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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自考真题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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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需要鉴定,但是不需要省级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答案】D(原答案为ABD) 【原解析】依刑诉法第120 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故选 A、B 项。 依刑诉法第 214 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故选 D. 【新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所以AB不在入选,本题只选D项。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内容,本题考查了刑诉中所有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的情形。这意在告诉考生,复习时,单纯记住零散的知识点是不足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司法考试,前期打基础、记忆掌握零散的知识点,是为后期综合复习做准备和铺垫的,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是如果仅掌握这些基本知识,而缺乏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也一样提高不了最终得分,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就是这样状况的生动体现。 07/77.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答案】D(原答案为BD)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根据本条的规定,B是正确的。 进行鉴定的机构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不是省级医院。所以A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C项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D. 【新解析】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所以AB不再入选,本题只选D项。 【综合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本题综合考了精神病人鉴定的相关知识点,包括:鉴定机关、鉴定结论要求、鉴定时间与办案期限的关系、鉴定结论的告知对象。像这种以一个点位线索考查相关联点的考法越来越多。 02/5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本题答案没有问题,只是A选项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有所调整。) 【原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C排除。《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被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影响其享有侦查阶段获得辩护的权利。因此排除B.【A项依据调整】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本题综合考了查不清犯罪嫌疑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时的处理。三个选项都出自一个条文,意在告诉考生看法条要学会分解法条包含的内容,仔细深入地掌握每一个重点条文。 04/63.甲因抢劫被某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把涉及某一个主体的侦查情况涉及到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甲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 B.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甲真实身份以前,中止侦查活动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AD解析和修改理由都同上。 08四川/75.(废题)律师提出会见下列哪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 A.王某和刘某、李某共同实施的重大复杂的贩卖毒品的犯罪 B.黄某实施的数额巨大的贪污案 C.崔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D.张某、赵某实施的重大复杂的共同走私案 【答案】ACD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由此,本题中只有B项属于应当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的情形,ACD项都属于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作废理由】以上规定因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冲突而失去效率。 【综合分析四个选项】依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本题意在让考生辨别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和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 侦查综合:08四川/35.关于侦查中的专门调查工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执行拘传的时候,不另用搜查证可以进行搜查 B.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C.(作废)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D.对犯罪嫌疑人作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答案】B(本题答案正确,只是C选项作废了)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因此,B项说法正确。 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据此,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只是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时候,才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据此,只是对于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期间是计入办案期限的。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删除理由: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

自考刑事诉讼法真题

全国200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课程代码:0026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刑事诉讼是( )A.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B.国家立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C.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D.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由( )A.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 B.国家政策决定的C.刑法决定的 D.刑事诉讼法决定的3.对人民法院而言,依法审判案件( )A.只是一种权力B.只是一种义务C.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职责与义务D.是一种可以放弃,也可以行使的权力4.下列诉讼参与人中,属于当事人的是( )A.辩护人 B.诉讼代理人C.法定代理人 D.自诉人5.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直接受理机关是(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6.下列案件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C.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D.遗弃案件7.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是( )A.上级公安机关 B.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C.同级人民法院院长 D.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8.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是( )A.律师 B.被告人的亲属C.被告人的朋友 D.本案的证人9.犯罪嫌疑人记载自己犯罪情况的笔记本属于( )A.物证 B.书证C.口供 D.勘验、检查笔录10.直接证据,是指( )A.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B.以人的语言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C.以实物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D.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11.下列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是( )A.拘留 B.逮捕C.监视居住 D.拘传12.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C.被害人的近亲属 D.被害人的朋友13.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立案书》后,( )A.10日内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B.15日内应当作出立案决定C.20日内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D.30日内应当作出立案决定14.侦查工作的核心内容是( )A.查获犯罪嫌疑人 B.打击犯罪C.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 D.维护社会稳定15.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A.5人 B.4人C.3人 D.2人16.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 )A.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B.可以撤销案件C.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D.应当撤销案件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只能是( )A.1人 B.2人C.3人 D.4人18.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包括( )A.审理和裁判两个阶段B.开庭、辩论和裁判三个阶段C.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裁判四个阶段D.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评议宣判五个阶段19.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上诉权的是( )A.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B.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C.被害人D.被告人20.对A省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有权抗诉的是( )A.最高人民检察院B.A省人民检察院C.A省人民法院的任何一个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D.A省人民检察院的下一级检察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包括( ) A.对自诉案件的直接受理权 B.决定逮捕权 C.侦查权 D.执行逮捕权 E.执行部分生效裁判权22.下列案件中,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是( )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C.刑讯逼供案件 D.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E.贪污贿赂案件23.下列证据中属于证据理论分类中所讲的人证的是( )A.证人证言 B.被害人陈述C.勘验笔录 D.鉴定结论E.口供24.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 A.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的知识 B.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C.自然人 D.不存在法定回避事由 E.具备侦查人员的身份25.下列案件中,应当适用合议庭审理的是( )A.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 B.外国人犯罪的案件C.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D.重大抢劫案件E.被告人不认罪的贪污案件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诉讼参与人27.强制辩护28.勘验、检查笔录29.侦查实验30.执行 四、判断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 31.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 ) 3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 )33.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和执行逮捕。( )34.一案有多个证人的,侦查人员可以将证人集中在一起询问。( )35.没收财产的判决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单独执行。( )五、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36.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有什么意义?37.根据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定罪处刑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则?38.提起公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有哪些区别?六、论述题(本大题12分)39.试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七、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5分)40.被告人刘某,因犯抢劫罪被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在宣判前,被告人脱逃,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被告人归案后,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脱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判决宣告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过重,也提起了抗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书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但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因此,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问:本案诉讼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若有,请指出并简要说明理由。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不属于西方证据法律制度历史发展阶段的是() A.神示证据制度 B.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C.法定证据制度 D.无罪推定证据制度 2.下列不属于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特征的是() A.刑讯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手段 B.重视“五听”判案法 C.注重对实物证据的收集 D.从未存在过神判法 3.下列不属于证据基本属性的是() A.合法性 B.合意性 C.关联性 D.客观性 4.证据规则是() A.法官自由心证中自由裁量的 B.证人的规则 C.法定的规则 D.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则 5.美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 A.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心证 B.清楚的、明确的、令人信服 C.排除合理的怀疑 D.盖然性的优势 6.下列证据种类中,属于行政诉讼特有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所没有的法定证据种类的是() A.视听资料 B.勘验笔录 C.鉴定结论 D.现场笔录 7.犯罪嫌疑人甲在捕前给同案犯罪嫌疑人乙打电话,商量如何处理所盗窃的赃物,这次通话被公安机关录音。该录音属于() A.物证 B.证人证言 C.视听资料 D.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8.债权人甲以买卖合同书证明他与债务人乙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此买卖合同书属于() A.间接证据 B.物证 C.反证 D.书证 9.英美证据规则的适用是针对() A.物证 B.实物证据 C.书面证据材料 D.证人证言 10.某地一13岁幼女被*杀,经侦查,某甲被作为嫌疑人,理由是:甲过去在生活作风上犯过错,35岁还没结婚,因此,有作案动机;女孩被害当天,甲一人一直在离案发现场不远的坡地里犁地,有作案时间;找甲谈话时,他脸色发白,语无伦次,这是心虚的表现。本案中,侦查机关的做法属于() A.推定 B.假定 C.拟制 D.推测 1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A.可以选择性的回答 B.应当如实回答 C.可以保持沉默 D.有权拒绝回答 12.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陈述属于() A.当事人陈述 B.证人证言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D.不同于上述选项的独立的证据种类 13.证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证() A.是聋哑人的 B.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C.不能正确辨别是非且不能正确表达的 D.年幼的 14.证明责任的倒置() A.一般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 B.是由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决定的 C.实质是免除法院的查证 D.是由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决定的 15.传来证据又称为() A.传闻证据 B.间接证据 C.派生证据 D.言词证据 16.在诉讼中,下列人员不能被替代的是() A.翻译人 B.鉴定人 C.证人 D.代理人 17.以是否依职权制作为标准,可将书证分为() A.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 B.公文书证、私文书证 C.处分性书证、报道性书证 D.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译本等 18.证据法上的狭义的当事人承认是指() A.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 B.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C.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和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D.当事人的默认 19.下列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备选项中,错误的是() A.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法”仅指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 B.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C.在刑事诉讼中,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D.非法证据可用于追究非法取证者或者伪证者的法律责任 20.下列提取证据材料的方法中,主要适用于提取与案件有关的便于移动的物品和痕迹载体的是() A.音像提取法 B.实物提取法 C.模型提取法 D.粘印提取法 21.在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中,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待案情的活动属于() A.询问 B.讯问 C.质问 D.辨认 22.下列选项不属于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的是()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C.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D.外国的法律 23.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 B.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 C.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D.证据法是仅仅约束当事人的法律 24.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条规定属于() A.意见证据规则 B.相关证据规则 C.证据规则 D.补强证据规则 2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据如没有经过当事人的质证() A.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B.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C.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D.由法官判断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26.下列关于物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物证比人证更可靠 B.物证能直接证明案件真实 C.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D.物证只是指实体物,不包括痕迹 27.在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发生争议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诉讼代理人 28.证明标准() A.是法院调查证据所应达到的要求 B.与证明责任没有关联 C.是法律要求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D.是法院裁判可考虑可不考虑的因素 29.下列各项义务中,不属于证人义务的是() A.如实陈述的义务 B.出庭作证的义务 C.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D.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 30.物证的根本特征是() A.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B.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等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C.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D.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包括( ) A.情况证据 B.死者生前所做的陈述 C.公共文件 D.视听资料 E.学术论文 32.证明的相对性原理表明( ) A.诉讼审判与科学研究不可能等同 B.必须在冲突的诉讼价值之间进行选择、取舍和协调 C.证明可以复现已经发生的事实,从而达到绝对真实 D.诉讼证明是不可能发现真实的 E.证明只可能充分接近而不可能完全复现已经发生的事实 33.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原件分清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民事责任,从而作出了判决。该借款合同属于( )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原始证据 D.实物证据 E.派生证据 34.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诉讼鉴定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A.充分了解案件事实 B.不具有法定回避的情形 C.具备鉴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专门知识 D.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 E.具有鉴定所必须的技术手段 35.视听资料的特征包括( ) A.综合性 B.形象性 C.间接性 D.准确性 E.科学性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 36.(本题7分)在民事诉讼中,为什么在有些情况下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37.(本题7分)对程序事实的证明,应采取严格证明还是自由证明?为什么? 38.(本题8分)简述我国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 39.(本题8分)在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中,继承人A提出被继承人的遗嘱,请求法院依据该遗嘱分割遗产。继承人B提出证据证明该遗嘱已被A篡改过,但是法院没有审查B的证据,而认为该遗嘱经过了公证,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问: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40.论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的方法。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5分) 41.甲从广东某老板处进了一批阁楼片(**光盘),打算转卖给乙。甲与乙约定在乙的住处交货。一天,甲的妻子丙开着一辆面包车,与甲一起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在清点光盘的数量时,丙才知道是**光盘,于是没有参与清点和搬运。货物清点完毕后,公安人员忽然到场,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且将**光盘、面包车和甲的手机扣押。经过讯问,甲和乙供述了贩卖**光盘的全过程,丙对知道的案件事实也作了陈述。问: (1)在本案中,侦查机关调查收集到了哪些证据?分别属于什么法定证据种类? (2)在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理由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自考真题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刑事诉讼教材改革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刑事诉讼法陈光中第六版和第五版区别大吗刑事诉讼法陈光中主编第五版在第四版的基础上,吸收了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而修改公布的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三家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自新法实施后的实践经验,对教材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使教材更适于在教学中使用。第三版是09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是更多的是要借鉴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邢讼法制度其次,从比较法角度上考察,西方国家的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基本证据规则相接近,但两者的规定却有一定的差别。从继承关系上看,证据补强规则并不能推导出孤证不能定案。1、从传承上看,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自愿自白,不需要补强证据,直接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而对于法庭外的自白则需要进行补强。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要求无论是法庭上的自白还是法庭外的自白,都需要补强证据。[3]我国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继承了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而大陆法系中并没有规定孤证不能定罪的规则,也没人认为能从证据补强规则中推导出该规则。2、从证据补强的原因来看,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虽然证据补强规则具体规定有所差别,但是规定证据补强规则的原因基本相同,都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身心容易受到审讯人员的强制,其口供的可信性较低,所以需要其他证据给予补强,以担保口供的真实性。而其他证据则不存在着这方面的原因,因此一般不要求进行特殊的补强。3、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证据补强作不同要求的原因来看,两者的规定之所以有差别,与其庭审制度有一定的关系。英美法系国家中,审判制度程序复杂,定罪相对来说较为困难,庭审效率不高,但其庭审的对抗性强,被告人的防御非常充分,在法庭上作出供述的自愿性能够得到充分保证,因此在法庭上仅有供述也能定罪,没有必要再另行通过特别规则予以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庭审效率低下的问题。如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检察官只要得到了被告人自白,不需要其他证据就可以进行辩诉交易,法官只要认定被告人自白是自愿作出的,就能不需要其他证据就可以采纳辩诉交易协议并作出判决,快速地解决了近90%的刑事案件,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4]而大陆法系的庭审程序相对来说更注重于探明事实真相,法官在法庭上有主动调查的倾向,其中立性没有英美法系法官超然,整个诉讼程序相对简约而有效率,控诉有力,但被告人防御能力相对不足,因此就有必要对被告人的口供,包括在法庭上的口供,进行特殊的制约,以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从而减少冤案发生的可能性。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很多方面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做法,特别是庭审制度改革,呈从职权式转为抗辩式的倾向。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仅针对被告人口供,被告人是审判阶段的特殊称谓,而在其他法条中,都是同时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因此从字面上理解,应当是特指被告人口供需要补强。但实践中,该条文并不仅仅在审判阶段使用,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样运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一方面是因为审判起着指导侦查和审查起诉方向的作用,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必然要考虑法院能否作有罪判决的情况;另一方面,虽然在条文上对庭审方式做出了改革,但从实际效果上来看,我国的庭审对抗性不但跟英美法系差距很大,就是跟大陆法系比也远不如,因此适用大陆法系的证据补强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误区导致了定罪量刑的相对困难,究其原因固然有司法实践和理论脱节的因素,但其根源还是来自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诚然,我国证据制度对形式合法性要求比不上西方国家,但是对证据真实性的追求却并非如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等条文的规定,足以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真理。但是“确实充分”应当说只是一个一般性、总体性、政策性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9]为解决缺乏标准性和操作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人们不得不提出一些具体的、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和标准。不管是持“客观真实说”还是持“法律真实说”观点,学术界比较一致认可的,可以作为我国证据标准是“排他性”标准,即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一切矛盾,从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上,本结论必须是排除其他一切可能,而且是本案惟一的结论。有学者认为,排他性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具体。理由是:(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分析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3)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具有排他性)。[10]笔者赞同此观点,“排他性”证明标准强调绝对意义上的排他性,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的结论。不管是法律条文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还是理论界归纳的“排他性”标准,均体现了我国在对待证明标准强调了对客观真实的孜孜追求。而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更侧重于作为标准基本要求——实用性。在西方国家,证明标准有“高度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等几种主张[11],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美法系国家。除“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以外,西方国家证明标准还有“建立内心确信”。这是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著名的证据法原则“自由心证”的基本内容。可以说内心确信,就是刑事证明标准的正面表述。应当说“排除合理怀疑”与“建立内心确信”二者有明显的同一性,突出表现在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建立内心确信,就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反之亦然,一是证实主义,一是证伪主义。因此可以说,二者只是一个标准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一项标准的两种操作性表述。由于英美法原则的普遍化以及英美证据标准可能更具操作性,应当说,“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据标准具有普遍性趋势。但不管是建立内心确信还是排除合理怀疑,都认为证据证明只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盖然性”,至于这种盖然性有多高,如果对这一标准进行量化,通说是在90%左右。正如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由于取得证据的方法有显著不同和区别,证据只能产生程度不同的盖然性,而不会有哲学上的绝对真理的意义。”[12]相比较而言,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排他性”标准的要求要比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内心确信标准要高,而非更低。排除合理怀疑与相对真实论紧密关联,以此表述证明标准,虽然比“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等提法更为准确和更具可操作性,但在语义与语感上,显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的一种下降。[13]也有学者认为,虽然与西方国家一样,我们也认为诉讼中认识的案件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通常是有差别的,但我们主张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比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在现有的证明体系被打破之前,现有的证据内部必须环环相扣,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也就是要求法官和陪审员在主观上达到完全确信的程度,而不能满足于仅达到90%的可能性。[14]换句话说,我国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是在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原则的要求下,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最终达到百分之百的相信,而西方国家的证明标准则不要求裁判者达到完全的确信,即并非要求排除一切可能的怀疑,而仅要求此种被排除的怀疑,必须能够说出理由,摆出道理,经得起理性论证,而不是无故置疑,吹毛求疵。笔者认为,从希望能减少冤案、错案的角度出发,适度提高证明标准虽然有现实必要性,但当然这样美好的愿望,在现实中能否实现,那是很值得商榷的。毕竟个人的认识能力只能达到一定程度,并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能达到全知全觉,这是客观现实,并不是你希望能达到就能达到的。当然,这更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证明标准的提高必然导致很多案件因为达不到该标准而使很多嫌疑人被作无罪处理,而另一方面,因为证明标准的提高,而减少的冤案、错案则是微乎其微的。所以这是一个利益权衡的结果。这一次,我们与其他制度的出发点正好相反,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选择了侧重保护人权,而西方国家侧重了打击犯罪。根源于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的排他性标准,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这些证明方法、手段因为其本身要求的相对严格性,所以这也是实践中我们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对证据认定事实的要求更加严格的根源所在。一个国家选择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是一个利益衡量、价值选择的过程,是以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有可能被侵犯为代价,换取更加有效的打击犯罪,最终保护了大多数人不受犯罪的侵害;还是宁愿放纵很多犯罪,使人们忍受可能更多的犯罪侵害,而来保护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因此,沉默权制度是现代法制发展的必然方向。一国的证据制度的选择同样也是如此。沉默权之所以能够根植于西方法律制度之中且能够有序地实施,除了依赖于西方价值观念和诉讼理念支撑外,还有一系列配套的诉讼制度,得以保证刑事诉讼在被告人“不开口”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有效、顺利地进行。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平衡之间,用的是更加严厉的证据实体适用规则和标准的方式。而西方国家则普遍采取使用加强证据形式合法性等直接保护人权的方式,比如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直接言词原则等等,而对证据实体认定则在承认人的认识能力有限的前提下,进行了适度的放宽,从而有利于定罪。这是两种不同的防止冤案发生的制度设计,都有其合理性。我们不可能也不合适在引进沉默权制度等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制度的同时,继续采用严格证据实体适用规则和标准。这样的话,天平将完全倾向了保护人权一边,平衡会将被打破,导致犯罪打击不力的后果,我们只能二者相权选其一。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人只能是目的、不能将人当作手段的现代民权主义刑法思想,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并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为不可保留的七项最基本人权之一。我国于1998年参加了该公约,批准该公约并付诸执行是履行国家承诺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体现我国信守承诺的国际形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使引进沉默权制度具有了一定的思想基础。相对来说,沉默权制度的合理性远超过其局限性,这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根本原因之一。而通过前文的分析,我国的证据实务中严格把握证据事实认定关,却具有很明显的不合理性;相对更为严厉的证明标准,则有违特定人在某个时期对个别事物认识是有限的这一客观事实,具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现实操作性差。所以,选择沉默权制度相比较更具有合理性,也是我国法治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我国如选择引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沉默权制度,就要求我们不能坚持原有较为严厉的认定事实的证据制度,应该对证据制度进行一定改造。1、降低证明标准,把证据确实充分改为排除合理怀疑。无论是学界归纳的排他性标准还是实务中严格的把握事实认定的做法,其根源均在于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哲学意义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理想主义的证据标准。将证明标准从百分之百的确信降低到90%的高度盖然性,有利于维持因引进沉默权而被打破了的打击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之间的重新平衡。2、改变审查证据主要方式,从审查与庭前书面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等方面转变到由亲历而感受真实性上来。在笔者看来,对于被告人口供证据价值的不同定位,将直接影响人们对于沉默权的态度。如果一项诉讼制度不能摆脱对口供证据的迷恋和依附,那么这个诉讼制度对于沉默权制度必然产生天然的恐惧和排斥。事实上,接受、确立沉默权制度后,完全可以通过证据制度的设置来降低口供证据的价值及对口供证据的不恰当期待,以改变依赖口供办案的习惯做法。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立法方面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要列举的方式严格加以限制,并明确规定证人非因法定事由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应视其情节应给予相应的制裁;建立和完善证人及其家属保护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对证人及其家属在证人出庭时的人身权利和应享有的各种权益予以保障,特别是要规定对直接或变相打击报复出庭证人的行为人,不论处于何种诉讼阶段,均应当给予经济、行政或法律的严厉制裁;明确证人作证经济损失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对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和误工费给予经济补偿,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由专职部门进行管理和分配,对积极作证的证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4、健全证据补强规则。明确补强的对象、补强范围、补强内容等。对此可以借鉴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以此为参考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的民事诉讼证据补强制度,对刑事证据补强规则可作如下规定: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有补强证据,而非犯罪事实,如前科、没收、追征事由等无须补强;对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具备补强证据;在犯罪事实中被告人与犯罪人同一的认定不需要补强证据;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如故意、过失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对于非犯罪构成的事实,即犯罪阻却事由不存在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及时收集证据能使律师更加充分地了解案件情况并有效发挥辩护职能。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的文件,以便律师能向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之下,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是诉讼当事人,鉴于控诉方与辩护方实际力量的不平衡,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赋予辩护方充分的诉讼权利,并对侦查行为进行了一定限制,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有独立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美国,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被作为宪法性权利规定于《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和各州的宪法中,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双轨”制侦查模式下,双方分别进行侦查,都可以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由于双方侦查能力对比悬殊,辩护方的调查往往只是控诉方调查的补充,其主要方式有:自行调查、②预审程序中的证据开示、③申请法院调取(保全)的证据、④特定侦查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在英国,辩护方在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方式主要有:证据开示制度、律师的调查取证权、⑤卷宗材料的阅卷权[1]。在大陆法系传统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下,侦查职能由控诉方行使,辩护方与控诉方的诉讼地位并不完全平等。辩护方如认为存在证明被告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能请求侦控机关收集,而不能自行收集。随着程序正义观念的深入,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在大多数国家逐渐被修正,这不同程度地强化了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2]。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得证据的主要方式有:“询问证人及鉴定人时的在场权”(第157—159、170条)、“申请证据保全的请求权”(第179条);在法国预审程序中,律师可以在场听取预审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辩护方可以向预审法官申请并参与司法鉴定、请求预审法官询问证人以及进行新的调查,预审法官拒绝的,辩护方可请求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复议[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3条a规定了被指控者请求收集与其有利的证据的权利;辩护人也可以公民身份收集案件信息[4],辩护人可以勘验犯罪现场、询问证人、制作私人鉴定报告、请求被追诉者的亲友行使证言拒绝权等[5];意大利法律规定在初期侦查期间,被调查者可以要求法官调取证言、进行鉴定或者司法实验、组织辨认[6],2000年12月7日颁布的法律还确立了辩护方侦查的规则[7]。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证据学试题及答案(二)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2分,共40分) 1.合法的刑讯逼供主要存在于()之下。 A.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形式证据制度 D.神示证据制度 2.下列不属于证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A.证明对象 B.证明标准 C.犯罪的概念 D.推定 3.根据诉讼证据的(),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A.存在 B.表现形式 C.来源 D.证明方向 4.被害人陈述是我国()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 C.行政诉讼 D.三大诉讼 5.书证可能是()。 A.原始证据 B.传来证据 C.直接证据 D.间接证据 6.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包括()。 A.原告 B.被告 C.公安机关 D.审判机关 7.当事人陈述特指()中的一种法定证据类型。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 C.行政诉讼 D.经济诉讼 8.审查判断物证的内容有:() A.真实性 B.相关性 C.合法性 D.科学性 9.关于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三大诉讼有着不同的证明标准 B.民事、行政诉讼具有相同的证明标准,但与刑事诉讼不同 C.民事、刑事诉讼具有相同的证明标准,但与行政诉讼不同 D.三大诉讼具有统一的证明标准 10.询问证人的主体有()。 A.被害人 B.侦查人员 C.检察人员 D.审判人员 11.检察院的起诉书称,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他以带孩子为名,当船行至水库中央时,故意将刚满一周岁的女婴抛入水库,使其溺水而死。本案公诉人在法庭审理时应主要证明哪些事实()。 A.郑某作案时已满18岁 B.郑某的行为系故意 C.该女婴不会游泳 D.该女婴已因溺水而死亡 12.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有()。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自然科学定律 C.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D.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 1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能够作()。 A.证人 B.被害人 C.被告人 D.当事人 14.不可以成为被害人陈述的主体的有()。 A.自然人 B.法人 C.成年人 D.未成年人 15.下列属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是 A.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 B.证据事实 C.犯罪事实 D.量刑事实 16.在我国,可以提供证人证言的人员范围有()。 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人 B.目击人 C.被害人 D.侦查人员 17.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可能成为()。 A.物证 B.直接证据 C.言词证据 D.实物证据 18.当事人承认的分类有()。 A.全部承认 B.默示的承认 C.有利的承认 D.诉讼外承认 19.周某向公安机关陈述,其兄亲眼目睹王某持刀杀了赵某。周某的证言属于()。 A.控诉证据 B.直接证据 C.传来证据 D.言词证据 20.视听资料的特点有()。 A.形象性 B.直接性 C.不稳定性 D.综合性 二、问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3.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意义。 4.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5.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三、案例分析(20分)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上述案例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 BC 2 C 3 C 4 A 5 ABCD 6 CD 7 BC 8 ABC 9 D 10 BCD 11 ABD 12 ABD 13 BCD 14 B 15 A 16 AB 17 BC 18 ABD 19 ABCD 20 ABD 二、问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论述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1.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自诉人承担。 (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与其承担的控诉职能相联系。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法院将会作出无罪判决。 (2)公安机关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程序法事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必须就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提供准确、充分的证据。 (3)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控诉,必须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即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犯罪嫌疑人并不享有沉默权。 3.在下列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1)涉及"资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他提出反诉,对反诉要承担证明责任。 (3)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证明责任。 (4)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被害人也可提出请求,此时也负有举证责任。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3.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意义。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1)确定侦查范围; (2)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和辩解意见,可以祈祷兼听则明的作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查明案件事实也有一定的作用;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公安、司法人员发现新的情况和线索,查破案件,使隐藏很深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4.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司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追根求源,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原件,直接听取原始证人、当事人的口头陈诉,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最深入的了解。即使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2.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传来证据的运用,首先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收集到传来证据,可以寻根溯源,找到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还可以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难于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经审查核实,也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据。但是,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据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应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5.推定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认可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2)推定应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 (3)推定既可以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以按经验法则进行。 (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 (5)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三、案例分析(20分)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上述案例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1)直接证据有:A.妇女张某的证言;B.司机刘某的陈述;C.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D.法医的鉴定结论。 (2)辩护证据有:A.地上刹车的痕迹;B.摔坏的手表、里程碑和出车表三个书证所证明的内容(共同构成一个辩护证据);C.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有二辆解放牌卡车经过事故现场;D。司机刘某的陈述;E。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自考刑事诉讼法学真题

2022年法考——刑事诉讼法,瑞达出的答题模板,你可以参考一下。

刑事诉讼法概述

本案中,XXX 做法有助于(不利于)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助于(不利于)实现

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有助于(不利于)提高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本案中,检察院对 XXX 起诉 A 罪,法院审理时发现 XXX 还涉嫌 B 罪,在未经检察院对

B 罪补充起诉的情形下,法院不得对 XXX 判处 B 罪,否则,违反了控审分离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XXX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属于“认罪”,XXX 愿意接受处罚,属于“认罚“,

故对 XXX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正确的。

本案中,XXX 只承认 A 罪,不承认 B 罪,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以从宽处罚。

本案中,XXX 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本案中,XXX 认罪认罚,但是,认为被害人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未就附带民事赔偿达

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不同意对 XXX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安司法机关依然可以对 XXX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案中,XXX 认罪认罚,检察院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后,XXX 反悔,检察院认为 XXX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依法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检察院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认为 XXX 符合起诉条件,应

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本案中,被告人 XXX 认罪认罚,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被告人 XXX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

罚、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法院可不采纳检察

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本案中,XXX 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不认罪认罚,在审理中认罪认罚,法院可以不再通

知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但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认罪认罚从宽

的规定,对 XXX 作出判决。

管 辖

本案中,XXX 涉嫌 XXX 罪,(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

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不)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案中,XXX 涉嫌 XXX 罪,(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因为,监察机关管辖的是

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

本案中,XXX 的行为既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

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予以协助。

本案中,XXX 涉嫌的 XXX 罪,(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可能判处无期

徒刑、死刑的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

本案中,XXX 的犯罪由犯罪地、XXX 居住地以外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法院可以

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本案中,法院分案审理(并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不影响当事人质证

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可以分案审理(并案审理)。

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是〔 〕A.刑法为主、刑事诉讼法为辅 B.刑事诉讼法为主、刑法为辅C.先刑法、后刑事诉讼法 D.刑法、刑事诉讼法并重 2.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 〕A.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问题 B.被告人的犯罪与刑罚问题C.诉讼双方的财产关系问题 D.诉讼双方行政争议问题 3.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基本上是〔 〕A.纠问式诉讼 B.弹劾式诉讼C.混合式诉讼 D.审问式诉讼 4.公安机关的性质是〔 〕A.行政机关 B.司法机关 C.安全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5.下列案件中,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是〔 〕A.破坏选举案 B.报复陷害案 C.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D.走私案 6.下列案件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 〕A.渎职案件 B.盗窃案件 C.虐待案件 D.抢劫案件 7.下列案件中,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是〔 〕A.非法占有代为保管财物案 B.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C.诈骗案 D.刑讯逼供案 8.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回避,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是〔 〕A.审判长 B.本法院院长C.审判员 D.本审判庭庭长 9.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 〕A.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B.向证人收集证据C.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D.向侦查人员了解侦查情况 10.下列证据中,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是〔 〕A.杀人凶器 B.血迹C.指纹 D.被害人陈述 11.依法有权执行逮捕的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 D.公、检、法三机关 12.公安机关需要对人犯拘留时,应当由〔 〕A.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B.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C.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 D.同级人民法院批准 13.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3个月 B.6个月C.12个月 D.整个法定的办案期限 1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 〕A.女工作人员进行 B.医师进行C.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D.被搜查人的近亲属进行 15.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 〕A.一个月 B.二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16.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对精神病医学鉴定指定医院的机关是〔 〕A.省级人民政府 B.省级公安机关C.省级人民检察院 D.省高级人民法院 17.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 〕A.起诉决定 B.不起诉决定C.撤销案件决定 D.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 18.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其申诉的期限应当是在收到决定书后〔 〕A.3日以内 B.5日以内 C.7日以内 D.10日以内 19.合议庭组成人员是指〔 〕A.审判员和书记员 B.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C.审判员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 D.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 20.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继续进行审理的,可以〔 〕A.中止审理 B.终止审理 C.延期审理 D.撤销案件 2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人是〔 〕A.被告人 B.被告人及其辩护人C.当事人 D.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2.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至迟应在〔 〕A.开庭3日以前 B.开庭5日以前C.开庭7日以前 D.开庭10日以前 23.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末生效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是〔 〕A.被害人 B.自诉人C.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D.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24.下列人员中,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应当是〔 〕A.诉讼参与人 B.犯罪嫌疑人C.被害人 D.自诉人 25.下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中,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是〔 〕A.放火案 B.投毒案C.走私案 D.抢劫案 26.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必须提交〔 〕A.原审合议庭处理 B.重新组成的合议庭处理C.告申庭处理 D.审判委员会处理 27.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发给释放证明书的机关是〔 〕A.公安机关 B.原公诉机关C.原审人民法院 D.执行机关 28.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犯,有核准权的法院是〔 〕A.最高人民法院 B.高级人民法院C.中级人民法院 D.专门人民法院 29.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应当减刑的,执行机关应报请裁定的法院是〔 〕A.原第一审人民法院 B.原第二审人民法院C.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D.原核准死缓的高级人民法院 30.对末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审查决定应否立案时,必须注意其特点,其中首要的是〔 〕A.发育情况 B.年龄C.辨别是非的能力 D.自我控制的能力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镇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31.法定代理人包括〔 〕A.被代理人的父母 B.被代理人的配偶C.被代理人的养父母 D.被代理人的监护人E.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2.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 〕A.承办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B.法院担任该案件记录的书记员C.检察院的书记员D.该案的鉴定人、翻译人员E.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33.依法有权行使刑事拘留权的机关有〔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E.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有权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辩论的人有〔 〕A.公诉人 B.当事人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E.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35.在下列情形中,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有〔 〕A.被告人一方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的B.被告人一方上诉,自诉人一方也提上诉的C.被告人一方没有上诉,自诉人一方上诉的D.被告人没有上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上诉的E.经被告人本人同意,其近亲属上诉的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附带民事诉讼 37.强制措施 38.审查起诉 39.辩护制度 40.证明责任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9分,共18分) 41.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缓案件中,对应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42.简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能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 五、论述题(15分) 43.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异同。 六、案例分析(12分) 44.于某因杀人罪、抢劫罪被起诉到某中级人民法院。于某要求其父为他聘请辩护律师。于父就找学过法律的王某咨询,王回答说:根据于某的罪行很可能要判死刑,必须聘请律师,否则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律师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如果判处死刑,律师还可以直接上诉到高级法院。于父问如果判了死刑,多长时间就要执行,王说:省高级法院如果维持死刑判决,它还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法院核准后下达执行死刑命令,下级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十日内执行死刑。试问王某在回答于父的问题中有哪些是错误的,并逐条写出。

刑事诉讼法学自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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