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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wish阳光
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自考背后的悬案是什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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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雨如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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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蒙娜丽莎没有眉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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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toneLiu

老子出关之谜西施生死之谜徐福东渡之谜杨贵妃生死之谜宋太祖暴死之谜李自成生死之谜 明建文帝生死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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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幸福~~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自考刑事诉讼教材改革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刑事诉讼法陈光中第六版和第五版区别大吗刑事诉讼法陈光中主编第五版在第四版的基础上,吸收了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而修改公布的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三家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自新法实施后的实践经验,对教材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使教材更适于在教学中使用。第三版是09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是更多的是要借鉴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邢讼法制度其次,从比较法角度上考察,西方国家的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基本证据规则相接近,但两者的规定却有一定的差别。从继承关系上看,证据补强规则并不能推导出孤证不能定案。1、从传承上看,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规定对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自愿自白,不需要补强证据,直接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而对于法庭外的自白则需要进行补强。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一般要求无论是法庭上的自白还是法庭外的自白,都需要补强证据。[3]我国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继承了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而大陆法系中并没有规定孤证不能定罪的规则,也没人认为能从证据补强规则中推导出该规则。2、从证据补强的原因来看,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虽然证据补强规则具体规定有所差别,但是规定证据补强规则的原因基本相同,都是考虑到被告人的身心容易受到审讯人员的强制,其口供的可信性较低,所以需要其他证据给予补强,以担保口供的真实性。而其他证据则不存在着这方面的原因,因此一般不要求进行特殊的补强。3、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证据补强作不同要求的原因来看,两者的规定之所以有差别,与其庭审制度有一定的关系。英美法系国家中,审判制度程序复杂,定罪相对来说较为困难,庭审效率不高,但其庭审的对抗性强,被告人的防御非常充分,在法庭上作出供述的自愿性能够得到充分保证,因此在法庭上仅有供述也能定罪,没有必要再另行通过特别规则予以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庭审效率低下的问题。如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检察官只要得到了被告人自白,不需要其他证据就可以进行辩诉交易,法官只要认定被告人自白是自愿作出的,就能不需要其他证据就可以采纳辩诉交易协议并作出判决,快速地解决了近90%的刑事案件,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4]而大陆法系的庭审程序相对来说更注重于探明事实真相,法官在法庭上有主动调查的倾向,其中立性没有英美法系法官超然,整个诉讼程序相对简约而有效率,控诉有力,但被告人防御能力相对不足,因此就有必要对被告人的口供,包括在法庭上的口供,进行特殊的制约,以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从而减少冤案发生的可能性。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很多方面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做法,特别是庭审制度改革,呈从职权式转为抗辩式的倾向。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仅针对被告人口供,被告人是审判阶段的特殊称谓,而在其他法条中,都是同时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因此从字面上理解,应当是特指被告人口供需要补强。但实践中,该条文并不仅仅在审判阶段使用,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一样运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一方面是因为审判起着指导侦查和审查起诉方向的作用,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必然要考虑法院能否作有罪判决的情况;另一方面,虽然在条文上对庭审方式做出了改革,但从实际效果上来看,我国的庭审对抗性不但跟英美法系差距很大,就是跟大陆法系比也远不如,因此适用大陆法系的证据补强制度更符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误区导致了定罪量刑的相对困难,究其原因固然有司法实践和理论脱节的因素,但其根源还是来自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诚然,我国证据制度对形式合法性要求比不上西方国家,但是对证据真实性的追求却并非如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等条文的规定,足以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真理。但是“确实充分”应当说只是一个一般性、总体性、政策性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9]为解决缺乏标准性和操作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人们不得不提出一些具体的、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要求和标准。不管是持“客观真实说”还是持“法律真实说”观点,学术界比较一致认可的,可以作为我国证据标准是“排他性”标准,即从证据的调查和运用上要排除一切矛盾,从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所得出的结论上,本结论必须是排除其他一切可能,而且是本案惟一的结论。有学者认为,排他性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明确、具体。理由是:(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分析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3)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具有排他性)。[10]笔者赞同此观点,“排他性”证明标准强调绝对意义上的排他性,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的结论。不管是法律条文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还是理论界归纳的“排他性”标准,均体现了我国在对待证明标准强调了对客观真实的孜孜追求。而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则更侧重于作为标准基本要求——实用性。在西方国家,证明标准有“高度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建立内心确信”等几种主张[11],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18、19世纪的英美法系国家。除“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以外,西方国家证明标准还有“建立内心确信”。这是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著名的证据法原则“自由心证”的基本内容。可以说内心确信,就是刑事证明标准的正面表述。应当说“排除合理怀疑”与“建立内心确信”二者有明显的同一性,突出表现在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建立内心确信,就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反之亦然,一是证实主义,一是证伪主义。因此可以说,二者只是一个标准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一项标准的两种操作性表述。由于英美法原则的普遍化以及英美证据标准可能更具操作性,应当说,“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据标准具有普遍性趋势。但不管是建立内心确信还是排除合理怀疑,都认为证据证明只能达到“最大程度的盖然性”,至于这种盖然性有多高,如果对这一标准进行量化,通说是在90%左右。正如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由于取得证据的方法有显著不同和区别,证据只能产生程度不同的盖然性,而不会有哲学上的绝对真理的意义。”[12]相比较而言,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排他性”标准的要求要比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内心确信标准要高,而非更低。排除合理怀疑与相对真实论紧密关联,以此表述证明标准,虽然比“客观真实”、“证据确实充分”等提法更为准确和更具可操作性,但在语义与语感上,显出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的一种下降。[13]也有学者认为,虽然与西方国家一样,我们也认为诉讼中认识的案件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通常是有差别的,但我们主张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比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在现有的证明体系被打破之前,现有的证据内部必须环环相扣,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也就是要求法官和陪审员在主观上达到完全确信的程度,而不能满足于仅达到90%的可能性。[14]换句话说,我国的排他性证明标准,是在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原则的要求下,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最终达到百分之百的相信,而西方国家的证明标准则不要求裁判者达到完全的确信,即并非要求排除一切可能的怀疑,而仅要求此种被排除的怀疑,必须能够说出理由,摆出道理,经得起理性论证,而不是无故置疑,吹毛求疵。笔者认为,从希望能减少冤案、错案的角度出发,适度提高证明标准虽然有现实必要性,但当然这样美好的愿望,在现实中能否实现,那是很值得商榷的。毕竟个人的认识能力只能达到一定程度,并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能达到全知全觉,这是客观现实,并不是你希望能达到就能达到的。当然,这更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证明标准的提高必然导致很多案件因为达不到该标准而使很多嫌疑人被作无罪处理,而另一方面,因为证明标准的提高,而减少的冤案、错案则是微乎其微的。所以这是一个利益权衡的结果。这一次,我们与其他制度的出发点正好相反,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选择了侧重保护人权,而西方国家侧重了打击犯罪。根源于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的排他性标准,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这些证明方法、手段因为其本身要求的相对严格性,所以这也是实践中我们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对证据认定事实的要求更加严格的根源所在。一个国家选择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是一个利益衡量、价值选择的过程,是以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有可能被侵犯为代价,换取更加有效的打击犯罪,最终保护了大多数人不受犯罪的侵害;还是宁愿放纵很多犯罪,使人们忍受可能更多的犯罪侵害,而来保护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因此,沉默权制度是现代法制发展的必然方向。一国的证据制度的选择同样也是如此。沉默权之所以能够根植于西方法律制度之中且能够有序地实施,除了依赖于西方价值观念和诉讼理念支撑外,还有一系列配套的诉讼制度,得以保证刑事诉讼在被告人“不开口”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有效、顺利地进行。我国与西方国家不同,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平衡之间,用的是更加严厉的证据实体适用规则和标准的方式。而西方国家则普遍采取使用加强证据形式合法性等直接保护人权的方式,比如沉默权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直接言词原则等等,而对证据实体认定则在承认人的认识能力有限的前提下,进行了适度的放宽,从而有利于定罪。这是两种不同的防止冤案发生的制度设计,都有其合理性。我们不可能也不合适在引进沉默权制度等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制度的同时,继续采用严格证据实体适用规则和标准。这样的话,天平将完全倾向了保护人权一边,平衡会将被打破,导致犯罪打击不力的后果,我们只能二者相权选其一。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人只能是目的、不能将人当作手段的现代民权主义刑法思想,已经被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并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为不可保留的七项最基本人权之一。我国于1998年参加了该公约,批准该公约并付诸执行是履行国家承诺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体现我国信守承诺的国际形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使引进沉默权制度具有了一定的思想基础。相对来说,沉默权制度的合理性远超过其局限性,这也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根本原因之一。而通过前文的分析,我国的证据实务中严格把握证据事实认定关,却具有很明显的不合理性;相对更为严厉的证明标准,则有违特定人在某个时期对个别事物认识是有限的这一客观事实,具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现实操作性差。所以,选择沉默权制度相比较更具有合理性,也是我国法治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必然。我国如选择引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沉默权制度,就要求我们不能坚持原有较为严厉的认定事实的证据制度,应该对证据制度进行一定改造。1、降低证明标准,把证据确实充分改为排除合理怀疑。无论是学界归纳的排他性标准还是实务中严格的把握事实认定的做法,其根源均在于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哲学意义的、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的、理想主义的证据标准。将证明标准从百分之百的确信降低到90%的高度盖然性,有利于维持因引进沉默权而被打破了的打击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之间的重新平衡。2、改变审查证据主要方式,从审查与庭前书面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等方面转变到由亲历而感受真实性上来。在笔者看来,对于被告人口供证据价值的不同定位,将直接影响人们对于沉默权的态度。如果一项诉讼制度不能摆脱对口供证据的迷恋和依附,那么这个诉讼制度对于沉默权制度必然产生天然的恐惧和排斥。事实上,接受、确立沉默权制度后,完全可以通过证据制度的设置来降低口供证据的价值及对口供证据的不恰当期待,以改变依赖口供办案的习惯做法。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立法方面应当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要列举的方式严格加以限制,并明确规定证人非因法定事由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应视其情节应给予相应的制裁;建立和完善证人及其家属保护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对证人及其家属在证人出庭时的人身权利和应享有的各种权益予以保障,特别是要规定对直接或变相打击报复出庭证人的行为人,不论处于何种诉讼阶段,均应当给予经济、行政或法律的严厉制裁;明确证人作证经济损失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对于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证人,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因作证支出的费用和误工费给予经济补偿,明确规定出庭作证的补偿标准及实施办法,由专职部门进行管理和分配,对积极作证的证人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4、健全证据补强规则。明确补强的对象、补强范围、补强内容等。对此可以借鉴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以此为参考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的民事诉讼证据补强制度,对刑事证据补强规则可作如下规定: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有补强证据,而非犯罪事实,如前科、没收、追征事由等无须补强;对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具备补强证据;在犯罪事实中被告人与犯罪人同一的认定不需要补强证据;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素,如故意、过失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对于非犯罪构成的事实,即犯罪阻却事由不存在的认定,也不需要补强证据。及时收集证据能使律师更加充分地了解案件情况并有效发挥辩护职能。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的文件,以便律师能向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在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之下,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是诉讼当事人,鉴于控诉方与辩护方实际力量的不平衡,英美法系国家普遍赋予辩护方充分的诉讼权利,并对侦查行为进行了一定限制,辩护方与控诉方都有独立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美国,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被作为宪法性权利规定于《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和各州的宪法中,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双轨”制侦查模式下,双方分别进行侦查,都可以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由于双方侦查能力对比悬殊,辩护方的调查往往只是控诉方调查的补充,其主要方式有:自行调查、②预审程序中的证据开示、③申请法院调取(保全)的证据、④特定侦查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在英国,辩护方在侦查阶段获取证据的方式主要有:证据开示制度、律师的调查取证权、⑤卷宗材料的阅卷权[1]。在大陆法系传统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下,侦查职能由控诉方行使,辩护方与控诉方的诉讼地位并不完全平等。辩护方如认为存在证明被告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只能请求侦控机关收集,而不能自行收集。随着程序正义观念的深入,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在大多数国家逐渐被修正,这不同程度地强化了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2]。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得证据的主要方式有:“询问证人及鉴定人时的在场权”(第157—159、170条)、“申请证据保全的请求权”(第179条);在法国预审程序中,律师可以在场听取预审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辩护方可以向预审法官申请并参与司法鉴定、请求预审法官询问证人以及进行新的调查,预审法官拒绝的,辩护方可请求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复议[3];《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3条a规定了被指控者请求收集与其有利的证据的权利;辩护人也可以公民身份收集案件信息[4],辩护人可以勘验犯罪现场、询问证人、制作私人鉴定报告、请求被追诉者的亲友行使证言拒绝权等[5];意大利法律规定在初期侦查期间,被调查者可以要求法官调取证言、进行鉴定或者司法实验、组织辨认[6],2000年12月7日颁布的法律还确立了辩护方侦查的规则[7]。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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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叶草人生

.老子的出关之谜有史实记载,老子曾西出函谷关,被关令尹喜,强而著书,留下了中国思想史上的巨著五千言《道德经》。而后就骑着一头大青牛,继续西行,则没了消息。这个引起很多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的兴趣,则至今没有得出很确凿的证据。有人说出散关,经流沙奔印度去了,并说老子到印度传教,教出了释迦牟尼这样的大弟子。历代不少人认为此说只是道教为了抬高自己贬低其他宗教而捏造出来的。而有人说晚年的老子在甘肃临洮落脚,为归隐老者教炼内丹,养生修道,得道后在临洮超然台“飞升”。而又有人胡乱猜测,说那时治安差,有可能被人半路打劫,导之意外身亡。还有一种说法则认为老子不是西去,而是东归。《庄子·天道篇》有一段记载,叙说了老子离职后便离开周室而“归居”了。老子的故乡位于今天的河南省鹿邑县,离孔子所在的曲阜不远。孔子还曾拜访过老子,也就是传说中的“孔子问礼”。这件事不论是在《庄子》、《韩非子》、《吕氏春秋》,还有在儒家著作《礼记·曾子问》中都有记载,说明老子退隐后东归的说法比较可靠。2.西施的生死之谜西施是中国古代四大美女之首,也是中国第一位女间谍。而做为越之功臣,吴之罪人的西施最后的结局如何,则众说纷纭。有人说被勾践沉江,《墨子·亲士》篇就说:“西施之沈(“沉”,古作“沈”),其美也。”《太平御览》引东汉赵晔所撰《吴越春秋》中有关西施的记载说:“吴亡后,越浮西施于江,随鸱夷以终。”这里的“浮”字也是“沉”的意思。“鸱夷”,就是皮袋。在后人的诗歌里,也多次提及了西施沉水的事,李商隐的《景阳井》诗云:“肠断吴王宫外水,浊泥犹得葬西施”;皮日休《馆娃宫怀古》诗:“不知水葬归何处,溪月湾湾欲效颦。”这说明在唐代,人们是认可了西施被沉水的说法的。这与上述记载相同。而民间传说较多的是被越国大夫范蠡暗暗接走。《越绝书》却如此记载:“吴亡后,西施复归范蠡,同泛五湖而去。”而在《史记》这部具有权威性的史书里,尽管有范蠡的详尽记载,却找不到有关西施的只言片语,难解的谜团让人倍感缺憾。又有人说被仇恨的吴国人民乱棍打死,至今史学界也没有统一的结论。3.徐福的东渡之谜秦始皇并吞六国,统一全国后,位高权重,而最盼望的就是长生长寿,后来听人说东海上有蓬莱仙鸟,那里有服后可以长生的灵芝草,就派徐福率五百童男童女和三千工匠,东渡大海,后来秦始皇至死也没盼来徐福的消息。徐福到底去了那里呢?有人说那时航海技术差,碰到大风浪,全部覆没。而史籍中最早记载徐福史事的是司马迁,可是没有讲明徐福浮海到了何处。后人以为是台湾或琉球,也有说是美洲,但大多数认为是日本。最初提出徐福东渡日本的是五代后周和尚义楚。称:“日本国亦名倭国,在东海中。秦时,徐福将五百童男、五百童女止此国,今人物一如长安。……又东北干余里,有山名‘富士’亦名‘蓬莱’……徐福至此,谓蓬莱,至今子孙皆曰秦氏。”义楚称这一说法来自日本和尚弘顺。宋代文学家、史学家欧阳修也认为徐福东渡到日本,明初,日本和尚空海到南京,向明太祖献诗,提到“熊野蜂前徐福祠”。清末驻日公使黎庶昌、黄遒宪等人,都参观了徐福墓,并诗文题记。而徐松石在《日本民族的渊源》中说,战国先秦时期,中国东南沿海民众大量往日本移民,徐福率领的童男童女是其中一队,“徐福入海东行,必定真有其事。”香港卫挺生著《徐福入日本建国考》,认为徐福就是日本的开国者神武天皇仲田玄,并认为他是颛顼之后徐驹王29世孙。台湾学者彭双松著《徐福即是神武天皇》一书,进一步充实卫挺生的观点。至今日本保存着不少徐福活动的遗迹,如和歌山县徐福和他的传员七人墓、徐福宫,九洲岛佐贺县“徐福上陆地”纪念碑、徐福的石家、徐福祠,另外又有奉祀徐福的金立神社等等。有些学者认为,徐福东渡日本只是传说,找不到可靠的历史文献来证明。更有人认为,徐福东渡日本的传说,是日本10世纪左右的产物,并非最先由中国人提出来的。徐福当时到的只是渤海湾里的岛屿,他在日本的事迹、遗迹、墓地,均属后人虚设。另外,又有学者认为,徐福东渡是历史事实,但不是去了日本,而是去的美洲,回为徐福东渡的时间与美洲玛雅文明的兴起相吻合,而日本与中国大陆相距甚近,根本不需要耗费巨资,数年才能抵达。人海茫茫,徐福东渡究竟去了何方,至今尚未有令人信服的答案。4.杨贵妃生死之谜杨贵妃是中国家喻户晓的一位绝代佳人。她那传奇的一生曾触发无数骚客文人的才情,为之吟诗作赋。然而,这位国色天香的美女究竟归宿如何呢?史书记载天宝十五年(公元756年)六月,洛阳沦陷,潼关失守,盛唐天子唐玄宗狼狈地与众臣逃跑,其爱妾杨贵妃死于马嵬驿。可是,文人赋咏与史家记述是相差十万八千里的,因此杨贵妃的最后归宿,至今还留下许多疑问。一种观点认为,杨玉环或许死于佛堂。《旧唐书·杨贵妃传》记载:禁军将领陈玄礼等杀了杨国忠父子之后,以“后患仍存”为由,强烈要求赐杨玉环一死,唐玄宗无奈,与贵妃诀别后只得下令。杨贵妃“遂缢死于佛室”。也有人认为,杨贵妃也可能死于乱军之中,这可从一些唐诗中的描述看出。杜牧的“喧呼马嵬血,零落羽林枪”、张佑的“血埋妃子艳”、温庭筠的“返魂无验青烟灭,埋血空生碧草愁”等很多诗句,都认为杨贵妃被乱军杀死于马嵬驿,而不是被强迫上吊而死。一些人称,杨贵妃之死存在其他的可能,比如有人说她实际上是吞金而死。这种说法只出现在刘禹锡所作的《马嵬行》一诗。还有一种说法是,杨贵妃没有死在马嵬驿,只是被贬为庶人,并被下放于民间。俞平伯先生在《论诗词曲杂著》中对白居易的《长恨歌》以及陈鸿的《长恨歌传》作了考证。他本人认为白居易的《长恨歌》、陈鸿的《长恨歌传》之本意,蕴含着另一种意思。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杨贵妃最后逃亡到日本。1984年出版的《文化译丛》第五期,张廉译自日本《中国传来的故事》一文说,当时马嵬驿被缢死的,乃是个侍女。禁军将领陈玄礼为贵妃美色所吸引,不忍杀之,遂与高力士谋,以侍女代死。杨贵妃则由陈玄礼的亲信护送南逃,大约在今上海附近扬帆出海,经海上漂泊,辗转来到日本久谷町久,最终在日本安度晚年。但其生死情况究竟如何,至今仍令人难解。5.宋太祖暴死之谜赵匡胤于公元960年发动陈桥兵变,黄袍加身,做了17年皇帝,到公元976年便撒手归西了,正史中没有他死亡的明确记载,《宋史·太祖本纪》中的有关记载也只有简单的两句话:“帝崩于万岁殿,年五十。”“受命杜太后,传位太宗。”因此他的死一直是一个不解之谜,为历史留下了又一桩悬案。一种意见是,宋太宗“弑兄夺位”。持此说的人以《续湘山野录》所载为依据,认为宋太祖是在烛影斧声中突然死去的,而宋太宗当晚又留宿于禁中,次日便在灵柩前即位,实难脱弑兄之嫌。蔡东藩《宋史通俗演义》和李逸侯《宋宫十八朝演义》都沿袭了上述说法,并加以渲染,增添了许多宋太宗“弑兄”的细节。另一种意见认为,宋太祖的死与宋太宗无关,持此说的人引用司马光《涑水纪闻》的记载为宋太宗辩解开脱。据《涑水纪闻》记载,宋太祖驾崩后,已是四鼓时分,孝章宋后派人召太祖的四子秦王赵德芳人宫,但使者却径趋开封府召赵光义。赵光义大惊,犹豫不敢前行,经使者催促,才于雪下步行进宫。据此,太祖死时,太宗并不在寝殿,因而不可能“弑兄”。毕沅《续资治通鉴》即力主这一说法。还有一种意见,虽没有肯定宋太宗就是弑兄的凶手,但认为他无法开脱抢先夺位的嫌疑。在赵光义即位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系列的反常现象,即据《涑水纪闻》所载,宋后召的是秦王赵德芳,而赵光义却抢先进宫,造成既成事实。宋后女流,见无回天之力,只得向他口呼“官家”了。《宋史·太宗本纪》也曾提出一串疑问:太宗即位后,为什么不照嗣统继位次年改元的惯例,急急忙忙将只剩两个月的开宝九年改为太平兴国元年?既然杜太后有“皇位传弟”的遗诏,太宗为何要一再迫害自己的弟弟赵廷美,使他郁郁而死?太宗即位后,太祖的次子武功郡王赵德昭为何自杀?太宗曾加封皇嫂宋后为“开宝皇后”,但她死后,为什么不按皇后的礼仪治丧?上述迹象表明,宋太宗即位是非正常继统,后人怎么会不提出疑义呢?近世学术界基本上肯定宋太祖确实死于非命,但有关具体的死因,则又有一些新的说法。一是从医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太祖死于家族遗传的燥狂忧郁症。一说承认太祖与太宗之间有较深的矛盾,但认为“烛影斧声”事件只是一次偶然性的突发事件。其起因是太宗趁太祖熟睡之际,调戏其宠姬花蕊夫人费氏,被太祖发觉而怒斥之。太宗自知无法取得胞兄谅宥,便下了毒手。纵观古今诸说,似乎都论之有据,言之成理,然而有关宋太祖之死,目前仍未找到确凿无疑的材料。6.明建文帝生死之谜明太祖朱元璋死后,燕王朱棣于建文元年(1399年)以“清君侧之恶”的名义举兵反抗朝廷,至建文四年朱棣由燕王荣登皇位而结束,历时4年。就在朱棣攻入南京时,皇宫已是一片大火,建文帝下落不明。此后,有关惠帝已经出逃的传闻颇多,明成祖对此总是不放心,这件事也几乎成为他的一块心病。数百年来,建文帝的下落也是一桩争讼不决的历史悬案。综合各家说法,主要有“焚死”说和“逃亡”说两种。一种说法认为建文帝是自焚而死的。据永乐年间修撰的《明太祖实录》中记载,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经过四年的征战,燕王获得全胜,建文四年(公元1402年)6月13日,燕王统领大军开进南京金川门。当燕王军队进入皇宫时,宫中已是一片火海,建文帝也没了踪影。与此同时,建文帝所使用的宝玺也毫无踪影。正史记载建文帝死于宫中的大火中。《太宗实录》卷九记载:“上(即明成祖朱棣)望见宫中烟起,急遣中使往救,至已不及。中使出其尸于火中,还白上,上哭曰:‘果然,若是痴耶!吾来为扶翼不为善,不意不谅而遽至此乎!’……壬申,备礼葬建文君,遣官致祭,辍朝三日。”仁宗朱高炽御制长陵后碑也说,建文帝殁后,成祖备以天子礼仪殓葬。成祖后来在给朝鲜国王的诏书中说:没想到建文帝在奸臣的威逼下纵火自杀。但是,太监在火后余烬中多次查找,只找到马皇后与太子朱文奎的遗骸,建文帝是活是亡无从得知。燕王为让天下知建文帝已自焚,曾作有祭文,但其坟墓在什么地方,无人可知。明末崇祯帝就曾说过:想给建文帝上坟,却不知在何处。另一种说法是在南京攻破之时,建文帝曾想自杀,但在其亲信说服下,削发为僧,从地道逃出了皇宫,隐姓埋名,浪迹江湖。明成祖死后,他又回到京城,死后葬于京郊西山。朱棣登位后,感到生死未卜的建文帝对他有一种无形的压力,因此多次派心腹大臣到处访问。永乐年间郑和下西洋的陪同官员中,有不少锦衣卫士,这显然就是用于暗中察访建文帝的。明成祖曾向天下寺院颁布《僧道度牒疏》,将所有僧人名册重新整理,对僧人进行了一次全方位的调查。从永乐五年(公元1407年)起,还派人以寻访仙人张邋遢为名到处查找,涉及大江南北,前后共20余年。民间传言中,在许多地方都有建文帝的踪迹与传说。有的说建文帝先逃到云贵地区,后来又辗转到了南洋一带,直到现在,云南大理仍有人以惠帝(建文帝)为鼻祖。也有现代学者认为,当年建文帝潜逃后,曾藏于江苏吴县鼋山普济寺内,接着隐匿于穹窿山皇驾庵,于永乐二十一年(公元1423年)在此病亡,埋于庵后小山坡上。至于建文帝的下落到底如何,以上两种说法都无法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7.李自成的生死之谜李自成,陕西米脂人。他家境贫寒,但有勇有谋,大仁大义。他当过驿卒,当过边兵,最后加入了反明的农民起义军,南征北战,不断壮大,几十万大军所向披靡,终于推翻了政治腐败、经济崩溃、摇摇欲坠的明王朝。但因镇守山海关的明将吴三桂勾引清军入关,李自成领兵退出北京,转战河南、陕西、湖北等地,最后不知所终。有人说李自成在九宫山遇难。《明史》的结论是,自成已死,尸朽莫辨。它的根据是,当时追击李自成的清朝靖远大将军阿济格给朝廷的报告说,李自成兵尽力尽,仅带亲信20人,窜入九宫山中,被村民围困,无法脱逃,自缢而死。他派人前去验尸,而尸体已经腐烂,无法辨认了。还有一个根据是,南明王朝驻湘将领兵部尚书何腾蛟给唐王的报告称,他的部众已将李自成斩于九宫山下,只是丢了首级。但是,这个“遇难”说却难以令人相信。因为李自成雄才大略,骁勇非常,一直是官府的死敌。无疑,他是清王朝或南明王朝统治者心目中的大患,他的生死绝对是当时的重大事件。而阿济格报告中说是“尸朽莫辨”,纯属浮夸不实,清王朝怎能相信?何腾蛟的报告简直就是马后一炮,谎报战功,南明王朝也不会相信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李自成退居湖湘时,他的手下还有40余万兵马,驻九宫山一带至少也有数万人,说他仅带20名亲信与事实明显不符。况且,如果李自成真的被杀,他的几十万大军岂能善罢甘休?九宫山能平静吗?然而,事实上,当时九宫山很平静,那几十万大军也很平静。那么,为什么有“遇难”说,而且在民间广泛流传?据推测,这是李自成与其部下放的烟幕弹,一个缓兵之计。一方面,扬言李自成已死,可以打消南明王朝对这支大军的敌意,下一步可能联合抗清;另一方面,使清王朝以为,心腹之患已除,放松警惕,一旦时机成熟,李自成可东山再起。也有人说李自成在夹山寺隐居。据说,清朝初年,即将上任的云南同知张琼伯在赴任途中,游访石门夹山寺,与寺中方丈谈古论今,颇为投缘,相见恨晚,视为知己。几年后,他又重访夹山寺,方丈已死。悼念之中,方丈的徒弟告诉他:那方丈就是威震天下的闯王李自成。在九宫山替死的是他的部将孙某。乾隆初年,澧州知州何某亲赴夹山寺调查李自成的下落,在寺中他亲眼见过一幅李自成的画像,据称,叫“奉天玉和尚”。 1981年,在石门夹山寺发现了奉天玉大和尚墓。据考查,在一个瓷坛中盛的遗骨,与李自成身材相近。墓中陪葬物与李自成家乡陕西米脂县的习俗相同。但这一说法仍有不同意见。有人说,奉天玉大和尚墓等的发现,只能说明石门夹山寺确实有奉天玉大和尚这个人,并不能证明奉天玉大和尚就是李自成。又有人说,李自成生前左眼曾受箭伤失明,但李自成画像却双目炯炯有神,以此证明,奉天玉不是李自成。因而,李自成隐居于夹山寺一说,也成不了定论。李自成的生死之谜至今仍成为史学家探讨不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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