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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中天空
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项目管理自考本科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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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二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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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430140)(专业学位)项目管理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非法学)联考”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法学)联考”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一)中第1、2、4、5各项的要求。(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5年或5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4.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需要 3年工作经验 二 项目管理工程硕士属于什么类型的硕士学位 项目管理工程属于管理学。应该获得的是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 项目管理专业硕士发什么学位 管理硕士学位 四 项目管理自考如何获得学士学位 参加学位考试,3科,达到分数要求后,申请,自考毕业证拿到不久就可拿到学位证 五 我是工程与项目管理专业毕业的,工作满两年了,咨询一下现在可不可以认定工程师,职称认定与学位有关吗 有关,研究生毕业两年可申请中级职称,你去人才问问,别耽误了. 六 我是高自考项目管理专业的学生,,请问有没有学士学位有什么不同呢 用处大么 全世界恐怕来只有中国大陆会把毕业源证和学位证分来两张纸发这么变态。 在中国大陆,人事经理们都知道,没有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要么就是政治不过硬、要么就是学习不好、要么就是外语很不好。所以若没有学位证,求职时肯定会受到影响,至于影响到什么程度,因各单位而异。 如果日后打算在大陆升学,那么有无学位也有一些影响,但影响不太大。如果打算在国外升学,没有学士学位的中国毕业生一般按专科看待。 七 求助···项目管理(专业学位)专业硕士 要工作经验的吧,但今年的分好高 330 ,不低 八 全日制(430140)(专业学位)项目管理应届毕业生可以考吗 注意到矿大研究生院2009年09月21日发布的招生简章和09月22日发布的招生简章不一样,就是涉及这个专业的要求的那一条22日被删了,现在假期,联系不上矿大!急人啊!!!不过还是谢谢48959324了!祝你心情愉快! 九 项目管理专业,是文科、理科,还是工科为什么什么学位 属于工科的管理学 十 工程管理毕业后是工学学士学位还是理学学士学位 上面的回答是错误的,工程管理毕业是管理学学位。我本科就是这个专业 业务培养目标: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管理学、经济学和土木工程技术的基本知识,掌握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手段,能在国内外工程建设领域从事项目决策和全过程管理的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工程管理方面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土木工程技术知识;受到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基本训练;具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2.掌握投资经济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熟悉土木工程技术知识; 4.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国内外工程管理的发展动态; 6.具有运用计算机辅助解决管理问题的能力。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管理学、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等) 主要课程:管理学、经济学、应用统计学、运筹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工程经济学、组织行为学、市场学、计算机应用、经济法、工程项目管理、工程估价、合同管理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计算机应用及上机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安排30周。 修业年限:四年或五年 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相近专业:管理科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工程管理 体育产业管理 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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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chiato~0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二)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三)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 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办报告;(二) 可行性论证材料;(三) 章程;(四)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一) 学校名称、校址;(二) 办学宗旨;(三) 办学规模;(四) 学科门类的设置;(五) 教育形式;(六) 内部管理体制;(七)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八) 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九) 章程修改程序;(十) 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三)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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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嘉菜菜子

你好同学, 天津大学自考本科项目管理属于大自考全国认可。毕业证国家承认。有全日制班和业余班两种学制。毕业后可以考研究生和公务员,国家承认学历。所获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在国家教育部网站只要输入本人的姓名和证书编号可直接查询。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相同待遇。 我也是读过天津大学高自考的。有疑问可以进一步交流,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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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海王子82

天大自考应该和正式自考是一样的,国家承认学历。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五章第25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第七章第32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按编号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3)全世界有30多个国家承认中国的自考文凭。 你们老师说的应该是业余上课。 因各地规定的不同,公务员考试的报考条件也不相同,例如北京市要求必须为全日制统招生才能报考公务员,所以用自考的毕业证书不能报考北京本地的公务员,但其他城市也有允许非国民教育系列报考的,这样用自考的证书就可以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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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水蜜桃

现在社会60%工作都与项目有 关,这你应明白项目管理的作用了吧.没有实践经验,项目管理专业的资格证书是不能报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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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壳小咪

天津开考自考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向)专业(独本)通知 天津大学、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各助学单位: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对项目管理专业人才需求,造就和培养21世纪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7月起面向社会开考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向)专业(独立本科段),遴选天津大学为该专业的主考院校,专业代码:669.望你们做好宣传和开考准备。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向)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向)专业(独立本科段)是为了适应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而设立的。本专业着重培养与考核应考者对本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技能的掌握,以及运用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历层次和规格 本专业为高等教育本科层次,其专业培养规格总体上与普通高校同类专业水平相一致。 本专业共设置 14 门课程,采用学分制计算,共计 77 学分。 每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发给课程合格证书。凡取得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并通过毕业论文,思想品德符合要求者,经核验专科毕业证书及加考课程合格,由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发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向)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由主考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三、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向)专业(独立本科段)培养面向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工程技术为基础、以现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为特色的复合型、中高级管理人才。通过学习能够对工业工程生产系统进行分析、设计、规划、运营、控制及其评价。能胜任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外贸、金融机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或教学工作。 本专业要求应考者努力学习马克斯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在工程管理理论指导下,解决本专业领域相关问题。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序号 课程 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 类别 考试 方式 1 0553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必考 笔试 2 0359 英语 ( 二 ) 14 任选 一门 笔试 0049 俄语(二) 14 笔试 0244 日语(二) 14 笔试 3 0506 管理经济学 5 必考 笔试 4 1069 管理数量方法 8 必考 笔试 5 1072 项目成本管理 4 必考 笔试 6 1073 项目质量管理 4 必考 笔试 7 1074 项目时间管理 4 必考 笔试 8 1075 项目风险管理 4 必考 笔试 9 1076 项目管理法规 6 必考 笔试 10 1077 项目论证与评估 5 必考 笔试 11 1122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5 必考 笔试 12 1125 工程造价管理 6 必考 笔试 13 1124 工程监理 4 必考 笔试 14 1123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6 必考 笔试 15 4836 项目管理毕业论文 0 通过 实践 合计 77 以下课程为专接本加考课 16 0105 管理学原理 6 加考 笔试 说明: 1 、学科门类为经济学( 02 )、理学( 07 )、工学( 08 )、管理学( 11 )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2 、其他学科门类的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需加考“管理学原理”课程。 五、毕业论文与要求 考生在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 10 以上(含 10 门)课程后,可以申请进行毕业论文。论文题目由主考院校确定,毕业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考生独立完成。经审核答辩后,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成绩。毕业论文答辩合格后方能获得毕业证书。 六、使用考试大纲和教材 1 、毛泽东思想概论 《毛泽东思想概论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毛泽东思想概论》罗正楷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2 、英语(二) 《英语(二)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大学英语自学教程》(上、下册) 高远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年版 俄语(二) 《俄语(二) 自学考试大纲》 天津考委制定 《大学俄语》( 1 、 2 册) 丁树杞等主编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994 年版 《大学俄语》( 3 册) 丁树杞等主编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995 年版 日语(二) 《日语(二) 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日语教程》(上、下册)任卫平主编 辽宁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3 、管理经济学 《管理经济学 自学考试大纲》 全国考委制定 《管理经济学 》吴德庆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4 、管理数量方法 《管理数量方法 自学考试大纲》天津考委制定 《管理数量方法》韩天锡、周禄新主编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5 、项目成本管理 《项目成本管理 自学考试大纲》天津考委制定 《项目成本管理 》孙慧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年版 6 、项目质量管理 《项目质量管理 自学考试大纲》天津考委制定 《项目质量管理 》王祖和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年版 7 、项目时间管理 《项目时间管理 自学考试大纲》天津考委制定 《项目计划与控制 》卢向南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年版 8 、项目风险管理 《项目风险管理 自学考试大纲》天津考委制定 《项目风险管理 》沈建明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年版 9 、项目管理法规 《项目管理法规 自学考试大纲》天津考委制定 《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何鸿峰、赵军主编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10 、项目论证与评估 《项目论证与评估 自学考试大纲》天津考委制定 《项目论证与评估 》戚安邦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 年版 11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自学考试大纲》天津考委制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田元福主编 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12 、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管理自学考试大纲》天津考委制定 《工程造价管理》郭婧娟主编 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13 、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自学考试大纲》天津考委制定 《工程建设监理》李清立主编 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14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自学考试大纲》天津考委制定 待编 七、新课程的说明 1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该课程主要学习现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概念、系统理论、技术与方法。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与项目管理的概念和特征,货币的时间价值理论与方法,项目经济分析方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方法,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法与技术,及其在生产实际中的应用。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主干课程,采用课堂讲授、案例分析为主要教学手段。通过精选教材和教学内容,使学生掌握现代项目管理的一般理论和方法,提高分析和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 2 、工程造价管理 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的构成;工程造价的定额计价方法;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限额设计);工程招投标估价与合同价款的确定;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与控制;竣工计算和保修期保修费的处理;案例分析。 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知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费用管理、项目进度管理管理的基础。课程以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概念、理论和方法为基础,密切结合实际,以突出培养实际应用能力为特色。通过学习本课程,使学生进一步提高系统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知识的能力,掌握解决相关问题的基本技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3 、工程监理 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的法规、制度;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的目标控制;建设工程监理组织;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和工程咨询的关系。 建设工程监理是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实现项目目标的重要保证措施。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和质量保证体系的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课程以建设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相关法规、制度,解决相关问题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密切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国内外成功的经验,通过精选教材和案例实施教学,使学生进一步认识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系统地掌握本课程的理论知识;通过工程实践,提高解决相关问题的基本技能。为学生在本领域内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4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是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向)专业的主干课程。该课程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构成与特点,以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的系统理论与方法,培养提高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教学目标;精选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控制与现场管理、信息管理、竣工验收及评价等单一领域的典型案例,以及大型、复杂综合案例为教学内容;以课堂引导、讨论、讲评、总结为主要教学手段。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考生掌握工程建设项目案例分析的方法、内容和步骤;具备熟练运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对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控制与现场管理、信息管理、竣工验收及评价等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论证、决策的能力;掌握对大型、复杂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析、决策的方法。为学生日后从事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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