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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考税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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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考税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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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考税法原理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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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0106 法律4月17上午00249 国际私法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4月17下午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4月18上午00015 英语(二)00167 劳动法00258 保险法00260 刑事诉讼法学4月18下午00226 知识产权法00233 税法

【免费定制个人学历提升方案和复习资料: 】江苏自考本科法律专业考试科目有哪些该专业的主考院校为南京大学,一共需要考23门课程(含选修课), 分别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英语(二)、日语、法语、俄语、法律文书写作、公证与律师制度、合同法、劳动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公司法、保险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外国法制史、票据法、税法、法律毕业论文。自考本科考试科目下方免费学历提升方案介绍: 2017年10月自考12000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二)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267.6KB 2019年04月自考11741市场与市场营销真题试卷 格式:PDF大小:295.82KB自考/成考考试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获取个人学历提升方案:

2019年4月自考税法原理怎样

【 #自考# 导语】只有坚定坚持最初的梦想走下去,再苦再累再难,坚定不移,才有可能走向成功。 了解到2019年4月江苏自考的时间安排,现把具体事宜公布如下: 2019年江苏4月自学考试报名分两个阶段,具体2019年4月江苏自考时间安排如下: 2019年4月江苏自考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 我省2019年4月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8年12月1日上午9点至2018年12月14日下午17点整; 第二阶段:2019年2月26日上午9点至2019年3月7日下午17点整。 特别提醒:报名期间,每天22:00至次日8:00为系统维护及和银行系统交互对账时间,为确保报考成功,请考生妥善安排好时间,切勿在此时间段内报名及付费。 二、打印考试通知书时间:考前一周 三、考试时间:2019年4月自考,考试时间:2019年4月13日、14日 四、成绩公布时间:考后一个月左右 以上时间仅供参考,具体的报名时间请查看江苏自的最新资讯。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湖北省境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在我省报名参加自学考试。一、报名注册和课程报考 1.新生报名对象及条件: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学习的考生须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应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要求。 2.课程报考对象及要求: (1)已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生服务平台”,网址:http://219.140.60.48:8096/portal-web/)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和现场确认的考生均可报考课程。其中,此前已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可直接报考课程;此前尚未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应先到原注册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后,再报考课程;新生应先在“考生服务平台”完成个人基本信息注册,再到注册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后,再报考课程。 (2)参加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学习的考生,不得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课程,专科和本科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除外。 3.报名报考方式及流程: (1)报名报考全部在“考生服务平台”上进行,实行网上注册、网上报考、网上缴费。 (2)报考流程。 *上报考流程: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新生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此前已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此前未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在籍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请考生登陆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hbea.edu.cn)仔细阅读“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考生须知”。 4.报名时间: 注册时间:新生常年注册; 网上报考截止时间:上半年为2019年3月5日24时。 二、报考联系方式 1.各市、州自考办报考咨询电话: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荆州市:;荆门市:,2443849;咸宁市:,8255526;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随州市:,3590918;鄂州市:;神农架林区:;孝感市:;黄冈市:;黄石市:;十堰市:,8654349;恩施州:。 2.根据鄂自考[2018]1号文件,自2018年起,我省原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须由原主考学校完成当年的社会助学专业登记后方可注册新生,纳入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统一管理,新注册报考护理(专科)、护理学(本科)的行业在职人员可咨询武汉大学健康学院(电话:);新注册报考畜牧兽医(专科)、动物医学(本科)的行业在职人员可咨询华中农业大学(电话:)。原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在籍考生相关过渡工作仍可咨询原行业(部门)委托单位,具体咨询电话如下: 湖北省卫生厅委托:护理学,报考咨询电话:;湖北省司法厅委托:监所管理,报考咨询电话:;湖北省农业厅委托:动物科学和动物医学,报考咨询电话:;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委托:物流管理,报考咨询电话:/85587561;中国市场协会委托:销售管理,报考咨询电话:、87855505;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委托:金融管理、商务管理,报考咨询电话:;湖北省地质勘查开发局委托:地质工程,报考咨询电话:,84730252。 三、各专业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 2019年4月份考试时间为4月13-14日,2019年10月份考试时间为10月20-21日。因我省自学考试专业课改调整,分原计划专业考试课程安排和新课改专业考试安排,详见附件1表一至表六。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统考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四、考试组织工作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点设在市(州、林区)政府所在地。 五、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鄂价费规[2013]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教材供应 根据全国考办有关规定,为保证教材供应质量,自学考试教材实行主渠道供应,不得购买、使用盗版教材。各助学机构和广大考生应严格执行全国考办有关规定,自觉购买正版教材,严禁购买、使用盗版教材。我省自学考试教材发行供应咨询电话:。 七、考生报考须知 1.2019年4月份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考试时间:2019年4月13日-14日,具体考试课程及时间以“考生服务平台”上公布的为准。 2.2019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考课程安排两次考试,时间分别在4月20-21日,10月26-27日。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及其他机考课程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报考(网上报考截止日期前)。 3.为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多种形式学习资源,《计算机网络原理》(课程代码04741)教材大纲中首次引入慕课学习资源——中国大学MOOC平台的《计算机网络》课程,慕课《计算机网络》课程学习资源内容与自学考试《计算机网络原理》课程考核内容契合度高,配有作业练习,教师答疑,考生可根据需要登录该平台免费学习,在线学习网址:。 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教职成厅[2018]1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说明(2018年版)>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汇编(2018年版)>的通知》(鄂自考[2018]3号)文件精神,原专业计划在2018年、2019年继续安排课程考试实行专业过渡。根据我省开考实际,2019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新课改专业(专科、本科)汇总表详见附件1表七,2019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课改专业汇编目录详见附件1表八,自2020年起,原专业计划不再安排课程考试,原专业在籍考生在过渡期间不能完成原计划课程考试的,可依据《关于试行我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调整及停考专业过渡办法的通知》(鄂自考[2017]2号)进行过渡,且均按新专业名称申请毕业。 5.根据教试中心函[2017]122号文件及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学前教育考试计划调整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前教育(专科、专升本)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鄂考委办[2017]1号),自2018年4月起,学前教育专业(专科、专升本)按调整后的考试计划安排课程考试,原已考课程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试行我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调整及停考专业过渡办法的通知》(鄂自考[2017]2号)过渡。 6.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等7门课程的通知》(考委[2014]5号)要求,自2016年1月起,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课程代码:00053,5学分)”、“金融市场学(课程代码:00077,5学分)”、“涉外经济法(课程代码:00099,4学分)”、“外经贸经营与管理(课程代码:00101,4学分)”、“国际企业管理(课程代码:00148,6学分)”、“政府、政策与经济学(课程代码:00937,6学分)”“企业定价(课程代码:00180,4学分)”等7门课程。凡上述课程未合格的在籍考生,均按照停考顶替方案要求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已经合格的考生可按照原专业考试计划申请毕业。停考课程顶替方案详见鄂考委办[2015]1号文件附件。 7.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包装艺术设计等88个专业的通知》(考委[2015]8号)要求,林学(090201)、种植(090125)、养殖(090502)、农村社会化服务(090628)等4个专业,2017年停止安排考试,2019年起不再颁发上述专业毕业证。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转入其他专业继续报考。 8.根据全国考委2011年10月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精神,自2012年10月年起,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原则上不再加考课程,确需加考的,由该专业主考学校确定加考课程并组织考试。 9.从2015年5月起,房屋建筑工程(专科)、建筑工程(专升本)、企业财务管理(专科、专升本)等四个专业考试计划调整,由面向社会开考转为面向学校开考,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自2015年5月起停止向社会接纳新生。2015年5月以前注册的尚未毕业的社会在籍考生,如需继续报考以上专业,在原考籍所在地办理在籍注册手续,按照新的专业考试计划报考,原已考课程过渡办法按照鄂自考[2017]2号过渡。武汉理工大学自考办咨询电话:,87156706;信息发布网址:。 10.根据全国考委[2014]3号文件的规定,律师专业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课程考试,从2018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考生可按照《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鄂考委办[2014]4号)中规定的顶替办法继续报考。律师专业停考的课程同时涉及到030302行政管理学专业(专升本)、030109监所管理专业(专升本)的部分课程调整。考生可按照《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鄂考委办[2014]4号)中附件2的规定,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具体是:00243民事诉讼法学顶替原0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05680婚姻家庭法顶替原0092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00261行政法学顶替原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11.根据全国考委《关于调整“*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名称的通知》(考委[2014]3号)的文件精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调整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4分学)。自2015年10月起,安排“*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4分学)的考试,并启用相应的大纲和教材,“*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不再安排考试。已取得“*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合格成绩者,不再参加“*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考试。 12.根据《关于取消中级职称直接报考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的通知》(鄂自考[2014]14号)的文件精神,我省不再接受无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报考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原已持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报考了我省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的在籍考生,在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证书前须按教育部现行规定,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13.我省于2011年启动“课程网络注册学习”试点工作,通过网络助学平台,采取过程评价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学业综合评价方式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即考生的课程最终成绩由网络学习过程评价成绩(占总成绩的30%)和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组成。开展“课程网络注册学习”的助学机构及联系方式: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湖北科技培训学院:,武汉电子信息专修学院:,武汉震旦法商专修学院:、湖北澳新教育专修学院:、湖北经济技术专修学院:、湖北财经专修学院:、黄冈师范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有意参加“课程网络注册学习”的考生可与上述助学机构咨询联系。 14.考生应按自考办规定的时间自行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查询并打印“考试安排通知单”。考试时务必持“考试安排通知单”、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的考生和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规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15.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16.实践课报考,考生在主考学校公告的实践课报名时间内,登录“考生服务平台”,选择相应的实践课进行网上报考。实践课报考成功后,考生应仔细阅读相关提示,清楚了解主考学校关于相关实践课考核的时间安排、具体要求(如毕业考核须先进行选题、开题、指导教师联系、向主考学校缴费等)等内容。考生有不明之处应及时向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咨询了解,或登录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17.前置学历验证和课程免考实行“考生服务平台”网上办理。其中课程免考每年办理2次,上半年网上申请截止时间为3月31日,下半年网上申请截止时间为9月30日。考生在公告的时间期限内,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bea.edu.cn)“考生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逾期进入下一申请办理周期。具体办法和流程详见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有关湖北省自学考试相关通知公告。 18.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服务大厅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联系电话:、6888035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考试计划及有关政策文本可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或湖北教育考试网进行查询下载,网址分别为:。

2019年4月自考税法原理真题

2020年自考备考已经开始,自考历年真题对考生来说是十分宝贵的资料,考前每道真题至少要做1-2遍才会事半功倍。网给大家整理了2019年4月自考《 劳动法 》真题及答案解析,一起来试试吧!

解析

【正确答案】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主体是特定的。

(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 *** 错共存的特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性和隶属 *** 错特点,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及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隶属性相区别,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

(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基准、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等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的,具体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也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通过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4)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这也是劳动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

(5)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的。(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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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A. 税收实体法

B. 税收程序法

C. 税收救济法

D. 税收处罚法

【答案解析】

根据课税客体不同,税收实体法可以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与特定目的税法以及资源税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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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考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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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自考必背知识重点如下:

1、会计法律制度必背知识点:对于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考生应当熟练掌握会计职业道德概念及相关知识点;另外对于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负哪些法律责任要清楚。

2、支付结算必背考点: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生必背知识点年分别是银行结算账户如何开立、变更及撤销;对于银行结算账户该怎么管理;预付卡又是什么;违反了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增值税、消费税必背重点:对于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这一张,考生必背重点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人、税收优惠的相关考点,同时也要掌握增值税征收管理及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这些内容。

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必背考点: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关内容很重要,每年都会考到。考生必背考点分别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收优惠涉及的相关知识,并且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税收优惠,也要熟练掌握并运用。

5、税收征收管理必会考点: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定,考生需对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清楚;掌握税务涉及的行政复议范围、复议管辖相关知识点;对于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决定这部分内容要熟悉。

自考税法重点是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税法考试并不难,都是基础性知识内容,根据自考大纲和教材出题的,一般考生只要在考前进行周密的复习计划或者进行针对性地学习,通过考试是非常轻松的。 税法自学技巧 一,先好好看一下课本,在听一下网络上的讲解课件,对税法有个大体的了解,不必要求全部记住,甚至不必全部有印象。 二,开始再看前章节,一定要看懂,尤其是增值税,个人觉得把增值税弄明白了就基本上能把整本税法拿下了。 三,接下来个人安排进度,要是这个时候出强化班的课件了,就一边听课件看课本,一边把配套的练习题做了,如果没出就自己看书做题。这个时候要尤其注意两点,一是看一章课本彻底弄明白之后接着做这一章的题,二是做题的时候一定要写一写,税法这个东西挺碎,只有勤动手,做大题的时候才能不落下小知识点。 四,最后就是买个考前六套题什么的做做,做的时候正确率不高也不要太着急,但一定要把每个题中用到的每个知识点都明确了,就是说如果觉得这个知识点“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时就一定要去课本上把原文找出了仔细看个几遍。如果做题的时候自己联想起另外关联的知识点或是曾经做过的题,如果记得不明确的话也要去找出知识点或是原先做过的题。总的来说,做套题的主要目的在于总复习,不要急于提高分数。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2019年4月税法自考真题

税务师《税法一》考试是相对简单的科目,考生只要把握出题方向,并将相关知识点理解通透,即可提高考试通过率,以下是深空网为大家整理的《税法一》历年真题-单选题。1.某网约车电商平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11月提供网约车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含税额5000万元,支付网约车司机服务费3800万元。网约车服务选择简易计税,该电商平台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万元。A.60B.33C.250D.150【考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答案】D【解题思路】网约车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选择简易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应缴纳增值税=5000×3%=150(万元)。2.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A.公共交通运输服务B.不动产经营租赁C.建筑服务D.文化体育服务【考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的项目【答案】B【解题思路】选项ACD: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3.某生产性服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年12月销售服务,开具增值税与用发票注明税额25万元;购进服务取得增值税与票发票上注明税额13万元,其中10%的服务用于提供适用简易计税的服务;进项税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3万元。假设当月取得增值税与用发票当月勾选抵扣。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万元。A.7.70B.8.55C.9.13D.10.30【考点】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的计算【答案】C【解题思路】自年4月1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其中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本题购进服务,10%部分用于提供适用简易计税的服务,该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本期可加计抵减额=3+13×(1-10%)×10%=4.17(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5-13×(1-10%)-4.17=9.13(万元)税务师考生如何快速进入备考状态?零基础该如何提高分数?直接点击下方图片↓↓,可报名参加2022税务师备考特训班,帮你快速解决以上备考问题,助你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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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A. 税收实体法

B. 税收程序法

C. 税收救济法

D. 税收处罚法

【答案解析】

根据课税客体不同,税收实体法可以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与特定目的税法以及资源税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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