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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780210
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自学考试应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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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认定学历和考核验收考试及自学考试专业证书的考试。第三条 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内,到户口所在地自学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首次报名的应考者,除特殊规定的专业外,须持工作证、户口簿或居民(军人)身份证报名。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的应考者,还须持有本人专科毕业等学历证件。第四条 凡属部门委托开考、认定学历、考核验收考试的,均由业务部门或被考核验收单位负责办理报名。第五条 应考者凭准考证参加考试。第六条 课程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两种。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有关实践性环节的考核包括课程实验、实习、外语(听、说部分)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第七条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第八条 应考者要求转专业,必须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 转专业应在报名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县(区)、地(市)自学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考委批准。第九条 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移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当地规定办理转考手续。第十条 跨省转考者,在转入省无原报考专业的,经转入省考委同意后,可报考相近专业参加考试。第十一条 经全国考委批准停考的专业,在籍应考者可报考相近专业;没有相近专业的,可重新选择专业。第十二条 凡经同意转专业、转考的应考者,其原考试合格课程与新报专业课程同名,且学分要求高于新报专业课程或相同的可准予免考。第十三条 转专业、转考后,原准考证作废,重发新证。第十四条 应考者长期(一年以上)在外省工作,难以返回本省参加考试的,经外省考委同意,可以办理寄考手续参加考试。第十五条 外省考委应将寄考者合格试卷和单科合格证书的副件寄回原省考委。第十六条 应考者完成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共同签署颁发毕业证书。第十七条 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第十八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第十九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毕业者,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第二十条 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即应为其建立考籍档案。 考籍档案一般应包括在籍应考者的报名登记表、考试成绩记分表、单科合格证书存根、合格成绩试卷、有关考试期间的奖励和处分记载和思想品德鉴定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合格成绩试卷原则上应保留至毕业。凡建立和健全了考务考籍计算机管理的省,经全国考委批准同意后,可缩短保留期限销毁部分合格试卷。不合格试卷,除少量保留以备研究外,其余的由省考委集中封存,一般保存三个月后销毁。 认定学历和验收考试的试卷在全部考试工作结束后半年,即可销毁。第二十二条 省考委对自学考试毕业生,认定学历和验收考试的学员应分别置备名册、毕业生登记表和成绩表,长期保存。第二十三条 应考者五年内未取得新的单科合格证书,其档案可抽出,列入另册留存。第二十四条 考籍管理工作由省考委统一负责。考籍档案应有专人负责,建立保管制度,档案可由省考委集中保管,也可委托地(市)自学考试机构保管。第二十五条 对考试成绩优异并做好本职工作的应考者,由各级自学考试机构酌情给予表扬和奖励,或建议应考者所在单位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 表扬和奖励方式:通报表扬、颁发奖状、奖章、物质奖等。第二十七条 应考者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应根据有关规定,由省考委给予处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条 奖励与处罚情况均应载入本人考籍档案。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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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人员

首先确定的是,自考是可以申请转考的。

一、具体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第五章“考籍管理”中,第二十四条规定: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教育部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的第五章“转考”中,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

1、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地、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转考手续。

2、考生在省际间转考,必须通过省级考办办理。各省级考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考籍档案。

3、考生在省内转考,在省内跨地(市),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是否需要办理转考手续,由各省级考办根据实际情况决

4、考生的转出手续:

(1)考生已取得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持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地级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经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方能转出。

(2)省级考办在办理转考手续时,要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考籍档案转出时省级考办应当以机要形式递送,不得由考生自行携带。

(3)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考试成绩不得转出。

(4)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在原报考所在地省级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已经失效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

(5)考籍档案转出时应当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省级考办保留存根备查。未通过省级考办批准的转出手续,不予承认。

(6)考生跨省转考后,考籍档案应当以转出地的省级考办转出的考籍档案为准。

扩展资料:

考生转考后的转入手续:

1、考生在办理考籍档案转入前,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考生应当持身份证、及原报考所在地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申请登记表》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考籍转入手续。

2、转入的考籍档案,必须符合第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转入的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移通知单》为准,转入地省级或者地级考办,要办理接收档案登记。

3、转考考生,应当按转入地省级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的规定,由转入地省级考办按照有关文件制订。

4、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者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5、如果转出地的省级考办,未保存考生合格课程的试卷,转入地的省级考办,不得以无考生合格课程的试卷为由,拒绝考生转入。

参考资料:

教育部考试中心_《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教育部_《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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