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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修订版是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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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umi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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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教育史上的创举,。。。其实完全可以考虑读美国Churchman University的中英双语远程MBA课程,现在国内读这个的人很多,拿美国学位还学到实用技能,学位对在外企就业很管用,学费也不太贵,比出国留学或读国内大学的MBA要务实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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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全国考委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七条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科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地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第十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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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老师,听见很多自考的同学在问自考本科时间规定几年(自考本科时间规定几年考完)相关问题,那么今天教务老师来告诉同学们这些问题的解答!自考考试有规定年限吗,有要求一定要在多少年内考完吗?单科成绩合格证大多数省市没有时间限制,有些省份一个科目合格之后是8年有效期。具体可以咨询所在省的当地自考部门。全国自学考试时间一般如下:自考每年开设4次(各省市开考的次数由省级考办决定),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和10月,自2015年起大部分地区已将考试次数调整为4月和10月两次;详细情况请咨询所在地自考办。报考之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时间考哪些课程,来确定自己要报考的科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15号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自考考试有规定年限吗,有要求一定要在多少年内考完吗?单科成绩合格证大多数省市没有时间限制,有些省份一个科目合格之后是8年有效期。具体可以咨询所在省的当地自考部门。全国自学考试时间一般如下:自考每年开设4次(各省市开考的次数由省级考办决定),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和10月,自2015年起大部分地区已将考试次数调整为4月和10月两次;详细情况请咨询所在地自考办。报考之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时间考哪些课程,来确定自己要报考的科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年15号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自考本科是国家几几年颁发的政策1981年,我国开始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1988年,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自学考试有年限限制吗有的 在一年半至五年里必须考完 都可以的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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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教育史上的创举,是我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产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急需大批专门人才。普通高校很难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1978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们必须打破常规去发现、培养和扶持各方面的优秀人才。”“我们要建立适当的考核制度,业余学习的人们经过考核,证明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就应该在使用上同等对待。” 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教育部征求有关部委和北京市的意见,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发文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并指定北京、天津、上海三市进行试点。6月,中央领导要求辽宁也进行试点。 1981年, 北京市公布了中文、法律、工业经济、商业经济、金融、数学、英语、档案管理等8个专业的考试计划,进行了哲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俄语、日语、公共课政治经济学和财经类政治经济学等8门课程的统一考试。参加考试的有9577人次,合格的有3948人次,占41.6%。 1982年, 五届人大会通过新宪法,把国家“鼓励自学成才”列入了根本大法。 1982年3月10日至16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总结了自学考试试点经验,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要掌握好考试的标准,确保考试的质量。此次会议的纪要以教育部(82)教工农字006号文发出。 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发[1983]78号)。同年5月23日至26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全国考委当前的工作,在我国建立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义,开考专业的内容,制定考试标准以及逐步向全国推广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关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意见》两个文件。有关会议文件以教育部(83)教考字006号文件发出。 1983年5月,经原教育部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点工作。 1983年8月22日至2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会议交流了各地情况,介绍了试点经验,明确了推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原则。此次会议纪要以教育部(84)教考字012号文发出。 1984年10月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同意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香港、澳门应考者在深圳、珠海设立考点([84]考委字007号)。 到1985年底,当时全国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同年,国家教委决定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经国家教委批准,1989年军队系统也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军的自学考试工作。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使我国自学考试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目前,自学考试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系统及港、澳、台地区,事业不断发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截止1999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自考生达9048万多人次,本、专科毕业生244.22万人(其中本科毕业生16.49万人,专科毕业生227.72万人),中专毕业生39万多人,1999年上半年的报考人数达到645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波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高等教育形式。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是贯彻《宪法》规定的“鼓励自学成才”和《教育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教育权利的具体体现,为广大的社会青年开辟了广阔的成才之路。作为一种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继承了我国古代考试制度中的一些优秀传统,并与现代教育相结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个创举,也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目前自学考试已初步形成了包括本科、专科、中专和非学历证书在内的多层次、多规格,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教育体系,并且还以考试管理严格、科学、公正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近年来,自学考试的考试功能和服务范围在不断扩大,除了承担传统的自学考试外,还承担了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国家学历文凭认定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的考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自学考试的作用也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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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 北京市公布了中文、法律、工业经济、商业经济、金融、数学、英语、档案管理等8个专业的考试计划,进行了哲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俄语、日语、公共课政治经济学和财经类政治经济学等8门课程的统一考试。参加考试的有9577人次,合格的有3948人次,占41.6%。 1982年, 五届人大会通过新宪法,把国家“鼓励自学成才”列入了根本大法。 1982年3月10日至16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总结了自学考试试点经验,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要掌握好考试的标准,确保考试的质量。此次会议的纪要以教育部(82)教工农字006号文发出。 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发[1983]78号)。同年5月23日至26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全国考委当前的工作,在我国建立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义,开考专业的内容,制定考试标准以及逐步向全国推广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关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意见》两个文件。有关会议文件以教育部(83)教考字006号文件发出。 1983年5月,经原教育部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点工作。 1983年8月22日至2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会议交流了各地情况,介绍了试点经验,明确了推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原则。此次会议纪要以教育部(84)教考字012号文发出。 1984年10月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同意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香港、澳门应考者在深圳、珠海设立考点([84]考委字007号)。 到1985年底,当时全国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同年,国家教委决定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经国家教委批准,1989年军队系统也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军的自学考试工作。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使我国自学考试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目前,自学考试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系统及港、澳、台地区,事业不断发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截止1999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自考生达9048万多人次,本、专科毕业生244.22万人(其中本科毕业生16.49万人,专科毕业生227.72万人),中专毕业生39万多人,1999年上半年的报考人数达到645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波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高等教育形式。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是贯彻《宪法》规定的“鼓励自学成才”和《教育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教育权利的具体体现,为广大的社会青年开辟了广阔的成才之路。作为一种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继承了我国古代考试制度中的一些优秀传统,并与现代教育相结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个创举,也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目前自学考试已初步形成了包括本科、专科、中专和非学历证书在内的多层次、多规格,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教育体系,并且还以考试管理严格、科学、公正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近年来,自学考试的考试功能和服务范围在不断扩大,除了承担传统的自学考试外,还承担了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国家学历文凭认定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的考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自学考试的作用也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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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ampooxia 3人参与回答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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