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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8685
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自考公司法新旧区别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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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天很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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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原法中只有二十余条内容未变。其他条款内容均有所添加或删改。新法条款数量略有减少,但立法体系与法律结构更为合理严谨。那么新旧《公司法》的差异有哪些呢?接下来为您解答这个疑惑。新旧《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2014年公司法的修订中,配合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限定已经取消,即注册公司不再要求货币出资的比例,也不再限制出资的最低金额(特殊行业,还需执行相应的规定),由全体股东认缴并按照约定期限交纳出资。      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      旧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赋予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旧公司法只规定了公司自愿解散的三种情形,对股东可否请求法院散解公司未作规定,新公司法对此作了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限制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旧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寻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允许一“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      股东享有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旧公司法对股东会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可否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未作出规定,新公司法对此作出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      新公司法设立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关联交易等做出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新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专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为其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专章明确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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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qixiaqi

考试内容不可能超过教材的,别担心!不要去看那些七七八八的书或法的,因为这些都不会考的.专心把教材的内容弄懂弄透,这才是最重要的!保持一个平静的心态对能否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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豌豆大晟

原 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 经理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 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注意原63条仅是经理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很明显的,这里根本没有提到股东的派生诉讼的问题,都是关于股东 直接诉讼 的规定! 派生诉讼是05年新公司法 新增 的一个条文,也就是第152条的后半段。所谓的派生诉讼指的是股东本来是没有 资格 去起诉的,因为公司是个独立的法人,它有法定代表人的,你股东凭什么代表公司去起诉啊,是不是。但是现在法律给你这个权利,这才叫派生。 直接诉讼是公司董事或高管侵犯 你股东自己 的合法权益的,你为了 自己的那一小份利益 去起诉。 而派生诉以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此刻的股东也就 相当于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代表公司去起诉损害公司的人员的,如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再或者高管人员。 第152条,概括下:董事或高管损害公司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去起诉的,监事害公司的,适格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去起诉的,注意这里的起诉,是适格的股东书面提请董事会或监事会 以公司的名义 去起诉的,被告就是损害公司的董事或高管或监事。 但是因为现实中高管和董高的利益往往有同一的,有牵连的、连带利益的,所以当你股东去请求提起诉讼时,很可能会被不理的,所以就有了接下来的派生诉讼,也就是对股东的请求起诉不理睬而拒绝的,或30天还没去起诉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直接提起诉讼。或者是因为 情况紧急 ,不立即起诉会遭受很大损失的,适格的股东可以 直接 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 直接 提起诉讼,而 不需要经过上面书面请求的阶段 , 直接 上! 这里面的一些细节规定你就自己看看。 比如有限公司是所有股东都适格的,而股份公司,得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才适格。…… 你问的有什么改进之处,原111条与新153条对比,很明显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更广了。153条说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可以提起诉讼,而111条没有说公司章程,还有111条只说客气提起 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你仔还好吧。呵呵 看来你对派生诉讼的概念还不理解才会问出是直接还是派生的问题,明显都是直接的嘛! 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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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爱KIKI

建议你去这看看很全的一、新《公司法》部分新《公司法》针对1993年《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的局限性,尤其是重安全、轻效率;重防弊、轻兴利;重管制、轻自治;重国有、轻民营;重倡导、轻操作等一系列弊端进行了重大改革。这对促进我国《公司法》吸收国际先进的立法理念,提高公司乃至民族经济的竞争力,鼓励投资兴业、发展经济具有重大意义。1、关于修改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实践中,各方面一致认为,这一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作为回应,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统一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同时允许公司在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20%的前提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我国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较少的根本原因是旧《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过高,许多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却步。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阁,甚至变成了少数投资者(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奢侈品和专利品。为把股份公司制度重塑为公众投资者都能享用的公共产品,新《公司法》第81条果断地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00万降至500万元人民币,并允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如此一来,发起人只要在公司设立前缴足100万元注册资本,公司即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大幅降低。2、关于扩大出资的范围的规定旧《公司法》规定,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公司出资。随着社会的发展,该规定不足以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来源。是否应当允许其他财产,如股权、债权、房屋使用权、劳务、著作权、投资基金、票据等作价出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新《公司法》第27条扩大了股东出资的方式,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均可作为出资财产。同时,房屋使用权、劳务、票据等有价财产也将有可能成为公司出资的形式之一。根据新《公司法》第27条之规定,在诸多的出资形式中,货币出资金额仅需要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可,其他的出资形式可以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这就废除了旧《公司法》有关知识产权出资不超过20%的规定,放宽了知识产权出资额,有利于鼓励高科技公司的健康成长。3、关于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的规定旧《公司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许多公司受该规定的限制而不得不放弃一些营利前景甚好的项目。该限制严重阻碍了许多公司投资业务的拓展。社会各界对于“50%”限制的立法理由及其合理性表示质疑。同时,该条规定在实践中也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不少铤而走险的公司违反该规定而开展转投资活动,但公司登记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必要的信息,致使这些公司仍能顺利通过年检。为消除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中存在的不合理的法律障碍,新《公司法》第15条废除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5条)。同时,针对目前一些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提供担保转移公司财产的现象,新《公司法》还进一步要求: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第16条)。4、对禁止关联交易作出原则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新《公司法》增加一条原则性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基础和原则,具体操作办法可以根据实践的需要,由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第21条)。此外,还对上市公司增加一项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125条)。5、关于股东诉讼制度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从以下方面做了完善:一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四是针对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问题,新《公司法》增加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是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应当说,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由公司自行决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才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据此,新《公司法》增加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6、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为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新《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但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新《公司法》设计了多项防弊措施:(1) 比多元股东公司更高的注册资本底限(10万元人民币),且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所载出资额,而不得分期缴纳。(2)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 姓名或名称披露要求。一人公司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4) 特别股东决策要求。一人股东行使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决策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5) 法定强制审计。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 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制度。根据新《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倘若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一些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和法律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对此,新《公司法》增加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取消对公司提取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旧《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但考虑到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因此,新《公司法》删除了有关公司提取公益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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