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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设自学考试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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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规章制度: 高等教育 自学 考试 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 大学 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的需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 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 计划 、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管理 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 鉴定 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三章 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 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 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 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 报考 ,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第四章 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 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高等学校 研究生 、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为单位设考场。有条件的,地市考委经省考委批准可在县设考场,由地市考委直接领导。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三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章 考试经费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排,予以保证。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一)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二)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 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 资格 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 证明 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 报告 》和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同时废止。 ;

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10月22-25日举行,现将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时间海南省网上报考时间:9月1日8:00至9月10日17:30(双休日照常进行),新生相片上传截止时间:9月10日17:30。报考时间截止后,网上报考系统将自行关闭,逾期不再受理。二、报考方式和要求1.考生在报考前,应认真阅读海南省考试局网站上公布的自学考试报考须知、自学考试开考计划、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汇编(2021年清单版)、海南省2022年下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报考流程等。也可通过主考院校了解助学专业的开考计划、课程设置、助学教学等情况,并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社会或助学的专业。2.考生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http://ea.hainan.gov.cn/)进入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考、支付考试费用。3. 首次注册的新生应同时报考,如无报考数据将视为自动放弃注册资格。考生报考成功后,须记住本人的准考证号码、报考密码、网上支付的定单号,方可退出报考系统。4.新生网上报考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准考证号并弹出考生本人的《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登记表》供考生核对,考生核对无误后打印《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登记表》自行存档。5.新生执行《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汇编(2021年清单版)》专业计划(简称专业汇编),专业汇编省考试局官网有公告。根据考委〔2022〕1号文件要求,我省专业汇编中的监所管理(专升本)、心理健康教育(专升本)、区域经济开发与管理(专科)、汉语言文学(专科)、英语(专科)等5个专业,自2022年7月1日起停止接受新考生报名。温馨提示:2022年上半年首次注册报考以上停考专业的新生,请慎重考虑是否另选报其他专业参加考试。6.考生在考试前五天自行登陆我局网站打印《海南省2022年上半年自考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7.新生报考成功后应上传规范的电子相片。从本次报名开始,新生无须到报名点现场采集电子相片,只需在报名系统中上传本人的电子相片,同时上传本人的身份证件图片和进行人脸识别即可。新生上传的电子相片需是本人近一年内的电子相片信息,身份证件图片必须清晰,电子信息图片必须真实有效,如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是办理毕业证等情况,后果自负。电子信息上传过程中如出现人脸识别未能通过审核的情况,考生可重新上传符合规范要求的本人电子相片和本人身份证件图片,并再次进行人脸识别。多次尝试仍无法通过人脸识别的考生,应在报名截止时间(9月10日17:30)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本人签名确认的《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登记表》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电子相片并通过审核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予安排考试且不退还考试费用。8.电子相片标准要求(一)拍照要求1.图像应真实表达毕业生本人相貌。禁止对图像整体或局部进行镜像、旋转等变换操作。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无明显畸变。除头像外,不得添加边框、文字、图案等其他内容。2.背景:应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可选用浅蓝色(参考值RGB<100,197,255>)、白色(参考值RGB<255,255,255>)或浅灰色(参考值RGB<240,240,240>)。3.人物姿态与表情:坐姿端正,表情自然,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左右肩膀平衡,嘴唇自然闭合。4.眼镜: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不得戴有色(含隐形)眼镜,镜框不得遮挡眼睛,眼镜不能有反光。5.佩饰及遮挡物: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饰品。头发不得遮挡眉毛、眼睛和耳朵。不宜化妆。6.衣着:应与背景色区分明显。避免复杂图案、条纹。7.照明光线均匀,脸部曝光均匀,无明显可见或不对称的高光、光斑,无红眼。(二)电子图像文件要求1.电子图像文件规格为宽480像素*高640像素,分辨率300dpi,24位真彩色。应符合JPEG标准,压缩品质系数不低于60,压缩后文件大小一般在20KB至40KB。图像文件以考生准考证号命名,文件扩展名应为JPG。2.人像在图像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左右对称。头顶发际距上边沿50像素至110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上边沿200像素至300像素;脸部宽度(两脸颊之间)180像素至300像素。三、收费标准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考等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775号)文件精神,自学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四、考试地点我省设海口和三亚两个考区,考生将安排在本人报名点所辖属考区的考点(具体地点以考试通知单为准)参加考试。考生应根据本人的工作生活情况,选择相应的报名点。海口考区包括:海口、文昌、琼海、万宁、屯昌、定安、澄迈、临高、儋州、白沙县、昌江等11个报名点,考点设在海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三亚考区包括:三亚、五指山、保亭、琼中、陵水、乐东、东方等7个报名点。考点设在三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五、考生报考和参加考试疫情防控基本要求(一)报考疫情防控基本要求所有考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考生到报名点现场审核确认电子相片时应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自备),接受报名点体温测量,出示健康码、行程码、相关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照考前我省疫情防控要求定)、排队时保持间隔不小于1米的距离。(二)考试疫情防控基本要求1.考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疫情防控要求和考试规则,诚信考试,如7天内有新冠肺炎疫情高中低风险区(根据全国疫情发展情况确定)旅居史,或10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必须如实报告,不得有瞒报、谎报等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2.考前7天,考生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等APP扫描海南省健康码进行每日实名健康打卡,若不扫码打卡,将会影响正常入场考试;不要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涉疫区和境外,避免直接接触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的人员;加强自我防护,减少到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出行;身体不适的,及时就医。3.考生进入考点须佩戴医用外科或以上级别口罩(自备),进入警戒线后严禁擅自摘除口罩(监考员进行身份核验时短暂摘下口罩)。4.考生进入考点须扫地点码、出示行程码及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供考点工作人员核验。5.考生必须经过测温方可进入考点警戒线内,严禁不经过测温擅自跨越警戒线,一旦违反将按违纪处理。6.考生排队接受体温测量、身份核验、健康码、行程卡及核酸阴性证明核查时应保持间隔不小于1米的距离。7.考生参加考试须符合以下疫情防控健康监测要求:(1)健康码为红码、黄码、灰码的考生应按疫情防控要求提前转绿码。健康码不为绿码的考生,不得入场参加考试。(2)所有考生进入考点时,需出示健康码、行程卡及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佩戴医用外科或以上级别口罩(自备)且接受体温测量。健康码和行程卡为绿色、体温低于37.3℃及非风险区考生考前24小时内至少1次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以采样时间为准、电子版或纸质版证明均可,如无法确定采样时间,则以核酸检测结果报告时间往前推6个小时为准)方可入场参加考试。第一次测量体温不合格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经综合评估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3)考前7天内有高中低风险(根据全国疫情发展情况确定)旅居史人员,在入琼口岸严格按照我省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实施管控。管控期满后参加考试的,应提供解除隔离证明和持考前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以采样时间为准)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7天内有风险区所在地市旅居史和陆地边境口岸城市旅居史的考生,持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办理登机(车、船)手续,在入琼口岸进行“落地检”。入琼后应按照考区属地市县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核酸检测工作。持考前48小时内2次(间隔≥24小时,以采样时间为准)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4)在考试过程中身体如有不适可举手报告监考员。考试期间发热(体温超过37.3℃)的,经综合评估不符合条件者中止考试或不得与其他健康考生同场考试,转至隔离考场继续考试。8.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考试(1)无准考证、身份证原件,不能提供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不按要求提供考前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的;(2)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3)尚未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4)健康码为红码、黄码、灰码的考生;(5)考前7天内有国内高中低风险区旅居史者,按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仍处于管控期内或是居家健康监测期未满的;(6)考前10天内有境外及香港特区、台湾地区旅居史的;(7)进场时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的,有发热、咳嗽、肌肉酸痛、味觉嗅觉减退或丧失等可疑症状,经专家研判不可以参加考试的;(8)其他特殊情形经由专业医务人员评估判断为不可以参加考试的。因疫情存在动态变化,我们将适时根据海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新要求,及时做出相应的动态调整。并在海南省考试局官方网站(http://ea.hainan.gov.cn/) 发布提示,请各位考生随时关注海南省考试局网站。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发文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并指定北京、天津、上海三市进行试点。6月,中央领导要求辽宁也进行试点。 1981年, 北京市公布了中文、法律、工业经济、商业经济、金融、数学、英语、档案管理等8个专业的考试计划,进行了哲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俄语、日语、公共课政治经济学和财经类政治经济学等8门课程的统一考试。参加考试的有9577人次,合格的有3948人次,占41.6%。 1982年, 五届人大会通过新宪法,把国家“鼓励自学成才”列入了根本大法。 1982年3月10日至16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总结了自学考试试点经验,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要掌握好考试的标准,确保考试的质量。此次会议的纪要以教育部(82)教工农字006号文发出。 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发[1983]78号)。同年5月23日至26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全国考委当前的工作,在我国建立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义,开考专业的内容,制定考试标准以及逐步向全国推广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关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意见》两个文件。有关会议文件以教育部(83)教考字006号文件发出。 1983年5月,经原教育部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点工作。 1983年8月22日至2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会议交流了各地情况,介绍了试点经验,明确了推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原则。此次会议纪要以教育部(84)教考字012号文发出。 1984年10月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同意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香港、澳门应考者在深圳、珠海设立考点([84]考委字007号)。 到1985年底,当时全国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同年,国家教委决定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经国家教委批准,1989年军队系统也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军的自学考试工作。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使我国自学考试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教育史上的创举,是我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产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急需大批专门人才。普通高校很难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1978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们必须打破常规去发现、培养和扶持各方面的优秀人才。”“我们要建立适当的考核制度,业余学习的人们经过考核,证明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就应该在使用上同等对待。” 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教育部征求有关部委和北京市的意见,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发文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并指定北京、天津、上海三市进行试点。6月,中央领导要求辽宁也进行试点。 1981年, 北京市公布了中文、法律、工业经济、商业经济、金融、数学、英语、档案管理等8个专业的考试计划,进行了哲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俄语、日语、公共课政治经济学和财经类政治经济学等8门课程的统一考试。参加考试的有9577人次,合格的有3948人次,占41.6%。 1982年, 五届人大会通过新宪法,把国家“鼓励自学成才”列入了根本大法。 1982年3月10日至16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总结了自学考试试点经验,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要掌握好考试的标准,确保考试的质量。此次会议的纪要以教育部(82)教工农字006号文发出。 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发[1983]78号)。同年5月23日至26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全国考委当前的工作,在我国建立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义,开考专业的内容,制定考试标准以及逐步向全国推广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关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意见》两个文件。有关会议文件以教育部(83)教考字006号文件发出。 1983年5月,经原教育部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点工作。 1983年8月22日至2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会议交流了各地情况,介绍了试点经验,明确了推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原则。此次会议纪要以教育部(84)教考字012号文发出。 1984年10月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同意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香港、澳门应考者在深圳、珠海设立考点([84]考委字007号)。 到1985年底,当时全国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同年,国家教委决定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经国家教委批准,1989年军队系统也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军的自学考试工作。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使我国自学考试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目前,自学考试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系统及港、澳、台地区,事业不断发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截止1999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自考生达9048万多人次,本、专科毕业生244.22万人(其中本科毕业生16.49万人,专科毕业生227.72万人),中专毕业生39万多人,1999年上半年的报考人数达到645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波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高等教育形式。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是贯彻《宪法》规定的“鼓励自学成才”和《教育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教育权利的具体体现,为广大的社会青年开辟了广阔的成才之路。作为一种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继承了我国古代考试制度中的一些优秀传统,并与现代教育相结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个创举,也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目前自学考试已初步形成了包括本科、专科、中专和非学历证书在内的多层次、多规格,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教育体系,并且还以考试管理严格、科学、公正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近年来,自学考试的考试功能和服务范围在不断扩大,除了承担传统的自学考试外,还承担了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国家学历文凭认定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的考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自学考试的作用也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关于自学考试的公告

海南省考试局发布了《海南省关于2023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2023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4月15-16日举行,现将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考时间海南省网上报考时间:3月1日8:30至3月10日17:30(双休日照常进行)。报考时间截止后,网上报考系统将自行关闭,逾期不再受理。二、报考方式和要求1.考生在报考前,应认真阅读海南省考试局网站上公布的自学考试开考计划、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汇编(2023年清单版)、报考须知、海南省202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笔试)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等信息。也可通过主考院校了解助学专业的开考计划、课程设置、助学教学等情况,并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社会或助学的专业。2.考生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进入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按照注册报考流程,完成网上报考、支付考试费用。3.首次注册的新生应同时报考和上传电子相片,如无报考将视为自动放弃注册资格。考生报考成功后,须记住本人的准考证号码、报考密码、网上支付的定单号,方可退出系统。4.新生网上报考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准考证号并弹出考生本人的《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登记表》供考生核对,考生必须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5.新生执行《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汇编(2023年清单版)》专业计划(简称专业汇编),专业汇编省考试局官网有公告。根据考委〔2022〕1号文件要求,我省专业汇编中的监所管理(专升本)、心理健康教育(专升本)、区域经济开发与管理(专科)、汉语言文学(专科)、英语(专科)等5个专业,自2022年7月1日起停止接受新考生报名。(温馨提示: 2022年上半年注册报考以上停考专业的考生,请慎重考虑是否另选报其他专业参加考试)。新旧专业过渡期,2023年涉及部分课程互认,请考生及时关注。(附件4) 。6.考生在考试前五天自行登陆我局网站打印《海南省2023年上半年自考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7.新生应按电子相片要求,在报名系统中上传本人近期电子相片,同时上传本人的身份证件图片(图片必须清晰且真实有效),再进行人脸识别即可。如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参加考试或是办理毕业证等情况,后果自负。8.报考成功后,考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所支付的考试费不予退还。三、新生电子相片要求(一)拍照要求1.相片应真实体现本人相貌。禁止对图像整体或局部进行镜像、旋转等变换操作。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无明显畸变。除头像外,不得添加边框、文字、图案等其他内容。2.背景:应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可选用浅蓝色(参考值RGB)。3.人物姿态与表情:坐姿端正,表情自然,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左右肩膀平衡,嘴唇自然闭合。4.眼镜: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不得戴有色(含隐形)眼镜,镜框不得遮挡眼睛,眼镜不能有反光。5.佩饰及遮挡物: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饰品。头发不得遮挡眉毛、眼睛和耳朵。不宜化妆。6.衣着:应与背景色区分明显,避免复杂图案、条纹。7.照明光线均匀,脸部曝光均匀,无明显可见或不对称的高光、光斑,无红眼。(二)电子图像文件要求1.电子图像文件规格为宽480像素*高640像素,分辨率300dpi,24位真彩色。应符合JPEG标准,压缩品质系数不低于60,压缩后文件大小一般在20KB至40KB。图像文件以考生准考证号命名,文件扩展名应为JPG。2.人像在图像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左右对称。头顶发际距上边沿50像素至110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上边沿200像素至300像素;脸部宽度(两脸颊之间)180像素至300像素。四、收费标准1.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考等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775号)文件精神,自学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2.依据海南省考试局《普通高考等部分考试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报考本次考试可申请减免考试费。(1)未消除风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考生、相对稳定脱贫户家庭考生;(2)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考生;(3)孤儿、孤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5)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考生;(6)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7)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考生。符合上述减免考试费的考生,在报考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后,不需要进行“网上支付费用”,应在报考截止时间(3月10日17:30)前向报名点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等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交《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减免考试费申请表》(附件1),逾期不予受理。考生本人须对减免考试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减免考试费的考生,将按相关规定处理。五、免考课程申请时间和相关要求1.申请免考课程办理时间为3月1日至10日,逾期不予受理。2.申请免考课程的考生,应填写《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申请表》(简称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社会考生向所在地自考办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参加助学的考生,向助学单位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六、考生信息更正申请时间已注册的考生,如个人信息有误需更正的,可在报考截止时间前(3月10日17:30),向报名点或是助学单位提交信息更正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等个人信息佐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七、实践性环节考核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须在参加理论课程考试后报考。实践性环节的报考和考核时间由各主考学校安排,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须自行联系主考学校确认时间。八、考试地点我省设海口和三亚两个考区,考生将安排在本人报名点所辖属考区的考点(具体地点以考试通知单为准)参加考试。考生应根据本人的工作生活情况,选择相应的报名点。  海口考区包括:海口、文昌、琼海、万宁、屯昌、定安、澄迈、临高、儋州、白沙县、昌江等11个报名点,考点设在海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三亚考区包括:三亚、五指山、保亭、琼中、陵水、乐东、东方等7个报名点。考点设在三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九、温馨提示:我省2023年下半年自学考试统考报考时间将有调整,计划安排在7月份报考,具体时间详见当次的报考公告,请关注我们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2月17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发布关于广西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的公告。据悉,广西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将于4月15日至16日举行。本次考试实行全程网上报考,2月27日9:00至3月6日18:00为报考时间,可在报考期间内选择登录“广西自学考试网上系统”进行报考,也可选择下载“广西自考”手机APP进行报考。请考生仔细阅读《广西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流程及注意事项》(见附件1)后再进行报考。目前,“广西自考”手机APP仅支持安卓用户使用,请考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操作说明见附件2)。本次考试,全区14个设区市均安排有市直考点,社会考生可选择市直考点作为考试地点,专本衔接考生、网络助学考生、助学班考生可选择市直或高校考点作为考试地点。在本次考试报考结束前,考生可登录“广西自学考试网上系统”或“广西自考”手机APP更换考试地点,报考结束后不允许再更换。绘画类、制图类、面试类等特殊课程考试地点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筹安排(见附件3)。3月31日9:00起,考生可登录“广西自学考试网上系统”或“广西自考”手机APP查询考点、考场和座位安排信息,下载并打印准考证。2023年4月自学考试时间为4月15日、16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特殊课程考试时间按当次考试有关办法执行(各时段课程考试安排见附件4)。预计5月12日9:00后公布本次考试成绩,考生届时可登录“广西自学考试网上系统”或“广西自考”手机APP查询。报考期间咨询电话号码:(作者:李琴 杨金娇)附件下载: 附件1-广西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流程及注意事项.docx21Kb 附件2“广西自考”APP操作说明.docx4088.76Kb 附件3-广西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殊课程考试地点安排表.xlsx28.5Kb 附件4-广西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表.xls67.5Kb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关于开展自学考试的通知

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22年考试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考自考〔2021〕14 号)文件精神,2022年10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笔试课程考试将于10月22日、23日举行。现将报考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籍考生报考、缴费1.报考、缴费时间:8月31日9:00至9月9日17:00,逾期不予办理。2. 请使用电脑网络系统进入“网上业务办理”(zikao.bjeea.cn)→“登录个人中心”进行本期自学考试的报考与缴费。考生可通过准考证号(或身份证号、邮箱)和密码登录;或者使用“北京通”APP扫描二维码免密登录(中级以上用户)。本系统推荐考生使用谷歌浏览器、Edg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3.考生在报考笔试课程前须先选择考区(各专业开考区见附件),根据考试安排选择报考课程,确认无误后缴费。报考期间,考生可随时查询、修改和添加笔试课程以及查询缴费状态,已生成缴费账单的需要完成缴费后再增报其它课程。考生可直接在网上变更考区(仅在一个考区开考的专业除外)和添加专业,不需额外缴费。报考结束后,考生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课程”栏目中查看报考信息。4.笔试课程报考收费标准为30元/科次,缴费实行网上支付,缴费平台使用北京市公共支付平台。报考成功的标志是所报考课程的缴费状态为“已缴费”。已缴费课程不能退报。二、考试地点查询(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地点查询、准考证打印时间为10月17日至考试结束。考生必须携带自行打印的带有考点、考场信息的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登陆“个人中心”→“业务办理”→“准考证打印”栏目,选择“2210”考试期,下载、打印准考证,要求普通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参加考试所持准考证空白处及背面不得涂写字迹,否则按违规处理。三、应试携带物品要求参加笔试课程考试时,考生务必携带与注册类型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2B铅笔、橡皮及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并按要求在答题卡上抄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考区对考生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四、疫情防控要求考生须按照《2022年10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疫情防控考生须知》(另行通知)要求提前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准备,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管理。五、成绩发布本次考试的成绩将于12月5日发布,考生可登录“个人中心”查询。自成绩发布当日起5日内,考生可在“个人中心”申请成绩复核。六、咨询方式考生可通过电话(89193989转6)、微信公众号(北京自考综合服务平台)等方式进行咨询。具体咨询方式详见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自学考试栏目“咨询渠道”。七、举报电话及邮箱举报电话:82837405(考试期间);89193989转6(其他时间)举报邮箱:(不受理考生咨询)八、注意事项1.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考、缴费手续。若遇到问题及时咨询、及时解决,逾期不予办理。2.更正注册信息的在籍考生,须在报考期间,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到现场确认考区或本期报考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办理,办理前需要提前与相关考区电话预约。3.忘记或无法找回“个人中心”登录密码且不能通过“北京通”方式登录的考生,须与现场确认考区或本期报考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电话联系,并按考区要求由考区重置密码。4. 按照市财政要求,笔试课程报名考试费电子发票开具后将发送至考生的电子邮箱,考生可在个人中心绑定电子邮箱地址,请务必确保信息准确。附件: 2022年10月自学考试各专业开考区分布表.pdf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为了使广大考生更好的了解和参加我省2020年4月自学考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20年上半年自学考试全国统考时间:4月11日-12日 科目考试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开考专业及课程 开考专业及课程详见“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 三、考区设置 全省共设自学考试考区9个,即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绥化市、黑河市、七台河市、鸡西市。大兴安岭地区及所属县区考生并入齐齐哈尔市考区;鹤岗市、双鸭山市及所属县区考生并入佳木斯市考区;伊春市及所属县区考生并入绥化市考区。大兴安岭地区、鹤岗市、双鸭山市、伊春市及所属县区考生到并入考区参加考试。 四、报名、报考时间 (一)新生注册报名时间:2020年2月26日-3月6日。 (二)在籍考生网上报考课程时间:2020年1月10日-3月12日(凡新生注册报名获得准考证号的考生即为在籍考生)。 (三)受理新生报名点:各市地及县市区招考院(办)。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四)实践环节报名及考试:按照“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自考频道”网上发布的《黑龙江省2020年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和技能课考试开考计划》要求执行。考生咨询可直接与相关主考学校成教院自考办联系。 (五)查询成绩可于2020年5月13日后,登录“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自考频道”查询。 五、报名及报考条件 自学考试报名工作(含本科二学历)由各地市招考院(办)负责受理、统一安排考点考场、统一考务管理。各地市招考院(办)及各有关高校需按要求做好考生报名及报考组织管理工作。护理学专业新生报名须交验执业证书。 (一)报名、报考条件及方法 考试实行网上报考和网上缴费,网站为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自考频道()。 1.新生首次报名。首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要在2020年2月26日-3月6日期间,需本人到考生所在地的市县区招考院(办)现场采集自然信息(须持二代身份证)注册报名,获得自学考试准考证号,在2020年3月12日之前登陆网站查询信息、报考课程、在线缴费。 新生报名时不得在“考生联系电话”一栏留取助学单位等非本人联系电话,应予当场验证后办理报名手续。 报考专科层次的考生可现场获得准考证号并按规定时间直接进行网上课程报考。报考本科层次的考生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方可报考:A.持有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层次的毕业证书(凭毕业证书原件办理资格审查)。B.参加我省自学考试专科专业考试且有五科以上合格成绩的在籍考生。C.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在读学生(凭有效验证期内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办理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发放准考证号,由考生上网进行课程报考(具体工作由各地市招考院(办)安排)。资格审查表需由受理报名招考院(办)专人负责,签字长期存档。 2.在籍考生报考。在籍考生是指已获得自学考试准考证号的考生,可直接通过网上报考课程。其中2004年10月前已取得合格成绩,之后再没有参加过考试的考生按新生报名。 3.自2015年起,我省自考本科二学历新生信息采集报名工作全部归所属地市招考院(办)受理,由地市招考院(办)受理各主考学校组织的集体报名、统一安排考点考场、统一组织管理考试。 网上报考省统考课程系统已专门为本科二学历考生开设单独报考窗口,凡报考省统考课程的本科二学历考生(在籍老考生持原准考证号码即可),可由高校决定组织集体或由考生个人通过网上选课缴费报考。 4.护理学专业新生报名办法: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精神,从2017年上半年开始,护理学专业(专、本科)新生报名时,必须持有由国家卫计委(或原卫生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须持《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到首次报名招考院(办)交验备案,同时本人签署《〈护士执业证书〉真实有效书》(一式两份,地市招考院(办)、考生本人各执一份)。 5.助学单位集体报名、报考。受理经省招考院备案的助学单位组织的考生集体报名时,须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报名信息,并留存助学单位联系人能够及时联系到的电话。 6.跨考区报名的考生按新生报名程序重新注册,获得新的准考证号,如报本科专业须重新审查本科资格。取得一科合格成绩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档。为便于及时与考生沟通,要求考生登陆网报系统后必须在“考生联系方式”一栏填写正在使用的移动电话号码,以便有特殊情况时能及时取得联系。 7.报名时采集的自然信息也是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上的毕业信息,一经确认不予更改。 (二)网上缴费办法 1.报考自学考试的考生需在网上报考课程的同时通过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或其它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报考费每生每科45元。 六、打印准考证 考试由考生本人(新报名考生和原在籍考生)登录“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自考频道”,打印统一格式的准考证。准考证信息含:考生基本信息,本次考试的时间、课程、地点、考场、座位,以及提醒考生注意事项等。 考生可于2020年4月6日起上网打印准考证。考生必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和网上打印的准考证(两证)参加考试。 七、资格审查及考籍工作 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地市招考院(办)负责,省招生考试院审定。新生报名期间,不办理课程免考。 1.资格审查。首次报名参加本科自学考试的考生须交验相关证书证明等材料,资格审查合格方可发放准考证号。 2.省际间转考、合档和省内市(地)间转考、合档。省际间转考:由受理报名的招考院(办)办理考生转往外省考籍档案事宜,并同时办理外省转入我省考籍档案的合档事宜。 市(地)招考院(办)受理考生办理省际间转出的时间截止到:2020年3月5日,受理考生办理省际间转入合档的时间截止到:2020年3月28日。该时间是根据国家统一平台管理确定的。 3.网上申请毕业时间。2020年上半年网上申请毕业的具体时间,以及办理毕业证书具体安排,将在上半年考试公布成绩后通知。证书验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报名的市、县(区)招考院(办)负责向考生本人发放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附件: 2020年4月自学考试新生报名注册地点

关于广告学的自考本科

自考本科广告专业如何?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广告学专业,参加该专业课程的学习。

自考本科广告专业发展前景还是不错的,课程包括广告史、广告写作、广告策划、广告战略、广告战术、媒体选择、广告心理、广告摄影、广告设计、广告管理、广告道德规范等一系列原理和理论。

广告学专业介绍

广告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是研究广告活动的历史、理论、策略、制作与经营管理的科学。有关广告的知识,起初只零星地见之于新闻学科和经济学科的部分章节内,且很不成系统。到现在为止,广告知识仍是这些学科的组成内容之一,如新闻学.市场学.企业管理学.商业心理学等都论述到广告的内容。

由于广告活动的范围日益扩大,广告活动的形式日趋丰富多彩,广告业务不断增加,专业广告组织也开始出现,对广告理论和广告策略的研究也日益为人们所重视。为了加强对广告人才的专业化培养,加强对广告理论的研究,高等学府增设了广告专业或开设广告课程。广告理论研究的日益发展和广告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渐使广告学成为一门正规的和独立的学科,从新闻学和商业经济学中分离出来。

怎么安排自考广告学本科科目比较好?如果考生基础较差,可以先易后难;如果考生基础较好,为了更快毕业,可以先考难的专业课,再把基础课和公共课作为无开考专业课时的报考补充。自考广告学专业本科需要考的科目有: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美学、广告媒体分析、广播电视广告、中外广告史、传播学概论、专业广告设计、计算机3D设计、英语、中国文化概论、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新闻学概论、广告心理学、计算机应用技术、创业学、网络传播概论、计算机应用技术、广告学毕业论文、专业广告学。自考答题注意事项1.考生接到答题卡后,必须核对答题卡张数和页码是否齐全,检查答题卡有无错发、漏印、重印、脏页、空白页、破损、字迹不清等问题。2.考生须将课程名称、姓名、座位号、准考证号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准确填写在答题卡上手写信息区的相应位置,书写要工整、规范。3.条形码由监考员发给考生,考生应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科目代码、座位号、准考证号、姓名是否与本人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向监考老师报告,没有问题则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规定的考生条形码粘贴处;条形码一律在条形码粘贴处横向粘贴,不准超出规定区域。条形码粘贴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不可二次粘贴,破损后不予更换;考生在答题的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切勿污损条形码,即条形码上不准书写任何字迹,要保持条形码的清洁、完整。4.严禁考生填涂缺考标记。5.答题前考生必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严格按照要求答题。6.考生笔迹确认部分为考生必填内容,否则当科考试成绩无效。7.选择题须用2B铅笔按序号顺序规范填涂。修改答案须使用橡皮擦干净,不能造成答题卡破损。8.非选择题部分须使用0.5mm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不得使用其它笔作答,要求字体工整、笔迹清晰。注意书写不能超出答题区域,否则答案无效;如果考试科目使用专用卡,须在规定的题目序号区域作答,否则答案无效;将几道题集中在同一道题目的答题卡区域内作答,答案无效。作答后如需修改,首先将错误的答案用修改符号"—一"划去,然后在错误的答案上方或下方重新作答,不得超出本题答题区域,同时注意卷面的整洁。请保持答题卡清洁、完整。严禁折叠,严禁在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严禁使用涂改液、修正带和胶带纸。9.严禁在答题卡的黑色框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自考/成人高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不清楚自考/成考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关于自考学历认证报告的要求

自考的考生都要进行学历认证,学历认证是教育主管部门(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推出的权威学历认证服务项目,通过对学历、学位证书的鉴定认证,出具对证书信息真伪的鉴定证书。自学考试考生参加或者申请毕业时候,最终无法注册成功,自学考试项目则取消毕业资格。没有毕业资格的话,这部分学员将不会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等等,也使得自学考试学员自身能力的提升受阻碍。自学考试需要学历认证,凡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其前置学历(含本科结业)都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上查验。也就是说查询不到结果的,自学考试考生需在学信网做学历认证。报考自学考试需要学历认证,考生的前置学历在网上提交。自学考试考生提交的方式为考生在毕业申报系统中自行上传前置学历材料的图片,并将前置学历的信息自行录入毕业申报系统,以供查验。可在系统中上传的前置学历证明材料包括:“学信网或考试院网站上的学历查询结果”的截图,《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图片、《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图片、毕业证书的图片。如自学考试考生现个人信息与前置学历个人信息不符,需到区自考办初审现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自学考试需要学历认证,学历认证时间长短不一需要做认证的考生抓紧时间提前进行以免延误毕业。

自考学历怎么认证? 1填写《学历认证申请表》 2申请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认证,需提交申请表、毕业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与学习经历相关的档案材料复印件。 3申请成人及网络教育学历认证,需提交申请表、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档案中的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与学习经历相关的档案材料复印件。成人、网络及开放式教育等的“专升本”学历,需同时认证“专科”学历。 4申请军校学历认证,需提交申请表、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及军官证复印件、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现役或退役、退伍证明复印件、个人档案中的学籍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其中属于1992年起取得军队生长干部学历的,需补充提供士兵入学批准书;属于1994年起参加普通高考进入学校取得学历的,需补充提供“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批准书”;如在校学习期间无军籍身份请在《学历认证申请表》上注明。 5申请自考学历认证,需提交申请表、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如证书系“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培训高等师范的”自考学历需同时提供教师资格证明。 6申请民办教育学历认证,需提交申请表、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及毕业院校证明。 如何进行学历验证 1人才交流中心验证:人才交流中心可以验证大部分的有效学历,只有少部分很早期的学历,资料又不全,可能验证不了。中文认证报告收费100元/份,加急50元/份。如果是在2001年以后毕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历信息都有收录在学信网/民教网的数据库中,在网上验证即可,不收费,方便快捷。其他情况建议到人才交流中心进行验证。 2网上验证:主要是通过学信网/民教网进行验证。 学信网已收录了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所有公办高校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信息,1994年至2000年期间毕业的部分公办高校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信息,1994-2000年期间的信息是后补的,难免有不全的,尤其是高校兼并后,很多原高校的学历信息不全。 民教网收录的是受教育部认可的民办高校的学生学历信息。未受教育部认可的民办高校的学历信息将无法查询。 网上验证的方法是本人通过身份证号码和姓名进行注册,获取自己的学历信息,即可验证。若查询他人学历,需要验证码,收费在1-2元/次。 网上学历认证流程 1百度“鉴证网”进入主页。系统会根据你的IP地址自动跳转对应大区分站,也可自行手动选择。如下图: 2进入网站后,在首页仔细阅读“服务条款”和“认证须知”,随后注册用户。注册时需填写一个邮箱,设置密码即可(牢记账号密码)。 注:填写常用邮箱,以便接收认证状态及老师留言的邮件通知。 3注册用户后,页面将自动跳转至用户中心。在用户中心首页,可以再次查看认证申请的流程图。如下: 4点击打开“新增认证”窗口,选择办理类型(学历、学位、成绩单),填写姓名,选择邮费类别和办理方式(普通),选择证书类型(中文、英文报告,成绩单或中等教育学历),并将邮寄信息里的收件人信息填写清楚、详细。最后,将认证材料(一般为身份证和毕业证)的彩色扫描件上传,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即可。备注栏可备注说明相关信息。 提交认证订单后,可在“我的认证”中查看到订单信息。选中订单后,点击订单上面的“查看并跟进”按钮即可显示订单信息。 5待审核老师审核完毕认证申请,若材料不符合要求,按老师的要求重新补充上传材料;若材料符合要求,则会通过初审。这时,会收到系统邮件提醒,并可在订单信息中看到付费信息。需登陆网银或支付宝,按付费信息填写收款账号,进行转账付费,并备注是哪位认证人的付费。待审核老师确认收到付款,即进入正式的认证办理阶段。此后,耐心等待认证报告的出具即可。 6等待认证报告出具阶段,需关注是否有系统邮件提醒。部分认证申请会有临补充认证材料的要求,须及时按要求补充认证材料辅助认证。 认证报告出具后,可在订单状态中查看到已进入“通过复审,等待邮寄”状态。一般审核老师会在当天会第二个工作日寄出认证报告,快递单号可在订单详情中查询。之后,保持手机畅通,等待签收快递收取认证报告即可。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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