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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自考必背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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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自考必背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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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国法的起源 1�法源于天说 2�刑起于兵说 3�法源于苗民说 4�皋陶造律说 5�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6�法源于习惯说二、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刑、法、律的含义及其运用 1�刑 2�法 3�律三、夏朝的立法及法律形式 1�禹刑 2�“誓”四、夏代的刑法制度(一)罪名 1�“昏墨贼杀” 2�不孝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二)刑罚 1.五刑 2.赎刑(三)刑法原则五、夏朝的监狱制度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商朝的神权法思想二、商朝的立法三、刑事法律制度(一)主要罪名 1�暂遇奸宄 2�颠越不恭 3.破律乱政 4.言行惑众 5.“三风十愆”(二)刑罚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继承制度五、商朝的司法制度第二章、周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 立法概论(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二)立法过程 1�周公制礼 2�《九刑》和《吕刑》 3�礼与刑的关系二、宗法制度三、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二)刑法原则(三)刑罚 1.奴隶制五刑 2.徒刑 3. 拘役 4.赎刑四、民事法律制度(一)契约(二)婚姻制度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3.�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三)继承制度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的分类(三)起诉与审理(四)判决及上诉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 (一)诸侯国的立法概况 (二)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铸刑书于鼎” 2.邓析“竹刑” 3.晋国铸刑鼎二、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新兴地主阶级立法原则 1�事断于法 2�法与时转 3�刑无等级 4�重刑轻罪 5�布之于众二、《法经》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一)李悝制定《法经》的时代背景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1�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 2�杂律,又称“杂法” 3�“具法”,后来封建法典中改为名例,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三)《法经》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 2.确保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3.体现了重刑轻罪的原则 4.开创了法典编纂的新体例三、商鞅变法及其时代意义(一)改法为律(二)重农奖功(三)明法重刑 1�族刑连坐 2�行刑重轻 3�不赦不宥 4�刑用于将过 5�奖励告奸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法自君出,法令由一统3�严刑峻法,以刑杀为威二、秦朝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式 4�廷行事第二节 行政立法一、创立皇帝制度二、建立统一的官僚机关体系三、官吏管理制度(一)任官的标准与限制标准: 1�道德方面 2�明悉法律令限制: 1�不准任用“废官” 2�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 3�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二)选任的方式 1�荐举 2 征召 3�任子 (三)考课与奖惩制度第三节 经济立法一、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二、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1.关于产品规格2.关于产品质量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四、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第四节 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从重从轻 4�集团犯加重 5�累犯加重 6�预谋犯加重 7�自首从轻 8�诬告反坐 9 �数罪从一重处 10�惩罚犯罪未遂 11�考察犯罪意识 二、罪名 1�侵犯皇帝权力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 2�危害专制集权的诽谤妖言罪 3�谋反叛乱罪 4�以古非今与挟书罪 5�“非所宜言”与妄言罪三、刑罚(一)死刑 1.戮刑 2.磔刑 3. 弃市 4.腰斩 5.枭首 6.定杀 7.坑 8.具五刑 9.族刑 10.车裂(二)肉刑 1.黥 2.劓 3.斩左趾 4.宫刑(三)笞刑(四)徒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隶妾 4.司寇 5.候(五)髡、耐、完刑(六)迁与谪(七)收刑(八)废刑(九)赀刑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四、狱政制度 1.对囚徒进行严密看管 2.囚徒要身穿囚衣并戴狱具 3.囚徒不得自狱中上书或诬告他人 4.建立囚徒的生活管理制度 (1)囚粮的供应 (2)关于囚衣的供应 5.依法制裁狱吏的违法行为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二节 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一、约法三章 二、汉律六十章三、法律形式1�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两汉主要的法律形式3�科也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4�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皇帝制度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三、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一)封国(二)郡县四、监察机构五、职官管理制度(一)任免制度(二)考绩制度(三)俸禄制度(四)致仕制度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关于人的规定二、关于物的规定三、关于债的规定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租赁契约四、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一)婚姻(二)家庭(三)继承第五节 经济法律 一、农业管理法二、手工业管理法三、商业管理法1�汉代的抑商政策2�均输法与平准法3�盐铁酒专卖法四、金融管理法 1�币制改革 2�定田租 3�定口赋、算赋第六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一)刑罚的种类 1.死刑 2.肉刑 3.笞刑 4.徒刑 5.徙边 6.禁锢 7.赎刑 8.罚金(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三)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4.先自告除其罪 5.不溯及既往 6.诬告反坐二、犯罪(一)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1.谋反罪 2.大逆无道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罪 5.见知故纵罪 6.沈命法(二)危害皇权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废格”及“矫诏”罪 3.欺谩、诬罔、祝诅罪 4.阑入宫殿门及失阑罪 5.犯跸罪(三)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阿党与附益 2.事国人过罪 3.私出界罪 4.酎金不法罪 5.左官罪 6.僭越罪 7.漏泄省中语罪(四)官吏职务犯罪 1.贪污罪 2.鞫狱不直与故纵罪 3.选举不实罪(五)侵害人身的犯罪 1.杀人罪 2.伤人罪(六)思想言论犯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第七节 司法制度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2�逮捕和羁押 3�审理和判决 4�上诉复审 5�录囚 6�执行三、春秋决狱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与律学成就一、各时期的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的立法(二)两晋的立法(三)南朝立法(四)北朝立法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第二节 行政法律一、中央三省制二、地方州、郡、县三级制三、监察机关四、九品中正制第三节 民事法律一、田制与赋税二、买卖与借贷三、婚姻、家庭制度第四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的改良(一)进一步废肉刑(二)族刑连坐范围缩小(三)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二、 五刑的形成三、儒家化的刑罚制度 (一)“重罪十条” (二)“准五服以制罪” (三)“八议”入律 (四)“留养” (五)官当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第六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篇目体例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3�“十恶”入律 4�法律特权扩大化 5�罪名三、司法制度四、法纪的败坏与隋朝灭亡第二节 唐朝立法思想一、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二、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三、简约易知,稳定划一四、一断于律,严明法制第三节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1�《武德律》2�《贞观律》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二、法律形式1�律2�令3�格4�式5�典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1� 名例律 2�卫禁律3� 职制律 4�户婚律5� 厩库律 6�擅兴律7� 贼盗律 8�斗讼律9� 诈伪律 10�杂律11�捕亡律 12�断狱律二、《唐律疏议》的特点(一)于“礼”以为出入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2�礼典入律使“礼”的基本规范法律化3�“礼”影响司法断狱(二)相对的完备性(三)律学的新成就第五节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一、对日本的影响二、对朝鲜的影响三、对越南的影响第六节 行政法律一、政权结构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拔(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三)职官的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1�立法监察2�行政监察3�人事监察4�经济监察5�仓库监察6�赋税监察7�盐铁专卖监察8�利钱监察9�司法监察第七节 民事法律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二、物权(一)所有权(二)佃权(三)质权(四)典权三、债(一)买卖契约(二)借贷契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一)婚姻制度(二)家庭关系(三)继承制度第八节 经济法律一、赋税立法二、手工业法规三、市场管理四、衡器货币五、对外贸易第九节 刑事法律一、刑名二、刑罚适用原则(一)“十恶”(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三)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减刑 2�自首与觉举减免刑罚 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区分过失和故意 5�累犯加重 6�数罪并罚原则 7�根据良贱身份区别处刑 8�划分“公罪”、“私罪” 9�类推 10�同居相隐不为罪 11�化外人有犯第十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一)起诉(二)管辖三、审判制度(一)回避(二)证据(三)判决(四)上诉(五)执行四、狱政第七章 宋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思想二、立法活动(一)《宋刑统》的制定(二)编敕与编例(三)条法事类第二节 两宋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加强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任(二)职官考课(三)俸禄与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二)监察立法(三)监察法的实施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二、民事权利主体身份的变化三、物权(一)所有权(二)典权

中国法制史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5、刑法原则(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典是指刑法、刑罚。7、债与契约(1)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 (2)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8、婚姻制度:(1)婚姻原则:A、一夫一妻多妾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此三者为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2)形式要件: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前四项为订婚礼后两项为成婚礼(3)解除婚姻——片面离婚权,维护父权、夫权。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9、继承制度:宗祧继承,亦即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的。此时,嫡长子继承制正式确立,即“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10、司法制度:(1)司法官员:中央称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士师等司法属吏;(2)诉讼制度:民事为讼,刑事为诉。(3)审理方式——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4)读鞫、乞鞫制度:西周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时,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由审判官当众宣读,称为“读鞫”;宣读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情,可要求重审,称为“乞鞫”。(5)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五过”制度《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止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司法官员有五过之一,即要受法律惩处,惩罚原则是“其罚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反坐之法。(6)西周监狱称为“圜土”,又称“囹圄”。三、春秋战国法制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的成文法;邓析作“竹刑”为私人著作,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开始由奴隶制时的秘密法向封建制成文法转变。2、立法: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六篇。《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分为《盗》《贼》《网》《捕》《杂律》《具律》(总则性篇章)。3、秦国法制——商鞅沿用《法经》并改法为律。第一次出现“律”四、秦代法制(一)法律形式1、律: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成了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2、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采用的格式是问答形式。3、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秦代的判例法)(二)刑罚秦时分为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1、城旦舂——徒刑。2、具五刑:即“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这是磔刑的发展,后世凌迟刑的萌芽。至宋神宗时为法定死刑。3、羞辱刑:髡、耐、完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指剃光犯人的头发、胡须。耐/完一刑二称,仅剔胡须和鬓毛。4、经济刑——秦代的经济处罚刑主要是“赀”赀:秦代用经济制裁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包括三种:A赀甲、赀盾:纯罚金性质。B赀戍:发边地为戍卒。C赀徭:罚服劳役。5、定罪量刑原则:(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秦时以身高为标准;(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3)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自首又叫自出(4)诬告反坐。6、机构设置(1)官职:中央——三公九卿。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为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廷尉(掌司法)中央最高司法机构。地方——郡县制。(2)司法机关:中央——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地方——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行政机构兼有司法职能。7、诉讼制度(1)自诉案件:公室告——刑事;非公室告——民事。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2)审讯记录: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在《封诊式》中称为“爰书”。爰书——秦代司法记录五、汉代法制上古三代——神权法思想;春秋战国、秦——法家思想;汉——儒家思想。(一)法制指导思想:汉初奉行道家的“无为而治”,汉武帝后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二)汉代立法——汉律六十章(名词解释)1、《九章律》:是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傍章》18+《越宫律》27+《朝律》6=汉律六十篇。汉律六十篇汉代法律的核心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决事比: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刑判例。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属于判例法(三)刑法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2、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是一种容隐制度,适用于以卑匿尊,体现伦理性。体现儒家法家思想,具有法律与伦理相合的特点(可能有案例)3、先自告除其罪——自首免罪。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贵族官僚特权。(四)刑罚制度/民事法制1、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五刑中肉刑的四种仅余宫刑和斩右趾,其他则更为笞刑。2、买卖契约——汉时称买卖契约为“券书”其格式:买卖日期、标的物、价钱、双方姓名、见证人3、继承法(1)身份继承:两汉王位继承仍为嫡长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父子相传,汉之约也”。(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3)汉代已有遗嘱继承。书面遗嘱称为“遗令”或“先令书”。汉平帝元始五年《先令券书》是一份完整的汉代遗嘱实物资料。汉代也出现了收养制度。(五)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1、中央:廷尉——最高司法机关。2、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可溯源于东汉章帝。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3、春秋决狱: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首倡者为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要旨:须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论心定罪。这是汉代一项司法审判原则,是当时司法原则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补充。考察人的主观动机,有利于强调主客观结合。4.审理和判决:读鞫和乞鞫。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判决书)叫“读鞫”;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鞫”。六、三国两晋法制(一)三国时曹魏《新律》/《魏律》1、体例——对汉旧律进行改革(1)增加篇目,共十八篇;(2)体例调整。《新律》将原汉《九章律》第六篇《具律》类近于现代刑法总则),改名为《刑名》,列于律首,突出其总则作用。2、内容: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魏《新律》还规定了官当制度,还实行了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这是后来实行“九品中正制”的萌芽。八议,是官僚贵族特权法,中国古代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最早见于《新律》。八议: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有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二)西晋《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张斐、杜预)1、体例。由张斐、杜预作注成律疏并行,具有法律效力。(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2)体例合理。分魏律《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又增设几篇,共二十篇。2、内容——服制定罪依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亦称五服制罪或准五服以治罪。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包括亲属相犯,亲属相盗,亲属相奸。属于伦理法范畴。(三)《北齐律》——水平最高1、体例。进一步改革体例,省并篇目,定为十二篇,将《刑名》《法例》合二为一,称《名例》,冠于律首,增强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2、内容:重罪十条。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将“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实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是南北朝时立法程度最高的法典,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括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四)法律解释秦《法律答问》——汉《汉律章句》——晋《泰始律》——《唐律疏议》(五)诉讼制度1、直诉: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其作为制度形成于西晋。2、死刑复核制度形成于北魏,即将死刑决定权收归中央。一方面是慎刑,一方面也是控制。七、隋唐法制(一)隋朝《开皇律》1、体例:采用北齐十二篇结构,定名例律第一,其下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各篇。与北齐不同的是,改北齐《禁卫律》为《卫禁》;《户》改为《户婚》;《捕断》分为《捕亡》和《断狱》把北齐《斗律》、〈〈毁损律〉〉的篇名删除,内容为它律所吸收。自战国、秦汉,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修《开皇律》,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2、刑罚。(内容特点)(1)正式确定以笞、杖、徒、流代替以往野蛮的肉刑制度,成为封建制五刑。隋代五刑的出现标志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2)正式以法律形式确定“十恶”之罪。(3)形成“议、请、减、赎、当”的法律特权。3、意义:《开》是隋初统治集团总结以往立法经验而制定的一部具的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承袭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并加以调整、修定。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到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律法逐步法典化。(二)唐代法制Ⅰ《唐律疏议》共四次修定。从律文上奠定唐律基础的是《贞观律》。1、《贞观律》的重大变革。共十二篇,五百条。(1)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2)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3)以大法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2、《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3、《开元律》4、《唐六典》(玄宗时修订)(1)共三十卷按照封建行政官僚体制编排,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规定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2)实现了刑律与礼制的分离,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3)其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也是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传至后世称为《大唐六典》。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Ⅱ法律形式1、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唐代式称为“永式”,是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经常适用的法律规范。唐后期:典、敕、例。2、唐宣宗时编《大中刑律统类》,以律为统,同类法条附于其后。Ⅲ行政机构三省六部制——尚书省——吏、户、礼、兵、刑、工 —中书省 —门下省御史台——监察机构Ⅳ体例。《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将《名例》置于律文之首,起到总则性作用,包括刑罚制度与刑罚方式等内容。1、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笞——轻微犯罪惩戒;杖——身体刑;徒——自由刑与奴役刑结合;流——减死之罚;死——绞、斩。2、十恶Ⅴ内容1、 十恶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即自汉制《九章律》便有了某些罪名;北齐、北周则汇总为“重罪十条”;隋制《开皇律》时,完备了“十恶”之目,从而奠定了唐律“十恶”的基础,并沿用至清末。其内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把降合并于叛;增加了不睦;在反、大逆叛增加了谋。具体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A、 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B、 威胁封建秩序:不道;C、 破坏封建伦常关系: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2、 特权法(1)八议:唐代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贤,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能,有大才干的人;功,功勋卓著者;贵,封建大贵族大官僚;勤,勤于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宾,前朝皇室后代被尊为国宾者。按照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奏明皇帝,并“议其所犯”,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有“十恶”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2)请,减,赎,官当,免官。Ⅵ刑法适用原则1、 累犯加重原则;2、 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原则;(注意案例分析)3、 自首原则。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首先,严格区分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其次,唐律规定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第三,唐律规定自首者虽然可发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第四,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区分自首与自新。自首:犯罪未被举发而至官府交待罪行者,原其罪,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自新: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减轻刑事处罚。4、 数罪并罚原则——吸收原则。5、 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6、 化外人犯罪原则:将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赎人原则)Ⅶ唐代离婚制 唐离婚形式(制度):义绝、和离义绝: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在法律上强制离婚。和离:夫妻实无感情,在法律上强制离婚。Ⅷ司法制度1、唐代中央司法机构: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制/三司使鞫审:唐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京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至后世,此制逐渐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明清时称为“三司会审”。2、唐代严格规定了法官责任。(1)出、入人罪。凡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以全罪论”;故意从轻入重的,或从重入轻的,以所增减的刑罚论罪;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2)换鞫。《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3、死刑复核程序。改在京死刑三复奏为五复奏。八、宋代法制《宋刑统》是综合性法典,第一部刻板发行的法典。是宋代系统制订的基本的刑事法典。九、明代法制(一)体例1、《大明律》(1)篇目条文,共七篇。《名例律》作为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吏、户、礼、兵、刑、工。洪武三十年律的刊布,标志明代基本法典的最后定型。《大明律》的产生,不仅标志明代立法成就,而且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2)《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刑事特别法),重典治吏,具有残酷性。十、清代法制——清末、半殖半封(一)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1、《钦定宪法大纲》(仿日本的实君制君主立宪制)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颁布《钦》,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是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用资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合法外衣,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君权宪法化。采用实君共和的君主立宪制。2、《十九信条》1911年(1)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2)形式上限制皇权,扩大国会权力;(3)属临时宪法,具有宪法性质。3、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二)行律的修订:1、《大清现行刑律》(1)性质:过渡性法典。(2)体例内容:①改律名为《刑律》;②改原体例,更为自名例至河防三十门,新旧体例折衷所致;③改革刑罚,废酷刑,以罚金、徒、流、遣、死五刑取代封建制五刑;④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2、《大清新刑律》由沈家本、冈田朝太郎编,但未能施行。(1)结构:①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A将非科刑定罪内容删除,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刑法典;B确定新的刑法体系,定近代刑法总则与分则体例;②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近代五刑。主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将身体刑排除在刑罚体系之外。(2)内容①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罪刑法定;②对封建刑法制度大量删削,等级特权法等,确定了平等地位;③这是中国历史上首部仿效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体例制定的法典,影响着我国半殖半封的刑事立法。(三)名词解释:礼法之争: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修定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修定而产生的理论争执。(四)民律草案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沈家本、松冈义正(1)民法前三编以“模范列强”为主,由修定法律馆主持,聘外国人修定,汲取西方近代民法内容;(2)后两编以“固守国粹”为宗,由清廷礼学馆主持起草,注重吸收中国传统社会历代相沿的礼教民俗,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大清民律草案》不是成熟的法律草案,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北京政府民法草案第二次修订时的基础。(五)司法制度1、领事裁判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诉/刑诉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等人员或设于中国的司法机构据本国法律裁判。2、会审制度:1864年,清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3、司法机构改革 开始追求司法独立中央(1)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2)大理事改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废除三法司制,确立近代中央司法机关制度。(3)设总检察厅,将总检察厅改设于大理院。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检合署——地方检察机构位于同级地方审判机构之内。地方(1)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四级三审制推向全国。(2)地方各级审判厅内设检察厅。《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引入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确立四级三审制,审检合署、审判合议制度,是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4、诉讼制度改革(1)确定司法独立原则;(2)区别刑事、民事诉讼;(3)审判权、检察权分立;(4)承认辩护制度。此后,中国始有律师制度。十一、民国法制(一)五权宪法。1906年,孙中山首次提出“五权分立”的共和制度: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内容:(1)确定中华民国的主权内容和性质;(2)确定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多民族国家;(3)确定民国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4)确定人民民主权利和义务;(5)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6)确定《临时约法》的最高效率和修改程序。 题例:1.刑罚衍变(P49)主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现刑律》——罚金、徒、流、遣、死;《新刑律》——罚金、拘役、有期、无期、死。附加刑:周——圜土之制、嘉石之制、赎刑、流刑;秦——笞、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汉——废肉刑代以笞刑;斩右趾刑改为弃市,以轻改重;后肉刑四种又改为宫刑和斩右趾刑两种。明——五刑、充军刑、枷号刑、廷杖制度。2.贵族官僚特权法——同罪异罚(1)周: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僚触犯普通罪名时,是否予以处罚,给予何种处罚,非严格依法,而是由上层贵族或周王据不同情况作出判断。(2)汉:贵族官员有罪先请。西汉时,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享受有罪先请特权,凡经上请,一般可减刑或免刑。(3)曹魏《新律》首次提出“八议”制度。八议入律。(4)《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以官抵罪。(5)唐: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以此将贵族官员的特权法律化,用以维护封建官僚体制,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并沿用至清末。(6)清末《大清新刑律》删除等级特权法,确定法律上平等地位。3.篇章体例的衍变(1)战国《法经》六篇,设《具律》为总则性篇章;(2)秦改法为律,作六法;(3)汉律六十章。《九章律》在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兴》、《厩》合为九章。(4)三国两晋魏《新律》增至十八篇,改《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突出其总则作用。《晋律》增至二十篇。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省并为十二篇。将《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冠于律首,增强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5)隋《开皇律》十二篇结构。改《禁卫》为《卫禁》;《户律》为《户婚》;《捕断》改为《捕亡》和《断狱》。封建刑律十二篇体例最终确立,沿用至明朝。(6)明《大明律》共七篇。《名例》作为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吏、户、礼、兵、刑、工。标志明代基本法典最后定型,影响清代立法格局。(7)清《大清现行刑律》改律名为《刑律》,自名例分为30门(过渡性法典);《大清新刑律》4、法律儒家化。(1)夏——有不孝罪;(2)周——礼—尊尊亲亲;老幼减免刑罚; 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弑其君,杀越人于贷。(3)汉——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中心为德主刑辅。 罪名:亲亲得相首匿——具有伦理性。(4)南北朝——重罪十条,始于北齐,为后世所承袭。 罪名:服制定罪《晋律》首创;留养制度。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制度化的具体体现。(5)隋——“十恶罪”(6)唐——十恶重惩。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刑罚;(7)清末删除以家天下和宗法制为据的十恶、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内容。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公考方面的资料京佳陕西官网上比较全,你可以去看一看。

中国法制史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一、 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的颁行。《永徽律疏》又称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 《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书仪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 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出罚。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凡官吏受财枉法,赃满15匹处绞。 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于死刑的加役流。 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 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贼盗篇规定强盗处罚更严,虽不得财,也要处罚徒刑2年。持凶器是财者一尺徒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五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五十匹处加役流刑。 六是“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授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 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都是流三千里,但到流放地后要在当地服役三年; (5)死刑,分斩、绞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如“擅赋敛”而无私人获利者,处罚从轻。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1年徒刑。 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 ,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中国法制史自考必背知识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是夏刑的罪名。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我是中法史的研究生,重点很简单: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春秋战国的法经和法律成文化秦朝的法家和法律形式汉朝的法律形式和九章律,三公,司隶校尉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最重要时期,很多,比如新五刑,北齐律,新律,什么的,那些都是比较重要的。隋朝就是开皇律唐朝就是在初期的时候有个思想:礼法为政教之本,刑罚乃政教之用。然后就是唐律疏议,这个要分清楚,疏议这个东西是对于永徽律的解释。要把贞观律和永徽律分清,而且要注意唐律疏议的影响。还有就是唐六典,唐朝的刑法原则要记住。五代十国时期没有什么宋朝主要记住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刊版印刷的成文法典,而且在格式上要注意,它用了门,然后把相关的律,令,格,式放在一起。还有就是宋慈的洗冤集录元朝就是个笞杖以7为尾数,然后就是大礼撒,还有就是元典章。明朝主要记住大明律,和与唐朝相比刑罚有重其重罪,轻其轻罪。还有就是会审制度。清朝记住清朝的立法演变,会审制度,后期注意很多的立法活动,民法的修订,立宪运动等。民国就是一些立宪活动,民国六法。革命根据地就是个马锡五审判方式和一些根据地宪法文件。古代以汉,南北朝,唐,明,清为主,而清以后期立宪和近代法律改革为主,近代以民国六法为主。

中国法制史自考必背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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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是夏刑的罪名。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即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9、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一、 中国法的起源 1�法源于天说 2�刑起于兵说 3�法源于苗民说 4�皋陶造律说 5�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6�法源于习惯说二、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刑、法、律的含义及其运用 1�刑 2�法 3�律三、夏朝的立法及法律形式 1�禹刑 2�“誓”四、夏代的刑法制度(一)罪名 1�“昏墨贼杀” 2�不孝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二)刑罚 1.五刑 2.赎刑(三)刑法原则五、夏朝的监狱制度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商朝的神权法思想二、商朝的立法三、刑事法律制度(一)主要罪名 1�暂遇奸宄 2�颠越不恭 3.破律乱政 4.言行惑众 5.“三风十愆”(二)刑罚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继承制度五、商朝的司法制度第二章、周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 立法概论(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二)立法过程 1�周公制礼 2�《九刑》和《吕刑》 3�礼与刑的关系二、宗法制度三、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二)刑法原则(三)刑罚 1.奴隶制五刑 2.徒刑 3. 拘役 4.赎刑四、民事法律制度(一)契约(二)婚姻制度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3.�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三)继承制度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的分类(三)起诉与审理(四)判决及上诉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 (一)诸侯国的立法概况 (二)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铸刑书于鼎” 2.邓析“竹刑” 3.晋国铸刑鼎二、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新兴地主阶级立法原则 1�事断于法 2�法与时转 3�刑无等级 4�重刑轻罪 5�布之于众二、《法经》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一)李悝制定《法经》的时代背景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1�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 2�杂律,又称“杂法” 3�“具法”,后来封建法典中改为名例,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三)《法经》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 2.确保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3.体现了重刑轻罪的原则 4.开创了法典编纂的新体例三、商鞅变法及其时代意义(一)改法为律(二)重农奖功(三)明法重刑 1�族刑连坐 2�行刑重轻 3�不赦不宥 4�刑用于将过 5�奖励告奸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法自君出,法令由一统3�严刑峻法,以刑杀为威二、秦朝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式 4�廷行事第二节 行政立法一、创立皇帝制度二、建立统一的官僚机关体系三、官吏管理制度(一)任官的标准与限制标准: 1�道德方面 2�明悉法律令限制: 1�不准任用“废官” 2�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 3�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二)选任的方式 1�荐举 2 征召 3�任子 (三)考课与奖惩制度第三节 经济立法一、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二、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1.关于产品规格2.关于产品质量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四、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第四节 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从重从轻 4�集团犯加重 5�累犯加重 6�预谋犯加重 7�自首从轻 8�诬告反坐 9 �数罪从一重处 10�惩罚犯罪未遂 11�考察犯罪意识 二、罪名 1�侵犯皇帝权力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 2�危害专制集权的诽谤妖言罪 3�谋反叛乱罪 4�以古非今与挟书罪 5�“非所宜言”与妄言罪三、刑罚(一)死刑 1.戮刑 2.磔刑 3. 弃市 4.腰斩 5.枭首 6.定杀 7.坑 8.具五刑 9.族刑 10.车裂(二)肉刑 1.黥 2.劓 3.斩左趾 4.宫刑(三)笞刑(四)徒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隶妾 4.司寇 5.候(五)髡、耐、完刑(六)迁与谪(七)收刑(八)废刑(九)赀刑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四、狱政制度 1.对囚徒进行严密看管 2.囚徒要身穿囚衣并戴狱具 3.囚徒不得自狱中上书或诬告他人 4.建立囚徒的生活管理制度 (1)囚粮的供应 (2)关于囚衣的供应 5.依法制裁狱吏的违法行为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二节 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一、约法三章 二、汉律六十章三、法律形式1�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两汉主要的法律形式3�科也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4�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皇帝制度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三、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一)封国(二)郡县四、监察机构五、职官管理制度(一)任免制度(二)考绩制度(三)俸禄制度(四)致仕制度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关于人的规定二、关于物的规定三、关于债的规定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租赁契约四、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一)婚姻(二)家庭(三)继承第五节 经济法律 一、农业管理法二、手工业管理法三、商业管理法1�汉代的抑商政策2�均输法与平准法3�盐铁酒专卖法四、金融管理法 1�币制改革 2�定田租 3�定口赋、算赋第六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一)刑罚的种类 1.死刑 2.肉刑 3.笞刑 4.徒刑 5.徙边 6.禁锢 7.赎刑 8.罚金(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三)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4.先自告除其罪 5.不溯及既往 6.诬告反坐二、犯罪(一)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1.谋反罪 2.大逆无道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罪 5.见知故纵罪 6.沈命法(二)危害皇权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废格”及“矫诏”罪 3.欺谩、诬罔、祝诅罪 4.阑入宫殿门及失阑罪 5.犯跸罪(三)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阿党与附益 2.事国人过罪 3.私出界罪 4.酎金不法罪 5.左官罪 6.僭越罪 7.漏泄省中语罪(四)官吏职务犯罪 1.贪污罪 2.鞫狱不直与故纵罪 3.选举不实罪(五)侵害人身的犯罪 1.杀人罪 2.伤人罪(六)思想言论犯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第七节 司法制度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2�逮捕和羁押 3�审理和判决 4�上诉复审 5�录囚 6�执行三、春秋决狱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与律学成就一、各时期的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的立法(二)两晋的立法(三)南朝立法(四)北朝立法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第二节 行政法律一、中央三省制二、地方州、郡、县三级制三、监察机关四、九品中正制第三节 民事法律一、田制与赋税二、买卖与借贷三、婚姻、家庭制度第四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的改良(一)进一步废肉刑(二)族刑连坐范围缩小(三)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二、 五刑的形成三、儒家化的刑罚制度 (一)“重罪十条” (二)“准五服以制罪” (三)“八议”入律 (四)“留养” (五)官当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第六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篇目体例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3�“十恶”入律 4�法律特权扩大化 5�罪名三、司法制度四、法纪的败坏与隋朝灭亡第二节 唐朝立法思想一、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二、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三、简约易知,稳定划一四、一断于律,严明法制第三节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1�《武德律》2�《贞观律》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二、法律形式1�律2�令3�格4�式5�典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1� 名例律 2�卫禁律3� 职制律 4�户婚律5� 厩库律 6�擅兴律7� 贼盗律 8�斗讼律9� 诈伪律 10�杂律11�捕亡律 12�断狱律二、《唐律疏议》的特点(一)于“礼”以为出入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2�礼典入律使“礼”的基本规范法律化3�“礼”影响司法断狱(二)相对的完备性(三)律学的新成就第五节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一、对日本的影响二、对朝鲜的影响三、对越南的影响第六节 行政法律一、政权结构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拔(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三)职官的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1�立法监察2�行政监察3�人事监察4�经济监察5�仓库监察6�赋税监察7�盐铁专卖监察8�利钱监察9�司法监察第七节 民事法律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二、物权(一)所有权(二)佃权(三)质权(四)典权三、债(一)买卖契约(二)借贷契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一)婚姻制度(二)家庭关系(三)继承制度第八节 经济法律一、赋税立法二、手工业法规三、市场管理四、衡器货币五、对外贸易第九节 刑事法律一、刑名二、刑罚适用原则(一)“十恶”(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三)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减刑 2�自首与觉举减免刑罚 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区分过失和故意 5�累犯加重 6�数罪并罚原则 7�根据良贱身份区别处刑 8�划分“公罪”、“私罪” 9�类推 10�同居相隐不为罪 11�化外人有犯第十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一)起诉(二)管辖三、审判制度(一)回避(二)证据(三)判决(四)上诉(五)执行四、狱政第七章 宋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思想二、立法活动(一)《宋刑统》的制定(二)编敕与编例(三)条法事类第二节 两宋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加强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任(二)职官考课(三)俸禄与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二)监察立法(三)监察法的实施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二、民事权利主体身份的变化三、物权(一)所有权(二)典权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汇总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这门课程第一章的知识点包含章节导引、中国法的起源、夏代的法律制度、商代的法律制度、参考资源。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汇总

中国法制史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律与中华法系(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贞观律》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2、《永徽律疏》的颁行。《永徽律疏》又称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二)十恶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书仪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三)六杀、六赃与保辜1、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出罚。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2、六赃。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凡官吏受财枉法,赃满15匹处绞。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即使不枉法,赃满30匹也处仅于死刑的加役流。三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官吏出差,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主动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加重处罚。监临主守官盗取自己所监临财物或被监临人财物的,比窃盗加二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甚至规定,不得向被监临人借用财物;不得私自役使下属人员或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否则依情节分别处以笞杖或徒刑。唐律还规定,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若家人有犯,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如监守自盗的比一般盗罪加等处罚,赃满30匹者即绞。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唐律》贼盗篇规定强盗处罚更严,虽不得财,也要处罚徒刑2年。持凶器是财者一尺徒三年,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五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唐律》贼盗篇对一般窃盗罪也严格规定,不得财者笞五十,得财者至五十匹处加役流刑。

以下是 为大家整理的2014年自考《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明朝的法律制度的文章,供大家参考阅读!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明朝的立法概况,理解明初法制指导思想对其立法的影响,掌握明朝定罪量刑原则、刑事法制的特点以及主要司法制度。 课程内容 第一节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重典治国 重典治吏,重典治民。 二、明刑弼教 大诰与榜文:“申明亭”:“乡饮酒礼”。 三、“法贵简严” 法律简单明了,严惩重罪。 第二节明朝的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 二、《大明令》 三、《大诰》与“教民榜文” 四、“条例” 五、《大明会典》 第三节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 定罪量刑的原则;刑罚;刑事法制的特点。 二、民事法制 所有权;契约制度;婚姻与继承制度。 三、行政法制 行政机关;官吏管理制度。 四、经济法制 赋税制度;市场管理;海外贸易立法。 第四节明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特殊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起诉;管辖;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会审制度。 考核知识点 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明律》;《大明令》;《大诰》与“教民榜文”;《问刑条例》;《大明会典》;比附原则;化外人相犯属地主义原则;充军;廷杖;刑事法制的特点;先占原则;违禁取利;内阁制;考满与考察;都察院和六科;一条鞭法;把持行市;朝贡贸易;三法司;申明亭:“厂卫”;诬告加等反坐;会审制度。 考核要求 一、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领会: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对明朝立法的影响。 二、明朝的立法概况 1.识记:《大明律》;《大明令》;《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2.领会:《大诰》与“教民榜文”的立法特点。 三、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1.识记:比附原则;化外人相犯属地主义原则;充军;廷杖;先占原则;违禁取利;内阁制;考满与考察;一条鞭法;把持行市;朝贡贸易。 2.领会:与唐律相比,明律在刑事法制方面呈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特点。 四、明朝的司法制度 1.识记:三法司;申明亭:“厂卫”;诬告加等反坐。 2.领会: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修订,并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明代基本法典。《大明律》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是一部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并且其体例和条文都被清律所继承。 (二)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大清律例》的制定。 清朝乾隆皇帝即位后,命群臣对大清律例进行考证、补充,重新我和详校定例,至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定名《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篇目仍是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卷一,为全部律文的详细目录。卷二为各种图表,附有六赃图、五刑图、狱具图、丧服图等。卷三是具体服制的规定。 《大清律例》后面附有大清例(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1)条例一般而言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如《秋审条例》);(2)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如《理藩院则例》);(3)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4)成例,也称“定例”,指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四)《大明会典》与五朝会典。 1.《大明会典》。《大明会典》是从明英宗皇帝开始编修的一部明代行政法典。 2.五朝会典。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了《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与刑罚 (一)明代出现的犯罪罪名 1.*党罪 朱元璋统治时期创设“*党”罪,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充军刑(终身、永远) 明代在徒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000里,近至1000里。包括犯罪人本人终身充军与之孙永远充军等做法。 3.刑罚适用原则 (1)从新从重原则 明代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较唐律在定罪处刑方面有其特点,对直接危害统治秩序的重罪加重处罚,对违反礼教秩序的犯罪较轻。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明清时期司法机构以及三法司职能变化 1、明清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 (1)明清刑部主审判。明代在刑部内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事、民事案件,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清代的刑部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 (2)明清时期的大理寺负责复核驳正,明代大理寺如果发现案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最后由皇帝裁决。清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果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错误,也可以提出封驳。 (3)明清时期的都察院负责官吏监察,法律监督,也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4)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为“三法司”,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共同会审时,称为“三司会审”。 2、明代地方审级管辖 (1)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2)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央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 3、清朝地方审级 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 (1)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2)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 (4)总督(或者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二)廷杖与明代厂卫特务司法制度 1、廷杖就是明代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大礼案最为。 2、厂是指由明朝宦官把持的东厂、西厂和内行厂,卫是指明朝皇帝的卫队锦衣卫。锦衣卫的北镇抚司职掌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明清会审制度 1、明代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罪犯不服判决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朝审: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来源于此。 (3)大审:司礼监(内廷机构)主持的审理。 2、清代会审制度。 (1)秋审。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审理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秋审是“国家大典”,专门制定《秋审条款》。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热审。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以及刑部承办司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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