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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自考本科法律经济法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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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经济法渊源的种类不包括() A.宪法B.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C.特别行政区基本法D.判例法 2.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体系中,不属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律、法规是() A.计划法B.投资法 C.公司法D.价格法 3.只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而不可能作为民法或行政法的主体的是() A.国家机关B.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C.企业的内部组织D.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 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不应包括() A.经济立法B.经济执法 C.经济司法D.经济守法 5.对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事项有决定权的是() A.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B.公司股东会 C.公司董事会 D.董事长 6.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否决权的事项是() A.企业的经营方针B.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C.职工培训计划D.劳动保护措施 7.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B.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合伙人退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D.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8.甲、乙、丙在合伙企业的设立协议中约定如下事项,正确的是() A.甲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其他人对执行合伙事务提出异议时,该项事务应暂停执行 B.甲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承担全部企业亏损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 C.甲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有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D.甲任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承担有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9.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哪项顺序清偿?() A.①所欠税款②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③其他债务 B.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C.①所欠银行贷款和税款②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③其他债务 D.①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和其他债务②所欠职工工资③所欠税款 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是() A.董事长B.董事会 C.股东会D.总经理 11.我国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是() A.物价局B.审计署 C.工商行政管理局D.技术监督部门 12.在下列何种情况下,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C.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D.产品有缺陷而受害人也有过失造成损害的 1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品种是() A.股票B.公司债券 C.政府债券D.投资基金券 14.股票质押贷款人在质押股票价格的波动达到警戒线后,应采取的措施是() A.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收回贷款 B.要求借款人及时补足因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C.解除股票质押贷款合同 D.追究合同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5.申请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 A.1年以上B.2年以上 C.3年以上D.5年以上 16.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在票据上签章时,其票据责任的承担方式是() A.无论被代理人事后是否追认,代理人承担其超越权限部分的票据责任 B.无论被代理人事后是否追认,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限部分的票据责任 C.被代理人事后追认越权代理行为的,由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D.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越权代理行为时,才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17.汇票持票人张某在被拒绝付款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其前手李某,因此给李某造成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张某的追索权() A.丧失 B.仍可无条件行使 C.仍可行使,但须无条件赔偿李某的全部实际损失 D.仍可行使,但须在汇票金额限度内赔偿李某的损失 18.下列汇票中无需承兑的汇票是() A.定日付款汇票B.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C.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D.见票即付的汇票 19.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的权利行使期限为自票据到期日起() A.3个月B.6个月 C.1年D.2年 20.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房屋建设工程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之一是至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A.15%以上B.25%以上 C.30%以上D.50%以上 21.下列关于财政法律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财政法在宏观调控和保障社会公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B.国家始终是财政关系的一方主体 C.广义上财政法体系包括税法、国债法、预算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 D.狭义上的财政法体系包括税法、国债法、预算法、财政转移支付法,不包括政府采购法 2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类型是() A.全额累进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和超倍累进税率相结合 C.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 D.全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 23.关税属于() A.流转税B.所得税 C.财产税D.特定行为税 24.下列银行中适用《商业银行法》的是() A.国家开发银行B.中国进出口银行 C.中国银行D.中国人民银行 25.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 () A.转移到接管银行 B.不因接管而变化 C.涉及公众存款的转移到接管银行,其他的不转移 D.因接管而全部中止清偿 26.固定资产投资法的投资主体() A.包括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B.包括外国自然人,不包括本国自然人 C.包括本国自然人,不包括外国自然人 D.包括自然人,不包括事业单位 27.价格法规定的不适用价格听证制度的是() A.公用事业价格B.公益性服务价格 C.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D.竞争性产品的价格 28.按照《价格法》规定,下列关于经营者价格权利和义务内容不正确的是() A.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B.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C.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所有新产品的试销价格都必须申请政府定价 D.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等手段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 29.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职责范围的是() A.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B.外国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C.非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D.乡级政府财政收支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所称的对外贸易() A.仅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B.仅指货物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 C.仅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 D.仅指货物进出口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承担的义务包括() A.贯彻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B.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C.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 D.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E.不得侵犯其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32.在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A.通过业务洽谈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B.允许他人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C.将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在互联网上披露 D.第三人在互联网上看到被披露的商业秘密后不知该信息为商业秘密加以使用 E.第三人将在互联网上看到的被披露不知为商业秘密的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 33.房地产抵押的范围包括()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其他地上定着物 C.抵押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D.房屋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E.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 34.甲出资设立一冷饮批发部(简称批发部)2003年8月份获利2万元,未交税。当年10月税务机关要求其补交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批发部认为,应按个体工商户纳税。对此争议批发部() A.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B.必须先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 C.若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未按期作答复,不影响批发部向法院起诉 D.在请求解决争议之前,必须补交税金及滞纳金 E.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缴款凭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议或起诉 35.下列有关会计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某公司的税务登记日期为2002年4月,截止到2003年4月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B.会计师事务所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选定以瑞士法郎为记账本币,这违反我国会计法的规定 D.国有控股公司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E.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设置内部会计机构,不能代理记账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36.简答我国政府不予批准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定情况。 37.简答商业秘密概念与构成基本条件。 38.简述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要件。 39.简述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目标。 40.简答《对外贸易法》中规定对外贸易中采取反倾销的条件及措施。 四、论述题(本大题11分) 41.试以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来概括“经济法”的定义并说明该定义的基本涵义。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2.北京市某化工企业2003年度经营状况为: (1)生产、经营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收入为1000万元; (2)专利特许使用费用收入200万元; (3)股息收入40万元;租赁收入20万元; (4)因意外风灾造成仓库掀顶事故损失25万元,获保险公司赔偿20万元; (5)支付银行借款利息20万元,支付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20万元(超过银行贷款年利率的数额为5万元); (6)支付给职工计税工资100万元; (7)给希望小学公益性捐赠20万元; (8)受让专利及开发新技术费用支出共680万元; (9)其他营业外支出55万元(其中用于赞助电视片制作40万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10万元,欠税滞纳金5万元)。 请分析: (1)纳税企业的收入总额是多少? (2)依法逐项说明应当扣除的费用是哪些,不得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3)分别列式计算该企业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43. 2004年5月甲公司购进一批国内组装的彩色电视机。甲公司明知该商品为国内组装却在商品标识上及商品广告上均谎称该商品为日本原装进口的彩电,并以进口彩电价格销售。 2004年5月9日,乙咨询公司,明知甲公司彩电商品谎称为进口商品而以咨询公司名义购10台彩电。第二天乙咨询公司以甲公司有欺诈行为为诉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甲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2004年5月9日下午,丙也到甲公司购置彩电,丙详细询问导购员彩电是否原装进口。导购员肯定回答:“绝对是从日本原机进口,所以不参与国产货的价格降价战,优质优价。”丙购买时,甲公司开具发票的货名上注明原装进口彩电,价款为每台人民币3000元。数日后丙偶尔发现电视一处标示为国内某地生产而产生疑惑,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依然坚持商品是原装机,只有外壳使用国内部件。丙诉诸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 请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什么义务? (2)乙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赔偿?为什么? (3)丙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如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甲公司应向丙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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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2)提炼方法:“属+种差”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二、经济法的特征: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和规制性:A、经济性: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b.表现: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2)现代性;体现: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三、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2、经济法的地位:(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B、与民法: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D、与社会法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四、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二、经济法的宗旨: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2.确立标准:(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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