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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自考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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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自考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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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1.在中国,看看张明楷的吧,也没办法了。2.“刑法原理与实务”应该是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的,为什么不直接读法学呢?3.我在网上给你找的资料,将就用吧。最好去你城市的法律书店看看,书很多。“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全国统一命题工作,特制定本命题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考试目标 1.课程性质《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是一门理论层次较高和业务技术性比较强的课程。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课程的任务是:(1)全面讲述我国刑法学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 (2)全面介绍各种具体犯罪的知识,重点讲述部分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处罚。 2.考试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1)系统掌握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概念。 (2)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附属刑法的规定,对遇到的问题能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3)具有较强的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及重点本课程的考试内容与考核目标以课程考试大纲为标准,其重点内容为: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三节;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二节;第五章:犯罪主体第二、三、四、五节;第六章:犯罪的主观方面第二、三、四、五、六节;第七章:犯罪的客观方面第二、三、四节;第八章:犯罪客体第一、二、三节;第九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第一、二、三节;第十章:犯罪停止形态第二、四、五节;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一、二、三节;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二、三节;第十五章:刑罚的种类第二、三、四节;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一、二、三、四节;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一、二节;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阐述较多的犯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阐述较多的犯罪;第二十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阐述较多的犯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中阐述较多的犯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阐述较多的犯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中阐述较多的犯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中阐述较多的犯罪。三、考试命题的原则1.命题标准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课程是律师专业(基础科段)开设的一门专业必考课程,共6学分。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题量上保证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够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完成全部试题,并有适当的时间对答案进行检查。 2.考试依据和范围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02年7月颁布的《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2002年版)为依据,以《刑法原理与实务》(赵秉志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的参考答案按所指定教材中的有关提法来编制。3.知识与能力的关系知识是能力的基础,能力是运用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既体现对考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测试,又适当考核考生运用基本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4.重点与覆盖面的关系试卷覆盖到章,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大一些,次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小一些,一般章节的分数适当。单章考核分数不超过10%。四、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1.考试形式《刑法原理与实务(一)》课程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2.试卷内容结构本课程的试卷内容以第2、5、6、8、10、12、17、23、24、25、28章重点考核内容;以为第3、4、7、9、11、15、18、22、26章为次重点,其他章节为一般考核内容。重点内容、次重点内容和一般内容在试卷中的占分比例约为60%:30%:10%。3.试卷能力结构能力考核分为“识记”、“理解”、“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四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为:“识记”占25%左右、“理解”占40%左右、“简单应用”占15%左右、“综合应用”占20%左右。4.试卷的难度结构试题的难度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度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为:“容易”占20%左右,“中等偏易”占35%左右,“中等偏难”占30%左右,“难”占15%左右。5.试卷的题型结构本课程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六种。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刑法学主要分为以下类型(1)规范刑法学,是指以本国的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主要采取注释方法揭示法条的内容,并加以评注而形成的刑法规范知识系。(2)理论刑法学,是指采用思辨方法,对蕴含在法条背后对法条起支撑作用的法理加以阐述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在理论刑法学中,按照其内容又可以分为刑法法理学与刑法哲学。(3)比较刑法学,是指采用比较方法,研究各国刑法,探求立法思想和原理的异同,阐述其特征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4)国际刑法学,是指对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刑法知识体系。法律是我国公民都需要了解的并遵守的,《刑法学》是我国法律的其中一部法律,刑法学教育中占有着及其重要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课程结合刑法最新立法,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强调了应用和实践性,围绕着刑法规定的内容,全面正确的介绍刑法学的内容,了解并掌握刑法学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法律行业在社会各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考法律专业也受到报考考生的青睐,越来越多考生选择报考自考法律专业,一方面可以学习到法律专业知识,一方面能拿到这所名牌高校的毕业证书。想要报考自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可以通过网上报名或现场报名的形式进行报考。详情可咨询猎考网

1 0002 邓小平理论概论 必考 3 全国命题 邓小平理论概论自学考试大纲 邓小平理论概论 钱淦荣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公共课 2 0011 大 学 语 文(本) 必考 6 全国命题 大学语文(本)自学考试大纲 大学语文(本) 徐中玉等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3 0211 法理学(一) 必考 7 全国命题 法理学自学考试大纲 法理学 沈宗灵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4 0212 宪法学(一) 必考 5 全国命题 宪法学(一)自学考试大纲 宪法学(一) 魏定仁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5 0242 民法学 必考 7 全国命题 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民法学 郭明瑞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 6 0243 民事诉讼法学 必考 5 全国命题 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 江伟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7 0244 经济法概论 必考 6 全国命题 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大纲 经济法概论 杨紫煊等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任选2门,总学分不低于11学分。 8 0245 刑法学 必考 7 全国命题 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刑法学 高铭暄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9 0247 国际法 必考 6 全国命题 国际法自学考试大纲 国际法 端木正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10 0260 刑事诉讼法学 必考 4 全国命题 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 王国枢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11 0261 行政法学 必考 5 全国命题 行政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行政法学 罗豪才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12 000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实验 3 全国命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自学考试大纲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赵家祥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 13 0003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实验 2 全国命题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自学考试大纲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巩献田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公共课 14 0223 中国法制史 实验 5 全国命题 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 中国法制史 段秋关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刑法学自考考试大纲

谢谢你们的回答,很详细,对我来说很有帮助

序号 课程编码 课程名称 类别 学分 试题来源 大纲名称 教材名称 教材主编 教材出版社 课程备注 1 0000 毕业论文 必考 1 / / / / / / 2 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必考 2 全国命题 毛泽东思想概论自学考试大纲 毛泽东思想概论 罗正楷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3 0167 劳动法 必考 4 全国命题 劳动法自学考试大纲 劳动法学 贾俊玲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4 0226 知识产权法 必考 4 全国命题 知识产权法自学考试大纲 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5 0233 税法 必考 3 全国命题 税法自学考试大纲 税法 严振生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6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必考 6 全国命题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大纲 国际经济法概论 陈安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 7 0249 国际私法 必考 4 全国命题 国际私法自学考试大纲 国际私法 李双元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8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必考 3 全国命题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学考试大纲 公证与律师制度 陈光中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9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必考 3 全国命题 法律文书写作自学考试大纲 法律文书写作 宁致远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10 0263 外国法制史 必考 4 全国命题 外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 中外国法制史 由嵘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11 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必考 4 全国命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自学考试大纲 中国法律思想史 杨鹤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12 0015 英 语(二) 选考 14 全国命题 英语(二)自学考试大纲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 高远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 13 9472 劳动改造法 选考 3 全国命题 / 监狱法学 杨殿升 北京大学出版社 / 14 9473 专利法与商标法 选考 3 全国命题 / 专利法原理与实务 翁贤明 复旦大学出版社 / 15 9474 行政诉讼法 选考 4 全国命题 / 行政诉讼法 田平安 四川人民出版社 / 16 0242 民法学 加考 7 全国命题 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民法学 郭明瑞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 17 0243 民事诉讼法学 加考 5 全国命题 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 江伟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18 0245 刑法学 加考 7 全国命题 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刑法学 高铭暄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19 0260 刑事诉讼法学 加考 4 全国命题 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刑事诉讼法学 王国枢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20 0005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 实验 3 全国命题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自学考试大纲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卫兴华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 21 0227 公司法 实验 4 全国命题 公司法自学考试大纲 公司法 顾功耘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22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实验 4 全国命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金瑞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 23 0230 合同法 实验 5 全国命题 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 合同法 王利明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24 0855 婚姻家庭法(一) 实验 3 全国命题 婚姻家庭法自学考试大纲 婚姻家庭法(一) 马忆南 北京大学出版2004年版 /

去这个网址看看,百度文库里的,我觉得讲的很详细,应该对你有所帮助,呵呵

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2、独立的程度不同。(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监督立案的)2.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中之重)(第15条)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特殊情形(重点)(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处理;(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第二章 管辖(重点)一、立案管辖注意: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没有证据证明的处理)(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 公诉转自诉(侵犯的权利;书面决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4、交叉案件,分别管辖;移送主罪的侦查机关管辖(《六机关、部委48条》第1、2、3、4、6条)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严重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这类案件的特征)二、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与不公开审判、“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区别)注意:1.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的案件;但下不能审上2.中级法院发现被告人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3.数罪就高不就低《解释》第4条、第17、18条;六机关规定第5条。三、地区管辖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3、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的案件;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或不适宜行使管辖权,请求上级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提出请求的法院的同级法院管辖)四、专门管辖(《解释》第20、21条)军队与地方互设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三类案件军事法院管辖:(1)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2)军人违反职责罪;(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被发现的 注意:非军人在营区内犯罪,由地方法院管辖五、特殊案件的管辖(解释第7—13条)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第三章 回 避一、回避的理由二、回避的程序1、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3、回避事由的证明4、申请的效果5、复议第四章、辩护(重中之重)一、辩护人的范围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刑诉法第32条;解释第33条)(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注意:外国人不能请外国律师、外国人(除特殊情形)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但可以请中国律师、中国公民做辩护人。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独立辩护权。(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3)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不应当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4)提出意见权。(5)获得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8)申请取保候审和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10)拒绝辩护权(律师拒绝辩护权与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注意: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2、提供法律帮助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产生时间、是否必须具备律师身份、享有的权利)三、辩护的种类 1.“应当”指定的四种情形(《解释》第36、38条、第165条)2.拒绝辩护次数、后果3.拒绝辩护的理由:一般情形下,不需要理由,但这四种情形拒绝指定辩护,则需要正当理由第五章 证 据一、证据的基本特征�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但仅限于三类证据)二、证据的法定种类三、证据的分类(重点)划分标准种类1、按照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传来证据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间接证据3、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实物证据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四、证明对象哪些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规则》第334条)五、证明责任公诉案件(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情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六、证明标准1、 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共有三处)2、 审查起诉3、 有罪4、 疑罪从无(重点)(审查起诉与一审)(一审与二审、死刑复核在证据不足时的处理)第六章 强制措施一、拘传1�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拘传的三类对象)2�拘传适用的程序(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3、时间二、取保候审(重中之重)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2、取保候审的方式:(1)人保 保证人的条件 责任:罚款;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连带)。(2)财产保(保证金的保管、没收、退回、罚款,由执行机关)(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执行机关确认)注:不能同时适用;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注意:与被监视居住人的两点不同)4、取保候审的程序(1)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超期羁押的,其他辩护人也可以申请解除)(2)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3)执行机关(4)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监视居住;逮捕)(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的,保证金处理)5、期间(计算,三机关可以分别适用)三、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注意与被取保受审人的区别;会见不需要批准的人)四、拘留1.拘留程序:决定权(注意:检察机关的权限)执行权;两个24小时;(通知、讯问的主体)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协助2.拘留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五、逮捕1、逮捕的适用条件2、逮捕的程序决定期限(拘留的,7天;未被拘留的,15天,重大、复杂的不超过20天)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没有退回补充侦查)逮捕执行(2人;两个24小时;异地执行;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通知检察院,但不需要经过批准)不逮捕的处理:公安机关的复议和复核(期间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人)4、逮捕的变更(1)可以变更或解除(严重疾病;哺乳;超过法定羁押期限)(2)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一审判决为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羁押期限已到一审判处的刑期;不符合逮捕的条件)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一、赔偿范围直接、必然的物质损失(对犯罪行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二、成立条件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期限和方式(注意:可以在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但是必须以调解方式结案,这与自诉案件不同)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1.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2.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3.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4.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八章 期间、送达一、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几种特殊的计算方式:法定节假日(另有重要罪行的;补充侦查;改变管辖;发回重审;程序转换的;身份不明的;精神病鉴定期间、中止审理)二、期间的恢复(合法的原因,申请、时间、法院的裁定批准)第九章 立 案一、立案的程序1、接受材料(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处理)2、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二、立案监督1、 控告人的复议(原决定机关)(没有复核)2、 检察机关的监督(7日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在15日内立案)3、公诉转自诉第十章 侦 查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案件有关的,如实回答的义务(刑诉法第93条);讯问聋哑人、未成年人重点掌握(刑事诉讼法第96条):提供法律帮助人享有的权利: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安排会见:48小时;黑5类5天涉及国家秘密的,聘请律师、会见经过批准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询问证人的地点(单位、住处;必要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个别进行;未成年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3、勘验、检查(勘验现场;尸体解剖;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检查妇女的身体;侦查实验)4、搜查(搜查的主体,没有法院;搜查证;拘留、逮捕时的搜查;见证人;搜查妇女的身体)5、扣押物证、书证(无关的应在3天之内解除)(见证人)6、鉴定(鉴定人产生的两种方式;人身伤害的鉴定有争议的或精神病鉴定,保外就医的医疗证明,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8、通缉 (应逮捕在逃;超出辖区范围内的,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二、侦查终结1、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释放,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2、侦查羁押的期限 (重点)(2;1;2;2;无期限)(另有重要罪行的;身份不明的;精神病鉴定)三、补充侦查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补充侦查2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启动的方式、补侦的主体;期限和次数;后果;期限的计算)第十一章 起诉一、审查起诉的内容1受理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如果不在案的,要求到案后移送;共同犯罪的,部分在案,照常进行;不在案的,到案后另行移送)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处理:(1)审查起诉时;(2)庭前审查时;(3)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的处理:(1)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不在案;(2)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逃跑;(3)庭前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在案;(4)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逃跑3、审查起诉的期限(1,半个月)(补充侦查,改变管辖,重新计算)(中止审查的情形:在逃或严重疾病,暂停计算) 二、提起公诉起诉材料的移送(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第150条—移送起诉的材料)三、不起诉(重中之重)1、不起诉的种类2、不起诉的程序(1)不起诉的公开宣布(生效)(2)送到:被不起诉人和其单位(告知第二类被不起诉人申诉权利;在押的处理);公安机关; 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告知申诉)(3)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没收非法所得解除扣押、冻结3、不起诉的救济程序第十二章 审判概述一、审判组织1、 独任制(独任审判的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 合议庭(人数、组成)3、审判委员会二、公开审判第十三章 第一审程序一、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特殊情形的处理(无管辖权的,被告人不在案的,退回;需要补送材料的,通知补送;宣告无罪后无新证据的,不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2-6,应当裁决终止审理或决定不受理;身份不明,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受理)二、开庭前的准备三、法庭审理程序向被告人发问,除公诉机关外,其他当事人或委托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询问证人、鉴定人:由提请或传唤的一方先进行;询问证人的规则(证人出庭、禁止性规定)注意:宣读、播放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如果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机关在休庭后移送;法院:(1)对证据有疑问,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控辩双方到场;(2)调查核实证据的手段(没有搜查)(3)人民法院可以向检察院调取需要核实的证据,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4)合议庭发现有自首、立功情节,应当建议补充侦查;(5)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补充或者变更起诉(如果检察机关不同意,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裁判)检察院公诉方出示移送证据目录以外的材料,辩护方有异议,审判长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出示;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要求,法院应当同意;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审判长认为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法庭辩论阶段发现新事实的处理(必要时,可以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最后陈述(新的事实、证据,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新的辩解理由,可以恢复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1)判决的种类(变更罪名;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2)宣判的方式(宣判前撤诉的,经法院审查)四、审理中特殊情形的处理1、延期审理(新的证据;补充侦查;回避;拒绝辩护;变更、追加起诉的)2、中止审理(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2)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决定)3、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15条的2-6)五、法庭秩序1.警告和训诫、强行带出法庭——审判长决定2.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15日下的拘留(院长决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停止执行)六、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不适用:(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七、自诉案件1.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只适用前两类)(调解的效力)2.可以自行和解。3.可以撤回自诉。(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两次合法传唤或中途退庭)(部分撤诉,不影响其它的审理)4.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两类)(反诉的对象是自诉人;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反诉的案件属于自诉;在自诉一审宣告前,否则另行起诉)5.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其他被害人不参加诉讼或不出庭,判决一审宣告后不能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6. 审理期限7. 强制措施八、简易程序1.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自诉的案件第三类;被告人否认公诉事实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盲聋哑的;无罪辩护的)2.简易程序的审理特征审判组织特殊;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但是,如果是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则应当派员出庭);法庭审理程序简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的,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3.转化(决定中止;审限的计算;卷宗的处理)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一、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非独立上诉主体 申请抗诉的主体二、二审程序提起途径四、二审程序提起的期限与效力1、上诉、抗诉的期限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期限的计算)2、上诉、抗诉的效力上诉、抗诉的撤回(与一审撤诉的区别)期满前撤诉的,按期满之日起生效期满后撤诉的,准许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二审审判的原则1、全面审查原则(整个刑事诉讼中有三处全面审查)重点注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全面审查2、上诉不加刑原则(重点,一定要掌握)六、二审审理的方式1、 开庭审理(应当开庭审理的两类:抗诉;事实有变化或证据不足的)2、 不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意见,事实没有变化,证据充分)3、 共同犯罪案件(没有上诉或没有对其提出控诉的,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可以参加法庭辩论)4、 自诉案件(二审反诉的)5、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上诉七、二审的审理结果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1、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1) 危害国家安全罪;2)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 贪污贿赂罪。4) 涉外;5) 涉港澳台案件(内核);6) 除六省外的毒品案件;7)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8) 因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的;9)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0)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的2、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案件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程序不上诉或抗诉的,层层上报�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数罪就高不就低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1、复核的审判组织: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2、复核的程序(1)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2)复核的结果A.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B.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与二审的区别)C.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D.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注意: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四、死缓的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A.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B.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C.认为原判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死缓复核不加刑)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一、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1、 各级人民法院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二、当事人的申诉1、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申诉的理由(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原来的定罪量刑的证据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有矛盾;适用法律有错误;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三、再审审理的程序1、 全面审查原则2、 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3、 期限:3个月;不超过六个月第十七章 执行程序一、执行的依据(生效的裁判)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因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的裁定。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执行停止的情形。(可能有错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和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罪犯正在怀孕。前两项原因消失后,核准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第三项由核准法院改判)三、死缓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四、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程序要件: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退回法院,由法院决定)五、缓刑的执行缓刑、假释发现新罪、漏罪,撤销缓刑、假释;(由审判新罪的法院宣布;下级法院可以撤销上级法院)六、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七、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死缓执行的变更(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2)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3)重大立功的(4)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八、监外执行1、监外执行的条件(有期徒刑、拘役)(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但自伤、自残的不能适用)九、减刑和假释1、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死缓、无期:高级;其他一律中级;遵循同级原则)2、程序(合议庭)(期限:一般一个月,无期、有期可以延长一个月)十、执行的监督对监外执行的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给你推荐个不错的自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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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大纲怎么写

随意点的,到网上多找资料,自己做。你要是真写不到,可以去(天下文库)看下,我去年的论文在那写的,还不错。 怎么写开题报告呢?首先要把在准备工作当中搜集的资料整理出来,包括课题名称、课题内容、课题的理论依据、参加人员、组织安排和分工、大概需要的时间、经费的估算等等。第一是标题的拟定。课题在准备工作中已经确立了,所以开题报告的标题是不成问题的,把你研究的课题直接写上就行了。比如我曾指导过一组同学对伦教的文化诸如“伦教糕”、伦教木工机械、伦教文物等进行研究,拟定的标题就是“伦教文化研究”。第二就是内容的撰写。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所谓课题背景,主要指的是为什么要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所以有的课题干脆把这一部分称为“问题的提出”,意思就是说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或者说提出这个课题。比如我曾指导的一个课题“伦教文化研究”,背景说明部分里就是说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伦教作为珠江三角洲一角,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她的文化发展怎么样,有哪些成就,对居民有什么影响,有哪些还要改进的。当然背景所叙述的内容还有很多,既可以是社会背景,也可以是自然背景。关键在于我们所确定的课题是什么。二、课题研究的内容。课题研究的内容,顾名思义,就是我们的课题要研究的是什么。比如我校黄姝老师的指导的课题“佛山新八景”,课题研究的内容就是:“以佛山新八景为重点,考察佛山历史文化沉淀的昨天、今天、明天,结合佛山经济发展的趋势,拟定开发具有新佛山、新八景、新气象的文化旅游的可行性报告及开发方案。”(以上是我阿姨告诉我的。)望采纳啊~~我现在就差一个采纳率就能升为二级啦!谢啦!!

一、教学目的:首先,你要讲的是你的课程大纲中的一个基本知识,简单的说,就是你在讲课的时候要讲的东西,讲的内容,还有你对大纲的要求,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你的整个教学方针和教学方法了。

二、教学任务:你要做的,就是在你的课程中,完成你所要做的事情,而你所要做的,就是让你在你的课程中,完成你的目标。

三、教学内容:主要是根据你的课程大纲和整个课程的学习内容,重点是课程中要讲的内容,老师们也会根据教材中的内容来进行讲解。

四、结构:教材本身的一种教学内容,老师心里一定要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课堂上,要对整个文章的结构和具体的分析都要有自己的见解,因此,整个的内容和结构都要呈现在大纲里面。

五、教学进度:也就是所谓的进度表,在一般的课程中,进度总是很重要的,所以在制定大纲的时候,必须要对每一步的进度进行分析和回答。

六、教学要求:课程的要求很简单,但这只是大纲的一部分,可以是你对学生的要求,也可以是你对自己的要求,如果你能达到要求,那就说明你的课程大纲已经完成了一半。

七 、教学结论:这是你在课程大纲中的总结,也是你对课程的指导思想和要点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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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大纲有哪些

我考过自考法律,我学得考试大纲没什么用,命题范围可能涉及全书,曾经考试就看自考大纲复习的,看到考卷时才知道,命题范围太广了,后悔按照大纲复习。建议你到书店或者上淘宝购买自学考试试卷,北大燕园的或者是一考通试卷都可以,试卷里面还附赠押题小册子,你在购买时一定要买新出版的,那里的题目比较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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