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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学自考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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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学自考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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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学自考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如何有效进行批评?

【案情】

工程部的14位职员由李、王两位性格不相同的正副经理带领,但近一个月内发生了一连串的事情,造成李、王经理的看法不同。其中一件事情是这样的:张飞是新来的大学生,9月底报到上班,但一个月之内有二次上班迟到,还有一次,由于粗心大意将一个重要的报告提供的数据写错,但被及时发现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王副经理每次发现张飞的问题后,就当场立即对张飞迟到及工作不细致进行了批评。

其余的几件事也大都与此类似,或是因为违反工作纪律,或是因为工作不负责任,或是因为背后说同事坏话,另外三位职员同样被王副经理发现犯了错误,就受到了批评。

李经理认为王副经理的处理手法过于粗暴、简单,不应该批评职员。而应该讲求一定的领导艺术性,待事情稍过在恰当的时间采用暗示引导、自身示范等手法对职员进行引导和启发。

您对李、王经理的看法是怎样的?你认为进行批评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

【案例分析】:

一、看法是

1、批评是必需的

一般人多不愿正面批评别人以免造成摩擦,但发生错误后如果没有当场纠正,慢慢累积到非常严重才开口,往往容易变成破坏性的批评,批评者语带威胁或言语刻薄,被批评者因而心生反感,批评者又觉得受辱而积怒,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及时而公正的批评是必需的。

2、多进行建设性批评

建设性批评强调对方的功劳及可改善之处,而不是借问题进行人身攻击、批评对方个性上的缺陷,以防止对方采取防卫性姿态,听不进忠告。

二、进行批评时应注意什么?

1、具体 批评时应具体说明问题之所在。同样的,称赞对方时也要具体说明,否则对方也不容易从中学习。

2、提出解决方案批评时应针对问题,提出对方未曾想到的方向、症结所在,或相应的措施。让被批评者去思考自己的问题。

3、当面晤谈批评要注意场合,尽量采用与当事人私下面谈的方式。在公开场合批评,较容易令对方不自在或有受辱的感觉。私下晤谈的效果较佳,一方面使对方了解所犯的错误,另外也提供对方说明或澄清的机会。

4、体谅别人批评时应有同情心,考虑别人听到批评后的感觉。如果以打压或贬损等方式来批评别人,不但不容易被接受,反而引起怨恨、自我防卫与反弹现象。

案例二、 沟通的重要性

【案情】

某企业在一次培训中让学员做了一个游戏,三名工人一起被蒙住双眼,带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另有两名同学扮演经理,一名同学扮演总裁。工人可以讲话,但什么也看不见;经理可以看,可以行动,但不能讲话;总裁能看,能讲话,也能指挥行动,但却被许多无关紧要的琐事缠住,无法脱身(他要在规定时间内做许多与目标不相关的事),所有的角色需要共同努力,才能完成游戏的最终目标——把工人转移到安全的小岛上去。这个游戏真实地模拟了公司中的场景。请你理解一下这个游戏在管理上的意义

【分析答案】:游戏的'意义——企业上下级的沟通是多么重要啊!游戏完全根据企业现实状况而设计,总裁并不能指挥一切,他只能通过经理来实现企业正常运转;经理的作用更是重要,他要上传下达;而工人最需要的是理解和沟通。

案例三、管理员工首先需要了解员工

【案情】

有一次美国大思想家爱默生与独生子欲将牛牵回牛棚,两人一前一后使尽所有力气,怎么样牛也不进去。家中女佣见两个大男人满头大汗,徒劳无功,于是便上前帮忙,她仅拿了一些草让牛悠闲的嚼食,并一路喂它,很顺利就将牛引进了栏里,剩下两个大男人在那里目瞪口呆。请你用管理学原理来分析其中的道理。

【分析答案】:

当我们在管理员工时,要知道员工需要的是什么,然后针对其需要,说些他们想听的建议和利益,而不是强制员工去做。钓鱼时用的鱼饵,不是您所喜欢吃的东西,而是鱼最喜欢吃的食物。您与员工交谈沟通时,勿忘“投其所好”。真正了解员工最关心的是什么?您将如何满足他的需要?

案例四 管理者如何激励员工?

【案情】

放暑假了,大学生丹妮到一家高档法国餐厅当服务员,她非常幸运能找到这样的工作。在这里,每小时工资为2.35美元,还有小费。每天两顿正餐中,她的客人所点的酒菜平均约90美元,如果表现出色,会拿到15%--20%比率的小费,那么一天中她可以得到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

饭店老板葛多特在雇佣丹妮时,强调他希望员工表现出色,并谈到公司的将来和大家齐心协力象团队一样工作的重要性。丹妮受到鼓励,下决心要竭尽全力做好工作。

老板葛多特工作非常投入和勤奋,但脾气暴容易大发雷霆。当餐厅变得拥挤起来,客人等着上菜的时候,他会冲着厨房,用法语对厨师大吼:“快点,慢吞吞的象蜗牛一样,连我的老祖母也比你们快得多!”

前几周,葛多特从来没有注意到丹妮的存在。听到他对厨师那样训话,丹妮倒庆幸没有被老板注意到。不过她有点纳闷,为什么几个周过去了,他还没有跟她说过一句话。丹妮干的很出色,小费不断增加,平均20%。客人们称赞她服务快速和高效。因为她已经学会一手端几个盘子的本领,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她在厨房内来回跑动的次数,确保服务质量。她非常明白,提供真正的优质服务意味要比别人付出更多的努力。丹妮的热情服务,为餐厅从顾客那里多赚到了不少的钱。通过学习,簖妮掌握了向顾客推荐佐餐酒的技巧。她总是不停地穿梭于餐桌之间,看客人是否需要添加各种饮料。她还能绘声绘色地向客人描绘各种高档点心,邀请客人购买。偶尔有法国人或法裔加拿大人光顾该店的时候,她能用娴熟的法语与他们交谈,她的记忆力非常好,总是能记住谁点了什么菜,并且能及时送到。客人走的时候,她总是不忘记与他们道别,并欢迎他们再来。

尽管如此,老板还是没有注意到她,每天她向他打招呼时,他只是喃喃地敷衍了事。然而,有一天晚上,他总算和她说话了。更确切地讲,当她把一碗浓味炖鱼掉在地毯上时,他开始向她咆哮如雷,尽管丹妮感到抱歉,并立刻拿来海绵擦拭,但老板还是怒吼,并告诉她,要从她的工资里扣掉8.95美元,包括鱼和清洗地毯的钱5美元。那天晚上,在回家的路上,丹妮感到愤怒和不解,也许她不该试着一次端4个盘子,但也不过是一个临时工的偶然失误

而已。她为客人的热情服务,老板为何就不能注意到呢?老板的表扬为何就那么难?

第二天,她十分小心,一次不超过2个盘子。速度放慢了,小费减少了。由于客人很多,大家几乎是一路小跑地服务,但老板仍旧不听地嘟嘟:“快,快,难道你们的鞋里有铅吗?”丹妮的小费减少了,意味下学期她只好用米饭和面条来充饥了。她不得不继续加快速度,但心理祈求,千万不要再打破碗了。她盼着9月来临,等待老板从只知道工作和冷酷无情中摆脱出来。

问题:

(1) 葛多特采取的管理方式有什么特点?你认为他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如果你是葛多特你将如何管理餐厅?

(3) 如果你是丹妮你将如何面对葛多特这样的老板?

(4) 试讨论管理者应如何有效的激励来争取员工们的最佳努力?

案例五 如何应用双因素理论?

【案情】

史迪夫所在公司的奖励制度是通过建立奖励基金的形式来发挥吉利作用,公司根据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基金的数额,例如5%。主要用来为下年度的晋升和绩效奖励来增加薪金。理论上可以对优秀多奖励,但实际上,每年对每个人都要给予一定的奖励,而不论是否优秀、平平、较差。否则,管理者会有麻烦。为了减少抱怨,几乎是平均分配,没有起到激励作用。由于数量较少,对激励来讲实际上是无用的。史迪夫一直为此很苦恼,直到他参加了一个管理培训班。在班上,著名管理专家对他们过分重视金钱和加薪的问题予以评价,指出钱并不能激励人!然后他列出了一些能够激励人的因素:大致如下:

1、富有挑战性的工作。

2、富有趣味的工作。

3、富有变化的工作。

4、行动自由。

5、责任。

6、成就感。

7、个人的成长与发展。

8、荣誉。

9、良好的合作者。

10、优越的工作条件。

11、薪金。 工资排在最后,真令人吃惊。此后,史迪夫不再关心考核提薪的限额了。在研讨班结束的那一周,他对一个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考评,当天该员工正好工作满一周年。史迪夫先强调了其贡献,特别表扬了其一年来的工作成就。然后讨论了以后如何充实其工作,使工作变得更有趣味和挑战性。以后还为以后几个月的工作制定了目标与达到目标的途径,及相应的评价标准。当最后谈到加薪的数额时,员工极为不满和恼怒:“什么?只有5%!你还是把刚才那些漂亮字眼留给其他人吧-----表扬是不能当饭吃的!”

问题:

(1) 谈谈你对双因素理论的认识?它在什么情况对什么样的人有效?什么时候无效?你是否能对其进行一定的修正?

(2) 你觉得史迪夫做错了吗?是否是其管理艺术上有问题?还是理论是不对的?

(3) 如果换做你是史迪夫,将怎么对该职工进行考评?以使该职工以后继续努力工作。

某企业管理案例分析

星际公司的经营战略

星际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的小型民营企业,1996年创建于北京中关村,创业时仅有3名员工,不足2万元的资产。

经过6年的苦心经营,到今天已发展成为一家拥有16家子公司、员工达300人、资产近2个亿的集团公司。

公司的业务范围涉及通信、安防、网络应用等十几个领域,经营的产品多达500余种。

公司的高速发展靠的是务实高效的战略选择,靠得是企业战略的运筹与把握能力。

在长期的市场实践中,星际公司找到了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捷径,就是寻求稳定的大企业作为自己比较固定的合作伙伴。

他们认为,小企业除了生产别人不能与你竞争的专用产品外,还应找到一个或几个大企业作为自己比较固定的合作伙伴,向他们长期供应自己的产品。

这样,自己的产品就会有稳定的销路,生产也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公司在成立4年后的2000年找到一个国外的大买主,该公司每年将从星际购买大约800万美元的系列配套产品,这使得公司的产品有了比较固定的出口路线,同时企业的知名度也得到空前提高。

分析:

1.星际公司采用了什么经营战略?简要介绍该战略。

答:星际公司采用了依附型经营战略。

所谓“依附”,就是把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相对固定地纳入或嫁接在某个大企业或企业集团上,成为该企业系列化生产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于小企业来说,“依附”是在专业化基础上实现企业群体化的有效途径。

如星际公司找到的国外大买主,每年大约800万美元的系列配套产品,使其产品有了固定的销路,从而降低了经营风险。

2.你认为星际公司作为小企业还可以采用哪些经营战略?

答:作为小企业,星际公司还可以采用地区导向型经营战略、产业结构导向型经营战略、“夹缝”发展型经营战略和联合竞争型经营战略。

Orz。。。看完觉得复习的东西都被我忘的差不多了,我试着答吧~1、组织结构不合理,管理幅度过大,应该增加管理人员。虽然小型生产企业适合用集权的管理模式,但李先生的公司有50个员工,这么多人员全部靠李先生一个人管理,这种组织模式显然会降低工作的效率。而在案例中,李先生做的很多都是具体的生产经营工作,而作为公司的最高领导者,李先生明显没有胜任好一个管理者的职责。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要对公司的大方向以及大政策进行规划管理,而不是成天忙于各种琐碎的事务。因此李先生应该适当的增加一些基层管理人员,然后适当的放权,这不但能分担李先生的工作,而且能起到激励公司的员工的作用,而李先生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企业经营方向的选择及各种经营活动的组织控制上。2、人力资源方面姐们现在不用考了。。。略过。。。。3、好烦= = 现在完全没有逻辑思维能力……第一题写的好乱……不答了……

案例主要考核《劳动合同法》1.不合法之处:(1)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试用期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2.合法。理由: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公司决定立即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该规定适用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形(见42条)。3.甲公司可以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见46条第5项),除此情形外,尽管属动合同期满终止,企业仍须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见47条及97条第3款)。

自考专科创业教育难题型有:创业认知题、创业资源题。1、创业认知题:学生在创业前对创业的认知不足,缺乏相关的经验和知识,不了解市场和行业的情况,容易出现创业盲目和误判的情况。2、创业资源题:创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自考专科学生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足够的资源,很难获得投资和融资等支持。

创业学自考案例分析

创业过程最使人困惑的一面就是它自身存在的矛盾。由于这个过程具有高度动态、流动、模糊和混沌的特征,所以它不断地变化,常常出现一些似是而非的情况。 看似没有潜力或潜力很低的机会可能会是一个很好的商机。苹果计算机公司的案例是这种似是而非情况中最著名的例子之一。苹果公司的创始人斯蒂夫·乔伯斯(SteveJobs)和斯蒂夫·华兹耐克(SteveWozniak)曾向他们的雇主惠普公司提出开发台式个人计算机的建议,但被告知,这对惠普而言不是一个商机。所以,他们决定创建自己的公司。在很多情况下,被一些风险投资家否决的项目,到了另外一些投资者那儿,却创造出了传奇式的成功故事。比如,Quicken软件的制造公司---直觉公司,曾被20个风险投资家否决,但凭着直觉,公司的创始人没有放弃,最终得到了资金支持。 为了成功,一个人必须先经历失败。通常发生的情况是,第一个企业失败了,但创业者从中学到了东西,继而创建起了一家极为成功的公司。杰瑞·开普兰(JerryKa?plan)和莲花发展公司的创始人米戌·凯帕(MitchKapor)合伙开发了最早的笔输入式计算机。在花完了8000万美元的风险投资后,他们的公司倒闭了。开普兰继续创建了一家拍卖公司和互联网荷兰拍卖业务,现在他们的公司成长势头迅猛,并于1996年上市。 创业需要周全的考虑、准备和计划,但它基本上又是一件无法计划的事情。今天,技术、市场、竞争的高度动态和易变的特征使得我们不可能完全了解竞争对手,更不要说了解五年以后的情况了。但人们还是花了大量精力试图预测未来。结果,当商业计划从打印机里打印出来时,它已经过时了,这是无法避免的情况。我们一定要记住,这是一个创造过程---像泥塑一样。所以,你必须培养起一种规划和随机应变的习惯,不断综合大脑信息和内心感受,不断对你的选择进行重新评价,直到这个过程成为你的第二天性。 创业需要偏向于行动和紧迫感,但同样需要耐心和恒心。当一位创业者的竞争对手不断收购和迅速扩张的时候,他没有作出任何相应行动,这使得管理团队里的其他成员几乎对他发火了。但他在报告中指出,在过去一年中,就因为公司以静制动,节约了至少5000万~1亿美元。1991年他曾参加了哈佛商学院年轻总裁组织为期一周的培训课程,这一招是他从NVC的杰斐润滑油公司系列案例中学到的。 如果死守在20世纪80年代造就了各行业领先者的最佳管理实践原则上---尤其是"接近顾客"这一条上,就会种下自我毁灭的种子,并将领导地位拱手让予后期竞争者。 创业的世界不是整齐、有序、线形、具有一贯性和可预测性的,即使我们希望它能够这样。这些似是而非的情况证实了这个世界是多么的矛盾和混乱。要想在这个世界上茁壮成长,你必须十分擅长处理模糊、混沌和不确定性,还要掌握颇有预见性的管理技巧。 神话与现实 关于创业者和创业成功的民间传说、经典故事是那样经久不衰,即使是在这高度信息化、高度进步的时代也同样如此。人们对企业创始人和创业过程的了解从没有像现在这么多。 某些神话总是一再地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普遍规律虽然对某些特定类型的创业者和情况适用,但创始人的多样性却向普遍规律提出了挑战。 神话1---创业者无法塑造,而是天生的。 现实情况---即使创业者天生就具备了特定的才智、创造力和充沛的精力,这些品质本身也只不过是未被塑形的泥巴和未经涂抹的画布。创业者是通过多年积累相关的技术、技能、经历和关系网后才被塑造成功的,这当中包含着许多自我发展历程。具有至少10年或10年以上的商业经验,才能识别出各种商业行为,并获得创造性的预见能力和捕捉商机的能力。神话2---任何人都能创建企业。现实情况---创业者如果识别得出思路和商机之间的区别,思路开阔,他们创办企业成功的机会就比较大。即使运气在成功中很重要,充分的准备仍是必要条件。创办还只是最简单的一部分,更困难的是要生存下来,持久经营,并把企业发展成最终可以使创办者喜获丰收的企业。能够存活10年以上的新企业中,10家~20家中大约只有1家最后可以给创办人带来资本收益。 神话3---创业者是赌博者。 现实情况---成功的创业者会预期风险,小心翼翼。在有选择的情况下,他们通过让别人一起分担风险、避免或最小化风险来左右成功优势的倾斜方向。他们常常把风险分割成可接受、可消化的小块;那时,他们才肯付出时间和资源,看哪部分的风险-收益划得来。他们不会故意承担更多的风险,不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当风险不可避免时,也不会胆怯地退缩。 神话4---创业者喜欢单枪匹马。 现实情况---想要完全拥有整个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只会限制企业的成长。单个创业者通常只能达到维持生计。想单枪匹马地发展一家高潜力的企业是极其困难的。高潜力的创业者会组建起自己的团队,自己的组织,然后是自己的公司。 神话5---创业者是他们自己的老板,他们完全独立。 现实情况---创业者离完全独立相差很远,他们需要为很多主人和赞助者服务,其中包括合伙人、投资者、顾客、供应商、债权人、雇员、家庭以及其他社会和社区义务的相关方。但是,创业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何时以及做些什么以对他们作出响应。而且,要单枪匹马地获得超过100万~200万美元的销售额是极其困难的,可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 神话6---创业者比大公司里的经理工作时间更长,工作更努力。 没有证据证明,所有创业者都比公司里与他们地位相当的人工作得更多。有一些可能是工作的多一些,而有些则不是。事实上,一些研究报告说,他们工作得更少。 神话7---创业者承受更多的压力,付出更多。 现实情况---做一个创业者是有压力的、是辛苦的,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创业者比其他的`无数高要求的专业职位承受更大的压力,而且创业者对他们的工作往往非常满意。他们有很高的成就感,他们更健康,而且不太容易像那些为别人工作的人那样轻易退休。创业者中说自己"永远也不想退休"的人是公司经理的3倍。 神话8---创立公司是冒风险的事情,而且到头来通常是以失败告终。 现实情况---有才能、有经验的创业者---因为他们追逐的是有吸引力的商机,而且能够吸引到使企业顺利运作的合适人才、必要资金及其他资源,所以他们带领的往往是成功的企业。而且,即使企业失败了,并不能说创业者也失败了。失败常常是对创业者的学习经验和成交技能淬火的过程。 神话9---钱是创立企业最重要的组成要素。 现实情况---如果其他的资源和才能已经存在,钱自然随之而来;但是如果创业者有了足够的钱,成功却不一定会随之而来。钱是新企业成功因素中最不重要的一项。钱对于创业者而言就像是颜料和画笔对于画家那样,他是没有生命的工具,只有被适当的手所掌握,才能创造奇迹。钱同样只是保持得分的一种方式,其本身并不是最终归宿。创业者因为乐于体验追求创业带来的兴奋而获得自身的成长和成功;事情总是这样,当一个创业者赚了几百万、甚至更多时,他还是会无止境地工作,憧憬着创建另一家公司。 神话10---创业者必须年轻并且精力充沛。 现实情况---这些特征虽然会对成功有帮助,但年龄绝不是障碍。创立高潜力企业的创业者其平均年龄是35岁左右,六十几岁才开始创办企业的创业者也为数甚多。关键是要掌握相关的技术、经验、关系网,它们非常有助于识别和捕捉商机。 神话11---万能的金钱是创业者惟一的驱动因素。 现实情况---追求高潜力企业的创业者更多是被创建企业、实现长期的资本收益所驱动,而不是为高额薪水、奖金这样立即可以获得的报酬。个人的成就感、对自己命运的把握、实现他们的期望和梦想也是强有力的动机。金钱只是保持得分的工具和方式。神话12---创业者追求权力,喜欢控制别人。现实情况---成功创业者的驱动力量来自对责任、成就和结果的追求,而不是为了权力本身。他们因获得的成就和超越竞争对手而显得生机盎然,而不是为了满足主宰和控制他人的个人权力欲。由于他们的成就,他们可能变得有权力、有影响力,但这些只是创业过程的副产品,而不是隐藏其后的驱动力。 神话13---如果创业者是有能力的,只需1~2年,他们就会成功。 现实情况--风险投资家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柠檬只要两年半就成熟了,但珍珠需要7~8年才能孕育成功。几乎没有一家新企业可以在少于3~4年的时间里打牢基础。 神话14---任何一个有良好思路的创业者都能获得风险投资。 现实情况---在创业者具有好思路的情况下,100个寻求风险资本资助的企业中只有1~3个最终获得成功。 神话15---如果创业者拥有足够的启动资金,他就一定不会失败。 现实情况---事实恰恰相反;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创立初期资金过于充分,常常会造就安乐感和类似被宠坏的孩子的症状。随同的缺乏约束和冲动的花费通常导致严重的问题和失败。 神话16---创业者是孤独的狼,他们无法与其他人一起工作。 现实情况---最成功的创业者通常是组建优秀团队的领导,他们与同事、顾问、投资者、重要顾客、关键供应商等等保持有效的工作关系。 神话17---除非你SAT和GMAT的分数达到600分以上,否则你就永远不可能成为成功的创业者。 现实情况---创业者的智商只是创造力、动机、正直、领导才能、团队建立、分析能力、对付模糊性和 势等品质组合中一个特定的成分而已。

市场。

创业是一个创造的过程,即创业者要付出努力和代价,创业的本质在于机会的商业价值发掘与利用,即要创造或认识到事物的一个商业用途。

创业的潜在价值需要通过市场来体现,即市场是实现财富的渠道,创业以追求回报为目的,包括个人价值的满足与实现、知识与财富的积累。

问题出自:《创新创业学》。

内容简介

《创新创业学》面向在校大学生和对创新创业感兴趣的社会学习者,以培养创新思维和创业能力为目标,构建了“创新思维训练+创业知识解析+创业案例分享”的知识体系。《创新创业学》介绍了创新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

解析了创业的要素、创业者的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创业环境分析与项目寻找、商业模式设计、创业团队组建、创业计划书写作、创业企业融资、创业企业注册、精益创业等内容。

《创新创业学》充分考虑了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特点,关注机会导向,重视创新与发展,注重理论知识系统科学,以及与实践紧密结合,辅以案例分析和习题,有助于大学生创新素质和创业技能的培养,体现出实用性的特色。

期望《创新创业学》能起到抛砖迎玉之效果,激发大学生对创新创业的激情,珍惜这个时代给予的机会,努力、积极地投入创新创业中,成功开创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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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案例分析题

24、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11日,甲电器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了—份价值25万元的微波炉购销合同。由于乙商贸公司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为付货款,遂向吴某借款,并从A银行中领到一张以吴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持该汇票到B银行要求兑现,但B银行拒付票款,并出示了乙公司的电报。原来乙公司在销售时发现微波炉质量有问题,还发现吴某所汇款项是挪用的公款,遂电告B银行拒付票款,汇票作废,退回A银行。B银行以此为由,拒付款项。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银行五条件支付票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电器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的微波炉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现金汇票的签发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是一张有效的票据,甲公司合法取得该票据,是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要求银行解付的权利。银行对于有效的汇票,应无条件付款,不能以原经济合同产生纠纷为由拒付票款。故判决B银行支付甲电器公司人民币20万元。 请问:B银行应否承担付款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答:本案中,B银行应负付款责任,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从银行汇票的形式来看,出票人为A银行,付款人为B银行,收款人为甲公司,其形式符合票据法的要求。汇票记载的内容及取得的途径也合法。《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只要付款行审查票据在形式上合乎要求,就完成了形式审查义务,不必透过票据形式而追究票据的原因关系的合法性,更不能以经济合同发生纠纷而拒绝履行票据上的付款义务。因此,本案中,B银行作为付款人以合同纠纷为由,拒付票款是违反票据法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判决B银行支付票款是合法的、正确的。 25、案例分析题 1996年3月12日,纺织厂与煤矿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煤矿在15天内向纺织厂供应二级无烟煤1000吨,每吨380元,共计38万元。3月22日,煤矿全部供应完约定的1000吨煤后,纺织厂于同日签发了一张以纺织厂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煤矿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38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经签章后交给了煤矿。4月18日,煤矿向机械厂购进价值38万元的机械设备。于是,煤矿便将由纺织厂签发的汇票依法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8日,机械厂持该汇票向纺织厂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而该开户银行则以纺织厂账户存款不足为理由拒绝承兑该汇票,并向机械厂出具了拒绝承兑证明书。5月4日,机械厂持该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向煤矿要求清偿票面金额38万元。5月6日,煤矿向机械厂支付了38万元,取得了该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5月9日,煤矿又持该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向纺织厂要求付款。 请问:煤矿有无权利向纺织厂要求付款,该权利属何种性质?纺织厂有无清偿责任? 答:煤矿有权要求纺织厂付款,对此纺织厂负有清偿责任。因为机械厂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原来由煤矿持有的汇票。该汇票的付款日期为出票后3个月,其出票日期为1996年3月22日,因此,汇票到期日为1996年6月22日,持票人机械厂应在到期日前持汇票向付款人即纺织厂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以明确付款人是否予以承担到期日付款的责任,同时也保全持票人机械厂对其前手的追索权。4月28日,机械厂持汇票向纺织厂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遭拒绝,在取得拒绝承兑证明书后,便可依法在该汇票到期日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5月4日,机械厂向其直接前手煤矿行使追索权,要求煤矿支付票面金额38万元,煤矿于5月6日将38万元支付给了持票人机械厂后,依法取得原由机械厂持有的汇票和拒绝承兑证明书,同时取得了对其前手即出票人纺织厂的再追索权,有权要求纺织厂清偿其已履行的票据债务38万元,对此请求,纺织厂负有清偿责任。 26、案例分析题 1996年3月20日,光华沙发厂与某家具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50万元的沙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以汇票方式进行结算。3月27日,家具销售公司向光华厂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9月27日的汇票。沙发厂根据合同约定发送了沙发,接受了汇票。3月29日,光华沙发厂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皮革厂,该皮革厂又将汇票于5月20日背书转让给某畜牧场,以抵销所欠货款。畜牧厂在该汇票到期日,向家具销售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因家具公司在开户行存款不足而遭到退票。畜牧场向皮革厂追索票款,未果。畜牧场遂以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家具销售公司、背书人光华沙发厂、皮革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清偿票款。 请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支持?理由何在? 答:本案中,家具销售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光华沙发厂,家具销售公司为出票人,光华沙发厂成为持票人,光华沙发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皮革厂后成为背书人,皮革厂又背书转让汇票,也是汇票背书人,而畜牧场通过背书从皮革厂接受汇票,成为被背书人即最后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这张汇票的背书连续而没有中断。出票人、背书人均是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因此,畜牧场在不获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向其前手票据债务人依次或全部行使追索权,也可以要求所有债务人一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个背书人付清了票款,他就成为持票人,可以再追索其他背书人,但只限于其前手票据债务人,直到出票人清偿全部票款。本案中,畜牧场为了尽快从票据债务链条中解脱出来,诉请所有前手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判决出票人家具销售公司、背书人光华沙发厂、某皮革厂对票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7、案例分析题 2000年3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在10日内向甲商店提供彩电100台,共计货款25万元。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3月15日,乙公司将100台彩电交付甲商店,甲遂向其开户银行A申请签发银行本票。3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0年9月4日,丙公司持该本票向A银行提示见票,要求付款。A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以其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提示见票,从而保证了期追索权为由,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请问:(1)该本票是否为有效票据? (2)甲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3)丙公司能否对乙公司进行追索? 答:(1)该本票为无效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本票无效。因为此时,无法确定提示付款期限,也无法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期间。本案中,A银行出票时,由于疏忽未记载出票日期,因此,该本票无效。 (2)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无效。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超过二个月的,该约定无效。本案中,本票上记载的提示见票期限为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二个月,因此,该约定无效。提示见票期限仍应是二个月。 (3)丙公司不能对乙公司进行追索。 根据《票据法》第80条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丙公司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即出票日起6个月内提示见票,因此,其主张追索权的依据和理由是正确的。但由于该本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其提示见票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所以,丙丧失了对乙的追索权。 28、案例分析题 M市铅笔厂于1996年3月5日在电视台及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作废2张丢失的空白支票。3月27日,某人持铅笔厂的空白转账支票一张并附有铅笔厂的介绍信,在S计算机公司营业部购买了3台计算机,共计货款3.6万元。当日下午,S公司将支票送存款银行办理结算。铅笔厂‘在对账时发现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S公司和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本厂早已公开声明支票作废,S公司收下作废支票,损失应由其承担;银行审查支票不严,致使作废支票流通,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M市铅笔厂违反支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支票失控,应由本身承担过错责任。M市铅笔厂以支票声明作废为由,认为S公司不应受收,银行不应支付,因而应赔偿票款损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最后,法院驳回了铅笔厂的诉讼请求。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M市铅笔厂声明支票作废的行为 是否具备票据法上的效力? 答:票据声明作废,只是单方面实施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并无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行为只是提示他人,该票已丢失,但并不能免除自己的付款责任。 《票据法》第90条明确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因为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只要票据要式齐备,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的金额、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付款日期等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就可以在银行办理结算,而银行经过审查,认为要式齐全,印鉴一致,就须凭票付款,付款后其责任即已解除。 作为商业单位来说,票据也是普遍的结算手段。在接受票据时,只要查验持票人的介绍信及证件,又审查过票据的记载事项,即使票据是一张遗失票据,付款人也不负过错责任,因为其已经谨慎地查验过票据。 本案中,失票人仅仅是声明作废了丢失的支票,并没有采取法定的救济手段,而S公司和银行在接受支票和付款当中并无过错,因此,支票冒领的损失应全部由铅笔/—承担。法院的判决并无错误。 29、案例分析题 1996年4月9日,某市S公司同意退还该市Y公司78万元投资款,并将退款转账支票交给Y公司。当日,Y公司将支票交其开户银行B银行。4月10日,该支票被S公司的开户行A银行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理由退票,但S公司当日的账户存款余额为88万元,足以支付。4月12日,Y公司得知退票,从其开户银行领取了退回的转账支票和退票理由书,于当日下午持退票凭证要求S公司付款。4月15日,S公司账户存款额达82万元时,A银行办理了款项划拨。在转账结算过程中,Y公司自信了8万元退款可及时收款人账,在不知道转账支票已退票的情况下,曾于4月10上午和4月12日上午分别签发了34万元和17万元的转账支票各一张。但当时Y公司存款余额仅有11万元,不足以支付所签发的转账支票票款,其上述两张转账支票相继于4月12日和4月13日被退票,并被其开户银行罚款25500元。为此,Y公司认为A银行在S公司存款余额足以支付78万元票款的情况下,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退票,理由不当。因78万元票款未及时人账,造成Y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出现空头,被银行罚款。故要求法院判令A银行赔偿其被银行罚款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A银行在退票时,S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中存款余额为88万元,足以支付78万元票款,银行退票理由不当,由此造成Y公司签发支票出现空头而被罚款,应负主要责任。但Y公司在未确知票款是否收齐的情况下,签发支票而造成支票空头,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A银行赔偿Y公司经济损失19180元。 请问:A银行退票理由是否适当?Y公司对其损失是否有过错?法院的认定是否正确? 答:本案中,A银行在S公司存款账户余额足以支付票款时,以“支票空头、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显系退票不当。如没有发生错误退票,按支票结算一般程序,Y公司的退款在4月12日前应可转入其银行,Y公司所签发的支票也可足以付款。可见,A银行退票与Y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出现空头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A银行不当退票是有过错的,因此,A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Y公司对其损失的造成也有过错。票据法明确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这就意味着支票出票人在出票时,应当谨慎查知其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票款。其账户余额必须是实际资金数额,待入账的金额实际上存在出现空头支票的风险。由此可见,Y公司签发的支票出现空头,被开户银行罚款致损,自己也有部分责任。 因此,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30、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 答:(1)无效。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31、案例分析题 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去申请公示催告。 请问:(1)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 (2)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机关决定受理。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 (3)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4)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 答:(1)法院。 (2)该机关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3日内发出公告。 (3)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票据,如果该票据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 (4)失票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逾期不申请作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2、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 答:(1)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不知道你要具体哪个类型的,所以就给你这个: 案例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政处理。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答: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 答: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不是上诉。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 ①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②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③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1、案例分析题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 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 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①票据原因关系。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体现出来。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 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 试问: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为什么?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 答: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 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问:(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答:(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5、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4月24日。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依法被迫索和现追索的金额和费用。所以,在本案中,讼争的商业承兑汇票在1996年4月24日被拒付后,S银行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前手即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但S银行并未及时行使这一权利,直到1996年11月2日才对前手进行追索,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6个月的追索时效。因此乙公司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6、案例分析题 董某系A市某服装厂的会计。某日,董某前往A市客户方某处催收服装厂的一笔货款。当时,方某刚好收到第二轻公司(出票人)支付给他的一张5万元金额劳务费的支票。方某见董某前来收款,就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服装厂,作为支付货款的款项。由于当时已届下班时间,董某遂将收到的支票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去银行办理手续,但是由于不慎,董某的支票被其家人用洗衣机绞成了碎片。在董某不知所措之际,某服装厂请教有关专家后,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某法院立案看了该服装厂的申请公示催告书并了解到有关情况后,拒绝受理,理由有两点:某一,支票虽然被绞碎,但尚未灭失,不存在被冒领的危险,只需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支票即可,无须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某二,即使需要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也应由支票上的收款人方某提起,某服装厂不是该支票的收款人,没有资格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法院也认为应先到银行办理挂失止付,然后才可以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请问:(1)本案中的支票是否属于票据丧失,为什么? (2)某法院的拒绝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A市某服装厂因为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此外,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但它的本质功能在于是票据权利的一种复权方法。 (2)某法院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二:其一,票据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该程序的必要条件。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据的复权方法。 7、案例分析题 199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为王江(下落不明)的人持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IVl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麻纺厂处购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万元。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该汇票无误后,将王江所购价值7万元的一万条麻袋和一吨麻绳交王江提走。同月25日,正阳麻纺厂在该汇票上加盖印章后,到原告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正阳农行的经办人员经审核汇票无误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正阳麻纺厂账户。同月26日,正阳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盖转讫章,随联附代付单寄给汇票签发行。同月30日,汇票签发行来电话告知正阳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元。正阳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王江下落不明,未能追回差额款。正阳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9300元以后,又向正阳麻纺厂要求返还损失69300元。被正阳麻纺厂拒绝后,正阳农行以正阳麻纺厂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正阳麻纺厂返还其损失款69300元。 被告正阳麻纺厂在答辩中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原告因其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且已将货款转入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 请问:(1)法院应当如何裁判?为什么? (2)正阳麻纺厂和源汇区支行应承担多少票据责任?为什么? 答:(1)法院应当驳回正阳农行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因为持票人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如已取得票据权利,则可依侵权或不当得利之由追回其所得的票据利益。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损失的责任。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取得案涉票据,是信其票据金额为7万元的记载内容的,并付出了与7万元票据金额相等价值的货物,符合票据取得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给付相应对价的要求。同时,该厂并未参与票据的变造,也不明知该票据为变造的票据,故其取得的票据不存在恶意取得的问题;而该厂在受理案涉汇票时,经办人经审核汇票未发现票据金额被变造的问题,按《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审查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性质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故不构成重大过失。而付款人正阳农行作为专业办理银行结算义务者,在办理业务中的注意义务要大大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其应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票据的变造问题连负有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付款人正阳农行都不能发现,就更不能要求负有普通注意义务的持票人正阳麻纺厂去发现了。因此,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因不存在持票人的重大过失,享有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其所取得的票据利益也不属于不当得利,应为合法取得的利益,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故正阳农行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当驳回其对正阳麻纺厂的诉讼请求。正阳农行所受的损失只能依侵权关系追究票据变造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2)本案涉及的汇票签发时票据金额为700元,正阳麻纺厂取得时票据金额为7万元,显然发生了票据的变造。但票据被变造并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只是变造前后的签章人的票据责任不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变造前原记载的事项负责。在本案中,签发行源汇区支行在700元的金额内负票据责任。而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应对变造后记载的事项负责,故本案中正阳麻纺厂应在7万元金额内负票据责任。 8、案例分析题 王某为某私营纺织厂的业主,1998年4月间,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的过程中,不慎遗失空白支票格式凭证3张。王某未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和刊登告示。后所遗失的其中一张支票格式凭证被孙某拾到并伪刻名称为“某某建材公司”的财务章加以签署。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金额填写为20万元。其后,孙某又持该伪造支票及身份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支票的收款人。商场将该支票送银行人账时,遭到退票。经公安机关循支票格式凭证编号查实该支票格式凭证系王某所遗失,但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述骗购货物事件与王某有关;而“某某建材公司”则根本不存在。某商场起诉王某,要求他支付该支票票款或赔偿货物损失。 请问:(1)王某应否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持有该伪造的支票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3)王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1)王某丢失的是支票格式凭证,并非经签章的空白支票。王某因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故不承担票据责任。 (2)某商场在本案的情形中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伪造的票据为实质无效票据,直接从伪造出票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不能获得支付请求权。同时,在本案的伪造出票据上,无任何真实签章,即无任何真实票据行为人承担票据义务。这一点与伪造的票据经真实的承兑或背书签章后,再流入持票人手中的情形不同。 (3)事实上,王某亦无须承担普通民事责任。因为王某丢失支票格式凭证的行为,与某商场的损失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但是,王某因怠于履行经济管理关系中的义务,应受到金融主管机关的处罚。但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了。

自考留学案例分析题

28.中国公民于某,198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8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199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婚后不久,于某将在西班牙经商所获部分利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1995年2月,于某因车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与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执。田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田其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 答: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本案中,于某在西班牙侨居多年,在西班牙,天主都徒以在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其婚姻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法律,因此应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有效,符合婚姻缔结地即西班牙的有关法律规定。 29.2000年3月6日上午,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 艾立科丢包后,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艾立科兑现,付了酬金。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 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1)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艾立科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2)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涉外运输合同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悬赏合同关系,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30.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1990年完成学业,即将回国。回国前夕,李某在大坂市骑车上班途中,被疾驶的小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 为遗产分配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儿为被告,诉至法院。 问: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李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31.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答: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阿根廷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32.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在王华石赴美学习的6年多时间里,付春花既要工作,又要抚养孩子,伺候老人。付春花还考虑到丈夫在外求学不易,节衣缩食,常给丈夫买些衣物寄去。没想到,王华石学有所成,就一脚蹬了她们母子俩。付春花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答:1)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33.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将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赵小虎的父亲赵耿虎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34.中国公民忻XX与中国公民曹XX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XX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XX1975年赴美与曹XX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XX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XX与XX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XX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忻XX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XX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XX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XX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XX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XX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为什么?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XX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XX 与忻XX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XX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XX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自考大专的案例分析题如何答?自考案例分析题通常被认为“并没有绝对明确的标准答案”的主观题型,是测试考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题型。自考大专各个题型的答辩方式不一样,针对各类题型都有不同的方法来解答。正确的答题方式能更有效的完成考试,获取到高分成绩。解答内容通常包括三方面:(1)问题的界定,即发现问题;(2)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即找出问题的根据;(3)解决问题对策的提出与论证,即阐明解决的办法。必要的时候需要进行论证,加上自己的见解,尽量广、全。如果写完之后还有时间,可以检查一下是否已经完整地回答了问题,并检查是否存在语法或文字错误。自考的备考方法1、制定明确可行的学习计划,按照学习计划去执行。注意制定的计划一定要有可行性,计划难度不要太高,因为完不成会容易产生“反正我也做不到,难就放着不做”的心理,打击自信心;2、自考一次不要报太多学科,建议一次4门,备考时间充足,通过率自然会更高;3、自制力要强,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想起来就学一下是不行的。对于自制力差的考生,建议报班学习,因为报班会有专业的老师进行监督和指导,学习效率更高。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案例分析题多少分

看课本,万变不离其宗。何况自考的卷子题基本不会出了书的范围

经济学自考分值总分是100分。题型包括单选、简答、计算和案例分析;分值分别是20、30、30、20。自学考试制度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最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特点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制度,它以国家考试为主导,以个人自主学习为基础,有广泛的社会教育资源参与助学活动,是富有中国特色的“没有围墙的大学”,是自学成才的摇篮。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工学矛盾小、费用低,实行“宽进严出”,“教考分离”,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学考试。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安徽省专升本管理学科目考试的题型和分值如下:

一、选择题(60分)

选择题是考试中的主要题型,占据了总分的60分,考查对管理学概念、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掌握。选择题通常是单选题,每题1分,也可能有多选题,每题2分。

二、案例分析题(40分)

案例分析题是考试中的另一种题型,占据了总分的40分,考查对管理学知识的综合运用和分析能力。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阅读一篇或多篇管理实例或案例,然后回答相应的问题,或者根据具体的情境描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案例分析题通常是开放性题目,答案没有固定的标准答案,考生需要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分析给出自己的答案和论述。

需要注意的是,安徽省专升本管理学科目考试的题型和分值可能会根据年份和地点而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情况的介绍,具体的考试题型和分值建议您在参加考试前查看当年的考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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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案例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纳税

审计体现了公司纳税的过程。税务结构在审计中得到了适当的组织,其中账户以显着的方式吸引了投资者和商人来缴纳税款。

2、提高效率

审计可以提高组织以及员工的效率。审计实践也提高了员工的技能。因此,由于审计原则的准确性,它在组织内带来了更多训练有素和合格的员工,从而促进了政策制定和其他决策。

3、长期规划

审计为整个业务实践带来了效率,它提供了业务活动的公平视图。审计记录可用于长期规划,它还有助于为未来编制预算。审计在为企业的长期规划编制预测财务报表时也很有用。

4、加强内部监控

审计师为组织内部控制效率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审计员建议需要改进和管理的领域,负责克服审计员确定的薄弱环节。内部控制越好,组织的工作就越有效。

5、合作伙伴满意度

从合作伙伴的角度来看,审计也非常重要。经审计的记录使合作伙伴感到满意,并确保他们正在投资正确的公司,并将从公司赚取的收入中获得公正的利润。

6、内部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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