黎各政府允许开设*的法律与纽约州禁止开设*的法律相抵触,美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波多黎各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波多黎各人的起诉。 36.1986年,19岁的丹麦国人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贝比特向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出售纺织品原料。合同签订后,这种纺织品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贝比特是一个商人,并不生产这种产品,只是通过贸易方式赚取利润。国际市场纺织品原料价格大涨,使贝比特左右为难。履行合同,他要赔钱,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赔钱。在这种情况下,贝比特选择了不履行合同。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贝比特承担违约责任。 贝比特进行了答辩,认为他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签订合同时我19岁,依照丹麦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问:1.贝比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答:贝比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是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根据法国法律,贝比特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在承认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的同时,还承认这样一种例外:依当事人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认定具有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贝比特与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贝比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贝比特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37.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法国法。此批货物由巴拿马籍货轮“莱西”号承运,并投保了一切险。“莱西”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新加坡籍货轮“尼娜”号相撞。 请问:(1) 若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2) 若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何种法律? 参考答案:(1)应适用中国法。《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 适用德国法。合同已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因此应适用德国法。 38.1997年10月,香港甲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乙公司货轮“海鸥号”享有的货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海鸥号”是我国乙公司从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 问:1)大连海事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2)在处理该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参考答案:1) 大连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被告系我国法人。 2) 案件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39.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请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3.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 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一、 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 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问: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 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 答:1)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 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2)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 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14.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15.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 答:1)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战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16. 我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1990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请问: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1)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因为其已经尽到审查单证相符的义务 2)我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因为在信用证结算中应坚持信用证的独立原则,即信用证程序不受合同的履行情况影响,银行只负有审查单证相符的义务,合同的问题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根据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7.1997年8月英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脑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7年12月纽约港交货。1997年9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纽约的花旗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7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票据后,即到该英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纽约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人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请问:(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18.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长把货物卖给一个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货物卖给了本案被告塞威尔,由被告运往英国,收货人凯麦尔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物。根据挪威的法律,船长在本案所发生危难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所有权;但是船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出卖了货物,则要对货物的原所有人负责。英国法院认为被告塞威尔根据挪威法律取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挪威是买卖成立时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应得到适用。因此,英国法院驳回了凯麦尔的诉讼请求。 请问: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何种“系属公式”? 并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19.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 “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2) 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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