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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学自考重点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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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除非有强硬的背景,不过有强硬的背景,谁还考试呀,直接上呗~

政治学院军事法学好像要考。但文凭没保障啊!我在那自考的法律。

不哟!!!!!需要军人公费,,,,,,,,地方考生自费,,,可以考

内容简介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又是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个组成部分。军队律师专业共开设十门军队课程:《军队律师实务》、《军事法学》、《军事经济法学》、《军事检察学》、《军事审判学》、《武装冲突法》、《军事法制史》、《军事立法学》、《国防法》、《军队法律文书写作》,其中基础科段课程三门,本科段课程三门,年龄35岁以上不考英语者加考课程四门。目录总论第一章 军事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产生的根源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军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二、国家的出现——军事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根源三、战争的扩大——军事经济法产生的军事根源第二节 奴隶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我国奴隶制社会军事经济法概览二、外国奴隶制社会军事经济法概览三、奴隶制社会军事经济法的特点第三节 封建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我国封建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二、外国封建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第四节 资本主义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英国军事经济法概况二、美国军事经济法概况三、法国军事经济法概况四、德国军事经济法概况五、俄罗斯军事经济法概况六、日本军事经济法概况七、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军事经济法概况第五节 社会主义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前苏联社会主义军事经济法概况二、我国社会主义军事经济法概况第二章 军事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的概念一、军事经济法的定义二、军事经济法的特点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一、军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军事经济法的体系第三章 军事经济法的地位和功能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的地位一、军事经济法是军事法的重要内容二、军事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的功能一、军事经济法功能释义二、军事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三、军事经济法功能的实现途径第四章 军事经济法的价值和原则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的价值一、价值、法律价值与军事经济法的价值二、军事经济法的价值构成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军事经济法原则的概念二、军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五章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一、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二、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一、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

军事法学自考重点笔记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教材军事审判学,军事审判学自考题库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假如隆美尔活到战后,会遭受怎么样的审判?如果隆美尔能够活到二战后,他应该会与德国元帅埃里希·冯·曼施坦因一样同样被拘捕,送去盟军法庭进行军事审判,由于他并不是发起战争的主犯,可能会被判处一定年限时间的监禁,如果后来能运气好,还有可能申请到提前获释,然后回到自己的家中写写回忆录,由于他军事才能突出,说不定还会被国家聘请为军事顾问,然后这样活到终老在某一天安然离世。埃尔温·隆美尔经历介绍:埃尔温·隆美尔于1891年11月15日出生于符腾堡邦海登海姆市,在小的时候隆美尔就展现了他聪明的天赋,在一众兄弟姐妹中表现实出,深受他父亲的喜欢,当时他的梦想是成为一名工程师,在成年后,由于其父亲坚持让他从军,为了不让父亲伤心隆美尔的遵从父亲的意愿参加了符滕堡王国皇家陆军,在入伍这后由于他表现突出,军事素养极高,很快他就被保送至但泽皇家军官学校,在毕业之后他成为了一名军官主要是负责责训练新兵的工作。在1914年时候,欧洲各个帝国之因为在利益分配上矛盾激化,导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德意志帝国作为主要参战国之一,急需要调用大量的军官上到前线作战,于是隆美尔也被派遣到了战场上,因为他的意志非常坚强,作起战来勇猛过人,并且还能吃苦,善于运用计谋,这让他在一战中立下了多个战功,曾先后四次获得了军功勋章。在一战结束后,隆美尔并没有被派上大的用场,还上让他负责当教员去培训新兵学员,这让隆美尔非常的苦闷,常言道:“是金子总会发光的”,在希特勒上台后,隆美尔在当教官时写的《步兵攻击》被希特勒一眼看中,认为这个人是一个非常难得的军事人才,从此隆美尔就正式迎来了飞黄腾达的机会,职位也一再得到升迁。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作为希特勒爱将的隆美尔被派遣到了非洲战场上,在非洲作战期间身为指挥官的隆美尔多次凭借劣势兵力成功了击败英国联军,他杰出的军事才能受到了敌我双方将领的一致称赞,因此人们将他称为是“沙漠之狐”,后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入了密谋刺杀希特勒的事件,被希特勒下令赐死,从而结束了其短暂辉煌的人生。军事法学自考考试内容军事法学自考内容有以下。仅供参考。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自考用人教版教材可以吗自考教材有什么?自考用人教版教材可以吗自考那要看你是要考成教呢?还是自考。自考会计教材哪里?自考会计教材哪里有迅雷可以下载的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不能读的,不过你可以读继续教育学院。就是成人自考,然后你今后有兴趣继续读的话,可以转本然后才能读法学院。。。

军事法学自考内容有以下。仅供参考。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公告 (报考我校考生必读)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即将开始,为方便有志于报考中国政法大学的考生了解报名及考试相关信息,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1、考试时间(初试)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2、考试科目(初试)初试方式均为笔试。12月21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1日下午 外国语12月22日上午 业务课一12月22日下午 业务课二3、报名要求1、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报考点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采集本人图像。推免生不参加本公告所指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2、考生报名前须仔细阅读《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了解我校各专业报考条件、专业目录及招生人数等相关信息。3、除我校《招生章程》外,考生报名前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相关报考须知,并仔细阅读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及我校所发布的全部报名公告、阅读《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了解网上报名有关信息、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按要求报考。凡不按公告及相关政策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4、关于学历(学籍)在线校验考生学历应符合报考相关要求。网上报名期间,报名系统将对考生填写的学历(学籍)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务必及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校验不通过的常见原因有:考生报名信息填写有误(请更正后重新校验)、或者姓名变更、或者身份证号变更(升位)、或者毕业学校更名等。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必须与身份证中信息保持完全一致, 切勿 使用曾用名或曾用身份证号等曾用信息报名 ,否则报名无效。5、打印准考证考生应当在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个人网报用户名、密码及《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避免泄露丢失造成损失。

民事诉讼法自考重点笔记整理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20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07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08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209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详解】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以往历年资格考试中的重点内容,需掌握以下程序问题: 1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再审需符合第179条和第180条的法定情形。 (2)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年内提出。 (3)需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 (1)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财产分割问题需具体问题具体对 待。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例题】 (2002年试卷三第99题) 鲁天(男)与谢威(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谢威多次与鲁天协商离婚,均因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鲁天的婚姻关系。如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谢威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问题申请再审? A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B对判决准许离婚可以申请再审 C就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申请再审 D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C 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 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210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1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13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 【详解】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与一、二审审判程序相比较,有其特殊之处,需注意以下几点: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防止生效判决执行完毕后被撤销,从而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来参加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不得参加再审合议庭。 3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即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生效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 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生效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无论提审一审案件还是提审二审案件,均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 4再审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裁定正确,应依法维持;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应依法改判。在审理中如果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则视其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本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5再审中的调解。再审程序中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需注意对一、二程序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调解不成时,需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6再审案件的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时间为3个月以内。  【例题】 (2006年试卷三第49题)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B.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C.应当直接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D.只能直接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答案]B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详解】基于人民检察院抗诉而进行再审制度,需注意以下内容: 1抗诉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抗诉的是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不能提出抗诉。也就是说,除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系同级抗诉以外,在地方上,实行的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制度。 2抗诉的法定情形。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的后四个情形完全相同。 3抗诉的对象只能是生效的判决与裁定,不包括调解书。 【例题】 (2005年试卷三第41题) 某省甲市检察院根据某当事人的申诉,发现甲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在此情况下,甲市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A只能告知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B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C向一审法院提出抗诉 D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答案]D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217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18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220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22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223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详解】 督促程序作为一种非诉讼程序,在以往的历年考试中偶尔涉及,重点应掌握以下几点内容:  1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 (1)督促程序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并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案件。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即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2债务人的异议。 债务人的异议,也称为支付令异议,重点是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准确判断债务人所提出的主张是否构成有效债务人异议。 (1)书面异议一律无效。 (2)债务人所提出的关于债务本身是否存在以及债务大小的不同主张可以构成债务人异议。 (3)债务人仅针对缺乏清偿能力提出的主张不构成债务人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4)债务人的起诉行为是否构成异议取决于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向支付令的制作法院起诉,可以构成异议;如果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能构成异议。 (5)对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而应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3督促程序的终结。 债务人提出异议、债权人撤回申请等均可以引起督促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 序后,不能直接转为诉讼程序。 【例题】 (2006年试卷三第79题) 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 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 [答案]BCD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229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 230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2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3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235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详解】 公示催告程序在以往的历年资格考试中也是偶尔涉及的内容,主要需注意下列内容: 1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2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效力。即受理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3公示催告公告的张贴。 4申报权利的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最后期限截止于除权判决的作出,即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报权利。 5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审判组织特殊。即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6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例题】 (2006年试卷三第76题) 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特点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B.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C.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答辩程序 D.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开庭审理程序 [答案]ABCD

第二十一章 破产程序 (适用 国企之外的企业法人,其它参照 86 年破产法的规定 ) 一、破产 1. 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 a.债务的 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b.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 c.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破产程序 审理破产案件,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包括: 破产 宣告 ,破产财产

2、 破产的主体是特定 的; a.具有 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等,适用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b. 全民所有制企业 的破产还债程序 适用《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 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 ,该联营企业的破产 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 只要其中一方 不是 全民所有制企业 而双方都具有法人资格的,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2、一审终审。驳回申请的可以上诉,其它不能上诉。 下列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准上诉 C.个体工商户或公民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B。本题考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破产条件: 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法人支付不能,资不抵债 。 3.管辖、审判组织、审级: a.管辖:

(二) 级别管辖 : 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 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b.审判:应当 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 c.审级:破产还债案件, 一律用裁定 ;当事人除对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 ,对其他裁定 不准上诉 。 4.法院对破产程序案件的审查和处理: (1)法院审查: a.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 7

自考刑事诉讼法学重点笔记整理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重点解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2)任何诉讼证据,都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10、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的意义: (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 (2)一切言词证据,都是证人对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的反映现象。 11、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 12、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1)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 1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 14、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并且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标志。 15、刑事诉讼证据为什么要有证据的合法性?(理由) (1)理论依据(2)法律依据(3)事实依据 16、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是 刑事诉讼证据的根本属性,合法性是保证刑事诉讼证据客观事实的外在的、法律上的条件。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1.错误。公安机关是负责立案侦查的,而不负责审查起诉。根据刑诉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只有在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被害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不能。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属于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之一,根据《高法解释》第36、38条,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而且具“应当指定”情形的只能拒绝一次。3.无权。目前,我国没有律师在侦查程序的在场权的相关规定,即在侦查人员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时辩护律师无权在场。4.不起诉概念: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决定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行为。不起诉的种类: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不起诉的条件:符合刑诉法第15条的、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经两次补充侦查后仍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程序: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解除扣押、冻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对被害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对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救济程序:刑诉法第144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诉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5.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6.(是不是“审查后”?)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此外,根据《高法解释》,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重点笔记整理

民事诉讼法 我是去年考的。基本上考试的重点就是书后面的那个纲要。。。还有就是课本上案例的翻版。。

法律的域内效力 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法律的域外效力 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国际私法的定义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连接点 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识别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规范的前提。 先决问题 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公共秩序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规避 又称“法律诈欺规避”或“选法诈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许可协议 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有时,许可协议中也包含转让专有技术的内容。在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只是获得对协议项下的专利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其所有权。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重点) 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 或称为民事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程序。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具体来看,涉及了外国的因素,即构成了国际民事诉讼。 诉讼费用的担保 通常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为防止其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而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 诉讼费用的减免和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或法律援助,它跟诉讼费用的减免是两个有密切关联的相近概念。一般说来,司法救助的范围要比诉讼费用的减免的范围略大些。司法救助除了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之外,还包括其他费用如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的减免等。根据1980年订于海牙的《国际司法救助公约》第2条的规定,司法救助的范围还包括法律咨询。 国际私法协助 又简称为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域外送达 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域外调查取证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在该国境内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即认为如仲裁条款包含在合同之中,即使合同无效和,仲裁条款并不当然无效,有关当事人仍可据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法院不得以仲裁条款随合同已一并无效而受理有关该合同的诉讼,同样,仲裁机关也不得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而拒绝仲裁申请。 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指主要作者的国籍或作品的国籍(即其首次发表的国家)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其他成员国均应对其作品给予国民待遇,享有同等的保护。 特征履行说 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 可称特种履行。主张合同应依特征履行来确定其准据法的学说,即称特征履行说。此种履行还常用来确定何地(何方)的法律是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动产附近骨” 又称“动产随人”或“动产无场所”,意指动产物权不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而应适用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住所地法。 《死者遗产继承准据法公约》 1988年为海牙会议通过,其主要特点是采用了惯常居所并附之以多元连结因素以实现遗产法定继承上的同一制。在一定程度上它还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和一定限度的意思自治原则。 司法救助 又称“穷人规则”或“诉讼救助”,是指法院根据一定的条件,免除无支付诉讼费用能力的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规则。 国籍的消极冲突 指一个同时无任何国家国籍的状况。 法律关系本座说 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提出。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以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是他们依其自身的性质有“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胡伯 17世纪荷兰的法学家,由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该学说认为,法律原则上只有具有域内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不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和基臣民的利益),根据“礼让”,一国也是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 海牙国际司法会议 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工作的世界性国际组织,设立于荷兰海牙。但自1983年的第一次会议至1951年的第七次会议,它还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国际会议。到1951年通过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后,才成为常设性国际组织,每四年召开一次正式会议,现已通过了34个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公约。我国于1987年7月3日交存了接收书后,才成为该会议的正式成员国。 最惠国待遇 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公民、法人的一种待遇制度。 单一破产制 指在一国申请破产后即发生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也归入破产财产,统一进行公平分配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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