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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自学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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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责任的构成 (一)归责原则 法律上的归责原则一般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限于对外国人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一般是采取过错责任原则。随着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益复杂。许多国家行为中,其故意或过失因素很难判断。并且,国家行为最终是由有关的个人来实施,行为者的主观状态与国际法判断国家的主观因素并不能完全等同。因此,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进和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国际法中各种责任制度在形成历史、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复杂性,以及责任制度涉及被违背的不同国际义务本身也有各自特点和不同规定,国际法的责任制度很难绝对地简单适用某一种归责原则。另外,对于不法行为是否已包含了主观过错要素,不同学者的认识也不相同。这些国际社会的实践和争论证明,具体问题上的责任制度还需要根据与该具体义务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所涉因素来决定,包括是适用过错原则还是无过错原则。 (二)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 国家不法行为是指国家违背国际法义务的行为。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并于2001年二读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国家不法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归因于国家。引起国家责任的行为必须根据国际法能够归因子国家,或说该行为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不管国家内部采用何种政治结构,依该国国内法具有国家机关地位者,以其资格职务从事的行为,依照国际法被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机关,或行使的职务是对内或是对外,也不论其在国家结构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国家地方政治实体机关的行为,或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行为,在该机关职权或授权范围内,是该国的国家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如果一个或一群人的行为经确定实际上是代表其国家行事的,这些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另外在正式*不存在时,有理由并实际上行使政府权力的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与另一国支配,则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5)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地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这是由于对其职务内的行为或事项,外国很难判断他是否超越其国内指示或国内法规定而越权从事;而且这种判断越权的根据是其国内法,而国内法的规定不能当然地作为免除国际责任的理由。另外,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国家对该官员的惩罚可能是国家承担责任的一部分,但对官员的惩罚与国家的责任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 (6)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7)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8)国家*暂不存在时的行为。当一国发生内战、政变或被外国占领等情况下,可能出现政府*瓦解或不能实际履行职务。此时,一个人或一群人:①在政府*不存在或缺席;②同时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③事实上正在行使政府的权力要素。此时,在三者均满足的条件下,该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应视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 另外,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国家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其中最典型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国的特权与豁免,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除非特别说明,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再有,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是该行为如果由于国家的失职造成,或国家对该行为进行纵容,则可能引起国家对本身失职或放纵行为的责任。这也称为间接责任。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责任的产生不是由于私人侵害行为本身,而是由于对该私人行为,国家事先或事后的态度和行为。 2.违背国际义务。构成国家不法行为的另一个条件是,该行为是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一国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行为不符合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要求,不论其所承担的该国际义务来源于条约、国际习惯或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一国对国际义务的违背既包括主动违背有关国际法规则的积极作为,也包括对应履行的国际义务消极不作为,二者都构成对义务的违背。构成一国不法行为所违背的义务必须是对其有效的国际义务。持续性、系列性或复合性的行为,只要行为发生或持续到该义务对该国的有效期间,就构成对其有效的相关义务的违背。 如果某项义务要求国家以自己选择的行为达到某种结果,该国未达到所要求的结果为违背义务,但如果该义务允许以后再采取措施达到该结果或相同的结果,则只有当以后仍未达到该结果才构成违背义务。对于要求防止发生某一特定事件的义务,如果没有具体措施上的其他要求,则只有该被预防的行为发生时,该国才构成违背义务。 对国际义务的违背按照义务的性质又被分为对一般国际义务的违背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义务的违背,前者称为国际不法行为,后者称为国际罪行。因此,广义的国家不法行为包括了一般的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罪行两类。 (三)排除不法性的情况 国家违背义务的行为构成国家不法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某些国家行为表面上是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但根据国际法,其不法性可以被排除,从而不构成国家不法行为。不法性被排除一般有以下情况: 1.同意。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经与该义务直接有关的权利方以正式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然后实施,则在对该同意方的关系上和在被同意的范围内,排除了该行为的不法性。同意应是该义务的利益国正式机关以明确的方式事先自愿表示同意,且该义务不属于国际强行法规则范畴。 2.对抗与自卫。国家不符合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是针对某项他国的国家不当行为而采取,则在符合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条件下,其行为的不法性被排除。对抗的对方必须是首先有对对抗国违背义务的行为;对抗措施必须必要和适度,其结果要与对方造成的侵害成比例。除自卫外,对抗不能使用武力。自卫权的行使必须严格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其他自卫条件。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对义务的违背,如果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不能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外界事件,致使国家不可能履行义务或不知道其违反义务,则其不法性可以被排除。但如果这种实际上的不可能履行是由于行为者本身引起的,则不能排除其不法性。 4.危难或紧急状态。国家违背义务的行为,如果是构成国家行为的行为人在极端危急、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为挽救其或被其监护的人生命而作出,其不法性可以被排除。紧急状态是国家遭到严重危及其生存或根本利益的紧急情况,作为消除或应付这种紧急状态的办法而从事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其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对危难和紧急状态下违背义务行为的不法性的排除,除要求情况紧急别无他法之外,还要求危难或紧急状态不是该国本身或协助造成,并且所违背义务的行为不得造成比危难同样或更大的灾难或危及他国的根本利益,不得违背国际法强行性规则。否则其不法性不能排除。 二、国际责任的主要形式 国家不法行为一经确定,就会引起法律后果即国际责任。在国际实践中,行为国承担的国家责任依其不当行为的程度和其他具体情况,一般有以下一些方式。这些方式既可能被单独采用,也可能同时采用。 (一)终止不法行为 当不法行为是一个持续行为时,责任国首先应当停止该不法行为。如终止非法占领、释放扣留人质等。终止不法行为不影响被终止的行为已经引起的国际责任,只是可能减轻该责任。 (二)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要求把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法行为发生前存在的状态。这种形式多适用于被侵害的物尚存、或受损但可以修复、或可以制作代替品的情况。如果恢复原状已成为不可能、或恢复原状的代价远远超过被损害物原来的价值、或有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则采取其他责任形式代替。 (三)赔偿 “赔偿”一词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包括恢复原状、经济赔偿、道歉等各种方式的综合承担责任的总称;另一种是指经济上的,通常是以货币表现的赔偿。这里的赔偿是指后一种用法,即指责任国对其不法行为的受害国给予相应的货币或实物,以承担国家责任。赔偿可以分为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害的补偿性赔偿、大于实际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和小于实际损害的象征性赔偿三类。在国际实践中,使用比较多的是补偿性赔偿。 作为国家责任形式的赔偿,与国家从道义或友好出发的抚恤或援助,以及国家对外国企业的合法国有化而给予投资者的适当补偿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四)道歉 国际法上的道歉是责任国对受害国造成的非物质性损害给予精神上补偿的法律责任形式。道歉包括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致歉、向受害国国旗或标志敬礼等。此外,当有关的损害是由责任国官员的失职或违法造成时,对有关责任人的惩处有时也被作为一种道歉的表示。 (五)保证不再重犯 对有可能重演的不法行为,责任国作出担保或保证不再重犯,也是一种责任形式。保证不再重犯肯定了行为的性质,有道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这种实际上明确构成了责任国与受害国之间的一种新的保证协议,防止该不当行为的再次发生。 (六)限制主权 限制主权是指限制责任国主权或主权某些方面的行使。这是国家责任中最严重的形式。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危害全人类利益并构成国际罪行的某些特定行为。如“二战”后,德国和日本由于其在“二战”期间的侵略行为和其他国际罪行而被全面或部分限制主权。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1.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是领土其他部分的依附。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领陆的国家。 2.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岸的内海。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海和领海的内容在下面海洋法中介绍)。 3.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相关问题将在外层空间法中介绍)。 4.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主权 领土作为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是一国主权行使的空间和对象。国家的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领土的的排他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权。(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指国家对在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 相互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一方面表明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另一方面表明一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别国的领土主权。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应遵守有关国际法规则或条约义务的规定。这一点在国家利用边境领土以及某些特定水域上尤为重要。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是国家间可以通过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加以若干限制。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这种限制是各国相互尊重主权的要求或旨在相互和平合作而自愿承担的。如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等。另一种是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传统国际法中,属于此类特殊限制的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四种形式。上述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是否合法,取决于其据以产生的条约是否合法。 (四)河流制度 1.内河。从源头到人海口或终结地全部流经一国的河流是该国的内河。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国家对于内河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航运贸易等拥有完全的管辖权。国家可以自主制定相关的法规管理其内河。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 2.界河。界河是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界河沿岸分属两个国家,其水域也由沿岸国进行划分,多依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界河分属沿岸国家的部分为该国的领土,处于该国的主权之下,各国在所属水域行使管辖权。有关界河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利益,一般应由相关国家协议处理。 3.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一段拥有主权。但多国河流的使用一般涉及流经各国的利益,因此,对多国河流的航行、使用、管理等事项,一般都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每一沿岸国在对该河流行使权利时,都应顾及其他沿岸国的利益。各国不得有害地利用该河流,不得使河流改道或堵塞河流。国际实践中,多国河流一般地对所有沿岸国开放,而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4.国际河流。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被称为国际河流。通常,国际河流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是由国际条约规定的,不同的国际河流可能有所不同。国际河流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仍然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国际河流一般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国际河流的管理一般由条约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 5.国际运河。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水道。位于一国领土内的运河是一国内河,其完全处于国家主权排他的管辖下。国际实践中,有几条运河虽然位于一国领土内,但由于其两端连通海洋,构成海上交通要道,在国际航海中地位极其重要,因此被开放为国际运河。国际运河的地位和航行制度由有关的条约确立,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在国家的历史发展中,其领土疆域有所变化是经常发生的。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规则正是对这种情况的反映和规范,并随着国际法其他原则和规则的确立、发展而更新。 (一)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五种方式 1.先占。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18世纪以后,单纯对无主地的发现行为,一般被认为仅构成一种暂时阻止他国占领的初步权利,而上述实际或有效占领才能构成先占而获得该土地的主权。有效占领的方式和程度要求应符合各历史阶段中的人类活动水平。静态地看,现在世界上已不存在先占的对象,因而,先占原则在今天的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2.时效。这里是指取得时效。传统国际法中借用了民法中的这一概念,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但是,由于这里的时效不问该占领本身是否非法,加上关于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这两个问题,时效的适用历来争议很大。现在基本没有普遍适用意义。 3.添附。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既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添附历来被认为是国际法中一项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4.征服。征服也称兼并,是指一国直接以武力占有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并将其纳入自己的版图从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征服无须缔结条约,但有效征服须满足两个条件:(1)征服国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正式表示;(2)战败国放弃收复失地的企图,或战败国及其盟国表示屈服并放弃一切抵抗。征服是以战争的合法性为基础的,它显然被现代国际法所废弃。 5.割让。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是一国通过武力以签订条约方式迫使他国进行领土割让,通常是战争或战争胁迫的结果。而非强制割让是国家自愿地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买卖、赠与及互换等。强制割让已随着战争在现代国际法中被废止而失去其合法性。非强制割让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 现代国际法对上述五种方式加以区别,其中符合当代国际法原则的方式仍然被继续采用。此外,实践中还产生了某些新的领土变更方式或方法,如殖民地独立和公民投票。 1.殖民地独立方式是指由于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从前殖民国或宗主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带来的领土变更。 2.公民投票方式是指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下,一般是根据有关条约或国内法规定,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某些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以各方都接受的表决的结果决定领土的变更。因此可能带来有关国家领土的变更。实践中,公民投票方式的采用及其程序、范围和结果的性质等,都取决于相关国家国内法或有关国家间具体协议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件是构成可否运用投票方式以及决定投票性质的法律依据。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 边界也称国界,是确定一国领土范围的界限。一国的边界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或将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土与外层空间分隔开来。边界是一个由空中到地下的封闭曲面。 我们通常所说的边界或边界线,其实是指这个曲面与地球表面的交线。从形态上,它又可分为诸如山脉、河流等自然地形边界和连接几何线段划定或由经纬线划定的非地形边界。 从形成看,边界分为传统习惯边界和条约确定边界。传统习惯边界是有关国家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形成的,是双方对彼此行使管辖权所到之处的认可,是对彼此控制和占有领土范围的反映。它构成了一种默示的协议。传统习惯边界在有些地方有时可能会存在比较模糊或争议的情况。条约确定边界是以条约划定的边界,相对比较清楚,有利于减少争端,是现在边界划定的一种趋势。现在通常所说的划定边界是指将边界以条约划定或确认,即形成条约确定界。 以条约划定边界,通常包括三个步骤:(1)签订边界条约。边界条约也称为母约,它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基本走向。(2)根据边界条约,联合实地勘界并树立界标。(3)双方制定标界文件,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证书等。这些文件称为子约,经过双方核准后,边界正式划定。边界母约和子约一起构成完整的文件。 在协议划定地形边界时,如尚未形成更具体的传统习惯线,国际实践一般采取如下处理:以山脉为界时依主分水岭;以可航行河流为界的依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 (二)边境制度 边境或边境地区是指边界线相邻的一定区域。由于边境地区的特殊性,各国一般通过国内法和双边协议建立特殊的管理制度,即边境制度。通常包括:边界标志的维护;边界资源的利用;边境居民的交往;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1.界标的维护。在已设界标边界线上,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应使界标的位置、形状、型号和颜色符合边界文件中规定的一切要求。两国可以协议确定对全部界标的维护进行分工。陆地上的界标和边界线应保持在易于辨认的状态。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 2.边境土地的使用。国家对本国边境地区土地的利用,不得使对方国家的利益遭受损害。国家不得在边境地区建立可能对另一国境内动植物、空气或水源造成污染的工厂或从事任何可能造成此类污染的活动;不得在靠近边界的地区设立靶场或进行任何可能危及对方居民及财产安全的武器试验或演习;如遇边境地区森林火灾,国家应尽力扑救并控制火势,不使火灾蔓延到对方境内。 3.界水的利用。以河流或湖泊为界的国家之间的界水的利用和保护问题,通常由边界文件中加以规定。一般地,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一国在使用界水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包括不得采取可能使河流枯竭或泛滥的措施,更不得单方故意使河水改道。渔民一般只能在界水的本国一侧捕鱼。对捕鱼的管理以及界水中鱼类的保护与繁殖等具体问题,由沿岸国协议规定。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船舶在航行时应该具有明显的国籍标志。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一方如欲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坝等,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国家还应注意保护界水水质,对本国一侧的各种污染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治理,以免污染界水。 4.边民的往来。边境地区的两国居民,一般在历史、宗教、习惯、生活等方面会存在比较密切的联系。相邻国家一般都在从事探亲访友、朝圣、就医或小额贸易活动等方面给予双方边民一些特殊的方便。这些事项大都通过一国有关的法规及双方的协约具体规定。 5.边境事件的处理。相邻国家通常通过协议,由双方代表成立处理边境地区事项的机构,专门处理上述边境和边民有关的问题,如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事项。对于一些重大的或未能解决的问题,则通过双方更高级别的外交机关进行交涉和处理。 根据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规定:我国陆地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我国与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锡金、缅甸、老挝、越南15国有陆地边界。目前,已与除印度和不丹以外的其他陆地邻国通过条约划定了边界。目前,我国的领土及边界问题主要是中印领土争议和边界的划定、东海中的钓鱼岛和南海中的部分岛礁被他国侵占。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一)南极地区 法律上的南极地区是指南纬60度以南的也区,包括南极洲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海域。其中南极大陆面积约为1400万平方公里。南及洲在18世纪被发现后,一些国家先后对其某些部分提出领土主张。这些主张的依据不尽相同,包括先占原则、相邻原则、扇形原则等。这些领土主张彼此存在相互重叠,引起有关国家勺冲突,并且遭到其他一些国家的反对。 为协调各国利益,1959年,当时进行南极活动的12个主要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该条约于1961年生效。此后各国就保护南极动植物、保护海豹、保护生物资源及保护环境等问题相继缔结了一系列条约。它们构成南极条约体系,规范各国在南极的活动。 根据上述条约,目前南极地区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核废料。但是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 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同时各国应促进考察计划、人员和成果的交换和交流。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 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不受损害或影响。 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 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南极协商会议由《南极条约》原始缔约国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入国组成,一般要求该国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会议每2年召开一次,交换有关情报,专门讨论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的问题,以及向各国政府提出促进南极条约原则和宗旨的相关措施。 目前,以南极条约为基础,国际社会达成了一系列条约,构成南极法律制度。包括:《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1964),《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72),《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80),《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最后文件(1988),《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1991)。2009年4月,第32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又一致同意对前往南极的游船大小以及游客数量进行限制,以减少人类活动对南极环境的影响。 中国于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协商国。 (二)北极地区 北极地区是指北极圈以内的区域,除环北极海域的少数国家领土外,主要部分是北冰洋,其70%洋面常年冰冻。北冰洋应适用海洋法的有关原则和制度,其中大部分为公海。某些北极海沿岸国曾按照“扇形原则”对北极地区有关部分提出领土主张,但遭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目前环北极国家签订了一些关于北极环境保护的条约,这不改变北极地区本身的法律地位。 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外,目前与北极地区联系最密切的多边条约是《斯瓦尔巴条约》。该条约于1920年,由英国、美国、丹麦、挪威和瑞典等18个国家,为解决各国围绕斯瓦尔巴群岛的利益争夺而签订。该条约承认挪威对斯瓦尔巴群岛拥有主权,但各缔约国公民可以自由进出,并规定该地区“永远不得为战争的目的所利用”。随后,1925年,苏联、芬兰和中国等33个国家也加入了该条约。该条约使斯瓦尔巴群岛成为北极地区第一个,也是的一个非军事区。中国近年积极进行了有关北极的科学考察活动,包括在斯瓦尔巴岛修建了科考站。

国际私法自学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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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一般是放在大三上半学期开设的,一般放在国际公法(一般在大二下学期开设)之后。这里大家要注意,不要以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仅是简单的公与私的区别,他们不像国内公法(宪政,刑法)与国内私法(民法)的区别。所以大家不要想当然认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有某种联系,严格意义而言,两者完全不搭边。为了区别二者(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我们可以把国际公法称之为“外交法”,把国际私法称之为“冲突法”(当然这只是为了区别二者的联系,概括并不全面。)下面主要介绍一下在学习国际私法中应注意的问题,许多同学都会感觉国际私法很空洞,说了等于没说,一堆废话。尤其是冲突法,什么有的时候可以用A方法,有的时候可以用B方法,如果甲国同意,什么什么的,又可以用C方法,反正就是不知所云,感觉有点像我们在初中起初学古文的意思。大家不要着急,这是正常现象,如果那么容易让你理解了,那就不叫国际私法了,哈哈!国际私法主要包括总论,冲突法,涉外民事纠纷,涉外民事诉讼与仲裁四个部分,下面我来谈谈我在学习国际私法的时候的一些学习心德与体会。(我的国际私法期末成绩97分,全系第一)A:总论部分主要讲述国际私法的概念,范围,渊源,这些知识点大家先了解一下就可以了,听不懂也没关系,因为总论就是属于一开始听不懂,学到后来再翻回去看就懂了的重复性章节,如果你能达到只看第一张总论就能回忆出整个学科的知识体系框架的话,那么这就证明你学到家了,学到点子上了,讲法学的精髓真正掌握了,呵呵!B:冲突法部分是整个国际私法中的难点,同时也是重点,这里面包含很多国际私法的术语(专有名词),这个章节就是韩德培教授(大陆国际私法集大成者,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所说的“一机两翼”论中的“一机”,也就是国际私法的核心与主体部分,大家上课的时候要集中一百二十分注意力听老师讲课,有不懂就问,别害羞,冲突法对老师的教学能力的考验性与挑战性极大,据我所知大多数老师在讲这个章节的时候都讲的不怎么到位,当然我们苏大的张利民教授讲的很不错,很有耐心的。这里面的专有术语有冲突产生的原因(时间,空间等等),冲突规范的结构(范围与系属,连接点,)四大冲突规范的种类与公式,七大系属公式,准据法的选择与确定,冲突规范的适用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与解释,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这一章节,我在下篇文章中详细叙述学习方法与技巧。C:涉外民事纠纷部分,我们有称之为“国际民法”,这个章节与国际经济法有很强的联系,所以大家一定要学好,非常重要。这个章节所讲述的内容是韩德培教授所阐述的“一机两翼”论中的“左翼”,主要包括“国际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代理,时效”(民法总论中可以找到原型)“国际物权”(物权法中可以找到蓝本)“国际债权”(债权法中可以找到参考)“国际商事纠纷”(商法中可以找到母版)“国际婚姻家庭与继承”(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可以找到答案),这一章节,我在下下篇文章中详细叙述学习方法与技巧。D:涉外民事诉讼与仲裁部分,我们又称之为“国际民诉与仲裁法”,这个章节主要讨论民事程序问题,大家可以结合学习国内民诉与仲裁的知识来分析国际民诉与仲裁的问题,这个章节所讲述的内容是韩德培教授所阐述的“一机两翼”论中的“右翼”,主要包括“协商与调解”“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民诉”,这一章节,我在下下下篇文章中详细叙述学习方法与技巧。先解释一下韩德培教授的“一机两翼”论:“一机”就是指冲突法,这是国际私法的主体与核心部分,是维系国际私法这座大厦的顶梁柱!英美法系甚至认为国际私法就等于冲突法,可见其重要性非同一般!“左翼”就是指涉外民事纠纷(国际民法),这是国际私法的“左膀”,是维系国际私法这座大厦的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右翼”就是指涉外民诉与仲裁(国际民诉与仲裁),这是国际私法的“右臂”,是维系国际私法这座大厦的得力助手。但是从案件处理流程上面来讲的话,他们的顺序就得做一点微调了。顺序是首先“左翼”(发生涉外民事纠纷),其次是“一机”(律师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与方法),最后是“右翼”(诉讼或仲裁应注意的程序事项以及事后处理)。下面来讲述一下“冲突法”部分的学习方法与技巧:(仅述部分规则性技巧)1.冲突规范的结构公式冲突规范=范围+系属(包含“连接点”)Q:例题:《民法通则》D144: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A:解析方法与步骤:1.方法——首先在脑中迅速反应出冲突规范的结构公式(即冲突规范的三要素--范围,系属,连接点)然后在分别确定各自相对应的文字部分内容(先确定“范围”与“系属”,然后再在“系属”里面划分出“连接点”)2.步骤----a.三要素:范围,系属,连接点b.范围:不动产所有权(即发生有关不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问题)系属: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发生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问题时,应该适用的法律)c. 连接点:不动产所在地(即适用该法律的标志,纽带,媒介)范围:~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者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缩句法:范围=法律问题)系属:~指调整该民事关系或者处理该法律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缩句法:系属=法律)连接点:~指将特定的民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标志或者纽带(缩句法:连接点=标志,纽带,媒介)连接点与系属的关系:连接点包含于系属之中连接点的主要类型与主要内容:动态连接点(连接点会随着法律问题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发生变化,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静态连接点(连接点至始至终均不会改变)——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侵权行为地,法人登记地,不动产所在地。系属公式:属人法(属人管辖)——当事人之国籍,住所,居所为连接点,来解决有关人的身份,民事能力,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物之所在地法(属地管辖)——物体所在地为连接点,来解决相关物权问题行为地法(属地管辖)——作出具体民事行为时所在地之法律为连接点,来解决合同,侵权,婚姻与继承相关事项旗国法(属人管辖)——悬挂或喷涂在船舶或者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为连接点,来解决国际海事与国际航空民事纠纷法院地法(属地管辖,司法主权原则的体现)——法院地法为连接点,来解决相关国际民事法律纠纷事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选择性管辖,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发生国际民事法律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就选择适用何种法律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适用大家都 同 意的法律,但不得于前面的系属公式相冲突。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此方法为美国法官独创)——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地区的法律,通常用在“合同”与“侵权”纠纷领域,且沿用十分频繁。

简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 (1) *** 原则:其是国际私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国际私法的这项原则在两个层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它要求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平等地对待各国民商法。第二,要求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建立平等互利的关系。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根据该原则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应兼顾中国国情及民商法的基本制度和国际上普遍实践或习惯做法。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P21)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自考国际法重点知识点

自学瓶颈了,估计找个培训班让老师辅导比较靠谱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课程代码:00247) 题型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第36、37小题各7分,第38、39小题各8分,共30分)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国际法》期末考试重点有: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5、万民法:国际法最早的词源。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6、边沁:提倡“国际法”这一名词。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7、格劳修斯:名著《战争和平法》,用万民法称呼调整国家关系的法。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反教权观点,世界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折中自然法理论和实在法理论的特征。

8、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适用,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只对两个或连个以上某些国家适用,对某些主体具有约束力。

9、国际法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由形成的方式。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实质渊源是指在国际法规范的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它们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哲学、伦理等各个方面。形式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

自考只能自求多福了,可以开过程性评价,每科可加17分,但自己要考43分,自考来说需要一定的超强学习能力和超强记忆力。 加油吧~~ 如果急需证的话可以选择其他途径,例如成考和远程教育都可以的。 不是特别要求没必要非走自考。

国际私法自考知识点

国际私法算是法律专业较为难考的,与国际经济法差不多的难度。根据教材上没章节后面整理的知识点,最好的是集合与书本配套的一考通教材。一考通教材的题目做完,把难题做懂,根据一考通总结的知识要点和知识重点,结合书本来学习就可以了。自考难,是因为全凭自己学习,但是有一点好处是,试卷全部来源于书本,把书本看三遍,就可以顺利考到60分

国际私法 基本要求 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尤其要结合中国的有关立法、司法解释和实践以及中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重点掌握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合同、侵权、商事、家庭及继承法等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仲裁,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 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 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 国内判例 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概念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 国家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的根据 国际组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中国公务网 2004-8-5 23:26:08 第五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概述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 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 连接点 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识别的概念 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说 依准据法识别说) 第二节 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 转致 间接反致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 关于反致的实践 中国关于反致问题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制度的规定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代理的法律冲突 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时效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冲突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分割论与单一论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合同自体法 中国的有关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五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节 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 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婚生地位的法律适用 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适用 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 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 2006-9-14 4:34:57 第二节 协商和调解 协商(协商的概念 协商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协商的原则) 调解(调解的概念 调解的类型 调解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概述(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仲裁的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 裁决 法律适用)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或一事两诉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的方式 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的概念域外取证方式 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在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问题上的理论与实践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2004-8-5 23:26:08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国际私法上的那些国际条约比较重要。国际经济法的国际买卖合同内容很重要,特别是专业术语,比如FOB,CIF等要清楚的知道是什么内容。多做历年真题。书要多看看。希望我的答案对你有所帮助。

自考国际商法知识点

北京的~~独立本科段,你参考下~~不知道你要报哪里的三、考试课程及学分 序号 课程名称 学分 备注 1毛泽东思想概论22高等数学(二)93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44经贸知识英语65外刊经贸知识选读66外贸英语写作87国际市场营销学58涉外经济学49企业会计学610企业经济统计学611国际运输与保险612外经贸经营与管理413世界市场行情4 含上机1学分 毕业论文 四、考试方式 1.本专业所列课程。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2.考试成绩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发给成绩通知单. 3.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上机考核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 4.在按照本专业考试计划修完并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撰写毕业论文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为考生联系论文指导教师,考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写作,并进行论文答辩.答辩小组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论文成绩. 五、专科接考本科的规定 1.凡取得教育部认可的高等学院(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毕业证书的专科毕业生,应执行以下规定: 1国际贸易专科毕业可以直接接考本专业本科段. 2经济管理类非本专业专科毕业接考本专业.本科段,必须考本专业专科的三门课程: 国际贸易 实务国际金融 国际商法 基础英语 3其他专业专科毕业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本专业专科的六门课程: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金融 国际商法 基础英语 2.在2000年底以前已经按原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毕业的经济管理类非本专业自学考试毕业生,接考本专业本科段时,在专科阶段或在接考本科加考科中已考试合格的课程不能使用两次可,必须补学专业专科的课程.

福建自考专科国际贸易专业考试科目: 4月考试科目:00058市场营销学、00088基础英语、00091国际商法、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76国际金融、00089国际贸易、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041基础会计学、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00094外贸函电、00020高等数学(一)、00092中国对外贸易、00093国际技术贸易、04729大学语文; 10月考试科目: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58市场营销学、00088基础英语、00091国际商法、0370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0020高等数学(一)、00076国际金融、00089国际贸易、00041基础会计学、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00094外贸函电、04729大学语文、12656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00092中国对外贸易、00093国际技术贸易。 考试科目安排建议 1、考试科目表和报名时间都会在主考学校的网站上公布,若是还未公布,可以参考去年这个时候的考试时间,因为每年的考试时间和科目变动不大,选择什么科目是按照你自己的意愿来的,只要时间不冲突,至于时间上一定要把握好,什么时候是报名时间网站上都会有,错过了时间就错过了这次考试。 2、若是第一次考试的话,科目不宜多,理由:一、你对自学考试还不是很了解,它是一个考试范围大,知识点浅薄的考试。二、是需要一定的复习时间和内容才会顺利过关的考试。三、它是60分万岁的考试。因此,我建议你:选择感兴趣的二到三门科目。 充分利用好时间复习 抓住业余的缝隙时间,利用这些碎片时间进行突击复习。如可以在公交上用手机背背单词,背背英语作文。甚至在跑步时想想教材的出题逻辑。时间是我们最大的敌人,大多数的同学都是半工半读。但好在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如果你挤,总会有的。所以如果工作实在是很忙,就只好利用睡眠时间了,但合理安排计划一下,把时间分配一下,制定出这周的作息时间,你会发现,以分钟计算时间的人,比以小时计算时间的人,时间多60倍。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每四年一调整,建议到当地教育局自考办查询最新的开考课程。

。。。一楼的你写的什么呀。。。你想知道专科还是本科?专业代码:01A0206 专业名称:国际贸易(专科)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教材名称 出版社 版本 作者00009 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年版 卫兴华 顾学荣 00020 高等数学(一)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章学诚 00041 基础会计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年版 王俊生 00058 市场营销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郭国庆 李先国 00076 国际金融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版 史燕平 00088 基础英语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吴顺昌(上册)、黄震华(下册) 00089 国际贸易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陈同仇 薛荣久 00090 国际贸易实务(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黎孝先 00091 国际商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冯大同 00092 中国对外贸易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黄晓玲 00093 国际技术贸易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王玉清 赵承璧 00094 外贸函电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方春祥 03706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出版社 2008年版 刘瑞复 李毅红 03707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出版社 2008年版 钱淦荣 罗正楷 04729 大学语文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徐中玉 陶型传 1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7年版 赵鸿德 唐小毅 王鲁滨 专业代码:01B0206 专业名称:国际贸易(独立本科段)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教材名称 出版社 版本 作者00045 企业经济统计学 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3年版 钱伯海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汪星明 周山芙 00055 企业会计学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年版 方正生 00088 基础英语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吴顺昌(上册)、黄震华(下册) 00089 国际贸易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陈同仇 薛荣久 00090 国际贸易实务(一)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黎孝先 00096 外刊经贸知识选读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史天陆 00097 外贸英语写作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王关富 蒋显璟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吴世经 曾国安 00099 涉外经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盛杰民 张守文 00100 国际运输与保险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叶 梅 00101 外经贸经营与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宋 沛 00102 世界市场行情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杨逢华 林桂军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出版社 2008年版 王顺生 李 捷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出版社 2008年版 卫兴华 赵家祥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柳金甫 王义东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刘吉佑 徐诚浩 05844 国际商务英语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王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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