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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亓小屋
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行政诉讼法自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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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鞋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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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2.被告应是市公安局。因为市公安局的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朱某可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或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5.若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次自行移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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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归宿

对于第三个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行政拘留+罚款,所以适用上述条款。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本案应当可以向被告所在地、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起诉,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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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彩虹624

具体解析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见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本案中万达公司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发生在1997年5月,而工商局直到2001年7月才发现该违法行为,因已过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时效,工商局此时再就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A项正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工商局于2002年4月作出撤消万达公司变更登记,恢复变更前的状态的决定,本身并非行政处罚,更不属于罚款,因此针对本案,由于万达公司的虚假验资行为已过追究时效,工商局只能撤消其变更登记这才是正确的行政行为。所以B项错误至于2004年6月工商局又就同一问题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也违法了追究时效的规定,同时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即使工商局先前的行政处罚有误,也应经过法定程序先行撤消,再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而不能用另一个行政处罚进行默认的补充和修改。因此C项错误关于D项,应当分清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与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继续状态的区别。万达公司凭一份虚假验资报告取得变更登记后该违法行为即已结束,并不存在持续问题万达公司连续4年通过年检。只是说明其1997年5月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处于持续状态,如前所述万达公司的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并且没有持续状态,工商局并不能对其作出处罚,只能撤消原变更登记而对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行政处罚法仅规定处罚违法行为,并不处罚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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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rendian10

我是学法律的,我来回答你。 1.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除国安机关以外)实行条块管辖,复议机关为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此案中被申请人为某县公安局,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是县级公安局的上级公安局或是县政府,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大部分案件属于复议、诉讼自由选择。除以下几类: 复议前置不终局:①纳税争议 ②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 ③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复议选择但终局 :①出入境处罚 ②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复议前置且终局 :省级政府在特定条件下做出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本案不属于以上三种例外的范围,则属于复议、诉讼自由选择的案件,李某是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 3.行政拘留是一种作为行为,诉作为的起诉时限计算可分三类: 全知道(既知道行为内容又知道诉权):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3月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知一半(只知道行为内容不知道诉权):从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2年内 全不知(既不知道行为内容又不知道诉权):从(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月内,且在行为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本案中李某被行政拘留,应属知道行为内容的范围,如当时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告知李某有行使诉讼或复议的权利,则计算起诉时限应按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3月内起诉,如当时行政机关没有告知诉权,则应在从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3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2年内提起诉讼。 解释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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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月叶耶也

1.工商局对李某违法行进行行政处罚否合法合法因李某违法了应当处罚2.工商局对李某违法行进行行政处罚否合理合理能因其曾经坐牢而加重处罚3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且罚款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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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虎呦

1、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举证内容主要是证明自己没有责任。但是原告也要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风险。2、存在第三人,是公安局。因为被告是作出行政复议的机关,涉及的是公安局,所以公安局是第三人。应该通知第三人到庭,因为第三人在本案中有重大厉害关系。3、第三人是本案的关键人物,虽然没有被列为被告,但是其行为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执法活动的正当性。而且,原告与被告的诉讼结果不管如何,都需要通过第三人来最终实现诉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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