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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人才学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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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人才学自考

军事学科专业不面向地方考生招生,理工类、医学类以及哲学、经济学和文学等学科专业将招收地方考生,数量在1000人左右 学生毕业时在全军范围内分配工作,硕士研究生任职起点为正连级,博士研究生任职起点为正营级 从2005年起,军队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将一并纳入地方招生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工作同步进行。地方考生如何报考军队院校研究生?记者就此采访了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有关部门。 考生的基本条件 政治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符合公民入伍的政治条件。 年龄条件:计划内录取拟参军入伍的,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8岁,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1至2岁(截止到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当年9月1日和当年博士研究生录取时间)。 学历条件:除具备国家关于报考研究生规定的条件外,报考军队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报考军队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报名、考试及录取 军队系统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及录取,按照教育部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与当年全国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时间同步进行,考试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由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军队系统招收研究生,坚持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增强透明度。地方考生报考时应接受政治审查。凡在政治、思想、品德等方面符合要求,初试成绩达到国家教育部当年划定的录取分数线的考生,由考生单位根据总政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参加复试人员,复试合格后予以录取。 个别军队院校、科研单位的一些军地通用的学科专业,经总政治部干部部批准,还可以招收少量地方高等院校在国家教育部下达计划内的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的免试硕士研究生。 地方考生报考军队系统研究生,应根据本人实际,早做准备,通过互联网或信函等形式,及时向拟报考单位索要招生简章,了解考生条件、招生专业、招生数量和有关要求,以加强报考的针对性。 招生专业和数量 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目前,军队系统基本形成了学科门类齐全、专业覆盖面广的研究生学位授权体系,全军共有数十家单位分别具有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权。军队系统招收研究生,主要分为四大类:一是军事战略、军兵种战役、作战指挥、军队政治工作、后勤指挥、装备指挥等军事学学科专业;二是通信、导弹、雷达、电子、航天、航海、计算机等理工类学科专业;三是医学类学科专业;四是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学科专业。 军事学科专业面向部队在职干部和军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不面向地方考生招生;理工类、医学类以及哲学、经济学和文学等军地通用的学科专业招收地方考生。从这几年招生情况看,全军每年录取地方考生研究生为1000名左右。国防科技大学等军队综合大学招生数量较多,其他院校和科研单位较少;理工类、医学招生量较多,哲学、经济学等较少。 有关待遇及毕业分配 据了解,地方考生被录取为军队系统研究生,取得学籍后本人即享受军队干部待遇,毕业后在全军范围内分配工作。 地方考生考取军队系统研究生取得学籍后,即可办理入伍手续,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本人享受军队干部待遇,职级工资比照同期军队院校毕业学员确定。在校期间发放被装,按照军队干部供给标准供应伙食,享受公费医疗。按照学校规定休假,每学年可报销一次探家路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条例》规定,学员在校期间实行全程淘汰制度,接受培养单位管理,除完成规定的课程外,还要进行相应的政治教育。 学生毕业后,按照专业对口、学用一致的原则,统一在全军范围内分配工作,从事教学、科研、技术保障等工作,或担负指挥、管理等工作。硕士研究生任职起点为正连级,博士研究生起点为正营级。 军队十分重视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教育培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干部在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各个岗位努力工作,积极进取,发挥了重要作用,显示出很大潜力,受到部队好评。许多同志走上了中高级领导岗位,有的被评为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有的获得军队重大贡献奖,被确定为部队各类技术骨干,大批同志立功受奖,成为部队建设的骨干力量

军事法学自考内容有以下。仅供参考。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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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相关文件,军校自考学历国家承认。解放军自学考试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组成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三、组织管理1.中央机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教育部设立的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目前教育部自考办设立的内部处(室)包括:自考综合处、自考文科处、省级命题指导办公室、自考理科处、自考助学指导处及考务与监察处、教材与出版处、科研处、信息统计处等相关(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参与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各专业委员会或专家小组由本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组成。△全国教育考试暨自学考试研究委员会:由国内有关教育行政、教育学、教育测量学、教育统计学、考试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是自学考试政策、业务研究的咨询机构。2.地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设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上一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管理自学考试日常工作。3.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北京大学等315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任务。4.委托开考委托开考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行业部门对专门人才的需要,向全国考委提出委托开考申请,由全国考委协调地方考试机构进行考试。自1985年以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国家财政部、统计局、司法部等19个国务院部委的委托,开考了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32个专科、本科和中专专业,为行业部门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5.解放军自学考试1996年,经全国考委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成立了全军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军队自学考试工作,开设了军需管理、军械管理、航空工程机务维修、军事高科技应用与管理等专科和本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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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学又称“军事法律学”。研究军事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军事法学有其自身的体系,其研究范围极为广泛,它既要研究军事法学的基础理论,如军事法概念、调整对象、本质和作用;军事法的产生和发展;军事法的基本原则,军事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军事立法的原则和程序;军事法的适用、遵守、监督和制裁等。又要研究涉及军事领域的各种军事法律规范,如军事组织法、国家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国防科技法、军事刑法、军事刑事诉讼法、军事经济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人优抚法、战争法以及有关军队行政管理、军事人事、军队政治工作、军队后勤、武警勤务、军队职工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内容简介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又是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个组成部分。军队律师专业共开设十门军队课程:《军队律师实务》、《军事法学》、《军事经济法学》、《军事检察学》、《军事审判学》、《武装冲突法》、《军事法制史》、《军事立法学》、《国防法》、《军队法律文书写作》,其中基础科段课程三门,本科段课程三门,年龄35岁以上不考英语者加考课程四门。目录总论第一章 军事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产生的根源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军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二、国家的出现——军事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根源三、战争的扩大——军事经济法产生的军事根源第二节 奴隶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我国奴隶制社会军事经济法概览二、外国奴隶制社会军事经济法概览三、奴隶制社会军事经济法的特点第三节 封建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我国封建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二、外国封建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第四节 资本主义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英国军事经济法概况二、美国军事经济法概况三、法国军事经济法概况四、德国军事经济法概况五、俄罗斯军事经济法概况六、日本军事经济法概况七、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军事经济法概况第五节 社会主义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前苏联社会主义军事经济法概况二、我国社会主义军事经济法概况第二章 军事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的概念一、军事经济法的定义二、军事经济法的特点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一、军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军事经济法的体系第三章 军事经济法的地位和功能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的地位一、军事经济法是军事法的重要内容二、军事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的功能一、军事经济法功能释义二、军事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三、军事经济法功能的实现途径第四章 军事经济法的价值和原则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的价值一、价值、法律价值与军事经济法的价值二、军事经济法的价值构成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军事经济法原则的概念二、军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五章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一、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二、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一、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

军事法学是研究军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二级学科。作为新兴的军事学与法学交叉学科,军事法学对于促进依法治军,加强国防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军事法学是以军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为国防和军事斗争服务、为军事法制建设服务的部门法学。军事法学在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学领域中均具有独立的地位。我国自80年代以来,军事法已经迅速发展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军事法学也形成了基本的学科体系。军事法学不但与法学各学科特别是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且与军事学各学科特别是军事历史学和军制学也密切相关。我国的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迫切需要这一学科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军培养出更多的军事法学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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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治学院主要有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经济与行政管理,考试的科目也比较多大专: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3709)中国近现代史纲要(3708)大学语文(4729) 计算机应用基础(0018) 法学概论(0040) 国家公务员制度(0317) 当代高科技与新军事革命* 军队政治工作概论* 军事人才学* 政治经济学(0009) 企业管理概论(0144) 行政管理学(0227) 财政学(0060) 现代军事管理学* 货币银行学(0066) 军事法学*国防经济学* 国防建设概论* 国民经济动员学* 军事应用文写作*

军事法学又称“军事法律学”。研究军事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军事法学有其自身的体系,其研究范围极为广泛,它既要研究军事法学的基础理论,如军事法概念、调整对象、本质和作用;军事法的产生和发展;军事法的基本原则,军事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军事立法的原则和程序;军事法的适用、遵守、监督和制裁等。又要研究涉及军事领域的各种军事法律规范,如军事组织法、国家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国防科技法、军事刑法、军事刑事诉讼法、军事经济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人优抚法、战争法以及有关军队行政管理、军事人事、军队政治工作、军队后勤、武警勤务、军队职工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军事法学是研究军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二级学科。作为新兴的军事学与法学交叉学科,军事法学对于促进依法治军,加强国防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军事法学是以军事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为国防和军事斗争服务、为军事法制建设服务的部门法学。军事法学在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学领域中均具有独立的地位。我国自80年代以来,军事法已经迅速发展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军事法学也形成了基本的学科体系。军事法学不但与法学各学科特别是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且与军事学各学科特别是军事历史学和军制学也密切相关。我国的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迫切需要这一学科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军培养出更多的军事法学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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