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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香林萌
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成人自考专升本民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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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之物权如下:第二部分 物权 201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及解题技巧 1.物权概述 考点1:物权的客体 考点2:物的分类 考点3:物权法定原则 常见解题及解题技巧 考点1:物权的客体 例1(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客体中,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一幢房屋 B.一份买卖合同 C.一辆汽车 D.一台电视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控制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存在于人体之外;(2)为人力所能控制;(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4)物以有体物为限。本题中,选项A、C、D都是有体物,且具有物的上述特征,可以作为物权关系的客体,故予以排除;选项B既不是物,也不是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所以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评注】应准确理解物权客体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应注意物权的客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只局限于物;而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必须是法定的,即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考点2:物的分类 例2(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A.房子与门窗 B.桌子与椅子 C.锁与钥匙 D.西服上衣与裤子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的分类。如果两个独立的物只有结合在一起、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使用价值,则这两个物之间具有主从关系。以其中的独立物起到的是主要作用还是从属作用为标准,可以将其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本题中,选项A涉及的房子和门窗中,门窗属于房子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物,所以可以排除;选项B涉及的椅子不一定从属于桌子而发挥作用,难有主次之分,所以也可以排除;选项D涉及的西服上衣和裤子都是分别有独立用途的物,无所谓哪个是协助另一个而发挥作用,相互关系中也难分主次,因此非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也应排除。故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 此类题目2005年统考第9题也考过: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A.船和船桨,B.一套西服的上衣和裤子,C.文具盒和笔,D.球拍和球,答案选A。 例3(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流通物的是()。 A.矿藏 B.水流 C.汽车 D.枪支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的分类。物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以物在流转过程中所受限制的程度为标准,可将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其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规限制的物。如文物不得私自交易,如欲出售就只能卖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其自由流转的物。如矿藏、水流等,专属国家所有,禁止买卖。可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选项A、B、D中所涉及的物都是禁止流通物,只有选项C涉及的汽车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都是不正确的。 【评注】(1)物的分类的出题概率还是不低的,应引起重视; (2)物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不同种类的物的概念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考点3:物权法定原则 例4(2007年统考试题) 论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案要点】(1)概念: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不同的物权种类或协议改变物权的内容。 (2)意义:为了避免由于认识不一带来的混乱,由法律统一地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成为保障经济秩序、保证民事主体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 (3)物权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在: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我国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物权的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效力法定,即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为物权设定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效力。 物权法定原则为强行性规定,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和内容而创设的“物权”,不被认可为物权,不具有物权效力。 【解析】本题属于理论综合论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权法定原则。 【评注】应准确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其要求,特别是对物权法定原则强行性的理解。 2.所有权 考点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2: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3: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考点4:按份共有 常见解题及解题技巧 例5(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有关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 B.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C.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D.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而物权与债权相比较,的区别在于,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 例6(2008年统考试题) 简答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答案要点】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3)所有权具有完全性;(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解析】本题属于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评注】应准确掌握不同类型物权的不同特征,注意区分其各自的不同之处。 考点2: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例7(2007年统考试题) 甲乙相邻而居。甲在乙家门口堆放闲置物品,致使乙无法正常通行。乙有权请求()。 A.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排除妨碍 D.返还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在妨碍相邻方正常通行时,该相邻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因此,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8(2009年统考试题) 简答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要点】概念: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相邻关系的发生以两宗或者两宗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为前提; (2)相邻关系发生于两宗或者两宗以上的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 (3)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相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音影响邻人休息等;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析】本题属于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在此不予重复。 【评注】(1)应熟记并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为便于对相邻关系概念和特征的理解,还应注意掌握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考点3: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例9(2006年统考试题) 民法上的混合是()。 A.债的消灭原因 B.法人的合并方式 C.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D.合伙的成立方式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添附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就民法学理而言,添附具体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其中,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的状态。通常情况下,混合物一般应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原物价值较小的一方可以取得与原物价值相当的补偿。若原物价值相差不多,也可由各方共有。因此可见,混合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故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10(2006年统考试题) 简答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答案要点】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根据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适用善意取得应符合下列条件: (1)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3)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且不应知让与人无处分权; (5)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理论阐述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应从受让时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综合作答。 例11(2007年统考试题) 王某在承包的荒地里挖出了一罐银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挖出的银元应()。 A.归王某所有 B.一半归王某所有 C.归国家所有 D.归村委会所有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题事实,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例12(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添附的是()。 A.混合 B.生产 C.加工 D.附合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中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添附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学理上讲,添附应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可见,选项A、C、D都是添附的表现形式,应排除掉,只剩选项B是正确的。 【评注】关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作为考点出现的概率是比较高的,因此应对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的各种情况都基本予以掌握。 考点4:按份共有 例13(2008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按份共有的是()。 A.两人合买的一辆汽车 B.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 C.家庭共同财产 D.应依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与按份共有相对应的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依此规定,选项8、C、D都具有家庭关系,且没有特别约定的,因此应当为共同共有;只有选项A为按份共有,是正确的。 【评注】按份共有是共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共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共同共有,应将两种共有形式结合起来掌握和理解,以便于准确理解概念并予以辨析。3.用益物权 考点: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 常见解题及解题技巧 3.用益物权 考点: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 例14(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宅基地使用权 B.自物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亦基于此,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选项A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选项B中的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之物所享有的权利,自物权只有所有权这一种类型。选项C和选项D中的抵押权和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所以,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都不正确。 【评注】(1)应熟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只有四种,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应准确理解和掌握物权的概念,明确物权的种类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这样,此类考题就可以轻松作答了。 4.担保物权 考点1:担保物权的分类 考点2:抵押权的设立 考点3:抵押权的标的 考点4:留置权的概念 4.担保物权 考点1:担保物权的分类 例15(2006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A.典权 B.抵押权 C.质权 D.留置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分类。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通说认为,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因此选项A被排除;选项B抵押权是依据抵押合同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所以也予以排除;选项C中的质权是通过质押合同而设定的,亦非法定担保物权,同样被排除掉;只有选项D留置权符合题意,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例16(2006年统考试题) 甲在乙处加工服装,在取服装时因所带的加工费不够,双方达成协议,将甲的一块手表留下, 在甲付清加工费后取回手表。此时,乙对该手表享有()。 A.质权 B.留置权 C.抵押权 D.用益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类型。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将其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用益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以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题中,乙占有甲的手表,非基于加工服装的合同而产生,显然不是留置权,排除选项B;甲的手表留在乙处,转移了对手表的占有,不符合抵押权的特征,因此,排除选项C;甲留下手表的目的是担保乙收取加工费的债权,所以不属于用益权,选项D也被排除;只有选项A是符合题意的,为正确答案。 例17(2007年统考试题) 甲在乙处修理汽车,因修理费未带足,遂将自己的一块手表放在乙处,约定第二天付清修理费后再把手表取走。乙占有该手表的依据是()。 A.留置权 B.抵押权 C.债权 D.质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的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担保物权的类型。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乙占有甲的手表,非基于修理汽车的合同而产生,显然不是留置权,排除选项A;甲的手表留在乙处,转移了对手表的占有,不符合抵押权的特征,因此,排除选项B;乙占有手表是基于甲以手表作为其支付修理费的担保而非基于债权,故选项C也被排除:故只有选项D为正确答案。 【评注】应对担保物权的概念及其类型有较全面的掌握,以对不同的担保物权予以准确的辨析和判断。 考点2:抵押权的设立 例18(2009年统考试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以自有厂房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商标权作质押,未办理出质登记。则()。 A.抵押权与质权均成立 B.抵押权与质权均不成立 C.抵押权成立,质权不成立 D.抵押权不成立,质权成立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抵押权和质权的设立。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抵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都需要登记,不登记抵押权不生效;而权利质权的设定则相反,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才需要登记,如我国《物权法》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厂房的抵押必须登记,因此抵押权有效成立;商标权的质押权需要在国家商标管理机关登记,由于未进行登记,所以不能有效成立。由此本题只有选项C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熟记法律关于设立抵押权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抵押权的设立是否要求必须登记应有准确的掌握,才能应对此类题目。 考点3:抵押权的标的 例19(2009年统考试题) 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是()。 A.土地所有权 B.学校图书馆 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 D.船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抵押权的标的。抵押权的标的,习惯上称为抵押物,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对抵押物的范围,可以从“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两个方面予以界定。《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题中选项A、B、C,属于《物权法》第184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选项A、B、C被排除,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 例20(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 A.车辆 B.土地所有权 C.北京大学教学楼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抵押权的标的。关于抵押物的范围方面的法律规定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选项B、C、D属于《物权法》第184条规定的不得抵押的财产,因此,选项B、C、D被排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评注】本题考核的是对有关抵押物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应熟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抵押物的范围和禁止抵押的财产的范围。 考点4:留置权的概念 例21(2010年统考试题) 下列物权的标的仅限于动产的是()。 A.所有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质权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留置权的概念。物权类型不同,其标的的法律规定亦有所不同。关于所有权的标的,依我国法律的规定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见选项A是错误的;关于抵押权的标的,依我国法律的规定,抵押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权利,足见选项B也是错误的;关于质权的标的,可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类型,显然选项D还是错误的;而留置权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所以,留置权是动产物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C。 【评注】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权的标的。要熟记我国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的概念及其特点,以便于此类题目的作答。 5.占有 考点:占有的分类 常见考试题与解题技巧 5.占有 考点:占有的分类 例22(2005年统考试题) 某大学生偷得手机一部,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不知情的表妹。其表妹对该手机的占有属于()。 A.合法占有 B.恶意占有 C.非法占有 D.所有人占有 【答案】 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的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占有的分类。占有常见的分类有:(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本题中,其表妹占有的手机是某大学生偷来的,因此其表妹对该手机的占有肯定不属于合法占有,选项A被排除;其表妹对手机的占有虽然不是合法占有,却也非恶意占有,因为表妹并不知道该手机是某大学生偷来的,选项B也被排除;该手机是偷来的,因此表妹对该手机的占有也不是所有人占有,选项D也被排除。正确答案只有选项C。 【评注】应对占有的概念和分类有比较清晰的记忆和理解,才能自如地应答此类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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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升本简答题重点有哪些? (一)民法的渊源【单选、简答】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习惯在条件下也可以成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 (2)民事法律 (3)民事法规 (4)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5)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民事规范 2.习惯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单选、简答、论述】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单选、简答】 我国《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凡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8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四)普通合伙【案例分析】 1.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单选】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债务的承担【单选】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单选、案例】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强制性规定。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单选、案例分析】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六)表见代理【简答、单选】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因而依法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制度。 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①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②须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③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④须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单选】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无权代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 (七)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单选、案例分析】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在公示方法上,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动产物权变动必须通过交付予以公示。 1.动产交付 (1)动产交付的概念及效力 交付,即移转占有。动产交付,即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移转于他人占有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交付的类型 动产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类型。现实交付,即动产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是对现实交付的变通方法,主要包括: ①简易交付。《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②指示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2.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物权的类型【单选、简答】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抵权;质权;留置权。 (九)善意取得【案例分析、单选】 1.善意取得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所有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②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③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④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⑤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③无处分权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十)留置权【案例分析、单选、简答】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客体以动产为限,不得留置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所以,留置权是动产物权。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取得【简答】 留置权取得的法定条件分为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1)积极要件 ①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③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消极要件 ①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②留置不得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③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④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在洪水暴发之时,不得为了收取运费而留置救灾物资;不得为了收取修理费而留置残疾人的假肢。 (十一)债的发生原因【单选、简答、论述】 1.合同 2.侵权行为 3.无因管理【简答】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 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③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当得利【单选、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 ①须一方获得利益 ②须他方受到损失 ③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题型及分值分布 民法(专升本) 试卷题型和分值: 一、选择题 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二、简答题 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三、论述题 39小题,共20分 四、案例分析题 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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