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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晓琳
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国际法自考题库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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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小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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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4月11日,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法院认为,要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提出国际请求的能力,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宪章》是否赋予了联合国以其会员国必须予以尊重的权利, 换言之,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国际人格.由于宪章对这一问题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考虑宪章想要赋予联合国以哪些特性.法院认为,联合国是国家集体活动逐渐增加的产物,为了实现其目的和宗旨,它必须要具备国际人格.从宪章的规定来看,它并不限于使联合国仅仅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而是为它建立了机关,设定了具体任务,并规定了它和它的会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联合国和有关国家缔结条约和它在广泛领域内负有重要政治使命的事实也证明它和它的会员国具有明显不同的身份.鉴于联合国预期行使和享有且事实上正在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大部分国际人格和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得到解释,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不过,按照法院的解释,这并不是说联合国是一个国家,或者说它国家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和权利义务,也不是说它是一个不论何种意义的“超国家”.这甚至并不意味着它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是国际性的,只是说它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国际请求来维护它的权利. 在确定联合国具有国际人格之后,法院进一步讨论联合国的国际权利当中是否包括提出大会决议中所称的那种国际请求的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诸如联合国一类的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其组织文件所明示或默示规定的以及在实践中加以发展的其自身的宗旨和职能,而联合国的会员国已经赋予了它在履行职能所必要的情况下提出国际请求的能力.对于因违反其对联合国所负担的国际义务而对它造成损害的它的会员国,联合国无疑有提起国际请求的能力.这种损害包括对联合国本身的利益、它的行政机关、财产和受它保护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即问题a中所称的损害.问题b是法院遇到的一个新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能从传统的外交保护的规则中得出答案,而只能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并考虑宪章的规定来加以解决.法院认为,宪章并没有明确赋予联合国就该问题中所称“受害人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能力,然而根据国际法,必须认为联合国拥有为使它履行自身职责所必须默示赋予它的那些权利.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履行自身的职能,联合国必然要委派代表去局势动荡的地区执行重要任务.为了确保这些任务能够得以有效而独立地执行,为了对其代表提供有效的支持,为了保证这些代表以及联合国本身的独立性,联合国必须对其代表给予充分的和可以依靠的保护.因此,一旦损害发生,联合国应能要求责任国对其过错予以补救,特别应能就联合国代表因该国过错所可能遭受的损害自该国获得赔偿.不过,在因其代表遭受损害而请求赔偿时,联合国并不是在代其代表求偿,而是在维护自己享有的、确保有关国家遵守其对联合国所负担的义务的权利.法院指出,作为国际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代表,联合国会员国有权依国际法创立一个具有客观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即联合国),因此,法院对问题一的上述见解同样适用于责任国属于非联合国会员国的情况. 关于在联合国对其代表的职能保护权与该代表的国籍国对他的外交保护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的问题,法院认为,任何法律规则都没有规定哪种权利当属优先,也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联合国或有关国家不得提出国际请求.在法院看来,联合国和有关国家应当从善意和常识出发来求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它们可以通过缔结一项一般性的条约或在某一特定案件发生时订立协定的方式来减少或消除彼此之间的冲突.法院最后指出,联合国对其代表的保护行动的依据并不是受害人的国籍,而是他作为联合国代表的身份.因此,即使责任国是受害人的国籍国,也不影响联合国的国际求偿能力.结果,法院分别以15票对0票和11票对4票对问题a和问题b作了肯定答复,并以10票对5票就问题二发表咨询意见如下:“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就其代表所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时,它只能以对它自身所负担的义务遭到违反为根据;遵守这一规则通常会防止联合国的行动和代表的国籍国可能享有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并从而协调它们的请求;此外,必须考虑每一特定案件的情况,并由联合国和个别国家缔结一般性的或特殊性的协定来实现这一协调.”法院的上述咨询意见发表之后,大会通过决议授权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执行联合国的赔偿要求.秘书长要求以色列正式道歉,采取进一步措施逮捕凶手并赔偿54624美元.以色列政府于1950年6月接受了这一要求.由于伯纳多特伯爵的家属没有提出赔偿要求,上述赔偿款项只作为对联合国本身所受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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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ezyYeezy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请回答以下91-100题。 91. 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BD 解析:我国在立法曾面对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解释层面,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对此有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本题中,秦某是美国人,后随母亲回到中国定居,题中信息表明其在中国有住所,因此作为被监护人,秦某的监护问题适用中国法,也即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法,所以BD是正确答案。 92. 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AC 解析:被监护人秦某在中国只是临时居留表明其在中国没有住所,同样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监护问题就应适用秦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 93.秦某的父亲从美国寄交委托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办理下列何种手续? A.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B.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 C.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有关部门认证 答案:AC 解析:关于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如果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外国人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委托书是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应当经过所在地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C。 中国某男甲,已婚。1992年被派往某穆斯林国家建设某项工程。在该外国工作期间该男子与当地一年轻女子乙发生恋爱关系,并根据当地“一夫多妻制”的规定结婚。1996年,甲因工作期满回国。回国后不久,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并在中国留下遗产若干。其在国外的妻子乙随后来到中国要求继承上述遗产,因与其国内妻子丙发生争执,而诉诸我国法院。 94、本案中要解决该穆斯林妻子乙要求继承丈夫遗产的案件,首先要解决女方与生前的甲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问题,这在国际私法中被称为() A、识别 B、先决问题 C、外国法查明 D、确定准据法 答案:B 解析:所谓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先决问题具备的条件有:先决问题一定程度上独立于主要问题,与主要问题所要适用的法律不同。 95、本案中在确定甲生前是否与乙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个问题上,正确的作法是() A、适用中国法 B、适用甲乙结婚时所在穆斯林国家的法律 C、判定该婚姻无效 D、判定该婚姻有效 答案:AC 解析:虽然确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要适用于婚姻缔结地法律(民通意见188条),但是根据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则,一夫多妻制违反我国的公序良俗和道德原则,故排除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法。根据我国婚姻法重婚无效,故选AC。《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96)外国渔船在某国群岛水域,享有() A.航行权 B.过境通行权 C.无害通过权或群岛通过权 D.捕鱼权 答案:C 解析:群岛水域的航行分为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教材420页。 97)《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答案:C 解析:根据南极条约,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对南极地区不得提出新的或者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也不够成任何现有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 98)《联合国宪章》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就其本质而言( ) A.是一个多边性质的国际条约 B.是现代国际法的唯一的渊源 C.是“世界宪法”性质的文件 D.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产生的依据 答案:A 解析:本题考《联合国宪章》的法律性质,《联合国宪章》在本质上是一个多国性质的国际条约。 99)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本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更有利,而依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更有利。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 B.甲国可以仪根据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其有利且为准文本 C.乙国可以根据第三种语言的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为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两国语言文本 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分歧,该条约存在分歧的部分失效,必须修改。 答案:A 解析:本题考国际条约的解释。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3条131款规定:条约用语在各准文本内应推定意义是相同的。如有分歧,除条约明文规定的一种文字解释外,各方只受其本国文字约文的约束,而且不得从对方文字约文的不同解释中获得利益。 100)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条约无效?( )。 A 对一国代表之强迫 B 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的国际法原则,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 C 缔约国的政权发生重大变化,后继政权予以否认的 D 条约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抵触者 答案:ABD 解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节条约之失效 第四十六条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之规定 一、一国不得援引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为违反该国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之一项规定之事实以撤销其同意,但违反之情事显明且涉及其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国内法之一项规则者,不在此限。 二、违反情事倘由对此事依通常惯例并秉善意处理之任何国家客观视之为显然可见者,即系显明违反。 第四十七条关于表示一国同意权力之特定限制 如代表表示一国同意承受某一条约拘束之权力附有特定限制,除非在其表示同意前已将此项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不得援引该代表未遵守限制之事实以撤销其所表示之同意。 第四十八条错误 一、一国得援引条约内之错误以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但此项错误以关涉该国于缔结条约时假定为存在且构成其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之事实或情势者为限。 二、如错误系由关系国家本身行为所助成,或如当时情况足以使该国知悉有错误之可能,第一项不适用之。 三、仅与条约约文用字有关之错误,不影响条约之效力,在此情形下,第七十九条适用之。 第四十九条诈欺 倘一国因另一谈判国之诈欺行为而缔结条约,该国得援引诈欺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第五十条对一国代表之贿赂 倘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经另一谈判国直接或间接贿赂其代表而取得,该国得援引贿赂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第五十一条对一国代表之强迫 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表示系以行为或威胁对其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者,应无法律效果。 第五十二条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一国施行强迫 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 第五十三条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触之条约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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