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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2021保险学原理自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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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友你好:一般本科段的课程与专科段的课程教材是不一样的,当然如果是同一课程代码的话,则是一样的,建议学友查看一下课程代码,以求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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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基础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始终充满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常给人们有目的的活动和期望带来冲击,有的甚至会打破或中断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使人们的预期目的遭到失败。为了获得确定的生存环境,促进自身发展,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始终有一种对安全的追求。为此,人类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包括组织上,技术上的努力,并在谋求自身生存安全保障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人类生存面临的风险并未因此而消失。实践和理论都说明,人们可以减少风险,却不能完全消除风险。其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社会是地球或整个宇宙中存在的一部分,永远受总体环境的制约,而不可能决定整个环境条件的变化。此外,新的技术,新的组织形式的出现可能克服某些风险,但新的风险在新的环境条件下又会产生。同时,风险还又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一面,假若一切都是确定的, 人类社会也就静止和停滞了。因此,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损害性以及单一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人们只能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以及损失发生后的损害程度,但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正是风险的这些性质决定了:人们只有将风险转嫁出去,才能相对地消除风险,营造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安全环境。保险公司向保户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服务,正是满足了人们对于消除风险的安全需要。因此,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经济基础保险经营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生产的产生和发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使人们产生了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为保险的产生提供了必要性,剩余产品的存在则为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保险是以众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补偿其中少数投保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全社会的范围集合大批投保人,是发展保险的内在要求,而这在分散,封闭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是无法实现的。只有在生产社会化,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生产者之间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经济联系时,他们才有可能为求得保障这个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由此推动保险的发展。因此,当经济发展中出现大量的剩余产品,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时,便为商业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技术基础单一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总体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具有规律性的,可测性的。也就是说,风险的不确定性是指个别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或随机性,而风险的可测性是基于大量同类风险的集合,对风险予以测定和评估。正是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人们才将风险转嫁于保险企业; 正是由于众多的风险向保险企业转嫁,才实现单个风险的不确定性在集合层次上的可测性,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便构成了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很显然,如果没有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纵然人们有强烈的风险转嫁愿望,也不会有人愿意接受这种转嫁,因为,没有这种不确定性向可测性转化的矛盾运动,接受他人的风险转嫁无异于冒险。所以,离开了这种技术基础,保险就难以存在与发展。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的重要性还基于这样一个事实:风险的可测性是相对的,而风险的不确定性是绝对的。这种绝对性来源于风险的客观性。此外,对风险测定的条件也决定了风险可测性的相对性。对风险测定的理想条件是:(1)风险单位数目很大乃至无穷,(2)各风险单位之间具有相互独立性,(3)风险单位的无差别,即风险单位之间要具有同质性。但现实中,这些条件往往难以满足,例如,无论如何,承保的风险单位数总是有限的。如果说保险的自然基础即风险基础是自动满足的话,那么,保险的技术基础则因为可测性的相对性而不能自动实现。例如,至少承保多大数量的风险单位才能满足一定可测性的要求呢 即满足保险经营安全性的需要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在现实中需要保险精算。保险精算正是保险经营技术基础的表现形式,它的任务之一就是在基本要求不能全部满足时寻求最佳对策。保险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在各个环节进行一系列的管理决策,包括如何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如何提取适当的准备金,如何确定自留风险和安排再保险,以及最核心的问题――如何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平衡以维持必要的偿付能力。这些经营问题的解决需要依赖于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保险精算。所谓精算是利用数量模型来估计和分析未来的不确定时间(风险)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财务的影响。保险精算就是以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及人口学等学科的知识和原理,去解决商业保险中需要精确计算的问题。保险精算的基本原理主要是收支相等原则和大数法则。所谓收支相等原则就是保险期内纯保费收入的现金价值与支出保险金的现金价值相等。以此原则,在寿险精算中,选择不同的时点将产生不同的计算方式:(1)根据保险期间末期的保费收入的本利和(即终值)及支付保险金的本利和(终值)保持平衡来计算;(2)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的保费收入的现值和支付保险金的现值相等来计算;(3)根据在其他某一时点的保费收入和支付保险金的本利和或现值相等来计算。所谓大数法则,是用来说明大量的随机现象由于偶然性相互抵消所呈现的必然数量规律的一系列定理的统称。如切比雪夫大数法则,贝努利大数法则,普阿松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为保险经营特别是非寿险经营中利用统计资料来估算损失概率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对保险经营中承保标的数量提出了理论要求。法律基础保险既体现一定的经济关系,又是一定的法律行为,即依据保险合同,一方交付保险费,另一方承担他方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赔偿责任的法律行为。保险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都与保险合同密不可分。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以合同达成为条件。在合同生效之前,保险关系不能存在,这时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即使其属于可保风险所致,保险人也无赔偿责任。保险关系的变更,如责任范围的扩大与缩小,保险金额的增减,保险期限的延长与缩短,保单条件的变化,受益人的更换等等,都必须在原合同上明确说明。保险关系的终止,无论其是由于赔款的支付,或因违约而导致,实质上都是因为保险合同的某一要件的消失而终止。所以,保险合同是保险经济关系的实现形式。而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因此,保险之所以能够存在于经济生活中,并对社会经济运行起到重要作用,是因为有其法律基础做保证。离开了法律基础,保险关系就没有保障,保险业的发展也没有保障。保险的法律基础包括民法,经济法,合同法,保险法等等。制度基础在具备了自然基础,经济基础,技术基础和法律基础后,保险的存在和发展是不是会成为必然呢答案是否定的。保险的存在还决定于一定的制度基础,即保险的存在与发展受制于一定的制度安排,如果在制度安排上排斥保险机制,则无论保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多么重要,保险都不可能得到发展。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险学原理的核心内容,这些原则不仅是保险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保险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原则,许多合同条款甚至法律,法规遗漏的难题,都要依据这些基本原则来解决。另一方面,这些原则的内容往往在保险法律中都有体现。通过对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以及近因原则的学习,学生对保险将会有很深刻的认识。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所存在的利益关系。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不受损害,而当保险标的受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则可以认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是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会随之失效。而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受到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限度以外的额外利益。4、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最大诚信原则。1、诚信原则的含义: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当然也不例外。但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比一般的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3、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要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以下几个: (1)这是由保险经营的不对称性决定的;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和射幸性要求保险人具有最大诚信; (3)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损失补偿原则。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出发点与归宿点,因而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但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损失补偿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前提条件;(2)损失补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要求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时,必须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的利益。在具体的保险实务中,上述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并且以金额最低的限额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在保险理论和实务中,损失补偿原则还有两个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进行赔偿是根据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来判断的。而保险标的的损失并不总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发生的原因经常是错综复杂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有的是多种原因不间断的连续发生,有的是多种原因时断时续的发生。而且这些原因有的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则不属于保险责任。近因原则即要求从中找出哪些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并据此确定是否进行赔偿。所谓近因, 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坚持近因原则,有利于正确,合理地判定损失事故的责任归属,从而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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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以希

保险学十大原理: 1、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灾难互助机制。 2、保险是一种高端需求:保险风险出险概率越低,保险需求越高端。 3、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威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4、大数定律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基础。 5、保单期限长和先付费后赔付机制,既是保险业最大的优势,也有巨大的代价。 6、保险业的供给能力主要取决于行业资本规模。 7、再保险是保险公司承保大型风险的合作机制。 8、保险产品与人类本性有巨大的冲突。 9、产品违背人性导致了巨大的保险交易成本。 10、最美的东西必然背负恶名,保险业形象天生就不好。   1、  保险的本质是灾难互助机制。 具体而言,主要是众多投保人通过预付费购买保险的方式,通过保险公司这一第三方平台,实现对遭遇灾难的被保险人的大额现金救助。 2、  保险是一种高端需求:保险风险出险概率越低,保险需求越高端。 如果将人们使用的各种产品按照使用频率大小分类,通常,产品使用频率越高,人类的需求就越迫切,或边际效用就越高。衣食住行之所以是基本需求,就是因为其使用频率极高。 保险风险通常是小概率的,因此,保险是一种后置需求或高端需求。 而且,保险风险概率越低,边际效用越低,需求越弱,或者说,更是一种后置需求或高端需求。 所以,人人都需要保险这一说法并不符合人性。保险首先是相对富裕的人们的需求,然后会随着国民富裕程度的增加,消费逐渐升级,保险需求会越来越旺盛。 3、  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威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一,出险概率越高,保险需求越强。于是,那些即将遭遇风险的人具有最强的保险需求,比如身患癌症的病人急着想去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并试图通过隐瞒风险信息的方式买到保险,这就是逆选择,会对保险经营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第二,有了保险后,鉴于保险公司会赔偿损失。这种预期赔偿就会激励被保险人降低风险管理程度,甚至见灾不救,甚至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赔款。这就是道德风险,也会威胁保险公司的经营。 4、  大数定律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基础。 通过承保大量保险标的或危险单位,在大数定律作用下,保险公司可以较为准确地预测未来的赔付成本,进而通过合理定价来保证收支平衡。 正是大数定律的作用使得保险公司呈现风险中性特征,愿意接受客户转移过来的风险,进而引发了供给,促成了保险交易。 5、  保单期限长和先付费后赔付机制,既是保险业最大的优势,也有巨大的代价; 保单期限长,导致保险交易不可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导致了先付费后赔付机制。 给保险业带来巨大的优势: 先付费后赔付使得保险公司账面上总是有不少的现金。而且,保单期限越长,同等保费情况下,这些资金在保险公司的滞留时间就越长;在保费持续流入的情况下,保单期限越长,累积的存量资金就越多。 在保险公司持续经营而且保费增长的情况下,这些资金会长期滞留在保险公司,而且规模不断壮大,这就使保险公司变成了一家金融机构,可以进行投资,而且是可以进行长期投资,进而获得投资收益。 也使保险公司背负巨大的代价: 第一,需要雇用精算师计算保费和准备金,需要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公司利润等。 第二,由于成本是对未来支出的估计,而价格事先确定、未来无法调整,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面临很大的风险。业务期限越长,估计越不可能准确,经营风险越大,寿险公司经营风险远大于财险公司。 第三,保险期限长和先收费后赔付,导致经营风险大,导致保险业遭遇最严格的资本监管,使资本监管或偿付能力监管称为保险监管的核心,进而衍生出更加具体的牌照监管、产品监管、价格监管、投资监管、资产负债监管等等。 6、  保险业的供给能力主要取决于行业资本规模。 为了应对经营风险,有了严格的资本监管或偿付能力监管,进而使得保险业务规模受到了资本规模的限制。一家保险公司,资本规模越大,可以做的业务越多。 保险业也是如此,行业资本越多,保险供给就越充足。 7、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承保大型风险的合作机制。 对于大型标的、巨灾风险和新业务风险而言,每家保险公司都可能面临承保能力的限制,于是,保险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共同保险和)再保险机制组成全球承保网络,合作承保大型风险。 8、  保险产品与人类本性有巨大的冲突。 首先是自私与互助的矛盾。人类的本性是自私的,尽管也有利他之心,但从人类进化过程可以看出,个体利他是有条件的,通常仅限于其亲戚朋友或亲眼所见受害者的情况。保险这种通过第三方平台实施的大规模互助显然已经超出了人类进化出来的利他范围,难以被人们彻底理解和接受。 其次是短视与长远的矛盾。人类的本性是短视的,尽管也有一定的规划未来的能力,但人类的直觉思维系统或大脑边缘系统是几乎不考虑未来的,这使得保险业所从事的长期储蓄业务,尤其是养老年金业务,难以被人们接受。 人类的自私和短视本性是利用保险机制解决灾难损失问题和养老问题的最大障碍。不过,人性亘古不变,只能通过某种机制来激励或克服。 9、  产品违背人性导致了巨大的保险交易成本。 正是由于保险产品自身的互助特性和看重长远的特性违背了人类的自私和短视本性,使得保险产品的交易困难重重。 于是,保险公司建立了强大的销售团队,通过培训和激励制度构建了强大的销售能力,进而通过强力销售获得了保费规模的快速增长。 代价就是巨大的保险交易成本。即保险业有近1000万保险从业人员,其中近900万从事销售工作,花费的销售费用大约在5000亿元左右。 10、最美的东西似乎必然背负恶名,保险业形象天生就不好。 从保险互助机制来看,大量投保人通过预先交费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然后用它去救助那些少数遭遇灾难的人。大量投保人通过预付费方式建立养老基金,等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直至自己去世。 这种机制在黑板上和教材中是如此美妙,大家都说好! 可以到了现实中,上述机制就与人性发生了巨大的冲突,人们需求疲弱,导致保险供给强劲,强大的销售给人们带来了不少困扰。 即便是那些买过保险的人,也可能会由于体验不到保险的好处(主要是赔付)而心生怨气。 于是保险业的形象天生不好,这是保险产品的本质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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