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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etleleon
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自考法律基础试卷及答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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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浆煮菠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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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找不到,答案找不到。

262 评论(13)

Rachelkeikei

你可以去自考365去看看,我的试题就是在那里查出来的,我这有08年4月的答案先给你吧一、单项选择题 1-5: ABBDD 6-10: CDBCC 11-15:CAAAD 16-20:DDBCB 21-25:ACDAB 26-30:ABDBC 二、多项选择题 31、CDE 32、ABC 33、ABCDE 34、BCDE 35、BCDE 36、ABC 37、BC 38、ABCDE 39、ABD40、ACE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 5 小题,其中第 41、42、44 每小题 5分,第 43 题 4分,第 45题 6 分,共 25分) 41.简述法律的规范作用。(5分) 指引作用,指法律规定对人们的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 教育作用,法律对人们今后行为积极影响的作用。 评价作用,法律作为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尺度的作用。 预测作用,法律对于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为能够进行预料和估计的作用。 强制作用,指法律具有的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的作用。 42.简述诉讼法的概念和种类。(5分) 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适用的案件性质的不同,我国诉讼法可分为: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43.理想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生奋斗的目标。简述理想在人生实践中的重要作用。(4分) 指路明灯;精神支柱;力量源泉;防腐拒变的思想武器。 44.简述职业道德的含义及其基本要求。(5 分) 职业道德就是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则。 基本要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45.刘少奇曾说:“一个人要求得进步,就必须下苦功夫,郑重其事地去进行自我修养。”简述自我修养的主要途径。(6分) 现代化社会自我修养的主要途径是: 第一, 认真学习,把握自我。 第二, 勤于实践,塑造自我。 第三,严格要求,完善自我。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 2 小题,其中第 46题 12分,第 47题 13 分,共 25分) 46.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结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论述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参考答案: (1)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2)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我国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我国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一、单项选择题 1-5: ABBDD 6-10: CDBCC 11-15:CAAAD 16-20:DDBCB 21-25:ACDAB 26-30:ABDBC 二、多项选择题 31、CDE 32、ABC 33、ABCDE 34、BCDE 35、BCDE 36、ABC 37、BC 38、ABCDE 39、ABD40、ACE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 5 小题,其中第 41、42、44 每小题 5分,第 43 题 4分,第 45题 6 分,共 25分) 41.简述法律的规范作用。(5分) 指引作用,指法律规定对人们的行为的一种指导和引领。 教育作用,法律对人们今后行为积极影响的作用。 评价作用,法律作为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尺度的作用。 预测作用,法律对于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为能够进行预料和估计的作用。 强制作用,指法律具有的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的作用。 42.简述诉讼法的概念和种类。(5分) 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适用的案件性质的不同,我国诉讼法可分为: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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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殃之暮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A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B 赵某之妻提出离婚,赵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高某说,想办法把她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赵妻娘家,毁其妻的容貌。当晚,高某的小孩患急性痢疾,高失约未去,赵独自一人毁了其妻的容貌。赵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C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叫李把住街口,防止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欲独吞此款,对李讲该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张、李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B.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C.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这两道题是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当时给的答案是: 第一题D 【解析】由定义可知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A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B、C项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故答案为D。第二题A 【解析】由定义可知犯罪预备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B、C、D项全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故可排除。而A项中的犯罪虽然也已经实施,但甲在其中只是起到了准备的作用,并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过程。由此可知正确答案为A。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答案有待商榷。 个人认为应该是: 第一题:BD 第二题:C A项中四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乙、丙、丁三人构成犯罪既遂,甲不单独成立其他犯罪形态,即甲与其他三人一起构成犯罪既遂;B项中,甲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中止了犯罪,所以构成犯罪未遂;C项中,甲中止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深感害怕”,而不是“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即“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所以,甲不构成犯罪未遂,而是构成犯罪预备,或者说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D项中甲已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中止。

341 评论(15)

我们家懒格格

这里是0710的试卷及答案

317 评论(11)

单眼皮姐姐

楼上的.这个不是06.10的考试吧!!我可是10刚考过.完全不对.

310 评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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