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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延期不公平报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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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延期不公平报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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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

1、自考缺考不会影响考生后期的考试,也就是说不影响下次报名,也不会有什么相关的处罚。自考政策并没有对考试时限及缺考和弃考的相关处罚,因此就算考生长时间不参加自考,也不会取消考生的自考资格。

2、如果考生缺考的是公共课程,下个考期还是可以继续考的,如果是专业课缺考的话那就只能等下一次有这门课程考核的时候了。

3、如果考生是有正当的缺考理由,则不会影响征信。如果是无故缺考,是会有一定影响的。

比如广东省从2019年1月开始,对无故缺考的考生实行诚信考试记录并记录诚信档案,对多次无故缺考的考生将实施限制报考课次等措施。

只是自考政策每年都在变化,有些专业会停考,如果考生所报考的专业已经停考,那只有报考新专业。如果原专业和新专业的有些课程相同,考生则不需要再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如果不同,考生原专业的考试成绩将不计入新专业成绩,是需要考生重新学习和考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十九条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第二十六条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解释》对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考试类型、行为后果、行为主体、地域范围、数量标准和违法所得等六个方面。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二是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是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四是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重。五是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六是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解释》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对于实施《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解释》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规定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解释》还明确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条例你的准考证上都写着呢。像你这种较轻的也就是取消当场考试资格。再严重的处罚是取消当次全部考试资格,再严重些就是一年或是两年之内不允许自考了。。你的算是比较轻的了

山东自考延期不公平报考

今天教务老师给大家收集整理了山东疫情2022自考教材,山东疫情开学时间2022的相关问题解答,还有免费的自考历年真题及自考复习重点资料下载哦,以下是全国我们为自考生们整理的一些回答,希望对你考试有帮助!山东2022自考退费什么时候到账在今年的5月31号之前到账。2022年4月山东自考因为疫情影响,考试院发布了《关于推迟山东省202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考试的公告》文件,本次考试推迟至下半年举行,文件中明确表示已报考了2022年4月山东自考的考生,已缴纳的考试费,将按原缴费渠道全额退回,考生无须提出申请。山东自考本科报名时间2022年202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8日至24日,考生请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进行网上报名。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至25日进行,其中22日、23日安排全国统一命题科目、10月省级命题科目;24日、25日安排其它4月考试科目。具体事项另行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对4月已报自学考试,因疫情考试延期导致上半年无法按期毕业的考生,如取得本年度硕士研究生等入学资格,可适度延期其入学时有关毕业证书审验。在其下半年取得毕业证书后按需要为其出具毕业证书等同于上半年效力的证明。山东机电专本科自考教材个去你们济南大学附近的书店去看看山东2017年4月自考会计专科用什么出版社的教?山东2017年4你好:自考教材不定期进行改版,由于你所说的专业有十几门课程,建议按照以下方法查询。 根据课程代码和科目名称从淘宝网上搜索,一般可以精准显示。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山东自考停考过渡期通常有两年的时间,考生在山东自考过渡期内,如果能够取得所有科目考试的合格证书,及时提出毕业申请,此时可以正常领取原专业的毕业证书。如果山东自考生在停考过渡期内不能完成全部科目考试,将无法以该专业的名义毕业,此时需要转考其他专业。通常情况下,山东自考专业停考都会提前发布通知,如果考生预估自己能够在两年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专业停考对考生就没有太大影响。如果山东自考生预估自已无法完成专业学习任务,可以寻找与原专业相近的其他专业,部分已合格的课程若与新专业课程相同,已合格课程成绩可予以保留。例如;2022年山东自考宣布停考的专业,自2022年6月1日起停止接纳新生报考,2024年10月组织最后一次理论考试,2025年上半年组织最后一-次毕业及实践环节考核,2025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以上专业的毕业证书。 自考停考专业遗留问题处理 1.停考专业中未合格的课程,可选择其它专业中名称和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进行考试。 2.停考专业中,尚有二门以下(含二门)理论课没有合格成绩不能毕业的,可自主选择自学考试其它原则上相近专业的相关课程参加考试,取得原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可在规定时间内按原专业申请毕业。 3.停考专业中,尚有二门以上理论课没有合格成绩不能毕业的,可按自学考试相关规定转入其它专业参加考试,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合格成绩后,按照转入专业申请毕业。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山东自考延期不公平报名

4月自考延期,对于自考生们来说,既是好事也是挑战,好的是,可以多一点时间来复习,坏的是,自考不知什么时候开始,复习计划不知道怎么设定比较好。有的省份的考生们还比较担心报名的问题。据教育部网站消息,结合疫情实际,经研究,原定于2023年4月11日至12日举行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自考取消报名,延期考试,隔着屏幕都感受到了一群“讨巧”同学的欢脱,考试虽会延期,但不会取消,对于要参加4月自考的考生来说,就意味着有了更多的时间备考复习。关于2023年4月自考考试延期涉及到的普遍问题,在这里为大家做个解答:1、上半年自考,补报名时间是?从原则上来说,错过时间的考生无法再补报自考网上预报名于结束,网上报名系统也已经关闭,自考办可能会组织补报,要去自己所在省份的教育考试院官网查询是否有补录报名的通知,千万不要耽误。例如:山东省2023年自考补报名入口已开通,抓紧时间报考!2、有知道自考报名推迟到什么时候?目前,安徽、天津、内蒙古、贵州、浙江、江西、河北、湖南、山东、云南(学分互认自考报名推迟)等省份已经完成报考,学员等待成绩公布即可,其他省份原定于3月上旬进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工作相应推迟,具体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决定。3、考试延期到什么时候?考试延期到哪天,这个最终也是需要看教育部下发的通知的。不过,根据现在疫情控制趋势,钟南山院士表示全球疫情至少延续至6月,国内输入病例越来越多,预计考试会推迟到5-6月份进行,至于具体推迟到哪一天,目前并没有官宣具体的考试日期,要等官方通知。4、自考教材可以在哪购买?因为历年考试真题全部源于教材和考试大纲。备考第一步:购买正版教材。登录官网先查一下教材版本,找到专业考试计划,将专业目录保存下来,注意不要选错了书。总之,自考虽然延期了,但是,考生们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努力备考才是正经。

1、登录山东自考网上报名系统,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为自学考试网上报名入口唯一官方报名入口。2、在完成注册后,等待信息审核通过。3、考生完成注册或者登陆后,选择报考科目,办理报考手续即可。

山东自考延期不公平吗

那是地方上组织的小自考出了地方就不承认了 不要上当自考真正的还是很难的 含金量还是很高的努力吧 有问题直接Q我

是不会影响下半年的考试的,到了考试时间大家都是可以按照计划去进行考试的;国家和企业对于自考是非常认可的。

2023年4月自考延期,很多考生的计划被打乱,4月的自考延期,会到什么时候确定考试时间呢?会对下半年考试有影响吗?1.4月自考延期,到底什么时候会确定考试时间答:从现在疫情发展趋势来看,疫情控制可能会持续到6月份;同时二建考试原计划5月底考试也公布了推迟公告,二建报名人数200-300w人仅次于自考报名人数,按此推断自考5月也不会开考,6月第1周将迎来人数规模最大的高考(不出意外会如期举行),那么高考结束后首先排上号的应该会是自考,我们可以暂时预测自考考试时间6月中旬或下旬,至于具体推迟到哪一天,要等官方具体通知。2.4月考试延期会影响下半年的考期吗?答:肯定不会的,下半年是10月考试,按照现在的疫情控制节奏是不可能持续那么久的。但是4月考试延期会导致下半年考期备考时间压缩了至少2个月左右,对于计划备战下半年的同学就更应该把握好上半年,上半年延期对我们来说可能是好事,同时这一次考试很有可能比往年简单,如果你有精力,就多报几门。一旦通过,10月备考的压力就能相应减轻了。原计划过1-2科的,现在可以计划过3-4科了。3.针对考试延期了,那报名该怎么办?超级焦虑,如何是好?答:1)针对报名已结束的省市:安徽、天津、内蒙古、贵州、浙江、江西、河北、湖南、山东、云南如果你所在地的报名已经结束,那么你只需要关注开考时间即可!淡定备考就好啦~2)针对报名延期的省市:山西、北京、上海、陕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广东、海南、四川、甘肃、广西、新疆、湖北。如果你所在的地区报名延期,那要时刻关注报名动态了,防止出现错过报名导致没有报上的情况。3)针对正常报名的省市:目前正在报名的有福建、辽宁、西藏、重庆,以及即将开报的青海,都可按原定时间报名。

自考的延期不会影响到下半年的考试;自考现在是受国家认可,也是受到企业认可的,而且在学信网上可以查询到。

山东自考延期不公平报考吗

4月自考延期,很多考生们比较关心报名时间和毕业时间的问题,下面,我们就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014月自考延期,到底什么时候会确定考试时间?答:上半年之前不会举行任何考试已成为板上钉钉的事实,国内形式虽然渐好,但境外输入病例确在增加,并且3月14日举行的教师资格,还未公布考试时间,5月份的二级建造师考试也延期了考试,6月份的高考也延期到了7月份。学校开学时间,以北京市为例:高考时间为2023年7月7日至10日,高三年级为4月27日开始返校;初三年级5月11日做好返校学习准备。其他各年级,以及中职学校、高等学校和幼儿园的返校安排,待确定后另行通知。自考是流动性比较大的考试,大概率会安排在高考(重要考试)之后,但是下半年接连举行两场自学考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具体是合并还是取消考试要等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然后再对外发布网上通知”。以上只是推断,至于具体推迟到哪一天,还要以官方具体通知为准了。02考试延期了,那报名该怎么办?1、针对报名已结束的省市:安徽、天津、内蒙古、贵州、浙江、江西、河北、湖南、山东、云南,如果你所在地的报名已经结束,那么你只需要关注开考时间即可!淡定备考就好啦~2、针对报名延期的省市:山西、北京、上海、陕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广东、海南、四川、甘肃、广西、新疆、湖北。如果你所在的地区报名延期,那要时刻关注报名动态了,防止出现错过报名时间导致没有报上的情况。3、针对正常报名的省市:目前正在报名的有福建、辽宁、西藏、重庆,以及即将开报的青海,都可按原定时间报名。03若合并后,毕业时间往后推迟半年对于已报自考同学,意味着毕业时间往后推迟半年,意味着考研时间延迟一年,2021考研国家扩招破400万人,受疫情影响2022有望突破500w+。同时计划拿着学历证书评职称、出国留学的同学可能要重新调整自己的计划与目标。解决办法:对于延期报名且考试科目没有报满四门的小伙伴,学科建议尽量报满,毕竟多过一科就离拿证更近一步!

山东自考停考过渡期通常有两年的时间,考生在山东自考过渡期内,如果能够取得所有科目考试的合格证书,及时提出毕业申请,此时可以正常领取原专业的毕业证书。如果山东自考生在停考过渡期内不能完成全部科目考试,将无法以该专业的名义毕业,此时需要转考其他专业。通常情况下,山东自考专业停考都会提前发布通知,如果考生预估自己能够在两年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专业停考对考生就没有太大影响。如果山东自考生预估自已无法完成专业学习任务,可以寻找与原专业相近的其他专业,部分已合格的课程若与新专业课程相同,已合格课程成绩可予以保留。例如;2022年山东自考宣布停考的专业,自2022年6月1日起停止接纳新生报考,2024年10月组织最后一次理论考试,2025年上半年组织最后一-次毕业及实践环节考核,2025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以上专业的毕业证书。 自考停考专业遗留问题处理 1.停考专业中未合格的课程,可选择其它专业中名称和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进行考试。 2.停考专业中,尚有二门以下(含二门)理论课没有合格成绩不能毕业的,可自主选择自学考试其它原则上相近专业的相关课程参加考试,取得原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门数和学分,可在规定时间内按原专业申请毕业。 3.停考专业中,尚有二门以上理论课没有合格成绩不能毕业的,可按自学考试相关规定转入其它专业参加考试,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合格成绩后,按照转入专业申请毕业。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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