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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驾驶员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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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可以的,。

天津可以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市(州)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二、自学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条件,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后,方可学习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三、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四、自学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在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并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完成加装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自学用车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五、自学人员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应当与随车指导人员一同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级车辆管理所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领取时,应当提交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指导人员驾驶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凭证、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自学用车。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免费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行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六、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2个及2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七、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需要变更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领取。变更随车指导人员的,新的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同时到场,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变更自学用车的,应当交验自学用车,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重新发放学车专用标识,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学车专用标识遗失、损毁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八、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所有人提出停止自学申请,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应当公告作废。九、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正在学习驾驶的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自学用车暂不用于学习驾驶而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十、自学人员注销学车专用标识后,可以选择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已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申请转为自学驾驶。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保障安全、减少对交通影响的前提下,指定学习驾驶的路线、时间,在允许学习驾驶的路段起点、终点及沿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十二、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指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监督自学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通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十三、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十四、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自学人员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十五、自学人员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十六、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条件的自学人员,可以向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十七、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01一、如何报名1.先通过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平台预约考试。2.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3.支付考试费用,可以分科目或者一次性全部缴纳完考试费用。4.通过公安机关按照报考或约考的时间先后顺序,公平的安排考生考试。5.如果两个月内预约不上,还可以选择省内异地考试。02二、考试成绩要求1.科目一笔试——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90分以上为合格。2.科目二实车——场地驾驶80分(倒车入库、侧方位停车、S弯、直角拐弯、坡道定点停车)。3.科目三实车——道路驾驶90分(公路或模拟场地)。4.科目四笔试——安全文明驾驶相关知识90分以上为合格。03三、师傅的基本素质要求1.必须具有安全驾驶经历的条件。2.不要选择有交通违法、有吸毒记录、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人当教练。04四、车的基本配置1.按规定投保的。2.经过机动车安检的。3.小型汽车、车辆需要安装辅助装置。4.放置同意式样的学车专用标识。05五、选择场地注意点1.避开高峰时间2.避开危险时间3.避开快速路4.避开高速路5.避开危险路段06iMindMap自考驾照思维导图特别提醒:自学人员上路学习前必须通过科目一考试并且要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以上是有关于自学直考的一些要求,想要自学直考的学员可以好好看一下,记住外出练车一定要注意安全,遵守交规。

可以。去年深圳第一例。深圳一市民自考驾照遭拒状告车管所深圳一市民自考驾照遭拒状告车管所省公安厅交通厅规定考驾照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省法制办称文件出台程序违法本报讯 (记者/陶国睿 实习生/罗婷)前不久,深圳市民樵先生到深圳市交警局车管所报名申领驾照,车管所以其无法提供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为由拒绝了樵先生的申请。樵先生不服,近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事件回放自考驾照被告知提交培训记录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先生到深圳市交警局车管所考试科受理窗口报名申领驾照。来之前,樵先生特地上网查询了相关报名条件,按照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相关材料。当时,受理民警查看完资料后立即出具了受理回执,凭此回执樵先生到考试科三楼办理了指纹采集。岂料,回到一楼后樵先生却被告知“刚才办错了”,车管所方面称樵先生没有出具驾校的培训记录,不符合《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交经交通主管机关确认的培训记录”的规定,收回了樵先生的受理回执,拒绝了他的申请。樵先生对此退办不服,于今年3月8日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该局以申请内容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另行调查为由,没有给出具体答复。5月8日,樵先生申请终止行政复议程序,并于5月1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行政不作为,南山区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受理此案。

天津驾驶证自学考试

驾照自考申请人首先需要申请体检、改装车辆和确定随车指导人员。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自学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本市医院参加体检。

市民体检合格后可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到本市交管局车辆管理所和5个分所进行“业务受理”和“学员用户注册”。在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可在交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上自学驾驶技能。

相关规定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公安部副部长黄明透露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将改革。驾考改革要坚持公开、开放、脱钩、便利原则,给予考生更多选择权,更好地便民利民。期盼已久的驾照自学自考,或许在此轮改革中有所突破。

2015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措施推动我国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全面改革,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全面放开异地考证、换证、补证、审证,努力让群众学驾领证更便捷、更高效。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自学考驾照

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员会-驾考新政4月1日实行 自学直考你准备好了吗?

可以。去年深圳第一例。深圳一市民自考驾照遭拒状告车管所深圳一市民自考驾照遭拒状告车管所省公安厅交通厅规定考驾照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省法制办称文件出台程序违法本报讯 (记者/陶国睿 实习生/罗婷)前不久,深圳市民樵先生到深圳市交警局车管所报名申领驾照,车管所以其无法提供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为由拒绝了樵先生的申请。樵先生不服,近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事件回放自考驾照被告知提交培训记录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先生到深圳市交警局车管所考试科受理窗口报名申领驾照。来之前,樵先生特地上网查询了相关报名条件,按照公安部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相关材料。当时,受理民警查看完资料后立即出具了受理回执,凭此回执樵先生到考试科三楼办理了指纹采集。岂料,回到一楼后樵先生却被告知“刚才办错了”,车管所方面称樵先生没有出具驾校的培训记录,不符合《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交经交通主管机关确认的培训记录”的规定,收回了樵先生的受理回执,拒绝了他的申请。樵先生对此退办不服,于今年3月8日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该局以申请内容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另行调查为由,没有给出具体答复。5月8日,樵先生申请终止行政复议程序,并于5月1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行政不作为,南山区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受理此案。

当然是可以的,。

C1驾照是指准驾车型为C1型的驾照,可以驾驶普通低速载货汽车、轻型普通半挂车、轻型普通全挂车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自学自考C1驾照是可以的,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年龄在18岁以上。2. 具有身体健康条件。3.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员安全文明常识知识考试。4. 完成驾驶员培训课程教育和项目实践教育。5. 自学笔试,考取通过信息的学习证明。6. 通过C1的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与技能)、科目四(安全文明驾驶自我评价)等考试。7. 通过驾驶技能考试(路考)。因此,考取C1驾照需要满足较多条件和考试要求,建议在考取时参加正规的驾校培训,掌握基本的驾驶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通过考试。

天津自考驾驶证怎么考

带上材料到驾校或者车管所报名,报名成功后参加科目一、二、三、四学习考试,考试合格了参考宣誓领取驾驶证,流程:

1、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八张。

2、车管所办理流程

(1)车管所业务大厅提交资料、缴费;

(2)进行驾驶技能培训学习;

(3)车管所预约并参加科目一、二、三考试(合格后);

(4)车管所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宣誓;

(5)车管所领取驾驶证。

3、其它说明

(1)申请不同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条件、身体条件和限制条件不同,且准驾车型为A1、A2、B1的机动车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

(2)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C1、C2、C3、C4、C5、D、E、F;

(3)受理前先行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有机动车违法未处理、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的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先行处理,再办理业务.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八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办事指南(窗口办事指南)-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首先,查阅申请自考的网站。答:自我申请的网站是。

二是咨询学生注册成功后,因为忘记密码无法登录。

答:用户可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tj.122.gov.cn)登录检索密码。按照提示设置新密码(密码为8~16个字符,包括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三种或三种以上);或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车管所进行密码重置。

三.咨询在自行申请过程中遇到“您暂时在发证机关没有注册信息”“该学生信息在发证机关XX下不存在”。

答:学生信息需要在综合申请平台上由车管所工作人员受理,受理后的信息可以在预约考试前交换到互联网服务平台。

4.“你已经申请了预约业务,还没考完”。

答:原因是取消考试预约的信息还没有交换到网上。学生带身份证到车管所办理后,请耐心等待一两天再操作。

5.查阅各科自考相关的网上业务流程。

答:首先,在驾校报名后,在驾校或网站报名成功后(实名报名接收短信,获取账号和密码),根据网站提示预约考试,按照预定考试时间按时参加考试。

6.咨询预约科目二或其他考试科目后无法收到短信。

答:可以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热点公告”栏目下查看考试预约结果公告。考试预约考场关闭后,电脑整理确认后会发送短信通知。请耐心等待。

七.咨询不能取消预约考试。

答:用户从停止受理考试预约申请之日起至考试前一日(不含考试日)如需取消预约,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窗口取消。用户去窗口取消考试预约时,必须自己去做,提交身份证明。

百万购车补贴

自学车考驾照流程如下:1.申请人需要先去二级以上的医院进行体检,获得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2.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体检合格证明前往车管所内申请以及登记。通过审核以后,就能开始学习科目一考试,当考试成绩合格以后,就能去车管所里面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学习驾驶证明。3.需要使用具备安装安全辅助装置的机动车,并且身边需要有驾驶经验的人员进行随车指导。之后需要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相关方面的学习。4.根据目前规定,自学自考驾驶证最低的学时需要达到40小时。当申请人的驾驶技术熟悉以后,就可以选择自主去预约考试,通过后,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考驾照自学自考的流程如下:

1、车友想要自学自考驾驶证,需要前往二级以上的医院对身体进行体检,待体检合格以后,再携带本人身份证、以及体检合格证明,到交管部门申请驾驶证科目一的考试,并做登记。

2、通过审核以后,即可参加驾驶证的科目一考试,待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合格以后,车友便可以到交管部门领取学车标识,以及学习驾驶的证明。

3、车友在学习车辆驾驶时,学习的车辆需要配备安全辅助装置,陪同人员需要具有丰富的驾驶经验,并且需要做到随车指导,并按照交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以及路线进行学习。

4、车友们自学自考驾驶证的费用大约在1000元左右,但只能够学习C1与C2级别的驾驶证,其他级别驾驶证不可以自学自考。

驾驶证

全称为机动车驾驶证,又作“驾照”,依照法律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

驾驶机动车需要一定的驾驶技能,缺少这种技能的如果随意驾驶机动车,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无证不能上路行驶。但对于已具备安全驾驶技术的人他们在道路上驾驶车辆,这种允许的证件就是“驾驶证”。这说明驾驶证是一种“许可证明”。

驾驶车辆的许可是通过驾驶证的核发来实现的。这表明了获取驾驶证是一种具有一定格式的行为,必须有专门机关来核发。

在国际上,对驾驶证的定义为:“为了驾驶汽车,主管当局发给的许可驾驶车辆的证明文件”。(摘自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关于劝告汽车司机批准方式的最低统一规则》)

我国对驾驶证的定义为: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依法允许学习驾驶机动车的人员,经过学习,掌握了交通法规知识和驾驶技术后,经管理部门考试合格,核发许可驾驶某类机动车的法律凭证。

天津驾照自学考试

可以。目前在自学直考试点城市可以申请自考。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的地方,申请人可以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按照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驾驶证自学直考目前只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试点城市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当然是可以的,。

天津可以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市(州)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二、自学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条件,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后,方可学习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三、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四、自学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在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并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完成加装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自学用车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五、自学人员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应当与随车指导人员一同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级车辆管理所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领取时,应当提交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指导人员驾驶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凭证、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自学用车。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免费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行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六、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2个及2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七、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需要变更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领取。变更随车指导人员的,新的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同时到场,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变更自学用车的,应当交验自学用车,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重新发放学车专用标识,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学车专用标识遗失、损毁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八、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所有人提出停止自学申请,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应当公告作废。九、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正在学习驾驶的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自学用车暂不用于学习驾驶而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十、自学人员注销学车专用标识后,可以选择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已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申请转为自学驾驶。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保障安全、减少对交通影响的前提下,指定学习驾驶的路线、时间,在允许学习驾驶的路段起点、终点及沿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十二、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指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监督自学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通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十三、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十四、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自学人员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十五、自学人员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十六、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条件的自学人员,可以向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十七、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交规实施以后可以自学自考只是比较麻烦好多事情弄不明白不如花点钱找个正规驾校去考。

天津市驾照自学考试

带上材料到驾校或者车管所报名,报名成功后参加科目一、二、三、四学习考试,考试合格了参考宣誓领取驾驶证,流程:

1、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八张。

2、车管所办理流程

(1)车管所业务大厅提交资料、缴费;

(2)进行驾驶技能培训学习;

(3)车管所预约并参加科目一、二、三考试(合格后);

(4)车管所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宣誓;

(5)车管所领取驾驶证。

3、其它说明

(1)申请不同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条件、身体条件和限制条件不同,且准驾车型为A1、A2、B1的机动车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

(2)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C1、C2、C3、C4、C5、D、E、F;

(3)受理前先行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有机动车违法未处理、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的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先行处理,再办理业务.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八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办事指南(窗口办事指南)-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天津可以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市(州)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二、自学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条件,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后,方可学习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三、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四、自学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在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并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完成加装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自学用车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五、自学人员经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应当与随车指导人员一同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级车辆管理所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领取时,应当提交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指导人员驾驶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凭证、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自学用车。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免费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行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六、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2个及2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七、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需要变更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领取。变更随车指导人员的,新的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同时到场,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变更自学用车的,应当交验自学用车,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重新发放学车专用标识,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学车专用标识遗失、损毁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八、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所有人提出停止自学申请,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应当公告作废。九、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正在学习驾驶的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自学用车暂不用于学习驾驶而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十、自学人员注销学车专用标识后,可以选择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已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驾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申请转为自学驾驶。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保障安全、减少对交通影响的前提下,指定学习驾驶的路线、时间,在允许学习驾驶的路段起点、终点及沿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十二、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指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监督自学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通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十三、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十四、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自学人员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十五、自学人员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理赔。十六、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条件的自学人员,可以向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十七、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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