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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自学考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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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考军校,你年纪已经超过了,除非你家关系很硬,直接提干也有可能,呵呵,但是要军区首长点头哦(上将)

内容简介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又是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个组成部分。军队律师专业共开设十门军队课程:《军队律师实务》、《军事法学》、《军事经济法学》、《军事检察学》、《军事审判学》、《武装冲突法》、《军事法制史》、《军事立法学》、《国防法》、《军队法律文书写作》,其中基础科段课程三门,本科段课程三门,年龄35岁以上不考英语者加考课程四门。目录总论第一章 军事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产生的根源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军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二、国家的出现——军事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根源三、战争的扩大——军事经济法产生的军事根源第二节 奴隶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我国奴隶制社会军事经济法概览二、外国奴隶制社会军事经济法概览三、奴隶制社会军事经济法的特点第三节 封建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我国封建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二、外国封建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第四节 资本主义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英国军事经济法概况二、美国军事经济法概况三、法国军事经济法概况四、德国军事经济法概况五、俄罗斯军事经济法概况六、日本军事经济法概况七、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军事经济法概况第五节 社会主义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前苏联社会主义军事经济法概况二、我国社会主义军事经济法概况第二章 军事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的概念一、军事经济法的定义二、军事经济法的特点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一、军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军事经济法的体系第三章 军事经济法的地位和功能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的地位一、军事经济法是军事法的重要内容二、军事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的功能一、军事经济法功能释义二、军事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三、军事经济法功能的实现途径第四章 军事经济法的价值和原则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的价值一、价值、法律价值与军事经济法的价值二、军事经济法的价值构成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军事经济法原则的概念二、军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五章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一、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二、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一、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

你可以参加军队的自学考试以下资料仅供参考。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自考简介自学考试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家级学历考试。它具有灵活开放、宽进严出、严格规范的特点。无需入学考试,没有年龄和学习年限的限制,投入少见效快。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信誉和认可度,享有国民教育同等学历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积满规定的学分,思想品德符合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二、报名办法(一)报名条件。军队和武警官兵及部队职工等,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政策,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均可报考。具有高中(中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可报考各专业专科段,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可直接报考各专业本科段。(二)报名程序。考生报名需经团以上政治部门审批。报名每年两次,5月份报考当年10月份开考课程,11月份报考翌年4月份开考课程。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报考时要填写《考试课程申报表》,并交纳考务、教材等费用。首次报考的新生还需填写《考生报名登记表》,交6张近期大1寸免冠蓝色背景彩照,经考区、大单位考办审验、汇总后,报专业考委办公室注册,发给准考证。(三)报考要求。考生根据每年公布的考试科目,选择报考课程。每人每次报考的课程不得超过4门。三、免考办法(一) 免考资格。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以上全日制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自学考试毕业生,均可按规定免考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具有专科学历的考生,可免考专科段课程中同名称、同层次的课程。专科段考生最多可免考3门课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考生,可免考本科段所设课程中同名称、同层次的课程。本科段最多可免考4门课程。申报免考英语课程的考生,须取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证书(CET4)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证书(PETS-3)。(二) 免考程序。考生持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成绩单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政治部门审核盖章),在报考时间内向考点提出申请,填写《免考课程申报表》,缴纳免考手续费。考区、大单位考办审核合格后,报主考学校审查,专业考委审批。每年12月份集中办理一次免考事宜。四、转考办法考生复员、转业、工作调动等,无法在原考办(考区)参加考试时,可根据自己的去向,向原考办(考区)提出转考申请,经批准后持本人《准考证》和转考介绍信,到新的考办(考区)办理转入手续。其在原单位考试通过各门课程,新考办(考区)均予承认。五、学历证书考完全部课程,成绩及格以上,达到规定学分,思想品德符合要求,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全国统一自考证书查询网址:六、专业及课程设置(一)专科课程 总学分: 70/72学分1、*000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3 2、*0002邓小平理论概论33、*000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4、*0010大学语文(专)45、*0012英语(一)7 6、*0020高等数学(一)67、*2269电工原理(含实践)7 8、*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含实践)59、*2384计算机原理4 10、2363通信原理411、*2120数据库及其应用 (含实践)4 12、*2141计算机网络技术413、*2650组织与管理概论 4 14、7055军事通信管理515、7054军事高技术与军兵种知识16、三选一(1)7056信息作战概论6 (2)6973信息作战技术4 (3)7057战术通信(含实践)6

影响是会有滴 不过你有能力的话 可以考军校啊 要是不能考军校 只要你的素质过硬 相信士官也是可以当地 但是最多到2级就差不多了 指标卡死人啊

自学考试兵役法试卷答案

【答案】:A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公告 (报考我校考生必读)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即将开始,为方便有志于报考中国政法大学的考生了解报名及考试相关信息,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1、考试时间(初试)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2、考试科目(初试)初试方式均为笔试。12月21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1日下午 外国语12月22日上午 业务课一12月22日下午 业务课二3、报名要求1、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报考点要求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采集本人图像。推免生不参加本公告所指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2、考生报名前须仔细阅读《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了解我校各专业报考条件、专业目录及招生人数等相关信息。3、除我校《招生章程》外,考生报名前须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相关报考须知,并仔细阅读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考点及我校所发布的全部报名公告、阅读《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了解网上报名有关信息、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按要求报考。凡不按公告及相关政策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4、关于学历(学籍)在线校验考生学历应符合报考相关要求。网上报名期间,报名系统将对考生填写的学历(学籍)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务必及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校验不通过的常见原因有:考生报名信息填写有误(请更正后重新校验)、或者姓名变更、或者身份证号变更(升位)、或者毕业学校更名等。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考生网上报名信息必须与身份证中信息保持完全一致, 切勿 使用曾用名或曾用身份证号等曾用信息报名 ,否则报名无效。5、打印准考证考生应当在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期间,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个人网报用户名、密码及《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避免泄露丢失造成损失。

在校大学生入伍可享受多项优待政策 根据有关政策,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在部队荣立一次三等功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退役大学生复学后,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受到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受到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 征兵工作同时规定,要尽可能安排入伍大学生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做到人尽其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队院校招生制度,保证干部选拔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以及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培养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工作。第三条 军队院校招生,是选拔培养军队生长干部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军队质量建设,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基础工作。第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必须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坚持德才兼备的选拔标准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按需培训、训用一致的原则。第五条 招收士兵学员,在逐级选拔的基础上,实行军事科目考核和全军统一的文化科目考试;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从参加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录取。第六条 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由总政治部归口管理,实行总部、大军区级单位以及部队、院校分级负责制,以各级政治机关为主,司令机关和后勤机关协助组织实施。第二章 招生办公室及其职责第七条 在总政治部干部部设立全军招生办公室,由总参谋部军训训、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卫生部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军委、总部关于干部培训工作的指示和政策规定;(二)指导检查全军考生的选拔、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和体格检查工作。(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的工作;(四)管理招生录取、指导检查入学新生的复查复试工作;(五)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有关问题。第八条 大军区级单位在本级政治部干部部设立招生办公室,由本级司令部军训(院校)部、后勤部卫生部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总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计划,拟制本单位招生方案和实施办法;(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培养士兵学员苗子、确定报考对象、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考核、文化补习和思想教育;(三)组织实施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和体格检查工作;(四)负责组织士兵考生的录取工作;(五)指导所属院校的招生和复查、复试工作;(六)检查所属单位执行招生政策规定情况。第九条 部队军、师级单位应当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团级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的招生政策规定和计划;指导部队选拔培养士兵学员苗子和考生;组织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和体格检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还应当负责协调军队院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的工作。第十条 院校由教务、干部、卫生等部门组成招生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干部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总部的招生政策规定,按照计划组织招生;(二)培训和派遣招生工作人员;(三)审核录取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四)组织实施对入学新生的复查和复试;(五)总结招生工作经验,上报统计材料。第三章 招生计划第十一条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的需要制定,由干部部门归口管理。第十二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政治部会同总参谋部下达;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面向本系统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该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会同司令部下达。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的计划,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制定。第四章 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第十三条 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士兵考生,必须听党的话,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立志献身国防事业,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指挥;工作积极,有培养前途。地方普通中学考生,必须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报考机要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中央军委关于招收机要人员的政治审查条件。(二)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高中毕业士兵考生数量不足时,可以允许具有初中毕业文体程度的士兵报考指挥专业三年制中专班。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报大学本科或者专科班的,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中专班的,应当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三)报机要、技术侦察、护理专业的士兵,服现役须满一上以上;招考其他专业的士兵,股现役须满两年以上。士兵考生一般应当在本师级单位服役满一年。地方普通中学考生一般应当是应届毕业生。(四)报考机要、技术侦察、护理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二十岁以上;报考其他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二十二岁以下;入伍时年满二十岁的高中毕业士兵,年龄可以放宽到二十三岁(均截止当年一月一日)。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以放宽一至二岁。地方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的考生,年龄应当在二十岁以下;初中毕业的考生,年龄应当在十六岁以下(均截止当年九月一日)。(五)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第十四条 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士兵,应当具有培养为基层指挥军官的基本素质,在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建制连队战斗班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满一年(截止当年九月一日)。海军、空军及兵种的初级指挥专业,在班长、副班长考生数量不足时,士兵骨干也可以报考。第十五条 报考体育、新闻、文学艺术等专业考生的其他条件,由总政治部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具备报考基本条件、德才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士兵,可以限额免试保送入军队院校学习。第五章 选拔和培养第十七条 士兵考生的选拔和培养,是基层单位的重要职责,由团(旅)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士兵考生从学员苗子中确定,学员苗子从优秀士兵中选拔。第十八条 选拔士兵学员苗子应当从征兵时抓起,优先选征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入伍。新兵补入连队后,党支部应当按照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适时提出学员苗子预选名单,经营级单位党委审查,报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学员苗子数量应当占年度兵员的百分之十左右。第十九条 士兵学员苗子应当优先送教导队培养,适时任命为班长、副班长和在其他骨干岗位上锻炼,并结合士兵退伍等时机,对学员苗子进行筛选和调整。第二十条 确定士兵考生,必须履行党支部提名、群众评议、营级党委审查、政治机关考核、团(旅)级党委审批的程序。考生名单要向全体士兵公布,其档案送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管理。第二十一条 选拔士兵保送对象,由营级单位党委推荐,团(旅)级单位党委提名,师、军级政治机关审核,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审批。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张榜公布选拔结果。第二十二条 士兵考生及士兵保送对象确定后,应当安排军事、文化强化训练,以复习文化为主,一般由师级单位组织。第二十三条 士兵考生填报志愿,采取个人志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生可以填报两个志愿,并对是否服从调整录取表明态度。《献身国防事业志愿书》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第二十四条 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院校应当加强招生宣传,动员三好学生、学生干部和有特长的学生报考军队院校。逐步建立一批地区、县(市)重点中学为主的生源基地。第六章 政治思想考核第二十五条 对士兵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察政治信念、思想品质、道德观念、服役态度和工作成绩,以及考生家庭主要成员的现实表现,客观、准确地作出鉴定。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报考军队院校。第二十六条 对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工作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军事科目考核第二十七条 报考军队院校的士兵考生,必须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参加考核的人数一般为参加文化科目考试人数的一点二倍。第二十八条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由总参谋部军训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总参谋部军训部负责组织命题和拟制考核方法。第二十九条 军事科目考核的组织实施,以各级司令机关为主,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协助。考核成绩由主考单位填入《军事科目考核成绩登记表》。第八章 体格检查第三十条 考生的体格检查,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体格检查不合格者,取消其报考资格。第三十一条 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体格检查,必须在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生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体格检查表须经主检医师签名和医疗单位盖章。第九章 文化科目考试第三十二条 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的科目、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部会同总政治干部部确定。命题、审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总参谋部军训部负责。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由各级干部部门会同军训(院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 高中毕业的士兵考生,文化统一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六门;初中毕业的士兵考生,只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四门。第三十四条 士兵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人数为招生总数的一点五倍以上。考场设在师(旅)级以上单位,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监考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格考场纪律。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必须按照保密要求将考生答卷密封、上送和接收。阅卷评分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文化统一考试成绩应当通知考生本人。第三十六条 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考生的文化统一考试,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执行。第十章 录 取第三十七条 对士兵考生,应当根据招生数量、条件及专业要求,结合本人志愿,从政治、军事、文化、身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录取对象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确定,招生院校审核录取。第三十八条 初级指挥专业一般在本兵种士兵考生范围内录取,少数特殊专业在本专业士兵考生中录取,其他专业统一录取。进入录取范围内的考生,按照文化考试成绩确定培训层次,优先满足本科和大专招生计划。保送对象免试入学仅限定于中专班,如本人参加文化统一考试,达到大专或者本科录取要求的,优先入大专或者本科班学习。第三十九条 对驻边疆、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的部队的士兵,以及驻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部队的少数民族士兵,实行定向招生和定向分配。在招生录取中,应当给予他们适当照顾。第四十条 士兵考生录取工作于每年八月二十日前结束。考生被录取后,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士兵考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发《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连同文化统一考试试卷一并装入考生档案移交院校。招生院校填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必须公开,部队应当做好落榜考生的思想工作。第四十一条 录取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招生院校应当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填发《录取通知书》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不得录取士兵委托代培生和士兵自费生。第十一章 复查和复试第四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院校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和军事、文化复试。复查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淘汰。第四十四条 被淘汰的士兵考生,退回入学前所在团(旅)级单位,《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随即注销,并连同其档案在一周内转回考生入学前的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部队应当配合院校做好工作。被淘汰的地方普通中学的考生,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其档案移交入学前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第十二章 招生经费第四十五条 军队院校招生经费,由总后勤部制订标准,列院校教育费科目,按后勤财务系统报领。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招收士兵学员的经费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掌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的体检费,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掌握,其它经费由招生院校掌握;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大军区级单位军训(院校)部门按照标准统一分配。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七条 对招生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实施奖励。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录取或者入学资格,对士兵考生,可以视情给予处分:(一)涂改或者伪造档案材料,假报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民族、入伍时间、职务等,骗取报考资格的;(二)在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核、体格检查、院校复查复试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采取贿赂手段,取得报考、录取或者入学资格的;(四)有其他违反招生纪律行为的。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立即停止其招生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纪律处分:(一)涂改或者伪造考生的档案材料、试卷、考试分数,在监考、阅卷中徇私舞弊的;(二)纵容或者伙同他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三)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四)盗窃或者泄漏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第五十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五十三条 军队干部入院校学习和军队院校招收飞行学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生工作。具体细则,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制定。

内容简介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又是军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个组成部分。军队律师专业共开设十门军队课程:《军队律师实务》、《军事法学》、《军事经济法学》、《军事检察学》、《军事审判学》、《武装冲突法》、《军事法制史》、《军事立法学》、《国防法》、《军队法律文书写作》,其中基础科段课程三门,本科段课程三门,年龄35岁以上不考英语者加考课程四门。目录总论第一章 军事经济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产生的根源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军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二、国家的出现——军事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根源三、战争的扩大——军事经济法产生的军事根源第二节 奴隶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我国奴隶制社会军事经济法概览二、外国奴隶制社会军事经济法概览三、奴隶制社会军事经济法的特点第三节 封建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我国封建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二、外国封建制社会的军事经济法第四节 资本主义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英国军事经济法概况二、美国军事经济法概况三、法国军事经济法概况四、德国军事经济法概况五、俄罗斯军事经济法概况六、日本军事经济法概况七、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军事经济法概况第五节 社会主义社会的军事经济法一、前苏联社会主义军事经济法概况二、我国社会主义军事经济法概况第二章 军事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的概念一、军事经济法的定义二、军事经济法的特点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一、军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军事经济法的体系第三章 军事经济法的地位和功能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的地位一、军事经济法是军事法的重要内容二、军事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的功能一、军事经济法功能释义二、军事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三、军事经济法功能的实现途径第四章 军事经济法的价值和原则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的价值一、价值、法律价值与军事经济法的价值二、军事经济法的价值构成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军事经济法原则的概念二、军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五章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一、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二、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二节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一、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 军事经济法律关系的

法律自考本科兵役法试卷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看教材还要试卷吗,自考看教材还是直接做试卷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自考怎么学啊,是把一本教材看完后再做题吗?关于自考学习方法1.没有什么窍门。就是看书,看书再看书;做题做题再做题。平时摸着良心把书本重点知识看完,考前练它十套八套题;2.无论是什么专业,对于官方教材一定要阅读2-3遍,不需要记住所有的知识点,但是对于重点知识一定要熟记,一定要熟记。一定要熟记!3.多练习,一定要刷题,看过教材书,很多知识自己认为已经掌握了,但要你写出来或答出来,你可能会脑子一片空白;4.一定要有固定的学习时间来自学,一定要有一份精确到小时的学习计划安排;每个考生在考试前都应该有大体的规划,而不是像无头苍蝇一样乱串。1.全面预习,熟悉材料。对于试卷上的选择题有把握的凭印象做,做不出就看书,不要瞎选,浪费时间想而且错误的答案也会在你脑子里形成印象,混淆记忆。2.全面学习,理解材料。接着就只看习题了。把选择题的正确答案圈出来,同时把题目中的关键词也圈出来,两者联系起来加深记忆。遇到定义多读几遍,理解了基本定义,才能理解其他问题,而理解就是背诵的关键中的关键。3.找重点,明确范围。再从头开始看习题,单选每道都重点。凭直觉,圈出重点的多选题,就是那些概括的很好的,可以当简答题用的。找出重点的简答、论述题,用三种颜色或符号:A、最基本的,关键的,就算考不到,也对你理解这门课很有用的题,可以参考那些章和节的标题。B、答案一条一条编得有模有样的,批考卷的时候比较好算分数的。C、到处都能套的废话,比如大方向啊,表决心啊,这门理论的精髓啊,学习它后的现实指导意义啊,一般第一章就出现了,以后每章都反复。搞定它对填满考卷很有好处。4.背出重点考试前几天开始认真的背书,别的事暂时少想,大脑的容量很有限,成败在此一背。把选择题答案遮住,看题目想出答案。背那些重点的简答和论述时,光背本题有“几个要点”和每个要点的“关键词”都差不多可以了。自考要买全套的教材、辅导书和试卷吗?法律自考本科报名时间是多久呢?我觉得没有必要买全套,可以买一些试卷,并且在试卷中总结考点即可;他的报名时间大概是在考前一个月。自考本科一年有两次报名机会,报考本科时间一般是在考试前一个月左右,自学考试一般是安排在4月和10月进行。有的省份专业一年会有三次考试,即1月、4月、10月。考生只要在深圳教育考试院填写个人相关信息,选择报考课程后,即可完成自考报名,然后需要按照要求在指定时间到现场进行信息确认。自考的话主要就是看书和自学为主,不需要去购买全套的教材,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去买适合自己的材料;法律自考本科报名的时间是每年的9月5日到9月9日,4天时间。。自考是需要买全套的教材辅导书和试卷的,因为这样才可以进行系统方面的学习,自考报名时间大概就是在每年的9月份到10月份左右。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自考法律大专考试科目:

自考法律本科考试科目:

法律培养目标:

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培养德才兼备德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要求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法律就业情况:

相比之下,其就业情况不太乐观,该专业难就业的主要有原因:

一, 门槛高: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才能从事律师这个职业,而参加司法考试基本的要求至少是本科学历以上, 而且通过率不超过15%.;

二, 对个人素质方面的要求也是非常高,口才,交际能力,人际关系,记忆力,反应力等;

三,供大于求。

军事法学又称“军事法律学”。研究军事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军事法学有其自身的体系,其研究范围极为广泛,它既要研究军事法学的基础理论,如军事法概念、调整对象、本质和作用;军事法的产生和发展;军事法的基本原则,军事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军事立法的原则和程序;军事法的适用、遵守、监督和制裁等。又要研究涉及军事领域的各种军事法律规范,如军事组织法、国家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国防科技法、军事刑法、军事刑事诉讼法、军事经济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人优抚法、战争法以及有关军队行政管理、军事人事、军队政治工作、军队后勤、武警勤务、军队职工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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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本科自考

在网络助学自学考试的话,本科生也可以去参加征兵的,只要你符合征兵的年龄都可以去的。

根据中国征兵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参加成人高考和远程教育而被高校录取的考生,虽然为非全日制学生,但是其在高校拥有学籍,其文凭也是被教育部认可。继续教育的学生可以适应此条法律规定。因此,如果你正在接受函授教育或者远程教育,可以向学校提出征兵保留学籍的申请,待到退伍后可以复学。

下图正是一位成考录取后的学生,在申请保留学籍后再征兵网上报名成功的图片:

入伍当兵,报效祖国祖国光荣,但是各位学生一定要记得先咨询院校,提出保留学籍去征兵的申请,而不是自己悄然无声地报名当兵,这样很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一些程序上的麻烦。

在网络助学自考本科是可以参加征兵的,网络自考本科是得到国家承认的在网络助学自考本科是可以参加征兵的,网络自考本科是得到国家承认的

自考本科毕业去部队当兵是承认的。

兵役法本科自考重点

不一样的,建议你如果你上大学不错的话就不要去当兵了,如果你高考成绩可以达到420以上的话那你就入伍考个本科军校.但是年龄不能超

服兵役专升本政策:

1、充分征求个人服役意愿,尽量安排到专业对口的技术密集型部队服役。

2、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从2021年起,将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由目前的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重点向双建设高校倾斜。

3、专科退役可免试读本科。专科学历学生参军退役并完成专科学业后,从2022年起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成人本科。

4、24365校园招聘网将设立专区,为退役大学生士兵求职就业畅通渠道。

5、服现役满12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后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6、每年招录公务员拿出10%的指标用于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专项计划。

7、考研加分。应届毕业生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本科毕业生士兵直接提干的条件:一是入伍前为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取得学位以二本以上为主、三本、专接本必须为副班长或立三等功以上,二是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被评为士兵或受团以上单位表彰的。

征兵时间安排:

春季征兵从2月中旬开始,3月底结束,新兵批准入伍时间为3月1日。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自2020年起,将义务兵征集由一年一次征兵一次退役,调整为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实行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后,征兵时间区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上半年征兵从2月中旬开始,3月底结束,新兵批准入伍时间为3月1日。

下半年征兵从8月中旬开始,9月底结束,新兵批准入伍时间为9月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士兵退役时间对应其批准服现役时间。

兵役法是指调整国家兵役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主要内容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的组成,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公民服兵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2013年首次将冬季征兵调整为夏秋季征兵,即从8月1日开始,9月1日批准新兵入伍,9月5日起运新兵,9月30日征兵结束。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民兵

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九条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五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第七十四条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考本科毕业去部队当兵是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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