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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自考选择题多少分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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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自考选择题多少分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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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50题,多选70分,剩下30分是不定项选择题。你可以看一下法律@教@育网公布的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附有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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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大专)法律专业(专科) 考试科目(科目代码) 参考书籍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0001) 邓小平理论概论(0002)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0003) 大学语文(本)(0011) 婚姻家庭法(一)(0855) 行政法学(0261) 法理学(一)(0211) 中国法制史(0223) 宪法学(一)(0212) 刑法学(0245) 民法学(0242) 刑事诉讼法学(0260) 民事诉讼法学(0243) 国际法(0247) 经济法概论(0244) 2、法律(本科)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非笔试课程代码 非笔试课程名称 非笔试课程学分 备注 0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0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00167 劳动法 4 00223 中国法制史 5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00227 公司法 4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00230 合同法 4 00211 法理学(一) 7 00212 宪法学(一) 4 00242 民法学 7 加考课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00245 刑法学 7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00249 国际私法 4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00855 婚姻家庭法(一) 3 00169 房地产法 3 9门选考3门 00233 税法 3 00256 金融法(一) 4 00257 票据法 3 00258 保险法 3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00263 外国法制史 4 0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0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00015 英语(二) 14 3门选考1门 00016 日语(二) 14 00017 俄语(二) 14 10051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0

司法考试试卷一共分四张,每张150分,总共360分。分别是:综合知识,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实例(案例)分析。

司法考试题型和分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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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科目有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客观题(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法考推荐方圆众合教育,该机构师资能力强,知识内容精准,课程辅导专业,学习效率高,课程全而精,扫除盲区防丢分。【点击了解更多法考相关的信息】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和试卷二)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法考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方圆众合教育。众合拥有优质教学师资,学术理论深厚:众合教育近50余名签约教师,均为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法学院硕博,多次在重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授课技巧娴熟:学识渊博,勤于钻研;教法优秀,师德高尚。广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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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考办函《关于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管理系统中处理考委[2013]3号文件要求停考“民法原理与实务”等10门课程相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15年,将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中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00923,7学分)调整为行政法学(00261,5学分),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总学分调整为69学分。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告知考生,做好课程考试准备工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 D) 4-60A.民主集中制 B.集体负责制C.合议制 D.首长负责制2.下列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是(B ) 10-197A.行政确认 B.行政给付C.行政复议 D.行政征收3.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种权属纠纷解决方式属于(B ) 15-266A.行政调解 B.行政裁决C.行政仲裁 D.行政处分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是( A) 29-538A.10日 B.15日C.30日 D.60日5.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C ) 9-151A.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解释或裁决 B.部委作出解释或裁决C.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D.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或裁决6.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是(B ) 28-503A.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可诉 B.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成立C.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D.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7.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C ) 17-294A.变更 B.重做C.撤销 D.维持8.在我国,行政监察的对象是(C) 20-340A.公民、法人和组织 B.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C.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D.涉嫌违法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9.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将被(B) 6-99A.开除 B.辞退C.惩戒 D.调离10.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是(B) 21-369A.30日内 B.60日内C.90日内 D.180日内11.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 B ) 24-440A.检察监督原则 B.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C.司法审查原则 D.独立审判原则12.行政补偿的产生是因为( A) 23-403A.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 B.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C.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 D.过错的行政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损失13.在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C) 2-31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 D.各部委1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是指(C ) 13-233A.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B.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C.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D.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5.行政诉讼变更判决适用于(C) 31-564A.行政许可显失公正 B.行政裁决显失公正C.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D.行政强制显失公正16.在下列情形中,应列入行政赔偿范围的是(B ) 22-377A.某高压电设置不当致人死亡 B.某公安机关将某人错误拘捕10天C.某镇政府征收500亩农田 D.某执法人员执法中将小商贩打伤17.对行政裁判案件的执行,原则上由(C ) 32-585A.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B.中级人民法院受理C.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D.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18.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A) 16-276A.优益权 B.受偿权C.豁免权 D.处置权19.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B ) 19-326A.改变 B.撤销C.改变和撤销 D.确认无效20.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其一审管辖法院是(B) 26-474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 D.专门人民法院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21.行政关系主要包括(ACBE ) 1-8A.行政管理关系 B.企业、法人等组织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C.内部行政关系 D.行政法制监督关系E.行政救济关系22.在受到执法人员的不利处理时,行政相对人享有(ADE) 7-107A.陈述申辩权 B.知情权C.拒绝处分权 D.申诉权E.请求赔偿权23.下列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有(ACD) 25-449A.行政处分 B.行政处罚C.行政调解 D.行政仲裁E.行政合同24.在我国,间接行政强制的种类有(CD) 14-250A.警告 B.罚金C.执行罚 D.代执行E.抵缴25.关于行政许可,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 11-201A.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B.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要符合比例原则D.任何规范性文件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E.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自主转让26.行政行为的特征有(ABCDE ) 8-111A.服务性 B.从属法律性C.裁量性 D.单方性E.强制性27.行政救济的种类有(ABCDE) 18-310A.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C.行政赔偿 D.行政补偿E.信访制度28.在我国行政征收的类型有(AB) 12-219A.税收 B.排污费C.机场建设费 D.五险一金E.滞纳金29.在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ABCDE) 9-147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较大市人民政府E.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30.当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事业法人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他们的法律地位体现为(ABC) 5-83A.具有与行政主体相同的法律地位B.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C.对其所行使的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D.在不行使行政职能时也享有行政权E.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全国200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试题课程代码:00003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法律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下列选项中属于程序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概括性、普遍性、严谨性特征的行为规范是( )A.宗教规范 B.道德规范C.法律规范 D.政党行为规范3.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的社会作用的是(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C.强制作用 D.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A.国务院以法律规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法律规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规定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是( )A.国务院B.国家主席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结合在一起的。下列选项中,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是( )A.劳动权 B.依法纳税C.依法服兵役 D.遵守宪法和法律7.甲公司与乙公司因一份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并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一盒能证明两公司买卖合同内容的录音带,但法院认为该录音带不是按法定程序收集的,不予认定为案件的证据。这体现了诉讼证据的( )A.客观性特征 B.关联性特征C.合理性特征 D.合法性特征8.甲因打架斗殴应被行政拘留。下列选项中,有权对甲进行行政拘留的是(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C.人民检察院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9.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属于行政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0.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有的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的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下列企业形式中,应承担无限责任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 B.国有独资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 D.个人独资公司11.流转税是指对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所征收的税。下列税种中,属于流转税的是( )A.车船税 B.消费税C.土地使用税 D.证券交易税12.环境法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其中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属于环境保护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3.甲看中了乙的一套房屋,乙同意将此房屋以每月1000元的租金租给甲,为此甲付给乙200元定金,并约定3天后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在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丙愿意每月出1300元租此房屋,乙便把房屋租给了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应返还给甲( )A.200元 B.400元C.600元 D.800元14.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委托给乙保管。在保管期间,乙擅自将汽车租给了丙,获租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这1000元租金应当( )A.归甲所有 B.归乙所有C.追缴归国家所有 D.返还给丙,因租赁合同无效15.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购买15部手机,单价2000元。乙公司同意卖手机给甲公司,但认为价格偏低,要求每部手机增加100元,甲公司表示同意。乙公司的行为是( )A.要约 B.承诺C.要约邀请 D.撤销要约16.甲冒充著名记者乙之名,招摇撞骗。从民法的角度看,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 )A.荣誉权 B.署名权C.姓名权 D.名称权17.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方面采取的原则是( )A.从重原则 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重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18.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选项中属于主刑的是( )A.罚金 B.拘役C.没收财产 D.剥夺政治权利19.甲因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甲主动供述了自己一年前曾盗窃一辆汽车。甲供述自己曾盗窃汽车的行为属于( )A.坦白 B.揭发C.自首 D.立功20.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 )A.应当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处罚C.应负刑事责任 D.不负刑事责任21.马克思中学毕业时即表示要“为人类福利而劳动”,毛泽东青年时期便立志“以天下为己任”,周恩来在南开读书时就决心“为中华崛起而读书”。这充分表现了革命领袖志存高远,在年轻时就( )A.形成了正确的人生目的 B.完成了人生修养的过程C.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D.达到了人生奋斗的目标22.邓小平在总结中国历史经验时曾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几十年艰苦奋斗,就是靠用坚定的信念把人民团结起来,为人民自己的利益而奋斗。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凝聚力。没有这样的信念,就没有一切。”这里强调说明的是( )A.人与人之间必须团结互助B.艰苦奋斗是革命斗争的传家宝C.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对立统一的D.科学信念是人们追求理想目标的强大动力23.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道德( )A.要在全社会认真提倡 B.只在领导干部中认真提倡C.只在服务行业中认真提倡 D.只在企业事业单位中认真提倡24.“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自有后来人。”无数革命先烈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前赴后继,英勇奋斗,毫不犹豫地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主要体现的是中国革命道德传统中( )A.艰苦奋斗的精神 B.追求真理的精神C.廉洁奉公的精神 D.团结互助的精神25.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并( )A.以崇尚志向为重点 B.以诚实守信为重点C.以开拓创新为重点 D.以遵纪守法为重点26.职业道德是人们在一定的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每个从业人员都应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从业者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是( )A.坚守工作岗位,不怠工,不推诿B.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C.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秉公办事,不滥用职权D.在职业岗位上处处为职业对象的实际需要着想,尊重他们的利益27.交往需要谈话,谈话促进交往。在交谈中正确运用语言技巧,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必要条件。下列交谈方式中,正确运用了语言技巧的是( )A.过分地恭维别人 B.善于倾听,礼貌待人C.明知不对,少说为佳 D.随意插言打断别人的谈话28.“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人际交往中,我们应当学会宽容,善于原谅。原谅他人是( )A.有失体面的表现 B.软弱可欺的表现C.宽以待人的表现 D.好坏不分的表现29.竞争是互动的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社会的同一领域里与对方展开的竞赛争胜。在现代社会中,对待竞争的正确态度是( )A.胜不骄,败不馁 B.单打独斗,拒绝合作C.高估自己,低估别人 D.为求胜利,不择手段30.人们在为人处事中,应该培养较强的协调和控制情绪的能力,不被情绪左右而使行为失调;能适度地表达和控制心理情绪,经常保持较为平静的心态,显示出积极的情感特征。这是自我修养中( )A.培养良好心理品质的要求 B.形成正确审美观念的要求C.树立坚定政治信念的要求 D.陶冶高尚道德情操的要求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31.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一般分为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其中,司法的主体包括( )A.国家审判机关 B.国家行政机关C.国家立法机关 D.国家检察机关E.人民代表大会32.行政法的渊源是按照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不同,由此而决定其法律效力不同的各种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 )A.宪法 B.法律C.行政法规 D.行政规章E.地方性法规和规章3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下列对劳动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有( )A.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B.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C.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为固定期限,也可以为无固定期限D.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E.劳动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34.甲接受乙的委托,作为乙的代理人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电脑的合同。对于这个代理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甲的代理是委托代理B.甲应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C.甲应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D.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及于乙和丙E.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及于甲和丙35.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相适应原则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D.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E.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6.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是科学的人生观。科学的人生观指导人们( )A.选择正确的做人标准B.坚持正确的人生方向C.调节好自我与他人的关系D.形成“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观点E.在为人类创造幸福的同时,使自己感到并得到幸福37.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当社会主义发展遇到暂时的困难和曲折时,也要坚定社会主义必胜的信念。这是因为( )A.对理想目标的追求不能因为行动中的暂时失败而动摇B.科学信念是建立在对事物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基础上的C.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D.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一帆风顺,社会主义的发展也会出现曲折和反复E.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自觉的选择38.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主张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重视正当的个人利益。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正当的个人利益的有( )A.建立在劳动基础上的享受B.捡到别人丢失的东西,据为己有C.以欺诈手段骗取钱财,挥霍享乐D.靠自己的合法经营、诚实劳动致富E.以侵害他人正当利益为代价满足个人欲求39.确立较高的人格目标,学习别人的长处,不断充实自己,完善自己,增强自己的人际吸引因素,是培养交往能力,获得交往成功的前提,也是搞好人际关系的根本所在。下列选项中,能增强人际吸引的因素有( )A.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B.加强道德修养,塑造良好品质C.增进心理健康,培养生活情趣 D.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增进智慧E.积极实践,经受锻炼,增长才干40.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当代中国,我们要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传统。新时期爱国主义思想集中表现在( )A.争取祖国统一 B.维护世界和平C.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D.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E.抵制外国资本和商品的进入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其中第41、42、44每题5分,第43题4分,第45题6分,共25分)41.简述法律制裁的含义和种类。(5分)42.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解决争议的途径有哪些?(5分)43.为什么说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4分)44.怎样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5分)45.个人进行自我修养的主要途径有哪些?(6分)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其中第46题12分,第47题13分,共25分)46.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结合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联系实际论述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47.《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联系实际论述个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下面,笔者从考试这一环节具体谈一下如何落实司法考试的宗旨。这一环节主要包括:如何考、谁能考、考什么和如何落实等。 1.关于司法考试如何考、谁能考的问题。 关于司法考试如何考、谁能考的问题,事实上《办法》已做规定。其第6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其第4章规定了报名条件。其中,第4章第3条第4项中把“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作为报名条件之一。《法官法》第9条第6项规定的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检察官法》第10条第6项规定的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专业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律师法》第6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法》第8条规定,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之一就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透过上述规定,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1.《法官法》第9条第6项、《检察官法》第10条第6项规定的是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条件之一,那么,这一条件是否是报名条件?对于那些在校四年级的本科生及没有司法实践经验刚毕业的本科生能否报考? 2.《律师法》显然是将报名条件和执业条件分开的。报名的学历条件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按照《律师法》的报名条件,只要能报考法官、检察官就一定能报考律师,但是符合《律师法》的报名条件却不符合报考法官、检察官的条件。而设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之一正是在于“统一”,这样就违背了其初衷。 事实上,按照《办法》第13条规定的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就等于还是以前报考律师的条件。这样使得设立司法考试制度的宗旨落空。 那么如何解决怎么考,谁能考的问题呢?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真正明确设立司法考试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实现职业法律者选拔的精英化,找出精英职业法律者应具备的职业素养,什么样的人,如何测试这些人才能测出这些素养。正如汉密尔顿所言,“由于人类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者始能窥其堂奥。所以,社会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合格的法官。”2另外,法律职业又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职业,它要求司法者必须将抽象的深奥的法条变成生动的、具体的、现实的判例。这种从抽象到具体,从书面到个案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依赖于司法者贯彻和落实法律规范的实践能力。除此之外还要求司法者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经验,具有优秀的人品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具有广博的知识结构。总之,职业法律者应是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和有道德的法律专业人才,应将司法考试设置为最难的考试从而对职业法律者进行筛选。 显然,要通过考试全面准确地测试出职业法律者应具备的法律知识、能力、司法经验、职业伦理绝非易事,同时更不是一次考试所能完成的。如果让一名刚毕业的本科生奢谈司法经验和司法职业道德,无疑是天方夜谭;如果司法考试不向所有学习法律并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者开放又显失社会公正(如一名专科法律毕业生),同时也不顾现实国情。在我国,本科教育暂时还未达到普及化,目前介于精英化向普及化的过渡阶段。另外,我国除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外还有大量其他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如警察、司法行政人员、法医、法院、检察院的书记员、人大、行政系列的法制办、银行、保险等金融系统的法律事务处(科),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室,即使是公务员亦应依法行政。如果把所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职业比作金字塔的话,那么法官、检察官、律师则是塔顶,其余则是塔基。因此既要有对塔顶的测试也应有对塔基的测试。由这二次测试构成统一的司法考试。设计二次考试亦非本人独创。大陆法系的日本和德国即如此。日本《司法考试法》规定,司法考试分为二次。第一次考试在每年1月举行。这次考试的目的是判断是否具有能够参加第二次考试的修养和大学毕业程度的一种预备考试。所以,只有第一次考试合格者才能参加第二考试。第二次考试以法律科目为中心,目的是判断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者是否具有必要的法律学识及应用能力。日本司法考试号称是全国最难的考试。3德国自1878年起,实行法官、律师从业资格一体化的国家考试制度,同时须经二次国家考试,才能授予资格。第一次国家考试是在大学法律专业学习三年半之后进行的,名曰取得“实习文官”资格的考试。第一次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实习文官”的资格,但不能充任律师。如充任律师,仍需参加两年半的实习(实习内容有律师、法官、检察官及公司、银行等业务),约经10个月的准备之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名曰取得“候补文官”资格的考试。4 特别要指出的是日本的司法考试并没有学历要求,凡日本国民均可报考;德国国民在大学法学院学完七个学期以上的课程即可参加司法考试。很少有人为此批评这两个国家职业法律者的素质;相反,日本、德国当代法律职业者素质之高,世人有口皆碑。 我国国内亦有学者赞成二考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将整个考试分作两个部分,即侧重对大学期间所学基本知识进行考查的第一次考试和侧重运用法学知识与技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第二次考试。5中国律师考务中心的夏露曾撰文认为,将律考分为二次进行,首次考试主要测试法学理论基础,合格后依照司法部或全国律协统一制定的培训计划参加实习,而后参加第二次考试,内容主要是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及格后方可取得执业律师资格。 另外,笔者之所以主张采取“二考制”还有三点理由。 第一,出于考试本身技巧及考试公正考虑。对一名在校四年级的大学生,考查其司法实践能力及职业道德与对一名有三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律本科生相比显然不公平。前者对司法实践和经验及司法职业伦理几乎无从谈起。另外,让命题者既要测试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还要测试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要想全面准确地测试出一个人的真实水平实属不易。 第二,“二考制”还能缓解目前司法考试制度运作不成熟的问题。设立司法考试制度的意义和影响无疑是深远的、巨大的,但由于来得急,在各方认识不到位、理解不全面和准备不充分情况下就必须实施,因此显得仓促应战。从极其简陋的《办法》即可看出这一点。现在先进行第一次考试,待各方讨论、理解司法考试制度透彻及准备充分后再进行第二次考试,就显得更为合理;因为第二次考试是终考,最关键。 第三,是现阶段司法人员实际情况的要求。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均衡。有些偏远地区的法院、检察院甚至还没有法律本科生。这些地区如果确需任命初任法官和检察官,可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依据,任命那些已通过第一次考试的人员。 故此,笔者建议司法考试实行“二考制”。第一次重点考应试者所学的法学基本原理、法学基础知识和现行法律规定。第一次考试试题以客观题为主兼及主观测试题。第一次报考条件不受学历的限制。这样可鼓励那些自学法律成材者。第二次考试,主要考应试者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职业道德同时兼顾法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测试。第二次考试的试题既要有客观性试题更要有主观性试题。第二次考试报名条件的学历底线和司法实践经历严格限制在《法官法》第9条第6项及《检察官法》第10条第6项所规定的条件。 2.关于考什么的问题。 笔者之所以将考什么放在怎么考、谁能考之后,是因为只有确定了前者,才能解决好后者的问题,同时这两者如何实施均取决于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应具备什么样的职业素养。事实上,考什么《办法》已有规定。《办法》第7条规定,“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此既要对其进行学理解释,还有必要对其进行扩大解释。正如笔者前文所说,要实现司法考试的科学化,首先要分别找出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各自应具备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然后再找出他们之间的共同点,重点测试其共同部分,同时兼顾各自不同之处。 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可以认为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审判,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但也包括立案、审监、执行等工作。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包括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自侦案件进行侦查,批准逮捕和监督判决、裁定的执行等等,但其最主要的工作是从事刑事检控工作。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与法官、检察官不同的是其业务范围,既包括诉讼业务,更有非讼业务。其业务范围不仅涉及司法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问题,而且还涉及大量非诉讼的金融、房地产、企业顾问、谈判、知识产权等工作。可以说从他们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看,律师、检察官、法官依次减少,但从职业和业务的要求看,对法律知识掌握的深度和运用的能力法官应高于检察官,检察官应高于律师。从职业和业务角色来看,检察官主要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律师主要是为他人提供各种各样的法律服务,同时具有有偿性,因此更倾向于顾及涉案当事人的利益;而法官主要是居中裁判,只听命于法律,消极、被动、中立、独立、超然、理性,而检察官和律师的工作更要求他们积极主动。下面笔者分述做好这三个职业需要的职业素养。 就法官来说,要做好一名名符其实的法官,他至少要具备这几方面的要求。一是较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二是职业能力。任何原理的学习均在于运用,法律是一门经世致用之学,它融合着人类的法律经历与法律经验,技术性是其中突出的内容。这种技术性主要体现为:(1)对法庭的驾御和指挥能力;(2)法律问题的分析、识别与判断能力;(3)法律渊源的识别能力;(4)法律注释和解释能力;(5)法律逻辑推理和说理能力;(6)书面语言表达能力;(7)法律漏洞的补救和均衡利益的能力。三是司法经验。四是职业道德。 就检察官而言,要做一名称职的检察官,其应具备以下素养。一是扎实的法律功底;二是丰富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三是迅速的反应和应变能力;四是较强的收集、判断和运用证据能力;五是对案件的整体把握能力;六是稳定的心理素质;七是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八是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九是高尚的检察职业道德。 就律师而言,一般来说,要做好律师的工作除了具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外,也应有从业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就业务素质而言,一是律师应有比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对有关法律、法规应比较熟悉,对基本部门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应很好地掌握;二是良好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超强的纠错能力;三是善辩的口才和一定的应变能力;四是必要的写作水平;五是律师还应是一个杂家,要求其具有广泛的知识结构包括经济、科技、外语等;六是良好的人际关系。最后律师还应有一个好的仪表和风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工作的范围和能力的要求,知识面的广度和深度均有所不同,但是他们要从事的职业,都离不开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的支撑,都要求他们熟练地掌握现行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求他们具有对法律原理的应用能力,对个案的过程的归纳、分析和判断能力,要求他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从业经验,他们的终极目标都是为实现社会正义。 由此可见,如上文指出应将司法考试设为二次,第一次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律基本原理、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掌握的广度兼顾深度及从事法律职业的潜在能力;第二次考试主要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出发,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律原理和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如,法律渊源的识别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运用法学知识解决纠纷能力)另外还要考应试者的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 3.具体落实。 事实上,《办法》的制定为法制化地执行司法考试制度的宗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然而这个《办法》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就从考试环节落实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而言,笔者认为有必要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一个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是司法考试的中枢,对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指导,而不是“协商”(指《办法》第4条规定,司法部会同高法、高检组成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这个做法世界许多国家都有。如日本设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德国、法国设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司法部、法院和检察院或律师机构和法学界指定或推荐的人员组成。 (2)设立一个命题委员会。选拔法律人才是司法考试最重要的功能。考试作为一种测试的手段,在有限的时间和范围能否全面真实地反映出被测试者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关键在于命题是否科学,这里的命题既包括内容也包括反映命题内容形式的题型。而承担这项职责的就是命题委员会。因此可以说,能否成立一个权威的高水平的命题委员会直接关系到司法考试能否取得成功。命题委员会成员不外乎来自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要吸收部分专门研究考试的专家。 (3)关于司法考试的科目及试卷组成 第一次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学基本原理、法学基础知识、现行法律、法规掌握的情况,同时测试应试者的认识论、方法论、世界观、职业信仰;第一次测试主测知识兼顾应用,突出知识面的广度兼顾深度和综合应用能力,第一次考试,可分五张试卷,满分500分,每卷100分。试卷一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宪法、法学基础理论、国际法、国际私法、世界贸易法、职业信仰等。设置此份试卷的功能使考生具有正确的世界观、方法论、认识论、具有法律职业信仰,也就是用这些世界观、职业信仰和理论法学指导应用法学;试卷二为民商法学包括民法、民诉法、合同法、婚姻法和知识产权法等。试卷三为刑事法学包括刑法、刑诉法及其有关刑事和刑事诉讼方面的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试卷四为行政法学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之所以将行政法学设置为一份试卷,笔者认为,这一设置能反映时代发展的要求。如果说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刑法时代,资本主义社会是民商法时代的话,那么现代社会更强调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时代。故此,特设之。试卷五是综合考试,考应用法学,重点考民商法的应用,同时将实体法与实体法融合,程序法与程序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渗透,民事、刑事、行政交叉,突出综合考查。笔者之所以如此设计,是根据自身的体会。笔者曾亲手办理一件民事申诉案。申诉人因被绑架打下一张1万元的欠条给绑架者。事后绑架者根据此欠条告到法院,法院仅据此判决被绑架者败诉,偿还1万元人民币给绑架者。此案在社会影响极坏。假如承办人知道此案应属于刑事案件,应建议先以刑事案件立案,然后查明事实再进行处理,就不会做出上述错误的判决。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行政、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如果只懂某个部门法则无法全面胜任办理案件的工作,尤其对从事审监部门的工作的人员来说更是如此。 第二次考试测试应试者对法学原理、法学基础知识的应用即考其职业能力,同时还要考其职业道德,即从职业素养上考查,包括职业道德,考其深度,考其应用,考其综合,考其思维过程等。第二次考试试卷可采用4+X的办法,试卷一为民事法学;试卷二为刑事法学;试卷三为行政法学;试卷四为职业道德和职业实务;试卷五让考生任选一组科目,(如,第一组为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法,第二组为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第三组为商事法学含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保险、证券等 ,第四组为知识产权法含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第五组为经济法学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第六组为环境和环境保护法,第七组为公证及基层法律实务,第八组为法医和司法鉴定业务,第九组为公安业务,第十组为法律英语)。笔者之所以这样设计,是为应试者择业或选拔者挑选人才提供一个参考依据。比如一个人既通过了第二次考试又在试卷二刑事法学中得了高分,他可以选择检察官的职业。如果一名考生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并主打环保官司的话,他可以在试卷五中选择环保法。这样还有一大好处是节约考试成本,克服与法律有关职业资格考试过多的现象(如,公证员、证券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从而为这些资格找到了一个“平台”)。 (4)关于试题的设计 谈到关于试题设计的问题,不得不提及以往的律考试题。由于司法考试具体由司法部实施,加之继承的问题,以往律考试题的出题风格势必带着惯性影响者司法考试试题的设计。应该说,自1986年首开律考先河以来,历经12次的考试,试题的设计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成熟。主要表现为,试题的设计由分散到集中,由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从最初只考一条法规到一组法规直至跨部门法交叉)。试题题型基本成型,主要是单选、多选、不定向选择题、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制作题。但通观历届试题,尤其是近几年试题,仍存在以下问题要解决。 第一,过分考查记忆的内容,表现突出的是考司法解释过多。 第二,对考生文字表达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考查不够,特别是运用现有案情、证据,分析案情,运用证据说明事实的能力不够。 第三,当年考题内容未反映出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未反映出时代的发展对法律职业提出的新要求,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入世、司法国际化、环保、知识经济等。 第四,综合考查试题不够多。 第五,题型不健全。 针对上述问题,加之新的试题设计要反映出司法考试的新特点。笔者认为将司法考试设置为二次。根据这两次考试的不同特点,分别设计试题的内容和相应的题型。具体如下: 第一次考试试题设计的原则应是:一是知识当先兼顾应用;二是覆盖面广综合考查;三是紧扣大纲基础为主;四是难度适中照顾多数;五是题型客观不贬主观。总之,试题的设计要反映出法学教育通材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基本思路。7第一次考试的题型基本可承继律考的试题题型,以客观题和机器阅卷为主,同时可增加填空题以考查应试者对法学知识掌握的准确度。第二次考试的试题设计的原则是考理解、考应用、考能力、考综合(如,2000年试卷四第二题涉及的法律有《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跨经济法学、商事法学和民事法学)、考倾向(即综合当前的各种情况决定命题的倾向,如,2002年试题的设计应有利于在职的法官和检察官,因为当前需要任命初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数量较大;2003年应倾向于办理涉外案件人才的选拔,因为中国已入世)、考新内容(即当年大纲与前一年大纲不同之处)、考深度、考难度。关于考能力和应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认为要加强文字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考查力度。8题型设计以主观试题和客观试题平分秋色为易。 在客观试题中可承继律考的选择题。在不定项选择题中,既要有问题群,更要有问题域。如,1999年律考试卷二不定项选择题第(四)题通过4道不定项选择题考查了几乎涉及刑法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全部内容。主观试题除了承继律考的案例分析题和法律文书制作题以外,还可增加一种材料题。尽管这种材料题也有根据案情撰写法律文书的内容,但是它又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文书制作题,它考查涉及的领域和内容更广更深。这种材料题可提供案情、证据、司法过程等,通过这些材料可考查考生的阅读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纠错能力、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和运用证据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如,可根据此材料写出起诉书、公诉词、答辩状、判决书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可找出违反程序法的内容,还可找出证据的瑕疵等)。 (5)关于考生报名和录取 为杜绝考生替考现象,考生报名时务必有数码照相,这项技术目前已在研究生报名中使用。至于录取比例笔者认为第一次考试可在20%至30%。第二次考试录取比例必须控制在5%至10%。 最后,笔者特别强调的是在第一次与第二次考试之间要间隔2年,这2年要求初试合格者必须进入司法实际部门实习,获取司法实践经验。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试科目如下: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主观题考试设置选做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具体考查科目为: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证书:A证——必须以本科及以上学历报名,分数达到360及以上,才可以获得A证。B证——户口属于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考生,司法考试成绩在360以上。C证——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注意:改革后原法律职业资格B证已经取消,只有A、C两类证书,但原已考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证书不受影响。

行政法学自考选择题分值多少

法考主观题型有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法考推荐方圆众合教育,师资能力强,知识内容精准,课程辅导专业,学习效率高,课程全而精,扫除盲区防丢分。【点击了解更多法考相关的信息】法考主观题满分180分,及格分数线是108分;法考客观题满分300分,及格分数线是180分。通过主观题考试后,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考客观题成绩两年有效,成绩有效期内可报考主观题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法考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方圆众合教育。方圆众合教育基于企业自身多年的积累与沉淀,众合教育在引进资本、增品线上、稳固法考业务的同时,拓展了如法硕联考、法律实务等方面的业务,围绕法律人从业资格、学历提升、职业能力提升等方面,实现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多业务覆盖,为法治教育一体化提供了科学解决方案,进一步促进了法律人才培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试科目如下: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主观题考试设置选做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具体考查科目为: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证书:A证——必须以本科及以上学历报名,分数达到360及以上,才可以获得A证。B证——户口属于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考生,司法考试成绩在360以上。C证——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注意:改革后原法律职业资格B证已经取消,只有A、C两类证书,但原已考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证书不受影响。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一、法理学: 法理学还是在第一卷和第四卷论述题中进行考察,所涉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论述题。 其中单选为第一卷的第1题到第7题共计考察7分、多选为第51题到第56题共计12分、不定项选择是第91题和第92题两题共计4分、第四卷的第1题20分、第7题论述题选作的第一问为25分,法理学在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68分(如果考生第四卷第7题选作第二问为43分)。 二、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 法制史依然是考察分值最少的科目之一,所涉题型只有单选题和多选题两种,其中单选是第一卷的第8题到第11题以及第13题共计考察5分、多选是第57题到第59题共计6分。法制史部分在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11分,是今年司法考试中考察分数最少的一科。 三、宪法 宪法同样是考察分值比较少的科目,今年司法考试中宪法考察了单选、多选和不定项选择三种题型,其中单选是第一卷的第12题、第14题到第18题共计6分,多选题是第60题到第65题共计12分,不定项选择题是第93题和第94题,共计考察4分,宪法学在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22分。 四、经济法 经济法每年考察的分数不太多,属于次重点科目,今年在考试中考察题型还是单选题、多选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其中单选题为第一卷的第19题到第28题共计考察10分、多选题为第66题到第77题共计考察24分、不定项选择题为第95题到第97题共计6分,经济法部分合计考察40分,和2007年考试分值分布一模一样。 五、三国法 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08年司法考试中共考察了44分,与往年大体相同,具体情况如下: 国际法今年在司法考试中共考察了6道单选题(第29题到第34题)共计6分、2道多选题(第78题和第79题)共计4分、1道不定项选择题(第98题)2分,合计考察12分。 国际私法所涉题目为单选题的第35题到第40题及第46题共计7分、多选题的第80题到第82题共计6分、不定项选择题中的第99题考察2分,合计考察了15分。 国际经济法部分考察了5分的单选题(第41题到第45题)、10分的多选题(第83题到第87题)、1道2分的不定项选择题(第100题),合计考察17分。 六、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考察分数历年都是与法制史为伍,是最少的科目,08年考试一共考了13分,分值与以往基本持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第四卷第五题的第6问居然考到了一个法律职业道德的问题,按照案例分析题的评分标准,一个小问应该是3分左右,其他的10分就分布在第一卷的单选题和多选题中了,其中单选题第47题到第50题共考4分、多选题第88题到第90题共考6分。 七、刑法 刑法依然是司法考试中考分最多的一个科目,如果考生第四卷选作的是第七题的第二问,那么刑法的分数就达到了103分!法律教育网辅导老师魏敬淼教授说“重者衡重、轻者衡轻”,果然如此。 2008年刑法考察的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提和论述题,其中卷二单项选择题的第1题到第20题是刑法试题,共考察20分,多选题的第51题到第65题共考察了30分,不定项选择题的第91题到第94题共计考察8分,第四卷第二题分值为20分,第七题第二问25分,合计103分。 八、刑事诉讼法 作为传统重点科目的刑诉法,今年考分和以往也是基本持平的,其中卷二单选题第21题到第38题共考察18分,多选第66题到第79题共考察28分,不定项选择题的第95题到第97题,共考察6分,第四卷第三题分值为20分,刑诉法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察72分。 九、行政法 行政法是许多司法考试的考生最为头疼的一个科目,每年的分数都在50-60分,有时甚至更多,200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单选题部分考察了12分(第39题到第50题),多选部分考察22分(第80题到第90题),不定项选择题部分考察6分(第98题到第100题),第四卷的第六题分值为20分,行政法部分合计考察60分,与往年基本持平。 十、民法 民法是2008年司法考试单科分值最高的科目,达到95分(不算第四卷第七题选作第二问)!题型还是传统的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其中第三卷单选部分的第1题到第24题共计考察了24分,多选部分的第51题到第68题共计考察36分,不定项选择题部分的第91题到第96题共计考察12分,第四卷第四题第1问到第5问、第7问和第8问考察了20分,第四卷第五题第1问考察3分左右,合计95分。 十一、商法 2008年司法考试商法大幅“贬值”,只有28分,甚至不如经济法考察的分数多,导致商法分值降低的原因是第四卷根本就没有涉及到商法的任何问题,也就是商法部分在卷四很罕见地打了一张“白板”。具体分析商法的考情,第三卷单选题第25题到32题共考8分,多选题第69题到第78题共考20分。 十二、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在第三卷单选题第33题到第50题共计考察18分,多选题第79题到第90题共计考察24分,不定项选择题的第97题到第100题共考8分,第四卷第四题第6问分值约为4分,第五题第2问到第5问分值约为15分,合计考察69分。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司法考试的重点还是三大实体法和三大诉讼法,也就是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这和法律教育网的辅导老师所对考生的提醒是一致的,“重点永远是重点”,“得民刑者得司考”。

图片来源百度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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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自考选择题多吗多少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试科目如下: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主观题考试设置选做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具体考查科目为: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证书:A证——必须以本科及以上学历报名,分数达到360及以上,才可以获得A证。B证——户口属于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考生,司法考试成绩在360以上。C证——属于国家规定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当年考试成绩达到公布的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注意:改革后原法律职业资格B证已经取消,只有A、C两类证书,但原已考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证书不受影响。

要100分就可以了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考试计划 1.专业代码:030112 2.学科门类:法学法学类 3.主考学校: 4.学历层次和规格: 凡通过基础科段规定的14门课程合格成绩,累计达70学分,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者,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5.课程设置及使用教材: 序号 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教材名称 编著者 出版社 版次 l 0001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3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赵家祥 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 0002 邓小平理论概论 3 邓小平理论概论 钱淦荣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9年版 3 0003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2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巩献田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 4 00ll 大学语文(本) 6 大学语文(本科) 徐中玉钱谷融 华东师范大学出 版社 1999年版 5 0211 法理学(一) 7 法理学 沈宗灵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6 0212 宪法学(一) 4 宪法学 魏定仁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7 0223 中国法制史 5 中国法制史 叶孝信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8 0242 民法学 7 民法学 郭明瑞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9 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民事诉讼法学 江伟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lO 0244 经济法概论 6 经济法概论 杨紫恒徐杰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1l 0245 刑法学 7 刑法学 高铭暄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12 0247 国际法 6 国际法 端木正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13 0260 刑事诉讼法学 4 刑事诉讼法学 王国枢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14 0261 行政法学 5 行政法学 罗豪才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学分 70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基础科段)《民法学》课程命题说明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基础科段) 《民法学》课程命题说明 一、考试命题的原则 1.命题标准 《民法学》课程是法律专业(专科)开设的一门专业必考课程,共7学分,命题标准参照全日制普通高校同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的专科结业水平,并体现自学考试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特点,在题量上保证中等水平的考生能够在规定考核时间内完成全部试题的回答,并有适当的时间对答案进行检查。 2.考试依据和范围 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2000年12月颁布的《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依据,以《民法学》(郭明瑞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教材为命题范围,试题的参考答案按所指定教材的有关提法来编制。 3.知识与能力的关系 学好民法学不仅需要具备相关的知识,如法理学等,还要注重对民法学基础知识的理解、分析,将识记、领会与分析联系起来,把基础知识和理论转化为理解和分析能力,命题中体现既测试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又测试分析能力的原则。 4.重点与覆盖面的关系 试卷覆盖到章,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大一些,次重点章节的权重比例少一些,一般章节的分数为适中。单章考核分数最高不超过 20 %。 二、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考试形式 考试形式为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线。 2.试卷内容结构 重点章节:第1、2、3、4、5、7、8、9、10、13、14、15、18、19、21、25、26、27、29、30、32章,其比例不低于60%。 除重点章节外,其余章节为一般考核章节。 3.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在试卷中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四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 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35∶30∶15∶20 4.试卷的难度结构 难度结构在试卷中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和“难”四个层次,不同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约为: 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难=30∶40∶20∶10 5.试卷的题型及分值 单项选择题(约25分)、多项选择题(约10分)、简答题(约30分)、论述题(约15分)、案例分析题(约20分)。 6.本门课程有无特殊要求(包括考生可携带的工具): 无 自学考试十忌 一忌目标模糊。一些考生事先考虑不周,见别人报考,自己也跟着报,稀里糊涂,跟着感觉走:报什么专业、用多长时间考、一学期考几科,都心中无底。在自学中稍遇困难,都心中无底。在自学中稍遇困难,或别的专业热门,就随意更改,结果白白浪费宝贵的光阴。 二忌脱离实际。一些考生见社会上什么专业热门,找工作容易就报考什么专业,根本不考虑自己的基础和实际。加上对主考院校、开考科目都不甚了解,见开头几科容易就盲目报考,顾头不顾尾。结果考到后来才发现有难于逾越的“拦路虎”,弄得进退两难,骑虎难下。 三忌贪多求快。一些考生对自考的困难估计不足。幻想“一口吃成个胖子”。每次报考不分难易,都报满四科。平时学习又不能坚持,临近考试明知自己准备不充分,心存侥幸。不知“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道理,四门都考,平均用力,结果四门都是“吊脖子”,无一门通过。 四忌粗心大意。一些考生无论报读,还是参加考试都是粗心大意:明明自己报的是理科,应当听《大学语文》4学分的课,结果糊里糊涂上了《大学语文》6学分的课,到考时才发现听错了课;还有的课程没有听错,但办理考试手续时,粗心填错了科目代号,本来应考4学分,结果考了6学分,一笔之差,误了半年. 五忌一知半解.不少考生平时学习,对教材不愿精读细嚼,疏于思考,懒于动笔,眼高手低,一知半解,蜻蜓点水,学而不实.到考试时面对试卷,似懂非懂,模棱两可,这也没把握,那也拿不准,考试结果可想而知. 六忌原谅自己.一些考生一味强调客观条件,不从主观上找原因,开口闭口;工作忙、时间少、事情多。忙时没时间学,闲时不愿意学,考时碰运气。平时听课也是想来就来,不想来就不来,芝麻大的事都成为不上课的理由,寻找借口,原谅自己。结果浪费时间,破费金钱。 七忌一曝十寒。许多考生自学缺乏恒心和毅力,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心情好时就看上几页,心情不好时就把书打入“冷宫”,如此一曝十寒,学一点,忘一点,零零碎碎,不成系统,考试成绩可想而知。 八忌临阵磨刀。一些考生平时学习无动力、无压力,闲时不努力,考试抱佛脚。期望考前几天打突击、熬长夜,就能感到“上帝”。临近考试,手忙脚乱,面对几门课,厚厚数册书,仓促应战,顾此失彼,自然不可能考出好成绩。 九忌虑头蛇尾。不少考生开始时,心血来潮,信心百倍,干劲十足,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因工作忙、时间少;或因基础差、压力大;或因受挫折、未考过;便失去信心,中途辍学,结果功亏一篑,半途而废。 十忌只求过关。一些考生学习目的不明确,把参加自学考试仅仅看成“混”一张文凭,浅尝辄止,“60分万岁”。平时学习与教材无关的书不看,与考试无关的章节不读,死记硬背,不求甚解。结果文凭虽到手,但实际能力却没有多大提高。殊不知,考文凭只是手段,长知识、长能力、长水平才是目的。自学真正的目的在于:学会求知、学会做人、学会生存!

科目表(仅供参考)

法律说难也不难,不过也不容易主要看自己,除了要记牢书里的知识外,还需要做几套相关试题,另外法条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每年的变化比较大,不过半年内更改的条例是不会加入考试内容,不过你也要关注一下,这将是考试的变化重点。光看书上的知识是不够的。

自考法律本科科目主要培养从事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法律实际工作以及法律教育、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求在专科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国外法律和法学的动态,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并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自考法律本科科目就业前景如何?

自考法律是近年来自学考试的热门专业和最具“钱途”的专业。取得法律学历后,可在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法务等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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