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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环保法自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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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自考真题今天我们的教务老师给同学来讲讲以下这些问题,如果你觉得还不错,可以收藏我们网站哦,我们专注于自学考试教材购买服务网哦,接下来一起来阅读下面的正文吧!一、什么是2022年10月自考真题?2022年10月自考真题是指2022年10月份举行的自考考试的真题,也就是说,考生在参加自考考试时,会参加一系列真实的考试,考题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准备的,这些考题都是由某个教育机构或者某个学校准备的,考试的内容也是根据考生的学习情况和考试要求而定的。二、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内容有哪些?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内容主要包括:通识教育、专业课程、实践教学、论文写作等。具体而言,通识教育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哲学、文学、艺术、体育等;专业课程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技术、管理学、工程学、统计学、信息技术、环境科学、农学、医学、药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综合技能等;论文写作包括:撰写论文、论文答辩等。三、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准备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考生需要熟悉考试大纲,熟悉考试内容,掌握考试要求;考生需要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掌握考试要求的知识点,掌握考试的技巧;考生还需要多做真题,多练习,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考生还可以利用资源,查阅考试资料,了解考试知识;考生还可以参加考前培训,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四、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考试形式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考试形式主要有笔试和实践考试两种形式。笔试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等;实践考试主要包括实验操作、实习报告、综合技能等。五、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通过条件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通过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考生必须取得达到考试要求的分数;二是考生必须取得达到考试要求的绩点,考生必须取得达到考试要求的绩点,才能通过考试。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的规定将环境分为( )A.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 B.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C.乡村环境和城镇环境 D.区域环境和全球环境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现的生态规律是( )A.“协调稳定”律 B.“负载定额”律C.“时空有益”律 D.“物物相关”律3.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的环境标准是( )A.环境质量标准 B.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C.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D.环境基础标准4.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新成立的国务院环保部门是( )A.环境保护委员会 B.环境保护部C.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D.国家环境保护局5.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的相关规定,环保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A.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B.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C.环境卫生、绿化项目 D.污染防治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6.依照我国《清沽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列入污染严峻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宣布或者未按规定宣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A.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B.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部门公布C.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公布D.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7.我国《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这一规定中,“费用”的性质属于( )A.开发使用费 B.生态补偿费C.保护治理费 D.惩罚性收费8.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哀求环保部门处理。此处“处理”的性质是( )A.行政指导 B.行政处分C.行政调解 D.行政裁决9.从防备的角度看,国家实施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以及进行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是( )A.环境立法 B.环境行政C.环境司法 D.环境教育10.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A.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B.可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必须缴纳超标排污费C.实行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双收费”制度D.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11.可以对国家大气环境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的地方国家机关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12.关于“域外适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情形是( )A.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有害废弃物运输至公海海疆倾倒的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疆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C.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有害废弃物运输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D.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污染的13.属于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的是( )A.工业集中区 B.商业中央区C.文教科研区 D.乡村生活区14.下列情形中,适用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是( )A.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 B.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C.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D.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15.我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规定,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每次实际生产、进口或者将新化学物质转移到使用者之日起5日内,将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及流向情况备案表提交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所在地( )A.省级经贸部门 B.县级经贸部门C.省级环保部门 D.县级环保部门16.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 )A.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B.农用地、工业用地和未利用地C.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 D.工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7.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 )A.环保部门 B.农业部门C.水行政部门 D.林业部门18.依照我国《水法》的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意( )A.工业生产用水的需要 B.农业生产用水的需要C.航道运输用水的需要 D.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19.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为( )A.1年 B.2年C.3年 D.4年20.依照《草原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草原,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机关是( )A.国务院 B.环保部门C.国土资源部门 D.农业部门21.下列属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是( )A.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野生动物B.被人类驯化的野生动物C.濒危、珍稀的野生动物D.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22.依照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入的区域是( )A.核心区 B.缓冲区C.实验区 D.外围地带发表于 2009-10-08 08:01:01 引用 1 楼 23.在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经济刺激手段中,“泡泡制”主要表现为( )A.金融保险 B.生态标志C.财政补贴 ... 23.在国际环境法实施的经济刺激手段中,“泡泡制”主要表现为( )A.金融保险 B.生态标志C.财政补贴 D.弹性许可证24.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的国际性文件是( )A.《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B.《京都议定书》C.《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D.《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8小题,每小题2分,共16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未选均无分。2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是( )A.法律手段的综合性 B.法律规范的技术性C.法的本质的阶级性 D.法的职能的社会性E.保护利益的共同性26.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包括( )A.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B.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C.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D.其它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E.环境标准27.依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是( )A.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B.涉及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别性质的建设项目C.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D.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E.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28.《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 )A.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B.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C.辐射环境污染事件 D.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E.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29.为防止固体废物的非法转移,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A.禁止中国境内的固体废物出境倾倒、堆放或处置B.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或处置C.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固体废物D.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E.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30.我国《森林法》把林权分为( )A.国家林权 B.集体林权C.机关团体林权 D.企业法人林权E.公民个人林权31.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是( )A.自然景物集中,环境柔美的区域B.贵重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C.具有特别保护价值的自然区域D.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E.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32.被称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国际环境法辅助性渊源包括(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 D.司法判例E.公法家学说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33.简述“三同时”制度。34.简述我国环境立法中“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及其特征。35.简述我国水资源费与用水收费制度中的水费的区别。36.《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简述该规定的基本含义。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小题12分,第38小题8分,共20分)37.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管理原则。(12分)38.什么是公众参与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是如何体现的?(8分)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9小题12分,第40小题8分,共20分)39.内蒙某地区草原水资源丰富,土质肥沃,植被相对完好。20世纪90年代末,当地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从外省引进一家已被责令关闭的造纸厂。2000年3月,该造纸厂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开始投产生产,并非法占用集体所有的草场就地挖掘占地4000亩的污水池,以每年250万吨的排污量向其中排放COD超过国家标准60倍的工业废水。污水池常年散发恶臭,且污染了当地的饮用水源,造成草原严峻污染和生态破坏。该集体组织的牧民出现头晕、恶心、缺乏食欲等症状;牲畜抓膘率和春季接羔率明显下降,绵羊大量掉毛,山羊产绒量下降。受害牧民遂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造纸厂恢复草原植被、承担赔偿责任,并哀求环保部门关闭该厂。经查证属实,环保部门依职权就造纸厂未经环保审批就投产生产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建议受害牧民就恢复草原植被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环保部门还向当地政府建议依法关闭造纸厂。当地政府认为,造纸厂对地方有很大贡献,牧民要以大局为重,所以造纸厂不能停产,更不能关闭。在这种情况下,草原主管部门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结果造成该污染纠纷迟迟未能获得解决。2002年初,由于排污池内污水结冰膨胀,挤压堤坝,引发了大规模的溃坝。喷涌而出的污水所淹之处都是黑褐色。这次溃坝共造成18户牧民的约2000头(只)牲畜的损失,污染周边草场4293亩,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酿成了一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问:(1)本案中,环保部门的做法是否准确,为什么?(6分)(2)请结合《草原法》有关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就当地政府对本案的熟悉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行为谈谈你的看法。(6分)40.某化工厂于2003年6月建成,在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其烟囱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全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然而从2004年7月开始,位于烟囱下风向1公里处的500亩桔园的桔树陆续非正常落果且大量落叶,损失200万斤。县农业局专家调查发现桔园管理良好,未发生任何明显病虫害,为此作出了“桔园中未发生病虫害,桔子落果也与农户施肥、施药无关,可能与大气污染有关”的结论。后经县环保部门监测发现,桔园中靠近企业一侧的桔树落果较多,落果桔子中硫化物和氟化物的含量较高,在落叶中含氟量更高。且距离企业越近,这种情况越严重。由于桔园上风向仅有该化工厂一家企业排放的废气中含有硫化物和氟化物,而桔树对硫化物和氟化物十分敏感,环境适应能力差。因此县环保部门认定,桔园落果系化工厂排放的废气所致。2004年9月,县环保部门以化工厂非法排污造成桔园损害为由,对化工厂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桔农也向化工厂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化工厂认为:第一,化工厂向大气排放的硫化物和氟化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一直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缴纳了排污费,环保部门的处罚于法无据;第二,基于前述理由,化工厂也不应当承担桔园损害的赔偿责任。发表于 2009-10-08 08:01:01 引用 1 楼 问:(1)县环保部门以化工厂排污造成桔园损害为由,对化工厂作出的处罚决定准确吗?为什么?(3分)(2)化工厂以达标排放和已缴纳排污费为由,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分)(3)若桔农向 ... 问:(1)县环保部门以化工厂排污造成桔园损害为由,对化工厂作出的处罚决定准确吗?为什么?(3分)(2)化工厂以达标排放和已缴纳排污费为由,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分)(3)若桔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桔农提出的侵权事实化工厂予以否认的,化工厂应当就哪些事由承担举证责任?(2分)

环保法自考2020年10月真题

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答案依教育部规定出。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自考真题根据教育部规定来出,所以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答案依教育部规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2022年10月自考真题今天我们的教务老师给同学来讲讲以下这些问题,如果你觉得还不错,可以收藏我们网站哦,我们专注于自学考试教材购买服务网哦,接下来一起来阅读下面的正文吧!一、什么是2022年10月自考真题?2022年10月自考真题是指2022年10月份举行的自考考试的真题,也就是说,考生在参加自考考试时,会参加一系列真实的考试,考题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准备的,这些考题都是由某个教育机构或者某个学校准备的,考试的内容也是根据考生的学习情况和考试要求而定的。二、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内容有哪些?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内容主要包括:通识教育、专业课程、实践教学、论文写作等。具体而言,通识教育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哲学、文学、艺术、体育等;专业课程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技术、管理学、工程学、统计学、信息技术、环境科学、农学、医学、药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综合技能等;论文写作包括:撰写论文、论文答辩等。三、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准备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考生需要熟悉考试大纲,熟悉考试内容,掌握考试要求;考生需要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掌握考试要求的知识点,掌握考试的技巧;考生还需要多做真题,多练习,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考生还可以利用资源,查阅考试资料,了解考试知识;考生还可以参加考前培训,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四、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考试形式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考试形式主要有笔试和实践考试两种形式。笔试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等;实践考试主要包括实验操作、实习报告、综合技能等。五、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通过条件2022年10月自考真题的通过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考生必须取得达到考试要求的分数;二是考生必须取得达到考试要求的绩点,考生必须取得达到考试要求的绩点,才能通过考试。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2020年10月环保法自考

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校解析答案: 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该法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作为我国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建立之前最早颁布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1)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样的列举规定把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全部纳入了保护范围,从而确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完整对象。

(3)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等。

(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5)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6)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7)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是安徽考生,我最担心的《高级财务会计》居然通过了,还有我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和《财务报表分析(一)》。已经不是第一次去考这三门专业课了,以前都是自己随便看看书,今年报了站的课程,在老师们的帮助下,花了两周的时间,顺利的通过了这三科。真的非常感谢站,这样我就可以彻底跟10月份的自考课程说再见了。接下来1月份的《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和4月份的《资产评估》课程,要好好再努力一把,就可以毕业啦。

我是安徽的考生,10月考试过了三门,《法律文书写作》87分,《民法原理与实务》73分,《商法原理与实务》85分。

2022年10月自考考试时间为10月22-23日。

自学考试,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社会人员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材的有关规定,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经过系统的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学位英语考核达到规定成绩,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并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自考优势

1、就业

本科学历比专科学历找工作的优势显而易见,专科学历,无形之中将丧失许多理想的工作机会。当然,高学历并不必然能事业成功,许多没有学历的人一样创业很成功,但当今社会通常学历越高工作机会越多,上升空间越大,发展速度越快。

2、工资定级

目前,我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基本都是按照学历定工资,本科工资比专科工资高一档次,较规范的企业也是按学历定工资,而且本科以上的奖金和提升机会都比专科相对多一些。

环保法自考2020年10月

2022年10月自学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掌握考试知识点,我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10月自学考试韩静保护法必背考点”,可供各位考生参考。更多考试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

考试知识点1: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

(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

(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

(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

(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考试知识点2: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

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七种。

考试知识点3: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考试知识点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政府干预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并且法制化的结果。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许多国家被视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具有行政主导性、政策性等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行政法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

(1)立法目的不同。

(2)运用的手段不同。

(3)专业性不同。

考试知识点5: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

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施有:

(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

(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考试知识点6: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1)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

(2)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

(3)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

(4)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

考试知识点7:国际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各国应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利用资源,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原则。从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来看,这一原则至少包含四方面的内容:

(1)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妨碍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2)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的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

(3)要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4)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兼顾。

考试知识点8:我国政府的环境资源保护职能和政府实施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

中国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主要有:

(l)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

(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

(4)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有:

(l)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权。具体包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2)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

考试知识点9: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的本质是由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向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付费,真正体现了“受益者负担原则”。

考试知识点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

(1)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

(2)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

(3)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区别:

(1)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运用公法手段保护环境。

(2)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相对比较被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保护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且更侧重于事前预防,趋向于主动。

(3)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则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

考试知识点11: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考试知识点12: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分区规定。

(1)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法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

(2)缓冲区:核心区外围,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3)实验区:缓冲区外围,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

考试知识点13: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污染行为表现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排放噪声的行为、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向土壤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等。

污染物侵权的损害后果表现为,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权。

考试知识点14: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的内容。

(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

(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

(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

(8)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条约和公约。

考试知识点15: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重点污染源防治;

区域性污染防治;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考试知识点16:我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的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对违反者,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考试知识点1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五项机制。

(1)预防和预警: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黄、橙、红四级。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2)应急响应机制主要包括:

①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相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②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考试知识点18:环境问题产生和发展的三个阶段的特点。

第一个阶段: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世纪以后至20世纪60年代)。

第二个阶段: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至80年代)。

第三个阶段: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

考试知识点1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1)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2)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3)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

考试知识点2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2020年10月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报考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报名报考事项公告如下:一、2020年10月湖南自考时间安排(一)新考生(未在我省取得考籍号的考生)新考生报名须持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到市州教育考试院指定的报考点办理入籍手续,现场采集信息,待入籍审核通过后(含图片信息),方可登录“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助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自助服务系统)选择报考课程报考。新考生首次报考必须在入籍所在地。现场入籍时间:2020年9月3日—9月10日。(二)老考生(已经取得我省考籍号的考生)老考生直接登录自助服务系统选择报考课程报考。2020年10月湖南自考网上报考时间:2020年9月3日—9月12日点击进入:2020年10月湖南自考报名入口:(三)2020年10月湖南自考考试时间:2020年10月17-18日具体考试课程安排可在自助服务系统查阅《2020年10月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安排及教材目录》及2020年10月“报考简章”。二、2020年10月湖南自考报考办法除有前置条件限制的专业外,全省统一实行网上报考。考生登录自助服务系统进行报考,具体操作流程见《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考流程说明》。三、2020年10月湖南自考注意事项1、由于疫情防控需要,避免考生跨省流动,从本次报名开始我省不接受非本省户籍新考生报名。在我省长期工作、学习的外省户籍人员需要在我省参加考试的,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读的外省籍考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2)在我省长期工作的外省籍人员需提供本人工作证明、我省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参保证明”(要求缴纳时间3个月以上)。(3)部队驻地在湘的现役军人,使用居民身份证号注册,且需持有军人保障卡和有效军人证件(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等)。2、新考生入籍时务必如实准确填写各项基本信息(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等信息均为必填)。联系电话一栏必须填写考生本人惯常使用并能申请“湖南健康码”的手机号码,否则不能参加考试。3、老考生报考时,若联系电话一栏不是惯常使用或无法申请“湖南健康码”的,须自行修改;若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与实际使用不相符的,须申请修改身份信息待审核通过后方能报考。否则不能参加考试。4、新考生要严格按专业调整要求进行报名报考。我省已经停考的专业和《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方案(2018年)》中确定的将停考专业不再接受新生报名报考。5、护理学、药学、中药学、公安管理等有前置条件限制的专业(具体报考条件见附件)必须到市州教育考试院指定的报考点现场完成资格审核及报考。报考监所管理(专升本)专业的考生至湖南司法警官职业技术学院、报考治安管理(本科段)专业的考生至湖南警察学院办理有关报考事宜。凡不符合条件而报考导致无法毕业的,由考生本人负责。6、毕业论文考核(设计)、英语口语、听力以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的报考,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各专业中设置的实验、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临床实习和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核等课程,应考者在取得所有理论课程考试及相应课程实践的合格成绩后方能报考。如因不按要求报考而取消相应成绩的,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在完成报考确认手续后,按照主考学校公布的时间和地点,及时参加考核,考核费由主考学校按规定收取。附件:2020年10月湖南自考护理学、药学、中药学、公安管理等专业报考条件热点关注:各省2020年10月自考报名时间及入口汇总2020年自考报名有疑问、不知如何选择主考院校及专业,立即报考咨询 >>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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