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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尾天使
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商法学自学考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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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不饱的阿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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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商法原理与实务试题课程代码:00921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商业名称选用原则的是A.真实主义原则 B.区别主义原则C.公示主义原则 D.法定主义原则2.根据商事行为的作用和地位,商事行为可以分为基本商事行为与A.附属商事行为 B.单方商事行为C.相对商事行为 D.一般商事行为3.下列原则中,不是传统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原则的是A.资本确定原则 B.资本增长原则C.资本维持原则 D.资本不变原则4.下列人员中,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的是A.14岁的甲 B.担任法官的乙C.某一人公司 D.某上市公司5.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C.普通合伙企业 D.有限合伙企业6.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破产清算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下列各项中属于管理人职责的是A.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B.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C.通过重整计划 D.接管甲企业的财产7.下列有价证券中,不属于《证券法》调整的是A.股票 B.债券C.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D.仓单8.王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急于用钱,拟将其5万元出资变现。下列做法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A.从公司抽回出资B.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C.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D.未通知其他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9.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性质为A.新设合并 B.吸收合并C.公司名称变更 D.公司类型变更10.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中,甲是执行董事,乙是总经理,丙是财务总监,丁是监事。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A.甲将公司的部分资金以个人名义开设了一个账户,以备公司不时之需B.乙挪用公司资金做慈善事业,后又归还C.丙擅自用公司资金为另一个公司提供担保D.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公司财务管理问题11.合伙人发生下列哪项事由,其他合伙人可以决议将其开除退伙?A.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丧失个人偿债能力C.死亡D.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12.2011年3月1日,债权人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乙公司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乙公司的期限为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A.3日内 B.5日内C.7日内 D.15日内13.甲签发一张经付款人戊承兑了的汇票给乙。甲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丁对甲、乙、丙、戊都不能主张票据权利B.丁只能对甲主张票据权利C.丁只能对丙主张票据权利D.丁只能对戊主张票据权利14.下列情形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是A.甲为其女友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B.乙为其雇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C.丙为其母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D.丁为其妻投保意外伤害保险15.根据我国《海商法》,船舶优先权应当自该权利产生之日起几年内行使?A.1年 B.2年C.3年 D.6年16.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救济对象是股东的个人利益B.股东依据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C.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D.诉讼后果由股东承担17.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甲公司分立前尚欠丁公司300万元的债务,但未与丁公司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则该债务应当由A.乙公司承担 B.丙公司承担C.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8.某银行在一张商业汇票的承兑栏签署的文句是:“如合同有效,同意承兑”。该银行的承兑违反了A.自由承兑原则 B.完全承兑原则C.单纯承兑原则 D.绝对承兑原则19.江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合同成立两年后,江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发生争执后跳楼自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B.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保险金,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C.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保险金,但全额退还保险费D.保险公司应拒绝赔偿保险金,但部分退还保险费20.下列关于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股票和公司债券都属于有价证券B.发行股票和发行公司债券有不同的法律要求C.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公司破产时,优先于股票持有人得到清偿D.公司债券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均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21.张某是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兼任乙家具公司董事长。张某代表乙公司与甲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老客户签订了一系列的家具销售合同,使得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150万元,张某从中获得酬劳10万元。下列判断正确的有A.张某应当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B.张某获得的10万元酬劳应归甲公司所有C.张某的行为受甲公司章程的约束D.张某为乙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无效E.在甲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拒绝的情况下,甲公司股东可以张某为被告提起诉讼22.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9日受理了债务人昊天公司的破产申请。下列情形中,不构成个别清偿的有A.昊天公司于2010年7月3日对某一债权人实施的清偿B.担保人甲公司于2010年7月3日对某一债权人实施的清偿C.连带债务人乙公司于2010年7月3日对某一债权人实施的清偿D.昊天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对某一债权人实施的清偿E.担保人甲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对某一债权人实施的清偿23.关于外资企业法律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有A.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B.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C.在中国境内设立D.是外国法人E.变更企业名称须报审批机关批准24.钱某投保健康保险时,故意隐瞒了突发脑溢血的既往病史。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钱某因脑溢血病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C.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D.保险公司应退还保险费E.保险公司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5.下列违法行为中,需要承担证券民事责任的有A.发行人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B.证券投资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C.内幕人员获取尚未公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证券D.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E.证券监管机构人员在证券监管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非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26.公司合并27.票据追索权28.保险利益29.船舶碰撞30.证券上市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31.简述公司股东权的特征。3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33.简述支票的特征。34.简述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共31分)35.(本题9分)某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经查明,甲公司尚有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并有如下债务和费用:(1)未到期的普通债务20万元;(2)已到期的普通债务80万元;(3)所欠税款20万元;(4)职工工资50万元;(5)破产费用20万元。问:(1)未到期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上述债务或费用的清偿顺序如何?为什么?36.(本题9分)秦某和薛某恋爱多年,感情稳定。2010年2月14日,秦某买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上约定:被保险人是秦某,受益人是薛某。2010年3月5日,秦某驾车与薛某到郊区游玩,汽车失控坠入山崖,秦某和薛某不幸身亡。无法确定秦某和薛莱死亡的先后顺序。问:(1)应当推定秦某和薛某谁死亡在先?为什么?(2)保险公司应当向谁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什么?37.(本题13分)甲、乙、丙、丁4人约定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权作价30万元出资,丙和丁分别以现金10万元出资。甲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乙为公司的监事兼经理。此后,甲将土地交付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乙、丙、丁按期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领取了营业执照,2006年4月1日正式挂牌经营。问:(1)甲的出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合法?为什么?(3)该公司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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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品之心

你好,此题回答如下:(1)、甲的出资合法。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该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不合法。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例中乙为公司监事兼经理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3)、公司于2006年3约15日成立。 根据规定,颁发营业执照上的日期即为公司成立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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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电子厂吧?想当官?推荐学习工商企业管理,具体课程在中国教育在线自考专业介绍上有。以前我在天津电子行业我就想当科长之类的官,现在改行了也改了专业。自学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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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笔记汇总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法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研究价值: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推进学派形成(2)提炼方法:“属+种差”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1)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范法的产生:宏观调控法的产生:市场失灵——产业失衡——结构失衡——总量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行为规制——综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4提炼经济法概念的价值:(1)有助于理解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a.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这是它与其他所有部门法的不同。 b.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c.经济法不仅关乎个体利益,也关乎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2)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宗旨等问题。二、经济法的特征:1、提炼经济法特征的理论准备: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2、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和规制性:A、经济性:a.概念: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b.表现:ⅰ、经济法高速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ⅱ、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ⅲ、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ⅳ、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ⅴ、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B、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与规制性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体现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2)现代性;体现:a.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b.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这种背景与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依赖背景上的现代性。c.经济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ⅰ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与经济政策的联系十分密切,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这是以往的传统部门法所没有的。ⅱ。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经济法制度具有突出的“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ⅲ。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并不是在司法机关解决的。三、经济法的地位:1、经济法的地位概念: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以及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其判断标准或核心是:经济法是否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该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位于哪个层次。2、经济法的地位:(1)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地位。它是我国7个部门法之一(2)从法域维度看:无论把经济法放入争论中的社会法法域,还是将其放入经过拓展的公法法域,经济法在上述法域中都有自己的地位,同时,一般不把它放入私法的法域(3)从与相邻近部门法的关系看:A、与宪法:从总体上说,两者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从制度形成上说,宪法为经济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经济法的各类制度,不过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B、与民法:联系:在法律调整上具有互补关系。两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区别:性质不同:民法是私法而经济法不是调整对象不同:(此区别也适用于经济法与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之间的关系)C、与行政法联系:两者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都是行政机关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侧重于“纵向关系”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而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调制关系”宗旨、手段不同:行政法主要解决政府失灵问题,因而要规范行政权,确保依法行政,保护人权。经济法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因而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协调矛盾D、与社会法联系:都属于现代法,都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和一定的政策性、社会性。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社会法侧重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的社会问题。经济法侧重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问题。突出的特征不同:社会法的社会性更突出。经济法的经济性最为突出E、与诉讼法:关系较为密切,尤其在经济法制度的“可诉性”问题上表现突出 F、与刑法:联系:都属于公法、在一些保护私权的原理上具有一致性、经济法的规定还需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区别:调整对象、调整手段不同四、经济法的体系:1、经济法体系概念: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2、经济法体系的构成:(1)基本构成: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即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2)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经济法体系的“二元结构”同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主体、调整领域的二元结构存在着内在的联系。(3)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监管规范、价格规范、反倾销与反补贴规范等规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其归属应当做具体分析(从总体上说,这些规范大都或主要属于市场规制法规范,但它们与宏观调控法规范的联系又非常密切)(4)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a.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并非截然孤立,而是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b.人类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所确立的基本秩序,并同时为市场规制法所确保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环境。而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并恰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相得益彰。c.在“二元”各自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一、经济法的价值:1、经济法价值的确立:经济法的价值,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即社会公众或研究者所认同的或所期望的经济法所具有的价值。2、对经济法的两类价值的解析:(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经济法的内在价值。(2)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总之,对于两类不同层面价值的研究,可以形成一种内、外部结合,主、客观统一、功用与评判相联系的“二元价值论”。3、经济法价值体系的构成:由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组成,两者分别属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是更为基本的。而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更高层次的。二、经济法的宗旨:1、经济法宗旨的概念: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2.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3.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标准:(1)独特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体现经济法特色。(2)普遍性标准:即经济法宗旨应是普遍适用的,可覆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3)包容性标准:即经济法体系是开放的,能随经济法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4.经济法宗旨的确立方法:(1)矛盾分析法(2)系统分析法(3)语义分析法5.经济法宗旨的提炼与检验:(1)提炼:经济法的宗旨,包括:a.经济目标: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b.社会目标:保障社会公益与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2)对宗旨提炼的检验:要按确定宗旨的三个标准即独特性、普遍性、包容性标准来进行基本检验。6.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1)稳定增长目标(首先是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经济法宗旨的最高目标)7.研究经济法宗旨的价值:(1)有利于深化价值论的研究,提高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2)对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尤其对于经济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2.确立标准:(1)高度标准:即它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且具体规则不能与它相抵触。(2)普遍标准:即它应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3)特色标准:即它是经济法所特有的。3.确立方法:(1)系统——网络分析方法(2)结构——行为——绩效方法4、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调制法定原则:即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2)调制适度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它包括调控制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后者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法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追求,就是对调制绩效的追求,而这种追求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及其具体规则之中,因而调制绩效原则也成为一种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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