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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问答 > 自考本科 > 2019企业与公司法学自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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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晓晓你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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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以设立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现金100万元。

201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1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12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12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13年1月,时值80万元。(203/四/五)

问题:

1.甲以设立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答案解析】

1.【考点】设立中的公司的民事地位

【答案】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思路点拨】筹建中的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从事与法人设立有关的民事行为。《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以自己名义或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有效。考生如不了解筹建中的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容易误认为发起人无权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考点】非货币财产出资

【答案】不可以。确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2年6月初值130万元,作为确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

【思路点拨】《公司法》规定了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公司设立时非货币财产未依法评估作价,经评估后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该出资人应当补足差额。但是应以财产权转移至公司时的评估作价为准。考生如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容易误认为该财产的评估作价以其他股东要求该股东承担补足责任时为准。

3.【考点】抽逃出资

【答案】满钺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应的补足责任由发起人承担。

【思路点拨】本题考查2014年修订前的《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该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2014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解释(三)》删除了本条,因此根据现行法,本题无明确法律依据。实际上,根据现行《公司法》,即使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后发起人将该出资抽回并偿还第三人,补足出资的责任也应由发起人承担,第三人不需要对公司或者债权人承担责任。

本题提示考生,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具有“内容常变”的特点,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频繁修订或者新颁。在复习的时候,一方面要留意学习内容的更新,另一方面也要对历年真题的答案保持一份警惕。

4.【考点】股东的出资

【答案】可以。首先,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思路点拨】马玮伪造的遗嘱无效,因此马玮不能取得厂房的所有权。《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产生争议的,参照《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认定。马玮以厂房作为出资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兴平公司承担,马玮明知自已无权继承,无法取得厂房的所有权,马玮的恶意即为兴平公司的恶意,因此兴平公司无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厂房的所有权。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董事长,马玮的恶意同样即为大昌公司的恶意,大昌公司同样无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厂房的所有权,所以厂房的所有权仍归马玮,马玮有权要求大昌公司返还。考生如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容易误认为虽然马玮不享有厂房的所有权,但是投资于公司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后,厂房的所有权即归公司,马玮无权要求返还。

5.【考点】股权转让

【答案】不能。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构成善意取得。

【思路点拨】本题俯题的关键在于乙是否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有些考生可能会误以为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该股权即转移给乙。实际上甲将丙、丁的股权转移给乙,乙是否能取得股权要看乙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不论何种情况,乙对甲的无权处分行为都不可能不知情,因此无权取得该股权。

6.【考点】股权的善意取得

【答案】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将该股份登记于自己名下,且吴耕为善意,并已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思路点拨】本题与第5题不同,第5题中乙对于甲无权处分股权的行为知情,因此不能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但是本题中吴耕属于善意受让人,并且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所以吴耕有权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考生如不能正确区分两题的不同,容易误认为吴耕也不能取得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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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分析题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2012/四/四)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考点】股东会的职权

【答案】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思路点拨】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公司法》第37条列举了股东会的具体职权。但是本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需要考生独立判断限制董事长的职权是否属于公司经营的重大问题,这也是本题的难点所在。

2.【考点】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

【答案】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思路点拨】本题中股东会对董事长行使职权作出限定的决议有效,但是该决议并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董事长超出权限与善意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合同有效。考生如简单地认为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有效,董事长不得超越权限订立合同,超越权限的合同无效,则可能答错本题。

3.【考点】股权质押

【答案】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思路点拨】《物权法》规定股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将对鑫荣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张三,并且办理了出质登记,张三享有质权。本题考查的内容属于权利质权的基本内容,难度不大。

4.【考点】股权出资

【答案】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思路点拨】《公司法解释(三)》对股权出资的条件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明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考生如对《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不熟悉,可能误认为股东应对非货币出资的贬值承担风险。

5.【考点】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股权转让

【答案】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思路点拨】《公司法》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包括向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以及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多数考生对这两种途径并不陌生,但是很多考生在答题时可能由于思考不周全导致答案不完整,仅答出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一种途径,实际上这也是本题的设题陷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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