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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学自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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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学自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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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自考重点

劳动法名词解释1. 劳动法:劳动法一词在我国可以做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时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过细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2. 劳动:是指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所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劳动对于人类具有特殊的作用.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活动的最基本条件;第三.劳动也是人类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 3.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旨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4.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5. 劳动法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6.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任何什么时间.它包括空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7.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8.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那些人发生效力.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9.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生效和时效的时间.给居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生效的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10.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基本准则,他贯穿和体现在劳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 11. 劳工法规:是指14世纪中叶到17世界末叶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花的封建贵族为了加快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公开使用国家暴力,颁布的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关于劳工方面的法律.这些法规把背包多了土地的农民去感到资本家的工厂中做工.通过鞭打.烙印.酷刑等手段强迫他们服从雇用劳动制度所必需的纪律.接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最高工资等苛刻的劳动条件.正如马克思所言,劳工法规”字时就是为了剥削工人,并且在进行中总是直接和工人居于敌对地位的关于工资雇用劳动的立法.” 12. 工厂立法:是指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180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最初的”工厂立法”只适用于某类工厂某些工人工作时间的限制,其后发展为不仅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女工与童工.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劳动关系的一切方面.并且还包括工会.集体合同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使用的主体范围也比较广泛,并最终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 13. <<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时1802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异步有关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该法律适用于纺织工厂18岁以下的学徒,其内容为学徒的工作时间每日限制在12小时并禁止学徒从事夜班劳动.该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限制资本家剥削.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因此这以法律被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工厂立法”的开端. 14. 国际劳工组织:是在巴黎和会上由与会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与1919年6月正式宣布成立,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曾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独立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与1946年成为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第一个专门机构,是联合国专门负责劳动事务,社会事务的机构.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其组织机构主要有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此外还设有许多产业性,专门性,地区性的委员会.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15.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形式,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立法原则以及<<费城宣言>>而制定的.公约一经会员国批准,就对批准国具有约束力,建议书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职工各国在制定本国有关劳动法律时参考.公约和建议书提出的劳动立法标准,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本国劳动立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成为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向协调起着积极作用. 16. 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只有社会为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才成为法律关系. 17.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18. 劳动法律关系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如果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19.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也即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20.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21.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最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22.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他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23. 劳动权利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具体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主体有权依法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 24. 劳动义务即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的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义务主体依法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得以实现. 25.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要素.在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26.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劳动法律师是主要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种. 27. 行为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他是行为人依照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和不做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8. 劳动法律行为是指劳动者.用人单位做出的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9. 劳动行政管理行为是指国家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劳动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劳动力管理.工资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业培训管理.社会保险管理.劳动监督检查等行为. 30. 劳动仲裁行为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法仲裁劳动案件的行为,包括劳动争议的调解行为和劳动争议仲裁行为. 31. 劳动司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劳动案件的行为,包括一审人民法院,二审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调解行为和劳动争议判决行为. 32. 事件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他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如患病,伤残,死亡等. 33.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是指劳动者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34. 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者痛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变更起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5. 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起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36.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37. 劳动就业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他是党和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劳动力供求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政治状况,为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和实现劳动力供求基本平衡,所确定的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38. 劳动就业原则是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就业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促进就业原则.平等就业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劳动者竞争就业原则,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原则等. 39. 国家促进就业是指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和扩大就业机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主要指标. 40. 平等就业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就业原则之一,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包括两种含义:以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41. 相互选择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就业原则之一,指在劳动就业中,劳动者有权自由选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有权自由选择劳动者. 42. 竞争就业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就业原则之一,指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考试或考核竞争取胜而获得就业岗位. 43.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44. 职业介绍机构及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他有常年固定的服务场所.专制从事就业服务的工作人员和相应的工作设施.他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运用市场机制调解劳动力供求,未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促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未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 45. 境内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46. 境外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47.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认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且遵守该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则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给据劳动法规和双方协议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 48.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49. 平等自愿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处于当事人的意志,任何以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非法干预. 50. 协商一致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51.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的先后有序的行为规范.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52. 要约时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之一.是当事人一方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他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得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53. 承诺是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之一.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包括应招标是和应招行为.前者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的内容.后者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填写应招表格,接受考试,考核和体格检查等行为. 54. 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预备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55. 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他是聘用单位预备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是用于有技术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56. 借调合同亦称借用合同.他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像互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7. 定期劳动合同亦称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58. 无定期劳动合同亦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不规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59.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60. 法定内容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具体内容. 61. 商定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规定的具体内容,又分为必要内容和补充内容.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缺少他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后者并非劳动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他劳动合同依然成立. 62. 劳动合同的形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63. 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 64.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65.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6. 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67.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完成,只有当事人双方各自履行自己所映衬干的义务,才能保证劳动合同履行. 68.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因发生一定的福利事实而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更,气质先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 69.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他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 70. 法定解除即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71. 协商解除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72.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73.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出现,当事人才能终止劳动合同. 74.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所应承担的相应的经济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追究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的两项必要条件:一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而是当事人本身有过错,包括主管的故意或行为的过失,只有当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时,才需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75.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他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条件. 76.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约,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77. 集体合同订立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事业组织之间,为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依法就集体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设立集体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78. 集体合同内容是指集体合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79. 标助兴条款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即规定劳动标准的条款.他制约着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职工个人与企业,事业组织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职工个人与企业,事业组织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注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乖叮叮 超级版主 UID 162 精华0 积分520 帖子453 威望520 金钱1715 阅读权限 150 注册2007-1-9 来自 青岛 状态 离线 #2发表于 2007-1-9 20:11 资料 文集 短消息 接上 80. 目标性条款是集体合同的内容.即规定在合同规定内应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措施的条款. 81. 程序性条款是具体合同的内容.即规定具体合同自身运行的程序规则的条款,包括具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承担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等. 82. 集体合同的履行是指集体合同主体双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 83.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完毕的集体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删. 84. 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经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合同. 85.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法律关系消灭. 86.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给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工资的概念也可以安劳动部有关部门有关解释: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87. 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是指关窗整个工资立法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也是贯彻执行工资法律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包括按劳分配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与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88. 按劳分配原则是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指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老少得. 89. 工资总量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90.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解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 91. 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最低工资具有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二是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确定的,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协商的;三是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标准.最低工资也可以安劳动部有关解释: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油气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92.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它使最低工资标准化. 93.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我国相形工资形式祝有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附助形式. 94.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工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作的一种形式. 95.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作.其特点是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报酬,而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 96. 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97.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即生活费额为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98.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法定假日,停工期间和生产废品,受处分时等非常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利和基本生活的保障. 99. 探亲假工资是指依法支付给职工探望配偶,父母亲人期间的工资. 100. 广义上的工资保障是指实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宪法原则的全部制度,如提高工资,稳定物价,扩大劳动就业,举办各种福利事业,修建住宅等确保工资水平稳定和提高的所有制度.狭义的工资保障,即<<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方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等制度. 101.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102. 工资分配方式是指单位内部的工资制度,包括工资构成,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增长机制等. 103. 最低生活费用是指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为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吃,穿,住,行等方面.. 104.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105.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106. 工作日也称劳动日,是指法定的一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107. 标准工作日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我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 108. 缩短工作日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109. 不定是工作日是指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 110. 公休假日是指职工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每个星期日。 111. 法定节日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定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112. 探亲假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113. 年秋家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114. 加班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工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115. 加点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时间。 116.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他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117. 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受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118. 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119. 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120. 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121.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求采纳

自考劳动法的重点章节是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 自考命题 1.自考大多是参照普通全日制高校的水平层次来命题。 自考为的就是考验考生是否达到同等知识水平,命题和考试大纲比较接近,考验的是学生的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也和全日制的合格分数线相同,严格按照全日制考试来要求考生。 2.自考的命题范围 自考命题一般不会超过考试大纲和教材,为的就是让每道题考生都有能力答出来,查看考生是否复习到位。 3.自考试题类别 自考试题分为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两种类型。 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等。主要的考验考生知识的掌握,答案固定,都是教材中的知识点。 有简答题、论述题等。主要考验的是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叙述能力。这类题型大都要求考生将知识点与问题相融合,更加灵活的去答题。 因此,自考试卷命题并不全是全国统一命题!全国统一命题只能算是自考试卷命题形式的一种,自考是由不同种类的命题方式相结合,各省的试卷有它自己的特色。 有的考生会担心了,会不会不同地区自考难度也不一样呢? 不要担心,自考命题会围绕考试大纲来进行,考试难度不会超过考试大纲和教材,一般简单的基础题占70%左右。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劳动关系与劳动法重点

简述 劳动法 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答:联系 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 社会保险 领域存在交叉。 3 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法为 劳动关系 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区别 1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2法律部门:在中央,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地方上,各级政府都设有处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工作部门。 3关系的主体: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 劳动合同 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4立法目的: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5解决程序:社会保障法引发的 劳动争议 ,由于具有某些私法关系的特点,主要适用民事程序来解决;劳动法争议引发的争议,由于具有较强的公法性,应主要采用行政 诉讼 程序。

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1、劳动法的产生:(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 "劳工法规"主要内容就是强迫劳工接受雇主苛刻的劳动条件,如允许延长工时、禁止提高工人工资等。就其实质而言,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2)十九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 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2、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劳动法的产生,是大工业时期"人类理性"的体现。(2)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3)劳动法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为协调劳雇双方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颁布某些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3、当代各国劳动法的发展:(1)世界各国普遍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5)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最低劳动标准(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4、中国劳动立法概述:(1)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动和领导的劳动立法运动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发出《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劳动立法大纲》、《劳动法案大纲》。包括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同盟罢工权等内容,是中国最早的劳动法律文件。(2)北洋政府时期的《暂行工厂规则》 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公布《暂行工厂规则》,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劳动立法。(3)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1931年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1941年公布《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8年全国劳动大会决议中提出"关于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立法1949年到196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1966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停滞时期。1976年以后至今,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时期。(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这一法律的颁布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为建立公正、平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5、初期劳动法的特点;(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6、现阶段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3)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4)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5)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6)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7、国际劳动立法;(1)狭义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广义上可以包括联合国或区域性的公约和协定,还包括国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2)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A、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成立。B、 1906年国际劳动立法会议讨论通过《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3)国际劳工组织A、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1946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主管劳动劳工方面的事务。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 国际劳工组织的特点是三方原则: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国际劳工的各种组织和会议。B、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因此国际上通常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劳工建议书的主要依据,二次大战之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二次大战之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C、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创始会员国,1944年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1983年新中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重新承认旧中国批准的公约有14个,新批准的公约有9个。

劳动关系自考重点

简述 劳动法 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答:联系 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在 社会保险 领域存在交叉。 3 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首先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其次,社会保障法为 劳动关系 的延续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区别 1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2法律部门:在中央,设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在地方上,各级政府都设有处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的行政机关或具体工作部门。 3关系的主体: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 劳动合同 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4立法目的: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全体成员在遭受各种意外和风险时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5解决程序:社会保障法引发的 劳动争议 ,由于具有某些私法关系的特点,主要适用民事程序来解决;劳动法争议引发的争议,由于具有较强的公法性,应主要采用行政 诉讼 程序。

①初期劳动法的特点;②国际劳工公约;③国际劳工建议书等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关系学自考重点

劳动关系学是全国统一卷,你可以在网上下到往年真题培训管理师安徽卷,题型是单选、多选、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题目比较简单,认真看书,都是大路上的知识点

这是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自考本科: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的两个课程。下个月《劳动关系学》我也要考这门课程的。《劳动经济学》从今年起上海已经调整到每年四月份开考了,上半年我已经过了。复习资料我是有的。这样可以么?

自考劳动关系学重点

揭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重点专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是一所专业从事劳动关系研究的高等学府,它是中国劳动关系学科的支柱性学府,负责劳动关系的研究、教学和咨询工作。学院的专业涵盖了劳动关系、劳动经济学、劳动法律、劳动社会学、劳动关系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劳动社会工作、劳动管理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等。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有哪些专业?1、劳动关系专业:主要学习劳动关系的理论、政策、法规和实践,包括劳动关系的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和管理学原理,以及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关系调解、劳动关系咨询、劳动关系实践等方面的知识。2、劳动经济学专业:主要学习劳动市场的运行机制、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劳动力价格的形成机制、劳动力流动机制、劳动经济学的政策分析等。3、劳动法律专业:主要学习劳动法律的基本原理、劳动法的主要规定、劳动法的主要制度、劳动法的实施程序、劳动法的实践应用等。4、劳动社会学专业:主要学习劳动社会学的基础理论、劳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劳动社会学的社会结构、劳动社会学的社会变迁、劳动社会学的社会发展等。5、劳动关系管理专业:主要学习劳动关系的管理理论、劳动关系的管理技术、劳动关系的沟通技巧、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等。6、劳动社会保障专业:主要学习劳动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劳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劳动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度、劳动社会保障的实施程序等。7、劳动社会工作专业:主要学习劳动社会工作的基本原理、劳动社会工作的社会结构、劳动社会工作的社会变迁、劳动社会工作的社会发展等。8、劳动管理学专业:主要学习劳动管理的基本理论、劳动管理的管理技术、劳动管理的组织设计、劳动管理的绩效考核、劳动管理的组织发展等。9、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专业:主要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的基本原理、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程序、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的改革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等。二、揭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重点专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重点专业主要有劳动关系、劳动经济学、劳动法律、劳动社会学、劳动关系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劳动社会工作、劳动管理学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政策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重点专业在劳动关系研究领域具有卓越的学术成就,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拥有一套完善的教学体系,致力于为社会培养出具有全面的劳动关系专业知识和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关的发展:1劳关主体利益明晰化。劳关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利益关系,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关的这种性质特点被掩盖 2劳关类型多样化。多样化指劳关不再是公有制的一统天下,除公有制劳关外,非公有制劳关会得到发展 3劳关的形成合同化。基于劳关主体的明晰和利益的多元化,以劳合的形式建立劳关 4劳关运行的市场化。按市场机制和规律规范劳关的运行是市济条件下的必然结果 5劳关规范的法制化。市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在市济条件下,劳关在构成,运行,处理等方面将全部实现法制化。法律原则,法律方式是规范劳关的主要依据 (案)*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合的情形: 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合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合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简)*劳合制度的作用: 1劳合制度是建立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条件 2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使用和合理流动 4增强企业社会责任 5有利于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6促进劳动法制建设 *劳关: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以实现劳动为实质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关中的劳动: 1从主体看,它是以职工(雇工)身份所从事的劳动 2从目的看,它是作为一种谋生手段的职业劳动 3从性质看,它是履行劳动法律义务的劳动4从形式看,它是用人单位内部有组织的集体劳动 *劳关所指的劳动力:按形态分: 1潜在形态和外在形态 2商品形态或非商品形态 *劳关的特征: 1它以劳动为目的,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为方式,在人们运用劳动能力,作用于劳动对象,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如果劳动力不投入使用,不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不进入劳动过程,便不会产生劳关 2它具有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双重属性 3它的主体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即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前后都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的支出者;用人单位以占有生产资料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必要条件 4它以劳动力的使用为核心,形成了二元权利结构。在劳关中,劳动力所有者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且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 5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6它是平等性与隶属性兼有的社会关系。其平等性表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在劳动力市场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劳合的方式确立劳关,并可通过平等协商来延续,变更或终止劳关 7它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及在劳动过程中主体的权利义务,都以特定方式实现。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经济体制下,实现方式有所不同 *劳关主体:指劳关中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即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和使用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其中劳动者亦称劳动主体,用人单位亦称用人主体 *建立劳关的条件:指建立劳关的双方主体,即劳动主体(劳动者)和用人主体(用人单位)所应具备的资格 1劳动者的资格。指公民建立劳关,成为劳关主体的必备条件,一般由法律规定。它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⑴劳动权利能力。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成为劳动者。劳动者成为劳关主体的必备条件⑵劳动行为能力。指法律认可的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它是劳动者参与劳关的实质性条件 2用人单位的资格,又称用人主体资格,指使用劳动力所必须具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它决定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关和建立什么样的劳关。用人单位的资格由有关法律规定,包括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两个方面。用人权利能力,指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它表明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哪些用人的权利和承担哪些用人的义务 *劳关的运行:指劳关形成和存续的动态过程。它表现为劳关的发生,延续,变更,中止,终止等一系列环节和在这些环节之间,劳动主体和用人主体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劳关的延续:指劳关存在的有效期限延长。即既存在劳关在原有效期限届满后仍然存续一定期限。劳关的变更:指劳关主体双方在劳关中确定的内容及客体的变动。即劳关主体双方已有的相互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在劳关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某些变化。劳关的中止:指劳关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劳关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以前的正常状态。劳关的终止:指劳关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关运行的终结 *集体合同的订立:订立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所谓协商一致,指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协商是处理劳关的重要方式,也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基础 *调整劳关的原则:在市场条件下,调整劳关的基本原则的内容:1劳关主体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2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3保护劳关主体权益的原则。优先保护,指在特定条件下,当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对用人单位权益保护出现矛盾,发生冲突时,调整劳关应对劳动者实施优先保护4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既是人们从事生产劳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又是人们进行生产劳动不可缺少的环境条件 *劳合法律制度的内容:1劳合概念的界定2劳合的订立3劳合的履行4劳合的变更5无效劳合6劳合的解除和终止7违反劳合的法律责任8劳合的管理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一种制度。企度有两种模式:1授权式2纲要式。共同点:1都授权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自行确定内容2都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和内容上必须合法3都确认劳动规章制度在协调劳关时具有法律效力‖企度的制定程序,一般规定的环节:1职工参与,指在制定劳动规章时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听取职工意见2报送审查或备案。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后,要报送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或送其备案3正式公布。劳动规章制度要向全体职工以正式文件方式予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如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从用人单位外部采取措施来协调劳关的法律制度 *劳合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劳合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关,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特征:1劳合的主体是特定的2劳合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3劳人在职责上具有从属关系4劳合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劳合的内容:1劳关主体,即订立劳合的双方当事人的情况2劳合客体,即双方当事人在劳合中确定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合的直接体现,也是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3劳合的权利义务,指双方当事人依据劳合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合的法定条款有:1劳合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合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合的责任 *劳合的订立:1劳合订立的原则⑴平等自愿的原则⑵协商一致的原则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①订立劳合的主体必须合法②订的目的必须合法③订的内容必须合法④订的程序必须合法⑤订的行为必须合法2订立劳合的条件3订立劳合的主体⑴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及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合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⑵劳动者。劳动者一方必须是有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还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劳合的变更:指劳合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合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废止协议的法律行为 *劳合变更的条件:劳合变更,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所变更的内容无效1必须有正当理由2必须经劳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劳合的解除:指劳合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合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合的终止:指劳合期满或当事人约定劳合终止条件出现,及劳合一方当事人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合时结束劳关的行为。情形有:1劳合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合终止条件出现2劳合主体一方消失或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劳合3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合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合,仍由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待遇 *无效劳合的认定: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⑴无劳动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合⑵用人单位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合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与劳动者订合⑷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订合⑸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与中国企业订立的在国内履行的劳合2内容不合法⑴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劳合⑵当事人规避法律订立的劳合3严重违反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⑴因采取欺诈的手段签订的劳合⑵因采取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劳合⑶因乘人之危订合 *非全日制劳合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包括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集体合同都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职工 *订立集体合同的程序:1审议。2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代表双方签字。3报送与公布。集体合同签字后,要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集体合同的效力:指集同发生作用的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和对劳合的效力1集同对人的效力2集同的时间效力3集同对劳合的效力 *争议/纠纷,即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 *劳动争议:即劳关当事人(雇主和雇员,或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纠纷 劳动争议的构成要素:劳议具有特定的主体,内容和客体。1劳议的主体,即劳议的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的承受者2劳议的内容,权利争议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在劳动法规定权利义务和劳合约定的条件范围内;利益争议的内容在法定权利义务之外3劳议客体,即劳议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如解除劳合的通知;物质,如工资待遇等。 *问题:1区分劳关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或个人,产生经济合作关系(非劳关),服从经济法律规范,其权利义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劳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法调整。2谨慎对待事实劳关。事实劳关发生在两种情况下:⑴应签订劳合,因企业管理疏忽或其他原因未签订劳合⑵原合同因期限届满已经终止,在未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的条件下继续存在的劳关。认定事实劳关的基本条件是:劳关双方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 *防止劳动争议发生的有效措施:1增强劳动法律意识2加强劳合管理3建立平等协商机制4实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非司法制度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斡旋,调解,仲裁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是设立在用人单位内部,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委会的业务指导,与仲委会和人民法院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至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P127 1.三方原则;2.独立办案;3.必经仲裁;4.一裁终局;5.合议庭制度;6.区分举证责任;7.合法、合理、合情原则; 8.适用简便易行的方式实施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1申请与受理。 *申请,当事人应从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委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委会应当受理。 受理:仲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审查: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议;申请仲裁的劳议是否属于仲委会的受理内容;该劳议是否属于本仲委会管辖;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2劳议仲裁管辖:管辖是劳议仲裁机构处理劳议案件的分工。县、市辖区仲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议。设区的市的仲委会和市辖区的仲委会受理劳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发生劳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委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委会处理。仲委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委会。仲委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3案件仲裁准备:仲委会或其办事机构决定立案后,应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采取的方式,即独任仲裁庭,合议仲裁庭和特别仲裁庭。可独任仲裁的案件的条件:⑴事实清楚⑵争议标的不大⑶情节简单⑷适用法律法规明确。合议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组成。集体争议和集体协议争议由特别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应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开庭审理:仲裁庭的开庭准备工作包括: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仲裁庭审理劳议案件的程序包括⑴申诉与答辩,其发言顺序是:申诉人或代理人,被诉人或代理人,第三人或代理人⑵仲裁庭调查,一般采取仲裁员询问的方式进行。包括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事实,理由及证据,出示证据,宣读鉴定和勘验结果⑶仲裁庭调解⑷仲裁庭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⑸宣布仲裁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当庭裁决,应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⑴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处理劳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反悔的,应及时裁决 ⑵仲裁庭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处理劳议,应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程序: *1执行的申请和移送:发生法律效力的劳议判决,裁定,裁决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执行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9项执行措施。其中执行劳议案件的措施⑴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⑵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⑶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3执行中止和终结:情形有: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4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作为申请执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期限为一年;双方均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期限为六个月 *根据《劳动法》第84条的规定,集体合同争议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实质上归属于利益争议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归属于权利争议。权利争议:指劳关当事人围绕执行法律条文,履行集体合同或劳合发生的争议。我国《劳动法》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委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特征1发生在集体合同生效之后2主要发生在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3争议内容是共同劳动条件4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三方协商,指由政府,雇主,劳动者三方代表,根据一定的议事规则或程序,通过特定的形式开展协商谈判而形成的共同参与决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 *三方协商的特点1三方主体的独立性2主体权利的对等性3协商过程的民主性4协商目的的合作性 *政府在三方协商中的作用: *1组织作用:⑴政府在制定法律和重大经济政策,在调整劳关及相关劳动问题时,如制定工时制度,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条件标准,劳动保护措施和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等,都吸取并听取劳资双方的意见组织劳资双方共同进行讨论⑵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干预。主要是根据法律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制定消除就业歧视的政策和措施,对雇主的大量裁员进行干预⑶对劳资双方的协商谈判,采取直接介入和间接介入,主动介入和被动介入,争议前介入和争议后介入等方式,进行协商,促使劳资双方合作,达成协议⑷实施劳动行政管理,全面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 2平衡作用:劳资双方在某一时期或某一问题上出现分歧,一方力量明显大于对方时,劳资关系的协商会困难重重,协商结果也不利于共同合作,这对于发展经济和安定社会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政府的作用就是采取强硬的调整措施,使双方力量保持平衡。特别是当劳工运动一旦危及到经济发展和雇主的利益时,政府往往会使用权力,对工会采取强硬措施,以平衡劳资关系。其方法一般情况下是介入劳资双方进行调停,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采取强制手段 3监督作用:现代社会中,政府对劳资关系的直接干预程度越来越小,而监督的作用于越来越强。当劳资关系的调整进入劳资双方依法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时期后,劳资双方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劳资关系的稳定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因而政府在三方协商格局中主要发挥监督作用 *4服务作用:⑴政府通过立法,建立完整的劳资关系法律体系,为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依据,制定标准⑵按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163号建议书的要求,政府部门对参加集体协商,集体谈判的劳资双方组织予以承认,并在谈判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料⑶政府对劳资双方在建立劳关,进行合作方面给予指导帮助,提供中介,咨询服务,发布各种信息⑷为劳资关系双方进行人员和业务培训,组织国际的合作与交流 *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组织机构:中国劳关三方协商机制首先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并取得积极效果。200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三方在北京建立了国家一级协调劳关三方会议制度,开辟了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在协调劳关方面加强三方沟通协调,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重要途径,在劳关领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对话渠道和协调机制 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运行规则:三方协商的组织机构分国家级和地方级。 三方会议由劳方组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领导担任主席,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领导担任副主席,各方确定相对固定的部,室的人员参加三方会议。根据每次会议的议题,由各方确定参会人员,根据议题的重要程度,可请三方主要负责人出席。三方协商的内容:1推进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及劳合制度2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的劳关3企业工资收入分配4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6职工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建设7其他有关劳关调整的问题 *劳动标准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劳动标准: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如文字描述)或以定量形式(如数据,图表)所做出的统一规定 *劳动标准的对象范围:1劳动者及其智力和体力的运用2劳动者使用各种劳动工具及其他辅助劳动资料加工,改造劳动对象的过程3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4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劳关,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劳关变动和调整5政府有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管理等有关活动 *劳动标准体系:指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的各种规则之间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劳合的形式:1有固定期限的劳合2无固限的劳合,亦称没有一定期限或不定期的劳合‖根据《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合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限的劳合,应订立无固限的劳合。”但无固限的劳合不等于一成不变,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的条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合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合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合的情形: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7劳合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合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合达成协议的8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及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合 无效劳合的后果:劳合被法定专门机构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无效。劳合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 无效劳合的处理:无效劳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可不必履行,已履行的,如订立无效劳合属用人单位的原因且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双方都有责任,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合如属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对无效部分必须加以修改 经济赔偿责任:指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反劳合的行为人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集体合同制度/团体协约,集体协议:指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及产业部门,雇主及雇主团体之间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订立集体合同的准备工作:1准备对集体合同的意见和建议2起草集体合同文本 集体合同的履行:集体合同签订后,签约双方都要严格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集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协定义务,而且是法定义务。集行和其他合同一样,应坚持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集行,应针对不同的合同条款采用不同的履行方式。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劳动标准方面的条款,主要要求当事人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按集体合同规定的各项标准签订个人劳合,保证个人劳合的劳动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于目标性条件,当事人应按要求,自觉实现各自的义务 集体合同的变更:指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内容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时,当事人对原合同中某些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所谓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指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停产,转产,使集同无法完全履行;国家劳动政策发生变化,法律规定有了新的内容,集同违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如战争,水灾等,使集同无法履行 集体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同法律关系消灭。情形有:1集同的期限届满2集同当事人一方不复存在3集同依法或通过协商解除 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1社会原因2直接原因 劳动争议的预防: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劳议发生和扩大。劳议发生的社会原因决定其发生有客观性,但只要双方当事人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积极的措施,可达到防止劳议发生和扩大的目的。研究劳议预防的目的在于消灭误区,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关,为企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处理劳动争议的普遍原则是:“公正,及时,有效” 司法制度:即由专门法院(如劳动法院)和普通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仲”即中人,立足于当事人之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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