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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mine1995
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2021年4月自考婚姻家庭法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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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航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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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80 婚姻家庭法 南京大学编 (高纲号 0472) 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要求 婚姻家庭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部门法之一。2001年4月28日在原来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正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们称之为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并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理论与概念,特别是掌握新婚姻法的规定,特设置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 学习目的与要求 要求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新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及法理依据。了解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及新婚姻法关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终止及收养、有关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从而适应相关法律工作的需要。 课程考试大纲及学习要求 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重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及婚姻家庭制度和历史类型。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 婚姻家庭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统一体,社会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三)教育职能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 (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决定作用 (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对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原始社会;二是阶级社会。 (一)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 (二)群婚制 1、血缘群婚制 2、亚血缘群婚制 (三)对偶婚制 (四)“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 三、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二)封建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重点掌握: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古代罗马的亲属法,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950年《婚姻法》及1980年《婚姻法》,《婚姻法》的修正情况。 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一)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二)英国、美国等国的婚姻家庭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及贯彻 (二)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三)修正后的《婚姻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重点掌握: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及特点,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及它的基本原则等。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强烈的伦理性 3、鲜明的强制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 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实行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重点掌握:亲属的含义和特征、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及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三、亲属的范围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一)直系亲与旁系亲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三)男系亲与女系亲 (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二、亲等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二、亲属身份行为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父系的发生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抚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中请宣告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告诉、阳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上诉、申诉效力 3、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 一、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不足 二、我国有关亲属关系立法之修改和完善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重点掌握: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成立的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 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婚姻成立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定夫妻关系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三、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二、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即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结婚合意,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权利。 二、增设有关无效婚、可撤销婚的规定的必要性 三、有关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外国立法例 四、无效婚姻的种类 (一)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 (二)当事人为禁婚亲的无效婚姻 (三)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五)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 五、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 (一)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 (二)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 六、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一)婚姻撤销的原因 (二)婚姻撤销的程序 (三)请求权人 (四)行使请求权的期限 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重点掌握:婚姻效力的概念、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配偶身份权的内容,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广义的婚姻效力是婚姻成立后在婚姻家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婚姻效力是家庭法上的法律后果,夫妻之间的人身上、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主要内容。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一、配偶身份权的概念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它植根于婚姻的社会功能和伦理基础,具有丰富的内容。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 《婚姻法》所反映的配偶身份权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决定权、扶养权、继承权、财产共有权和计划生育义务。 三、配偶身份权的立法完善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1、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种类;掌握从不同角度所进行的分类及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掌握新《婚姻法》第17条至20条的规定,了解新《婚姻法》与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的不同之处。 1、法定夫妻财产制 2、特有财产制 3、约定财产制 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见新《婚姻法》第20条之规定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重点掌握:婚姻终止的原因,我国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诉讼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2、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①七出 ②和离 ③义绝 ④呈诉离婚 2、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离婚制度 ①两愿离婚 ②判决离婚 3、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 4、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了解其含义。 第二节 协议离婚 一、概念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婚姻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二、我国诉讼外的协议离婚制度 (一)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 (二)登记离婚的形式要件 三、关于登记离婚的两个具体问题 第三节 诉讼离婚程序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要求 二、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一)诉讼外调解 (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三、讼诉离婚的特别程序 (一)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见《婚姻法》第33条 (二)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4条之规定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之规定。见《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三、《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缺陷 第五节 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 第六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三)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四、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 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重点掌握: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亲子关系的种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亲权的法律特征 二、亲权的历史沿革 三、亲子关系的种类 (一)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二)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三)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继父母继子女 一、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 二、继父母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 亲权的法律效力 一、共同亲权原则 二、亲权的内容 (一)人身方面的亲权 (二)财产方面的亲权 三、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 (一)亲权的丧失 (二)亲权的恢复 (三)亲权的消灭 第九章 收养 重点掌握: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 一、收养的慨念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我国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我国的收养立法 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一、收养登记程序 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三、涉外收养登记程序 四、保守收养秘密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三、收养的无效 第六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第十章 扶养 重点掌握:扶养的概念、特点;我国现行扶养模式,我国扶养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说 一、扶养的含义 二、扶养关系的特点 三、扶养关系的层次结构 四、扶养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一、夫妻之间互享扶养权利,互负扶养义务 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三、祖孙间的扶养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五、扶养权利义务的类推适用 第三节 扶养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扶养制度的不足 二、完善扶养法的前置依据 三、扶养关系的主体范围 四、扶养顺序 五、扶养的程度 六、扶养的方式 七、扶养的变更和消灭 第十一章 监护 重点掌握:监护的概念、种类和法律特征;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说 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的种类 (一)法定监护 (二)指定监护 三、监护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 一、监护人的法定设立 二、监护人的指定设立 第三节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关于监护人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法律要求 二、监护人的责任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一、监护的终止 二、监护的撤销 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救助措施的概念;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婚姻家庭民事裁判的执行;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一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 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 第二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一、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二、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 第三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二、骗取婚姻登记 三、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四、侵害公民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一、重婚罪 二、虐待罪 三、遗弃罪 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五、破坏军婚罪 六、拐骗儿童罪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 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重点掌握: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涉港、澳婚姻;涉台婚姻家庭问题。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民族婚姻家庭及其立法 二、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特征和法律适用 二、涉外结婚 三、涉外离婚 四、涉外复婚 五、涉外扶养与监护 第三节 涉及华侨、涉港澳同胞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涉侨婚姻问题 二、涉港澳同胞的婚姻问题 第四节 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台湾同胞与内地公民的结婚 二、去台人员与其在内地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三、涉台离婚 四、涉台家庭关系的处理 第五节 婚姻家庭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 一、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客观存在 二、中国婚姻家庭法区际冲突的特点 三、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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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冷的火夫

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受继父抚养长大的继子,在继父、生父死亡后,( C )。A.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B.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C.既能继承继父的遗产,也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D.不能继承生父和继父的遗产2、夫妻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 C )。A.不能再行变更 B.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C.可以增、减、免 D.可以增加、减少,不可以免除3、同一外祖母的表兄弟姐妹是( B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旁系血亲 C.二代直系血亲 D.三代直系血亲4、小王和小李结婚四年后,苦于没有电视机看,两人共同借债3000元,由小王一人去买电视机,途中小王不慎被小偷偷走全部借款。后来小王和小李离婚,这3000元的损失应该由( C )承担。A.小王 B.小李 C.小王和小李 5、某女结婚后一年父亲病故,她和母亲、三个弟弟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为了使母亲晚年生活得更好,她想把继承的遗产送给母亲,为此她必须( B )。A.征得三个弟弟同意 B.征得丈夫的同意 C.征得母亲的同意 D.无需征求别人的同意6、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 B )。A.婚姻关系 B.婚姻家庭关系 C.家庭关系 D.人身关系 7、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 A )。A.罗马亲属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8、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起( A )内提出。A.一年 B.六个月 C.二年 D.三个月9、离婚后对当事人引起的直接后果是( A )。A.夫妻身份的解除 B.财产的分割 C.债务的清偿 D.子女的抚养10、婚约的法律性质是( B )。A.具有法律效力 B.不具有法律效力C.经公证后有法律效力 D.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有法律效力11、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B ),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12、男性法定的结婚年龄是不得早于( B )周岁。A.20 B.22 C.24 D.2613、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所有形式的,应该采取( A )形式。A.书面 B.口头 C.书面或者口头 D.法律没有规定14、父母对子女的生活照顾和教育保护等,法律术语称为( A )。A.抚养 B.扶养 C.赡养 D.教养15、( B )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A.二代 B.三代 C.四代 D.五代16、现实生活中的婚外包养情人现象是违反( C )原则的行为。A.计划生育 B.男女平等 C.一夫一妻 D.婚姻自由17、要求结婚的男女,应当( A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A.双方 B.男方 C.女方 D.户口在登记机关的一方18、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顾和精神安慰等,法律术语称为( C )。A.抚养 B.扶养 C.赡养 D.教养19、买卖婚姻是违反( D )原则的行为之一。A.计划生育 B.男女平等 C.一夫一妻 D.婚姻自由20、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 A )。A.乡、镇人民政府 B.村民委员会 C.公安派出所 D.县民政局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1.建国后我国先后颁布及修改婚姻法的时间是( ACD )年。A.1950 B.1954 C.1980 D.20012、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ABCD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计划生育3、婚姻自由包括( BCD )。A. 恋爱自由 B.结婚自由 C.离婚自由 D.再婚自由4、无效婚姻的种类包括( BC )。A.已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C.未到法定婚龄的 D.受胁迫结婚的5、夫妻的人身关系包括( ACD )。A.双方各有使用姓名的权利 B.夫妻有决定住所的权利C.夫妻计划生育的义务 D.双方都有权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6、下列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BCD )。A.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B.知识产权的收益 C.因继承和接受赠与所得 D.工资、奖金7、收养的特征包括( AB )。A.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B.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C.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含旁系血亲和无亲属关系 D.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8、我国古代离婚的类型有( ABCD )。A.出妻 B.和离 C.义绝 D.呈诉离婚9、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可以追究当事人的( ABC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10、属于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 AB ),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A.重婚 B.实施家庭暴力 C.不履行同居义务 D.隐匿真实收入 1、下列观点正确的有( BC )。A.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确认之日起,收养行为无效。B.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之日起无效。C.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可以单方送养。D.生父母送养子女,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反悔,解除收养关系。2、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ABD )。A.丧失父母的孤儿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C.离家出走的儿童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在我国下列情况不允许结婚( AB )。A.直系血亲 B.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C.重症精神病 D.不能过性生活4、未成年的养子女可以( ABC )。A.随养父姓 B.随养母姓 C.经协商保留原姓 D.自行决定5、婚姻法中的同居关系有以下特征( ABC )。A.男女双方都没有合法配偶 B.以夫妻名义生活C.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D.不以夫妻名义生活6、下列亲属中属于血亲的有( AB CD )。A.姐姐妹妹 B.哥哥弟弟 C.养父母 D.父母7、女方在( AB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A.怀孕期间 B.分娩后一年内 C.子女未满2周岁 D.子女未满14周岁8、有( AB )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A.重婚 B.与他人同居 C.与他人偶尔姘居 D.与他人关系暧昧9、当事人对( BC )有适当处理的,可以办理登记离婚。A.自愿离婚 B.财产分割 C.子女抚养 D.老人赡养10、( ABC )之间,形成父母子女权利义务。A.婚生父母子女 B.非婚生父母子女C.养父母和养子女 D.继父母和继子女6、亲属的种类有( ABC )。A.配偶 B.血亲 C.姻亲 D.远亲9、( ABCD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A.结婚之前的赠与所得 B.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残疾人生活补助 C.四季的服装 D.结婚之后一方的继承所得10、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是有条件的,即( AC )。A.自己有抚养能力 B.自己没有达到法定老年人的年龄 C.孙子女未成年 D.孙子女的父母离婚4、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不受( AC )限制。A.收养人无子女 B.收养人年满35周岁C.收养1名 D.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人年龄应该相差40周岁5、有( AB )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A.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 B.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的 C.有酗酒恶习屡教不改的 D.有吸烟习惯的6、有( ABD )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A.实施家庭暴力 B.遗弃家庭成员 C.隐瞒个人真实收入 D.虐待家庭成员9、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ABCD )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A.工资 B.奖金 C.稿费 D.转让专利权的收益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结婚的实质性条件答:1)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禁近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婚;患一定疾病的人禁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婚。2.婚姻法中父母子女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权利?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收养人的条件答:1)、无子女; 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必要的经济条件、良好的道德品质);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人禁止收养子女; 4)、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4.婚姻法中,因调解无效,法律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 答: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1.婚姻法中探视权的规定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2.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含义答:直系血亲是与己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血亲。旁系血亲是除直系血亲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3.结婚的必备条件答: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4.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答: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1.现行婚姻法亲等的计算方法答: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向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从己身向下数,己身为一代,子女为二代,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以此类推。2)、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分别从己身和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向上数至同源之人,同源于父母的是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类推。2.列举5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答: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3.被收养人的条件答:被收养人应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年龄未满14周岁; 2)、生父母双亡的孤,或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或生父母虽在,但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4.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答: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答: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实行计划生育;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2.结婚的必备条件答: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3.法定判决离婚的理由答: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4.家庭纠纷时涉及救助措施时的救助机关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1.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答:原始社会为群婚制、对偶婚制。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2.婚约的法律性质答: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得请求强制履行。 3.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答: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受到继父或继母的扶养教育的,相互间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2)、父或母再婚时,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由生父或生母供给抚育费,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照顾和教育的、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相互间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4.请求离婚时补偿的前提条件答: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到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论述题(每题10分,共10分)1.我国婚姻法逐步废止事实婚姻几个阶段的规定答: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上不承认是事实婚姻。婚姻的认可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婚姻无效。2.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哪些规定。答:我国婚姻法第32条将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明文规定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5 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答: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但社会属性是他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和婚姻家庭所包括的社会内容以及婚姻家庭所具有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发展,都是社会属性决定的: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所特有的社会现象,2)婚姻家庭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复杂的社会内容。3)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组织,本身就是一定社会的缩影,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能。4.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做了哪些规定。答:1)、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范围为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除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规定了夫妻个人的法定范围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5.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实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钱财,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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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大家都知道,有人问请求婚姻法1,另外,还有人想问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你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其实婚姻法试题,下面就一起来看看请求婚姻法1,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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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A3、D

六1、汪清、刘晓、李征、李华。合法妻子;合法养女、非婚生女,婚生女。婚姻题及答案。

2、因李华已成年,解除关系双方同意便可。到当地的有关部门解除手续。婚姻登记考试试题及答案。

39、1、二人为事实婚姻;以年为界。(司法解释)

2、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这些都是同居期间购买的物件和为了同居生活而做生意赚的。故应为双方共同财产

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归王所有,这是因为他们二人于年开始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房子是以前的。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元的钢琴一架归高所有,这是个人赠与。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成立,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有误原告可以要求更正,如果持证人号码、住址照片等信息都是正确的,只是名字有误可以要求更正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D构成婚姻法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2021年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D,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又称不自主婚。其主要形式有订娃娃亲等。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C很好理解,方并没有干涉婚姻。ABC都不是所以选D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3.(1)李某不能以张某6月7日的意思表示主张取得字画、瓷器,因为一般的赠与是以交付为要见的,只要在交付前,赠与人是有权利撤销赠与的。张某刚说要赠与东西就住院了,没有形成实际赠与,张某还可以撤销其赠与,因此李某不能据此要求赠与。

(2)这个可以。因为是依据有效的遗嘱而主张的。婚姻登记招聘考试一般考什么。

(3)可以,依据是有效的遗嘱。

1女方的第二点要求,抚养费数目不可能判2千元,因为赵文峰月收入只有3千,按找规定,抚养费一般是收入的20%左右,按他的月收,抚养费一般为月元左右。另外抚养费根据只需支付到孩子年满18周岁,要求付至嫁人不合理

2女方的第三点要求,由于两人离婚不存在过错方,因此共同财产分配原则应该是平分,女方这点要求不合理

3男方的点要求和女方的点要求,孩子年满10岁,上会参考孩子自己的意见。只要老人家神打击跟孩子的抚养权无关,抚养费标准同我说的点,女方支付金额应该左右

4男方第二点要求,同我说的第二点性质相同,另外离婚分财产跟孩子没什么关系婚姻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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